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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0914 104-09-03 14:02

律師你好, 我是房客,我的租約 10/15 到期, 房東握有我兩個月的押金, 因為之前水管漏水的問題房東沒有處理, 所以有大額水費,我擔心她不肯在租約期滿還回押金, 就跟她說用押金代替最後兩個月的房租, 我的租金是每個月15號繳下個月的房租, 所以我8/15 就沒有再給她匯錢。但是她寄了一封存證信函來給我, 說我違反租約, 他可以立刻終止租約。請問他是對的嗎 ?我應該如何處理或回覆她的存證信函?如果要打官司, 程序是怎麼樣的 ?她可以強行進入我租的房子嗎?我本來也打算在租約期滿就搬家的。謝謝回答。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另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押租金是用以擔保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故押租金契約租賃契約與是二個獨立不同的契約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押租金,但如有欠租,出租人亦可主張抵付租金。你的情形,因租約僅剩二個月,等到房東終止權發生時,你的租約已經到期,此部份無須擔心;至於押租金抵償最後二個月租金部份,原則上沒有問題,但依題意漏水損害之負擔雙方將來可能有爭執,則押租金能否足額扣抵租金,尚有疑義,且最後二個月租金如未支付,有遲延利息問題(8/16、9/16分別起算),惟金額不大。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Angel 104-09-03 00:39

想請問,法定唯一繼承人若巳經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或者多一點點),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也有設定貸款,仍有未清還金額),在房子未賣出前(因位於鄉下地方也不太好賣)並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即存款非常少),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所能負擔之金額因為巳影響到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也不理會,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查封/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Angel 104-09-03 00:05

你好:

想請問,繼承人若巳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雖申報之繼承遺產總額相當於被繼承人生前所積欠卡債,但遺產中有一房子動產,未賣出前無法變現成現金, 真正可動用之 現金部份僅極少部份(約2%), 繼承人可以先就現金部份還款,剩下部份,因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巳超出繼承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金額, 若不去清償,是否會影響到繼承人之信用或讓繼承人名下其他房子(非繼承所得)被債權銀行申請假扣押?

另外, 當初聲請限定繼承時,並不知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 如巳超過限定繼承公告期6個月後,債權銀行是否仍以向繼承人催討還款或並申報繼承人信用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09-03 04:26

您好!

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對繼承債務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因此,繼承而來的卡債仍應以繼承所得之動產的價值範圍內來償還,否則,債權人可能聲請拍賣該繼承動產。 超過六個月申報的債務,仍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只是債權人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而來的卡債並非繼承人自己刷卡所欠,並不會影響繼承人自己信用卡的信用情況。 債權人只能查扣繼承動產,不能查扣繼承人自有的動產或其他自有財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Tammy 104-09-02 19:52

我有兩個妹妹,我自己也是女生。

但前一陣子爸爸在預立遺囑中交代將其擁有的動產全部給我大妹,我和小妹沒有份,看到遺囑內容後心裡覺得不太公平。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

1.我媽媽未過世,和爸爸感情雖然不好但仍保有婚姻關係,且我之前有看到配偶有特留份,那我媽媽可以主張配偶有特留份,而分得動產嗎? 我和小妹呢? 是否也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分得動產

2.假設動產為100坪之土地,我和兩位妹妹及媽媽可以各分多少呢?

3.爸爸(甲)曾和叔公(乙)簽訂約定書,約定內容為爸爸家可以供叔公和其妻女使用及居住,並在約定書中寫道:其效力及於甲方及甲方繼承人(大妹)。但若是我大妹未來想要出售房屋時,是否可以請乙方搬出?亦或是這棟房子繼承人並非只有我大妹時(聯名地),那約定書是否還具效力呢?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做遺產分割(以遺囑分配,但是我方主張特留分的方式處理)

2、討若無法以協議方式處理,則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就被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歸扣。

3、討若出售恐有違約問題,恐遭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你母親、你與你小妹的應繼芬都是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特留分都為八分之一。將來遺囑生效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行使扣減權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你所設例題100評的土地你行使後,你的特留分為八分之一。你可以主張塗銷大妹持遺囑辦理的繼承登記,通常都是提起訴訟主張。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還是會繼承使用借貸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你可以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與母親均可以主張特留份,若生前有特種贈與,也可以主張歸扣,以保障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後續,家人可協議要儘量協議分割遺產

二、若協議不成而對方持遺囑過戶,可先辦假處分再提訴訟

三、我幫你查了兩個裁判,假處分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11號。訴訟部分可參考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連小姐 104-09-02 09:35

我想請問,我朋友他爸跟他媽感情不好,爸爸也很少關心我朋友的狀況,但是他們親屬關係一直都很不好.....

但是他爸一直有外遇情況....她媽因為一直有被家暴的狀況~後來也不想管,只想給我朋友他們一個"家",所以從沒提過什麼訴訟或證明

可是,現在朋友30歲了,爸爸也辦退休了,他媽媽也過世了...他爸現在竟然要把外面的女人帶回來,他爸一直覺得現在的房子是她買的,但實際是她媽當初到處借錢買來的,他爸工作的錢的確也都有拿回家裡支付家裡開銷,但是因為媽媽過世前把房子過戶給我朋友跟他妹,現在他們想把房子賣掉,自己搬出去住,這樣是否構成遺棄罪?或其他法令?

現在他爸辦退休,也不顧其他親友的勸說要一次請領,現在帶著他外面的女人遊山玩水,卻反過來要求朋友跟他妹要給他生活費,我想請問,如果我朋友她爸跟他現在的女人把它自己的退休金花玩了,然後跟我朋友要錢,我朋友不給他,這樣是否又可能有其他的罪責呢?

我知道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如果最後走到這樣的地步,我朋友跟他妹又該有怎樣的動作保護他們自己呢....

你好:

你朋友的父親身體健壯可以遊山玩水並非無自救力之人,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房地既然登記在你朋友名下依民法第765條規定,你朋友可以自由處分,無需他人同意。 你朋友的父親還可以工作,且有閒錢遊山玩水,並非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尚無法請求你朋友履行扶養義務。 父母子女間如有紛爭建議儘量調解或協調。將還你朋友父親無法工作或生病不能維持生活還是可以請求扶養,除非有民法第1118條之1或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之情形採可以減輕免除扶養義務或阻卻違法

您好:

目前應無刑事遺棄罪及民事扶養義務之成立,但建議蒐集之前家暴證據,避免父親錢花完成為不能維持生活之人後,要對其負擔完全扶養義務。

Catherine 104-09-02 08:29

請問:我媽媽過戶給我的房子,家具也是一併過戶給我嗎?已經過戶兩年了,姐姐因為遺產敗訴覺得不甘願要和我拿遙控進我家三天搬她之前買的東西,但她那些東西都沒收據,也沒書面約定那些家具在我媽走後要返還。如果我不讓她進來我家拿東西,到時不就告我侵佔?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0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會包含家具,不過倘若確實有屬於您家姐的物品,則還是要返還。

2、建議可以確認相關物品之後,由我方交付給對方,並且請對方簽收,無須讓對方進入家門。

3、必要時,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避免遭對方提告侵占罪。

 

Catherine 104-09-03 11:52

那我姊現在一直講說她沒收據,也不願列清單,又一直宣稱我侵佔,但我有傳訊跟她講請列清單及單據我搬到門口給妳,說了好幾次,也有傳簡訊,他就是不要,我可以直接拒絕她進入嗎,另我這樣有算侵佔

琳琳 104-09-01 22:24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強制離婚需要什麼證明嗎?
這問題是我想幫媽媽問的,我想了解一下根據什麼樣的資格才可以申請?
因為家裡以前有發生過家暴,我和媽媽姐姐都有曾經逃離爸爸中,但是因為媽媽的微弱薪水無法在外面租房子住,所以我們又搬回來家住,但真的受不了長期在睡夢中被精神虐待(時不時在睡夢中被驚醒)而醒,感覺受到威脅。爸爸有酗酒狀況,想帶著媽媽逃離這個家中,想請問強制離婚能不能申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22: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構成不堪同居虐待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不過要看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至少委請律師撰擬起訴狀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1 22:47

您好,若有經常性之言語或肢體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可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使用!

另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

聲請暫時保護令離婚部分以不堪同居虐待來起訴,有經濟困難的話可以申請法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先聲請保護令確保自身安全,並尋找安身之處立即搬離,接著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訴訟,若有經濟上問題,均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幫助。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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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2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對方之暴行錄音錄影,並至醫院驗傷,再到警察局聲請家暴令並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待核發家暴令及傷害起訴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夜神月 104-09-01 21:35

房屋拆除天篷後  發現天花板 有嚴重的鋼筋外露、 水泥脫落 ,隨時可能砸下來, 前屋主卻說只賠償10萬,還說 跟仲介說過這間房子有氯離子,但不至於危害人體。屋況說明書則是寫  是否驗過氯離子檢測 勾否,是否為海砂屋也勾否。  所以 問題:

 

.律師律師 我發現要驗 氯離子的費用太貴 如果我不驗 直接向前屋主索賠更高的價格可嗎,因為看的到地方 水泥嚴重剝落 又 鋼筋外露。怕前屋主不想陪很高的價格

2.問題2 請問一下賣房子的屋主 要在賣屋前  有義務 先去驗是否為海砂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證明前屋主知悉氯離子過高,惡意不告知,恐有刑事詐欺疑義;關於民事部分,若欲提起訴訟,法院均將要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您須給付高額鑑定費用,亦須加以考量之,且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再決定是否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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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想要先評估訴訟勝率的話,建議可以先驗,但也可以在訴訟中主張先驗,當然鑑定費用會由您先出,之後可以列在裁判費用中,待勝訴後可以一併跟對方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建議可直接委請專業鑑定公司就該房屋進行氯離子含量試驗,若檢測結果遠高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3090鋼筋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規範每平立方公尺0.3公斤之標準,則為海砂屋,因為混凝土中之氯離子含量過高,足對建物之建築結構、安全性等造成影響,瑕疵。您則可主張向前屋主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可依民法第354條規定、359條規定,主張請求減少價金,並負上損害賠償責任,且檢驗費用亦可主要前屋主支付,再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仲介要求退還仲介費及損害賠償

2.即使前屋主可供稱不知情,但是否為海砂屋應為仲介公司合理之查檢範圍,故仲介未盡民法第567條之調查義務。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要在訴訟中經法院及兩造認可之鑑定機關做氯離子濃度檢測,該鑑定報告才會被法院採認,沒有訴訟中做的鑑定報告,不可能成功主張瑕疵擔保請求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好:

仲介是否違反民法第567條據實報告義務及調查義務,因為仲介本身沒有判斷氯離子含量或海砂屋的專業,不能單純以有氯離子超標就認為仲介違反義務,還是要就買賣契約仲介契約動產說明書及客觀情形去判斷有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進而判斷有無違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 賣方有無義務去檢驗還是要看你買賣契約之約定,但不會影響你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1 23:12

姑且不論是否有氯離子過高之情況,若房屋有鋼筋外露等問題,可能就有物之瑕疵擔保之問題。

另外,建議還是先花點小錢初步作氯離子檢測,才可決定要如何主張權利。

最後,建議請仲介協助與賣方協調,若可以協調,不要冒然進入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是要花很多時間精力費用的。

三九 104-09-01 20:31

小弟祖父於去年過世,過世前兩年房屋交代房屋交代父親拿去過戶,父親最後用買賣的方式同時也給與祖父一筆錢。並過戶跟小弟我

原本舊家嬸嬸跟姑姑兩家人住著

現在小弟一家希望他們搬出,他們死賴著不走

一直吵房子是屬於繼承,我們無權要他們搬

請問我先寄存證信函,然後是可以做什麼動作呢?

可以換門鎖嗎?還是請法院強制執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22: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其搬遷,之後就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且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2、倘若強制換鎖等,恐發生強制罪等刑事爭議。

YC 104-09-01 14:20

我想問..

若我伯父今年轉帳220萬給我

那今年度我媽想過戶房子給我 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嗎

 

若我伯父今年轉帳220萬給我

然後今年在轉帳給我媽220萬 這樣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遺產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舉例來說,如果只有一個孩子,父母每年各贈與220萬,加起來一年可以有440萬元的額度。如果家族資產實在太多,光是靠父母贈與還不夠,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加入每年各贈與孫子220萬的行列(220萬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如果你有2個以上的孩子,220萬是贈與上限,可以選擇平均或單獨贈與其中一名子女的方式)。此外當孩子結婚時,子女也可以享有父母各贈與100萬元的「婚嫁贈與免稅額」。 你的問題一,只要你母親過戶房子價值在220萬元以內(可採每年分次贈與持分之方式),就不會被課贈與稅;你的問題二,你伯父今年轉帳220萬給你,已達到年度免稅額上限,如果今年再轉帳給你母親220萬,將課徵10%贈與稅。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連小姐 104-09-01 11:21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因為我於104/01月交屋,20年屋,交屋前有詢問房屋是否有漏水情事,屋主表示沒有(買賣合約內容亦有說明無漏水情事)。因為我生小孩及裝修(僅裝修客廳跟廚房)緣故,於104年7月25日才搬進去,於7/31晚上就遇到颱風發現有漏水(客房)情事,因為位於高樓(8樓)所以我們打算要換窗戶(因為颱風讓我覺得主臥窗戶要換隔音的,但因客房窗戶有滲漏水也一並更換),亦請仲介去跟前屋主反映漏水知情事,但是,前屋主一開始說他之前沒漏水情事,但是我們說,這明明有修補過的痕跡,屋主說不知情不合理吧,然後仲介就請抓漏師傅來評估,評估出來跟我們之前找做窗戶的來看是一樣的說法:因為房子比較老舊20年了,所以以前的技術導致窗戶跟水泥之間所造成的漏水,但是這以前有修補過的痕跡,也修補的不好~所以目前都評估只能使用做窗戶包框來改善漏水情況而已。但是已經跟前屋主說了這樣的情況,前屋主只說"窗戶部分也覺得,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也不願意出面處理",我想法只是,如果沒搬進去沒遇到下雨,我們怎麼知道會有漏水情事?而且我們搬進去是7月的事情,其他住戶也都會知道!這真的跟使用一段時間有關係嗎?另外,如果走調解會她一直不願意出面呢><"

因為我們不可能等到他願意處理才處理窗戶事宜,所以已經有請窗戶的人員來更換了,並報價針對修繕漏水須包框處理的費用以及更換窗戶的費用,因為不可能僅包框而窗戶不做更換。並請窗戶的廠商在報價單上註明修繕漏水窗戶。

颱風過後我們僅拍照有漏水部分,但是可能沒有很清楚,我不可能在等到下次下大雨再拍照存證.....那如果前屋主說已經沒有漏水事情了怎麼辦

還有,因為當初交屋時,代書沒注意到有天然氣所以沒過戶,之前我們去申請時,欣彰天然氣說,因為之前屋主有欠費,所以被拆表,要我們繳清欠費跟安裝費(因為是被強制拆表,所以要覆錶安裝要跟我們收350的安裝費,不收拆裝費)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前屋主要負責吧??((前屋主認為沒結清應該是無法轉移給我們,所以,不願意支付。))但是,如果當初在交屋時,代書有針對天然氣做過戶,前屋主就必須先繳清這些費用不是嗎?!

因為仲介說,天然氣這部分是售後服務,屋主沒要求是不會去注意要過戶天然氣,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一直採不想負責態度,看了其他人諮詢部分,針對上述滲漏水事宜僅能做瑕疵擔保而已?無法減少買賣價金嗎?

努力這麼久才終於買了房子貸款壓力還在...竟然遇到這麼多問題><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在煩請律師們細心解答,感謝。

 

你好:

漏水部分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若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減少價金部分通常會依據修復費用來衡量減少的數額。 危險移轉前(點交前)的瓦斯欠費由前屋主負責,雖然契約沒有約定要過戶,但可以透過解釋的方式認定前屋主有配合過戶之義務。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依正常途徑主張權利。

屋主有瑕疵擔保責任,可向其請求減少價金,依具體狀況,仲介部分可能也有過失,也有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您,盡量與賣方協調解決,不要輕易提起訴訟,以降低損失為目標,若提起訴訟,法院將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您除須支出高額之鑑定費用外,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及給付法院裁判費,不一定真的核算,可能較自己修繕完成費用還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您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在進入訴訟程序,漏水部分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減少價金,對方已經在買賣契約表示沒有漏水,因此漏水部分對方要負責,至於瓦斯欠費則屬前屋主需負責範圍,如果您幫忙繳交以後可以依據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賠償

AJ 104-09-01 10:55

請問父母親還健在,有2個兒子。房子登記在母親的名下,母親想將房子賣掉後的錢,全數贈與其中一位兒子。

請問這樣會有財產分配上的法律問題嗎? 沒分到的另一位兒子是否可以提告?
謝謝

如母親還在世, 有自行處分財產的權力

另一位沒分的, 無任何權力要求

繼承人生前處分自己財產自由的,但贈與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財產要算為所得遺產一部分

您好,您母親還健在,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您母親可以自行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如果日後母親過世而你們開始繼承時,該之前的贈與其中一位兄弟的財產,如果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你們在算遺產分配的時候可主張歸扣,也就是以後可以主張那位已經受有特種贈與繼承人,之前受贈與遺產也要算一份,所以分遺產時要把那部分扣掉。

Alice 104-09-01 10:04

請問若自己的父親有積欠銀行債務土地房子也有被法拍,目前父親目前還健在,母親是保人(因還健在無法申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但由於母親的帳戶會不時被凍結無法提領現金,因此擔心自己是否銀行也不能存過多的錢? 因此想詢問如下問題:

1. 我的帳戶或個人資產是否最好別超過多少錢?有無門檻?若被凍結有無方法搶救?

2. 我能否購買儲蓄險? 若購買儲蓄險是否最後欲領出的保險金會被扣押?

3.我能否做一些投資?例如外幣/黃金存摺/股票/基金? 外匯帳戶是否有被凍結的危機?

謝謝!

一、母親被扣是因為她是保人,並非因為她是配偶。若母親並非保人,你父親的債還扯不到她身上。

二、是以,若你並非父親的連帶保證人則不需太過擔心。

三、你父親的債你無義務代償,除非你自願擔債。

四、若為卡債一般不會找黑道,若對方找黑道你找警察處理即可。

五、不要亂簽名或蓋章,保證人就是亂簽名蓋章的結果。

六、還有就是投資理財還是靠自眼光就好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若您非父親債務之保證人,則父母之債權人並無法對您主張任何權利,您應無任何帳務上之問題。

您好,您父親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您沒有為父親簽署保證人等作保行為,父親任何債務您皆不用負擔,所以您的帳戶、個人資產、儲蓄險等等或是想做其他投資街都可以,不用擔心會被凍結。

 

miki 104-09-01 09:39

請問專業的律師,我們之前四戶拆屋還地一案被判一戶駁回,另外三家必須拆屋還地,我們律師說上訴和繳保證金期限是10天,如果上訴輸了保證金會被沒收當做拆我們房子的錢,幾百萬保證金對建商來說是小意思,我們小市民是要借都很難,輸了不但拿走我們唯一的積蓄,還要沒收借來的保證金,這是逼我們走上絕路嗎...

1.想請問上訴敗訴,反假扣押的保證金為什麼會全部被沒收呢?

2.我們律師說要在10日內決定上訴,法院判決出來已經五天了但是律師說還沒有收到判決書,要我們耐心等,等於我們在看不到判決書的情況下就要決定要不要上訴嗎?請問10日或20日到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呢?

 

非常感謝回應的律師們!

你好:

為免假執行所提供的反擔保不會被沒收,但是你要回提存物必須依照提存法第18條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辦理,若對方有向法院行使權利,你就沒辦法取回提存物。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准用第440條規定上訴三審必須在判決送達後20日(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所以是收到受翌日起算)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還要計算在途期間。 都已經委任律師了就要相信律師的判斷,沒有信賴基礎律師很難繼續處理。

 您好,

一、保證金的意義在於為了不讓對方所聲請的執行繼續執行,所以必須要提供擔保,基本上不是法院沒收,而是被對方行使權利。

二、收到判決書後計算20日內可以上訴。

三、第一、二審判決不知道如何?為何敗訴?因為您沒有針對實體部分詢問,卻有些許抱怨,實在無法協助。如果都請同一位律師都敗訴,則應該多詢問幾位律師,再決定上訴方向。

四、歡迎來電安排面談諮詢。

gentlelip 104-08-31 10:40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31 11:00

您好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 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
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明。倘遺囑,多所增刪塗改,卻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依上揭規定,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囑方式,即非無疑

                                         陳律師 0972367907

你好: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除非書面特別約定,否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你們7年前已經就分割遺產事宜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必須依照遺產分割協議履行,與遺囑有效無效沒有關係。你只能請大姊給付未付的金額或追回挪用的款項,並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遺產分割協議無特定格式,口頭達成協議亦可。 依照你們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全文並且簽名,倘若未完成法定要件,當然不生效力。

2、倘若沒有遺囑,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以協議的方式來決定遺產分割,否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已經經過協議(不論書面或是口頭都可以),則除分另外涉及不法,否則就能拘束全體繼承人。反之,則可以以繼承權遭侵害為由,要求賠償

4、惟,所謂繼承權遭到侵害,是有時效限制,必須於知悉2年內提起,故而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有困難。

5、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如何提告為佳。

 

gentlelip 104-08-31 10:18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miki 104-08-31 00:49

事由: 建商不當購地, 對租地建屋戶(四戶)興拆屋還地訴訟.

我們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有租地建屋之事實達數十年之久. 原始地主及其繼承人也未曾對這四戶租地建屋戶提出還地之訴訟. 建商於中華民國102年購得土地後, 用盡手段要求租地建屋四戶人家賣房, 而後興拆房還地訴訟. 一審判決出來是卻是現四住戶必須拆屋還地於惡質建商. 我們為新北市奉公守法的小市民, 房子被建商假扣押, 急需有正義之律師協助, 幫忙我們保留一個棲身避雨的家. 

本四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當時在購買時有依法辦理過戶與繳納房屋稅和契稅之事實. 

原地主賣地並未依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優先購買權)告知現有地上物住戶, 就賣給建商, 使我們可能失去唯有之棲身避雨的家.

建商在訴訟其間不斷對我們這四戶施壓,其手段包含將拆屋之重機械移至我們的房屋旁, 讓我們每天提心吊膽, 擔心自己出門後, 唯一的棲身之地就被建商損毀. 現一審後, 更經由其律師語帶威脅的告訴我們說如果我們上訴及反假執行, 上訴如果輸了, 保證金就會被沒收當作拆他們房子費用. 這假扣押的金額對建商而言微不足道, 但卻對我們是筆沉重之壓力.

對這樣惡質的建商, 請問有沒有地政律師可以提供幫忙,或訴之媒體 ?

感激不盡! 

你好:

建議你先在20日之法定上訴期間內,趕快攜帶完整資料(包含租地建屋契約、給付租金證明)及第一審判決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權益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地建屋與能適用民法426-1條規定還是有差距,應該綜合判斷我方權利來源為何?

2、上訴屬於我方的權益,與執行拆除的費用無涉,不應該受到對方的影響。

3、不過有關於案情的部份,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又此類案件不宜自行處理。

 

 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可以討論研究看看。

阿德 104-08-30 21:46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你好:

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你必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這是提請訴願的先行程序,必須要作才能提起訴願。  若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則需要向地政事訴所提起訴願,無效果再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之行政處分(就是你認為地界在哪邊比較正確)。 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30日內為之,切勿遲誤訴願期間。
阿德 104-08-30 21:25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21:4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此類糾紛,現行法制下沒有救濟方法。 與臨地關係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所占之部分不大,則建商請求拆屋還地也不一定會成立,就看將來如何主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德 104-08-30 21:13

82年政府土地重測,我家土地因凹凸不平減少了4.5坪,當初父親不知道能申請土地複丈,今年父親過世土地由我繼承,最近右鄰地要進行都更,建商寄信說我房子侵占他們的土地,他們有權強制拆除嗎??他們沒有重測,怎會知道我們占用坪數呢!

鄰地則因土地買賣而重測,測量結果跟82年重測不同,於是我花4000元申請複丈,可是測量人員還是同一位,結果也越測越少,這樣我家不是變更小了

我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甚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蘇小姐 104-08-30 18:46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蘇小姐 104-08-30 20: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 ... (恕刪)

你好 請問 數額及動產限制是,請詳細說明,謝謝 (居留證申請中,身分證申請年限不夠,尚未取得)

蘇小姐 104-08-30 2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30 23:43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09 13:23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蘇小姐 104-11-09 13:15

你好

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

請問:1.目前 依親居留 ,是否一樣 (居留未滿183天) 

        2.折算現金分配----請問動產 依何作 折現計算 (1.公告價2. 附近實價登錄交易價 嗎)

夜神月 104-08-30 18:02

房屋拆除天篷後  發現天花板 有嚴重的鋼筋外露、 水泥脫落 ,隨時可能砸下來, 前屋主卻說只賠償10萬,還說 跟仲介說過這間房子有氯離子,但不至於危害人體。屋況說明書則是寫  是否驗過氯離子檢測 勾否,是否為海砂屋也勾否。  所以 問題:

1.是否可要求更高的賠償,如果對方不賠,最後上法院,贏面是哪一方

2.如果上法院,這種判決通常都是拖多久才能落幕

3.如果去土木技師公會檢測是否有氯離子含量,含量如果過高,可以退屋嗎?並請求其他後續賠償

夜神月 104-08-30 17:57

房屋拆除天篷後  發現天花板 有嚴重的鋼筋外露、 水泥脫落 ,隨時可能砸下來, 前屋主卻說只賠償10萬,還說 跟仲介說過這間房子有氯離子,但不至於危害人體。屋況說明書則是寫  是否驗過氯離子檢測 勾否,是否為海砂屋也勾否。  所以 問題:

1.是否可要求更高的賠償,如果對方不賠,最後上法院,贏面是哪一方

2.如果上法院,這種判決通常都是拖多久才能落幕

3.如果去土木技師公會檢測是否有氯離子含量,含量如果過高,可以退屋嗎?並請求其他後續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0 18: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確認是否屬於氯離子過高,且是否會危及結構安全和前屋主之前是否有可能知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若有證據證明前屋主知悉氯離子過高,仍勾選否,則似有刑事詐欺之問題;若確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若欲解除契約,須證明無法修復達影響結構安全,方有解除契約之機會,法院於開庭時亦會要求再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氯離子過高之嚴重程度及有無修復之可能,需花費法院委託鑑定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成本不可謂不鉅,是否提起訴訟亦須加以考量訴訟成本及訴訟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先請鑑定公司進行鑑定,倘若有危害人體或結構就應該解除契約並且要求對方賠償

2、此類案件訴訟期間都不算太短,至少要有1年的心理準備。

3、建議可以備妥資料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利訴加快訟進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夜神月 104-08-31 10:20

1.律師律師 我發現要驗 氯離子的費用太貴 如果我不驗 直接向前屋主索賠更高的價格可嗎,因為看的到地方 水泥嚴重剝落 又 鋼筋外露。怕前屋主不想陪很高的價格

2.問題2 請問一下賣房子的屋主 要在賣屋前  有義務 先去驗是否為海砂屋嗎 

xin ru 104-08-30 12:29

媽媽因為哥哥夫妻倆關係

夫妻倆常常吵架  哥哥也跟媽媽沒交會

因為哥哥老婆從中挑撥離間  

搞的一個家不像家

恐嚇姐妹不準回去

動不動就恐嚇方式 要打人

只要我們姐妹回娘家看媽媽,那晚可沒寧靜

夫妻倆就在樓上吵鬧

媽媽隔天又有工作  吵到受不了  搬出來

所以媽媽傷心搬離開哥哥居所

夫妻倆常常為錢吵  2個都死愛面子

哥哥沒錢買工具或繳款就找媽媽先墊

候2008年他老婆那時也只是女朋友,也不工作,媽媽還拿錢給她買飯吃

(2003年當初買房是媽媽出頭期款,哥哥無法繳貸款也是媽媽想辦法繳)

大概2010年左右,後來房子又被借二胎那也是找媽媽當保人

連辦個人信貸也是當下媽媽辦

因為哥哥自己有欠信用卡

但買屋時是用哥哥名字

現在媽媽自己在外租屋也5年多,從未見哥哥來探視,一通電話也沒

當媽媽車禍受傷,哥哥夫妻倆都知道,卻沒良心的,也沒來看媽媽

哥哥竟然在外跟外人說是媽媽自己搬離開家裡

我媽媽怎麼會養出這樣的兒子

娶個老婆  完全不管媽媽死活

媽媽人好就該被這樣欺負嗎

我想問

有什麼法律途徑

媽媽是2010年7月初搬出來的

母親目前63歲靠退休金自己養自己付房租

我跟大姐都嫁出去,但我們常常去看媽媽

陪媽媽

哥哥是裝潢老闆,

我不知道該如何是好面對這種情形

像這樣不孝子

該怎麼做……

媽媽後來也後悔以前買屋沒用自己名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請求哥哥應與你們平均負擔媽媽之生活費

2、哥哥夫妻若涉及恐嚇情事,可具狀提出恐嚇罪告訴。

3、如媽媽可證明房屋頭期款及貸款均係自己支出,可考慮提起返還房屋之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曾小心 104-08-30 06:18

小弟遇到了大問題!想請高手解析一下,
我跟弟弟跟2位叔叔共持分一塊土地
(我跟弟弟55/ 2位叔45)
但地上房屋是我跟弟弟跟奶奶持分
(我跟弟50/ 奶奶50)好複雜!
2位叔叔有繼承另一棟房子所以這棟我們才會比較多.
之前我們只停一台車,房子只有奶奶住,其他地方都被叔叔堆雜物,或停車子,現在我弟弟要使用再停台車子,?被阻擋,說要我們前一台車子移走才可停。其實房子四周空地有快20坪。我們不理他們,結果一堆小動作如輪胎消風等。
最後還說我們使用沒經過他們同意……。
我們原本想說全賣給他們,?說持分的不值錢.要便宜才買,換我們說那我們市價買,卻說不賣或要高價才賣,因為我老爸早走,奶奶偏心,所以這問題一直無解,車子也一直會有小損害……
現在另一位叔叔中風了.竟說要搬來跟奶奶住...我心想有經過我同意嗎?到最後我是不是要拿一筆錢請他搬走?
抱歉文長……請求幫忙,快精神耗弱了。
先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0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訴請法院進行共有分割

2、屆時可以以變價分割的方式處理。

曾小心 104-08-31 00:51

 感謝回覆.

再次請問.要變價分割有限定持份比例嗎?

因為房子的部分比例是50/50.還是沒有限制比例?

再次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31 10:50

您好:

針對車子毀損的部份,若確實是他們所為,您可以向您的叔叔請求損害賠償或控告其毀損
共有物的部份,確實建議訴請分割會是最佳的處理方式,不管是要原物分割變價分割皆可,亦不限制持份比例,因共有人本得隨時訴請共有分割。 

曾小心 104-09-01 21:49

 最後請問.

現在人已搬進來住了.我要如何預防長久住下去.

或以後還要拿錢拜託他搬走.

謝謝

 

104-08-30 01:34

我朋友要離婚請我們去幫她搬家.房子是她老公婚前買的.由於我們去幫他搬她搬東西.她老公說要告我們私闖民宅跟偷竊請問我們幫搬家有法律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0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兩人未離婚,且仍在同居,則不會構成犯罪。

2、不過建議應該全程進行蒐證,以求自保。

小咪 104-08-29 17:45

我跟我男朋友交往了8年,看著他的哥哥沒工作在家每天喝酒,他哥哥只要遇到不如意的人事或是跟家人吵架,就會拿菜刀威脅要殺人,雖然真的沒有造成傷害過,但是我已經每天提心吊膽擔心著有天萬一吵架後他失控失手傷害了他爸爸或是我男朋友甚至是我?我覺得跟他住在一起很害怕很沒有安全感,我男朋友又是一次一次的原諒他,請他自己找房子住也不願意,我該怎麼做避免傷害發生?

請男朋友搬離開到別的縣市重新開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

對方的行為已經造成您及男友情緒上不安及惶恐,已經觸犯刑法305恐嚇危安罪,建議先將對方威脅傷人的畫面以錄音錄影紀錄,請您男友直接向警方報案並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護您與男友的安全,亦可考慮向法院提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Nicole 104-08-29 14:26

您好,

我是因為裝璜房子疑似將地板水管弄破致樓下漏水,換過水管還是漏,發現是隔壁的鄰近水管也有破,那挖開隔壁水管時不慎將樓下天花板震裂受損,請問我需要將樓下天花板修復嗎?因是開挖隔壁水管時破損的,隔壁也需一併負責嗎?但因工程是我找人來做的,我就該負全責嗎?

你好:

若水管漏水都肇因於你裝潢所致,你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若是僱傭關係,造成樓下住戶天花板毀損是你僱用的維修人員所造成,所以你可能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規定與維修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樓下住戶損害。若是承攬關係,則由承攬人負責。 毀損的情形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責任歸屬(例如本來有舊有漏水毀損,這部分要求隔壁鄰居負責,你可以只負責修補時的部分)。 若是裝潢前就有漏水情形,由於你是為了維修隔壁住戶管線漏水所致,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維修費用可以轉向管線漏水之隔壁住戶請求。
饅頭爸 104-08-29 12:23

如標題,小弟去年購入高雄大社某間房子,當時以198萬現金委託代書買入,但問題來了:

1.當時這筆錢為媽媽出的(說給孫子的禮物),所以權狀在她手上,不過是登記我本人名子,

   現在小弟想開早餐店需要資金,想以這間房子抵押借款,但數個月前因婆媳問題導致我們夫妻

   與媽媽決裂,所以想拿回權狀是不可能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呢?(以上網看過有關補發的知識

   ,但大都是數年前的資訊,不知現在有否改變) 

   小弟手上有: 印鑑證明,身分證那些是一定有的,這樣貸款是否就是缺那紙房契呢?

2.當時購屋資金為母親支付,但我們雙方沒有立借貸證明或還款證明(當時是說要買來送我們)

   那假設能以這間房子做抵押借款,事後被得知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權狀登記所有人

   為我自己)

  以上,至於能否直接向我母親要回權狀這個假設是不可能的,因為想開間早餐店一直是我們夫妻

  夢想,但是我母親極力反對,加上婆媳之間問題自古以來已數之不盡,小弟當然是選擇支持自己

  老婆,但礙於小孩剛出生,存款吃緊方出此下策,希望各位不吝解答! (若有熟悉高雄銀行可以申

  辦者更加) 感激不盡!!!

Susan 104-08-29 01:36

您好,

最近因為家中裝潢,因為工人施工不慎造成樓下漏水,我們在發現的第一時間就有跟樓下太太說這個我們會修繕到好

不過因為漏水的點沒想到有兩個,而且都須要等水泥層的水分乾掉才能進行修繕,再加上樓下的住戶只允許我們每周四進入幫忙修繕,所以修好兩個漏水點+換新天花板+油漆與所有修繕等工程花了78天,現在已經修繕完畢,

修繕的過程中我們確定樓下的住戶除了天花板以外沒有其他的損失,牆壁地板以及家具衣物等等,都因為發現的早,沒有造成損害

不過樓下太太最近卻來要求我們要賠償她的損失,說我們都沒有慰問她(但事她常常不在我家樓下,找不到人)也沒有道歉(漏水的時候有道歉,還幫他把整個衣櫃的東西來回搬了幾次,公用電等雜費的收取輪值也跟他交換了)

樓下太太列出的東西有:

包含當初幫她處理漏水時她自己提供的毛巾與臉盆都要換新的,以及要賠償她住宿費用(但她沒有因為漏水去住飯店,她有另外的房子),他原來請的終點女傭的費用也要我們支付,以及精神賠償等等總計約快要十萬元

請問這樣的要求,我如果置之不理的話,將來她走法律途徑的時候,對我來講會不會有甚麼不良的影響?

或者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03:40

您好!

對方如果要求償,需先能證明損害金額,且要能證明損害與漏水有因果關係。 如果進入法院,依您所述目前的請求金額必定會大打折扣,且精神賠償通常無法獲准。 但鄰居間以和為貴,給個紅包,誠心慰問一下也許可改善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告,若覺得對方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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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104-08-29 19:30

謝謝兩位律師的見解,

目前在對方沒有實質的動作,只是發發訊息來騷擾的狀況之下,我也不打算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漏水的部分我們家已經修繕好了,如果之後沒有其他的問題產生的話,我想事件應該就會告一段落

若是對方有進一步的動作,例如說她要走法律途徑之類的,再來說吧...

紹宇 104-08-28 22:58

因這幾年高雄的房子每逢下雨.隔壁地板都會有嚴重積水(因為幾十年沒人住.窗戶都掉了).導致連帶我們家也開始有漏水滲水的問題.請隔壁來都只會簡單的處理.請問我可以要求索賠嗎?

在請問台北的房子因為樓上裝潢完後.每當下與我家廚房就不停的滴水.已有請里長處理.但是樓上的住屋者.因為精神有點問題所以自己住.而無法溝通.也都不處置.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而過年前樓上住戶有親戚來.我們有說漏水的問題.有留電話說過年後要解決.聯絡後都不予理會該怎麼辦?

紹宇你好:

有關漏水的問題可以先請抓漏師傅來評估一下漏水的原因以及修復的金額,若漏水的原因是在隔壁或是樓上的話,經申請調解不成後,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或容忍原告進入房屋修繕以及損害賠償,等到法院判決勝訴後就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把漏水修好以及給付賠償金、代墊費用

以上供參考。

你好:

先確認漏水原因是否是該住戶所造成,如果是共同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是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是你自己使用之管線造成,則由你負責修繕,共用管線則由住戶共同負擔。 若確實是樓上住戶造成,可以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由對方府單修繕費用。 若長期漏水均不改善,你還可以居住安寧受到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另外,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可以進入漏水住戶之專有部分進行修繕,對方不得拒絕。 建議你先請管委會協調或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7: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可考慮先委託修繕公司估價,若維修金額不高,可考慮自己盡速花錢維修,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很有可能超過您維修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多方面加以考量之,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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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恩 104-08-28 19:03

我想請問之前的屋主是我親戚,合約書是用贈與方式過戶到我的名下,

雖然說是贈與,不過那時候我母親有轉帳給我親戚一筆錢,

那現在我母親有權利把這間房子過回到她自己的名下或是做什麼動作?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8 20:48

您好,若您係房屋所有權人,母親未經您同意無法擅自過戶

然若僅係借名登記在您名下,母親為實際之所有權人,母親可能或主張其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房屋所有權人,非經您同意,母親無法擅自過戶您之動產,除非母親主張為借名登記,並提出相關事證,惟您亦可加以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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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恩 104-08-28 21:08
但我母親有跟我連絡說她有去問代書
說如果錢是由她出的,那她是有權利過問的。
那如果我要看我是不是所有人還是借名登記是要看所有權狀上面就可以了?

黎恩你好:

若你母親真的向法院提告主張當初過戶給你是借名登記,現在請求返還的話,你還是必須到法院上說明房屋在你名下後都是由你負責管理或繳納相關稅捐以反駁借名登記的說法,才能確保房屋在你的名下。

以上供參。

潔西卡 104-08-28 18:52

被親戚利用 拿房子貸款還借二胎 因不想一直拖下去 也不想重蹈覆轍

打算打房子賣掉 結果當初講的很好聽 賣掉她會搬走

現在因為仲介公司找了不少客人去看 他大概開始害怕吧

講了一堆威脅的話 不准再帶人來看不然換鎖 或是死給你看之類的

好不容易有人出價 他卻講這樣 我們該拿她怎樣?

不搬走我永遠無法賣  要是賣了 她在裡面搞自殺或是破壞房子

而且她信用破產 沒有任何東西 要是到時候要求償也沒辦法

我豈不是鎖失慘重  幫別人背債 原本好的房子變這樣

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快速強制她離開?

因為我上網查了一些文章 有人有類似情況 但是報警也沒有用 他們不受理?

求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2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搬離,之後可以提告遷讓房屋訴訟

甘先生 104-08-27 15:03

兩個多月前有借朋友30萬元現金,同時也有要他簽了30萬元本票,以及有要求他要在本票的每個欄位上蓋手印,本票到期日為2015/8/15,到期後我持續向他追討30萬元但他就是用各種理由不還錢,據我所知他名下沒有任何汽機車也沒有房子,他銀行戶頭的使用都是借用他爸的帳戶,他本名下也無任何開戶帳號,請問像他這樣持續拖欠已到期的債務,我持有他當初簽的本票能用何種法律途徑來像他索討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2、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涉及詐欺

甘先生 104-08-27 14:52

兩個多月前有借朋友30萬元現金,同時也有要他簽了30萬元本票,以及有要求他要在本票的每個欄位上蓋手印,本票到期日為2015/8/15,到期後我持續向他追討30萬元但他就是用各種理由不還錢,據我所知他名下沒有任何汽機車也沒有房子,他銀行戶頭的使用都是借用他爸的帳戶,他本名下也無任何開戶帳號,請問像他這樣持續拖欠已到期的債務,我持有他當初簽的本票能用何種法律途徑來像他索討錢嗎?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7 18:02

您好,可以直接依據票據法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8: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您本票至法院聲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之,惟若對方無財產,您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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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聲請本票裁定,於裁定後,就可以查他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或許仍有可執行之物。

您好,您可持本票到法院聲請裁定,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查對方財產,確定後並得強制執行,若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日後如果他有工作的話,您可以聲請扣押他的薪資所得。

 

甘先生 104-08-27 14:47

兩個多月前有借朋友30萬元現金,同時也有要他簽了30萬元本票,以及有要求他要在本票的每個欄位上蓋手印,本票到期日為2015/8/15,到期後我持續向他追討30萬元但他就是用各種理由不還錢,據我所知他名下沒有任何汽機車也沒有房子,他銀行戶頭的使用都是借用他爸的帳戶,他本名下也無任何開戶帳號,請問像他這樣持續拖欠已到期的債務,我持有他當初簽的本票能用何種法律途徑來像他索討錢嗎?

貝兒 104-08-26 21:05

請問:

我與前夫已經離婚,前夫於104/6/10意外過世,目前兩個小孩未成年監護權在我。

房子土地繼承人為小孩登記後是為孩子名字,現在小孩奶奶說他要去法院升請孩子的特別代理人來跟我簽協議,說他要預告登記,由於房子土地是前夫從公公那繼承,現在又留下給孩子的,前夫媽媽已經跟我公公在很久以前就離婚了,他還有權利回來干涉嗎?他有權利當孩子的特別代理人嗎?

 

去法院,法官會讓他當小孩的特別代理人嗎?會讓他預告登記嗎?我該如何阻止他的這些行為不被法官答應呢?

你好:

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1  項之預告登記請求權,係在保全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亦即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之規定,尚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無法單獨辦理。 你前夫死亡後,子女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優先於前夫之父母,所以前夫之母親並無權利主張繼承前夫之遺產。更何況前夫之母親早已與前夫之父親離婚,更無可能主張對遺產有任何權利存在,根本無法聲請預告登記。 再者,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你並無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但若你行使親權有不當或侵害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對方可能會聲請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並聲請改定監護人。
貝兒 104-08-30 00: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律師你好,謝謝你的回答,你所提到的他可能去升申請變更監護權,孩子奶奶之前有去申請,但是在去法院開調解庭的時候他又不要了,所以現在孩子是我帶回照顧…他要求要看孩子我也是有讓他看。

現在孩子的奶奶百般阻擋我辦理過戶勞保還有保險理賠的部分,前夫公司要我提供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謄本,我跟他要他都不給,戶政事務所說我也不能用孩子名義去申請除戶謄本,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請嗎?

房子貸款繳清的塗銷他奶奶也不給我,在他去申請特別代理人開庭時,我能跟法官說他奶奶的這些行為一直阻擋我嗎?能要求他拿出來嗎?

 

 

 

 

天使 104-08-26 18:09

律師你好:

           請問我媽欠銀行錢,而銀行找我清償請問在法律上是否有還款的必要?

           如果還了一家銀行的欠款是不是會導致別家連鎖催討?

          我自己本身有房子,銀行認為我媽卡債的錢是給我買房子的所以打算對           我提告     以上

         懇請律師解答~~~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26 18:48

您好!

法律上您沒有幫忙清償義務,但若您願意代為還款,還是有清償效力。 不會因為您清償一家就需負責每一家,但別家債權人也有可能懷疑您房子資金的來源,不過債權人要主張詐害債權仍有相當難度。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律師 104-08-26 22:34

若您非保證人,您母親在世時就沒理由要您替她還債。另外,卡債是可以解決的,請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資格,會免費指派律師替您母親辦理更生清算程序。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Ballma 104-08-26 10:37

請問:
我先生有欠銀行/信用卡約二百萬。但他人在大陸,失業中,無法親自協商,近日屢屢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是銀行催款通知。我先生總說他會處理。我不是他任何債務的保證人
房子是婚後買的,登記我的名字,每個月也都是從我的帳戶扣款。房貸500萬,目前還剩105萬的貸款房子目前市值約900萬

朋友A建議我,找某親戚將房子質押設定1000萬給他,這樣倘若法院要處理債務而須將房子法拍時,第一順位貸款銀行,第二順位親戚,到第三時已經沒有錢可以給,這樣可規避掉將lose掉房子

朋友B解釋說,沒必要將房子質押設定債務是我先生的,且我還款正常,未曾拖欠過房貸,第一順位的房貸銀行不會同意將房子法拍。我先生的債權人不可能拿走我的房子

請問,究竟我該如何才能保有我的房子?

沈恆 (沈律師) 104-08-26 10:49

您好!

房子是您的,您先生的債權人無法主張拍賣您的房子來償還先生的債務,虛設抵押權沒有必要,況且虛設抵押權也是無效的。 但如果您本人有債務,您的債權人就可能拍賣房子,不會因繳款正常第一順位銀行不同意就不法拍。 只要您本人沒有債務清償,沒有人可以隨意拍賣您的房子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既然債務人是您先生,且您非保證人,則先生之債權人自不得對您之財產主張任何權利。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修改為一身專屬權,所以即使房屋係婚後所購買,亦不至受影響。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6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夫妻債務各自獨立,所以若所有權人係您,先生的債權人沒辦法就您房屋執行。

Jiang 104-08-25 23:00
透過房仲購買房子,也有履約保障,已經過戶尚未交屋。 在驗屋階段發現有問題,後來證實為氯離子超標,所以要解約。 請問符合契約書條件的話是直接可以解約,還是得透故調解,法官判決後才得以解約,並且拿回已付出的金額呢? 買方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5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照契約約定之解除契約方式請求解除契約之,通常需先發存證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5 23:10

您好,若契約規定綠離子過高可以無條件解約,則可以依據契約之規定解約

解約後需要回復原狀,但若對方不理會,就需透過法院。

不過因為買賣雙方有透過履約保證,故若真有綠離子過高之情形,履保通常會將價金先卡住,故不用太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