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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1984 102-09-13 17:36

律師您好: 

我們家是從事消防配管工程 

在這個月 

公司其中ㄧ個案件的上包領到工程款後就消失不見

工程款金額約50多萬元 

電話無法聯絡道該上包甚至到聯絡地址也找不到人 

但由於這個案件是屬於支援性質 

雙方並無簽訂合約僅有口頭約定(在業界為常態) 

我想請問: 
1.是否可以控告這名上包侵占詐欺

若可以 法律程序上該如何走 

2.這個狀況是否可以使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或是民事刑事分開較好

3.是否可以讓法院通緝該名上包

4.我想起訴書的部份我可以自行處理 那到哪個階段須要請律師

費用金額大約會是多少

5.被捲走的款項是否可以由上上包支付(發包為ㄧ個大循環 上包還有上包) 

6.若最終仍是找不到人 

已完成的作品我們是否可以拆除 

會不會造成法律上的問題 


懇請回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控告對方,可擬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於民事刑事進度不一,且會有時效問題,所以建議分開處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ki 102-09-11 10:39

前一陣子一審民事訴訟時,我提了一份對方在100年確實有購買系爭產品的發票當證據,結果對方告我偽造文書

原因是,100年的發票正本上的A地址是當時的註冊地址沒錯,他後來搬到B地址,但是我上個月因此民事訴訟所提的這份發票是從系統上撈出來的,所以新印出來的發票就是B的新地址,金額數量不會改變

他看到我提的證物,認為怎麼可能在100年的發票就有他公司現在的B新地址,所以告偽造文書

100年的發票他早就拿去報稅了,現在提出來只是證明有購買的事實,他的公司地址更新,系統當然是印新的資料啊,我找法條,偽造文書應該告不成吧?對嗎?沒有致生損害於他人啊,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你當然可以提出誣告告訴 但誣告罪要無中生有指控才會成立

Kiki 102-09-10 16:18

???我家老板被告偽造文書,是與公司有關的事,目前移交警局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說辯護人一定要是律師的身份,

那大公司的老板常常被告的,公司那麼忙,老板總不會要一直上警局吧?

我用說明人、關係人的身分去,結果小隊長說被告無法代理

??請問公司法務人員真的不能代理去說明嗎?

依法只有律師才能擔任辯護人...警方人員禁止您來代理被告於法有據。

Q瑋瑋Q 102-09-10 04:04
您好:我上禮拜在露天買東西 可是因為有時遲遲未去領取 因為我還未領取他有給我評價 但是我沒領取導致7-11退貨 他評價下面後來還有公布我的名字和住哪 就讀學校 就類似人肉搜尋我的資料 後來我有請他把評價移除 或者可以做交易取消 這樣他不會浪費手續費 但是他後來回我說 5.露天後台機制買賣雙方之悄悄話與交易內容 都雙方有糾紛有權介入查詢.包含現在的內容 您棄標基本上是您理虧.對您賣方可以提出法律告訴 您可以自行上網查詢.對未履行交易的買家.賣是否可以提出法律告訴 事情可大可小.目前尚未排除對棄標案提出告訴的部份 講法規刑事若您時間寬裕可以接傳票跑法院.這將是下一動作 那我想請問 我該怎麼辦呢 ? 上網搜尋了一下 發現他好像可以提 小額民事訴訟???
你好:據你所陳述的內容這只涉及民事賠償,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小額訴訟,會先行調解,不行才會由法官開1次庭就結束!重點是你拿出誠意解決即可
小明 102-09-09 21:48

我之前跟前房東承租店面但半年後說後面防火巷有木頭跟垃圾~說要我負責~他說要

                  找相關單位拍照存證~要我清乾淨~但我不肯~他?要上法院訴訟~如果在一堆垃圾

                 中有一兩樣是我的東西的話是不是就算我的呢~如果上法院依據消防法要罰很多錢嗎

chuchu 102-09-09 12:59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Jacky 102-09-09 11:07

律師們~您好~
我有個法律問題想跟您請教...
如果他人對我做不實指控,誣告我精神異常有問題,須接受輔導...關於這樣不實的控訴,
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罪或者是妨礙名譽罪~提出訴訟嗎?並提出精神賠償嗎?
如果可以...能否請張律師告知...流程該怎麼進行呢?
是向民事法庭提出,還是向刑事法庭提出訴訟呢?
因為小弟是第一次接觸到這些問題...煩請解惑!
以上問題麻煩解惑!有勞感恩!

Jacky您好,

一般要提起誣告罪告訴,是在收到不起訴處分之後。

酌供您參考。

家旭敬上

wenwen 102-09-08 17:10

不好意思 冒昧請教你 我在FB PO了兩個影片 但影片只是本人在那邊搞笑 看過的人也說沒有侮辱誰 不過同班的人 他們卻PO文侮辱 而且還留言越講越過分 雖說他們沒指名道姓再說誰 不過我身邊的好朋友都知道他們在說我 請問這種 我該對他們提出甚麼訴訟

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或是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即可_

阿明6273 102-09-06 20:39

     我生母在與我小時侯外遇並離家出走,在與我父親婚姻關係仍存在的情況下,與外遇對象產下數名小孩,後來我生母與我父親離婚,而我父親也在數年前病故,但是我生母外遇所生之子A男,可能是因為戶籍法的關係,生父登記的是我父親的名字(我不知情),後來A男提起:(一)確認A男(原告)與我父親(因亡故,被告為我繼母)的親子關係不存在。(二)確認A男與他生父(同列被告,已死亡)的親子關係存在。(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因為A男確非我父親的親生子,且A男與他生父之弟所作之親子鑑定報告顯示,不能排除二人有叔姪關係,家事法庭於101年5月28日起訴,但此訴訟我完全不知情。

      後來我於102年9月6日收到A男委請律師撰寫之民事聲明狀,向家事法庭請求將我父親的繼承人(即我及我的兄弟姊妹、我繼母的子女)、A男生父的繼承人追加為被告,我知道訴訟費用是由敗訴方支付,請問我們這些被告需負擔訴訟費用嗎?如果要就實在沒有天理了,那有什麼救濟方法、管道嗎?

阿誠 102-09-06 12:33

我買了一間房子,跟甲君買的,三個月之後賣掉

後來我查到,甲之前有去做營業登記

賣時候甲也沒告知此屋有做營業登記,所以房仲也不知情

房子過戶給我之後,營業登記還是存在

變成我從持有到售出,有營業的情況

我連絡甲君,甲說他忘記了,目前正在辦理取消登記

 

 

1.我這樣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我要先申報還是等國稅局寄通知單過來? 我怕日後連罰金一起寄到

3.賣方和公司登記負責人都是甲君,有沒有陳情或訴願的管道,

  如果甲君也願意配合赴國稅局說明,證明我沒有營業的事實,是不是效力最好

4.如果要繳奢侈稅的話,要跟甲君、仲介訴訟官司,我勝訴的機會高嗎?

   未告知房屋登記營利事業,造成奢侈稅和營業稅的產生

lawlaw 102-09-05 18:05
請問

民事勝訴, 訴訟程序等費用已判敗訴方支付

1.   請問多久時間內要向敗訴方請求? 我是要問時效問題

2.   請問請求後, 如敗訴方不支付, 多久時間內要請求強制執行? 我是要問時效問題

  我是要問幾年內要提出請求?有無時間限制? 我是要問時效問題, 一輩子都可以請求嗎?

沈恆 (沈律師) 102-09-05 18:25

您好!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時效多長就依您原來的請求權而定。以上謹供您參考。

zoeya 102-09-05 17:57

主要訴求:拿回薪水加班費還有不合理的扣薪該補的錢

證據:

1.工作網頁紀錄,一個完整紀錄上下班時間,但是紀錄內容多為私人瀏覽;另一個瀏覽器沒有完整上下班紀錄,但內容都是工作所需。還有部分上班工作內容的錄製。(影片檔)

2.離職單(有明確寫明是常態加班不給加班費).假單.人事表.商業秘密合約(包括三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

3.與老闆娘的對話紀錄,資方有明確的表示不會給予加班費。

4.薪資

5.人力銀行上所填應徵項目

 

事件概述:

因常態加班又沒有加班費,所以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離職。勞基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是在當天才告知。我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做的內容是包裝出貨跟後台管控。

 

問題:

1.我打算申請調解證據的部分是否有不足的地方?

2.關於恐嚇的部分,老闆娘是在我告知離職得當天說我必須把事情做完才下班,他說的該做的事情是原本一個禮拜的部分(我是禮拜四離職),且該禮拜已經因為公司延遲出貨的事情導致工作無法負荷,都工作12小時。  恐嚇告訴乃論罪嗎?意思是如果我覺得他恐嚇我是必須要聘請律師跟他打官司嗎?

3.由於證據只限於網頁紀錄,很多時候出貨晚下班並沒有網頁記錄。但我們那棟是商辦大樓,是否可請大樓調閱監視器釐清上下班時間?並且求償更高的金額?

4.我在該公司約一個月多快兩個月,中間之所以沒有提起訴訟是因為缺錢跟老闆承諾會在增加人手。但其實沒有。目前"想"寄存證信函的部分,不曉得是否還有法律效益?

5.請假的部分,由於老闆娘自己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理,所以請假之前並沒有扣我薪水。它在我離職的當月一次扣完,這樣不合理,但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佐證?(並且要求我將生理假改為事假。)

 6.商業秘密條約,勞基法保障兩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任職,但因為我的工作是行政。商業秘密雖主要是在"傷害到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才產生效用。但我這次與公司申請調解,如讓他們蒙受了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公司需賠償我的金額以及商譽因此受損),而要求我賠償的情況下,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

我個人的觀點是公司違法在先,而他後來的商譽受損為公司自己的行為造成,無法要求我賠償。但為了避免可能性,還是詢問一下。

 您好,謹就您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按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或勞資雙方間另就工作時間有合理且合法之約定外,原則上如有超時工作,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用
二、次按,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如工資恣意預扣勞工之薪資,即屬違反此規定。
三、上開情況如有違反,原則上均屬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情況,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等相關費用
四、您的問題,可先至勞工局申請調解,藉由行政機關之協助初步釐清相關責任。如調解不成欲進行訴訟或有其他問題欲詢問,請再與本律師聯絡。(02-23971998)
五、以上意見,請酌參。

 您好,再補充意見如后:
一、申請調解證據是否充足,於您進入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應會予以告知。

二、恐嚇部分,依您所述觀之,似較無構成恐嚇之情。
三、存證信函之效力,原則上僅具有催告、通知、或日後做為證據之效果,如有必要係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惟內容文字應審慎引用,簡明扼要。
四、保密約款之效力,是否有效,司法實務上會就個案予以綜合判斷(如:利益是否值得保護、勞工之職務是否有接觸到營業秘密之可能...)。而申請調解係勞工依法可主張及行使之權利,此較不容易構成違反保密約款之問題。
五、以上補充意見,請酌參。

gotz 102-09-05 16:12
律師你好! 我母親在我和我弟弟兩小時候就有陸續買房子在我兄弟兩人名下,房租由我母親收,現在我兄弟倆已經五十?了但是我弟弟在去年就不給我母親收房租,另我母親非常憂慮說她的錢被我弟弟搶走了!在法律上是否可要回這些房子!我母親希望能透過訴訟要回這些房子。感謝賜教。張世昌
1.還是看你們房子登記你們名義下 性質為何 如果是贈與 當然所有權屬於你們 母親自然為權收租 但如果弟弟有不扶養 或是重大污辱情形 是否可以撤銷贈與 可以研究看看 2.如果認定是借名登記 那可能還是要透過法院請求對方返還登記
阿泰 102-09-05 04:05

本人擔任公司小火車駕駛員,原於102年7月25日前擔任spa溫泉區管理人員,
經理要調動我職務,本人當時不願意,經理以上面交辦為由,故本人於7月25日前
往小火車擔任駕駛員,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至5時,晚間19時至22時.小火車引
擎室和駕駛室未完全分開,故排放之廢氣,根本像在自己鼻孔前呼吸一樣,已反應經
理過,其回答無法改善.後於8月1日要求我開1號小火車,其是廢氣排放最重的一
輛(機油會漏油,已多年未改善),於8月20日開完當日已嚴重影響我生命安全,
幸21日本人排休,後又本人老婆告知因開1號小火車廢氣導致身體發燒,嘔吐等,
申請補休22日一天, 後身體稍有改善,亦有去勞保局諮詢職業災害等問題.回公司
後告知身體無法承受並可能導致死亡,不能開1號車.並反應是否可回任spa原單位,
或園藝等-其回答無法回原單位,園藝亦未有結果.卻於9月2日組長告知如我未每天
開1號車,即要記我每次申誡,我回答有4輛車,為何一定要我晚上開1號車,其回答
早上另3輛車已超用,本人回那1號也可拿到早上用,也可用記錄方式,均量使用,其
一直詭辯該事,並一直問我是否可以接受申誡處罰.我回答要是換成組長你是否接受
?其回答干我屁事.本人之前一位同事阿元,亦死於該單位,聽說死於吸毒,但本人認
為也有7成左右是廢氣的關係,因本人擔任spa員期間,有一日該員身體滿是小火車廢
氣味,距3公尺即聞到.隔日即未看到該人.本人另一小火車同事阿翔亦有回應本人開
1號車會導致死亡.請問如何提出刑事訴訟.及其他輔助.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26

 這是勞資糾紛,建議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阿泰 102-09-06 07:0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是勞資糾紛,建議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本人想以法律方式,得到應有之公義.是否有方法?

joan 102-09-05 00:32

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多次要求加保,公司總是找一堆理由拒保,請問我可以對公司提出民事訴訟嗎?勝算有多大?因為我進公司前已經有勞保年資,這中斷期間將影響退休金,和老年給付的請領,我該怎麼作,才能爭取自已應有的權利呢?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30

 你就發函給公司,表示要求投保勞保,如果對方不投保,就保留法律追訴權,副本寄給勞工局

XiANG 102-09-04 15:35

以我國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必須要能列舉出對方的惡形惡狀,才能說服法官自己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婦女團體過去常常戲稱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簡直是十大惡人條款,非得要構成「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失蹤超過三年」…等嚴格條件,才能脫離婚姻

然而困在婚姻中的多是平凡人,卻因訴訟門檻而逃不出婚姻墳墓。在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之外,目前法律上沒有其他的路可走。但在這兩者之間的灰色地帶,苦惱的眾多平凡人,卡在只剩下空殼的婚姻而不知何去何從。

雖然在民間反映之後,部分法官的判決逐漸放寬,認為只要能夠舉出難以維繫婚姻的概括事由,就能夠採用民法1052條之2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法官裁判離婚。但是,到底兩人要交惡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被認定為「重大事由」而得以離婚,現在仍完全倚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依賴自己遇到哪位法官的運氣。

從司法院提供的統計數字,採用「重大事由」判決離婚的比率,已逐年提高,至今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判決離婚准用重大事由判離,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見得要舉出某一特定事由才可以訴請離婚,而可以列舉各種無法維繫婚姻的事由,請法官判決,顯示法院對於裁判離婚標準傾向愈來愈寬鬆。

即使勇於上法院,婚姻的當事人還是必須對簿公堂、互揭瘡疤,想離婚的一方仍必須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即使當事人體認到婚姻關係沒有絕對的對錯,而只想要與對方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但只要對方不簽字離婚,除非撕破臉上法院,只有默默隱忍一途、徒留形式上的婚姻空殼。

不過,人都有情感需求,當配偶無法和自己建立親密情感,而想從他人獲得,就得冒著被抓姦的風險。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可能要坐牢的,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國家當成罪犯來處理,和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等同。

我們想問的是,對於這些雖然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為了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關係的當事人,難道就只是因為對方不願放手,就得禁錮自己的情感需求,再也無法和其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嗎?還是我們要逼迫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數落與言語攻擊其配偶,只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若當事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與他人建立了親密情感,國家再用刑法懲罰個人情慾,真的合理嗎?台灣離婚制度長久以來的不合理,以及遲遲無法除去的通姦罪,這雙重桎梏等於是國家陷人民婚姻成為逃不出的煉獄,又耗費國家資源介入成年人情慾關係,逼使人民背負觸犯刑事法律之污名。好聚好散、和平分手,為何如此之難?

這些是網路上的資料,說明要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門檻很高,因為她既沒打我,也沒有外遇,但我真的受夠了;我很想要了結這段婚姻,到底該怎麼做呢....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40

 沒辦法,還是要上法院,

且沒有離婚事由或重大破綻,法院是不會判離婚的,在台灣離婚不容易

lawlaw 102-09-04 14:01

請問

民事勝訴, 訴訟費用已判敗訴方支付

請問多久時間內要向敗訴方請求? 請問請求後, 如敗訴方不支付, 多久時間內要請求強制執行?

  我是要問多久時間內要提出請求?有無時間限制?

jiunnjer 102-09-03 22:38

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向一般租賃汽車的公司承租一台小客車出遊,不過租賃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體損毀,該租賃公司向我方索取維修與營業損失費用,但我方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屬被撞者(來車由後方撞擊),並依警方給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看,我方駕駛被標注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而此交通事故尚處案件偵查中。期間我方多次到該租賃公司說明並了解情況,也詢問過保險公司理賠的事項,並諮詢過地方調解委員會,建議我方等該交通事故判決書出來後,再依責任比例行賠償事宜。不過該租賃公司不願等候事故判決書的責任歸屬,欲行使強制執行令我方賠償全部費用。請問:

1 由於當初租賃客車時,是找地方自營的小公司(非格上租車等),故有承租時有簽本票的陋習。假如租賃公司持我方所簽的本票去法院提起告訴並申請強制執行,我方是否只能依法執行賠款?

2 若租賃公司對我方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法庭會當庭判決裁定執行,還是會等交通事故的法庭判決結果後才做裁定

3 租賃公司所提出的賠償費用中,有一項為〔營業損失修理費〕,此項目的計費方式依租賃公司所述,是以〔原承租時間期滿後至車體維修完成交付給租賃公司當日止〕。由於交通事故判決書尚未出來,肇事雙方責任歸屬未定,故車體也還沒維修。而該費用是以日累計,若依租賃公司所計算的費用,則兩個月費用為十萬,是否合理?

感謝您的耐心及回答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7:13

 你先有一個觀念,

你跟肇事者官司是一回事,你跟租車公司糾紛又是另一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至於租車公司要聲請本票裁定,

你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確認你應該要賠租車公司多少錢,

之後再向肇事者請求這筆費用

lawlaw 102-09-03 10:14

請問

民事勝訴, 訴訟費用已判敗訴方支付

請問多久時間內要向敗訴方請求? 請問請求後, 敗訴方不支付, 多久時間內要請求強制執行?

   3.  強制執行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我是要問多久時間內要提出請求?有無時間限制?

1.若判決書上有載明訴訟費用數額的話(譬如:訴訟費用新臺幣○○○元由被告負擔。),則在判決確定後,即可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於被告財產、所得強制執行。
2.若判決書上沒有載明訴訟費用數額的話(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則在判決確定後,必須再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數額,待訴費裁定確定後,以該確定訴費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於被告財產、所得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民 102-09-02 22:52
請問機車擦撞後, 雙方均有受傷, 理賠部份是由強制理賠, 可以不申請, 向對方索賠嗎 ?請問賠償項目部份 有哪些?目前遇到情形為 對方為直行車 ,我方為支線 因要過馬路到對向 ,而左方被路邊臨時停車擋住視線, ?看左方有無來車 剛車頭出去一點, 就與左方行駛過來的機車車頭擦撞 ,路口無交通號誌 ,而對方家屬一口咬定我方責任較重 ,要賠他們修車 及 醫療費 ,他們為直行車責任較輕 不用賠我 ,我的部份算意外, 要我自行承擔,叫我去找那台臨停車的車主索賠 ,已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跟 事故初判分析研判表 ,以目前情形是否等調解委員調解?調解不成 幾次 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嗎?車是等和解後再修比較好嗎?請問是否有其他建議?

 臨停車輛可能是你日後求償對象之一,建議查得其車號或相關資料。

chuchu 102-09-02 19:21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Verna 102-09-02 17:02

想確認它的意思,煩求解~ 謝謝!!

內文: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
此請求。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9-02 17:09

因為沒有前後文,所以只能推論判決的意思是說,您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身應該以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為民事損害賠償之理由,所以民事訴訟之事實必須以刑事訴訟之事實為請求之原因事實。

Verna 102-09-02 17:19
回覆 美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為沒有前後文,所以只能推論判決的意思是說,您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身應該以刑事案件的犯罪 ... (恕刪)

先謝謝美女律師的回答!!

因為本身有一件車禍案件在走,現在已到民事庭(本人是原告),上週收到被告律師答辯書,內文附了一份文件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496;意思是指「我所申請的賠償應該針對此案件造成的毀損來算,否則將對我提告」嗎?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9-03 09:04

 建議您持全案書狀與證據到事務所與律師討論,確認書狀的內容。

Verna 102-09-02 16:57
想確認此判決書的意思..感恩!!
內文: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
此請求。

 

 

 

 

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是因為證據資料有共同性 所以可以在同一程序請求 但也因此限制損害範圍 限於因刑事犯罪所產生之損害 其他損害則要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3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兩岸商業顧問 102-09-02 10:44

律師您好。 

本人小女就讀國中二年級,因2013年5月1日搭乘朋友機車被一陳姓男子撞擊車禍,導致鎖骨斷裂,全身多處受傷,有公立醫院驗傷單。因騎車騎士兩方互不認錯,也互不賠償,我方認為權益受損。經過二次調委會調解雙方都不願意賠償,所以我方已經向在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是在調委會時肇事兩位機車車主駕駛的家人都說各有人事關係,關說各單位會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本人當時傻眼,因為鎖骨斷裂,身上多傷的是我女兒。因為鎖骨復原後凸出,以後需要開刀整型與皮膚美容開銷。因為小女的監護人是母親,事隔四個月兩位機車駕駛都不聞不問,憤而向當地警局提出告訴。恐怕超過刑事訴訟提告權益期六個月,但有以下問題請教各大大律師

1.去警局提告確實感覺有人關說,還問說為什麼這樣要提告,說當場製作筆錄不得錄音錄影,我等只是拿著老婆手機,並無錄音錄影,這樣違法嗎?需要大聲叱責嗎?我們是被害人,不是現行犯哪!!。提告之時,警局同時圍觀六七位警員,大聲斥喝本人不要靠近我們提告之母女。因為她們兩人沒有法律常識,本人在旁協助不可嗎?需要這麼多警員圍觀嗎?

2.本人小女年15歲,因為朋友載而車禍,本不太願意提告,但是討論後以後女兒鎖骨可能需要整型,兩位駕駛不聞不問,所以我們決定在時效提告。當時警員要求一定要當事人提告,我女兒做為告訴人,監護人不能提告,是否合理。?當場以嚴肅的口氣問了好幾次"妳確定要提告嗎"。女兒因害怕而不敢說話,看著監護人母親才慢慢說出。確認等語。請解說~監護人為何不能代為提告?小女未成年提告法律效力嗎?雖然監護人在旁簽名生效嗎?

3.警員說提告之後不得修改?若是在偵查隊偵查庭時另委託律師再做一次民刑事訴狀,或是律師陪同,或是另委託律師或是自行另擬訴狀再告不可嗎?若是案件再被遲延?因為兩位駕駛已經確定推託責任,拖延時間。

4.離開警局時,我們向其警員要求有沒有提出告訴的資料備查,他們說沒有這樣的服務,確定嗎?我在內地工作,公司報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都有資料提供給告訴人,確定提出告訴資料。台灣警局這樣沒有資料怎知我們是否確定已經提出告訴?有瑕疵嗎?報刑事案件,沒有單據?

5.請各大律師解說本案我們還需要注意或是應該在準備些甚麼措施?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們。

 

回覆 兩岸商業顧問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台灣的刑事告訴程序是採偵查不公開的方式,在偵查過程中,原則上是不能錄音或要求將筆錄影印,但可以請律師陪同,以保被害人的權益。

如是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幫忙提告,也可以在場才對,可能是看你們無律師陪同,而故意刁難。

如向警局報案,一定要拿到”報案三聯單”,才會立案,如果車禍案無法和解,一定要在六個月內表示繼續告(如擔心警局會吃案,可以直接向地檢署寄告訴狀比較保險),以免案子無緣無故被結案。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兩岸商業顧問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以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撰寫刑事告訴狀)。按之前的經驗,車禍肇事者不願意出面賠償,提起刑事告訴要求對方出面商議索賠情事,才有進一步談判的空間與籌碼。

 

二、未成年人可以獨立提起刑事告訴,其告訴權不受影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具有獨立告訴權限。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就您所提出之問題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3條之規定,本件警方部分人員之法律見解明顯不合於法律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muden 102-09-02 10:25

土地是我們的,父親過世後,由母親繼承,今年贈與給我,房子是約60幾年的木造房屋,從頭到尾都是我們在住,並沒有租賃,但房子所有人卻是別人的,現在房屋壞了,想重建(也可蓋鐵皮屋就好),想請問,實務上的程序要怎麼處理?
土地房子所有人不一樣,現在想要把原本的房子打掉,重蓋,處理的步驟為何?
可不可以因”年限因素”而避開訴訟直接打掉?蓋鐵皮屋須請建築師嗎?重蓋後門牌是原來的嗎?

再請問若是這房子不維護,讓它自然倒塌,這樣就可以把房子清除後重建嗎?還是須做什麼步驟才可以合法重建?蓋鐵皮屋須請建築師嗎?重蓋後門牌是原來的嗎?

若是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所有權原則上是歸原始建造人所有,若未經其同意即行拆毀恐怕會衍生民刑事糾紛,本件既由您們自行居住,則建議您先向原始建造人(或其繼承人)協調後續改建事宜,再行處理為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uden您好,

 

一、建議您先釐清房屋所有人為何會在您們家的土地上蓋房子(原因關係為何)。在尚未釐清原因關係前,不建議您將房子直接打掉,以免觸犯刑法毀損罪。

 

二、倘若房屋所有人,沒有原因關係或原因關係已消滅(例如已逾租賃期間)仍使用您們家土地,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拆屋還地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muden 102-09-03 15:23

再請問若是這房子不維護,讓它自然倒塌,這樣就可以把房子清除後重建嗎?還是須做什麼步驟才可以合法重建?蓋鐵皮屋須請建築師嗎?重蓋後門牌是原來的嗎?

hw 102-09-02 10:20

對方社區管委會的大樹7/13壓毀我車, 至區公所協調委員會協調多次, 拒不理賠求償修車 NT$ 19餘萬, 我已於8/14寄去存證信函, 現擬走民事簡易訴訟(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幾個問題?

1.    是對的程序? 2.      時間及費用的花費大約如何? 3.      如何進行? ( 書狀如何填寫….., 現住文山區_ 簡易法庭管轄在新店, 要去什麼單位洽詢嗎? )

~ 以上

hw您好,

 

一、您的狀況是走簡易訴訟程序無誤。惟應注意者,是對方管委會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倘無故意或過失(例如颱風等天然災害),要成立侵權行為恐有困難。

 

二、管轄法院,現行民事訴訟法採以原就被原則,原則上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並非簡易法庭在新店,就是新店簡易庭管轄。

 

三、倘若有代為撰寫書狀或訴訟之必要,可至事務所詳談。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杯子蛋糕 102-09-02 02:50
我的朋友在100年10月份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但當時她的名下已經有了另一間房子。為了閃避奢侈稅, 她提議買我的名字。當時因為她有準備頭期款,也沒有超貸的問題。我就答應她了。當時的銀行貸款也是我的名字。我沒有參與她買房的過程。貸款的部分也都是銀行的人拿文件來給我簽名。後來她房子也租給我娘家的人,租的也便宜。也一直相安無事。 今年(102)初,她跟我說她另一個房子已經賣掉,我名下的房子,她年底可能會過戶回她的名字。我心想也不是我的房子,也無所畏。而且她常常繳款不正常。搞的我每個月都接銀行電話接的很煩。後來我自己想貸款也沒辦法。 結果6月份她叫我去辦印鑑証明,說是代書要她去辦一個不知道什麼的文件(我忘記名稱)催的很急,我就去辦了給她,也拿走了我的印鑑。說隔天就會還我。因為那是我結婚時跟我老公的對印,我很怕她搞丟也追討很多次。但一直都沒有。 7月份我就去生產、做月子。她也有來看我也有送禮。一切都很正常。一直到8月20號左右,她說要裝修房子,年底要賣房子,要我爸爸他們先辦出去住一兩個月。沒想到第一天就先換了門鎖。我爸他們就被趕了出去。東西都沒拿。後來經過爭吵她才說她裝修好就要賣。叫我爸趕快東西都搬走。我娘家家境不好。要臨時搬家跟本沒辦法,。而因為我們還有其他工作的問題。鬧翻了。兩件事都吵的不可開交。我決定用訴訟的方式跟她解決工作方面的糾紛。後來有點擔心她一直沒還我印鑑會不會有問題。又要了一次她才在8月26還我。 後來越想越不對,就去地政查。果然她已經在8月15日用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到她的名下了。但是貸款還是在我名下。 因為最近她的很多手段都不留情面。所以我也決定走法律途徑。 只是我的經濟狀況也不好,沒辦法請律師。如果我要自己準備告她。想請問我要準備什麼文件。怎麼進行?有沒有參考的方法,我可以自己處理 再來就是如果我告她偽造文書。她會被關嗎?
回覆 杯子蛋糕 的發言內容:
我的朋友在100年10月份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但當時她的名下已經有了另一間房子。為了閃避奢侈稅, ... (恕刪)

您好:

此情況有涉及偽造文書及印文部分,如您要提告,可以備齊你手邊資料(即有關對方偽造文書的相關文書或證人),向檢察署提告即可。

DAVID 102-09-01 13:41

請問律師:房屋在拍賣前有註記(民事訴訟返還所有權),如經拍賣後此註記是否會消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請求塗消註記,則需待到該案訴訟終結後,所以要視該請求返還所有權訴訟是否已經終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DAVID 102-09-01 13:07

請問律師:如果一間房屋因為目前有民事訴訟被對方註記,請問如果日後這間房屋法拍,那得標人移轉所有權後註記是不是會塗消掉移轉給新的所有權

呂文正 (凱文兔) 102-09-01 20:54

您好,

訴訟登記一則為保障債權人得向第三人追索,避免善意受讓之情事發生,一則是揭露交易資訊,倘該標的於訴訟進行中有移轉情事發生,第三人將知悉其極有可能於不利判決時受追償。倘訴訟終結,即可申請塗銷之,無待拍賣程序進行始塗銷

倘於標的嗣後拍賣時,將會塗銷所有的記載(如抵押權),而賣與買受人。

阿圓 102-09-01 11:40

您好 : 

   請問一下,營業秘密罪成立的條件是甚麼?機密資料的定義有何以判定?營業秘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追朔期是多久??

案例一 : 一位離職員工,離職兩年後,收到前公司提告,說有在職期間,有將資料帶出,故被以營業秘密提告,但此位員工並未將資料透露給第三人知道,進行不當得利之事實行為,請問前公司提告依據有將資料帶出的行為,就可提告嗎??

謝謝

依所述,應無刑事責任。以上供參。

媽咪 102-08-28 10:21

律師您好,

未婚懷孕生下小孩,生母希望由自己獨力扶養,不接受生父金錢支援也不接受生父認領。生母有穩定工作收入以及家庭背景。

生父已偷偷驗了DNA證明事他小孩。請問如果生父提出DNA證明孩子為親生,是否可藉由訴訟強制認領這個小孩?還是法律有保障生母可以拒絕生父認領?所以如果他提告此案件是否可成立?

我看民法第1066條說 - 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請問是否就代表生母擁有全權?如果生父提告,有其他的法條可以用來解釋生父有這個權利嗎?

我希望可以了解生母這邊是否擁有完全的監護權,他要提告也沒有用。還是說他是可以告成功的呢?

ps. 生父為在台灣工作有穩定收入的外籍人士。

感謝律師的幫忙及回答。

1.生父認領只要通知到子女或生母 認領就生效 2.至於如果不願被認領 這將來可能會有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 3.縱使生父有認領監護權上 還是可能單獨歸母親所有 所以我想這你應該不需要過於擔心

媽咪 102-08-28 11:1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生父認領只要通知到子女或生母 認領就生效 2.至於如果不願被認領 這將來可能會有確 ... (恕刪)

謝謝張律師的回覆。

請問所以即使有1066的法條,生父如果要認領還是可以成立,而生母不得拒絕嗎?因為目前生母不希望生父認領也不希望生父探視。目前小孩還很小。謝謝您。

認領還是不需要經過生母同意 如果妳依此條文否認 生父為了確認親子關係 就必須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解決

小李 102-08-27 18:18

A向B買了房子之後發生交易糾紛, 法院判決B須返還交易金額並把房子過戶回名下,
若B沒錢可返還A的話, 房子過戶回來給B後應該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後拍賣掉,
但A在訴訟期間因為繳不出貸款房子銀行查封, 再不繳的話應該會被銀行拍賣

請問:
1.在銀行查封在前, 法院判決在後的情況下, 何者執行效力為優先? 或是說A要先把跟銀行貸款與扣押處理好才會執行法院判決的部分? 若A一直還不出錢跟B被判決的內容有影響嗎?
2.如果法院判決為優先, 房子回到B名下後被拍賣優先拿到錢的是A當初貸款銀行嗎?
3. 若房子拍賣後的錢不夠還A的貸款欠款, 債權會回到B身上嗎?
4. 若房子拍賣後B還是不夠錢還A, 後續會怎麼處置?

881170 102-08-27 14:34

4月份發生車禍,但我對交通隊初判不服,所以我送請監理站重新鑑定並附相關證明,判決出來有兩段

第一段 A車(第一台車)無肇事因素,B車(就是我第二台車)無肇事原因,C車(第三台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第二段 B車(就是我第二台車)無肇事因素,D車(第四台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

因為C車把我撞倒倒向左邊結果被D車再撞一次,我可以向C、D出求償嗎?還是只向C求償

可以求償車的維修費、送文件鑑定請假薪資、精神求償嗎?

他們不想理會,我可以直接送民事訴訟嗎?

 應主張C、D二車連帶賠償,如損害賠償金額不低,建議委請律師辦理為宜。

PET 102-08-27 14:21

老婆與人通姦,我手上掌握旅館發票及FB對話,內容對於通姦部份沒有直接露骨的對話,但對於在旅發生的事情有明顯可聯想之對話,想請律師幫我確認手上證物之證據力,或提供訴訟策略,刑事告訴期限在九月底

通姦罪在構成要件上必須有雙方合意姦淫之性器接合行為,若沒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確有發生性器接合,即使是有其他猥褻行為還是無法成立通姦罪的,故初步來看,本件證據上似嫌不足。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欣 102-08-27 13:46

我提出離婚申請,提出申請時法院要求繳交訴訟費3000元,開完協調庭後,又寄通知單來,

要我5日內繳錢共5仟元左右(加上提出膽養費20萬),否則要自動撤銷我的申請,

當初申請時明明註明訴訟費是由被告或敗訴的人負擔,可是到現在都還沒有開庭,請問這樣合理嗎?

您所提到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固然是由敗訴的一方承擔,但畢竟在未完成審理之前並沒有所謂勝敗之結果,故依法應繳納之訴訟費乃是訴訟要件之一,須由提告之原告先行預繳,否則法院得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其後在判決書的主文內則會將訴訟費用原、被告間究竟應如何負擔之比例一併詳細判決,但因所有金額早已由原告如數預繳於法院,所以應由被告負擔之部分,原告當然得依法向被告來請求償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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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武 102-08-27 03:33
律師您好有關民事訴訟一問 原因 是一件妨害電腦使用,對方願賠償我10萬元合解 現在過了快兩個月一毛都還沒環,打給他不通(限制通話,對方亞太 應該是沒繳電話費) 檢察官要我向法院提民事訟送, 如要提民事訟送,我知道我要親自跑法院一趟 但我到法院的時候我要帶什麼東西? 或者該怎麼提告民事訴訟?
1.準備起訴狀給法院即可 2.如果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要繳交裁判費
MINA 102-08-26 22:46

我與一位媽媽發生行車的糾紛,在交通部分是沒事了(因為鑑定沒有任何傷害),但因為爭執過程雙方親友都在大小聲,我方友人向對方兒子罵了一句幹X娘,對方要用這一句告我們公然侮辱

有去警察局但警察只是登記我們的基本資料也沒有筆錄,警察當時也是勸對方大事化小,我們當天有向對方道歉,還登門拜訪道歉兩次對方兒子看似也想大事化小,但跟我發生交通糾紛的媽媽不接受,說會連絡他們律師考慮看看要不要對我們提告,因為她說她很沒面子讓我們在他們家店門前這樣污辱,感覺是要跟我們拿什麼賠償金之類的,這種情形請問對方若是要和解金(私下和解)該賠償多少較為恰當?若對方提告勝訴率有多少?若提告成功我方會付出什麼代價?
另外這種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訴訟呢?

對方本件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自訴或者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一般來講如果加害人只是單純口出三字經三個字恐怕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十分有限,另外刑責部分恐怕也不致太重,若加害人沒有刑事前科的話,也是有可能被判緩刑的。

jojo 102-08-26 15:12

我是當事人的親哥哥,也是一開始的調停人
整個事件差不多是這樣:
3月多我弟(A先生)跟他女友(B小姐)舉行婚禮,婚禮前據B說有要求A同意若要結婚,則所有家計開支均由A負擔,B可以繼續工作且不用負擔任何公用開支,A不得過問B的財務狀況等,A對此表示並未同意,但承認當時語氣模糊,可能造成B誤會,該承諾並未有錄音等證物證明事實.完婚後同住在我父母的另外一間房屋內,屬公寓格局,租金1萬,然B對此表示不滿,加上婚後A估算自己薪資對於單獨承擔家計能力有限,多次希望B可以適度協助家計開支,卻被B一口回絕,此後造成雙方雖同居,但是卻因天天吵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期間曾發生B毆打A,與A生氣踢門發洩的狀況(雙方均無驗傷證據可以證明),期間本人與雙方家人多次協助希望平息紛爭但仍未果.之後我建議A若要挽回這個家庭,應該就發脾氣的部分向對方家長道歉,但是當天卻被B的家長與兄弟圍著簽下承諾必須單獨負擔家計的保證書,於當時的情勢A不簽不行,簽下後A一直耿耿於懷,而B認為A不甘願.約婚後一個月某天,也就是簽下保證書後約一周,B無預警搬離與A同居的居所並斷絕所有聯絡,A得知當天就致電B以求挽回(B未接)與簡訊通知B娘家B出走的訊息,過一周後收到B的簡訊,A詢問B是否還願意繼續婚姻,B於簡訊中表示放棄,隨後A即要求B返還贈與的聘金與金飾等,B以A有家暴傾向與不守承諾,造成B身心受創而擅自沒收所有聘金與金飾等贈與物,但事實上在它們婚後至B搬走的一個多月內所有家計開支仍為A支付,B並未支付過任何錢,算起來也不算違反承諾...8月初我方提出家事調解,對方出席後仍堅持不願歸還贈與物,除了上述理由外,B甚至懷疑A涉及騙婚,除了言詞中表示沒收那些東西是應該的,甚至太少外,並提請第二次調解,故我們打算依民976-2/民977/民979-1請求對方返還,但以下有些問題希望可以獲得解答...
1.由於B小姐婚後藉故不去登記,之後又不告而別,是否符合民976-2固違結婚期約者?A是否符合無過失者條件?
2.請求返還金飾有相片紀錄,聘金有支票兌現紀錄可以證明,贈與女方的喜餅有收據證明,鑽戒有銀樓購買證明,但其他如十二禮的現金等其他贈與只有婆家自己的記帳資料,與拍照時紅包的照片,無法證明紅包內容金額就是記帳內容金額,不知可否當成贈與證據請求對方返還?
3.第二次調解由於A可能不刻參加,我打算以代理人身分出席調解庭,不知除了委任狀外還需要甚麼文件證明,以便我代替A進行調解?若我以代理人身分代理A進行調解尚未結束時A趕到了,我是否可以繼續調解直到結束?還是必須跟A進行交換?
4.由於我們已經多次告知要還,對方可否以沒有看簡訊就刪掉之類的理由表示不知道我們有請求返還過?
5.同上,若對方不得否認,那應該表示我們已善盡告知意思,若對方仍不願意還,我們可否提告對方觸犯刑335的侵占罪?
6.若對方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提告A騙婚詐欺,是否可能成立?反之若我們以對方收受多於我方,且婚禮時百般刁難,婚後不願為家庭付出且無故失蹤提告B騙婚詐欺,又是否可能成立?(按:A此次婚禮籌辦贈與部分約付出60萬,B贈與則為0--沒有嫁妝之故)
7.家族中有人提議既然要告就順便把婚宴的花費與婚紗花費通通要回來,請問依法是否可能?
8.聘金與金飾雖是贈與物,但收受者為B的父母,那請問這部分的請求權是對B請求還是對B的父母請求?
9.由於B為成年人,為防止B脫產,若打算申請假扣押,該怎麼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證明?若對方脫產成功,我們是否擁有第一債權可以隨時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動產動產是否需法院或警方到場?
10.民事庭上是否可由代理人(非律師,亦無法律背景者)代理原告進行官司訴訟?若可,該檢付多少資料以利請求法官核准?
以上10點請熱心律師們回應,以幫助我們解決目前的問題
謝謝各位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