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提出離婚訴訟,已經收到法院通知,我有一個女兒,一個兒子,對方要求監護權都屬男方,要我付一個月ㄧ萬五千的小孩教養費。。
我今年年初發現懷兒子,家庭經濟不好,我要拿掉但男方家不肯,後來我離家回娘家,4月到兒子出生,女兒都在娘家由我和家人照顧,期間男方都沒有給任何生活費,也沒幫忙帶女兒,生完兒子急著看,但是不帶回家照顧,九月我父母工作要出國,我正在做月子,所以父母把兩個孩子帶去給男方,男方明知有約還刻意不見面,當天父母在男方家等到天都黑了。。後來十月我收到男方提出離婚訴訟。。
我也想離婚,希望男方帶兩個小孩,男方要我付每個月一萬五協議我不願意(我從女兒出生就為了照顧她辭職失業很久了。。)
我能不要孩子的監護權,又不付錢給男方嗎?(我自認沒有辦法給孩子好環境。。目前我沒工作也沒存款。。。)
如果男方反要我付錢我付不出來怎麼辦。。要求女兒從母姓給我,兒子給男方,我這樣的經濟能力法官會同意嗎?
我該怎麼提出反訴。。
我先離家,但我是回娘家養胎顧女兒這樣也是我的錯?
ㄨ
男方遊戲上花很多錢,我和他的存款都花光,成為月光族
我離家後男方把門鎖都換過了
您好!
日前因生產完畢需返回職場工作,所以有委請社區保母托育小嬰兒,也因保母本身有加入社區保母協會,雙方有擬訂托育合約,其中也有請保母代為處理我方這邊的托育補助津貼。
但保母托育剛滿一個月,突然臨時來電表示不願意繼續帶小孩,且態度非常情緒化,經由我們自己跟保母協會確認,當時希望代為處理的補助津貼,也才發現保母完全沒作處理。
保母臨時違約的行為,按照合約內容:一方欲終止契約,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方,若未依約預告,需給付對方預告其間差額。之後我們也有申請協調,但保母也未出現。所以希望了解,如依照以上所述,因影響到我方工作權益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臨時請假也影響業務進度,該如何跟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賠償?該注意哪些?訴訟狀怎麼寫?有哪些條款可針對此事件?
前好一陣子 我媽媽(A車)上班時要左轉進公司的巷子,有注意對向只有一台檔車(B車)還很遠就轉彎進巷子,已經進到巷子口了還被B車撞到機車右後方導致跌倒,而B車則是後輪翹起來可見時速有多快,我媽媽當時人倒在第上根本不曉得有第三台車(C車)來追撞這件事,而C車車主當時懷孕9個月 預計下禮拜出生,只好提早剖腹出生母子平安,之後得知她是被B車翹起來的後輪掃到臉,重點是他說完全沒看到我媽媽,然後他就撞上去倒地了,起初我們也都很關心他(C車),C車車主跟他們家人也知道我們是被B車撞到很無辜,媽媽也有叫他去申請強制險他本來不知道有這種東西,接下來他說要告B車但是律師跟他說要告的話要連我們一起告勝算才大,就說其實不是要告我們只是為了要告B車拿到求償所以沒辦法,我們也想說好,我們自己私下再談。
經過一連串的訴訟就在昨天媽媽收到法院寄來的信,內容是C車車主提出的賠償,裡面有一個最扯的是精神賠償"120萬",他從車禍我們去看他到現在他完全活蹦亂跳,怎樣都看不出來有精神損害到,如果是收驚費1200塊就算了,竟然是精神賠償120萬,請問法官真的會就這樣判我們要給他120萬嗎,還是機率不大,加上一些醫療費用什麼的要180多萬,但是醫療費用我們有用強制險給他了,這樣還要再另外給嗎,沒道理吧,我們也是受害者阿,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幫幫我們應該該如何做才好才不會被坑?
請問可以私下跟C車和解,然後讓他繼續告B車就好嗎,近期可能會去跟C車討論一下,希望能順利。
而且我媽媽本身身體就不好有恐慌症,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就很鬱悶,真的好無奈喔,麻煩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精神慰撫金的部份,通常法院會審酌受傷的狀況、雙方的茲力等去判斷,且通常一開始都開的很高,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2、有關該次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因為您的母親已經過彎完成了,難謂有何責任可言,且c車的駕駛母子平安,那麼還有什麼損失?
3、車禍事故損害,除了精神慰撫金的部份都必須提出相關的單據,且必須依照過失比例負責,因此建議您無需太過積極與對方和解,因為對方不太可能單獨與您母親先行和解。(倘若會的話一開始就不會連您母親都一起告)
4、雖說車禍事件沒有受傷的一方略為吃虧,但是倘若對方一開始就獅子大開口,那麼就繼續進行訴訟吧,因為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想打贏這場官司也有難度。
您好,想請問本人在民國100年底於台中婚紗展會上簽訂一組婚紗照,並當場信用卡支付所有費用,並於101年中拍攝完成,並著手開始與業者進行挑選照片、修像(單張照片修改)、設計美編(修像圖進行美工排版)直至挑選小物照片(如音樂盒、謝卡、24吋照等等…),並於當下挑選時發生修像圖檔與當初已完稿的修像圖檔不符(為未經修改、照片整體色階由原色改為暗灰、或是不需要的文字一再出現等…),本人與本人太太並於當下多次要求業者員工田經理,立即向外包的設計美編人員取回一份已修改好的修像檔,但業者一直未與外包商取得照片,直至今年102年10月間告知本人設計美編已找無該檔案,期間101年發生該狀況始至102年10月間,本人與本人太太多次由桃園龍潭開車至台中業者公司多次溝通,並於溝通過程中已更換至少三人以上修改圖檔,仍未依照本人及本人太太的意思修改,期間業間有意將責任歸究本人及本人太太,如:
1、業者提出合約寫明60日內未取件,本公司不負責保管責任。但本人回覆,圖檔尚未完成如何取件。
2、業者提出101年間有與有方連絡告知要過去校稿,但因為我們家中有事所以無法過去。本人回覆,並無收到任何連絡,且因業者告知完成後會主動連絡,再加上當時我太太於101年9月間懷孕,故無花太多時間於該事件上,以至於事隔多月。
3、近日102年10月間,業者透過美編,向本人提出合約中修像僅限在人物表情、並不包含照片背景及其他部份,如仍不滿意可以寄存證信函予業者。本人回覆請告知合約第幾條第幾款有此聲明,因為本人並沒有看到該條約定。
基於以上狀況,想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我們也打電話到消基會詢求協助,但消基會意思是說他們只能接受申訴,但並沒有任何的強制力要求業者如何,但如果最終走到訴訟請問我們該怎麼事前整理資料及搜證呢?是否能要求時間、金錢、精神上的賠償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同居義務部分,有關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倘若未為協議或是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因此不是搬家與否的問題,也不是遷戶籍與否的問題。
2、另,倘若夫妻不能同居,亦需看是否有正當事由,如有遭到家暴、因為工作地點、照料親人等原因,均可拒絕履行。
3、有關侵占罪的部份,該車遭開走之後,是否有拒絕返還或是排除所有人的使用,倘若是的話,才可能構成。
4、有關扶養費,就小朋友的部分,由夫妻以經濟能力分別負擔;夫妻本身則必須無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5、有關該屋的部份,登記於女方名下,倘若是贈與女方則屬女方無償獲得之財產,贈與所獲得之財產,本來就不需要歸入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倘若只是借名登記於女方名下,則女方不可以任意轉贈他人,男方可以請求返還。與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就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相當贈與,無涉。
律師你好: 甲在重病前簽妥贈與契約書將名下存款300萬贈與其中一名子女A,重病住院期間A曾領取50萬元支付甲醫療費用,半年後甲過世,其他三名子女(B、C、D)告A侵占及偽造文書,一、二審檢察官均認定贈與契約書成立,予以不起訴處分。
請問
1.不起訴處分是否代表該贈與契約是成立的???這樣存款是不是就為A所有呢???
2.因目前存款仍在甲之銀行帳戶內,所以銀行表示必須有甲之所有繼承人同意才可以領取存款,如果贈與契約書是成立的,請問A必須辦理何種訴訟認定才可以繼承並提領該存款????
3.若甲尚有不動產價值約直400萬,甲所贈與A之300萬元存款是否也要列為遺產與其他子女均分?或是A可以得到300萬現金存款後還可繼承甲之不動產嗎???
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朋友因電信業者員工及其朋友共同偽造文書取得門號已經檢舉地檢署調查當中 ,因為偽造文書為公訴罪,所以本人決定等檢察官公訴提起後再協助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質疑該公司沒盡到監督責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原故,該公司也將會列為附帶民事賠償共同被告, 所以本人於訴訟上可能會面對的問題請教律師---
1.所謂撫慰金之定義範圍為何呢?
2.若請求逾越法官所認定部分及範圍,求償失敗則當事人可能是否必須負擔相當的敗訴訴訟費用呢?我朋友為低收入戶可以獲得減免嗎?
3.該電信業者因為疏於管理員工, 甚至質疑縱容之嫌以及懷疑是否已經被犯罪組織滲透了呢?否則網路上怎會有如此多被害人於網路控訴呢?我已經蒐集到有關該公司員工及歹徒共合從事於犯罪且是網友網路上控訴該公司惡行的文章,以利證明該公司及員工行為真的非常惡劣,提供檢察官及法官參考,且依該公司之財力 及社會對其反感程度、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等,擬依據個資法最高額度求償二億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希望成為一種判例後,達遏止電信業者持續犯危害社會目的,若敗訴的話會負擔多少敗訴費用呢?
買方一:OOO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生日:XX年XX月XX日
買方二:OOO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生日:XX年XX月XX日
買方三:OOO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生日:XX年XX月XX日
上述之買方(以下簡稱:集體告訴人)
賣方(以下簡稱:XXX建設)
一.主旨:XXX建設-XX建案,坐落於XX市XX里XX路XX號X樓至
XX市XX里XX路XX號X樓,整棟因建設瑕疵導致天花板漏水、油漆剝落、發霉...等損壞,故集體告訴人權益受損而提出損害賠償。
二. 坐落於XX市XX里XX路00號2樓房舍,由XXX建設公司建設,於XX年XX月XX日完工,於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交屋,住戶XX市XX里XX路00號3樓漏水相關問題,導致本人房舍餐聽上方天花板漏水、油漆剝落、發霉...等損壞(相關事證詳如照片、清單證據)!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與慣例,請求 台端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完成修繕作業,俾免無謂訴訟糾紛、傷及友鄰情誼!未能於期限內修繕完畢,屆時本人將依相關法律向台端提出損害賠償告訴,然造成XXX建設XXX建設名譽損失,集體告訴人將不連帶名譽及一切損失之責任。
1.家人投保時雖不實告知,但投保後已將投保前之就診診斷書傳真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置之不理
2.因於7-11傳真,因此傳真成功之ibon收據有顯示[ok],另店員亦於收據及診斷書蓋店章(騎縫章之意),並有朋友可見證
3.訴訟時保險公司僅空口否認表示未收到,並主張保戶可能調包致傳真文件與騎縫章文件不符,保戶因此一審敗訴,法官認為保戶不能證明文件確實到達而判保戶輸(尚未調證人)
4.收據明顯顯示ok,即表示傳真完成,店員亦有蓋騎縫章,保險公司空口白話否認即勝訴,保戶能否主張[證據優勢]及要求保險公司就保戶文件調包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5.法官偏袒經濟強勢的保險公司,諸多證據的保戶就該被欺負嗎?請問或有何法條或判決可參考嗎?
大恩大德!
各位律師與先進,你們好,
小弟於去年與前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有載明女兒的為共同監護,離婚時女兒的戶籍是跟前妻在一起的,因為沒有注意到,所以也沒特別註明戶籍要跟誰,離婚後沒幾天,小弟想起戶籍的問題,有牽涉到以後女兒要上學的學區,還有小弟當時正在領的租金補貼,曾要求前妻將女兒戶籍遷到我這,但她沒有任何理由就拒絕了,前陣子,因為女兒已經上大班了,於是我又透過她大姊向她提醒戶籍與學區的問題,沒想到她居然已經私自將女兒的戶籍轉移到她親戚家(跟我戶籍是同一學區),我覺得非常生氣,因為她非但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就私自遷移女兒的戶籍,且還完全沒有告知,何況去年我就跟她說過,將來我們比較傾向讓女兒就讀的小學,我的戶籍是在其學區內,而前妻跟女兒的戶籍不是,要她將小孩的戶籍遷來跟我一起,將來有需要再遷回她那,而她沒有任何理由就拒絕了,離婚後也有好幾次不尊重共同監護的情事,都是我說要提告才解決的
請問關於這次私自遷移戶籍的事件,小弟可以對前妻提起什麼訴訟?有什麼刑責嗎?因為小弟對女兒的管教比較嚴格,女兒做錯事時會用手指彈額頭,離婚前曾被前妻指控家暴,雖然沒有造成傷害,而且我跟女兒的感情也非常好,但因為敢做敢當的原則,還是被偉大又從不打小孩的法官判了有罪,我擔心日後若前妻那根筋不對(她常會有莫名其妙的邏輯),想要爭取監護權改判的話,家暴的紀錄會對我非常不利,所以我想趁這個機會扳回一點劣勢,也順便給她一點教訓,而且縱使女兒反感,她還是瞞著家人交了個男朋友,所以以後我發覺對女兒有不良影響的話,也會爭取女兒的監護權(我的經濟能力好很多,女兒除教育費各半之外,其他全由我支付,不過她有個律師表姐讓她靠,當初我們就是被她家的那些外人搞到離婚的)
感謝各位大德的不吝指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