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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火災鑑定報告,委任律師對叔叔及姪子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之,但若叔姪二人名下皆無財產亦無工作,即使勝訴,也有可能無法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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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所述狀況不明,是否有肇事情形,而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若只是單純酒駕,可以參考酒駕裁罰基準表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uact=8&ved=0ahUKEwjQme6T4K3LAhWBSJQKHfqcBOYQFggfMAE&url=https%3A%2F%2Fwww.traffic.taichung.gov.tw%2Fdf_ufiles%2Fsub5%2F%25E9%2585%2592%25E9%25A7%2595%25E8%2599%2595%25E7%25BD%25B0%25E6%2596%25B0%25E5%2588%25B6%25E6%2591%2598%25E9%258C%2584.pdf&usg=AFQjCNH4K_uDNgf6aMNS0autNgJ3fTiP3Q&sig2=VXE7tG3vNXg4H3YyXU0Cvw 若酒測是0.19處罰顯然違反裁罰基準,可先於30日內向裁罰機關陳述意見,不服裁決,必須在裁決書送達一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向各地方法院所屬行政法庭提起撤銷訴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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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應避免您於未準備之際,貿然出庭,避免遭對方激怒,於法庭上與對方爭吵,讓法官對您有不良之印象;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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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和先生離婚,可是他不肯協議離婚!也不願意放棄小孩!我們現在處於已經分居半年多,現在我和小孩住在娘家,雖然之前先生會家暴,但因為他打我後會好言好語還會假裝懺悔,所以我都沒去醫院驗傷也沒提告!可是先生四年以來限制我不准跟任何男生朋友往來,甚至大學高中同班同學也不行是臉書朋友也不准有line更不准有電話甚至聯絡!連我跟姐妹想出去聚餐玩也不准!更直接跟我說,我嫁給了他,所以我的人生由他規劃!之前因為他休學,現在有了小孩才想到之後出去找工作需要學歷,想要讀空中大學,他卻只認為我就是去玩去認識別的男生!因為小孩現在還未滿一歲,自此生小孩還在坐月子他打我,所以我在小孩兩個多月就搬回娘家,白天父母都去上班,所以我幾乎是自己全天照顧小孩,也為了顧小孩我育嬰假結束後就直接離職在家!可是偶爾他來娘家載我和小孩出去走,都還要看他臉色,甚至不滿意就對我大小聲,也不管是不是在公共場所!跟他說想休息放假,他就說我沒責任不配當母親!因為他不准我請保姆要我照顧不讓我上班,可是他給的錢卻不固定時間 也沒有固定金額 幾乎才一萬出頭,甚至不到一萬,存進戶頭的還要扣掉8500是他自己租屋的租金,我在娘家都是吃父母的,小孩東西尿布奶粉幾乎都是刷卡買,他給的錢幾乎拿來繳卡費甚至還不夠!甚至他現在開的車是我爸舊的車!他也不准我學開車,只因為教練是男的!之前在line吵架還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警告的話,知道現在我要離婚,便開始裝樣子傳訊息說再辛苦他都會努力賺錢什麼的…可是他給我的精神壓力又這樣控制我的人生,這些原因可以離婚嗎?可以拿到監護權嗎?之前懷孕九個多月他還說不要以為你是孕婦就不敢打妳,還說要把我踹流產!現在小孩出生四肢健全才要跟我搶,甚至說反正我會被律師騙,他沒有錯 也不怕搶不到小孩………




各位律師好 我想問一下我在2015年12月29日在8591交易平台購買了一個手機遊戲帳號 並且在2016年1月12日將此帳號賣出給下一位玩家 也是在8591平台賣出 但是此遊戲帳號因為遊戲點數儲值問題 目前已經被停權 原因是因為此帳號在2015年10月27日以及2015年10月31日有5筆交易紀錄惡帳 總金額4550圓導致停權 所以這個時間是在我當初買這個帳號之前發生的 當下賣家並無告知有此問題 所以我也沒告知我的下一位買主有這個問題 現在問題發生了 跟我買的人說已經去警局備案 要我賠償 她說她已經詢問過律師 找誰買的就找誰負責 所以是我要賠償對方嗎? 這個部分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因為我有去連絡當初賣我的人 但是都不回應 我是擔心過陣子我要出國 如果這案子成立 我人在國外是否回強制要求回國出庭呢?



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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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任女友未婚產下一子,有辦過訂婚,但因後來覺得這女的並不是適合我,而且他與前任男友還有聯絡,所以因而就決定不繼續下去,但因之前有跟他借了70萬元,所以分開的那天被他家人帶去一間律師事務所簽了,付膽養費的同意書及本票一張每月二萬共20年的還有一張在規定時間內歸還70萬元的本票二只,簽完後他哥在律師事務所打我,事後有去醫院驗傷留証,因為不想禍及家人,所以都是自已去面對與承擔,70萬的欠款也在規定的一個月內,還給了他但他爸爸卻不把本票還給我,最近因為我從事服務業工作不再那麼的穩定,經濟壓力,讓我喘不過去,只能到處跟朋友借錢救濟,但原因只在我每個月的20000塊膽養費壓力實在過大,而且之前有跟前任女友開口想要更改每過月的金額,但因他交了一個流氓男朋友,還找人放話說要跟我鎖討欠錢,因為當初的膽養費同意書上有加了一條如有一期沒繳如同全數到期,我是否有辦法把每個月膽養費降下來,好讓我改善生活,否則真的很難繼續生活下去,之前有去尋求市府免費法律諮尋,但卻沒有太大的幫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名下目前無財產,可不用理會贍養費或本票,即使對方提告勝訴,也無法對您執行,又若對方有恐嚇您之言論,應盡速錄音蒐證,委任律師具狀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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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無罪並不代表即會成立誣告罪,仍需證明對方確實是無中生有的事實,才會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各位律師你好:
有關勞資爭議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家中長輩於民國94年間任職職業工會,先工會以代表大會決議現職員工改訂勞動契約為一年一聘,並降低薪資,又令員工切結60歲自動退休切結書,否則不續聘,這個部分經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勞工處調解結果為改定一年一聘之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並不得減薪成立,家中長輩期間繼續到工會上班,惟工會理事長多次以長輩向勞工處申訴為理由言語辱罵,並召開代表會要求長輩於代表會中跟全體代表道歉,並要求長輩書寫切結「不得頂撞理事長不得再向勞工處申訴,如再申訴及自動離職等」,如不切結即日起不用再來上班,我們認為切結內容違反員工權益拒不切結,於是理事長先以口頭告知不簽不用來上班,且本應於每月1 日發薪卻沒發給薪水,又於3月4日收到工會函表示長輩於代表會中侮辱理事長為由解聘3月1日生效。在此想問各位律師理事長如果想用勞基法第14條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避給付遣散費,我們該如何處裡,現我們已向勞工處再申請調處,但是否需寄存證信函給工會表明不接受解聘,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各位律師你們好
今年2月中我去打工,認識了一個男同事,跟他相處還算可以,他也會對我開黃腔甚麼的讓我覺得我們大概算是很熟吧
有天他把錢包讓在外面開放式置物架上,於是我想說鬧他一下,就把她的錢包藏起來,結果藏到不見了....他去調監視器發現是我拿走的,於是老闆就從中調解,但沒有成功。之後對方就去報警了我也去做筆錄了,不過我還是有持續去找他父母道歉釋出誠意(對方未滿18歲),對方提出歸還錢包就和解...這是他們唯一的條件。我有表示說我做不到但我可以盡力滿足他們開出的條件,但對方還是不同意
請問我要繼續提出和解嗎?
我知道有和解比較容易得到緩刑,但若是對方不想跟我和解也會影響判決嗎?
還是我應該直接寫悔過書向檢察官表達我知錯了並不會再犯?
竊盜罪初犯這樣會被判坐牢嗎?
附圖(談和解紀錄):http://imrur.com/SeINrqu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縱然對方不願意和解,您也應表現您的悔改誠意,以便在刑度上可以從輕量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租金,若對方向國稅局檢舉您有租金收入但未申報繳稅,國稅局會再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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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與媽媽騎機車(媽媽載我)在上班途中與別人的機車發生擦撞~我們因機車不穩倒地~我只有輕微擦傷~媽媽則是手腳多處骨折及脫臼~對方雖無逃逸但也置之不理~有過一次調解但雙方意見不合~於是我們向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但僅以媽媽的名義去提告~雖然我也是當事人之一~也有診斷證明書~但因為我只有小擦傷~之後也都是自己買藥擦~所以我並未跟媽媽一同提告對方~請問在開庭時~我扮演的角色是證人還是當事人? 另外因為媽媽是容易緊張害怕的人~只要一緊張害怕她就會腦袋一片空白~會忘記要講的話或是把事情記錯.顛倒~或者講了不該講的話~請問我能將車禍的事發經過寫在紙上讓媽媽帶進去~照稿唸給檢察官聽嗎? 或是說我能當媽媽的代理人~幫媽媽在開庭(偵查.審判..等等)時發言~陳述事實經過嗎? 謝謝


您好:
因為該傷害罪係由您母親擔任告訴人,您並未提告,因此在檢方那裏您僅是擔任證人的角色,母親才是當事人,當檢方依法起訴,案件移到法院審理,此時檢方即為原告,您與母親同為受害人,皆列則為證人之身分。 建議可將案件內容撰寫成書狀,開庭時直接陳交給檢方,亦可準備講稿,在偵查庭時即可照稿念,但如果檢方認為您陳述的內容與書狀相同,可能會就簡單問幾個問題而已。 檢察官開庭時,僅有被告、告訴人、證人及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可在場。其他之人,即使是親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並無法列席偵查庭旁聽。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對方須對其主張盡其舉證責任,故於警詢前,可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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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本人在2015/01/19日進入公司職務:行政,詢問我在2016/1/15與公司告知要離職,公司告知要提上出面資料並且一個月後才可離職,那我在2016/1/18日提書面資料,離職日:2016/2/29 ,但公司一直拖延日期 告知我需要到3月底才可以走人因為沒有交接,而一位新人也在2月中到職,另一位在3/1到職,我是否現在可以就不用去公司了。 公司於每月五日發薪水,如五日於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發放,怕公司不給予薪水! 而離職的書面資料又一直沒簽核出來,這樣就無法證明我有提出離職,怕資方這邊會說我沒有提出離職而擅自離職! 或者是告我沒有做好交接動作? 因為曾經公司業務離職申請費用延後2-3個月才撥放給業務,離職的業務幾乎每個禮拜都打電話詢問,公司還告知她有詢問過我們有沒有看到,但是其實沒有詢問我們,而且我記得我有審核到那筆,因我們還在公司就職不可隨意告知,因公司會刻意刁難,但是我一直忘記這個直到交了離職單後才想到, 一開始到這間公司時,並沒有人員與我做交接,我不太清楚為什麼要做交接還要交一個多月?
我該如何做處理及應變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