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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104-09-22 23:14

     朋友的媽媽有2子1女,20年前已離婚,個性較難相處,長期一人獨居。媽媽生前生病半年,都是排第三的小兒子在處理她的住院事宜,因大哥長期在大陸經營自己生意,無法長期待在台灣照顧媽媽,次女說自己是女兒,所以很多住院相關文件都不簽名。小兒子安排照顧媽媽看護、癌症手術、化療及轉院事宜(媽媽的相關醫療事宜都是三人同意後,由小兒子處理)。且都是小兒子一家四口一禮拜去2~3次台北探望媽媽,住院時更是天天去醫院探望、詢問看護媽媽的身體狀況。三個小孩在媽媽生病期間己口頭約定,三人平均分擔媽媽的相關醫療費用,不管媽媽如何分配財產給三個小孩,一律平分。

在2015/2/26時媽媽突然跑去找律師錄音口述遺囑,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是律師身分。期間大哥有回來台灣2~3次,第2次約2015/3月時和弟弟是去媽媽家裡探望媽媽,期間把弟弟支開,媽媽把遺囑給大哥(大哥為遺囑行人),內容表明唯一遺產她居住的房子(現值約900萬,無貸款),不給小兒子。遺產現金約十幾萬元。原因寫明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那時大哥已知遺囑這件事,但把遺囑藏起來。只告訴弟弟以後不管如何就是三人平分。弟弟完全不知遺囑事件。直到2015/4/21媽媽往生後。大哥只處理媽媽錢和遺產的事情(一人處理)。包括勞保未領完的退休金及房子過戶事情。這時小兒子還不知遺囑事件。是有仲介約看房子才發現房子登記大哥、姐姐的名字,沒有他的名字。哥哥委屈的說因為遺囑的關系,不能登記弟弟的名字才能過戶

問題來了,如果遺囑為事實,是不是小兒子就只能繼承5萬元。但是很明顯遺囑中”因次子xxx除了來醫院看我二次後,都沒盡子女應盡的責任,故只留給他新台幣五萬元當來醫院看我的車馬費。”這句並事實。實際上照顧她最多是小兒子一家。大哥顯少去看媽媽,結婚15年中,也未帶過老婆和小孩去見過媽媽。證據是媽媽住院時醫院的簽名都是小兒子一人簽名,看護也都是小兒子在聯絡、付錢。媽媽發現癌末時有先手術割除,手術後小兒子也把媽媽帶回家中住4天。因小兒子家是5樓無電梯公寓,老人家手術完也沒力爬樓梯,詢問住一樓的姐姐是否可與媽媽同住。姐姐跟弟弟嗆就算你把媽媽帶來我門口怎麼按門鈴我都不會開,有透天的哥哥不在台灣,大哥老婆也不願與婆婆同住照顧她。小兒子又只好把媽媽送回媽媽自己台北的家(期間也有看護在台北家照顧媽媽)(不和她同住,這是媽媽不諒解小兒子的第1點)。再來就是期間小兒子經兄弟姐妹3人同意後,媽媽也同意,把她轉到另一家醫療比較好的醫院做化療,因癌末病情未因化療而好轉,身體每況愈下,因此她覺得小兒子要害死她。也一直叫小兒子要幫她告做化療的醫生。這是不諒解小兒子的第2點。

1、請問若遺囑非事實,也只能要求特留分的部分嗎?還是可要求這房子的3分之1。

2、哥哥說因遺囑的關系,所以他情非得己沒登記弟弟的名字,也是等到弟弟發現時,才跟他說遺囑的事。但是如果遺囑行人知道遺囑所寫非事實。在辦過戶時他沒拿遺囑過戶房子所有人也可登記三人共有吧。

3、他說房子賣掉會三人平分,但確一直主張房價要漲到1000萬才要賣,拖時間。口說無憑。房子賣了他反悔或是他有欠債,而無法分給弟弟。誰能擔保。

4、姐姐在外有幫人作保幾百萬,萬一出事,她名下的房子銀行抵押,那弟弟更求助無門了。若要自保,是否可要求再找代書重新辦過戶為三人平均所有。

5、萬一談判過戶三人所有破裂,哥哥翻臉不給弟弟,上家事法庭是否要的回來呢。

      孝順父母乃是做子女應做的事情,但是在此事件中,萬一弟弟上法庭也要不回他權利。是否告訴天下世人,若是長輩並不好相處且愈關心、照顧她的人她愈心生不滿,也不願給他遺產。是不是給世人一個例子,這種情況下,做晚輩的躲的愈遠愈好。是要做聰明的不孝子還是做個笨傻的孝子呢??

 

 

你好:

先確認母親是以何種方式作成遺囑,口受遺囑必須要在特殊狀況下才有效力,且需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顯見應該是找律師作成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一樣有要件限制,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在訴訟中爭執遺囑之效力。 若遺囑有效,基於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只能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口頭約定未形諸文字將來要請求會產生問題,如能聲請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才有保障。 建議先聲請調解(不管是家事庭或是調解委員會),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家事案件總有許多無奈

無論遺囑內容所說是否真實

其實遺囑中有效力的也只有財產分配

其他並不重要

所以只要確認該遺囑為你母親的自由意志下作出

那麼就有效力

其他人確實只能爭取特留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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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ky 104-09-21 16:13

您好:

我婆婆和先生的姑姑有土地持分共有,最近土地進行買賣了,姑姑因不信任婆婆,怕婆婆不把賣出的錢依比例給她,所以找到我先生並脅迫他簽下五百萬的本票,但沒有任何合約與但書,請問~是否可以針對已簽的這本票撤銷嗎?或是提告之類的?

 您好,

當然要盡速提起本票債務不存在之訴,沒有詳細金流、匯款、借款等證明,且有一個可靠的事實,自然有勝訴機會。務必記得此案在第一審極為重要,請慎選律師。若想約談律師,歡迎來電安排。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1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先生為被脅迫下簽本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針對被脅迫及未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均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1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先生為被脅迫下簽本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家銘 104-09-21 00:23

你好,請問一下,前幾天發生擦撞共有3台機車(我方為第三輛機車),事情經過:第一台車緊急煞車,第二台煞車不及撞上第一台車,我方也反應不及撞上;根據第一台的說法,是第一台車前面緊急煞車他才會緊急煞車,但當時路況關係我方無法看到前方,他所說的車輛也不在現場(路況為竹北往新竹的一座橋上,有機車道原為2線的機車道,但因為在整修路段,用了三角錐圍成1線道,所以路況上無法注意到第一台的情況),想請教一下,這種情況後者車輛都是全責嗎?看了很多,都說事後者無保持安全距離,但前者可以想緊急煞車煞車嗎?那種路況好險我後方無車,不然我也會被撞上...

甜心樂樂 104-09-20 10:24

這名房東姓謝,多次跟房客說他讀法律系的,畢業師範大學,又任立委,一副給人的感覺就是[你沒有比我懂法律啦],還常常說著讓人覺得很無言的大話....例如:

1.房東謝先生跟新房客說 : 我們這邊很搶手耶,若你現在不租的話,很快就租出去囉,這個價錢已經算很好了。(但是...那房間經常租不到2-4個月就沒人要租了,因為很吵,房間只是用木板隔起來而已,還空房了半年之久...)


2.房東謝先生曾在過年時,說要[自掏腰包]請人來打掃廚房與客廳,由於那時本人經常要使用廚房,又看來幫打掃的大姊,不是很懂[清潔]部分的感覺,就陪著大姊一起整理廚房與客廳。這名大姊就在這時,開始聊起房東謝先生的事情,也自個兒說明此次來整理,並無拿房東謝先生的錢。這位大姐原本是房東謝先生家人開保全業請來的員工,大姊受不了謝先生多次要求幫打掃,半推半將就才來的。(這位大姐真的不是專職清潔人員,很多東西她並不知道要怎麼清洗跟收拾,就隨便掃掃弄弄,看起來有乾淨就好,另還發現這位大姐手腳不乾淨...)


3.箱型冷氣使用久了,必會有問題出現,雖然房東謝先生說他要處理,但居然是在沒有真正通知到我跟我男友的情況下,只是說幾句話貼在LNE群組上,就私自帶修理冷氣的師傅,用鑰匙打開進入我的房間內,害我的貓咪嚇得半死,差點就往大門外跑出去;而修理冷氣的師傅,還把腳踩在人睡的枕頭上,也不會先把枕頭拿起來,況且旁邊就有矮櫃可以採,若有事先告知的話,可以清出地方讓師傅去修理.....。(事後他也隨便道歉了事,只因男友告訴我,別跟那種人計較,所以就沒有繼續追就...)


4...剩下是其他房客所說的,某A(女)說房東謝先生曾經私自開啟她房門,還探頭進去尋找她,房東這舉動,還讓A女+兩名房客同時看到,這行為很誇張。(其他都是他的行為...很無言)


進入本題,在104的3月中旬,房東租屋房屋內,打著[房客關心家裡]的噱頭,裝設了監視器(雖說房東有問其他房客的想法,但房客有告訴他並不需要裝設,但房東還是執意裝設了)。當時詢問律師團【倘若客廳屬於房客會經常使用的空間,本文認為已經侵害您的隱私,可以要求拆除,倘若房東無法提出適當合理解釋,則確實可能涉犯妨礙秘密罪。】因客廳並不常使用,只有廚房會使用而已...然而拍攝方向沒有私人隱私的疑慮,就沒要求拆除。


事情由[裝設監視器]開始....
 9/12(六)下午2點多,因前些日子房東將客廳拆掉,又隔出一間臥室出租,原本裝設拍門口的監視器,被移動到可以拍
到其他房客的門口,有跟房東談過是否能煥位置,畢竟租屋的都是女生,拍攝的方向也有廁所在那邊,這樣感覺很像是在偷窺。

房東謝先生此時的說法是[監視器你們在看的]、[房客上班會關心住家]、[已將拍攝畫面調到門口]...等。

到了晚上9點半,他又改口說[請房客轉動時,不要停在有廁所的走到上]、[其他如廚房、餐桌、門口、鞋櫃等..可定點停放]


9/13(日)下午2點半,房東謝先生說 : 我太太說,攝影機鏡頭就固定在"門口",不要再轉動了。


9/14(一)~9/18(五)這期間觀察了3次監視器,鏡頭都會拍攝房客使用的廁所以及出入房門的走道上。(而且還拍攝到我的房間門口,一開門監視器就可以看到我房間裡面,我還要找窗簾來擋...)


9/18(五)早上9點,因3次查看監視器的拍攝鏡頭,並不是停在先前說好的大門門口上,這使人懷疑這監視器拍攝角度與房東的說法,是否只是[掩人耳目的說詞]?不確定是誰轉動了監視器拍攝的角度,就隨即在LINE群組裡面發問 : [不是說監視器拍門口嗎? 請問是誰一直拍廁所那邊,這麼喜歡偷看人上廁所? 還是偷看洗澡?]


到了晚上9點半,LINE群組只有房東謝先生回覆 :

[家人情侶都有權力位居住安全使用,攝影機裝設已近1年,你上禮拜才在問密碼,質疑沒有帳密觀看,這是你胡說1。(打在LINE群組上,馬上就被洗上去了,誰會記得? 還不都是我整理貼到文章內,才能馬上查看到密碼)

 你現在是民議代表,你男友的近出供住,對你是恩典。(這點我沒有忘記,但不能拿此來當擋箭牌)

有其他房客有意見嗎,你聽見了嗎? 請管好你房間事務。(我跟房客之間都會互通LINE來保持聯繫,有甚麼事情還需要透過你?)

至於攝影機密碼我將更動,不在提供親友使用,直接固定在門口進出。(目前看不到監視器畫面,無法得知是否真的只拍攝門口)

我已研究你張貼的句證詞句的法律問題,我已看了攝影機目前攝影畫面(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調整過,再點近去看就不是原來的拍攝角度了好嗎= =),不是裝在廁所,沒有你說的偷拍上廁所、偷看洗澡的情事,你已觸犯刑法309-1公然侮辱,310-1毀謗,若你不覺得有錯,等著收法院傳票或公開道歉。]
 
到現在LINE群無人回應,我也不想要回覆他,因男友還是跟我說,那種人別理他....不要有任何的回覆,萬一他發神經真的去寄傳票勒? 
但...這房東真的很奇怪阿,說話顛三倒四,房屋內需要修理或是更換的,通通都是我們房客自己弄,他都不想要處理耶。

現在又恐嚇我?  我只是提出疑問,並沒有指名道姓,而且是發問在LINE群組上,群組內共有7人,大家都可以回覆!!這謝先生自己對號入座,還惱羞成怒要恐嚇我,我能反告他 涉犯妨礙秘密罪、公然恐嚇罪嗎?


或是還有其他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1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經涉犯妨害秘密,不過因為是可移動式的,且本文無法知悉相對位置,故而大多會建議以民事途徑解決,如調解或是消保官。倘若真的要提告刑事,則建議應該先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2、對方只是揚言要提告,並未涉及恐嚇

3、房東不可以恣意進入房客的房間,不過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向來有爭議。

4、本文建議可以就您所述的所有狀況提起調解或是向消保官申訴,或是搬家。

妮妮妞 104-09-20 14: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拍攝的角度倘若可以直接拍攝到您的房間裡面,已 ... (恕刪)

律師您好
1、目前監視器已被房東更改成只有他自己跟他老婆能觀看,雖然查看監視器的角度並無對著我房間,但也並不都無拍攝到我房間裡面。若要提告刑事,須準備哪些相關事證呢? 
2、對於房東謝先生只是揚言提告,但造成我心理與生活上的問題,難道就沒有對應方法嗎?
3、目前租屋內有需要修理的部分,都是自行解決,不想再找房東過來,免得有爭議,暫時相安無事 。

4、請問若向消保官申訴,須要注意甚麼嗎? 由於租屋時,房東都拿他自訂的簽約書來,離租屋到期日還有半年之久,怕近日退租搬家,房東又有其他理由來扣錢。

一、不建議提告

二、在公開的場所裝監視器確有其需要,律師看過很多案件是沒監視器而起。有許多案件則靠監視器破案。

三、我不認為你的留言成立犯罪,不過還是要看具體的證據才能判斷。對方雖然放話要告你但也不算恐嚇

四、租約期滿不要續租即可,提告的話可能你都搬走了案件還沒結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Ava 104-09-18 16:45

我在巨匠美語美課程,總共買了8萬多塊的課程,是用銀行貸款的(遠信公司)

每個月繳3000元。

課程總共有一百多個小時。

一對一教學:每次上課3小時。

團體教學:每次上課2小時。(可無限上課)

但因為我換工作的關係所以無法繼續上課,我有跟巨匠美語說我要退掉剩下的課程及貸款,巨匠的回答是:因為我之前報名的是一對一教學,但之後我又改要上團體教學,所無法退掉課程。

前提之下:當初我報名時是報名一對一教學沒錯,但巨匠跟我說;可以嘗試看看團體教學,團體教學可以上無限次數,交到你會為止。

我才試上一次的團體教學,因為本人比較喜歡一對一教學,比較不浪費時間學的也比較多。但那是巨匠讓我試上的,並不是我改說要上團體教學的。

現在我說我要退掉課程,巨匠卻找理由不讓我退課程,我也沒去上課了,但還是一直要繳貸款的錢。

有什麼辦法能讓巨匠退掉課程嗎?

你好:

你可依所在地地方政府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與補習班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 由於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收費手續規定:「甲乙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乙方能證明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應由貸款機構逕向甲方收取已獲服務之分期款,消費貸款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之內容,你終止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會同時終止,你可以請補習班轉告貸款機構或由你直接通知貸款機構。 若補習班不願意退費,你可以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調解;另外,你亦可向各地方政府教育局檢舉補習班違規之情形,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 若調解無效果,再提起返還補習費訴訟請求。
小罐 104-09-15 02:12

我與孩子的爸爸沒有結婚,但有生一個小孩,生父有簽認領同意書,小朋友有報戶口,跟父姓,監戶權是雙方共有,小孩目前快四歲了,因為孩子的爸爸吸毒還動手打我&小孩,所以我帶小孩子離開了,我曾去醫院驗傷,<有開驗傷單,但未曾提告>,男方一直是無業狀態,平時花費都是花我的積蓄,小孩從出生到現在都是我在工作養小孩&孩子的爸爸,生父從未盡到撫養小孩的責任,現在我不想讓生父有小孩的監護權.探視權以及更改小孩子的姓氏,如果要打官司我該怎麼做?訴狀該怎麼寫?我有多大的勝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並且要求改訂監護權,並且改定子女姓氏。

2、建議先就家暴的部份報警處理,並且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狀紙撰擬,不過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就子女監護權、改定子女姓氏的部分提告

3、有多少勝率要看您有多少事證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倘若對方有吸食毒品前科,對我方很有利。

 

 

黃國政 (Sam) 104-09-15 09:20

Dear 小罐:

 

按照您的意思(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小罐 104-09-15 10:50

前男友對我動手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大段時間了,還需要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男方到現在依舊沒有工作,也沒有固定的居住所,因為小孩子也快到就學年齡了,我一方面擔心前男友利用孩子的生父盡而查詢孩子的下落另一方面也擔心他來打擾我們母子目前平靜的生活,小孩目前都叫我現任男友爸爸也和我現任男友相處的很融洽,我們也有結婚的打算,但礙於孩子的監護權是我與前男友共有,導致我要辦理小孩的任何瑣事都很不方便,而且前男友從未對小孩子盡到應盡的責任,我認為他實在是不配持有小孩的監護權,小孩子生父子的印象就是停留在他曾對我們母子倆動手,前男友曾多次傳簡訊跟我要錢或是恐嚇我要對我和我家人不利,甚至坦誠他因為吸毒or嗑藥的關係導致神智不清才會對我和小孩動手動腳,想請求我的原諒

您好:

可以之前有傷害行為和現在有恐嚇行為等為原因,先聲請保護令保護自己及小孩,之後提定監護權、改定姓氏及會面交往之訴訟,建議蒐集對方會吸毒、有暴力行為、未有固定工作等事實之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5 19:06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這點對您有利。

 

另外,若有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

小罐 104-09-15 22:5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 ... (恕刪)

之前有去醫院驗傷,但驗傷單不見了,能否再去醫院請醫生再開一次,我的手機裡有男方傳給我的恐嚇簡訊以及他自己坦誠說他是因為吸毒&嗑藥後導致神智不清才會失去理智動手打我和小孩,簡訊可以當做證據嗎?<而且他以前也有麻藥前科傷害前科>

如果要打監護權的官司訴狀該怎麼寫?因為我實在是沒錢請律師...

小娟 104-09-14 18:58

律師

想請問一下

家裡是公寓住5樓  20年前當初買房子的時候樓頂已加蓋石棉瓦屋頂(屋頂而已  並沒有圍起來)樓頂也一直都是共有的 但最近收到戶政寄來要去調解  內容是說石棉瓦掉落砸到她的車要做賠償  上樓頂看  確實是掉落3片   有可能颱風吹落的

想請問這個責任是我們住5樓的要賠償的嗎?

砸到車有分颱風天和一般天的賠償嗎?

依目前資訊看起來頂樓石棉瓦的所有權人應非五樓,而是該公寓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原則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1-5樓)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告知調解委員會應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參加調解。而看起來年久失修就是造成瓦片掉落的原因,所以暫不考慮所有人就該屋頂的設置管理無欠缺。

當然,如果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能證明平時只有你們在專用,或能證明該石棉瓦屋頂(工作物)當初是由五樓住戶自己搭蓋,那就要看你們的接手時的買賣契約如何約定,因為只有屋頂,無四壁不足遮風閉雨,非建物,其所有權移轉不以登記為要件,那就有可能已隨同房屋一併賣給你們,若是如此,你們就要單獨負賠償責任。(享權利的同時當然必須負擔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條件不合理,可不予接受,即使對方提起民事訴訟,亦必須證明損害為您所造成,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aymond 104-09-11 08:55

未年人與母親共同為繼承人,得否未經法院指定特別代理,逕由母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繼承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再以監護人名義處分所有之公同共有動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9:28

您好!

1.  繼承動產可以由母親單獨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

2.  處分該動產則要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HChang 104-09-11 00:23

你好,

繼承共有房屋一戶及其土地(5人共有)被兄弟其中一人霸佔居住且不分割也不出售(若委託房產公司出售則就大鬧趕人致無法進行正常售屋程序),請問有何種方法可以處理?可有可引用的法律條款?

請指教    謝謝 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4-09-11 05:52

您好!

如果沒有約定不分割,則可依民法第823條提起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拍賣後由五位共有分配房地價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繼承分割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可提共有分割訴訟,且若實物分割有問題,亦可主張變價分割分配價金。

林老師 104-09-09 19:19
事由:因長者過世,繼承祖產共有地。現有其中一人提告,希望由法院裁定分割,因共有人多達100多位,無法一一連絡,故對100多位共有提告。 問題: (1)答辯狀一定要提出嗎?因自己不會寫,但共有人數眾多,土地價值恐不足聘請律師打官司、寫辯狀。 (2)言詞辯論開庭無法出庭(開庭法院於外縣市),會有什麼影響嗎?

 您好,

若您沒有出庭意願,至少撰寫個答辯狀為妥,否則法院將可一造辯論判決(按對方所起訴的內容判決)。但因為被告人數過多,如果別人有請律師或是撰寫答辯狀,符合法律有利的部分可能將反射到您。

如果判決結果對您不是那麼重要,那也許就不用太掛心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24

您好,為了自身之權益,縱使不出庭,也最好寫答辯狀會比較好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不出庭,也不寫答辯狀,若判決結果對您不利,也不用太驚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果不想去開庭,建議寫答辯狀保護自己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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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

葉葉 104-09-06 23:23

想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

這個故事共分為ABC三人以及兩個土地甲乙

ABC為兄弟姊妹,A最大C最小,甲為C自住房子,乙為BC共有

但因ABC的哥哥,投資股票失利導致欠債。

為了避免房子法拍

而找A來做一個假設定

設定在C名下,假裝C欠A 400萬。但實際上是沒有的。

但因為A在上禮拜過世。但沒有做到塗銷的動作。

而A的家人沒有人繼承A的財產。因為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負債。

所以問題來了。

1.如果都不繼承會有什麼樣的問題?

2.如果要塗銷一定要繼承財產才能塗銷嗎?

3.如果不用繼承就可以塗銷,那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呢?

再麻煩律師團對替我解惑。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單純不去辦繼承登記,還是發生當然繼承的效果。要依照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拋棄繼承,才不會變成繼承人。若上開四順位繼承人全部都拋棄繼承,會變成無人承認之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清理遺產後將遺產歸屬國庫。 要成為抵押權人才有權限塗銷辦理塗銷抵押權(清償等除外,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以下規定,設定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辦理塗銷之規定)。 你們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造假債權,可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但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葉葉 104-09-07 00:02

律師您好~您第二條的清償除外是指?

這個部份我比較不了解~~

在詢問一下~如果做第三步驟的話  成功保住房子的機會大嗎?

我是指在不接受A的任何債務下就能塗銷這部分

 除非A的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倘若只是消極未辦裡繼承,依法仍屬繼承,且為限定責任,故A的繼承人不論有無拋棄繼承,其個人財產不會受影響。如A的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之後可直接對A的繼承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訴訟

劉備 104-09-06 14:08
目前房子已買13年,當初買時是我連絡仲介房子,也是我跟仲介及賣方簽約,頭款及ㄧ些手續費也是我付的,但當時是買即將結婚的女友名字(隔年就登記結婚成?老婆)貸款也是掛他名下,但這13年來貸款都是我繳的,現在如果老婆要賣房子,要經過我同意嗎?我記得當年好像有買所有權人:共有:,但我忘了! (所有權狀上只有我老婆名字)我是保人能向銀行禁止買賣或要經過我同意才能賣掉嗎?謝謝
王鼎 104-09-04 14:44

請問 我繼承一塊農地,約五分之一,其他是家族的人共有的,已經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拿到地權證明,現在給一個親戚耕種如果沒跟他收租金也沒有簽租約以後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4 14: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簽立借貸契約書,避免事後無法要求解除借貸關係或是遭到對方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的問題。

 

王鼎 104-09-04 15:0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以簽立借貸契約書,避免事後無法要求解除借 ... (恕刪)

 如果是時效是20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容易,為了避免此爭議,您們可以以書面約定無償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eter 104-08-24 11:44

你好友關於土地買賣造成問題

地形說明

 買的地就是這次買地要蓋房子用 也買下路地3 的50%權利

路地1   A先生與B先生共有 路地2   A先生獨有

路地3   A先生/B先生/C小姐共有

A先生是C小姐哥哥 B先生是親戚 C小姐是賣方地主

 

當初接洽房屋仲介時有問過路權問題 都說沒問題 因為大家都同意共同使用

當初規劃時才畫出路 也可以簽出土地使用同意書給我 有請代書註明在合約

 

但後來我錢都進履保帳戶後 地主一直拿不出土地使用同意書

卻要我同意動支履保帳戶的錢 我不同意 堅持需要土地使用同意書

過兩天土地使用同意書出現了 我問代書是否可以 他說沒問題 就動支60%

但注意看才發現土地使用同意書 上面的地號是我買的地右邊那塊

所以問了相關人員及政府機關 發現我未來蓋房子還是需要給相關人員簽名

後來知道A先生與C小姐有金錢糾紛 所以C小姐不敢讓A先生知道她賣地

但後知道了 就堅持不會簽我買的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

目前大約是這樣 也轉告仲介與C小姐溝通與A先生處理相關問題

 

所以我現在想到的問題

如果C小姐沒辦法拿到土地使用同意書 結案時間到時我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解約嗎??我怕他拿不出錢來!!因為她拿去還貸款 土地在我名下 會有那些費用產生?? 或是目前建議作法??

 

現在很麻煩 因為C小姐當初有所隱瞞與A先生有相關糾紛 才造成現在狀況 知道路權會有問題我也不想買 造成現在進退兩難 (錢已動支60% 地在我名下)

 

以上希望說明可以清楚告知現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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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更新訊息

後續狀況告知!!沒有用到上法院~~

地主後續無法得到其他所有權親屬同意 我也沒有要求賠償(因為要上法院麻煩)

請地主歸還所有價金 我不負責所有費用(仲介/代書/政府機關)

後續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單 送法院判決 送地政/稅捐相關機構歸還土地

算一算損失 幾個月的貸款利息銀行費用及幾個月的精神 就這樣告一個段落

 

你好:

首先要審閱買賣契約有無違約條款,是否有約定解除契約之事由,本件是否可以依約定解除是由解除契約。 若無,因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在契約內,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履行,若不履行在依民法第254、255條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土地在你名下會產生相關稅捐債權(地價稅等)要由所有權人繳納。 建議先聲請調解,相對人列出賣人及房仲調解無效果在訴訟主張。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對方提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記載的地號很明確,要說是欺瞞有困難,不過依約對方仍然必須提出正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否則仍屬於違約,可以依約主張權益。

2、茲因我方購買土地是為了建築,倘若雙方很清楚此點的話,本文認為對方屆期無法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我方可以要求解約並且請求返還價金及求償

3、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及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依約履行及檢視相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ssica 104-08-21 08:54

您好
公寓為四層樓扣除1樓住戶共有6戶(4戶自有,1戶空屋,1戶問題人物)
問題人物狀況:住戶不是屋主,住戶是屋主的弟妹長期侵佔屋子,屋主一年前已停水停電,目前無人居住只做堆放東西使用
大樓大門己經壞掉很久,若要換新並平均分擔費用需注意什麼呢?
問題1:同意書上簽名的對象需住戶還是屋主呢?
問題2:需全數通過還是多數需達幾成?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管委會修繕共用部分之權限、若未成立管委會可以選任管理負責人,由其負責處理,若無管理負責人,為避免爭議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過即可,表決方式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基本上同意的人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才有權利參與表決,否則決議會有瑕疵。
老徐 104-08-20 20:56

我們的廠房距離公有道路還有5公尺,中間隔了1筆私有土地,這筆土地是本公司與另2人共有,公司有持分1/15.我們的廠房土地袋地,因需要聲請袋地通行權;協調時,其他2共有人只肯給邊陲地的3米通行權,不符公司運貨卡車使用.
公司廠房在82年請建築執照時,旁邊有一條指定建築線,99年公司做圍牆才暫時把通道封堵;請問我可以向法院聲請當年建廠房時指定建築線的通行權嗎?

你好:

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並提出具體理由說明通行之方式、範圍,由法院判斷使否屬於應忍受之範圍。 公司為土地共有人,可以提起分割共有訴訟分割道路用地,或依民法820條規定取得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管理共有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衡量若分割是否可以符合您們的使用,目前當然也可以主張確認通行權,所以應就二者予以一併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20 23:59

您好!

貴公司82年應有通行至建築線的權利才能順利建屋,依您所述,如果是因為99年公司自己以圍牆將通道封堵,則不能通行是公司自己的行為所造成,依規定可能不會符合確認袋地通行權的要件,應先釐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1 01:37

您好:

起訴請求袋地通行權,法官通常會依照你實際上需要使用的部分為衡量,但既然該地為貴公司與他人共有,應以分割後通行自有土地為更妥適之解決方式。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死亡後,遺留有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104-08-20 08:58

我先生名下有5/2持分房子與兄弟共有的這樣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房子是他媽媽遺留下來的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必需是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不包括繼承的部分,所以你說的部分應該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的標的。

二、要看你先生有沒有其他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了。

三、依據: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四、如果夫妻感情不好,有時候他有那些錢你並不知道,但是你自己本身有多少錢你自己就知道了。先算自己本身的剩餘財產有多少,然後再設法了解對方財產大概多少,再決定是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婚姻關係存續中,如要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那麼應該要做的是先做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或是離婚[民法第1052條]。

五、也就是說,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必要搭配離婚,如果是有法定理由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也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030-1條第4項]。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0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以夫妻共同努力成果分配為核心,故而贈與繼承來的財產無須分配

2、有關於您跟配偶間的爭議繁多,建議應該請律師協助,至少尋求正式諮詢進行全盤了結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0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繼承而來之財產,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唷!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0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方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若為遺產,非剩餘財產請求之標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ower 104-08-19 10:49

借問專業,民法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如共有物僅由一人單獨使用,他共有人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請問一房屋共有,但實際只有共有人一名使用,其他共有人可以請律師告他侵權嗎? 該屋只有一人使用未出租,請律師可以要求不當得利嗎?

我們要團結對付黑心蟑螂,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9 1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排除他人使用之事實才有辦法請求不當得利

2、實際上只有共有人之一人在使用與遭共有人一人占用並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是有區別的。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9 14:53

您好:

如果共有物只有一人使用,即超出其應有部分使用範圍,應會成立不當得利,而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否,則要視使用人是否有排除他共有人之使用。

瑞秋 104-08-17 03:13

本人在一間付費的K書中心包位

包位時間很長,每個禮拜幾乎有五天的午晚都會前往看書

因為覺得方便而將布簾直接掛在書桌後面的牆壁上

其實不影響他人,只是有幾次離開時都忘記收而直接掛著離開

(以前也有這樣過,但都沒有被人告知不行)

剛好週四時因為有朋友再等我,所以離開時來不及收就直接把布簾

掛再牆壁上面離開了,

週四離開時是晚上9點多的時候,週五跟週六都沒前往K書中心

週日前往看書時發現布簾已經不見了

因為布簾也不便宜(詳細的價格我忘了,因為是很久以前買的)

所以希望對方歸還

因此寫了一張紙條在大家進出的門上

結果過?多久有另一位不知名的讀者寫下

"每個時段都有每個時段的使用權,不是你的時段你硬要使用

別人不負保管義務,請自愛自己的物品自己要收好,別人的時段

無權占用"

因為不知道是誰寫的所以無法立即揪出對方

另外,因為自己的確是將東西亂放

只是放置的位置是椅子後方的牆壁,並不會影響原本讀者讀書

除非是他真的看不慣每次進出都要看到我的布簾

才故意將我的布簾拿走吧!

只是東西是我的如果對方不喜歡其實可以請櫃檯人員拿走

或者寫張紙條給我請我下次收好,這些我都可以接受

但這樣的拿走了,我也不知道他是把我的布簾丟掉?

還是帶回家去? 其實蠻生氣的,再加上突然被人寫紙條回嗆?(已將

紙條拍照存證) 所以才想要好好解決。

只是目前K書中心的老闆還未幫我調監視器,但有幾件事情不是很確定

所以想詢問一下各位律師:

1、在我未包位的時段放置我的私人物品,而對方將我物品私自拿走而非交給櫃檯人員,請問這樣算是偷竊嗎? 若他將我物品丟掉,那是變成毀損嗎?

2、我放置的位置是在椅子後方的牆壁,並不是放在書桌上或者櫃子上面,請問這樣我有犯法嗎? 對方因為寫到占用使用權的問題,但我並沒有放在他購買的座位、桌子跟櫃子上面,只是掛在牆壁上,這樣也算是侵占嗎?

3、若K書中心的監視器只是裝好看的?那我東西不見找不到,請問可以跟K書中心老闆求償嗎?或者請他幫我免費換置個人包廂嗎?

4、若K書中心監視器正常,但未能清楚拍到偷東西的人?請問這樣還要報警處理嗎?還是就摸摸鼻子算了?

5、若K書中心有拍到疑似偷竊的人,請問我接下來是請老闆跟對方聯繫?還是直接報警呢? 若報警是直接跟警察說我東西被偷,請他們幫我找是誰偷的嗎? (這樣也可以避免誣告的問題),還是有更好的做法可以提供給我嗎?

6、若對方希望和解的話,請問可以向他求償嗎?那求償的金額要怎麼樣才合理? (我自己是打算請對方幫我付掉半年的包位錢,大約是兩萬多,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太過份?)或者有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讓對方受到一點教訓?其實自己也不希望走上提告這一步,畢竟考生都有大好的前途,為了這種小事其實留下汙點很不值得。

7、 另外,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平白無故被對方反告? 因為我對法律不是很懂,但這段時間準備考試的都是法律類科的人,所以擔心平白無故被告,不知道有沒有甚麼自保的方式?還是說我根本沒有錯唷!所以不需要擔心反被告?

8、最後,因為K書中心都是採用會員制的,有入會才可以進來看書

因此K書中心都會有會員的資料,已經詢問過櫃檯人員得知五、六

共有三名讀者坐過我的位置,請問我可以請櫃檯向這三名讀者詢問

是否有看到我的布簾嗎?

因為擔心詢問對方會覺得我懷疑他偷竊,因而覺得不舒服提告==

所以希望可以一次問清楚。

以上問題有點多,希望個位律師可以告訴我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7 0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實不划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orothy 104-08-15 10:07

想請教律師們:
多年前 我爸爸留下的房子 目前房子的權狀是哥哥與我公同共有
但近日 哥哥似乎是想要和嫂嫂 想用房子去做其他用途
請我去地方法院調解室 把房子過戶給他
和我哥哥在通電話 彼此根本沒共識 根本不想和他調解
我想好好捍衛自己的權利
請問律師們 我能怎麼做呢?
當天調解室未到會影響自己的權利嗎?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5 10:39

 繼承屬於公同共有,亦即動產每個分子都有屬於您的部分,只要你不同意共有人於該動產上做其他用途,他則無法使用,應該說雙方都不可以任意做其他用途。

調解也可以去看看對方希望的用途,你能夠接受的條件,這樣才能使動產最大價值化,不一定要完全拒絕。

但是只要您沒有同意哥哥做其他用途,他任意使用,則可能有民法767條、179條、184條之狀況喔。

建議:當天可以輕鬆的心情去了解狀況,回來在做討論,不要任意簽任何文件。

民法第179條: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要怎麼做,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是要取得應得的利益,還是要維持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做法會有所不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調解不成,日後您哥可能會聲請裁判分割,屆時您也可以準備您的和解方案供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迪勒受災戶 104-08-12 15:31
購買了大廈7樓,前屋主有蓋頂樓鐵皮屋,卻因為颱風將屋頂吹翻 ,有一部份壓壞隔壁棟的頂樓加蓋鐵皮屋, 另一部份掉落在馬路壓壞機車、部汽車,也有一部份撞到另一棟的鋁窗和玻璃、遮雨棚…..

 

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簽約時代書有說明這項勾否,是因為頂樓為所有住戶共有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你好:

你與前屋主的買賣契約是否有包括頂樓違建?你是否有取得頂樓事實上處分權?若無,頂樓所有權人仍係房屋起造人,你無須負責。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頂樓屬於共用部分,修繕、管理、保管管委會負責處理,費用由公基金支出,若因修繕、管理、保管疏失造成他人之損害,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照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你當然無須多負擔賠償之金額,老住戶之要求並不合理。 賠償部分,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估價單、維修單據為依據,而非任由對方漫天喊價。建議你先向各地調解委委員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再視情況辦理。
Lai 104-08-12 14:18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你好:

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辦理,且依民法第1187、1225條規定不得侵害特留分,而死因贈與係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行為,為不要式行為,但亦應受特留分之限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對於文意中提及留給你一家人之意思,你只能主張是死後贈與,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乙男為甲男之子,可以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應主張代位繼承,如無其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當然有應繼分存在,若丙男超過應繼分之範圍內使用房地,並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利益。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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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ry 104-08-12 12:28

年初經由法院調解,和解書內容:土地兩筆歸女兒四人所有,其餘土地與現今歸兒子一人所有,現要辦理繼承登記,依和解書先辦理遺產共同共有登記,請問辦理了繼承共同共有之後,可否就四姊妹再辦理協議分割登記?代書說不能.另外母親生前我有積欠一筆金額,和解筆錄上並未記錄,此筆欠款須列入遺產分配嗎?

你好:

你還是可以依據和解書記載之遺產分割協議請求分割遺產。若係在調解委員會做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或是在法官面前達成和解和解筆錄,你可以持上開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

您好,您是由法院作成的調解調解成立後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故可持該調解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協議分割登記,而您母親生前之債務,雖未寫入調解筆錄中,但仍為繼承債務遺產分配時仍應列入,債權人在繼承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可請求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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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成 104-08-08 22:54

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

道路用地通常低於市價,至於要用何種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即可。 你要先確定是否為既成道路、有無公用地役權存在,且對方不見得有購買的義務,若對方不買你也不可能強迫。 若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對方可以通行該土地。再者,對方為共有人在應有部分範圍內可以使用共有物,你如果對於管理有疑義,可以依照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8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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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屈人士 104-08-08 00:19

我在有包含我共有六個人的聊天室中被剔除,剔除我的人在裡面留言我是婊子,但是那個人不是真正罵我的那位,是搶走手機原主的人罵的,後來又在各個有我加入的群組把我剔除,我已經截圖下來了,請問如何處理,我快心臟衰竭了…快救救我…我好難過,一夜無法入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8 09: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辱罵您的部分,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可以保警處理。

2、所謂霸凌,僅適用於工作、學校等特殊身分得以提出申訴請求校方或是雇主給予適當處置,倘若不具有前開身分,則僅能依據個別行為追究。

退屈人士 104-08-08 12:35

如果已經證實是搶走手機的人留言的

那我應該怎麼做

一定要警局報案嗎?有沒有可以讓他賠償我然後不用律師的方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8 20:21

您好,若對方有妨害名譽之情形,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去地檢署提告

小香 104-08-07 09:43

律師您好~

我家有一座20多年(86年建立)的房子(約50坪),當時建蓋時的土地為祖先持有。但多年後祖先過世,此地成為共有地。

於民國96年,共有持有者之一要求分割土地分割完,此建築物佔有的土地成為5個人分別持有。(50坪我們佔30坪,其他3~7坪不等)

如今,其中一人反應我們佔用他人土地,要求我們收購,但費用我們無力承擔,故請教律師

1.以刑法侵佔罪,是否無法成立(因非惡意)

2.以民法而言,是否無法要求我們拆屋還地呢?

3.若上法院後,法管判定需購買,有否購買金的標準呢?

4.若法院裁判可以租賃方式承租租金又參考什麼作為依據呢?

5.除以上外,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竊占罪只處罰實際蓋屋的人,除非您繼承後有增擴建的行為,否則不會成立竊占罪,僅是單純民事糾紛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訴請地上物所有權拆屋還地,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關鍵在地上物所有權人有無合法占有權源。 法院不會判決購買土地 倘若法院認為屬無權占有,可能判決應付租金:公告地價×80%×10%,如欲主張更高之租金,需舉證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105-01-09 18:25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請教曾律師

可能判決應付租金:公告地價×80%×10%,如欲主張更高之租金,需舉證

上面所指租金是年租還是月租?另如欲主張更高租金,需舉證,例如什麼情況可要求更高租金

 

柱子 104-08-05 18:29

我的一件分割共有物案件已經一審宣判,主文中明確告知對方在一審時提出的房屋有老弱居住,不宜搬遷,拒絕分割的理由,跟審案憑據無關.

對方卻已完全相同的理由,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這樣法院是直接判定駁回還是再審理一遍?

 

沈恆 (沈律師) 104-08-05 19:33

您好!

第二審原則上會重新審理一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原則上會再審一遍。

二、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引為二審答辯理由,如果還有搜證空間就盡力搜證。

三、原則上要儘量查三審或至少二審的判決來給二審的法官參考。

四、就近找個律師協助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5 21:41

如果對方在合法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法院還是會續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5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只要符合法定上訴之規定,二審法院即會開庭審理之,仍應針對對方主張之理由加以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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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二審原則上仍會重新審視,而法官的看法可能會不一,建議您二審仍需加強論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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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hai41 104-08-05 14:07

共有土地原先未有建物,沒有課稅問題,
現在因為有人在共有土地上蓋有建物,稅捐處發文給全部共有人,因土地有變更使用必須課徵地價稅, 請問其他未蓋建物之共有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5 15: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該共有人繳清稅務。

2、否則可以以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建築房屋為由,要求拆屋還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5 21:43

您好,若為分別共有土地,且無定另分管,則某一共有人私自在共有物上建築房屋,其他共有人可主張拆屋還地不當得利等相關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麝香豬 104-08-04 12:20

請教版上律師,本人自小居於舊宅,舊宅所有權人是我爺爺,爺爺過世未留遺囑,加上本人父親早逝順位繼承部份產權,共有人還有其它長輩

但最近遭其中一位長輩控告我不當得利賠償租金18萬元,想請教律師,我在繼承之後有多住幾年後搬離,事先大家有說好等我存到錢搬離再處理舊宅,沒有壓搬離期限,告我的長輩持份也僅有1/5,也沒有租約,也未獲得其它所有權人同意租金一事也未盡到告知責任,這樣我會敗訴嗎?

另外請教,若我要捍衛自身權益,對其不當指控提起控訴,我該怎麼做比較適當?

謝謝版上律師回覆

Tim 104-07-28 00:25

A過世後,名下留有一棟房子繼承人有BCD,B申請了公同共有繼承,而CD同時卻私自出租於他人不當得利,試問,B在民事上及刑事上的請求權基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8 04:18

您好!

公同共有物CD多數決就可以決定出租,並不會成侵占,但B可以民事不當得利請求分得租金利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8 06:05

公同共有準用分別共有規定,其管理只要人數過半加上持分過半或是持分逾2/3人數不計,該管理行為為有效,而出租就是管理行為的一種。

容容 104-07-27 21:46

我有銀行帳戶不小心被詐騙集團拿去騙人總共有6個被害人 今天我才去做筆錄之後 偵辦人說這個涉嫌詐欺 要上法院 想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7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證據說明您亦為受害人,無幫助詐欺之故意更無幫助詐欺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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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7 23:03

您好,您可能會被以幫助詐欺偵辦,若起訴後法院認定有罪,大概會被判兩個月。

容容 104-07-28 00:09

謝謝律師的解答 只是如果我沒有辦法證明怎麼辦 這樣是不是就直接被判定有罪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8 07:02

可先釐清帳戶被取用的過程再看如何處理,現在檢察、司法機關多會以一般成年人應有相當智識經驗加上政府有宣導,應該知道帳戶不要任意交給別人,所以要做無罪答辯就要設法閃掉這個點。

jessica 104-07-27 17:50

您好,
地目:田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地上建物建號:空白(但實際上有農舍,A君自住但主張有租賃)
共有A持分2/1 , B+C?持分2/1
問題1.土地分割變價分割 ?
      2.租金請求如何計算?
      3.拆屋還地還是確認地上建物有一半權利後分割?
      4.物件在中部律師費用如何計算?
      5.有多項請求若一起打和各別打有分別嗎?
期待您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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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農地分割有其限制,所以應先釐清關係,本所位於中部,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7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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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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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7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104-07-27 11:37

您好:
1.請問一塊土地有A.B.C.D四個人共有,現在A方想劃分土地,蓋屋自住,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劃分嗎?

2.如向法院提出土地強制劃分後,A.B.C.D四人若有一方未到場,土地有辦法分割嗎?一定要所有人都到齊嗎?

3.若A向法院提出強制劃分,B.C兩人同意,但D無法達成協議,這樣法院會將土地變價拍賣嗎?

 

您好:

如果事分別共有共有人隨時可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物,可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分割共有物是故有必要共同訴訟,要全體共有人一同應訴,通常會以持分最少的人當原告,其他人當被告。只要起訴狀載明原被告分割方案即可,部分當事人不到庭法官還是會審判。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法官會參考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辦理,原則上以原物分割為原則,變價分割為例外,具體情況要視共有物使用狀況、有無分管契約等情形而定。
沈恆 (沈律師) 104-07-27 12:05

您好!

若無法協議分割,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訴訟訴訟中有人不到場是放棄自己表達意見的機會,法院仍會依公平方式以原物分割為原則,通常不會以變價拍賣方式分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分割,若共有無法協議,則只能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本件也應注意土地之地目,若是農地分割上會有所限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22 21:42

您好!想請問如果甲拜託乙向銀行貸款(乙為貸款人),並由甲父丙(乙的公公)做擔保人,並設定乙名下的A房屋、乙夫和甲等多人共有的B土地抵押。隨後丙死亡,乙和乙夫於丙死亡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請問如今乙不肯還債,法院執行拍賣後價額又不足清償乙所借貸之數額,乙亦無力清償,乙除了聲請破產外沒有其他辦法擺脫債務嗎?謝謝!

您好:

如有債務問題可以先向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會您服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11

若真有無力償債之情,可依債清條例申請協商、更生等。

清三郎 104-07-22 09:58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仍會成立毀損罪,但刑度不重,若本件對方已被起訴,則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清三郎 104-07-21 23:50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kimi 104-07-20 17:44

小孩父母因工作因素無法請我幫忙照料周一~周五,但也都周六才來帶回,

簽訂保母合約時對方已知曉我沒有保母執照也就幫忙照顧,而簽合約之前

我有提醒是否依月份算保母費用,對方堅持要以日計價六日除外,但每月有大小月之別,天數自然也不同, 一個月有四星期,六日共有八天,對方將假日算成十天

然後以一個月30天去扣掉假日的十天, 其餘20天就是我幫他照顧孩子的天數,

有天和朋友談天時聊起朋友說這樣不對我才急忙告知, 我幫他帶小孩的天數怎麼算都不止20天,所以我要求他補天數的差額對方說好,現在反悔說我坑他的錢

我可以怎麼做?

另外合約內容上有說停止合約小孩自行帶回照料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但今日對方沒有事由的將小孩帶回, 我又可以怎麼做?

感恩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20 17:59

建議向縣市政府的勞動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調解

 

hwang 104-07-17 16:38

  87年初購屋為1摟含地下室 ,(地下室房屋使用登記為儲藏室).管委會定為一樓每坪40元,地下室為每坪20元.已經繳17年多了.

 今年有位委員說我繳的不合理,要升地下室每坪為40元,經多方協調,都無法決絕,因86年的管委會?有把地下室收費標準寫入規約裹.只在公告欄公告,才造成今天的困擾.現在管委會決定交給住戶大會由住戶投票表決, 社區共有160戶,有地下室只有4戶,我們4戶要如何維護本身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hwang 104-07-18 14: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

  謝謝曹律師

可以請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如何定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