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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105-07-04 16:41

去年9月16日夜間我於高速公路內車道撞上酒駕不明原因失控翻覆於車道上的前車,對方駕駛到院前死亡(無法得知是翻車時死亡還是二次事故死亡),因當時為夜間無照明,車鑑會初判與覆議結果皆認為我無肇事責任,肇事主因為對方不明原因翻覆所造成,且檢察官對本案子認定不起訴處分,原因為我方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認定有違反交通規則,且與死者死亡原因有因果關係,但對方提出再議,那問題來了:

1.如果我已無肇事責任那還有所謂過失嗎?

2.以路權來說,本因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亦必會遵守交通規則(此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亦有提出),怎麼證明我有過失致死

如此再議成功機會高嗎?

756123 105-06-13 19:59

我爸媽在我小的時候向銀行借了數十萬加上卡在債的樣子,我最近是高中的畢業生,我未來打算就讀某科大的夜間部,打算半工半讀,但最近想要去郵局開戶,卻想到父母在銀行債務,我問高中法律的老師他說:如果我開戶的話,可能裡面我存的存款會被銀行查封,而且我大學還要就學貸款

我想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銀行會真的把我的戶頭查封嗎?

我很怕到時候我工作存進戶頭裡

結果我戶頭裡的錢被銀行查封

拜託各位律師解答

也很謝謝你們把文章看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20: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母親之債務與您無關,不會查封您個人之財產,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756123 105-06-13 21:04

那之後他們不在的話,是不是3個月內去法院申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3 21:14

您好,

 

您父母之債務跟你毫無關係,你名下之財產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ess 105-05-22 16:41

居住於社區,對面的鄰居家中的狗白天在家中無人時會不定時的叫,時間從數分鐘到數小時都有,晚上叫的情況較少,還有鳥叫聲也是不定時的叫,本人工作有時須輪班(白天睡覺),假日白天也受干擾,老婆身體不適在家休息也被吵,因此生活及情緒受報影響,已請社區主委反應無效,本人並不想報警,因為警察只會勸和不會開罰不會有任何改善,??請問:

1.這樣提出民事訴訟有勝訴的把握嗎(非夜間)?

2.該如何搜證才是有效證據(分貝計,錄影)?

3.須找鄰居(幾名)連署嗎?

4.請律師費用約如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2 17: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蒐證之後向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舉或是直接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2、費用的部分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

1.對方飼養寵物造成噪音的行為,恐觸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0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及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寧。」,但這些都屬於行政裁罰部分。

2.建議您先將對方寵物造成噪音的情況以錄音錄影方式留存,並同時在螢幕上顯示分貝計,並附上透過里長及警方協調溝通無效之證明,有其他鄰居作為人證更好,並檢具您因為噪音影響精神之醫師證明,即可以妨害安寧侵權行為作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噪音的話我上次有查過判決研究了一下。

二.如果是自備音貝器,有二個問題,第一個是曾有判決質疑這個分貝器並不是公家的設備,不採信它。第二個是音貝器無法證明音源是從那個地方發出來的。

三.噪音訴訟可以參考的判決比較少。對於音源方向的部分,有看過打贏的是找人證,也就是說找朋友來家裡,然後讓朋友當證人證明這個聲音很吵,很難忍受。

四.日間的案件應該更少。

五.訴訟以外 可以考慮搬家或是裝隔音設備。

六.民事訴訟律師費用在北部的話一個審級至少是五萬八千元,這個你要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Chuchu 105-05-18 16:32

去年九月因夜間兩點到朋友家,路邊停車完下車後,發現宵夜沒拿,轉身返回車上,此時一台警車經過,下車要我出示證件,我因個人因素心情不佳,口氣不好(但並未辱罵警務人員)最後仍是有出示,然後我再次詢問員警,我是否可以離開?!他回答“可以”…我轉身離開約三步(背對員警)此時想一整天事事都不順,就碎念今天真的很靠杯…此時員警衝上來攔下我,告我妨礙公務!當時我馬上提出,我並不是在罵他…而且我也已經與他確認過我是否能離開…只是自己心情不佳的口頭禪並未針對任何人…可是警員仍堅持認定我就是罵他,帶我進看守所

 

此案件在檢察官開庭時,檢查官有詢問過員警,是否也認為我說出“靠杯”兩字時聲音已經很小,員警也承認,但4/13我仍收到檢察官提告書,昨天第一次開庭,想詢問律師大大意見…當初檢察官在詢問案件時,是否也算認同我並未針對員警,但最後仍是提告,我該怎麼提出相關證明?!

 

另外,我原定7/1出國,這案件是否可能造成我限制出境?我該如何確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7:09

您好,

 

1、從檢察官訊問之問題無法得出其認同您無針對性,可請求法院調取當日之錄影畫面,還原事發經過,若無錄影畫面,也無從證明您有妨礙公務之行為。

 

2、您沒有被限制出境,仍然可以出國,若出國時間與開庭時間衝突,可具狀敘明理由向法院請假。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8 20:10

您好!

您應是被告侮辱公務員罪,仍有爭取無罪的機會,此罪刑度不高,不會限制出境。起訴後可請律師閱卷,協助確認證物內容以利答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8 21: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員警應是認為您有侮辱公務員之情況才會對您提出告訴,但依您所述,您當下的情狀並不是針對該員警或是其職務,單純只是情緒上的發洩,應不至於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8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未被限制出境,仍可出國,目前您可綠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無罪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8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未被限制出境,仍可出國,目前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無罪之判決。

105-04-28 22:00

律師您好:

夜間騎乘騎車逆向行駛(雙向各僅一線道且非十字路口)之機車撞上而骨折送醫開刀, 經過警方初判表為對方未依規定行駛並跨越雙黃線駛入我方車道(我方則尚未發現肇因亦未有超速等行為). 交通事故分析則因為責任歸屬明確而尚未申請.

目前爭議點主要在醫療費用和精神賠償不願意且無力賠償, 因為手術醫生判斷傷勢應當使用自費固定材料避免術後鬆脫, 但對方知悉後表示應該使用健保即可, 表示未先通知對方且應當自行支出.

請問若不得已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法院會主動申請交通事故分析, 是否有可能因為有1%肇事責任而被檢察官起訴? 另外醫療費用自費之主張法官將會如何見解呢? 感謝您的耐心閱讀與回答.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9 03:36
回覆 信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夜間騎乘騎車逆向行駛(雙向各僅一線道且非十字路口)之機車撞上而骨 ... (恕刪)

你好,回覆如下 :

 1、

依你所述,倘若對方堅持對你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縱使你的肇事責任輕微,確實仍有機率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2、

以我處理車禍案件的經驗,通常來說,鮮少遇到對方很乾脆、主動說要賠償你一切醫療支出及慰撫金的,頂多要保險公司和被害人聯絡,即已稱得上所謂「有誠意」,所以關於這點,我認為你不用太過擔心,此為人之常情,若屬於你在法律上應得的權利,日後仍可藉由訴訟程序索償回來。

3、

所謂醫療費用自費部分,若屬於必要支出,依損害賠償法則,仍係對方應負之責任範圍,舉例來說,若你的傷勢需要持續復健,那日後復健費用,亦可要求對方賠償;又例如,若係因傷所造成勞動力減損,則勞動力減損部分,亦屬於損害賠償範圍。

105-04-29 22:15

感謝吳律師詳細解答說明, 我先試著跟對方談看看, 若對方誠意不足再考慮委任律師提告.

感謝~

米果 105-04-18 01:10
您好 41在白線內部已經熄火停車 有往後看到第一台單車,沒有看到第二台單車 第一台單車騎過去時,沒想到第二台車連在後面 車速很快,也反應不及因此撞上,對方夜間無開燈 當下叫了救護車 警察也有來 也有去醫院探望,當天還開車載對方回家 對方是腳皮肉傷 縫兩針 骨頭沒有事情 醫療費用跟新的單車都可以負責 4/1-4/15有持續關心對方,並想要協調 4/17晚上對方是學生,說在實習,所有工作費需要我們負責上萬元 請問該去調解會?還是摸摸鼻子呢,因為我覺得雙方真的都有責任 想要諮詢一下,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8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還是先取得初步判定表,釐清肇事責任之後,並且請對方提出相關單據、工作收入證明,然後至少向調解委會聲請調解或是委請律師協助和解,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2、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則建議您正式委託律師協助答辯。

小任 105-03-30 05:2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2月27日夜間時於新竹地區停在馬路旁。遭派出所員警攔查到車上有毒品(K他命)。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 有配合做尿液採集 有些問題想請問...

問題1;承辦員警說我被攔查時車輛是屬於發動中狀態,所以會開我一張罰單,有對我做生理平衡檢測,這張罰單已於3月27日寄到我家中 內容如下

違規事實是寫:駕駛汽車經檢定有MDMA管制藥品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

生理平衡檢測測三項:抬腿單腳站立30秒,走直線來回,畫同心圓等三項,測試前員警有向我說明正確做法,前兩項做完員警沒說什麼只有畫同心圓他說我中間有停頓1秒可是畫完都有在線內。請問我這張罰單會是罰1萬5還是9萬元?

問題2:我這種情況還會犯下列這項刑責嗎?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請求各位律師給我正確及確定的解答,拜託!

小任 105-03-30 05:32

補充:是在沒有肇事的情況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08:33

您好,

 

1、並非曾施用毒品之人就不得駕駛車輛,未來收到罰單時您可針對該罰單提出申訴及行政訴訟,主張您僅係持有毒品且非於行車時施用,撤銷系爭罰單。

 

2、危險駕駛罪之構成要件須有因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是您若非開車當下正施用毒品導致開車狀態有危害之虞,不會構成本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憶 105-03-21 21:15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43

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酒後腳踏車,看起來不是故意要導致事故發生,又酒駕必須是駕駛「動力車交通工具」,酒後腳踏車頂多是違反道交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這都不符合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小憶 105-03-20 22:48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小憶 105-03-20 20:44

如題酒後騎自行車發生車禍是否觸犯刑法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阿傑 105-01-20 14:32
你好!想請教我的住家是一般透天(與隔壁是隔一道牆之隔的透天) 因爲長期隔壁晚上使用洗衣機洗衣噪音擾人無法休息 造成工作及精神困擾 網上找到的只有模糊的一些資料如: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 、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20Hz至20k 所以自行購買噪音檢測器蒐集噪音時間及分貝這樣可以提告嗎?提告可成功嗎? 急 拜託回件或來電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1-21 00:08

阿傑你好:

一、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4、7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因此,得請訴請求排除噪音之侵害,並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三、可自行蒐證,或於提告聲請法院委由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量測,若得到之數值確實超過管制標準,應有勝訴之機會。若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詳談。

                                                                                    王律師

     

阿傑 105-01-18 09:57
你好!想請教我的住家是一般透天(與隔壁是隔一道牆之隔的透天) 因?長期隔壁晚上使用洗衣機洗衣噪音擾人無法休息 造成工作及精神困擾 網上找到的只有模糊的一些資料如: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 、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20Hz至20k 所以自行購買噪音檢測器蒐集噪音時間及分貝這樣可以提告嗎?提告可成功嗎? 急 拜託回件或來電

你好:

若是公寓大廈之情形可能要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之規定處理。 可直接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處理,或提出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精神慰撫金。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妮娜 105-01-05 20:42

在去年7月  我亦如往常 的去經常的超商消費 去拿之前的訂的商品在等待的期間 去Ibon 機去繳費 因為要輸入一些涉及到個資的資料 所以左右查看有無可疑人士 輸入 繳費完 拿到商品之後 我就離開了 那間店  但是 我 並沒有想到 我會惹上一個麻煩  過沒多久 就一直接到電話 是店員打來 問 有無撿到一個隨身碟 失主很生氣  我一直跟他強調我沒有拿 也許東西還在店裡 之後去的時候 店員一直問我同樣的問題 過後一個月 因為我之前拿的商品去換 所以我去那間店  向店員反映 向店長索取承辦員警的名片 但是沒想到這卻是噩夢的開始 當初 警員只是叫我去為案情做說明  不知道為何到最後卻變成我變成拿不知名人的隨身碟的竊盜嫌疑人 還做筆錄 被以竊盜案起訴 (警方向失主指認嫌疑人的方式 竟然是拿一本文件夾 上面幾張紙 其中有一張有幾個人的大頭圖再加上有拍到我在 Ibon 機前面和有結帳的畫面(但並沒有我有拿隨身碟的畫面)就這樣我就變成嫌疑人  還怪我為何一直不接電話(我又不知道那名警察是真的還是假的?現在假司法人員的詐騙案一堆 況且我有之前有沒有該名員警的名片 )說因為這樣那名失主 很生氣  該生氣的應該是我吧 警方先是騙我說 說明案情(我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要說明甚麼?)變成我是嫌疑人?要做筆錄 (說是筆錄 其實只能剪下複製 貼上的文書吧了)..... (這樣不違法嗎?)之後又過了一段時間 又有文山區派出所的和中壢派出所的人員要我去他們那邊去說明案情(中壢的吳姓員警 竟然打去我的打工地方 說我在中壢 跟人有衝突  需要去處理 中壢 我很少時間會去中壢 根本不可能會跟人會有衝突 而且我在新北市要去中壢市 我打工的時間就很有限 那有閒時間去那麼遠的地方?(這樣不算洩漏個資違法嗎? 一般人洩漏 就有違個資法 警察難道不算嗎?)過沒多久又換文山區的吳姓巡佐 以同樣口吻 以叫我去說明案情的方式 騙我去 這次跟糟糕 時間也拖得最久 他也很明白的說 是為了業績 所以 才會有 而且還說 我為何沒有接到傳票 結果是傳票寄到我的戶籍地(有哪條法律規定 戶籍在新北就不譨住在台北  )說 我已經被通緝了 我之後被請到2樓做跟之前差不多的筆錄(但是 在做筆錄之前盡量照他們的說法去說比較好(被迫照他們的話(四周都是拿棍子和槍的人 我很害怕 所以才會)我以為這樣應該 會很快能解決 )沒想到這次被迫被隔離在偵訊室 單獨接受筆錄 而且 還被上手銬 做筆錄(我本來 就沒有動 為何要遭受這樣的對待)結果 最後竟然又要去文山第一分局 壓上指紋 照犯人才會照的照相 最後 連用手機查時間也被限制 強行銬上手銬(這樣不算限制 妨礙他人人身自由嗎?違反 侵害到我的權利(益)嗎?)坐上 偵防車去士林檢查署去接受夜間偵訊(我沒有同意為何 可以違背侵害我的權利(益)夜間偵訊不是要經過有規定嗎? 難道檢察官有那麼急迫 將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無辜的民眾上面嗎?(我當然知道要當檢察官 滿不容易的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 讓我有一點疑惑 ?)我在還沒有被檢察官做 不和邏輯的夜間偵訊時 是待在一個滿是鐵窗籠子的地方 (我一直在思考 他們一定是認識的 我為何要遭受到這一連串危害到我權利(益) 又讓家人操心的事情 真是感到莫名其妙)肚子又餓 中餐沒吃 晚餐也沒有吃  我一看時間 我 勒11點快12點  我又累又餓又渴 在想著 到底還要多久 司法 是這樣對待無辜民眾的 真是*** 接著就被帶出去 偵查庭去 接受訊問  其實 我根本沒聽多少 因為 已經領教過司法 第一線為業績 意圖栽贓 罪名的員警 問的還不是想同 就是要我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警察 和檢察官不是應該 要為人查出真相 追出線索的嗎? 為何我遇到的不是如此嗎? 讓我覺得有些無能 該不是懶得追懶得查 還是 根本無作為 還是根本查不出來 反正 隨便找人當替死鬼不就好了?) 女檢 問我為何要拿 東西在哪? 你就承認吧(我根本就沒有動到看到 要我承認啥? 你承認 罪名 很小的?(有一部分的陳述是警察要我這麼說的 我當時 為了 想趕快出去 所以才會)(竊盜 侵占遺失物(我沒拿 算甚麼竊盜 東西我不知道在哪 算什麼侵占遺失物)你很緊張是吧 是因為東西在你這所以 你很緊張 是吧! (** 我緊張 我站的不太穩是因為我肚子餓了快一天 體力透支 既然你們都不追查 硬是要我承認被栽贓的莫須有的罪名  問的問題都是對原告有利 說實話你也不信那我還要回應你甚麼?) 你不承認 事吧 交保 一萬元 (一萬元 這麼輕易就要拿一萬 政府是很缺$$嗎?還是?對於 檢察官(公務人員 耶 薪水自然比我打工族還要高 一萬元對司法人員 簡單的 對於我 難 但是 檢察官薪水難道不是我們市井小民的納稅錢嗎?))接著就被帶回去鐵籠了 看門的(鐵籠子的)還說沒交付交保金 明天才能出去 看著其他 要嘛限制住居 要嘛無保請回 要嘛 交保金20幾萬 要嘛 申請羈押 為了要出去我好不容易 東湊西湊把 存很久的錢拿出來付交保金(無妄之災 冤枉錢 白花錢 從頭到尾 都跟我無關?)出去了看門的警察說如果 怎樣錢是可以要回的 (我本來就不用付 不用來的)出士林檢察署 都快2點多了 .......... 都是人生父母養的 為何我會變成這樣不但 讓自己背上莫須有的罪名 還讓母親擔心  無能的檢警 滿意了嗎?

你好:

請直接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412-8518(市話可以直撥,手機請加02),會有專人協助你,若符合扶助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 其實你第一次去分局作筆錄時就要委請律師陪同,在檢警取得你的自白口供以後要再辯白會有很高的難度,例如江國慶冤死就是因為空指部刑求取得自白,後續的自白都是因為刑求的繼續效力持續到檢察官所造成。 為避免上開悲劇再度發生,法律扶助基金會已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由律師陪同之專案,可以善加利用。
林蘋果 105-01-04 11:17
您好: 12/18 將父親暫托護理之家(預計至105/1/5) 12/25 早上機構來電告知12/24晚上約5:30發現父親右側屁股有傷口,家人立即前往了解狀況,護理之家說不清楚怎麼發生的,應該是父親坐輪椅磨破皮。 家人不能接受此理由,故護理之家告知晚上可以請醫師說明。 夜間8點左右家人再次前往機構與醫師(復健科醫師)接洽,然醫師說不清楚傷口的狀況。 母親同時發現父親手腳冰涼且僅包覆尿布蓋薄被子睡覺(未穿著長褲), 現場夜間護理師、社工師、白班居服員及夜班居服員皆在場, 經詢問,照服員告知:「不然晚上尿溼褲子還要更換。」 母親當下發現父親右側肢體無力舉起,故要求送急診。 母親要打119叫救護車時,機構要求不要打119,他們有配合的救護車。 至急診施打點滴時,急診護理師發現父親又手掌心有一處刺傷及乾枯血跡。經急診室醫師評估後轉住院檢查治療。 12/26 聘請看護照顧,又發現父親身上有多處瘀青痕跡。 12/27 家人前往機構接洽護理長,要求機構至醫院探視父親並了解狀況。 12/28 機構護理長及社工前往醫院探視父親時,我詢問護理長:「我父親身上為什麼有瘀青?」然護理長回應:不知道,需回去詢問才知道。 中午時,機構主任打電話給我:「有甚麼事嗎?護理長叫我打給你。」 我:「主任如果沒有搞清楚甚麼事,那打電話給我的用意是甚麼?」 主任:「那你說,你們要要求甚麼?」 我非常生氣的說:「我不是在勒索你,我也不是要錢,你不要用這種態度跟我講話」。 談話當中,機構主任不斷推卸責任, 後來告訴我們:「不然你們就去報警或去告衛生局好了」 面對機構如此惡劣的態度,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你好:

若父親意識清楚可以詢問事情發生經過,護理之家的照顧人員是否有施暴。 若父親意識不清楚,要判斷父親是否有自傷傾向,可以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向護理之家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醫療費用、慰撫金),請求權時效是2年。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但要有證據使檢察官有所懷疑,才有可能繼續偵查,刑事部分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父親受傷之照片及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護理人員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父親受傷之照片及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護理人員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國道警方常在高速公路以測速槍拍超速,新竹一名林姓車主認為警方蒐證可能認錯車輛,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警方拍到的照片只有兩團紅色尾燈,無法辨識車號,加上當時又有其它車輛經過,以舉證有暇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林姓車主,去年十月下旬駕車行經中山高南下一百一十公里處,被警方從後方攔下指稱超速,警方也當場開單告發。不過林姓車主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林姓車主向法官供稱,車上裝有定速裝置,開車當時也是設定定速駕駛,不可能超速,警方在沒提出任何照片情況下認定超速,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也傳訊開單的國道警方提出證據,警方則供稱當時在路旁以測速槍先測到林姓男子車輛超速,示意超速車輛停下,但超速車輛繼續往前,警方才將儀器收上車,加速後方追趕林姓男子的車輛,最後攔停予以開單。 

不過法官發現案發當時是晚間,警方測速照片中只有兩團紅色車尾燈,根本看不見車號,加上拍照和攔車的過程中,都有其他的車輛經過,因此不排除警方在近十分鐘追趕過程中,有認錯的可能性。

另外,儘管警員解釋有專業能力,能夠輕易辨識車輛的廠牌、顏色和號碼。但法官認為以警方所測的時速達一百廿一公里,又是夜間誤差值相當大,加上警方指認的超速車是淺藍,與車主的車是深藍有所不同。法官最後以警方舉證有瑕疵為由,判決撤銷罰單,林姓車主免罰。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3744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復定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本件就林男是否有超速違法事實,依行政法院判例見解,須由行政機關提出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否則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又本件因行政機關僅能提出測速儀器測得資料及執勤警員證詞,法院認為無法僅以此證明該超速車輛即係為林男所駕駛車輛,是以撤銷行政機關原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李 104-11-02 15:24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目前有個問題

我有承租套房(晶片管制及電梯錄影),平日供20多年的好友下班後可暫時休息,再去進修夜間部,而休假我會在家,她不能來,這部份另外登記讓管理員便於門禁管制

而我10月14日晚上11點半左右,休假獨自一人在租屋

突然有一位黃先生闖入說要找老婆,我說這些沒有你

找的人,有話可以到樓下講嗎,經多次告知不要進

來,他偏卡門口更叫朋友在樓下等,之後他更過份進

來翻箱倒櫃,想問各位律師,隔曰我有詢問管理員,

有晶片及電梯錄影,請問我要什麼提告?什麼取得證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侵入住居罪及強制罪,可蒐集相關事證後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對方可能已構成侵入住宅罪,建議將晶片出入證明及錄影畫面先存證,再提出告訴即可,且應注意此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2 18: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涉及侵入住居相關犯罪,可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2 23:55

你好, 對方涉嫌強制罪及侵入住宅罪,侵入住宅為告訴乃論罪。因此你提告後,如果對方願意跟你和解,你可以之後具狀撤回告訴。

沈先生 104-09-23 06:35

停車場公司經營政府委外停車場,我是其中一個夜間管理員。

開除理由實為公司問題,我能主張我繼續上班嗎?

11日開除11日夜間就已由別人代替上班,我到現在存證信函還沒寄,我會有什麼問題嗎?(比如說我曠職三天之類的理由開除)

公司假如只拿監視器內容開除我,不願承認系統問題,這會有可能嗎?

承上,公司假如只拿監視器當作證據,告我因改車位造成臨停收入短少,要我賠償,這會成立嗎?

以下是我的存證信函範本內容

敬啟者:本人自民國104年05月01日起任職貴公司,擔任停車場管理員。
台端於104年09月11日主管(XXX主任,以下同)通知本人解僱,理由為攜帶筆記型電腦,然此項事物事先經過主管同意而攜帶,故本人在9月14日台端上班時間,親至台端詢問開除緣由,理由為監視器拍到本人將空車位改0,造成公司臨停收入短少。然其實為台端停車系統問題。具體為系統車位超過-10時(比如-11),將會顯示為有1個車位,然實際上為無,此問題經主管指示請本人手動更改系統(最低只能改0),之後車位騰出之後,本人也遵照主管指示將車位改回,自然有監視器拍到本人將空車位改0之事實。
本人有告知主管此問題,然主管告知請本人手動處理,本人有盡本人義務主動告知,並得到主管回應時,也遵照主管指示處理,而台端竟以監視器拍到本人將空車位改0之小段事實開除本人,未竟調查之責,顯然不公。請台端盡速調查,還本人清白,並回復原職。以免訟累。

 

謝謝,辛苦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9-28 19:05
依你所述,公司似有違法解雇之情形,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求回復工作權,表明願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如公司未有善意回覆,建議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協調如不成立,則建議提起訴訟
萬家香 104-09-09 11:06

公務人員值班規定

主旨:法務部所屬法警值班規定--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法院及地檢署不論假日或天災日均需24小時服勤。目前地方法院及地檢署的因應作法是:週一至週五08:00時起至17:00時止,為上班時間(如同一般公務員上班時間);其餘時間則以〞值班〞計。值班時間平常日由下班17:00起算至隔天08:00共十五小時,例假日由08:00至隔天08:00共24小時。法務部人事處謂值班係機關基於管理之需要,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待命處理可能發生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其工作內容可能與本職業務有關,亦可能為機關交辦之非本職業務。其性質、工作內容及費用支給標準與加班均有不同。又謂值班、係輪值維護機關之安全或備勤,以應緊急之業務需要,非延時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只給予每小時60元值班費。然各地檢署於下班17:00時起實際上其工作內容與工作量與白天正常上班時無異。包括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值庭等,其應處理的事務乃係經常性事件而非偶發性事件。因為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分晝夜的,而每天案件的發生也絕非偶而發生而係時時刻刻都有的;因此,新收人犯每天24小時源源不絕從警察局被移送至地檢署偵訊,各大地檢法警從早上上班到案件處忙結束都在隔日凌晨2點以後。無一天例外。接著8點又要繼續上班。法務部惡意將實際〞加班行為〞視為〞值班行為〞作法優點在於1.工時可無限廷長。不受加班4小時的限制。2.不必日後給予補休3.不必給加班費僅支付值班費。法務部只要把法警下班後的行為惡意視為〞值班〞就可規避工時與過勞的問題。

舉例此行為如同要求便利商店店員說:妳上班時間08:00~17:00給予正常薪資。17:00以後到第二天早上08:00算值班。每小時60元。如果有客人一樣要服務。接著繼續上班。


正確做法應是如同法務部所屬監所管理員。夜間或假日實際執勤時間為上班。給予上班薪資或補休。其餘待命時間才以值班論。

依人事行政總處95年4月19日局給字第0950007995號函釋規定

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依前揭函規定,加班係在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與值班二者仍有區分之必要.)
然各地檢署法警在上班時間以外,被要求延長工作,並且被指定勤務,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等,依規定均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性質而言,加班視同上班之延續,值班則屬待命性質)
各地檢署法警在正常上班時間結束後即延續工作,包括值庭,戒護人犯,解送人犯,其工作內容無異於正常上班,亦非於待命狀況.依規定屬加班無誤.

(就工作內容而言,加班係處理特定職務,值班則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依規定需24小時收受人犯.並指派法警於下班時間擔任戒護人犯,值庭,解送人犯等工作,為處理特定職務,非值班所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

各地檢署對於法警值班之規定明顯不合理亦不合法,豈有每日要求二十四小時服務民眾,收受戒護人犯之機關,其夜間執勤之人員以值班論,且以台北地檢署為例,每日要求值班法警高達近十名,明顯非”待命處理突發,臨時狀況".

台高檢,各地檢故意將法警加班行為視為值班,並漠視此一問題,多次反應並未改善。請問要如何救濟。可以提申訴或覆審嗎。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1:55

綜觀所述,應屬公務人員之申訴事件,而非復審。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遭駁回後不服,再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鑑於受理申訴之機關,為申訴人之服務機關,是否提出申訴,宜慎重考慮。

GOLD 104-07-28 07:45

我在080聊天室的板上回復留言寫上:身高177 體重74長度14,和LIN ID被彰化警察發現並加入好友問我是不是牛郎,出來見面要不要錢我也有問她幾歲,她沒回應我後來約我出來見面,說要一夜情到了彰化,沒多久警察出現,要我打開手機然後說我觸犯兒少法公然散布色情訊息將我帶回警局做筆錄,現場只有她一個警員對我做筆錄(因為害怕所以沒通知家人)她說照她的說法做筆錄檢察官會判輕還要我說配合警方調查來到警局的(根本是被騙來的) 如今過了2個月左右(忘記了)她又再打來說,檢察官說要問我同不同意夜間偵訊請問各位我現在因該怎麼做....請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取證程序應有瑕疵,至於是否同意夜間訊問,若當時警察沒有詢問您是否同意,則您可以先表達您不同意,以利後續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研商細節,亦可撥打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同意夜間訊問,將該筆錄證據能力排除之,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104-06-26 01:34

律師您好:

我女兒17歲(無照駕駛),因為明年要考駕照,所以近期有教她騎車,但平時只有偶爾自己騎到離家不到五分鐘路程的地方買東西,昨天因為學校月考,她平時下課回來時間約5:20-:30左右,她身穿校服,就出去買飯,我5:41分接到電話,說在家外面巷口與人發生擦撞,我立刻前往. 對方機車左照鏡斷掉,右腳小腿表皮小擦傷,很淺的小擦傷,經女兒說,她當下有跟對方道歉,跟對方說看車子後照鏡壞掉多少錢,她自己有存一點錢,家在前面這而已,她可以回去拿,對方很久都不說話,一開口說要五千,我女兒說她沒那麼多錢,對方叫她打電話看家裡誰可以出這筆錢.

肇事路口為T字路口,女兒從對面要過馬路,為騎到紅綠燈,因抬頭看到是綠燈,就先行通過到雙黃線外側後右轉,對方在停在雙黃線的轎車的另一邊,當下女兒說騎過時,因為擔心危險並未抬頭看號誌燈是否已變紅燈,她說聽到對方是第一台衝出來的機車,有聽到催油門的車聲,她停下來後,立刻下車去扶對方,已有路人幫忙,我車部份是右後車燈殼破碎.

我到場後,雙方車子已移動,詢問人是否有怎樣?對方就邊說邊跳的說,他身上怎樣怎樣的(就真的還可以一直跳,一直走),肉眼可見就是很淺的右小腿表皮擦傷,然後說他過幾天要出國,現在怎樣怎樣的,我問女兒怎麼發生的,我女兒還沒說,他就一直劈哩啪啦的說,我女兒紅燈什麼的,我就直接說,對不起,我拿不出那麼多錢,那我直接報警處理好ㄌ!!等警方時間,旁邊就有機車行,問他要不要先請機車行前來看況,他也不要,姿態擺很高,問他需不需要叫救護車,不是不回應,就是一直說他人受傷怎樣的,所以我就不再多說.

等了有一下子,警察才到場,問對方需不需要去醫院~對方原本說不用,後來警察說,去檢查一下好了,就開始說他右手舉不起來,但是當下可以舉高舉直繞好幾次圈圈,預估離肇事時間一個小時了,因為小孩當下也講不清楚,原本以為二方是不同方向,後來解釋完後,是同一方向,女兒紅燈右轉,對方直行,但分別是在快車道的轎車二旁,因視線擋住,所以雙方對未看見對方,當下覺得是,既然在同一方向,一個紅燈,另一個也是一樣,警方說,調監視器是要開罰單用的,要我們先協調看看,約7/28晚上前往警局做筆錄,是回家後,再次問女兒,才得知,她是在對面車道,未到號制燈(下大約二台轎車距離吧),就先行騎到雙黃線,再右轉.

昨晚警員打電話來說,監視器畫面是已變綠燈,對方才啟動(我們尚未看到監視器畫面),建議我們5000元合解,要不罰單更多,也是給政府,趁這兩天與對方聯絡,但依小孩口中承述是說,當下其他車子並未跟著啟動,是肇事後,才有其他車子啟動.

今天女兒下課,因為直接前往打工的美髮店,4點51分我打電話叫她去關心一下對方,心想她是肇事者,先叫她打電話去關心一下,等她8點下班,去接她回來,我再打電話.

女兒說對方說什麼他手怎樣的,上石膏,還?28要出國,然後就一直念,女兒就一直跟對方說對不起,不知道問了什麼,女兒就說有看監視器畫面的,然後就說什麼昨天要5000元,你們就不要什麼的,然後一直念,後來就說他要休息了,就掛電話了!

晚上8點接小孩下班,8點24分播電話給對方,打了二通都沒接也沒回,我打電話找承辦警員想要看監視器畫面,說今天與明天都休假,要星期六早上才有上班.

當天在那至少有一個小時的時間,對方一直好好的,附近認識的店家,也有前來看,當天晚上去買飯,也說看他好好的,還可以跳,可以走,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因為女兒跟對方說什麼監視器畫面,然後對方會獅子大開口,我知道無照是錯的,只是女兒真的是出自於獨立,都自己照料,因為家裡真的經濟狀況不好,本身有低收入戶,我父親就是小孩的外公,因跌倒導致腦出血,長期住在加護病房三個多月,出院差不多還不到一個月,剛支出一大筆的醫藥費,跟養護中心的費用,本身沒在工作,目前就讀大學夜間部,因必需照顧中度肢障的母親與一名未滿四歲的兒子,母親也是因為前一.二年公公過世,母親滑倒打腿骨斷裂,所以要照顧母親和兒子,所以沒辦法工作,先生也在月初沒工作,正在重新找中,偶爾先去朋友那幫忙,眼看養護中心費用又要支出了,根本沒有多餘的錢再去支出這筆費用,有告知警員說,一時根本沒辦法有那麼多錢,我本身沒工作,父親又剛支出一大筆醫藥費,警員就只是叫我去借來給.

今日晚未聯絡上對方,擔心的是,因為女兒跟對方說什麼監視器畫面,然後對方會獅子大開口,想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比較好處理嗎?因為有聽人家說,有什麼紅燈緩衝期,什麼車道過半,然後,因本身車子的毀損是在右後車燈殼,所以我對此問題有疑問,想尋求解答與意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6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也不了解車禍的過程,所以您的敘述很亂,無法精確判斷肇事責任

2、倘若我方已經完成右轉後,對方從後面追撞我方的話,本文認為與紅燈與否無涉。

3、無照駕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0~12000元,但是與肇事責任無涉。

4、您的小孩未滿18歲,所以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不用過於擔心。

5、倘若可以與對方和解,建議應該簽立和解書。

6、倘若對方堅持提告,則應該就肇事責任、對方傷勢等都提出合理質疑,屆時再循正式諮詢。

忠孝 104-05-22 17:21

律師您好

2014/12/11夜間我在工地進行交維工項施作, 在工區內突然被一自小客車迎面撞擊, 當下就送到了急診室, 確定兩小腿粉碎骨折, 至現在尚未康復。(已開完刀在住家休養, 最新的醫生診斷為還要休養三個月)

想請問一下, 合理要求賠償金額是否可要求(1)實際付出的醫療費用。(2)實際付出的看護付費。(3)無法上班的薪資。(4)精神撫慰金應該為多少合適?

因為肇事者在質疑公司施工上的缺失, 所以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不過這應該與我被他撞擊賠償不衝突吧?(公司的部份應該是他跟公司的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負大部分的肇事責任,而您所列的項目均可以請求,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則應先衡酌雙方之社經地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車禍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撘乘計程車車資)及精神慰撫金等等,但除精神慰撫金外,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都須出示單據。您可將金額總和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對方應賠償自己的,即可得出較合理之金額,但因為您幾乎無肇事責任,因此應該都為對方賠償

2.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因此沒有固定金額。

3.  因您是在工作現場發生意外,因此除肇事者外,亦尚可向雇主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從你問的問題可以看出來你稍有研究。

二、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部分,要看法官了,律師只能多查一些類似傷勢法官怎麼判給你參考。例如,如果是屁股骨折,在台中的話精神上損害賠償是十六萬到十八萬…一般我的作法是用驗傷單上寫的傷勢當檢索條件去查判決,就可以查到類似傷勢法官怎麼判了。

三、以前我當法官助理的時候有整理一個台北市所有傷勢與精神上損害賠償的一覽表,照金額排,花了幾個月研究。心得是精神上損害賠償浮動性很高,有傷重賠少者;有傷輕賠重者。以律師的立場就是要多查一些同樣的傷勢判多一點的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Zak 104-05-06 01:55

律師好:

想請教車禍賠償相關問題…

◎事發經過:

我妹妹在夜間騎車 待轉,卻誤看前方左側綠燈轉綠(但實際不是她該看的燈號)以為可以騎行便起步;卻在車子後輪剛出待轉格時被左方直行超速機車衝撞(對方是綠燈),造成車禍

然而我妹妹及後載友人 腿部大片瘀青 但無大外傷,
對方則是躺在那裡 不動,等救護車送醫,
之後診斷為尾椎有小裂傷,建議休養三日。
(此為近過年期間發生的事…並在這二個月內都有一直關心對方傷勢及後續復原狀況;陪同回診時,醫生也說尾椎裂傷部份已癒合無大礙。)

*有進警局做筆錄

◎有個很大的問題:我妹妹騎乘機車 強制險剛好過期幾天

◎ 現在對方要求 

機車修理費用2萬元
醫療費3千(包含救護車費用)
薪資1萬7千(因為她總共請了11天假)
美容費 1萬2千 (車禍發生時,對方的安全帽破裂處劃傷她眉頭約1cm,造成疤痕,要電射除疤)
最後加上 3萬元的精神賠償
總共8萬2千元。

對於還是大學生身份的妹妹來說 負擔非常大…
因此我們請求她扣除精神賠償費,遭她拒絕…
還說:「你有看過沒有精神賠償的嗎?」 

然而 對方說請11天假是因為尾椎疼痛難耐無法上班久坐久站,且醫生跟她建議不要騎車,以免震動造成尾椎裂傷處癒合較慢。
但卻在個人社群網頁上大秀她修養期間 出遊照片,划船、到國外研習2週等等的照片…
而且以通訊軟體言誤恐嚇我妹妹, 要求她接受此金額,如果不接受,就要告她 過失傷害;並且告訴她,就算上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也會認為她開的價碼及3萬元精神賠償費是合理的。

讓我覺得 是不是被對方獅子大開口 ?  

對方所開的金額依目前實務上碰到的案件來說,並不算太高,建議姿態放低,在對方還沒有獅子大開口之前與對方和解,並於和解契約書上請對方表示放棄提起告訴之權,若對方已經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請寫一份撤回告訴狀並請對方簽名。

 

以上,如對回覆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海 104-04-11 21:01

本人夜間發生自撞事故
由於行駛於鄉間道路閃避野狗
導致撞上一旁的行道樹
我本人由於是軍人
當時時間接近2400
必須返營報到
便先行離開
但是同時也協請友人
到場處裡後續事宜
也有請警察到場來做紀錄
本人並無酒駕
但是由於人不在現場
而未做酒測
隔日親自至警局備案
警察也說時間太久
酒測也沒有意義
我有參保車體損失險乙式
是否會因此無法獲得理賠
而若是要針對我是否酒駕來做理賠癥結點
舉證責任是否在保險公司一方
或是有什麼事情是我能夠去做
進而來保障我的權益

楊律師 104-04-11 22:42

建議先申請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刁難

在請律師提告解決

呆頭 104-03-25 00:24

我是一個高中生  我有兩個國三的弟弟

我爸是大學的副教授  我媽是家庭主婦

不知道甚麼時候開始,我爸都吵說我媽每個月花太多錢

我媽則是懷疑我爸在外面有小三,每天都很晚回家

我知道我爸有夜間部的課,可是每天晚上都12.1點才回家

我覺得我媽也沒有亂花錢

可是他們每天晚上回家都一個自己去睡覺  或是只講兩句話  甚至是吵架

有一次還講到要離婚

可是就一直冷戰吵架冷戰吵架

我媽說我爸都不關心小孩

可是我爸也還是有關心我們啊

就只會一直吵架....

還是離婚會比較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婚姻事件,倘若確實有外遇,則已經涉犯通姦罪,且可以作為離婚是由。倘若只是個性不合,則必須看情況是否已經動搖雙方婚姻基礎。

2、就您所述的狀況,倘偌父母親有離婚的意願,可以透過協議或是起訴的方式解決,倘偌沒有,則可以透過婚姻諮商師,改善婚姻狀況。

 

 

 

Rebecca 104-02-16 21:31

隔壁鄰居家中裝了卡拉ok

常常找朋友來唱歌

每周頻率最高達4次

沒有在午休時段及夜間10點過後唱

但音量真的很大唱歌又難聽

附近鄰居都很困擾

已經溝通很多次仍然沒改善

甚至態度惡劣的嗆我們可以報警

想請問這樣警察有辦法取締開罰嗎?

還是只能單純勸導呢?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違反噪音防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方唱歌所產生聲音,依現行噪音防制法第4條規定,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此外,另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查處6000元以下罰鍰。

2.因此,建議您直接向向警察機關告發,讓警方直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以達警惕作用。若對方依然故我,甚至出言恐嚇,建議將對方的行為錄音存證,若已經造成你健康上的損害,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之損害賠償。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104-01-30 21:04

甲乙兩人於夜間正嘗試以螺絲起子與萬能鑰匙打開丙住所門鎖之際,被丙發現報警並當場查獲,惟尚未毀壞門鎖進入屋內,甲乙兩人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31 0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能依據犯意遭認定涉犯加重竊盜罪或侵入住宅罪的未遂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有關觸犯竊盜罪的刑事問題:

一、依據刑法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四、閣下一竊盜行為可能觸犯上列三條刑責,應審慎處理,建議應請專業律師協助,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不解,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願就成功處理此類案例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4-01-31 12:19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惑,我還想要再請問一下,所以此案一定會以竊盜罪論嗎?如果他們是帶有殺人意圖呢?是否會構成殺人未遂
小陳 103-12-27 15:54

您好...近日友人發現一個事件,想請教以下狀況是否涉及相關民刑法

甲男於2012年11月間因酒醉不意狀況下,於夜間2400時許誤撥打其鄰居乙男之手機電話,惟乙男未接聽,迄次日凌晨0130時許,丙女(乙男之妻)因懷疑該電話為乙男外遇女子所撥而回撥至甲男,而在甲男表達身份後,丙女告知甲別喝那麼多酒,惟甲男向丙女表達有不太好意思啟口的事情想向丙女訴說,而丙女要甲男稍待,而後丙女才又回撥予甲男。此時甲男接話後,向丙女表達了愛慕之意,且話中說明了甲男會幻想或遠望著丙女而自慰等情節,惟丙女當時謹以:這是一種戀母情節,你是你們家較為孝順的人不應該這個樣子..等等諸如輔導性質之言語回覆甲男...隨後即結束通話

惟近日2014年12月間,乙男卻將此情告訴其他鄰居,並揚言:當時有錄音存證,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影響甲男前途....等等言語,致使甲男不知所措,並無心工作等等狀況。

想請教...甲男之行為是否己觸犯法條,若然,為何?

乙男之行為是否觸犯有關侵權妨害?密及恐嚇等情形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7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該女於電話中仍可以曉以大義云云,當下似無「性」的侵害。

2、對方揚言提告的部分,除非對方有強迫您交付財物或是其他舉動,否則並未違法。是否因此妨害名譽,則必須依據對方所傳述的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餘文 103-12-21 19:57

您好:

      想請問有關樓上低頻噪音(走路聲等)如何蒐證?

      我家樓上經常(每天)於晚上12點多甚至凌晨1.2點快走,發出沉重的腳步聲.亦常伴隨著搬拖物品一小段路...腳步聲、物品拖拉聲常於夜間發出把人嚇醒嚴重影響了睡眠。經溝通後,對方不承認噪音是由她家發出,甚至牽拖是她家樓上,故毫無改善!(前幾年也曾因為相勸,對方一句"尿急用跑ㄉ不行嗎?"且說她有類似精神疾病...)

       請問我應該如何蒐證?若蒐證對方仍不承認是她家發出的怎麼辦?因已嚴重影響本人睡眠品質,是否可提告?該如何做?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1 21:23

您好,可以錄音錄影之方式為之。

林智群 (klaw) 103-12-23 00:09

 噪音部分很難舉證,

建議全程錄影,不過你的錄影機收音要很好,且要能顯示出聲音是從天花板傳過來,

這部分相當困難,

只能多找幾個朋友當證人證明聲音從樓上傳過來

餘文 103-12-23 19:09

請問應如何錄影?錄音如果她不承認是她發出的怎麼辦? 

Chen yin 103-11-19 19:16

請問律師

事發經過:鄰居(女性)公然情況下(大街上,在場人員共6)以手勢指著保母,並吼罵(台語發音,音量非常大聲):【無糙(:ㄘㄠˋ)無小(音:ㄒ一ㄠˊ),你(保母)這樣要怎麼帶孩子!】,但保母並未理會!

而這位罵人女士,又對前來接送孩子的家長大吼:【無糙無小,你(家長)的孩子敢讓她(保母)帶喔!】。

保母與孩子家長並未和這位鄰居女士互罵,隨即離開現場。

這樣的情況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並勝訴?(計畫提告)

但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呢?(會考慮到恐嚇罪是因為本身從事居家保母工作。對方站在大門口辱罵,且此罵人之女士其父為鄰長,卻曾經縱容女兒女婿開著改裝車在夜間街上高聲叫罵。因此會心生恐懼擔心害怕。)

是否一定要提出證據證明,如現場人證、物證(假如提告後可否請警方調閱監視器?)

倘若上罪成立,最晚可有多少追訴期限?

問題舉例:若成立"公然侮辱"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害人之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其追訴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為五年】

以上法律明文是指五年內提出告訴都可以受理?或是必須在六個月內期限中提告?

事發時間: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傍晚17:45分。

感謝回答之律師撥冗協助問題之處理。

 

冰淇淋 103-09-29 21:58
您好!我工作上有同事以偽造文書加害於我,事實說明如下: 在4月份單位主管以口頭交辦夜間進入園區拍攝螢火蟲照片,本人依照辦理,主管至今仍記得此事,4月22日晚間依單位相關規定園區保全登記後進入,但負責保全業務同事,得知此事該同事因個人不明因素,以一般文書及公文書指出本人強行進入園區並傷害園區禽類動物,以上皆有實質文書相關證明,請問該同事是否已經觸犯偽造文書法,若是,請問是哪些法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23:42

您好!若同事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如果同事以自己名義製作文書,則不會有偽造文書問題,但若該文書記載內容不實而公告或供傳閱,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Teddy 103-09-25 14:31
昨日夜間開車左轉進社區與一台同方向要超過我的機車發生擦撞對方機車從同向車道往左邊切向對向車道要超車,當時車子速度已緩慢打方向燈確認前方無來車後續接著左轉,打方向燈時較短約1到2秒,左轉時有順勢確認左方後照鏡此時並無看見機車後來就發生碰撞當時車子車身在對向車道約一半位置請問肇事責任歸屬

 若已報警處理,則建議您靜候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