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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說明:我爸(甲方)有一塊土地 向縣府購買 因97年重測後與鄰近土地地主(乙方)有
糾紛 因雙方認知土地面積有出入 進入協調 協調未果 因此走入司法 一審判對方敗
訴 對方不服上二審 如今法官有看現場 如果(1)法院判決下來 我有損失的話 損失的
部分可否向當初的賣方(也就是縣府)請求賠償(減少面積為1/2) (2)因對方的土地超過
40年未使用且住在此條路的住戶當道路使用且是此條住戶唯一出入的道路 那麼 可
否向法院提出對方的土地已是既成道路 請求徵收?(3)測量單位沒有責任嗎?{他們說
是因為日據時代地籍圖比例尺為1/600(乙方主張用1/600比例尺) 而現今比例尺為
1/1200 (我方買土地時的比例尺 且現今的比例尺也是1/1200)因套繪時(1/600要套繪
成1/1200)發生地籍圖重疊 導致乙方的面積大幅度減少}所以上法院時聽法官的意思
好像要重新訂出地籍線但向縣府購買這塊土地時也有請測量單位測量土地面積無誤
呀 而如果判決下來現在竟要我減少土地面積1/2 跟政府買地竟然是別人的土地而我爸損失土地的部分可否向買家也就是縣府提出求償 因為我們有問縣府人員 他們的回答是 這是屬於重測 面積減少不能賠償 但這是縣府賣我爸的土地出問題 為何不能提出求償 而且這種民事訴訟是不是只到二審就不能再上訴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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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重測後發現面積減少,表示買賣當時面積高估而有多收價額,可以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多收價額;另,如果上訴金額超過150萬元,還是可以上訴第三審。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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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及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有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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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當初買賣房子.雙方同意:買方交易完成後房子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直至賣方父母百年再歸還.或賣方父母一方百年在徵詢另一方是否同意搬離?若不願意可續住至百年.而賣方則同意低價出賣住屋以補償買方無法居住或租賃之損失(房屋拍賣價錢).誰知?買方過戶未達兩個月即寄存證信函並開口要求將房子分租出去.致賣方父母不知情合約內容下.差點以租任方式再租下一樓店面.因此.賣方為了保障自身合約權利:
1.可否有權要求買方簽立正式切結書?或還是有其他方法保障自身權利?(如果買方不願意簽屬切結書之下).還是買賣合約可當正式文件?有效期多久?
2買賣當時仲介未要求買方簽立切結書..仲介公司是否該負起合約內容之保障?
3.簽約當時代書認為買方無人會惡意玩文字遊戲.所以買賣合約上建議註明記載"買方同意原物件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不得惡意驅離".當雙方有訴訟時代書能做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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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此書內容:
本人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取財行為.被害人所損失金哦.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一項.第55條.第41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像本院提起上訴
想請問律師. 如果我要上訴 之後會變怎樣? 易科罰金會判少嗎?
如果我不想上訴要繳易科罰金 .是在等通知書嗎? 因為他裡面沒寫選擇罰錢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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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家人是債權人,在法拍現場遇到承受方面的問題,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打算聘請律師處理。
我家人去法拍現場,聲明承受第三拍的流標拍賣物,書記官要求他繳交保證金,說之後還要繳交價金差額,否則不能承受,遂要我家人現場簽署反悔承受聲明,寫道因我家人未帶保證金,故反悔承受拍賣物。
但是我看到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法院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該裁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此之所謂承受,係指債權人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抵付拍賣標的物之價金而受讓其所有權而言。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高於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一經債權人聲明承受,即與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變賣終結之情形相當,不生執行法院命債權人繳納價金之問題。」
我家人的債權金額300萬元(不含利息),拍賣物底價才40萬元,雖然有另一併案債權人,但他並未要承受,且債權只有20萬(不含利息)。在這篇討論http://ppt.cc/l-dS,也提到「債權人於應分配之債權額高於承受不動產之價金時,更可行使抵銷權(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 );若債權人應提出保證金,對債權人亦顯有損害,並不合法條定為「承受」的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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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施以暴力 只要言語造成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屬於社政法規、福利法規之性質,為使更多人獲得保護令之保護以及其他扶助、護衛
、輔導與治療,故其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範圍較民法親屬編所規定之家長、家屬範圍為廣,只須加害人
與被害人間具有該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一旦發生侵害,即屬家庭暴力,並不以同財共居為必
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
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而「跟蹤」即指任
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該法第2 條第1 款、第3 款、第4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
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又侵害虐待
動作包含打、捶、踢 、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等皆是,於對方
不願服從之時加以抓、推、拉,亦可造成對方肢體上之傷害。另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係指藉
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
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
惟最高法院認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自難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
第951號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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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結婚11~12年,育有2女(國一和國小),婚後買房子,貸款償還中
事後男方有簽一張保證書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單據,
最近因男方不當管教毆打小孩,申請家暴令核准,男方會摔東西,故意在家中吐檳榔汁及菸灰
結婚10幾年經常換工作也常失業工資都領現金,無所得稅單,所以女方不清楚男方薪水領多少
但每月只拿1萬負擔家中所有開銷(2過小孩學費、水電、房貸等等),根本不夠每月開銷支出,
女方無法再忍受如此生活,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進行中,7月底要開調解庭,
男方不要小孩,2個小孩也不要跟爸爸,男方要錢,表示房子賣掉錢一人分一半,
女方要如何證明男方並無負起家中經濟責任,
之前男方簽的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保證書有效嗎,
因為女方要求男方需負擔2個孩子撫養費,男方雖答應但事後並不會支付,
所以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分太多財產給男方,
若一定要分財產給男方,男方分得財產後,可以請法官先扣除男方需支付2個孩子到滿18歲的撫養費嗎,給女方和孩子未來有個保障。
我姐姐想訴請離婚
請問離婚訴訟的流程該怎麼跑?
還有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根據社福中心問小孩子的意願做監護權的判決,那我想請問可以自願放棄小孩子的監護權嗎?其實甚麼都不要(贍養費,監護權都不要)單純的想要離婚,恢復自由!因為男方會對女方家暴(口頭上的威脅以及身體上的嚴重傷害),甚至對自己的母親家暴,而遭家暴後女方逃回娘家,男方亦不斷的對女方以及女方家人精神騷擾!男方母親有申請家暴保護令!男方尚且沒有盡為人父的責任幫忙扶養小孩,賺錢沒拿回家,還回家拿錢出外揮霍!工作狀況亦不甚良好,屢次曠職!甚至在外面有小三,雙方分居已達3~4年,再加上婚姻期間男方有偷竊 傷害等等前科...女方只想離開這段婚姻小孩子的監護權亦不想爭取...請問以上能構成離婚判決嗎?
我想重申,並不是我姐不要小孩,而是她婆婆說離婚可以,小孩子一個都不要想帶走...現在男方就是用小孩子來壓我姐...看我姐心軟...昨天我姐為了照顧小孩又跑回去婆家,男生一直逼她說今天就要把問題解決,拿出離婚協議書逼我姐簽,上面還附屬條件離婚之後無探視小孩權利,兩個小孩子歸婆家管!我姐最後簽了,男方結果又後悔!今天早上我姐一覺醒來討債的跑來找我姐說男方在外面欠錢,還說男方超貸40萬!男方信誓旦旦的說沒在外面欠錢結果今天還不是一樣的結果?討債的說,你老公欠錢叫我們找妳要,她說現在錢你在管!
人生有許多無奈和現實,不是你想做甚麼就可以如願以償,有時候總要為自己想想,自私是每個人都會的,畢竟我站在我姐的立場為她想!我希望我姐可以找到更好的人,善待她!不放手怎能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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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突然收到法院電話通知隔壁土地的所有者(簡稱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 三天後要進行量測. 不知該如何應對.
背景:目前我方與乙方所持有的土地是在很久之前, 經過與同一人買賣交易後購得, 所以土地緊緊相鄰(我在前, 乙在後, 且買賣前乙方已知曉乙方土地只有"水路地")但幾年前乙方所購土地的後方被建商買下(包含後方的水路地)並建成社區, 且當初建商也有通知我方與乙方進行買賣與路地協調, 乙方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拒絕與建商協調路地/買賣, 而我方因為只想自建不想買賣且前方有既有路地的情況下選擇後續自建, 但現在乙方卻要求我方土地要留一定的路地給予通行(袋地通行), 目前乙方土地與建商社區仍有路地可通行(只是社區目前用薄檔板擋住, 且路地所有權為社區共同所有, 約30戶), 乙方土地目前閒置未有住人以及地上物.
請問: 1.乙方向法院申請對我方土地假處份並進行量測是否會使我方權益受損?
2.請問土地非共同持有, 乙方為何能對我方土地進行假處份申請?
3.開始進行量測是否表示法院受理並進行訴訟?
5.法院是否會強制要求我方留地給予乙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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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問 育嬰復職 原為工作職稱是助理工程師(常日班)職務內容為操作儀器及不良分析 公司因儀器壞了因高額的維修費用 所以暫無修復意思 就將我的職位及職務調到生產技術員(需要輪班) 復職前及當天已表示並不同意調至的單位
而在復職時用就用違反勞動五原則及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不經預告就提出離職 也在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及勞工局申訴.但公司在勞工局調解當天一直用並無意願資遣及有工作給予態度強勢且 不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勞工局的人說因為不成立 所以暫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但是去聲請失業認定時就業站人員告知說.如果沒有資方開立的非志願證明.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給予剩下未領取事業補助提早工作的就業獎勵金.如果走一般民事訴訟最快又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段期間我就算找到工作也無法拿到勞保局給的就業獎勵金..我該如何 PS:爬文過有很多文章.有些人的說法很兩極化..有些說我是穩贏也有說我是穩輸..請問我真的會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我已去申請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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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母親約在民國64年與她嫂嫂各出30萬共60萬購買一間房屋(後續無貸款)
但是這部分沒有白紙黑字契約(對方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由阻止書面證明的開立)
房屋登記人只有嫂嫂名字.
目前情況大約是這樣:
1.為了保護權益我方有錄音,錄音中嫂嫂承認我媽有出30萬買房,但沒有明確說出我媽有一半權利
2.我方另有兩位證人證明我媽有給嫂嫂30萬買房,不過證人分別是聽我媽及其他人口述此事件經過,非直接從嫂嫂那邊得知.
3.民國7x~8x年之間我媽有跟嫂嫂借貸一些金錢(是否會影響房屋所有權?)
4.我媽只有出30萬,房屋後續一切管理與使用,例如代書費、稅金、裝潢與水電費等等皆無參與,也從沒住進去過,且嫂嫂使用房產期間有多次將房屋做抵押貸款,我媽毫不知情
請問我方有辦法藉由這場訴訟討回另一半的登記人權利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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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1年7月中簽定契約以6月20萬購買一間屋齡約5至6年人車分道31戶社區型中古屋(有地下室),沒有經過仲介公司,於裝潢後約101年9月28日搬入居住,因當時並不是雨季(彰化地區),於11月才發現下雨時間久時,屋角會漏水進來,經向住於對面屋主反應,屋主表示要向原建商反應,之後告知於102年5月中旬才可建商才會再來幫忙移動中庭花園作屋外防水層,至本102年7月均未有動作,經本人多次向屋主反應,僅回達該建商工人太忙要晚些日子才來,請問:
2、又買屋時間將近一年,買賣當時僅請民間代書以制式契約簽定,僅附加水電保固一年條款?我是否可求償?
3、礙於屋主住於同社區對面且是社區主委,我有何方法處理?
4、若真的要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5、有那些單位可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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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三個月,我想請問我如何能讓業主付我工程款項(目前還沒撕破臉),
需要什麼書面資料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讓他付款?
我是室內設計師。7年前認識的業主找我幫他設計新的商業空間。其實這7年間,業主就一直找我替他作修繕,但因為這業主與我之前公司老闆有室內設計糾紛,打了好幾年官司,加上我公司也換了基於不方便也就一直婉拒。一直到今年我自己出來作工作室,他又找我,我才和他碰面談。
在業主時間急迫催促下3月初開工,給了我一張5萬元支票作為開工訂金。(因為我看到他的外包廠商也都是當年我認識的招牌.音響.保全.....因此他的信用我想應該沒問題,也就沒簽約同意開工。但基於前次糾紛我希望還是有他同意的報價。)
3月底在工地現場有過口頭報價此案所需金額,但業主覺得太貴因此我告知下修金額後在工程期間再提報。4月初書面報告一份估價單200萬,告知了不含在內的項目,業主表明給他3天時間閱讀,此後我便開始催促款項,因為我也一直在付給廠商款項。
5/1完工營業接著收尾中,5月中報追加近50萬,他也同意。工程期間其實我們都是不停的用line聯絡,我也是用Line在催款。但截至今天還積欠我125萬元未付,付款也都三催四請不阿莎力。我有試著請他先開支票給我,但也是一直推託,說沒錢開票亂開會被告詐欺,說會努力營運也會去貸款還我錢。
因為我是個人工作室也不想走進訴訟,也不認為他蓄意不付款,但業主卻一直不能給我任何付款保證也給不出付款的時間?很怕事有蹊翹之後錢拿不到那我的創業會變負債....
想請問我如何能和平讓他付款?
沒簽工程約我是吃虧,但我有全部現場施作照片,也有全程智慧型手機LineAPP的對畫記錄,這會算足夠有利於我的證據嗎?
因為他也算是有政治背景,我能訴諸媒體嗎?
在這之前我還需要作什麼防患未然?請他補簽合約?補簽估價單?還是有什麼書面能讓他有壓力?(只是不知業主願不願意簽)還是我需要下次找他要款時錄音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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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在刑事責任部分應涉及的應是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名,但對方所傳述者並非具體事實而是抽象漫罵,故應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但基本上電話中二人之間的對話應該不會構成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若不是公然的侮辱行為的話,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則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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