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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sh0 105-07-07 21:01

今天有一個住戶反應:他要賣房子,已經再辦過戶手續了,因為對方要辦自用住宅,才發現這個地址在9X年時被登記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地址,所以新買的人不能辦理自用住宅,要求管理委員會要即刻辦理戶籍遷出,否則交易算失效。

1.社區是包含26號、28號、32號、34號及30號-X,因為委員常更換且住戶也常更換,所以固定在哪一戶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難道不能登記在30號嗎?

2.在管理規章中有看到新任主委似乎要去區公所辦一些手續,這個手續就是包含委員會戶籍遷出嗎?還是還要另外去戶政辦?因為其實我們社區從9X年後的主委就都沒有去區公所辦過任何手續,所以區公所、銀行那邊都還是最早期的登記狀況,這樣新任的委員去辦理時會有問題嗎?

Hayden C 105-07-06 11:27
律師您好 本人有對公寓大夏管理不滿管委會管理委員會主委之管理決議不滿的問題想請教。 背景描述: 管委會希望增進住戶交流而向里長取得捐贈之桌球桌,原意擺放於大廳後門,但最後卻擺在大廳正中間。經查,本社區規約簡陋,無明訂管委會有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桌球桌)。並於後定期舉辦之管委會會提出住戶異議,申明前述無權責明定之實,屬模糊地帶行為,且桌球桌有礙大廳觀瞻。 另,管委會提出替某租戶提供場地做義診服務 不滿: 1 但管委會會議卻決議桌球桌擺放之妥當留由明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決議。 2 個人認為前向之決議屬上架及下架之不平等 3 並於兩次管委會召開間做住戶表決是否於桌球桌上加裝日光燈以為明亮之圖。住戶調查共139戶,回收不同意20票,同意23票。即擬請廠商加裝。 4 本人已住戶身份再次於管委會開會表示管委會無權責擺放大型器材,且回收23同意無法帶錶全體住戶意見。 5 並於會議申明應於會議記錄表明引權責不明且23票無法反應全整體住戶意見 6 另,替某住戶擬定場地做義診,可能已涉圖利他方 至今,桌球桌仍置放在大廳,管理會會議決議卻對本住戶意見之字未提,僅述桌球桌之擺放合宜劉住戶大會決議。 試問: 1. 本人是否可對管委會侵佔或其他法規提告 ? 2 本人應可就何法規提告管委會操縱會議並無盡力善意而為,是以圖利少數住戶? 3 本人而是否可以背信或圖利或其他法規指控或提告管委會? 謝謝律師惠賜指教! 莊先生
Peggy 105-06-08 11:47

您好~

因都市區腹地狹小人口眾多,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

因此想詢問關於公寓雨遮下停車的相關問題~

公寓門口信箱前大約能停上3~5台機車(未影響出入口動線)

因屬於一般公寓所以沒有大樓管理委員會可以委託管理制定大樓規約來規範

Q: 能否貼上''非本棟住戶不可將車輛停至於此'' 的私人手寫公告,要求他人不可使用該區域?

該區域並沒有劃設任何黃線白線紅線

但能停放機車的空間中間有設置一個消防栓

Q:這個區域是否連同本棟住戶都不能停放機車在消防栓的周圍?

因為

 

 

圖片一:在消防栓兩側能否停放機車?或者能委託村里長協助申請劃設紅線?


如能得到您的回覆解答,萬分感謝 >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8 14: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跟雨遮沒有關係,主要要看該地的所有權人屬於誰,只有該地屬於該社區所有,才能排除其他的使用。

2、倘若有爭議,可以請地政事務所人員進行鑑界。

3、紅線或是其他禁止標誌設立的部份,可以向縣市交通主管機關要求到現場評估之後設立。

cinth 105-06-08 11:15

律師您好,

我是頭份地區大樓的主委,目前我們大樓是尚未與建商點交的狀態。

但是住戶已經進駐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最近常常到晚間洗澡時間(22:30~23:30)就會發生無水可用的狀態,上去頂樓水塔看,四個水塔都是空的。請建商的水電來看,他們試圖排除一些問題(水管堵塞? 管內有空氣? 進水閥開太小?  等)

最後還是晚上停水,所以建商水電說是水壓不足,建議我們在頂樓加裝抽水機(約一萬八千元)。建商不願意支付這筆款項,建商認為要從大樓公基金內支出,反正公基金是建商出的18萬(尚未點交所以還在政府那裏)。

然而,住戶們都覺得應該要建商出,因為許多住戶都已經自費在家中安裝加壓馬達,認為建商應該要"負責讓整棟儲水量足夠大家晚上洗澡及其他民生用水(本棟沒有游泳池),這應該是最基本的需求"。

(住戶們認為公基金是日後維護大樓公設(如: 電梯維護)之用,不是現在安裝抽水機用)

因此想要來詢問,是否可以要求建商負責(付費)安裝頂樓抽水機? 若可以,要依據哪條法規?   建商若在溝通後 還是不肯負責的話,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哪些救濟的方式?

當然,若按照法規我們不應該要求建商付費,我們就會從公基金或管理費中支出。

謝謝您的指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8 14: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屬於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要求修繕或是減少價金,依據是民法354、359條規定,此類糾紛並應檢視買賣契約及規約等。

2、基金的部份,倘若是建商先向住戶收的管理費,則不能以基金作為修繕費用

3、倘若建商拒絕,應先拒絕點交,然後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4、社區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毛毛 105-06-05 02:08

5/14改選新的管理委員會

但因為改選後幾天收到消防設備公文

因為本大樓消防設備不完整所以召開臨時住戶大會

針對重大決議1.消防設備重整工程2.地下室供電系統維修

3.頂樓漏防水工程3.管理費不足需調漲…等議題作為開會議題。

5/20左右就發公告,並連同書面資料都交給住戶了。

但大家都事不關己的。導致這次臨時會議應到人數48戶,

實到僅有27戶。想請問這樣的話此次決議算成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5 0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超過1/5即可以開會,至多只是決議效力的問題,除非規約或是之前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曾有限制,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2、程序上,程序不合法,可以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訴訟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要先看規約是否有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之門檻,若有,就要看是否符合規約之規定,若無,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若未達出席人數、所占比例及同意人數,有未依同條例第32條重新召開會議方式辦理,實務上認為可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若要進行重大案件之討論,最好提前一至二個月公告,並寄發問卷給全體住戶,管理委員下去聯絡住戶,先凝聚共識,否則要達到出席或同意門檻,通常很困難。
小v 105-06-02 15:50

請問

我在外面租屋 認識了新朋友 雖然不熟 但有邀請他來我家

朋友走了之後 發現 我皮夾裡錢不見了

還有 朋友走了之後 還偷了個樓層住戶的東西 例如擺在外面的鞋子

試問我有連帶責任嗎?我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有人說~我有可會被以共犯起訴 是真的嗎?

另外  試問像這樣的情況 房東與大樓管理委員會 有權利退我租 趕我出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2 16: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個人的行為,除非您與對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我方無需與對方連帶負責。

2、至於租約的部份,倘偌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則仍不構成違約

3、建議可以先報警處理,追究對方的相關責任,倘若房東違法要求您搬遷,屆時再要求違約金或是依法提出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03 01:10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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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ark 105-05-30 10:07

請問律師,如果發現
1.前幾屆管委會未依規約重大修繕需由區權人大會決議通過,管委會擅自決議修繕,且財委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規定及規約規定非區權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區權人現在如何主張權益?
2.前屆管委會主委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連任規定及規約規定非區權人無法擔任主任委員,但無權主委因為自己涉嫌偽造文書被告擅自啟用公款法律諮詢未記載過程於會議紀錄及社區修繕20萬元左右在會議紀錄上並無記載召商議價等情事(亦即依規約無召集權人召集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這兩項直接顯示在每月財務公告,區權人現在如何主張權益?
謝謝

你好:

未經規約規定程序召開區權人會議擅自動用公共基金,又未經事後追認,刑事上若有侵吞款項、以少報多等情形,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侵占罪或背信罪;民事上可以追就主委等管理委員之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主委、財委、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若持續行使主委、財委、監委職權,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情形,若擅自動用款項亦會有上述民刑事責任,但應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規約若規定必須舉有區權人身分才能夠當選主委、管理委員等,未具備資格者若當選主委、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所為之行為可能會涉犯偽造文書等罪。 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選任主委、財委、監委及管理委員,並由新任管理委員查明有無問題,追究民刑事法律責任,或直接提出偽造文書侵占刑事告訴,請員警或檢察官查明有無犯罪事實。
毛毛 105-05-28 13:21

本大樓於民國91年成立大廈管理委員會。同一主委從91年連任至105年5月14日召開住戶大會時一舉被徹換掉。
新任主委一職是由我先生接任,接任後發現之前的管委會內藏許多問題,包含『管理費未繳→催繳→存證信函→法院』、『消防設備未依規定定期檢修』造成目前消防管線年久失修必須重新設立、『委員虧空公款未依法追討』、『電梯因不明原因發生多次意外,管委會並未積極處理』.......等。

前任主委並不住在我們社區,住戶曾因此要求換掉主委,可惜因為召開會議總以人數不足無法開會。這次好不容易開會決議把前管委會徹底換掉,但發現該補的洞好多,令我們新任委員束手無策。

所以想請問,我們可以提告管委會未執行管理、監督之義務嗎?

以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8 15:47

您好,

 

1、若前主委有違背職務收受利益,可蒐集相關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背信告訴。

 

2、但如單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而怠忽職守,僅能以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涉及刑事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以管委會之名義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關 105-05-26 20:46
社區管理委員會將車位所有人或?別與其車輛車牌號碼資料張貼在車位後方,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105-05-14 23:42

律師您好:

1.請問如果小型社區共24戶(管委會)主委已在兩個星期前通知要開會議,住戶們不是很配合,如今來的住戶未過半數無法開會,是否可以至縣政府申請放棄主委一職?

2.還是社區管委會能至縣政府申請廢除管理委員會?

麻煩律師解答&建議,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4 23:58

您好,

 

1、可以召開區權人大會,重新選派新的委員。

 

2、實務見解有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類推適用民法關於社員之規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管委會係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其中主任委員係由管委會成員推舉,因此管委會解散係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如果只是住戶消極不參加會議,係無法解散管委會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區權人會議,則可以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再行召集,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關 105-05-11 16:40
請社區公共設施保固期從何時開始起算?是否為公共設施完成點交後,或管理委員會成立時。
沈恆 (沈律師) 105-05-11 19:28

如果契約有約定就依照契約約定,如果契約未約定,就依交付日起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未有特別約定,則應以點交時起算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關 105-05-05 10:06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其中會計憑證是否包含契約,我向管理委員會調?物業、保全公司契約管委會說第三十五條內沒寫到契約兩個字,所以不同意調?。
老關 105-04-20 11:38
一、社區規約規定: 1.管理委員選任資格: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其配偶或經其同意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一等親之住戶任之。 2.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該區候補委員代理,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就以上規約規定,法人、法人代表可否選任或代理管理委員? 懇請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0 13: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規約並未限制法人、法人代表擔任管理委員。

2、有關社區事宜涉及規約、每一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Todd 105-04-08 20:23

法律諮詢家的律師您好:

  想請教的是因為自己有在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是透過網路尋找於國外有合法監管單位的經紀商,由於朋友知道後也想加入,這部分會有違法的問題嗎?如果是代理國外經紀商透過朋友的交易,經紀商會回饋手續費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如果能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是否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Jasmine 105-03-22 10:19

我是住在社區大廈2樓,因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查出是公用管道間公用管線漏水,但尚未查出漏水點,只確定是我們的樓層以上。

今因1樓住戶認為管委會處理太久(一年以上),導致1樓住戶的損失,因而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則因要安撫一樓住戶,答應以短期的對策進行暫時的防水工程,強制要求從我家的牆壁(公用管線藏在房間的牆內)敲一個大的維修口。我們認為實際漏水點並非我們家,為何要因為1樓住戶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就要求我們要配合敲我家的牆壁,並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說他們有權可以要求我們配合。目前管委會已發公文,並要求本周特定日期要施工,完全事先沒詢問施工配合時間,實在不尊重住戶,有失公允。

所以想請教法律專家,管委會有權要求我們為非我們造成的狀況,敲我們家的牆壁嗎? 我們可以怎麼回應管委會呢?(附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2 11: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還是要釐清漏水的原因,否則我方可以拒絕,等管委會提告的時候,向法院要求命對方提出。釐清漏水原因確實必須經由我方專有部分修繕,則我方確實有配合的義務,不過不能影響我方日常生活作息

2、建議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管委會,表明我方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