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請問~如果公司有很多前前任的負責人~那我們是不是要一個個去申請調解呢~我們一共有4位負責人~是不同時期哦~是一任接一任~
請問最後一任負責人是不是要承接以往那些負責人的責任呢~
請問我們和最後一任負責人合解了~那還能去申請和上一任的負責人的調解嗎~
請問申請調解時~勞工局是不是應該去公司了解狀況呢~是不是要對違法的雇主做出處份呢~但是為什麼都沒了解狀況就安排我們調解呢~
不好意思~問很多~但是為我們調解的那位調解員說~最後一位負責人可以只認他經營的那段時間就可以了~如果你們還不滿意就得去申請和上一任負責人的調解~可是今天勞工局的打來說~你們和最後一任合解了~所以不能再申請調解了~那我們不就是被騙了~且要我們把調解申請書上的負責人改成別人~(我們是填實際負責人~是勞工局的小姐要我們填的)~但是這個人頭負責人我們並不認識~且也沒資料~且聽說他已經不見了~
我們去調解當天調解員一直為資方說話~說這位負責人可以不理你們之前的年資~只負責他自己的部份就好~我回那個調解員說~這年資不是應該由最後一個負責人承接的嗎~他回我~可以這樣說也可以~但他也可以只負責他的部份就好~哈~這是開玩笑嗎~這調解員是勞工局派來的~可是他說的卻和勞工局人員講的不同~他這樣說還催我們合解算了~有錢拿就好了~而勞工局的人員卻說已合這間公司合解不能再提申請調解~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ps~我們所有的負責人全是人頭~且有的已經失蹤了~那我們該怎麼做呢~
麻煩了!請為我們解答好嗎~謝謝~


最近買了一間公寓,地下停車場目前規劃為8個停車格
而我的權狀上共同使用部份是總面積412.04平方公尺
我所佔有的是41204分之3140
換算下來 (412.04(平方公尺)*3140)/41204(持分)=31.4(平方公尺)
也就是說我應該有31.4平方公尺可以使用
再換算坪數31.4(平方公尺)*0.3025=9.4(坪)
也夠我停一部房車了
但是惱人的問題來了,已住在那的住戶們有些沒有車的就用機車佔住了車位
而我停在靠近我家樓下的車位,原有的住戶跟我說那是他的車位,他有用錢買的車位
後來我請仲介幫我調了地政電傳資訊,裡面也寫明我所持分的如上述,而大家的持分也都差不多,只有五樓的最少
一,當他跟我說時,我回應了他一句!!你有買車位,你有權狀,那改天我再跟你借來看看!!
二,我很想把沒有車而用機車佔住停車格的機車移到機車區,但前些日子我有問他,車位問題,他回應我,他買時,仲介還是屋主跟他說,那個位置都是他那戶停的,而我也不好意思把車移走,也怕破壞了鄰居間的和氣,也怕他會不會對我的車報負
這兩戶都是原住民,就只想將公設佔為已有的心態,請問我該怎麼做!!
##最近仲介也去拜坊了他們,但聽仲介說他們的態度還是很不好,強勢佔住,也問了我如果走調解委員會這方面我是否願意,我說無坊,而他說他們搞不會也不會去~~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先生積欠台新銀行卡債,銀行以訴諸法律行動強制執行"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日前收到法院公函,公函上有一調解日期8/3,7/25本人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示有意想與銀行進行調解,但書記官的意思表示"調解"是我與先生進行調解,請問這是甚麼意思呢? 因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還在貸款,又因經濟壓力下有向第三人借了一筆錢,所以把房子抵押給第三人,請問這些負債要如何提出? 何時提出呢? 若本人提出這些負債證明,銀行方面是否有權提出反駁? 在"夫妻財產分開制"的訴訟過程中,銀行是否有權介入干涉呢?
煩請各位律師們百忙中幫忙解答!!!若法院判決本人須支付一筆錢來償還先生負債,本人若無力償還,房子必定會被進行拍賣,全家大小不知該何去何從!!!懇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律師您好:
朋友前幾日騎機車在一條巷子裡(單行道),遭到汽車(第一方)擦撞右後方(排氣管附近),造成朋友(第二方)右腿多處擦傷,機車也嚴重損壞;機車還因此滑行插入停放在路邊的小客車(第三方),造成(第三方)車輛的損傷,因此形成三方的問題。???
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第一方)移動了他的轎車,並下車向我朋友(第二方)頻頻道歉,並說沒有看到我朋友,希望私下和解,但因朋友(第二方)考慮到還有(第三方)的問題,所以還是報了警。
我們現在在等調解時間通知,想請問律師:『我們可以提出那些賠償?(例如機車修繕費、醫藥費、還有因為車禍造成向公司請假,沒有全勤等等)』;以及第三方的修繕費,是否也應該由第一方來支付,另外,第一方在車禍當下即移動了車輛,沒有保留第一現場,是否對我們有利?
請律師幫幫忙...萬分感謝

今天下午老闆跟我說你就做到今天,我們不需要態度不佳的員工
我就說好既然你要fire我,那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他拒絕,
就叫我一起到勞工局申請調解,申請人是老闆,內容概述如下:
「該員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但認為離職最大主因是在於
該員工態度不佳,故不發予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類的,
註記:
1.回來後就叫我交接並且在今天交接完成。
2.他叫我就做到今天的那些內容全程都有錄音
問題:
1.我在調解會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之前有問過關於打卡紀錄的問題,今天早上跟老闆要他還是不給我然後下午就把我fire了。所以我並沒有打卡證明
2.是不是在調解完成前我都還是要去上班打卡?若他不給我打卡單我該怎麼辦?因為調解會程序好像說要三個多禮拜。


我未成年
今年被一間剛成立的經紀藝能公司簽約 (尚未有營業證照)
我簽約事後才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無資本額設立
由於種種工作的安排皆不適合也毫無收穫
也因為家境關係我需要一份穩定的收入
這份工作讓我連我家的房貸都付不出來
最近跟經紀人協調解約事宜
但我疑慮整個程序上是否都正確無誤
他總共跟我簽了兩份合約
第一份是以他個人的名義,但只有我跟他簽名,並沒有法定代理人
因此是效力為定對吧
第二份合約簽署得時候經紀人有請我家人簽名
但由於我的家庭狀況比較特殊沒跟父母同住
簽名的人不是我的法定代理人
簽名的人不是簽我法定代理人的名字而是他自己的名字
我經紀人來我家的時候並未事先告知說要簽署第二份以"公司"名義簽的合約
忽然間來就忽然間說要簽
而我簽完之後他也是直接拿給我"叫我"奶奶簽
也沒特別說明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如題,我們這一區的六戶建築物是在20年前一併蓋好的,
所以彼此間沒有什麼共同壁使用協議的問題,可是去年鄰居突然發神經病,
硬說我們家共同壁的部分沒有4吋,且我們還拿他4吋的部分擴寬了自己的客廳,
我們就叫他自己找人來測量再提訴,可是他聽不太懂就先提訴了,法官就叫他先行調解,
我一開始看到他什麼證據都沒帶,我就跟我媽說今天的調解不會有結果,
果真,一來他只帶了一張嘴,僅向調解委員說我們侵占他們的共同壁,
調解委員很無奈的跟他說,共同壁的部分不是他目視的就說了算,
連證據都沒帶,也沒找人測量,根本也無從攻防,今天的調解等於白開的,
結果調解還是不成立了,進入訴訟............
我只想問兩個問題:
1.如果調解不成立,往後10天內不起訴,以後聲請人還可以以同一事件再爭執起訴嗎....
2.可否就乾脆我們主動出擊起訴他,請人來鑑定或測量後,要提起什麼訴訟呢??
關於2這一點不是我沒事找事做,因為我母親最近處理喪事跟繼承問題已經很煩了,
這爭議又吵了快2年,想要乾脆一點終結掉這個問題,希望能夠給個大略的方向,
感謝各位律師



(1) 要達成調解,必須雙方均同意調解內容才行。只要雙方能談好條件,調解內容即使與實際的權利義務不同亦可成立。如果您希望依照收據明細來賠償,可以向對方要求提供收據明細做為調解內容的資料;若對方不願意提供收據,而且賠償金額顯然不合理的話,不調解而由對方提起訴訟,也可能因為對方提不出資料,會對您比較有利;但是因為會負擔刑事責任,還有民事上的慰撫金,所以加總起來金額可能會更多,這也是要有心理準備的。
(2) 左轉車依法應先讓直行車,依您的敘述,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而導致車禍是要負責任的。但直行車有超速或是未遵守其他交通規則的情形時,仍可能要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並不一定是由轉彎車負完全責認,詳細的肇事主因與次因、過失分擔比例仍應按照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的內容而定。
(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 您好:我已與我先生分居(未離婚),當初買車因為保險比較便宜,所以用我媽媽的名字買,所以車主是我媽媽,而我前面繳了約有26期的貸款費用(約10萬),後來因為我們吵架分居,車子一直都是他在開,前陣子下大雨淹水成了泡水車,他就傳簡訊問我要怎麼辦,我說就繳清貸款及過戶你的名字,他也去繳清了,但是因為我跟他媽媽又有另一個官司,他媽媽在法庭上說要和解,但要將車子過戶再和解,被轉介調解會,但是他又另寄了存証信函來說要我出面解決,不然要走法律途徑,我傳簡訊給他說:是你媽媽要在調解會裡談的,現在又傳這個來,我不知道要依那個; 他就回說:一碼歸一碼。 = =" 請問我要如何回應這封存証信函?及我只知道我可以主張要他還那個10萬元,但我是不是要寫在那裡回應他???以上,很急,麻煩律師了~。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調解應該是沒有限定形式跟範圍
所以不是在本件爭執裡面& ... (恕刪)
不好意思,是我表達的不太好,現是我先生寄了一封存証信函來,說要我出面解決,
是不是 我要回寄另一封存証信函給他,並說明要他還10萬元我媽媽才要過戶?這樣可以嗎?會不會有什麼字句要注意的?(此為其一)
另外,與他媽媽的官司中又未得到調解,他媽媽的說要過戶那個車子後就可以和解了,請問我是要在回寄的存証信函中說明在他媽媽的調解中再談嗎?(此為其二)
請問...車主是我媽,我也有付前面的貸款(約10萬元),他在開,他可以用什麼法條告我們嗎?
他已經賣給車廠了(車廠也給他錢了),才很急著要我們過戶給他…他可以這樣賣嗎?....



各位大大...
事發經過大約...
因為{三名小偷}半夜敲開我車門..把我整個包包都拿走...後面還給我盜刷信用卡..
打開過程也被攝影機拍到 到ATM盜刷也有影像..
也抓到一名...
我前幾個月開過庭...當時法官問我要怎麼處裡賠償問題!!
我想說對方一直說{對不起}...我那時候就跟法官說 到調解會處裡吧...
第一次 調解沒成功... 約第二次的時候{被告} 沒來....感覺被他們乎?了...
是過幾個月了 調解沒成功後面也都沒通知 我就去法院問
PS:我這樣做 這個流程對嗎?
我也買了三張狀紙回來... 寫到..
事實及裡由
請問這點我要怎麼寫會比較好...
我自己想的太複雜了..
1.事發當下 隔天 請假報案 薪水被扣 {跑好幾趟警局}
2.年終獎金被扣錢
3.全勤被扣錢
4.我花很多時間再找那三個小偷 其中一個小偷 資料是我提供給警察的...
5.又請假申辦全部證件..
6.包包跟皮夾 現金...所有證件...從辦費用..花的時間處裡這麼多事情..
7.精神上面....也因為我包包是放在公司車裡面...公司當然不能諒解...所以我在那段期間撐到過年後就離職了...
8.過年到現在....調解..上法院..這些都是要請假才能用的東西....
請問一下大大....我要怎麼寫事實及理由 才是正確的呢?
歡迎給我建議或協助..


開過調解會後,因我並無過失且孩子也照顧的不錯,已經8歲,但可能因為前妻對於探視方式有不滿,因此調解委員說監護權不變的話,先互提探視方案...
結果前妻竟然提每月探視小孩兩次,其中一次探視小孩要我負責接送(北高兩地)
前妻有探視的權利,但我監護人有協助她探視的義務嗎
這樣勞民傷財是為何?
我提的是平日每月一次,但暑假到她那邊14天,寒假7天,但都由探視方接送, 寒暑假期間若剛好我有需要去台北我們可以協調好由我順道送去...
這樣也免去大家奔波多次不是嗎,這也是調解委員建議的方式,實在不懂為何要如此要求?心理不平衡要拖我下水去承擔她探視的成本?
要我負責每月接送除了影響我生活也讓小孩不時在北高往返,對方完全沒想過這樣小孩的生活就在這樣的斷斷續續中能正常嗎?
我想問的是前妻有探視的權利我不會阻擋,但監護人有幫她付探視所需之時間與交通成本的義務嗎?? 還有前妻還提出要除夕當天要我將小孩送到她家門口,初三還要我去她家接回! 這欺人太甚了! 完全沒考慮社會善良傳統風俗, 先不論孩子是要傳我家香火, 孩子身為我家中長孫備受長輩疼愛, 且本人的父母均健在, 怎麼可能在除夕圍爐團圓夜~大年初一看不到孫子!?不考慮我也該考慮長輩的想法吧! 而關於扶養義務共同分擔, 前妻離婚後有三十個月沒有分擔當初協議的扶養費用三十萬元, ,這期間她一直強調有付了三次孩子保險費用與一些課後讀物的費用,但當然是九牛一毛, 我想就這次機會一併討回, 我可接受她將她自稱付出的這些費用有單據的且確實有用在孩子身上的部分扣除, 請問是否可行? 關於這幾點法官通常會怎麼判...?

(1) 對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得由法院酌定或是雙方由協議。既然先前已經決定了探視方案,現在如果要更動的話,就還是必須經過協議,協議不成,再交由法院處理,並不會對您更不利。另外,交通往來的費用基本上是由探視方負擔(因為要用何工具探視方自己定),除非雙方協議由他方負擔,但是您只要不同意由您負擔,法律也不會因此強制規定要由您方負擔的。
(2) 對方應該依當初的協議方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如果對方不願按照方案給付扶養費用,您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如果是依法院調解離婚的,則可以該筆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提出雙方約定的扶養費用條款後,對方必須對自己有給付扶養費用舉證;如果對方無法提出已支付全部扶養費用的證據,原則上會勝訴。由於保險費用和其他費用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您是可以扣除掉的。
(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律師你好: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會開庭且程序也會進行的比較快,可能過不久您就會收到判決書,原則上等判決書即可.......................那一般判決書多久之內就會下來呢?
二.民事求償的部分要另外提告,而本件您可以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可免繳裁判費,但動作要快,不然法院的刑事判決很快就會下來,當然若要和解最好簽具和解書,建議在調解委員會或進行法院程序和解,對您較有保障....................民事求償要如何另外求償呢?當初報警時有請警察另加附帶要求民事賠償,若判決書下來了對方也沒有來要求和解那這樣我還能要求民事賠償嗎?一般公然污辱罪和恐嚇危害罪和毀謗罪是處有期徒刑拘役較多還是都罰罰金呢?
母親於3/23要載父親去醫院時,被一台小客車左轉時迎面撞上!
肋骨斷4根並有內出血!在加護病房跟普通病房共住了10天後出院!
警方是有到現場做筆錄,是對方錯!因為媽媽是規矩停在停車格內!是對方左轉
沒有注意到我媽(她說她沒看到)!
7/3我媽跟對方第一次談和解(上調解委員會調解),我們這方有大約算一下要求償的金額(包含這段時間醫藥費、我爸住安養院的費用以及工作損失還有精神賠償等等)大約是60萬元,結果今天對方居然說她只願拿5萬元出來!說什麼她有小孩要養啊老公沒工作什麼的!還擺明嗆我母親說要告你就去告我媽簡直氣炸了!那我們現在下一步該怎麼做?第二次協商是七月底!如果對方這種無賴態度還是就該不參與第二次和解直接上法院告她呢??但是請律師是不是都很貴??這種案件有比較請律師嗎?還是請律師寫訴狀我們自己跑法院就好!目前知道請律師打官司價碼好像要6萬元跑不掉!?我們家經濟狀況不佳!會有免費的律師幫忙打官司嗎?如果走法院我們比較有機會讓對方拿出錢嗎?開庭會是只有一次還是要跑很多趟法院呢?遇到這種無賴真的讓我們好生氣!
ps~如果對方工作沒有薪轉我們是不是就無法強制從她的薪水扣除賠償我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