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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 105-04-11 20:56

請問:

爺爺在世時將所有祖產農地贈與叔叔 因"農地贈與2等親"之故 故免徵贈與稅 自父親亡故後 叔叔欲將之前繼承農地 贈與其子(堂弟)與本人(2人共同持有)

關於:叔叔贈與給本人的部分 是否需課徵贈與稅10%?

       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thx!

 

你好:

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你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所定之繼承人,無法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可依同法第22條主張220萬元之免稅額
林偉 105-04-11 21:28

感謝回復

我有個疑問:

該筆農地乃爺爺贈與而非叔叔購置 如此仍須視為一般贈與而課稅?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能安排在免稅額內就沒有問題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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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1 18:24

請問律師:

第二順的父母位和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可以合併辦理?棄繼承權一次遞交給法院嗎? 還是要先辦好第二順位之後再辦第三順位, 中間須要有間時差嗎?

謝謝!

你好:

若全部順序之繼承人都要拋棄繼承,準備好所有文件都可以一併辦理,但要注意是否所有順序之繼承人都在聲請狀內,以免遺漏產生糾紛

您好:

辦理拋棄繼承的先決條件是擁有繼承權,一旦有繼承權後,才有拋棄繼承,因此理論上順位在後面的必須等到順位在前面的都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才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依您所述,上面的順位為父母,不用會無法漏掉所有繼承人的問題,因此父母可和兄弟姊妹一同辦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05-04-11 08:06

因為去世者身前有債物, 所以第一順位子女拋棄繼承權也寄了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的父母, 第二順位的父母在辦拋棄繼承

(1)     要付上第一順位寄來的存證信函正本嗎?

(2)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是不是等於存證信函的用意, 如果繼承權拋棄人填寫好簽名蓋章且受通知繼承人也已簽名蓋章, 前一順位繼承權拋棄人就不用在寄存證信函給下一順位繼承權人?

(3)     拋棄繼承聲請, 同一順位的人可以合併辦理嗎?

(4)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上的繼承權拋棄人是一人填寫一張, 還是同一順位的人可以合寫一張?

(5)     拋棄繼承家事聲請狀上的送達代收人是指聲請人本人, 還是送達代收地址上可以代收的任何人?

煩請答覆, 謝謝!

張浚泓 (owen) 105-04-11 17:14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1) 非必要附件,因為前一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已檢附過。

(2) 拋棄通知書與存證信函用意相同,若聲請拋棄繼承人(通知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人(受通知人)         均於通知書上完成親自簽蓋,則不用再寄存證信函(P.S:通知人、受通知人應分別標示臚列)。

(3) 不問是否同一順位均可併同辦理。

(4) 可合寫一張。

(5) 送達代收人可為任何人。

a0926575 105-04-10 17:54

往生者有配偶,一位兒子,媽媽還在

請問以上3位遺產繼承是甚麼順位?可繼承的份量又是多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17:55

您好,

 

本案情形,應由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往生者婚後財產的一半,剩餘的部分,由配偶與兒子各分得1/2。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0926575 105-04-10 18:22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所以亡者媽媽沒有繼承份?

 

本案情形,應由配偶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往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1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繼承人的父母是第二順位,所以除非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新卑親屬全部拋棄繼承,或是有遺囑,否則無法繼承

2、各繼承人間倘若可以協議,可以協議分割,否則就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0: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取得依該條規定數額之財產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可分配繼承人的遺產。 關於遺產分配,依民法地1138條之規定,往生者的配偶及兒子均可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兩人平均分配遺產,請注意配偶除了依前1.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外,還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0:48

您好,就繼承部分,兒子與配偶之應繼份各為二分之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35

應繼份為配偶與兒子個二分之一。

文龍 105-04-11 19:32

第一方案:

如果配偶向法院提告請求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可以先取得一半,剩餘一半在由二位第一順位繼承均分

-------------------------------------------------------------------------------------

第二方案:

一般是由二位第一順位繼承均分

105-04-10 10:49

您好

請問,我父親在101年過世,當時我有辦理繼承,也清理父親當時的銀行債務繼承動產,

如果,現在如果有親朋好友拿著收據要求我清理債務,我該處理嗎?

繼承時,我完全不知道有這債務,也沒人拿給我看,

對方能自行到法院對我行法律動作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經改採限制責任主義,所以原則上對於債務的處理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不過,當時候倘若沒有透過法院進行債務處理,則會有爭議,建議可以先行協商並簽立和解書。

2、倘若無法協議或是不確定該債權是否存在、有無其他債權人等,則建議備妥資料尋求正式諮詢,委請律師擬定解決的方案。

建議你要求對方把證據印一份給你,然後拿證據來跟律師討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0: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20萬元,只要用這2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 然另外應注意的是,辦理繼承的期間,法院會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公告要求債權人陳報債權,如果當初沒有陳報、反而在數年後才冒出來求償的話,依據民法第1162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比如您當初繼承了20萬元,但後來只剩下1萬元,則只要用剩下的這1萬元負擔清償責任即可,不需要再另外以自己的財產清償。 詳細事實及法律關係仍建議在檢具資料詳細釐清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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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105-04-09 23:08

您好

我的父親104年12月29日中風~因父親於40年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至今~育有一子一女~母親並無和父親離婚且兩人共同經營食品加工批發19年~(母親是童養媳)~因我們都長大成人~父親獨自將工廠搬離至外遇對象那邊~她的兒子受雇於工廠~生病後~他自然就接下管理權~目前~醫療看護費用~都由工廠營收支付

生病初期~他們一家看來有照顧父親~未料~日前~弟妹們欲前往探視父親~在約定的時間前~那女人把父親帶離家~大家撲空~過了兩天~那女人把父親載到弟弟家門口~請弟弟自己照顧~因弟弟恰巧不在家~所以~她只好回家

父親的保險~身分證等相關資料~都在他們那邊~他的兒子一直說~父親的帳戶都沒錢~法律上規定,病後/死亡後/具理賠資格後最遲「兩年內」要提出理賠申請,逾期自動喪失權利~

我們可以拋棄繼承財產~但不能拋棄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撫養父親的責任~

請問~

因為最近他們有一些動作~怕將來若將父親財產處理過戶後~對父親不再照顧~我們該做哪些動作~以確保父親剩餘的財產~以保障他的餘生無虞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3:34

如果父親已無行為能力,應聲請監護宣告,並爭取成為監護人,其財產才會受保護。若之前財產已被他人擅自挪用,也才可以監護人身分幫忙追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1:31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6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Johnson 105-04-09 22:44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Johnson 105-04-09 21:15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1:57

土地是被房屋占用,原屋主的繼承人應負擔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又房屋繼承而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尚未分割繼承人應對租金的支付負連帶責任,因此1/5地主可向任一繼承人請求支付全部租金

Johnson 105-04-09 22:14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你好:

繼承發生後債權債務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是租賃關係會由繼承繼承,基於租賃契約產生之租金債務,當然會由繼承繼承出租人人可以向全體繼承人請求,不會有你所說的空窗期。 繼承繼承人之債務要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由繼承人負連帶責任
Johnson 105-04-09 15:22

爺爺留有3層樓建物 ,土地為我父親的名字.

爺爺的繼承人為我父及其他姑姑共6人 ,其中2姑住在2樓,其餘已嫁出去.

我父住在3樓...由於我父與2姑不合,所以針對繼承問題一直不願意討論跟協商.(我方立場並非要全部繼承,但2姑不願意溝通,一直願意正視此議題)

日前已超過15年 (因年代久遠,地政從未通知繼承罰款問題)

現在已對此事失去耐心,我門想把土地賣掉,搬出去..

但是土地上的建物並非我父的名字,這樣是否無法買賣土地,一直被牽制在這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9 15: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出售所繼承部分的話,依法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必須同時完納罰鍰)及完稅。

2、倘若共有人中有超過2/3者願意出售,可以直接找買家,倘若無法,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然後提出變價分割,屆時取得勝訴判決可以聲請法拍房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5:36

您好,

 

1、如動產已遭地政機關列管超過15年,則將收歸為國有,但本案看來主管機關應有疏失而未能發見未辦理繼承之狀況。

 

2、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繼承之持份並請求法院分割

 

3、單純出賣土地無須得到建物所有人同意,但建物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是您父親可先發存證信函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出賣之條件",限期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期限過後您的父親即可以"相同之條件"出賣土地不受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8:02

如果無法協調遺產分配方式,可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訴訟時可要求變價分割,拍賣後由繼承分配價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umble 105-04-08 16:55

哥哥遺產繼承問題 有母親 兩個哥哥 1 順位如何 2  繼承方式 請建議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看被繼承人有無子女以及其親屬而定,若有子女與配偶,則由其子女與配偶來平均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8 17:59

您好!

如果有配偶,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繼承人的順位是1.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依您所述,如果前述順位中只有母親及兩個哥哥存在,遺產應全部由母親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棋棋 105-04-06 23:28
叔叔偷偷帶阿公去修改遺屬,遺屬內容如下: "自由意願且意識清楚之際指定XXX XXX二人為見證人" "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動產繼承" (阿伯跟爸爸根本沒有拿到什麼動產,這樣還能以應繼分或特留分爭取嗎?) "死後用剩之現金扣除喪葬費及相關稅賦後,由配偶及小孩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叔叔在阿公過世後,把錢轉走,說互頭沒錢,這樣根本沒有平分) 這樣到底有什麼方法可以為其他繼承人爭取公道呢 請各位律師幫幫忙,提共我意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6 23:45

應先確認變更遺囑的效力,如果變更遺囑符合形式要件且是爺爺自由意志所為,仍應尊重變更後遺囑的指定分配方式,但依有效變更的遺囑若有侵害任何繼承人的特留分,可主張依法扣減。若有任何遺產遭擅自取走,繼承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可提出分割遺產訴訟,於訴訟中先確認遺產範圍,再由法院依遺囑特留分分配遺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9:2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阿公死亡後,阿嬤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取得一部分的財產後,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因此一開始即把所有財產列為遺產的作法是不對的,這部分阿嬤可據以主張。

2. 遺囑的成立與修改都須符合民法之規定,否則無效,而非由自己意識進行遺囑的修改,也同樣不會具法律上效力,而遺囑若無效的話,其上所記載的分配即不具效力,應由全體繼承繼承,所以首要應該確認遺囑的效力。

2. 縱使遺囑具有效力,民法第1223條仍有規定所有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強制要分給繼承人一定的數額,不可以完全不給,遺囑的效力不得與特留分的規定抵觸,因此其餘繼承人對於叔叔多拿的財產,可以提起訴訟繼承人所應得的數額討回。

3. 另外還有一點須注意的是,叔叔擅自提領阿公名義銀行帳戶內的資金,這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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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公證遺囑

效力基本上是無法撼動的

建議要檢視特留份有無遭侵害

以及死亡當下的財產有無遭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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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特留份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邱 105-04-04 13:00

你好,我爸爸這兩天收到逾期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的公文,因繼承人是我二伯,通知人是我父親,因為爺爺奶奶及大伯均已過世,那塊土地大約7坪,但並未劃分,現在已被蓋成住家,若是這樣第一繼承人是誰,二伯沒有成家立業,只有兩個乾兒子,但並未白紙黑字給誰繼承,只有口頭給予誰繼承,若是執意要劃分會在現有建物上嗎?

你好:

二伯未結婚,若未收養乾兒子,則無子女,而爺爺奶奶已過世,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規定,遺產會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大伯已過世,所以遺產由你父親繼承。 要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73規定處罰鍰。 二伯生前若將土地贈與他人,繼承發生後受贈人可以向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最高法院103上字第1473號判決意旨,繼承人尚無法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贈與,惟主張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若能證明,屆時要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土地上坐落有建物,則要先審就建物坐落在土地上之權源為何,例如租賃、使用借貸地上權等等,若無任何權源,會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小燁 105-04-03 17:22

爺爺於前年(104/12月)因病過世,

育有2男1女,大伯、我爸、姑姑,

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所以理應由我們家三兄弟代為繼承

但在爺爺過世前,

大伯以私底下將爺爺名下房產地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並且將房子賣掉(675萬)(103/7月),

並以340萬買下另一棟房子,並將爺爺接到另新買的房子中住(104/1),

並聘請外勞照顧,直到爺爺過世,提及爺爺遺產

方才知道爺爺名下(1房.3土地.存款.定存.老人年金)

都以方便照顧爺爺為由過戶其名下,

詢問其房子675萬賣出後,剩餘其他錢的去向,

卻聲稱因照顧爺爺之花費開銷,

剩餘現金扣除買新房340萬及喪葬費用後只剩餘現金50萬,

聲稱看我們家比較急用錢先拿10萬分給我們三兄弟,

土地部分之後再做共同繼承,結果到現在避不見面,

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7:35

爺爺生前處分的財產爺爺似乎也知情,這就要看有沒有經過爺爺的同意,如果爺爺同意,處分後就不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分配。反之,則屬被侵害的財產,仍可由繼承人追回或請求賠償。若要爭取應繼承的部分,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在訴訟中確認遺產範圍,再依規定比例進行分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當初過戶之目的到底為何,則您們需可以證明是為照顧爺爺之用,才比較有可能追得回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8:41

您好,

 

1、若大伯有未經爺爺同意移轉財產之行為,乃涉及刑事犯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民事部分,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請求大伯將無權處分之財產全數歸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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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105-04-03 12:20

前年因叔伯討論賣土地事宜,竟是自已所不知悉事件,故於103.4.18至國稅局、地政調文件後知悉整起事件。爺爺在88.1.20過世,叔伯於88.7.3進行親屬會議因當時我與弟未成年。協議分割土地部分,由於爸爸比爺爺早過世,故我與弟應為代位繼承人。土地部分文件皆由弟繼承。內容我僅繼承20萬現金。但因自小獨立打工,叔伯皆無來往,89年後分別離家在中部唸書工作,回北部工作後也始終未聽其提起。104.3過年與叔伯提起此事,卻被打嘴我貪心。並回覆我要告的話,他們也不怕,因年事已高。故念情,轉與弟溝通後,一年多來竟手機不接,簡訊不回。

失望之餘…提告了沒有親情,不提告事實上也無來往。深怕多年後的自已後悔,故近日認真上網作功課。起訴狀之難寫,真非小女子能獨力完成。請教線上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否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返還,實務上存有爭議,最高法院40年台上730號判例認為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全部喪失,惟學說認為仍可依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權利,但依你所述,繼承發生於88年間,不當得利部分可能會有困難,但偽造文書辦理分割繼承部分可以主張無效,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刑事上若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惟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提出告訴檢察官會不起訴。 建議委任律師辦理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5:45

您好,

 

本件案情與牽涉之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建議仍應委請律師處理較為妥當,如資力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請求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8:28

繼承發生已經太久,很多可行的方式已經時效消滅。分割協議當時若還未成年,至少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否則應無法辦理分割登記,大致可從此部分著手,否認分割協議的效力,重新要求分割遺產,且應儘早提出請求,以免遺產再被處分會更難追回。

fun 105-04-03 09:10

爺爺兩週前家中自然離世,有四個兒女,我身為孫女

爺爺只有一間動產及扣掉喪葬費用約10多來萬的遺產
沒有任何的負債情形
原有的帳戶金額於生前領出給其他人

只有口頭說剩餘這棟房子會留給我父親,兩位姑姑已同意拋棄繼承

但叔叔疑似有意想爭取這棟唯一的動產

生前爺爺已有過戶一棟給我叔叔

我該如何幫助父親?多久時效內需請代書處理繼承相關手續?
感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囑必須符合法定遺囑法定方式,倘若不符合,則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除非有喪失繼承權)。

2、程序上,倘若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就您所述的狀況,恐不符合法定要件,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5:55

您好,

 

1、若爺爺未立遺囑,則叔叔可依法繼承系爭房屋

 

2、程序上需所有繼承人協同辦理房屋繼承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17:47

爺爺並沒有留下合法的遺囑遺產中的動產應由四位繼承人均分,並非父親可以獨自繼承,如果其中二位拋棄繼承,則應由父親及叔叔均分。另外,如果叔叔先前已獲贈動產符合民法第1073條歸扣的規定,則應加入遺產計算再行分配,如此父親可分得較多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若無合法之遺囑,各繼承人仍按應繼分繼承之,各四分之一,若有二人拋棄繼承,另外二人即為各二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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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若無合法之遺囑,各繼承人仍按應繼分繼承之,各四分之一,若有二人拋棄繼承,另外二人即為各二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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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5-04-03 08:27

爺爺一塊土地過戶給我&哥哥但目前尚無足夠金錢可以過戶,要如何在過戶前保證我們的權利?詳情如下:爺爺有一塊土地要留給我跟哥哥但由於目前尚無足夠金錢可以過戶,而且還有2個叔叔2個姑姑(離婚),由於尚未過戶口說無憑,想請問一下是要寫遺囑還是請各位叔叔姑姑寫放棄繼承,可是如果叔叔姑姑寫放棄繼承的話,同輩的也有繼承權是否也要寫,再者如果寫了要怎麼辦才有法律效用還是只要有寫就可以,如果已放棄繼承但又怕途中爺爺被說服把地給賣掉,要怎麼做才可以真正保障我和哥哥既在爺爺過世前後都可以保障我們的狀況下繼承

你好:

繼承發先前沒辦法辦理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無效。 可要求爺爺將土地贈與你們兄弟二人共有,或請爺爺書立遺囑土地遺贈給你們共有,亦可以死因贈與方式辦理。若要以遺囑方式辦理,要嚴格遵守民法關於遺囑之方式,否則遺囑無效。 在爺爺過世前都可以自由處分財產,若爺爺將土地出賣他人,會導致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遺贈或死因贈與若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建議在爺爺在世前就把土地贈與移轉登記到你們兄弟名下,以免多生爭議,至於相關稅捐就不要省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6:00

您好,

 

1、立下遺囑後,被繼承人仍可隨時修改變更,是以無法事前確保房屋必定由哥哥繼承

 

2、拋棄繼承需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才可辦理,無法事前為之。

 

3、自書遺囑即有法律效力,如為確保周全,可請律師為見證人或改以公證遺囑方式進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於爺爺生前處理好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於爺爺生前處理好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勇 105-04-03 00:39

親愛的律師,先在此感謝回復,因為你們的回答真的對我們很重要

目前家中狀況是這樣,家中爺爺過世後,目前正在討論遺產(動產、現金)

爺爺有1個兒子(長子(兄)與3個女兒(妹妹)(都已經嫁出去,且之前都沒有負責撫養責任(如金錢支援、勞力等等),還有奶奶

想詢問的問題有以下幾樣,在煩請律師能協助盡量幫忙!感謝您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以上問題很多,不好意思,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3 01:50

如果是爺爺生前同意領出並贈與某人,則領出贈與後就不再是遺產,否則,都還是遺產的範圍。兄妹及奶奶共四人是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遺產分割方式可先協議,但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協議就不能成立,只能請法院訴訟分割遺產,法院依法應平均分配遺產動產可以應有部分各1/4的方式分割分別共有遺產分割後,各自如何移轉都是各自的自由扶養義務方面,因遺產分割後,奶奶會有財產可維持生活,此時子女尚不需負擔扶養費。

阿勇 105-04-03 10:0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爺爺生前同意領出並

 

謝謝律師回答

現金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要主張是您爺爺的遺產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死亡前提領出來,即非遺產之範圍。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若所有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僅能裁判分割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若以產已分配完成,即屬個人之財產,可處分之。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應先依應繼分繼承後,再進行轉移,較符合法律之規定。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每塊土地均可做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錄音檔可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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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死亡前提領出來,即非遺產之範圍。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若所有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僅能裁判分割

3.如遺產繼承後,名字與現金皆分配到,是否可以馬上做轉移?

若以產已分配完成,即屬個人之財產,可處分之。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應先依應繼分繼承後,再進行轉移,較符合法律之規定。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動產,將每個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動產呢?

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遺產,每塊土地均可做分別共有繼承登記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錄音檔可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Olivia 105-04-02 11:59

律師您好

民國87年 a跟b 在父親土地上各自出資蓋屋(未合法登記) 後來b繼承這片土地

89年ab 有寫協議書 地上物歸b所有 b現在要求A搬離此住處

目前b補房屋稅籍資料但未包含a興建房屋

請問a 能主張此屋為自行興建請求b補償 或拆屋還地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ynn 105-04-01 18:09
您好!! 由來是我爸媽當初為了預售屋銀行貸款, 但由於尾款金額龐大無法支付,最後新屋交由法拍, 法拍的錢交付銀行做扣抵。 但由於法拍金額不足以cover 貸款的部份, 事隔多年後, 銀行債權追溯至我的哥哥身上動產。目前收到法院通知出庭。 請問: (1) 我們現在能找銀行私下合解, 並要求對方撤銷告訴? (2) 這算是民事訴訟嗎?如果是, 擁有動產的當事人一定要出席嗎?如果不出席會怎麼樣呢? (3) 因為動產是屬於哥哥的, 爸媽也無法動用, 是否有其他解決方式? ex 拋棄繼承等方法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8:17

您好!

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銀行應該也願意撤回起訴。 是民事訴訟被告應出席,否則法官只聽原告單方的說法,判決結果會對被告非常不利。 您的陳述很奇怪,父母的貸款債權人不可能會向哥哥的財產追討。哥哥是保證人嗎?或者父母脫產給哥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強 105-04-01 18:01
1.我們家ㄧ共5人我媽媽從我小時候就長期受到我爸的言語及身體暴力,因為當時我們還小所以我媽都隱忍下來並未備案,但長期如此已受到精神方面的病症這樣子可以訴求離婚並要到贍養費嗎? 2.現在我爸已退休無工作並雙眼失明,目前有繼承我奶奶的遺產約500萬元可以生活,而我最小的弟弟ㄧ直用光明正大的各種理由騙我爸的錢,我和大弟ㄧ直有告知他小弟的行為,但他聽不進去,如果未來當我爸錢都被小弟騙光後,要告我和大弟遺棄我們該如何處理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4-01 18:48

您好:

您要不要打個電話諮詢一下律師,讓律師請楚暸解您的情況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玲玲 105-04-01 17:59
婆婆曾收養親戚女兒當養女戶政也有登記,但養女16歲時與人未婚懷孕與婆婆鬧得不可開交,執意結婚,後結婚搬出,婆婆在調解委員會上提出終止收養之關係,但未去戶政登記,今公公去世(共同收養),怕她會回來提出繼承,請問要如何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9:47

因戶籍仍有收養登記,原則上會先認定養女仍可繼承,若無養女同意,將無法進行遺產分割。若要除去養女的繼承權,可提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理由是已終止收養,是否確實已合法終止收養?則會於訴訟中依事實認定。

林義雄 105-04-01 12:01

外祖父於88年去世留有銀行債務,其子女皆拋棄繼承,繼承權將由孫子輩承接,其外孫於105年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但是外孫未曾與外祖父同住也未共有財產,也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及其外祖父留有債務,請問外孫需負責償還債務嗎?或是需要辦理其他手續以確保不負償還債務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2:17

外孫可於知悉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應概括承受所有繼承債務,但若有未同居共財,不知悉繼承債務存在的事由,可於債權人追討時,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另若有債權罹於時效情形,也可於債權人追討時主張時效抗辯。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6: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拋棄繼承的期限,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即「知悉被繼承死亡事實之時」,如果外孫早就知道外祖父死亡的話,那恐怕已經超過3個月的期限了,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以「不知悉自己是法律上的繼承人」為由,法院是不會准予的。

2. 但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您所述情況,外孫是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如果確實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未來被請求償債務,可以據以抗辯而免除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新仔 105-04-01 01:3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新仔 105-04-01 13:38

謝謝律師們的細心解答

日後若有問題會再來詢問

感謝

新仔 105-04-01 01:2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該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阿忠 105-03-31 12:05

朋友詢問繼承問題,查過網路,但我也不是很懂,怕誤導,所以上來詢問一下

律師您好,問題如下

1.家屬往生4個月了,可以說是查詢大陸有無資產,所以延誤申報移產清冊債務清算,直接送件嗎?還是該跑哪些流程?

2.若無法申請,如日後收到借據或是本票,要求清償,因擔心後續還有其債權人,
(比例分配錯誤,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請問律師,我們有何自保的方案嗎?

3.債務請求權期限不知道多久會消滅.

PS.家屬於醫院臨終前看護異常殷勤,擔心家屬有簽署空白借據或是本票 

有勞專業熱心的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2:13

您好,

 

1、遲誤法定期間三個月後即無法再為拋棄繼承

 

2、然而現今法律已採繼承之有限責任,亦即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債務,不會侵害到您與家人之個人財產,您只須依照法院程序申報財產清冊及其他文件,協助債權人前來進行分配,以所得遺產按比例返還債權人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否者遲誤3個月時間就無法再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履行清算義務,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你們求償。 如果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音音 105-03-31 11:38

請問…

(原文)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接續貴網站律師之回覆:

配偶無法主張先生在世前所繼承土地分配請求權要求1/2土地遺產

是否代表配偶只能跟子女一起平均分配土地遺產

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那為何不可以分配到1/2土地遺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1:45

您好,

 

1、正常情況下,配偶會先依婚姻財產分配取得甲一半之財產,剩餘的一半才是遺產,配偶與子女再平均分攤。

 

2、但繼承取得之土地不屬於婚後得分配財產,是以本件配偶無法主張婚姻財產分配,甲的土地全部屬於遺產,直接由配偶與子女平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分配財產限於婚後取得之財產,而像遺產贈與所得之財產,並不在分配範圍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土地只要是婚後購買

且無法舉證配偶無參與努力(這很難證明,因為照顧家裡也算) 

那麼配偶就有剩餘財產請求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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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音 105-03-31 10:42

請問:

甲為往生者,有遺留一筆土地(甲當初土地取得為繼承其父親遺產)

請問:此筆土地為甲之遺產,但不是夫妻間共同打拚所有的財產

配偶仍在世,是否可分配到此土地

若是可分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一半的遺產”?

 

你好:

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特別順序繼承人,依第1144條規定與其他順序繼承繼承遺產土地係甲繼承而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不計入婚後財產,故無法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將該土地計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但仍可就其他婚後財產主張權利。 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剩餘部分再與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10:53

繼承自父親的財產不列入夫妻財產分配,因此配偶仍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計算剩餘財產時不能包含該繼承自父親的財產。另外,配偶是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分配夫的所有遺產,包含夫原繼承自父親的財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就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才是遺產,再請求遺產之應繼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宣儒 105-03-30 16:53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先生因病過世,房子由我和女兒繼承,但因女兒未成年,因房貸壓力無法負擔,想賣房子房子之前是由我和先生共同,所以繼承後我為3/4,女兒為1/4,請問在買賣上是否可由我代理,或者需做何程序

才能買賣,時間要多久?需至何處辦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3-30 18:12

您可以監護人身分代女兒出賣動產,但應對女兒有利,且應先聲請法院許可。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20:04

您好,因為女兒還是有四分之一之持分,所以還是要向法院聲請經過法院同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持份有四分之三

你可以直接用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處理即可

你找代書幫你辦就可以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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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5-03-30 13:42

您好:

    想詢問我的爸爸有三個兄弟,大伯過世,二伯跟奶奶同姓氏,目前伯公留下一塊土地,可是伯公已去世,目前土地將由伯公三個姪子繼承,目前有資格繼承只有爸爸,請問在法律上需要將土地分給大伯和二伯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30 18:30

如果確實只有父親有資格繼承,當然沒必要分給他人。但伯公的遺產只由父親繼承,這似乎與法律規定不符,應先釐清

美樂蒂 105-03-30 09:38

請教→目前是與姐妹共同供養一間房屋(已持續供養中),但名字在姊姊名下,現在有考慮登記聯名,這樣會有贈與稅問題,雖說每人有220萬額度,但一般家庭主婦也付不出。若假設姐姐先走了,遺囑房屋第一繼承是我,也有遺產稅,請問假設房屋登記聯名後若一方先走了,這樣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嗎?請問依一般家庭主婦的狀況,會建議聯名,還是用遺囑即可。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1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都會有稅務的問題,贈與贈與稅、遺產遺產稅、借名登記移轉也會有增值稅等。

2、建議還是應該以避免所有權爭議的方式處理,避免之後連動產都拿不回來,可以直接辦理移轉登記或是簽立借名登記協議書。

阿強 105-03-29 00:14

1.我們家ㄧ共5人我媽媽從我小時候就長期受到我爸的言語及身體暴力,因為當時我們還小所以我媽都隱忍下來並未備案,但長期如此已受到精神方面的病症這樣子可以訴求離婚並要到贍養費嗎?

2.現在我爸已退休無工作並雙眼失明,目前有繼承我奶奶的遺產約500萬元可以生活,而我最小的弟弟ㄧ直用光明正大的各種理由騙我爸的錢,我和大弟ㄧ直有告知他小弟的行為,但他聽不進去,如果未來當我爸錢都被小弟騙光後,要告我和大弟遺棄我們該如何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9 09:11

您好,

 

1、可依父親有精神上虐待及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但須母親因離婚而致生活陷入困難,才有可能請求贍養費

 

2、父親如生活陷入困難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所有子女均負有此義務,但如父親對您有虐待、未盡教養義務之過往,您可向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母親若現在遭受家庭暴力可聲請保護令,並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且可以此原因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子女扶養,除非以前父親無正當事由不履行扶養義務,子女才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父親可向弟弟主張權利,要求返還款項,若父親罹患疾病不能管理財產,建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管理、照顧父親生活。 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父親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若父親被社福機構安置,社福機構會依老人福利法代墊相關費用,並向你們求償
MOMO 105-03-28 22:25

爺爺在105年2/14去世,在去世前已神智不清躺在病床上1.2年了,
這期間我大伯和我爸爸每月固定各出1萬3千元,支付照顧爺爺的看護及生活上所需之費用,二伯因工作不穩定,有沒有出錢就不得而知,

現在爺爺去世,大伯去調爺爺的銀行紀錄發現,我二伯把爺爺名下的動產全部轉到自己的名下,請問

1.如果遺囑是我爺爺神智不清時所立的,有效用嗎?

2.我二伯拿我爺爺的錢去買動產或把錢花掉,有何方法可追回?

3.若爺爺神智不清下立的遺囑有其他親戚作證,有效用嗎?

4.爺爺動產全部轉到二伯帳戶,金額追回的勝算有多少?

5假如辦理限定繼承,而現金或土地被其他兄弟轉至其名下,以後會被追繳遺產稅或其他稅額嗎?

6.辦理限定繼承後,還會要繳遺產稅或其他稅額嗎?

你好:

遺囑屬於單獨行為,為意思表示之一種類型,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若爺爺在作成遺囑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遺囑無效。 要先判斷二伯取走爺爺存款之原因為何。若二伯若在爺爺在世時未經爺爺同意挪用爺爺銀行存款,繼承發生後其他繼承人可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二伯將款項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爺爺與二伯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可請求返還借款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係贈與則無法請求返還。 如1所述,無效,且遺囑有嚴格要式性,你要先判斷該遺囑屬於何種遺囑以及是否符合要式性之要求,此部分最好把遺囑交給律師審閱以免權益受損。 如2所述,要先判斷取走動產之原因為何。 爺爺在世時過戶已經繳納相關稅捐,繼承發生時之遺產則要課徵遺產稅。 還是要繳納遺產稅,但可以減除免稅額等。
105-03-28 18:55

請問要如何聲請拋棄繼承?

去那裡辦理?

要那些文件?

過程會很久嗎?

可以一人代表去替其他人辦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僅為非訟事件,倘若備妥相關文件,大概幾個月就可(會依據各法院案件量而有不同)。

2、各繼承人可以一起辦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8 21:22

您好,直接撰寫書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8 23:24

您好,直接撰寫書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即可。

GS 105-03-28 15:05

各位好:

最近阿公過世,目前家族對遺產有諸多的問題,想詢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阿公有三位兒子(ABC),兩位女兒(DE),生病到到過世約兩年

這期間子女約定好由C照顧,並由AB每月支付一筆金額給C

過世後現金返還當初每月匯款總合後,分成三分,一份公基金,其餘給DE

土地部分則有ABC繼承

在過世前一年,阿公銀行內金額全數被轉至C去→最近查詢到的

而最近C不避見面,想詢問是:

1.若C將土地部分去私自借高利貸,如何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目前遺產未處理好)

2.阿公過世前一年,銀行帳號被轉走的部分,是否已無法要求C拿出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次處理,又此部分涉及遺產範圍及生前贈與等,
    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起訴才能保障權益。遺產未經分割之前,屬於公同共有
    確實可能發生債權人出來就遺產主張權益的情形。
2、有關於挪用款項的部份,倘若未經本人同意,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竊盜或是侵占罪。

你好:

若未分割遺產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C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印鑑證明並及權狀,否則C無法以個人名義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若以分割遺產,C取得土地之應有部分,C可自由在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他人無權干涉,只是將來拍賣時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C之債務與其他繼承人無關,所以不用擔心。 要看被傳轉走之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得到阿公同意,若未同意而以偽造文書方式轉走款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小吳 105-03-28 11:32

你好

請問 .上禮拜收到法院通知書.當初阿公與阿嬤(均以往生)的房屋涉及侵占.被水利會控告拆屋還地等罰款? 現在繼承者是我2舅媽(因2舅也往生).被告部分是我2舅媽.與其長子 .但對方律師連我母親這邊的兄弟姊妹一併提告.好像就是有繼承關係著一起告.往生者就往下繼承.請問答辯狀該如何書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2:04

您好,

 

須先檢視對方起訴狀內容,以及了解整起事件始末後,才能提供民事答辯狀之攻防策略與撰寫方向,建議仍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已分割遺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完畢,否則繼承發生時,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時涉訟會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是否無權占有要就實際情形判斷,你要先去釐清當初占有土地之原因關係為何,以及對方是否為所有權人才有辦法進行研究,並撰寫答辯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最初蓋房之原由,而本件對方除請求拆屋還地外,也可以會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真 105-03-28 09:59

有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確定證明書~但是內容是寫~"某資產公司與被告吳小姐即吳先生之繼承人返還消費貸款事件,於105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105年3月14日確定"

因為吳小姐(姐)不知吳先生(弟)欠銀行錢~吳先生沒娶沒小孩沒錢沒財產父母已故~所以吳小姐(姐)沒在當下做拋棄繼承~因而為繼承人~自己也出庭表示~沒有拿到吳先生(弟)的財產.~近日收到判決確定書~的內容~寫的看不太懂~"業於105年3月14日確定"?確定什麼?又沒寫清楚?你們比較內行人~這樣寫還會要在出庭嗎?還有什麼後續的問題嗎?感謝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0:09

您好,

 

1、您所述內容過於片段,無法給予肯定之答覆,所謂"業於....確定"應係指本件判決無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因此案件已告確定,必須依據判決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2、往後不會再有開庭,資產公司可以依據系爭判決強制執行吳小姐之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收到確定證明書表示雙方折服第一審判決,沒有上訴,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已經確定,雙方都無法再以通常救濟程序爭執。 若主文上面有記載被告在多少錢範圍內(遺產之範圍)應給付原告多少錢,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遺產

  一、很明顯的你這邊應該不是資產管理公司而是吳小姐[這個部分前面有一個律師答錯了,應該是沒有仔細看問題導致的]。

二、判決已確定就不會再開庭了,要看判決的內容寫什麼。

三、如果是寫成[ 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應給付…] ,這樣就比較沒有什麼關係。

四、如果判決主文是這樣寫,即使如此資產管理公司還是可能會去鬧你,你要知道如果判決是這樣寫而你沒有繼承你弟的任何財產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所以如果資產管理公司去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是不對的,你可以找律師協助你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真 105-03-28 09:43

有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確定證明書~但是內容是寫~"某資產公司與被告吳小姐即吳先生之繼承人返還消費貸款事件,於105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105年3月14日確定"

因為吳小姐(姐)不知吳先生(弟)欠銀行錢~吳先生沒娶沒小孩沒錢沒財產父母已故~所以吳小姐(姐)沒在當下做拋棄繼承~因而為繼承人~自己也出庭表示~沒有拿到吳先生(弟)的財產.~近日收到判決確定書~的內容~寫的看不太懂~"業於105年3月14日確定"?確定什麼?又沒寫清楚?你們比較內行人~這樣寫還會要在出庭嗎?還有什麼後續的問題嗎?感謝回答!

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