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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105-02-06 10:40
請問我未婚夫是他家裡一歲時領養的小孩,養母在幾年前有過戶兩個套房土地給甲!完全沒有貸款,這些財產都是他一個人的名字。那我與他下個月才要登記結婚,請問如果他因為癌症過世,我是能合法繼承這些動產的嗎?養母的親生兒女是否有權利因為血緣的關係,不讓我繼承呢? 另外有一個土地是他的名字,但抵押在養母的親生母親子名下,單純因為怕我男友會賣掉,互相牽制,我未婚夫如果癌症過世,我該如何處理!前提是我們決定要下個月登記結婚!因為這些是婚前財產,他希望如果他真的死亡能給我繼承!那需要有遺囑嗎? 擔心因為是養子的問題,養母的親生子女會在死亡後跟我討要回去!我需要提前做什麼準備嗎?再麻煩您解答,萬事拜託了!如果需要律師處理遺囑,我該如何聯繫呢?謝謝

你好:

你與未婚夫結婚後,你所述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惟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屬於特別順位繼承人,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你會跟第二順位繼承人(養父母)共同繼承,你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養父母共同繼承另二分之一。 抵押權人的權利不會受繼承之影響,若清償期屆至未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聲請猜定拍賣抵押物,並強制執行求償。 養子女是擬制血親,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不會有差別待遇,登記在養子女名下就是養子女財產,除非是借名登記關係,否則無權要求返還,毋庸擔心。
沈恆 (沈律師) 105-02-06 11:16

您好!

1.  已經過戶套房土地是婚前財產,也已經屬於未婚夫所有,其他兄弟姊妹沒有權利要回去。土地部分因抵押權具從屬性,如果沒有實際債務存在,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2.  若婚後夫過世,套房土地會成為遺產。除了配偶是繼承人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依序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繼承人。遺產會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並不是全部歸配偶所有。
3.  可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都指定給配偶單獨繼承,但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的扣減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6 22:11

您好,因為是婚前財產,因此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但若結婚後先生過世,在您跟他未有小孩的前提下,會由您與先生父母一起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00

您好,

 

1、還未完成結婚登記前,您尚無繼承的權利。

 

2、收養關係成立後就享有繼承權利,所以您的未婚夫有繼承權。

 

3、婚前財產只是你不能主張婚姻財產分配,但您如與先生登記結婚,您就有繼承先生遺產的權利。

 

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以利提供更完整的評估,並協助處理遺囑或後續訴訟事宜,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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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er 105-02-06 00:44

    老公爺爺於2/1過世,這兩天家族聊天談到繼承問題,由於奶奶於與公婆、叔叔、姑姑年紀皆偏大,且公公多年前有幫人借信用卡貸款,但實際借款人避不見面,銀行也多次來電、存證信函要求還款,因此提議直接由孫子輩繼承爺爺的田地、房屋

    目前問題是奶奶、公婆、叔叔、姑姑與姑姑子女要辦理拋棄繼承,除了叔叔設籍北部,其餘人皆設籍同一住址(有分戶)且姑姑住在附近,每天會回來探望奶奶,這樣有需要寄拋棄繼承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嗎?爺爺設籍臺南市,臺南地方法院會要求要每個拋棄繼承人都各送一份拋棄繼承申請書嗎?還是可以直接在同一份拋棄繼承的文件上簽名蓋印?或者僅公公辦理拋棄繼承,爺爺的遺產直接登記在老公、小叔與叔叔的兩個兒子名下,這樣也是可行的方法嗎?

你好:

配偶跟子女輩都拋棄繼承,會由孫輩繼承;若子女輩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遺產由其繼承,孫輩並非繼承人也沒辦法代位繼承。 若輩繼承配偶、子輩拋棄繼承,就會由孫輩繼承遺產,此時除非公公之債權人以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否則拋棄後公公就非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 至於公公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拋棄繼承之行為,實務學說有不同見解,目前多數是採取不得撤銷之見解。 拋棄繼承可以寫在同一份書狀即可,要準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拋棄通知書收據(通知其他繼承人或次順序繼承人)。 拋棄繼承專屬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仍無法解決債務問題,目前您應先搞清楚,您欲處理甚麼問題,再考慮是否已拋棄繼承之方法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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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10

您好,

 

1、可以只有公公拋棄繼承,公公的代位繼承人仍然可以繼承公公的那一份。

 

2、如要拋棄繼承,就必須按著法定程序,寄發書面通知給順位繼承人,通知已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2-05 17:55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出賣自己部份給丁。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但乙丙未同意,未登記過戶。 甲死亡後由其子女繼承,丁該如何向甲繼承人主張其所有權? Ps 甲名下無財產可返還丁已支付之價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26

您好,

 

1、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公同共有人出賣土地時應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讓其他共有人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所以本案中甲若未通知乙丙行使優先承買權,則甲出賣土地之行為為無權處分。

 

2、丁只能從甲地遺產求償已支付的價金,甲雖無財產但有土地,可向法院請求拍賣甲所有的系爭土地以利丁獲得受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iuhs 105-02-04 21:28

各位好:
請問各位幾項問題家族有一筆土地長輩在世前二年就出租,當時,我佔75坪,A親戚佔3成,長輩當時佔6成,出租給兩間當倉庫,但由承租方自行蓋房租金承租方便宜點,長輩當時把兩間倉庫地上物掛在A親戚的名下
因最近長輩去逝,目前繼承土地,我佔三成,對方佔七成,是共同持有土地請問:1.租金分配為何??2.如果對方不給,我可以從刑事民事進行訴訟嗎?3.民事裁判費如何計算?律師律師費又如何計算?(民事)
懇求各位指點  謝謝

你好:

依照兩年前租賃契約之比例收取租金,當時你占1成,繼承後變成3成,所以可以請求給付3成之租金。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租金。由於有租賃契約存在屬於有權占有目前看不出來有何竊占之犯罪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 律師酬金有採取審級收費或以時收費兩種方式。
liuhs 105-02-04 22:3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徐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但仍有幾處不明之處,可否詳細說明?
           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訴訟標的價額)的1%。
             訴訟標的價額是指租金還是土地總價?

           2.目前地上物是他的(由承租人出資蓋的,地上物是在他名下),但地有1000坪,分租給兩個人,依一般的判決,我們可以要求多少租金?
           3.目前合約共租十年,十年後,如果再出租給別人,我們只有地,他佔7成且地上物是他的,是否可以要求分租金?(十年後的租金價格高於目前)

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以請求之租金來計算裁判費,而就土地上之建物,您所能請求者應是以您的持分來計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uhs 105-02-04 23:24
律師 感謝您的回覆
1.關於持分的部份,我僅佔土地的3成,對方有地上物及七成土地,但地上物可能只佔五成左右,地上物的價值遠低於土地價值,一般法院判決是用總價值的持份來分或其它方式?
2.日後約到了,因為他佔2/3的地,所以他有出租權,可以租給別人,十年後租給別人,我們可以要求多少租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解決,或許可以考慮請求分割土地,否則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可能都不會太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04 23:58

您好!

如果您與A是共同繼承長輩的遺產,因為地上物是長輩掛A名下,應該也是長輩的遺產,您應依繼承比例對地上物亦有所有權。因此,租金可依您與A所有房地總價值的比例去計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uhs 105-02-04 23:59

感謝  謝律師的回覆

1.分割這條路基本上是不能走,第一金額過大,第二還要避開地上物,

   所以根本不能走這條路

2.租金的部份,如果全部有30萬月租,那大概可以拿回多少?
  地上物是他的,我只佔3成地.

 

謝謝

 

liuhs 105-02-05 00:03

律師 您好:

當初是大家委由他出面進行出租事誼,但他跟長輩說,如果屋子再掛在你名下,那遺產稅會很多?
承租時A親戚有3成的地,長輩有6成的地

所以就把承租人蓋的房子掛在我A親戚那裡,這樣可以追溯嗎??
承租人直接把房子登記在我A親戚那裡,並不是長輩那裡,這樣很難追討吧?

 

謝謝

阿遠 105-02-04 19:02

自小86年父母離婚後,從小跟著父親長大,沒跟母親來往,母在93年9月去世,當時我還是16歲的小孩,沒繼承母親的遺產,因為小朋友當時不知道舅舅他們那邊是否有幫我們弄拋棄繼承,完全不知情,今年銀行業者的催告母親的卡債,有出過民事法庭,當時有跟法官說當時未滿20歲完全不知情也沒繼承任何遺產,但沒拋棄繼承,法官當時的意思是說用繼承財產部份下去償還,但下在判決書下來了,叫我要償還債務,現在我要怎麼辦?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4 19:21

 您好,因為已經修法了,所以可以主張在繼承積極財產的範圍內才負消極遺產責任

105-02-04 14:43
甲乙丙公同共有土地,甲賣自己部份給丁。但乙丙不同意,未登記過戶契約公證亦支付價金。 甲死亡由其子女繼承共有關係,丁該如何像甲繼承人主張所有權? Ps 甲名下已無財產可返還丁支付之價金。

你好:

要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才有辦法判斷。 以公同共有之權利為標的之買賣契約是否構成民法第246條規定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實務有不同見解,晚近大多採契約仍然有效之見解。 若約定甲需要辦理分割共有物,待分割後再辦理過戶,買賣契約有效,此時甲負有辦理分割共有物及分割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甲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概括繼承之規定,繼承繼承甲之權利義務,包括上開買賣契約之義務,此時可訴請甲之繼承人履行契約。 若債務人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進行催告,並依民法第254條再為雙重催告後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甲仍遺留該筆土地之權利(公同共有潛在應有部分)作為遺產,可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決要旨,拍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類推適用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進行換價求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4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陷於違約,我方不能直接要求解約賠償

2、主要應該要判斷原本的甲乙丙公同共有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該公同共有的淺在部分能否處分,不能一蓋而論。

3、倘若也是繼承,則可以依據買賣契約關係、繼承關係、代位關係來要求甲的子女來履行。倘是基於祭祀公業等關係公同共有,可能因為規約限制處分權,屆時就是無效的契約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契約書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有無起訴之機會才能保障權益。

Eva 105-02-01 19:27

父親負債累累,這些債務有可能會轉移到我身上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

父親在世,我沒打算繼承任何債務遺產,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如需要,該如何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1 19:52

您好,拋棄繼承要在及成人死亡後才能向法院為拋棄之表示。

蘇先生 105-01-31 23:47

我父親於93年過世,我當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過了11年多,有債務追討,可以父親84年就遷居別處,而且他申辦卡的地址也寫別處,造成我根本不知有債務情況,那我現在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2-01 00:00

您好!

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主張未同居共財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Wendy 105-01-30 02:14

律師您好:本人的叔叔離婚育有二個孩子(大的已滿15歲,小的13歲),祂的前妻是外配(離婚前已取得台灣身份證,一直都留在台灣賺錢),叔叔與孩子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有用奶奶的房子貸款房屋原本是爺爺的,是用爺爺的名義去銀行貸款的,爺爺去年往生,房屋登記給奶奶了)~

前陣子叔叔想不開自殺已往生,留下二個孩子及債務,祂自己名下的債務大家可以拋棄繼承,但是用奶奶房子去借的就變成我爸在繳,現在有問題想請問律師
我叔叔往生後監護權就變成祂前妻的了,可是我前嬸嬸一直說她要回去印尼結婚(她跟鄰居說她還會回來工作),要把二個孩子丟給已經89歲的奶奶(奶奶一眼失明,凝血功能不好,跟我爸媽住,都我爸媽在照顧),我們都沒有意願照顧那二個孩子,想請問
1.前嬸嬸可以提出變更監護人嗎??
2.如果可以奶奶一定要承受嗎??她年紀太老了,根本沒法照顧任何人。
3.法官會強迫我爸媽承接這二個孩子嗎??他們完全沒有意願。
煩請律師回答,謝謝您

你好:

前嬸嬸可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可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若有困難應尋求社會局協助,否則會構成遺棄罪。社會局會視情況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改定監護人,順序會先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監護人,若祖父母不適合擔任,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 若你們都不適合,會選定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3 19:29

您好,

 

1、嬸嬸不得將小孩隨意棄置與他人,否則會觸犯刑法遺棄罪,但嬸嬸可以逃回越南,將小孩扔在台灣。

 

2、屆時,您須向社會局通報,並向法院聲請以孩子之最佳利益改定監護人選,您的父母如果都拒絕擔任監護人,法院通常不會勉強,會改定其他人選為監護。

蘇小姐 105-01-29 15:26

你好,陸配目前未取得居留權( 一年未住滿183天) ,亦無台灣身份證 ,其中動產若其它繼承人不辦繼承過戶及未辦遺產分割,請問  日後(四年後)陸配取得居留權後 是否能爭取之前未過戶遺產動產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1-29 16:17

您好!

1.   如果繼承時大陸配偶無長期居留許可,對於動產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配偶不得繼承之。
2.   這些限制於繼承發生時就已經確定,不會因為其他繼承人有無辦繼承登記遺產分割而不同,大陸配偶日後都無法再對動產主張繼承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hifi 105-01-29 14:38

母親往生繼承共有五人.其中一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父親).除向法院申請特別代理人及監護人(其人選可否為其他繼承人之小孩或配偶)外.另是否屆時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之人以同值分配.即計算財產(土地.股票.現金)總值後.以1/5總值多分配股票或現金?而不分配土地?其他部份繼承人少分配股票或現金而多分配土地

你好:

要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將遺產分割協議書聲請法院許可,否則分割遺產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

hifi 105-02-01 14:20

 謝謝

 

Bill 105-01-29 09:37
1. 管理人以他父親(民73年過世)是他伯公(戶口登記已絕嗣,民24年過世)的過房子且兼祧,要求同時繼承兩房派下權,證據是他伯母的墓碑上刻字。 2. 一般民俗一子雙祧(兼祧)應該要有兩個條件,在絕嗣親人過世後,(1)生父指定為過房子並約定日後無生子,該過房子也必須同時祭祀本生父這房。(2)相關族人同意。(因涉及財產房份繼承問題)。請問台灣判例上需要同時成立上述條件嗎?這差異約台幣1,200萬。 3. 祭祀公業管理人在民75年申報時,自己申報的文件載明他現在要繼承這房已亡絕,並聲明如有遺漏或錯誤,願意負責賠償,與相關法律責任。請問若有訴訟賠償問題,他必須負責賠償其他人嗎? 4. 管理人地方法院起訴我們的祭祀公業,以上資訊,我想知道訴訟打贏管理人官司的機會,以及會辦敗訴的可能原因。 5. 我們急於委任祭祀公業有經驗的律師(須出庭),想知道委任費用(含出庭與數小時的諮詢與討論)。(地點:高雄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對方是否具有派下員之資格,此部分可以提起確認訴訟之主張,而對方若已提起訴訟,則應視該訴訟之原因事實,看能否在該訴訟中一併主張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姐 105-01-29 02:58

父親過世時證件被他朋友拿走,後來調財產清冊發現有一輛車,爸爸朋友後來說車他們自己辦過戶了,請問一下他們只拿證件就能辦過戶是否算偽造文書呢?因為我們之後要辦限定繼承,擔心他們這樣過戶對我們有沒有影響?另調存款清單時發現父親過世當天有人將他帳戶內的5000元提領,這樣是否構成刑事案件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未經您們同意即辦理過戶與領取存款,則對方即會涉嫌偽造文書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對方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問題,且這的確會影響現存遺產之總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9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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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車輛的部分只要不是繼承人去辦過戶就還好。

二、五千元的話不建議訴訟

三、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王舜成 105-01-28 17:14

想請問民事返還牌照,但被告卻在告訴之前就已經過世了,所以無法提告

那請問原告要如何查被告繼承人身份?   又是否以繼承人為被告來提起告訴呢?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會概括繼承繼承人之債務,可向繼承人請求返還牌照。 若不知繼承人為何人,可列被告為XXX之繼承人,並請法院協助查明,屆時會發函請你補正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就可以釐清被告之年籍資料。
sj 105-01-28 16:55

我公公於1月初在越南過世,目前台灣留有一房產,我們子女都決定拋棄繼承,但是他在越南尚有配偶及一子,越南配偶已在台灣登記但並未取得國籍。

請問房產可由越南配偶來台繼承嗎?我查『土地法』中說越南人不得取得土地,那麼此一房產該如何處理?如果要買賣該如何處理?

你好:

外國人是否可以取得土地土地法第18條規定係採互惠原則,你要先釐清越南國有關中華民國人民取得土地之規定,才有辦法判斷越南籍配偶是否可以繼承土地及建物。 若無法繼承,由於你們都辦理拋棄繼承土地房屋會由公公與越南籍配偶所生之子女繼承(我國國籍法在血統主義,子女具有中華民國籍,非外國人)。
沈恆 (沈律師) 105-01-29 00:46

您好!

外國人可否取得台灣土地權利,需先看該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有無平等互惠條件,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家,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越南人不得繼承取得台灣土地,但仍可繼承取得其他財產。因其他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本件繼承人是越南配偶及其子,如果其子具有我國國籍,土地部分可全部登記給其子,再以金錢方式補償給越南配偶,其他遺產(包括房屋)則由越南配偶及其子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j 105-01-29 11:04

感謝律師專業解答。

已通知越南配偶前來台灣處理相關事宜,若其子具繼承權,是否也須來台辦理(未成年)?

由於越南配偶希望將該房屋出售,相關繼承過戶房屋買賣問題,是否委由律師辦理較妥?

bluewayncp 105-01-28 16:16

您好!父親上個月剛過世,母親健在,我有1弟2妹,小妹過世28年,生前有一婚生兒子A君,但已移民加拿大28年已入籍加拿大,在台灣已無戶籍,並沒有連絡,請問我們要如何辦理繼承手續?是否一定要A君的放棄繼承書才能辦理繼承?是否我們全體(母親,我及弟妹)達成協議就可以辦理繼承?

感謝!

NI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8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有戶籍不代表沒有國籍,這是兩件事情。縱使因為入加拿大國籍而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依據涉外民法律適用法,仍然應該適用被繼承死亡時之本國法。

2、倘若您的父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小妹的小孩沒有拋棄、喪失繼承權,則依法仍由包含您的小妹的小孩的全體繼承共有

3、程序上,倘若無法協議,就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16:53

您好!

父親是本國人,適用本國法決定繼承人,依本國民法規定父親的子女及母親都是繼承人,A則可代位過世小妹而繼承。如果A不拋棄繼承,又無法與包括A在內的全體繼承協議分割遺產,則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解決。
補充: 
1.如果無法找到A,結論就是無法全體達成協議,只能訴訟分割

2.如果找到A,且A同意拋棄或達成協議,可請A回台親自處理,否則均需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後委託國內代理人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luewayncp 105-01-28 16:56

 感謝您的快速回應!

您所謂的"協議"是指所有繼承人的協議書嗎?因為A在加拿大,我們也無法連絡到A,這狀況要如何處理?另外如我們找到A,A在台無戶籍,無法提供戶籍謄本印鑑證明,A要以何種方式來放棄繼承或同意遺產分配方法?是否A親簽遺產分配協議書同意我們繼承遺產分配方式即可?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9 22: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聲請。協議書則可以自行簽立。

2、倘若無法找到A,就必須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盈盈 105-01-28 16:04

一直以來都有某電信公司打電話到家中要我叔叔清還之前的電信費用 不過叔叔的意思是說那個門號是當初幫前妻申辦的( 基本上都是前妻在使用的 ) 後來叔叔跟他前妻離婚 門號資料都改掉了 不過電信公司依然打來我家要我叔叔清還電信費用 已經持續很常一段時間 也有告知電信公司請他們找前妻商談 但是好像沒有下落 依然打到我們家 我叔叔跟我們住在一起 所以常常接到電信公司的來電 此外電信公司好像已經委託給其他討債公司處理了 所以變他們打來我們家 不過家裡的人都叮嚀別接我就想說好吧大人處理就好    可是我是最近才知道這件事 所以想說詢問一下各大律師 如果我叔叔不清還債務的話 到時候如果討債公司上門該怎麼辦呢?...問題1 

我叔叔目前是不打算償還 (畢竟是他前妻使用的門號)那請問他跟後來娶的妻子所生的兒子該辦理拋棄繼承權嗎 還是包刮他的親友都得跟著申請拋棄繼承呢?...問題2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23:38

您好!

1.  叔叔的債務只有叔叔有清償義務,其他人可不理會,任何人擅自侵入住宅,都可報警處理。
2.  叔叔這邊,只有前妻的兒女會是前妻的繼承人。叔叔的繼承人則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只有繼承人才有拋棄繼承的需要及可能。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1-28 09:25
我爺爺最近去世 爸爸室植物人要辦理拋棄 我是爸爸的禁治產監護人 申請拋棄 法院以爸爸有繼承權位何不繼承 說是保障我爸爸權益 拋棄繼承沒通過 問題是我爸爸是植物人這樣我也沒權議決定嘛?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1-28 10:33

您好:

假如您爺爺過世後,確有積極遺產(即爺爺無積欠債務債務償還後仍剩有財產)可讓你父親繼承

繼承遺產對你父親而言即屬有益行為,

則法院通常不會准許監護人剝奪(即幫父親申請拋棄繼承),

除非你可證明父親繼承爺爺的遺產有害無利,這樣法院才會准許。

以上 謝謝

小姐 105-01-28 01:57

請問辦理限定繼承後法院會公告多久時間呢?

公告期過後如果有人主張是債主要我們還債,還要還嗎?

是否要有手印的借據才算呢?還是只要有簽名蓋章就算呢?

怕辦理限定繼承後仍有債務問題所以在想是否要拋棄

白白 105-01-27 22:30

父親前兩年過世

媽媽最近提到我小時候爸爸有負債 卡債

現在長大之後才知道什麼拋棄繼承

請問媽媽現在如果申報所得稅 健保之類的

薪水會被扣三分之一嗎?

媽媽是第一個順位繼承爸爸的債務的人嗎?

現在也過了時效 有什麼辦法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7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限定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姐 105-01-27 20:34

五親生前跟他朋友住,過世時對方將他的證件、存款、權狀等都帶走,後來一直找我們子女說爸爸有幫一間宮廟捐獻冷氣冰箱鐵皮等的東西,錢爸爸還沒給,另外對方說爸爸有在農會有一筆定存是信徒們的錢只有一小部份是爸爸的,要求我們子女去提領給他們,我們覺得對方不可信任,打算辦理限定繼承

1。但怎樣的借據法院認可有簽名蓋章就算嗎?(因為印章被他們拿去)

2。限定繼承只要財產清冊就可以嗎?還是要清單有餘額呢?(存款也被拿走)

3。爸爸名下有土地房子(就是蓋宮廟的)這部份可以不要繼承嗎?還是限定繼承一定會繼承到,不能選擇性繼承

4。限定繼承需備哪些資料?一定要親自到法院辦嗎?還是可以用郵寄的方式?

5。除了財產清冊上的財產外,有其他項目也歸類在財產範圍嗎?

問題很多,先謝謝耐心看完跟回覆的人

你好:

可以先否認形式上、實質上的真實性,要求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筆跡鑑定。 限定繼承程序可以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採概括繼承、當然繼承制度,辦理限定繼承程序,你還是繼承人,若清償繼承人之債務後還有剩餘,還是會繼承。 準備好相關資料可以郵寄之方式遞送至法院,但要繳納1000元聲請費,可購買郵政匯票,但建議自己跑一趟讓收狀人員蓋章比較保險。 法院有制式格式可以上網搜尋。

一、原則上你父親往生的時候他的東西沒有經過繼承人同意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拿走。

二、裡面比較麻煩的是印章被拿走部分。

三、限定繼承的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陳報遺產之前先去國稅局調你父親的資料先。

四、已知悉被繼承人有那些財產的話都應該要列入清冊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關於限定繼承,其實法院那邊都有固定的格式可供一般民眾索取,這個部分你可洽訴訟輔導科。

二、如果有什麼欠缺的一般是可以補正的,法院會限期通知你們補正。

三、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參考吧: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乙○○之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之印鑑
     不符,無法確認聲請人有聲請本件之真意,聲請人得
     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聲請人甲○○、乙○○與印鑑證明相符
       之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
       攜帶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來院補正。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一)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
     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
     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所以聲請的時候有一個就是聲請人的印鑑證明與聲請狀上的印鑑要相符。
五、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  建議閣下辦理限定繼承,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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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105-01-27 14:04

大家好,小弟最近準備要結婚

由於岳父有賭博的習慣,擔心會在結婚過後我們夫妻會繼承債務

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或是其實債務繼承並非我所想的這樣

謝謝各位

你好:

除非子女擔任保證人或發生繼承,否則父母之債務子女無關,債權人不得要求子女償還。 若發生繼承,目前繼承制度已改採責任限定之制度,只要以遺產為限度之範圍負清償責任,可選擇陳報遺產清冊,無須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繼承債務,亦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結婚不會改變上該法律關係。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7 22:36

您好,

 

若岳父負債大於資產,只須於岳父過世時提醒妻子等相關繼承人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即可。縱使未為拋棄繼承,現行法律也係規定限定繼承,只就有繼承到的遺產負擔債務,不會影響到您與妻子的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芬芬 105-01-26 13:46
律師你好,我父親在1/11突然過世,因不知他是否有負債,所以我和我弟弟妹妹要一併辦理拋棄繼承,但因去年11/16我父親車禍被撞,對方肇事逃逸,現在正在辦理強制保險理賠部份,所以如果辦理拋棄繼承,那強制理賠部份我們是否就不能領了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26 14:04

您好!

父親去年車禍受傷,強制理賠的對象是父親本人,父親過世後請求車禍受傷理賠的權利會成為遺產,拋棄繼承之人當然不能領取屬於遺產保險車禍受傷理賠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ㄚ桂 105-01-26 13:38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問題三:若想將此祀產挪出1/3做公益是否可行?只要3個所有人同意即可還是其他?需法院公證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有立案登記祭祀公業,所以如何分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來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ㄚ桂 105-01-27 10: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是有立案< ... (恕刪)

謝謝律師指點!

可能在上文敘述有誤,只有土地部分有登記祭祀公業但無立案為法人,房屋部分無登記祭祀公業

尚需律師指點是

1、對所謂派下員全體共有人有疑慮--此筆賣了房屋的祀產(現金)有完全權利支配的是誰。是只有原所有人3人還是要依土地列出的名單為依據(土地明冊有爸爸的兄弟)?爸爸是因祖父過世以財產分配方式繼承登記為所有人。

2、先前陳律師回答--仍屬祭祀公業財產,不能歸入私人財產。請問有法條可依據嗎?

3、因為房屋所有人拿到現金後各取1/3存入個人帳戶。爸爸想做公益其他2位叔伯想另蓋宗寺廟。可否嗎?有法條可依據嗎?


 

小傑 105-01-25 16:11

1.爸爸於9月30日過世,因為爸爸生前有行政上的罰金(罰單沒繳及車子的牌照沒繳) 

我想請問一下,行政債務一樣會繼承嗎? 

2.請問代位繼承需要什麼資料呢?

3.請問如果土地有共同繼承人,但是不辦理土地繼承,要怎麼樣才能夠順利繼承土地呢?

4.請問當有債權人要債時,我需要怎麼樣才能保障我的權益?

 

謝謝各位律師 願意花時間來回答  

謝謝 感謝

你好:

早期實務見解分歧,但大多認為必須繼承,晚近最高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認為罰鍰具有專屬性不得繼承,但是否係穩定見解仍待觀察。 代位繼承只要準備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無須全部繼承人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只要有其中一位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即可,地政機關會將土地、建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可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效果,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建議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又跑出來爭執。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酸檸檬 105-01-25 14:35

你好.我想請問.我有一塊地但卻是共有土地.我想分割也問過所有土地共有者.他們都同意分割.但其中有一人他在日據時代就往生.但他的兒女未去辦繼承.他共有4男4女.其中4男2女已往生.本想請那2位還在的女兒辦理繼承.但詢問過後說不行.因必須要由所有的子女繼承.若子女有往生的就要由第三代.可是往生的(第2代)的子女未和健在的第2代沒有任何連絡無法查到..而日據往生者的那塊地的地價稅全由他的弟弟繳.那些單據上有註明他弟弟使用.那想請問這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看你是否要保留原物,若只是要變價,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 若要保留原物並辦理分割,在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時,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最高法院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可合併提起繼承登記分割共有訴訟,屆時會通知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出庭,可主張被繼承人應有部分維持公同共有,若繼承人有爭議會自己提出分割方案。 被繼承人弟弟繳納地價稅跟土地所有權歸屬無關,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繼承關係為準。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一併請求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再予以分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但法院會先要求就繼承人部分查明並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可能會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李 105-01-25 10:20
我父親剛往生,留下一棟房屋,繼承人有我媽媽 我 及我往生的妹妹的成年小孩,可是小孩要求一筆巨款,才肯辦理拋棄繼承,我負擔不起,我姪子乾脆不到國稅局辦理繼承,也不辦理拋棄,試問:我應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拒絕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辦理,除非有遭到剝奪繼承權或是法定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否則就只能以平均繼承的方式處理。

2、倘若對方連平均繼承都拒絕,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5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若無法協議分割,可考慮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並提出分割方案,如變價分割,您若願意應買,再參與拍賣,或最後行使優先承購權;若不願應買,再分配拍賣之價金即可,供法院參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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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 105-01-25 10:00
繼承人未婚並無子女 其兄弟姊妹有一人被收養 遺囑中有寫明給被收養之妹妹多少現金 其是否還可以要求平均分配遺產 另 若遺囑中有寫明外甥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是否合乎法律效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0:14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繼承人可以遺贈、或是分配遺產

2、不過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份,有關於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的特留份為遺產的1/3。

3、程序上,倘若遺囑行人拒絕依法執行,可以提起侵害繼承訴訟

4、建議應該備妥遺囑尋求正式諮詢,擬定訴訟策略及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5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審視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若未符合,該遺囑可能無效,主張應依應繼分加以分配之;若遺囑有效,仍可爭取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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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1-25 21:23

您好!

1被收養之人沒有繼承權,但可立遺囑分配遺產給其現金,此部分屬於遺贈,若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除此之外,被收養之人沒有任何分配權利。
2.外甥依法沒有繼承權,但可於遺囑中指定分配一定比例給外甥,此部分屬於遺贈,若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扣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ㄚ桂 105-01-25 09:30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問題三:若想將此祀產挪出1/3做公益是否可行?只要3個所有人同意即可還是其他?需法院公證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5 10:52

您好,

 

1、祭祀公業登記後,就具有公法人地位。

 

問題1、3、雖然房屋部分並沒有登記祭祀公業財產,但有為祭祀公業管理之事實,那仍應被認定為係祭祀公業財產,實質上為公同共有之狀態,可召開派下員大會選定管理人,其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2/3以上之決議為之。

 

問題2、財產實質上是公同共有狀態,不能歸入私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雅雯 105-01-22 20:58

我爸之前欠卡債,10年後銀行突然上門說要催討。

一直寄法院書面通知說要提告 房子要拍賣5/1的債權

房子是阿公的名字,過世之後爸爸也沒有去拋棄繼承權。

過世之後名字是阿嬤的。

阿嬤 下面孩子有 我爸 大叔 小叔 姑姑 。

銀行提出申訴 我爸現在好像也不能拋棄繼承處理之類的。

銀行說 惡意拋棄  說得很嚴重。

我不負責任的爸爸也不積極在處理。

欠錢不還 小孩要來善後。

請問現在處理方法是?  勝算大嗎?

 

如果把5/1的債權買回來。

是否就可以脫離債務  拋棄繼承

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全部欠費快100多萬

是其中一間銀行找上門催討。

說欠了40-50萬  銀行業務說要求我們三十萬和解

但是和解了 如果也不能拋棄繼承 其他銀行又繼續找來。

 

 

 

 

 

 

 

 

 

 

 

 

 

 

 

 

 

 

 

 

 

 

 

你好:

銀行可能是要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拋棄繼承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之行為,實務上對於是否可以撤銷有不同意見,要針對銀行的主張提出答辯。 若被撤銷銀行就可以拍賣父親繼承之權利範圍(五分之一)。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補充:若積欠金額不多,就先湊錢還給銀行,再請父親慢慢償還。
雅雯 105-01-22 21:22

如果把5/1的債權買回來。

是否就可以脫離債務  拋棄繼承

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雅雯 105-01-22 21: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全部欠費快100多萬

是其中一間銀行找上門催討。

說欠了40-50萬  銀行業務說要求我們三十萬和解

但是和解了 如果也不能拋棄繼承 其他銀行又繼續找來。

 

沈恆 (沈律師) 105-01-22 21:34

您好!

因為您父親沒有拋棄繼承,就會成為共同繼承人之一,對所有遺產均應享有1/5應繼分。銀行應是主張爸爸奶奶為了債害銀行債權,而將繼承房屋全部登記給奶奶,讓爸爸繼承後依然無法還款。 如果爺爺已過世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拋棄繼承了,後續應盡力打贏銀行發動的訴訟,才有利保住房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2 22:02

您好,

 

1、通常1/5的房屋所有權這種法拍,最終應該會四拍流標。

 

2、拋棄繼承時效限制,父親可能也已無法拋棄了。

 

2、況且,可主張阿公指定將房屋贈與予阿嬤,父親最多也只能有特留分遺產,也就是1/5房子再1/2,也就是只有1/10的房屋所有權

 

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爭取最大之機會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eon 105-01-21 21:53

媽媽過世了,除了辦理後事外再來就是辦理遺產繼承,

目前知道的媽媽名下除了有一棟房子外,再來就是銀行的存款及股票和基金的投資,

家中的成員除了爸爸之外,還有個弟弟,

但是爸爸目前已患中度失智症已無認知能力,

這樣在後續辦理繼承事務上該如何處理呢?

目前查網路的資訊有幾個名詞不甚了解,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禁治產",監護宣告",

我們該以何種辦理?程序為何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母親沒有什麼債務,則不用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至於您父親的部分,應辦理監護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21 22:17

您好!

媽媽的遺產應由爸爸及所有子女平均繼承。應先幫爸爸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關於爸爸繼承財產均交由監護人代為處理及保管禁治產是舊名詞,現已由監護宣告取代。另外,如果被繼承人資產大於負債,不需考慮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1 22:34

您好,

 

您的情形,

 

1、先向法院聲請父親之"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

 

2、接著辦理相關繼承之稅務、登記等事務,要注意時效問題,避免因延誤繳稅被罰錢。

 

3、至於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負債大於資產之情形,如果您母親名下資產大於負債,不用擔心這些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Leon 105-01-22 10:28

媽媽的資產是大於負債的,

所以父親繼承時唯一能做的就是先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囉,

但是為免日後手續的麻煩,

是否能在父親繼承時使用"分割繼承",

讓父親儘量不繼承動產股票的部份?

小菁 105-01-20 16:15

您好:

日前接到法院「拋棄繼承」通知,被繼承人為奶奶的兄弟姐妹,第一順位(含孫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皆已辦理「拋棄繼承」~

(1)如果第三順位的奶奶欲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就奶奶個人辦理並通知其他第三順位人即可?

(2)若不辦理「拋棄繼承」會自動轉成「限定繼承」嗎?法院書記說會變「當然限定繼承」兩者有何分別?

懇請賜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0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通知同樣是第三順位者及第四順位繼承人。

2、指的就是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

3、本文是建議,倘若債務很多就辦一辦,免的將來被告。(雖然可以主張限制責任,但是倘若對方提告,還是要跑法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 105-01-18 22:54

你好

我想請問

我得叔叔身故,配偶與兄弟姊妹應共同繼承,我的父親為兄弟,若我父親不繼承,我是否可代為繼承

你好: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限於民法第1138條所訂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你父親屬於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且辦理拋棄繼承並非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你無法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歸由其他繼承人(兄弟姊妹)繼承叔叔之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1-18 23:11

您好!

不管您父親繼承與否,您都無法繼承叔叔的財產,叔姪關係不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如果父親拋棄繼承,只能由叔叔的配偶及其他兄弟姊妹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豬仔 105-01-18 10:04
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老公因為販賣毒品而而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已被關了三四個月了 1.請法院判決離婚機率是否很大? 2.可以不用和老公見到面嗎? 3.如果我在海外是否可以申請法院離婚?(我很怕他會找人傷害我) 4.我身上有些錢,是媽媽繼承而來然後轉交給我來照顧外公的,然後近日外公過世了,這些錢(蠻大筆的)會被列入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的範圍嗎?我記得無償取得的錢不用列入?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構成法定裁判離婚的事由,本件您提及對方經法院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則您可以據以提出裁判離婚。如您人在國外,應委請律師代為提起本件訴訟。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至於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因此如該筆款項為您母親贈與給您,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Sun 105-01-16 18:41
我朋友的前夫意外死亡,有個微型保險理賠金,因為保單的受益人指定法定繼承人,所以30萬的支票是她孩子的名字,由媽媽(我朋友)代理,因為是她前夫家裡處理的後事,聽聞喪葬費用有欠款,請教您,我朋友她前夫那邊可以請求代理人返還喪葬費用嗎?(她前夫那邊有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費用了,她前夫有欠款,實際上是領到6萬)我朋友可以不要幫忙處理喪事嗎?她可以主張這條理賠金額的錢要用在養育子女的教育費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18:49

您好,

 

前夫保單如有指定受益人,則身故保險金即不屬於前夫之遺產,是以您朋友無須以該30萬保險金支付喪葬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豬仔 105-01-16 00:40
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老公因為販賣毒品而而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已被關了三四個月了 1.請法院判決離婚機率是否很大? 2.可以不用和老公見到面嗎? 3.如果我在海外是否可以申請法院離婚?(我很怕他會找人傷害我) 4.我身上有些錢,是媽媽繼承而來然後轉交給我來照顧外公的,然後近日外公過世了,這些錢(蠻大筆的)會被列入夫妻財產剩餘請求權的範圍嗎?我記得無償取得的錢不用列入?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00:43

您好,

 

1、您可依"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刑過六個月"為理由訴請離婚沒有問題。

 

2、可以委請律師處理離婚訴訟即可。

 

3、您仍需回國一趟與律師會面、交付律師相關資料文件,並簽立委任狀,其他時間如無必要不須回國。

 

4、是的,原則上無償取得之財產並不列入婚後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1.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係裁判離婚之法定要件,因此依您所述,法院判決離婚機率相當大。

2.您可直接委任律師民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為離婚僅係民事訴訟,可以請律師代為出庭即可,您不需要出庭。

3.夫妻離婚後,雙方皆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係不列入分配財產,因此您繼承遺產不會因為離婚而有所損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一、以經符合法定離婚要件,可以向法院主張離婚,100%。

二、不用見到面,委任律師即可,若擔心在國內會遇到麻煩,本所律師可以視訊與您對話,後再請您郵寄相關文件即可。

三、繼承財產,完全不用分給對方。

四、若有問題或是希望線上諮詢(LINE、視訊、電話),歡迎來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離婚應有理由,另繼承財產並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繼承所得財產非婚後財產,不列入分配分配之標的僅為婚後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您於委任律師處理後即可不用出庭,有任何需要,亦可以電話或MAIL聯絡,而你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並不會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分配中。

阿茂 105-01-15 23:35

我 1個 大學死黨 日前剛過世~~生前他曾幫他媽媽 擔保 200萬~~

若不幸 以後他媽媽 倒了~~這筆債務 會 落在 我大學死黨的

遺孀 以及年幼 3歲小孩身上嘛? 

1.如何 清查 大學死黨是否有負債 ? 有沒有這樣的機構.

2.如果在不知道 資產>負債 , 還是負債> 資產的情況下, 

是該 限定繼承 還是拋棄繼承, 比較好??

一、除非真的確定完全是負債,不然限定繼承是可以考慮的。

二、很多人拋棄繼承後才發現往生者有遺產後很莫及。拋棄了就沒了請三思。

三、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23:58

您好!

證人死亡,保證契約債務仍會由繼承繼承,但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的有限責任。對於負債可向聯徵中心查詢。不確定負債多於資產的話,就不要拋棄繼承,但最好遵照規定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有限責任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轉載一位檢察官繼承問題所提出的建言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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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 105-01-15 20:28

您好!

我想問夫妻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妻死後,其財產由夫及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但妻的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不在了,只有妻的哥哥的3個小孩在。這樣哥哥的小孩有繼承權嗎? 這樣算第幾順位? 夫與哥哥的小孩各自的繼承比例是多少?

沈恆 (沈律師) 105-01-15 21:37

您好!

如果妻子的全部四順位繼承人都不存在,則全部由夫一人繼承。妻子哥哥的小孩沒有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哥哥的小孩沒有繼承權。

二、只有配偶一人可以繼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Arthur 105-01-18 15:1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妻子的先生也不在了,只剩下哥哥的小孩在,這樣哥哥的小孩有繼承權嗎?

鴨子 105-01-15 11:16

你好,想請問你關於繼承之問題。

目前父母已離婚子女有:兩男一女(全部成年) ;監護權: 媽媽

父親已在娶外籍配偶,子女:一男(國小);且準備生第二個小孩

 

想請問如果父親過世後,繼承是5個小孩平分還是照順序分?

若是父親有負債,再娶的外籍配偶也跑不見後,負債將歸我們3位子女共同償還嗎?

 

如果在父親還沒身亡時,就辦理拋棄繼承財產

等過世後,不管是遺產或負債就不歸我們3位子女所有了吧?

最後想請問,拋棄繼承是要我們3位子女個自分開辦理嗎?

不好意思,麻煩解答問題,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親子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異而受到影響,除非有被收養,否則倘若父親過世,還是會有繼承問題,由該時後的配偶與所有子女一起平均繼承

2、拋棄無法提前辦理。

3、不過不用擔心,只需要於知悉死亡再辦理就可以了,倘若來不及,還是可以主張以所繼承財產為限不清償責任即可(所謂的限制責任)

 

 

 您好:

繼承民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享受權利就要負擔義務,這是對等的道理。所謂繼承,從被繼承死亡開始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定要有某人去跟上帝喝咖啡,相對應的權利才會產生),對誰發生效力呢?對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因為權利尚未產生,何來拋棄的道理。

再來,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一定要按照順位,必須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了,才會下一順位,依序排下去,順位的編排跟親等有關,與有無成年無涉,因此只是被列定繼承人,在被繼承死亡時,當然享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的比例,一定要注意到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存在(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小三、小四、小五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所以很有可能的組合是:「配偶+第一順位」或「配偶+第二順位」或「配偶+第三順位」或「配偶+第四順位」,要看個案,如果還是不懂,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其他非律師的建議(曾有個案聽信代書辦理繼承手續,但數年後慘遭銀行追討,原因是程序沒有跑完,悲劇.......)

還有上述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想要繼承遺產,當然也要繼承債務,這是同時的。

倘若還是有問題,就請您來信s00725003@yahoo.com.tw,倘若您覺得回答滿意,也請您至http://mypaper.pchome.com.tw/s00725003點閱相關文章,增強對法律的概念。以上。

mia 105-01-13 11:43

你好:

想請問我公公過世快二年了,當初他過逝時,他名下無任何資產,但有負債,?

我們去法院詢問後得知,現行法律,如果他的負債大於資產,而我們未有任何繼承,他的負債我們是不用償還的,也不需另外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3 14: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目前已經全面採用限制責任主義,只需要債權人出面求償的時候主張限制責任即可。

2、另外,拋棄繼承有2個月的限制,所以現在辦理也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