



您好!
昨日(2014/1/22)父親因收到一份繼承通知,想要諮詢各位律師朋友。
內容是,父親的母親(我的奶奶)改嫁,跟對方生有一名兒子,該人於民國103年7月3日亡故,因他膝下無人,故法院通知我父親為繼承人。但由於該人有債務問題,故我父親想辦理拋棄繼承。
想請問各位以下幾個問題:
1.因為沒有往來過,不想理會,想直接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父親的其他兄弟姐妹因為家族人數不少怕麻煩,希望請我父親辦理限定繼承,請問如果辦理限定繼承,未來是否有麻煩。如果有麻煩,是否可以同時辦理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2.看網路通知,現在法令已經是採限定繼承為主,那我父親還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3.因為父親年事已大,想請問如果我前往辦理限定繼承,是否父親輩一樣受益?不用再前往辦理?還是需要我父親辦理,而我們受益?



1.如果通知函到達時,始知悉得繼承乙事,則以通知函時間為準。
2.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等資料作為開立遺產清冊之基準,之後再具狀將遺產清冊等相關文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所在地法院陳報。
3.陳報遺產清冊只要繼承人中之一人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經陳報。但是拋棄繼承是各繼承人自行拋棄繼承。也就是說如果您父親拋棄繼承,其他兄弟姊妹中的其中一人仍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您父親拋棄繼承的效力並不及於其他兄弟姊妹;又如果其他兄弟姊妹之間,有其他人想要拋棄繼承,仍可自行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您好
特留分只針對比例
總體財產價格提高
取得特留分的比例也不會改變
只是換算成現金的金額會提告
那是大家都一樣的
所以比例不會有所改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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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原地主之繼承人知悉借名登記之契約存在,對於違背借名登記契約之行為,可嘗試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另關於造成損失之部分,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你們是擔心道路無法走
那就不用擔心
因為這條路應該已經是既成道路
所以縱使新地主也不能阻止你們去走
故無論移轉給誰其實都不影響你們權益
恐怕要看當初協議內容
且也要證明他的子孫知悉此事
所以要看你們的目的為何
才能去跟進後面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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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母親過世有留下遺產和債務,有房貸數百萬以及互助會貸款數百萬,因債務至急,家姊說願意扛起債務,只要把其中房子過戶給她變賣,便能處理全部債務,所有繼承人便同意並且過戶,為取信互助會債權人,我們在所有債權人前面簽妥協議書,承諾委任家姊償還房貸和互助會欠款,然而,家姊簽妥協議書一式三份後,給了兩位債權人協議書,自己留存一份,卻沒有給我們其他繼承人,爾後,向她要求影印協議書歸還給所有繼承人,卻多次不予回應。要去查視所委託的房子也被保全擋了下來,說屋主交代不能給其他人進入,更在網路上發現家姊未經所有繼承人同意變賣家具。至於,貸款部分,每月尚有數千元利息,貸款銀行多次去電家姊要求其償還利息,並告知於元月三號貸款到期,須償還本金數百萬,家姊多次不予回應轉而要求銀行向本人要求支付利息,本人目前居住於貸款抵押房子,為了避免居住地被法拍,本人迫於無奈下,只好先行支付相關利息及保險費用。基於種種因素,強烈懷疑家姊有背信的嫌疑,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否可經由地檢按鈴申告?如果她不承認委任或者償還相關債務,還有觸犯什麼相關發條呢?


說明:
民國99年因繼承遺產糾紛,經高雄家事法庭判決後,債務人所繼承之不動產有他項權利之設定。今因債務人欲出售此繼承之不動產,擬於過戶前完成他項權利設定之塗銷,而欲清償他項權利設定之債權金額予債權人時,債權人不願意直接接受此債權金額之償還,試圖阻擾不動產交易之進行。今若將此債權金額提存法院來處理,債務人有以下幾點問題請教:
2.提存至法院的那一個帳戶?
4.債權人若收到存證信函後未於限期內至法院提領債權金額,債務人是否可訴請法院裁定,依法院之判決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他項權利之塗銷?
5.從訴請法院裁定到判決書下來之時間是否非常冗長?(預計多久時間?) 因為擔心會影響到不動產交易之時效(目前已與買方簽立不動產交易合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恐需先了解事件來龍去脈及判決內容,才能夠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名以金錢買土地之繼承人,於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將公同共有之遺產取出使用,可能有偽造文書或竊盜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一、我國繼承已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廢除「限定繼承」此一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要拋棄繼承,也沒有債權人不明的情形(簡單講就是祖母生前經濟狀況單純未欠債),您「甚麼都不用作」,自然而然就是繼承人。
二、只有怕祖母負債較多、或因不知其他債權人存在而未使債權人公平受償,才需要依民法1156條在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並透過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前來陳報債權;但即使沒有辦理,也不會因此負無限清償責任,只須就其他債權人未公平受償之數額負償還責任即可(民1162-1);此外有相關的就是「申報遺產稅」應在「祖母過世次日後六個月內」向祖母戶籍所在地得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三、除前開「陳報遺產、公示催告」有三個月之時限規定外,拋繼繼承亦需於三個月內辦理,令姑所稱辦理事項可能是我所提前項之「陳報遺產清冊」,但也可能是其他事項,為求慎重起見,特此提醒您簽署任何文件前,先洽詢專業人員意見為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祖母之遺產由父親及二位姑姑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繼承之,父親之部分由您代位繼承,目前應先辦理遺產之登記,待完成登記後,再進行買賣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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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阿公失蹤數十年,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再向使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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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係為公法契約的給付,就其性質而言仍不失為財產權,且勞保給付請求權不具有高度屬人性,因此,勞保各項給付的請求權,應可作為繼承的標的。再者,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僅規定,領取各種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用,並未限制不得繼承。
二、依台內社字第251314號函,如果勞工在退職時,已經具備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雖於其後死亡,在保險給付二年請求權有效期間內,此項應得之老年給付,仍應准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受領。
三、以傷病給付來說,只要勞工符合勞保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不論是勞工在申請傷病給付後死亡,或是死亡後由受益人提出申請,都可以依勞保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按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的順序,承領給付。
四、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爺爺日前過世,有四名繼承子女,遺囑留下一棟房子由長女及次男繼承。
但是在辦過戶時,發現長女戶籍登記為"次女",應屬早期從大陸遷台時的錯誤,但爺爺奶奶皆以過世,也無親屬知情,無從考究。這個情形造成繼承系統表和戶籍謄本無法核對上,過戶程序被卡住。
在戶政機關調閱連貫的戶籍謄本,也證明從來沒有另外的"長女"存在,已有公文發下,但地政事務所要求必須還有所有繼承人的切結。而三男移民海外,他的切結需要本人回國或是授權才有辦法做到,可惜的是他基於某些心理平衡因素,對於此事遲遲不願配合。
目前家人仍在積極勸導他,但若拖過了半年的繼承時限被受罰,或是辦理共同繼承,都會影響到遺囑註明房產繼承人的權益。
此事有什麼法律途徑解決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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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的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之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要調解或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後母之財產,其配偶及子女為其法定繼承人,待後母去世後,可繼承其財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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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您父親再娶前,僅有一子A(就是您),再娶後有繼母B其子女C、D,繼母再嫁,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
您父親去世後,繼承人有A、繼母B其子女C、D,應繼承土地一筆X地(假設無其他財產),假設無遺囑就土地持分做分配,則ABCD各取得應繼承土地之1/4。如果ABCD未進行土地分割,則X地為ABCD公同共有。協議分割後,如屬均分,ABCD各取得X土地之1/4。
繼母再嫁,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無權繼承上揭X地。但繼母B有X地分割後1/4之土地,假設為Y地。繼母過世後,繼承人共有其子女C、D(不包含A)、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共計4人,則CDEF各取得應繼承土地Y地之1/4。Y地為X地之1/4。
因此,理論上再嫁配偶為E和其再嫁配偶所生之子女F,可能取得X地(您父親過世前)之1/16。

各位大大您好,今天我收到一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通知。
內文寫到我是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可是那是之前我父親過世的公司(他是負責人),
該內容就是要我償還巨額罰款...可是,早在父親過世一個月內,
我就已經偕同兄弟姊妹和父親的兄弟姊妹辦理拋棄繼承完畢。
理應當連父親之前的公司的所有一切也都拋棄才對,
這中間我根本不知道我父親有這公司,我也沒有簽署過任何文件...
為何若干年後,我依舊被政府催討繳費呢?
(拋棄繼承的法院函至今我還尚存)
可以請了解拋棄繼承的大大們幫我解惑嗎?
現在的我非常無助,光是處理父親這些事情就處理了快五六年之久~
如今都快三十而立了,卻還要為了父親種下的因果償還。

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後,需經過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合法完結,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
可能您父親是負責人,且是唯一的股東,繼承發生後,股份或出資額為繼承人所繼承。繼承人成為股東,但公司未經清算程序,所以股東成為清算人(公司法113準用79,或公司法322),清算人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屬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亦是法定代理人。
先確認您這邊,有向法院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且法院有回覆准許。則既然拋棄繼承,也不會繼承父親對該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從而不會成為公司清算人或法定代理人。行政執行分署已您為公司代表人之身分,通知繳納罰鍰,有應受通知對象錯誤之問題,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洪律師您好,
很感謝看到您這則消息,這剛好是我正在煩惱的事情,
因為我問了研讀相關法律的朋友,他們是說我已經錯過了清算人的聲明異議,
後面要先去行政署聲明異議,如果行政署不理會,就必須要去法院打訴訟官!
(因為朋友是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已經是執行層面了,很難處理)
然而看到洪律師這則留言,心中打了一劑強心針,
當時父親過世是元月初,我在元月十五號向地方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一案,
於四月初收到地方法院通知函告知拋棄繼承一案准予備查(過了),
至於清算人部分(有去判決書查詢系統查到)是在五月十八號被選派,
(至於為何有這公司和這耶東西,我根本不清楚!只知道我都拋棄繼承了)
所以現在我就是在平日要致電給行政執行署和法院聲請聲明異議,對吧!
你們好:我是我先生的再婚配偶,因為我先生懼怕前妻及為討好前妻之子,與前妻承諾不讓我繼承他的遺產,所以現在逐年用贈與方式及其他方式將我們目前財產(婚前與婚後)逐年贈與給前妻的兩位孩子,我目前與此先生育有一子,我先生一直說他財產繼承只願意給孩子,都不願意給妻子,如果依他說的 生前一直將財產贈與出去 ,到後他身後只留幾百萬,那我就只能分到一點點.乎繼承不到他的遺產(藉此法壓縮我的繼承部分)1.他轉移出去是我跟先生婚後增加財產部分,我以後可以要回來嗎?可以要回我法定應繼承部分嗎? 2. 還有我們是法定財產制 我的婚後財產是否要跟丈夫合併 以後他前妻孩子會分到我私有財產嗎?(股票,房子,存款)3.我丈夫如此脫產不讓我繼承法律無法保障我嗎? 4.他有一間房子是婚前買但用我們婚後財產繳清另一半貸款後立刻贈與給前妻孩子.那用一半我與丈夫婚後財產繳納的房貸我之後可以要回來嗎?(他前妻將此房轉賣)期盼你們回復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竊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侵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跟前手有所約定(但仍應證明有此約定),但後手仍可以決定不繼續借用而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問題請教, 請不吝解答, 感激不盡, 叩謝.
問題1: 二樓原屋主加蓋頂樓及後方廚房, 數年後往生, 房地產由兒子一人繼承, 一樓土地共有人應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拆除頂樓違建及後方實質違建? (我是以謄本登記上之所有人為被告(即兒子), 法官暗示我一定告得成, 只是告錯對相, 是否應寄陳情狀, 更正被告為遺產之繼承人, 管理人, 使用人, 占用人?)
問題2: 二樓加建至三, 沒有室內梯相通, 沒有出租, 有稅藉資料, 無合法權狀, 無門牌, 只有室外梯通往三樓. 如果有室內梯是屬二樓所有, 二樓與三樓沒有室內梯, 三樓算是獨立戶, 法官又暗示我. 想請問室內梯 與 室外梯 在違建法律層面有何不同?
一樓是法拍屋為第四任屋主. 二樓沒有買賣過, 是兒子繼承而來. 其母親在世時曾與第二任屋主在85年間簽立頂樓分管合約. 本人主張大法官349解釋令, 對善意之第三人, 分管契約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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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辦理時,得知奶奶有養女,也就是我們的姑姑也是繼承人(爺爺奶奶均去世,我和哥哥沒結婚沒小孩)
但因當時很久沒聯絡了,也沒有姑姑的電話地址,
所以我們辦理時,有註明久未聯絡,無法通知
日前,我們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叫我們拿文去戶政事務所調姑姑目前的地址,並寄存證信函,再將收據拿去法院補件,我們也補了
而存證信函寄出後,亦有與姑姑聯絡上
但現在問題是,姑姑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我們和姑姑住在不同區,姑姑是要到我爸爸去世時的戶籍地辦嗎?
另外,姑姑辦時,需要從頭辦到尾嗎?
也就是說,繼承系統表還要從頭寫到尾嗎?那不就還要我和哥哥的印鑑證明?
因為不太確認姑姑要如何辦,所以想請教一下,麻煩解惑,感謝!

律師們你們好:
我是我先生的再婚配偶,因為我先生懼怕前妻及為討好前妻之子,與前妻承諾不讓我繼承他的遺產,所以現在逐年用贈與方式及其他方式將我們目前財產(婚前與婚後)逐年贈與給前妻的兩位孩子,我目前與此先生育有一子,我先生一直說他財產繼承只願意給孩子,都不願意給妻子,如果依他說的 生前一直將財產贈與出去 ,到後他身後只留幾百萬,那我就只能分到一點點.乎繼承不到他的遺產(藉此法壓縮我的繼承部分)
1.他轉移出去是我跟先生婚後增加財產部分,我以後可以要回來嗎?可以要回我法定應繼承部分嗎? 2. 還有我們是法定財產制 我的婚後財產是否要跟丈夫合併 以後他前妻孩子會分到我私有財產嗎?(股票,房子,存款)3.我丈夫如此脫產不讓我繼承法律無法保障我嗎? 4.他有一間房子是婚前買但用我們婚後財產繳清另一半貸款後立刻贈與給前妻孩子.那用一半我與丈夫婚後財產繳納的房貸我之後可以要回來嗎?(他前妻將此房轉賣)
期盼你們回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向兒子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兒子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關於遺產部分,因兒子有無撫養您之事實,可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主張您兒子對您有虐待之情形,剝奪其繼承權,亦可於繼承開始前,處理財產,無遺產,您兒子亦無法繼承;再關於您兒子不願撫養您之部分,可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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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爺爺當初在三七五減租下有分到一塊土地 但現在這塊地的所有人有
地主 我爺爺 和我爺爺的弟弟 由於我爺爺的去世 我爺爺的部分是由我爸爸和叔叔繼承
我想請問 由於地主有說過這一塊地由我爸爸 叔叔 叔公三人決定好之後再來賣給我們他的部分
我的叔叔打算將他的部份給我們 ,已抵欠我爸爸的部分, 如此需要簽哪部份契約,以及由於我的叔公也想買下這整塊地 那當我父親拿到我叔叔的部分之後要處理的就是和我叔公的問題而已嗎?還是事後我叔叔還有機會聲明契約無效, 另外當初三七五減租的土地需要有哪些特定的身分才能延續土地所有權利? 或者地主有權決定整塊地給誰嗎?(地主所雍有土地百分比最大),希望可以解決以上問題 將來和我叔公打官司比較方便 謝謝

您好:
我單親,有一個哥哥,自小與媽媽同住(監護權在媽媽),但因父母關係未明斷,從小就一直與爸爸有似有若無的關係(沒事不會聯絡,但爸家有大事有人去世會叫我們回去,說我們是?家子孫,爸爸要面子怕人說話,不然就問近況不會有啥交集)
十 年前本來我們一家人住一起(離婚狀態),後來房子被大伯貸款法拍,當時爸爸跟一位丫姨在交往,爸爸就搬去跟丫姨住,給了十幾萬媽媽貸了間小公寓,媽媽、 我、哥哥輪著繳房貸,這一兩年爸爸與一位丫姨(本身有2男1女)登記戶口了但不知有無報收養,爸爸平均月入10萬起,爸爸蓋了間新房、買了新車給丫姨,對 我們不聞不問,只說我們成年了就是要自立自足,但他對外都說養我們,買車買房給我們,養到大花了數百萬之類。小時有有零用錢,我到大學也是爸爸的錢,一個月八千零用,大學畢業後就自給自足了,哥哥國中後就自已賺錢沒跟爸拿錢了。
爸爸較疼我,所以有時跟爸爸要東西會買給我,機車、手機價位較高,其他家用生活費我們都自己賺,但不疼哥哥,因哥哥個性硬會頂嘴,看不過去他這樣對我們。
爸爸說他要準備養老了,不想我們回去打擾他們的生活,感覺上是不太想我們回去,但他一樣想有連繫,總是一陣子就要問近況,所以我們不太想說,覺得只想知道對我們並沒幫助,他說老了不期望我們養他,他望丫姨子女或孫子或朋友孩子就好,有錢就能望。
雖然我成年,但媽媽哥哥都生病但不到無法謀力,目前只有我在工作,月入不高,壓力很大,想申請補助又過不了,跟爸難開口,除了被唸成年外也不會主動固定資助,只能這樣走一步算一步。
那丫姨婚前常走法院,與前夫有債務問題,登記後又有兒子債務問題及自己卡債,常跟爸說法律的事,子女成年不用養,說她的子女成年都自己賺錢過日子、可以辦拋棄之類的話。爸爸有財產土地,丫姨一直讓她子女回來討好爸爸。
近 期哥哥因一些事把爸惹毛(但我知道哥哥改了很多只是不如爸預期的全改),爸叫他永遠不要回那個地方,說要請代書辦拋棄繼承,要斷父子關係,哥哥出去了,他 說感覺爸終於說了真心話了,爸早就不要他了只是裝的,且早就想好要拋棄了,只是沒機會。爸說哥回去他出去很沒面子(身體調養期沒工作),所以哥不在他眼不 見為淨,看不到不知道什麼事都沒有。
我很困擾,以爸爸的環境他是不是該對我們有合理的資助呢?以後日子還長我應該負擔不了哥哥跟媽媽,但 我沒辦法像爸爸一樣不聞不問就丟著,如果爸爸真的不認子女,那他的財產會是丫姨子女的嗎?真的可以對哥哥進行任何拋棄申請嗎?如果哥哥或媽媽生病或生活困 難我可以合理的向爸爸要資助嗎?
不太甘心,我們過著苦日子省吃簡用,他們在享福,在外人還以為我們過的很好,都是爸爸在養,但因為爸爸對我不算很壞(若需要錢開口可以拿到,但不多且會被唸一堆,餓不死穿不暖的日子)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小姑因病腦部受損嚴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智商退化到學齡兒童,說話不能完整說一句話,不太認得人.
小姑夫妻倆婚前婚後都住在我公公家.我公公家住有我公公,我小叔一家還有小姑夫妻倆,但是戶籍登記在這邊的只有一個小孩及我小姑.房子是我公公的,沒有貸款.公公已超過65歲,自由業,準備退休.我跟我先生住在自己的房子裡,房子是婚前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尚有貸款.
上個月我小姑不能再住院,他先生要把人送回來,我公公不同意,他先生把人帶走後到現在,我們完全不知道小姑人在哪裡,問他先生也不說.
我小姑生病後,他先生把我小姑的存摺證件印章電腦都拿走,還去領了她的薪水,保險金等.醫療費他有支付,但是我公公也有借他一些錢,但他沒有還.我小姑之後可能可以領到退休金或是退職金.
我的問題如下:
我小姑的撫養義務人是誰?如果他先生遺棄她,人會被送到哪裡? 我小姑的先生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他先生一直認為,我公公的房子,將來他也有分,是這樣嗎? 如果我們把人接回來照顧,讓她們離婚,我們可以要求他把我小姑的錢,扣掉因為我小姑生病付掉的,拿出來嗎?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她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回去住?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要賣掉房子的時候,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防止將來我公公的財產落到他的手裡? 目前我公公家裡還有一些小姑先生的東西,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嗎? 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我小姑的東西嗎?11. 他先生可以不告訴我們她的下落嗎?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去找到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我小姑的撫養義務人是誰?如果他先生遺棄她,人會被送到哪裡? 小姑之配偶。 我小姑的先生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惟須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他先生一直認為,我公公的房子,將來他也有分,是這樣嗎? 沒有,僅有法定繼承人方有應繼分。 如果我們把人接回來照顧,讓她們離婚,我們可以要求他把我小姑的錢,扣掉因為我小姑生病付掉的,拿出來嗎? 可請求返還小姑之財產,惟若離婚,則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她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回去住? 若小姑配偶無與小姑離婚,待小姑去世後,配偶為其繼承人。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要賣掉房子的時候,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而有不同處理共有物買賣之方式。 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防止將來我公公的財產落到他的手裡? 您小姑配偶非公公之繼承人,其僅能繼承小姑之財產。 目前我公公家裡還有一些小姑先生的東西,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嗎? 若所有權為對方所有,不可拒絕其搬走之。 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我小姑的東西嗎? 目前其為小姑之配偶,似不得不讓其搬小姑之東西。 他先生可以不告訴我們她的下落嗎?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去找到她? 若其配偶不告知您小姑之下落,可報警處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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