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收到判決書十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會由地方法院來審理,屆時可以爭取緩刑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家也是...雖然樓上一開始不願意到現在說願意處理...(至少有半年了)
但一直用各種理由一直拖...一下說找的師傅沒來...一下又說要我自已先找人...
請問我該怎麼辦???

2016年2月21日晚間約六點半, 我開自小客等紅燈停在北市金山北路中線(直行線), 準備綠燈時右轉市民大道三段, 在右側也有一部自小客停車待綠燈準備右轉, 綠燈時, 我打方向燈緩慢右轉, 我太太坐在副駕駛座後方, 突然大聲說右側自小客很靠近, 我馬上停車, 對方這時也停車, 我太太搖下車窗大聲跟我說兩車約只差十公分, 並有看對方駕駛, 對方駕駛位置約在我副駕駛座後方一些, 對方沒有搖下車窗也沒下車, 我也沒有聽到碰撞聲, 雙方停車後約停30秒後, 因對方沒有作為, 我就開車駛離, 對方也沒任何動作, 當晚十點多接到北市交通隊說對方以我肇逃報案, 隔天我即去交通隊做筆錄, 警方做車輛外觀拍照, 筆錄上寫沒有明顯碰撞痕跡, 而對方在警方留下照相是左前方保險桿一大片擦痕, 左葉子板一痕, 左照後鏡有刮痕, 對方是律師, 今晚將到對方事務所談和解, 請問該如何與對方談?








你好:
確實辦理好交接是勞工應負之忠實義務,雇主要求你補足原本就該製作之研發日誌並無問題。 民國104年12月16日立法院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明文規定競業禁止之要件及效力。 你所述之資訊目前來不夠充分,但若違反上開要件,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勞動契約應該會簽署保密條款,若違反保密約定,可能會有違反營業秘密及保密條款之問題。
您好!
1. 如果該職務內容有要求記載研發日誌而您未按要求履行,則有補齊的義務。
2. 請先詳細檢視競業條款內容,看是否滿足勞基法第9-1條要求,例如針對不競業所造成的損失若未有合理的補償,則您可主張不受競業條款的限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我幫你查了規定,關於良民證的部分,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三、另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犯罪嫌移人於遭函送地檢署時,檢察官會向高等法院調取該資料,並附在卷宗內,這個資料非常詳細,包括所有你在法院的刑事紀錄,就算不起訴處分也有記載。 在法律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話刑的宣告失其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就是個沒有前科的人。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當兵的部分我查了一下…
一、緩刑期滿,就當作原先宣告的刑失其效力,並非以「無罪」論「參刑法第七十六條]
二、宣告緩刑,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罪[刑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輕罪基本上並不妨礙你考職業軍人。蓋,職業軍人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應考資格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能緩刑的話基本上都與這條無關,若未犯你犯的罪都不是上述的罪,所以還是可以去考試。
四、考上之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五、故,應該還是可以做軍人。
六、要注意在緩刑期內若再度犯罪,緩刑可能被撤銷,若因此入監,就不可能同時當軍人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之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申請書。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同法第 6 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因此,如果沒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所規定之情形,只要依照同法第四條之規定就可以向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證明自己屬於良民;反之,如果有刑事紀錄但卻不符合前述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就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出現犯罪記錄。

您好, 經過這幾個月收證有發現很多受害人遭受相同侵害,我也是其中之一,也查證出近十幾年相同案件層出不窮,而且各地地方法院也有案例, 並且國家沒有指派市民監聽 而這些受害人所被侵害, 是罪犯自行購買衛星追蹤設備所從事輻射電子騷擾的商業間諜 跨國跨境從中獲取暴利, 因為我一直所從事國際貿易方面工作 經常性出差和參展 隨同飛機行使衛星跟蹤飛來飛去其實被打擾很多年.或許警察能行使只有本國犯罪案件, 但我並不這樣認為想法, 因為身處國外,總是不喜歡被說成監聽氾濫的國家
就以林瑞雄先生法院案例, 如何要找到罪犯集團的主謀和設備呢?在我認為是電磁波追蹤器(或稱腦控)都是違法市民監聽,涉入商業間諜,輻射電子侵害,罪犯無照營業,擅改設備侵權等. 不希望犯罪集團跨國跨境傾銷非法行為和資料回到台灣 直到目前罪犯,輻射電子侵害全部身體造成神經疼痛受損, 目前尚未關機, 進而以防罪犯再次變更項目設備藉口生存下來持續犯罪.請問律師能夠有哪些建議和解決方法呢?
有個腦控受害者協會https://zh-tw.facebook.com/taiwanmindcontrol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此段時間可以持續與對方對話,並蒐集對方承認的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父親於104年12月中病逝,因尚有債務問題我們也已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
當時也並未留意父親是否另有其他遺產等!
但於105月1月喪事後突然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通知單,告知父親於彰化田中尚有塊農用地屬共同持有,要求我們填妥繼承不動產申請表後寄回否將會有罰緩之問題,另外也收到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要求我們申報遺產稅,父親亡後我與母親及姊妹們才知道原來於父親彰化老家仍有土地不動產之事宜,母親雖為配偶對此一事仍也不清楚,只知土地持有人當中亦有父親其他兄弟姊妹,加上父親個人有債務問題,想請教律師:
1.若配偶子女繼承土地,債權銀行會要求我們以土地抵繳債務嗎?(因土地不單只有父親個人持有)或是催繳債務
2.家中姊妹其中一人不願選擇繼承,若擇拋棄是否比較適宜?
3.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土地不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再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不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會有影響嗎?須先向彰化田中地政事務所聯絡嗎?
非常感謝您
註:此筆土地(農牧用)不動產屬共同持有,實際土地大小以及現況我們也從未見過,突然收到通知要求繼承,另有父親病前所積欠之龐大債務,實感有些困擾...








諸位專業律師 您好
本人於去年(2015年)六月底 , 借出120萬 , 協助周轉 , 電話中對方表明將於 1個月內還款 , 但至今已是(2016年)2月 , 對方一直藉故延持還款 , 並且撥打電話?對方 , 常常未接聽 或 " 轉入語音信箱 " !
因為是好友關係 , 秉持對於對方的信任原則 , 故而未請對方提出正式借據 , 也未有電話錄音 !
但近日透過傳訊軟體 (Line) 裡有提及請求還款之要求 , 對方亦透過 Line 的傳輸軟體表示 " 會處理 " 之字樣 (目前這些訊息還保留至本人手機裡) ; 加上本人保留了當時匯款給對方之匯款單 ! 請問如此條件能構成追討欠款的明確要素嗎 ?! 請專業民事追討的律師提供意見 , 也期待有專業律師能代為執行追討欠款 !

諸位專業律師 您好
本人於去年(2015年)六月底 , 借出120萬 , 協助周轉 , 電話中對方表明將於 1個月內還款 , 但至今已是(2016年)2月 , 對方一直藉故延持還款 , 並且撥打電話?對方 , 常常未接聽 或 " 轉入語音信箱 " !
因為是好友關係 , 秉持對於對方的信任原則 , 故而未請對方提出正式借據 , 也未有電話錄音 !
但近日透過傳訊軟體 (Line) 裡有提及請求還款之要求 , 對方亦透過 Line 的傳輸軟體表示 " 會處理 " 之字樣 (目前這些訊息還保留至本人手機裡) ; 加上本人保留了當時匯款給對方之匯款單 ! 請問如此條件能構成追討欠款的明確要素嗎 ?! 請專業民事追討的律師提供意見 , 也期待有專業律師能代為執行追討欠款 !

諸位專業律師 您好
本人於去年(2015年)六月底 , 借出120萬 , 協助周轉 , 電話中對方表明將於 1個月內還款 , 但至今已是(2016年)2月 , 對方一直藉故延持還款 , 並且撥打電話?對方 , 常常未接聽 或 " 轉入語音信箱 " !
因為是好友關係 , 秉持對於對方的信任原則 , 故而未請對方提出正式借據 , 也未有電話錄音 !
但近日透過傳訊軟體 (Line) 裡有提及請求還款之要求 , 對方亦透過 Line 的傳輸軟體表示 " 會處理 " 之字樣 (目前這些訊息還保留至本人手機裡) ; 加上本人保留了當時匯款給對方之匯款單 ! 請問如此條件能構成追討欠款的明確要素嗎 ?! 請專業民事追討的律師提供意見 , 也期待有專業律師能代為執行追討欠款 !

諸位專業律師 您好
本人於去年(2015年)六月底 , 借出120萬 , 協助周轉 , 電話中對方表明將於 1個月內還款 , 但至今已是(2016年)2月 , 對方一直藉故延持還款 , 並且撥打電話?對方 , 常常未接聽 或 " 轉入語音信箱 " !
因為是好友關係 , 秉持對於對方的信任原則 , 故而未請對方提出正式借據 , 也未有電話錄音 !
但近日透過傳訊軟體 (Line) 裡有提及請求還款之要求 , 對方亦透過 Line 的傳輸軟體表示 " 會處理 " 之字樣 (目前這些訊息還保留至本人手機裡) ; 加上本人保留了當時匯款給對方之匯款單 ! 請問如此條件能構成追討欠款的明確要素嗎 ?! 請專業民事追討的律師提供意見 , 也期待有專業律師能代為執行追討欠款 !

律師大人您好~ 我這邊有個‘如題’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該如何因應教為得宜! 主旨~為爭取借他人名義而購置之車輛歸還乙事。 說明~茲因本人係為服長刑期後,於102年假釋出監之更生人,因服刑期間,原有之房貸車貸未能順利如期繳納,以致銀行拒往信用不良,出監後認識賴筱小姐,兩人情投意合而交往,重新踏入社會,奉公守法,從事營造建築業的建築工人,省吃儉用存了一筆頭款欲購置商用車以便工作所需,但因信用不良無法貸款,故向賴女借其名義,分期購置7N 8463自用小貨車一部,並約定貸款繳納完畢時,賴女得將車輛無條件過戶於本人;現今車輛之18期的分期付款已繳納完畢,期間繳納方式有用匯款、亦有面交,等不同方式,但因係男女朋友關係,基於信任,便沒向賴女索取收據之類相關單據,以致賴女心存貪念,待本人分期繳納完畢後,仗著自己係為明文之車主名義,故不將車主姓名過戶歸還為本人所有,但車輛仍為本人跑工地工作所使用之。 請求~本人將如何得使自己購置之車輛物歸原主? 若行法律途徑,須提出民事還是刑事之訴訟?又要以什麼法條訴訟之? 本人需備妥怎樣的證據才會對自己較為有利? 賴女倘若謊稱車輛係為她所有;或我要再支付賴女‘虛構’之費用,等……種種理由阻擾,本將如何因應?方得順利取回車輛? 僅此 盼請律師大人能不吝賜教,得以順利取回自己財產與權益,以為立法之本意,彰顯法律之精義所在,實感律師大人賜教之恩惠與德澤,仰首僅盼 咨詢人:賴宜民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Line. ID. p1210298
可以在LINE上面回覆我或是LINE語音嗎

20160113朋友向我借了50萬,借據因是印網路上的,有寫提供不動產擔保但實際上無抵押品,也沒拿到任何資料,無利息,無遲利,無連帶債務人,每月13號前還3萬,另在借據上跟她加訂了一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現在才第1個月,2月13她就說她生病目前沒錢,到現在,想請問我可否能因之前加訂的那條,要她立即還清,萬一她真沒錢怎辦?她說銀行不貸給她才跟我借,但她開了2家健身館(TRX)
另外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不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的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視LINE的內容而定,若LINE的內容可以拚湊出更多事證,則仍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中羈押可延長一次二個月,故偵查中可羈押四個月;起訴後一審可羈押三個月,可延長二次三個月,故一審可羈押九個月,建議目前應盡速為其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並聲請具保停押,或解除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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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認領後,再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行使或酌定您行探視權之時間與方式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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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小孩生母再嫁,可以此主張單獨監護,但仍要依你們所有情形判斷,且不論誰監護、您都可主張會面交往、一個月二個週末為常態,還有其他假日等,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至於民事損害賠償之部分,須證明您所受損害,須提出相關單據,無單據證明之非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不高,建議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也有可能拿不到任何賠償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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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年9/9,媽媽騎機車載我去上班的途中,與另一人的機車因車距過近,車頭互碰(互卡),造成我們的機車不穩倒地,當時對方從我們的左後方直行而來(初步判定表是這樣畫的),當我轉頭看到他時,他的機車已經在我們左邊,且他的機車還不斷往右偏向我們(我們的機車在行徑中可能也有向左偏),我們還來不及反應,下一秒他的機車車頭就與我們的機車車頭卡到了,我們因此倒地,他則因車速比我們快,衝到前面紅燈後才停下來,迴轉回來。媽媽被送醫診斷後發現左手肘(粉碎性)、左手腕、左膝蓋3處皆骨折,右手腕則是脫臼,開刀開了10幾個小時,在事發當天,對方雖有打電話來,但也只是詢問我們關於機車強制險的部份,之後幾天也只有用簡訊與我聯絡強制險該準備哪些資料,並給了我保險公司承辦員的電話,說等媽媽傷勢穩定後再辦理保險險理賠,就沒再連絡,也沒過問媽媽的傷勢,更沒來醫院或家裡探望過,由於事發當時的路段並無監視器畫面(攝影角度沒拍到那),也無路過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或店家的錄影畫面可證明誰對誰錯,加上筆錄是分開紀錄(警方先做他的筆錄後,再到醫院找我們做筆錄),所以警方的車禍事故初故判定表上標示為:判定不出結果,經過了4個多月,在上個月底(1月),我們聲請了第一次調解,調解一開始,對方口氣就非常不好,說不懂我們為何要聲請調解浪費時間,當調解委員問及媽媽傷勢及醫療花費時,他們說年紀大都會(暗指媽媽受傷骨折吧),還說那天是他們運氣好,不然倒地的是他們,然後提到理賠,他們說要就機車強制險的20萬(可以幫我們申請理賠送件),其餘多的不可能,要我們不要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身上,他們不接受,說看我們主張的是什麼? 是要強制險20萬的理賠,還是上法院,若要上法院,他們沒時間,會委任律師等我們,最後調解就沒有結論 (對方很強勢,也不願意再調解)...由於下個月3/8就滿6個月了,我想申請車禍鑑定,但鑑定至少要2~3個月,等鑑定結果出來,也過半年了~我們應該也做不了任何事了吧,車禍鑑定會建議我們可先向法院提出訴訟,並在開庭時向法官申請車禍鑑定(這樣才能在期限內2者都提出),可是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誰對誰錯(或雙方對錯比例各佔多少),這樣提出訴訟可行嗎? 會有勝訴的機率嗎?若提告需花費多少訴訟的費用呢? 若不幸的我們官司打輸,是否須負擔對方的所有官司費用? 謝謝



徐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和母親是未婚生子,我由父親用認養方式成為親子關係,原本要和父親結婚的母親移親別戀和別人結婚,也生下子女
母親在我從小至成人都沒看望聯絡過,當然也沒做到照顧責任,所以一直都由父親的爸爸、媽媽(我的阿公阿嬤)照顧,而父親在10多年前車禍過世,監護權因法律關係轉移到母親身上,當時阿公去找她談監護權時母親竟開口要200萬才願意讓給阿公,之後由於阿公考慮20歲後就不需監護權,所以沒在和母親聯絡?也因此在學時低收入戶和助貸都沒辦法辦,生活過的很辛苦…
現在我已成人結婚,想對母親那做拋棄繼承,不管她有多少遺產或是負債我都不想要,但上網查拋棄繼承好像要等她過世才能辦?
我對她們那邊的人完全不認識,當然她過世我也可能不知道,更不可能拿的到戶籍籐本或死亡證明,但我又怕超過拋棄繼承的法律3個月時間。
想請問律師您是否能告訴我,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現在做來保護自己的嗎?
謝謝您熱心幫助我與回答,感謝




1.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意思是指從拿到判決書,依照判決書上的判決日起(判決日不算入),如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應於十天內遞出上訴狀至法院,逾期不候。
2. 民法上只有規定上訴遞狀期間終止日之延長,比如,如果上訴期間的第十日是星期六或星期天(休息日),則以後、隔天,即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這時候才可以延到星期一遞出上訴狀。
3.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4.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律師你好…
我被告妨礙電腦使用…原因是 我帳號借他人使用但並沒有給他…而且對方也有承諾我需要時要還我…之後發生爭執我想取回帳號…對方不歸還並未經允許修改我的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這個遊戲有兩種登入方式…一個是Google,另一個是FB),之後我就用FB的登入方式進入遊戲…然後取回帳號修改遊戲內容…但是FB帳號是他的…。所以對方告我妨礙電腦使用… 我想請問律師在這條件下…
遊戲帳號申請人是我本人,登入方式 Google帳號也是我本人…只有FB是他的… 今天對方先未經我同意私自解除Google帳號讓我無法登入…原告是否涉嫌的侵占帳號呢?哪他侵占之後我用他給的FB登入取回…我是否有罪?(FB帳號當初他告訴我需要時隨時可以登入)
之後開庭檢查官 告訴我 此遊戲帳號雖然是我的…但是我跟對方都有消費…所以遊戲帳號資產是一人一半…檢察官一直跟我強調借就是共享…這是合理的嗎? 在庭上我堅持 我只是借他玩,並不是跟他共享帳號資源…加上對方沒有帳號轉移同意書或讓渡書…這樣檢查官為什麼還是說我有罪…而且我不是犯人…我提供許多證據跟資料能證明帳號所有權是我,而原告只有消費資料…其他都用口敘的…感覺檢查官完全把我當犯人在審理… 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被告在檢察官眼裡就是犯罪的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有利之判決,避免您自己說錯話,成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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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需要二項證據,一為性器官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知悉已婚身分,視您證據內容之證明程度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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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LINE的內容,若內容入骨,且可以依LINE的內容找出其他事證的話,仍有可能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大律師你們好:我最近收到一封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的信函。
主旨:檢還貴分局受理被害人XXX遭詐欺案之刑事案卷資料1宗,案屬貴轄,移請接續偵辦,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內政部警政署99年03月08日警署刑偵字第0990001202號函示管轄責任區分修正規定,網路詐欺案件,如未涉及帳戶匯款之網路詐欺案件,由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地警察機關(分局)管轄,並由受理在先之單位負責偵辦,謹併敘明。
二:本案經查被害人XXX現住地位於台中XXXXXXXXXXXX,係屬貴轄,全案移請貴分局接續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