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們好!
我在去年5月因帳戶被利用做為詐騙帳戶,遭報警處理,有兩個罪名為詐欺與電腦妨害.在警局做完筆錄幾個月後開了偵察庭.
我有向檢察官說明我開戶原因及沒有心存參與詐騙,也沒有利用電腦做不法行為,我是被友人利用的,也提出相關證據說明我開戶原因,收到匯款原因,以及為何又受友人指示將款項轉出,雖錢已不在我戶頭,但我有心想解決問題
所以檢察官當庭建議我們可以去和解,告訴人也表示只要拿得回被詐騙的錢就可以,檢察官也說明她還是會藉由具體事證做調查來判決是否起訴,因為畢竟是跨國的案子,而台灣的告訴人只是替國外的客戶代理來起訴這件案子,且國外客戶沒有認清帳戶就匯款也有其責任在,所以未必會起訴,但和解是多一個選項讓我們雙方處理這件事.
為了不要有前科與被起訴的可能,所以去年10月已經去了調解委員會去簽立和解書,在雙方和解後,我在當年11月起開始依和解內容每月償還固定金額給告訴人(國外被詐騙公司的台灣代理起訴人)之後一個月內也收到當初在調解委員會和解的和解書並有法院的蓋章(某個檢察官表示已受理和解的章之類)
1)我想請教律師,依目前狀況我還是等法院的判決結果才知道自己是不是不起訴並無罪嗎?
一般程序在和解後要等多久才會收到判決結果呢?
2)會有可能已經和解了但又被起訴嗎?
3)如果經察官調查後判不起訴,那我還是必需要依照和解內容繼續還錢嗎?
4)我目前所有帳戶因為此案已變成警示帳戶被凍結,是否要等收到不起訴的判決書才能將帳戶解開?要如何辦理?
以上煩請律師們協助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