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家中於民國86年買了一棟連戶透天,鄰居在共用的女兒牆上搭建了頂樓加蓋的牆,由於鄰居最近控訴我們一樓騎樓佔用他約30公分的土地,實際上是鄰居在我們兩戶騎樓之間加裝了鐵捲門,捲門箱也佔有了共用樑,捲門是常年關著,但落下鐵捲門後把他那30公分的土地隔到我們家的騎樓。現在家中長輩希望把彼此的土地所有權分清楚,對方也準備拆掉鐵捲門,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能夠主張頂樓的女兒牆遭佔用請他拆除超過地界的部分嗎?另外我們家一樓部分也是與那戶鄰居共用的牆體,因為我們家客廳的牆剛好是他們家的浴室,今年年初出現了壁癌,由於那道共用牆走的是鄰居家的水管,請問我們家是否能主張共用牆管線屬他家所有,請他們家需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呢?還有是否可以跟他們家簽立切結書,聲明若日後有漏水之情事發生,他們家需無條件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此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不具法律效力,怎樣的格式才會具法律效力呢?


各位律師
1. 我鄰居王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之前雙方請代書來測量,依各自謄本上持分比率測量後,豎起圍籬作區隔各自耕種,在實測圖上有寫明各自持分的面積比率,實測圖並註記:甲地由王阿伯繼承取得,乙地由王阿弟繼承取得,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請問這是分管協議還是分割協議?
2. 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田裡進出口處堆放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進出口處可以堆放物品妨礙進出嗎?王小弟所說的對嗎?
3. 兄弟經過一番爭論後,王阿伯把木柴丟回王小弟家門前的空地,王小弟拍照存證表示要告王阿伯,請問這是甚麼罪?
4. 王小弟不甘示弱將木柴丟回去,並推王阿伯還好王阿伯穩住沒跌倒,王小弟看王阿伯沒跌倒順手拿起木柴作勢要打王阿伯,並說:『我配你,今天我這條老命不要了,我配你』,王阿伯說:『買配舍,我條命格卡老』,請問王小弟算恐嚇嗎?
5. 王小弟說:『你老番癲,當初我ㄟ柴放那你共好,現在又反悔』。王阿伯:『我沒答應,而且出口給我躉甲安奈,我買安奈進出』。王小弟:『你小人,共話沒信用』。王阿伯:『我沒共』。王小弟:『沒共,出去給車撞死,你叨規家伙死甲沒半隻』。王阿伯氣急敗壞的回家,至今不敢去田裡怕被打死,也不敢騎車心理上有陰影,請問這算污辱及恐嚇嗎?當時現場只有他兄弟兩人,王阿伯可以告對方嗎?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對方的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本件重點應在於和解之形式及內容是否對於您的告訴權產生影響。再者,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是以本件若事發至今已超逾六個月者,則會有超逾告訴期間的問題,屆時即使提告,檢察官也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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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大寶您好,
一、按刑法第185-3條之規定,酒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沒有取得緩起訴,很有可能會留下刑事案底,請謹慎為之。
二、您現在的情況,偵查庭已經開完第一次。因為是簡單的案件,很有可能不會有第二次開庭。
三、現在您可以撰寫書狀(務求迅速),詳細敘述您願意配合檢察官的調查,捐助公益款項給國庫等等,俾求取得緩起訴或認罪協商的機會。倘若有委託律師為您撰寫書狀的必要,也歡迎與我們聯繫。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各位律師你好:
因為父親生意失敗
父親跟我朋友父親借錢,但是都是以開票方式跟他換現金
票都是我幫我父親去給我朋友的父親,我再拿現金回來給我父親
當然我朋友他那邊也知道我父親需要用到現金
有時候我會打給我朋友告訴他,今天我父親有一張票到期了
票也兌現,我父親叫我詢問你是否可以再跟你借那筆錢
朋友也願意借錢給我父親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父親生意失敗
之前我幫他出面跟我朋友借的那些錢,父親都是開支票給朋友
朋友他們收的利息一個月都2%到2.5%左右
現在已經都跳票無法還錢
我收到法院的傳單
請問發票人是我父親,我只是出面幫我父親打電話還有拿支票跟朋友換現金
但問題朋友也都認識我父親
現在出問題告我:共同詐欺
請問這樣我是否有罪,我該如何處理
請各位律師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當年2012年12月6日 我騎車直行 過了斑馬線行人要用按的才會顯示綠燈的紅綠燈 過了斑馬線 差不多四大步距離 撞到一位老先生 對方在內外車道 中間那條線旁邊的外車道一步的距離 當下我有閃掉 後照鏡嚓到對方 當下我立刻請路人幫我叫救護車 對方原地倒下我過去扶他的頭部有聞到他身上有酒氣 {警方說他不需要酒測} 救護車先來警察才來我才去醫院的 當天我一個晚上跑醫院三次確定他沒事 早上他說我們兩方都沒事那就算了 過幾天去調解委員會調和解互不理賠 我是腳背磨傷 對方是頭部嚓傷 當下我沒去立刻就醫 隔天才去醫院嚓藥的 過幾天他打給我說 他不想和解了叫我賠他錢 他開價是1萬6 他說他手錶壞掉 衣服壞掉 被我撞到要買補品補身體 我摔車 腳受傷 一個月沒上班 還被公司開除 車子 外步磨傷 龍頭歪掉 我就拒絕他了 我車子在2013年6月25日賣掉了因為自己滑出去內部東西都怪怪的我就賣二手車賣掉了 只買了一年 現在換了一台新車 我以為追述其過了 我也不打算跟他索討 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車子可以請之前的買主回來 估我的車子看修 多少嗎? 一只到2013年7月3日 期間不斷打電話來跟我要錢 不然就告我 7月3日警方傳 偵辦到案通知7月30日到警察局 好像是要去做筆錄的 補充一下 第一次警方初步分析的報告 我是涉嫌未注意前方路況 對方是 涉嫌站立馬路阻礙交通 這個官司我很無奈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我損失都比他多我都不想跟他要了 還緊咬住我 我目前該怎麼辦 我能跟他要賠償嗎 我有資格嗎??






我剛結婚約4個月,,但因我先生不願住我們共同登記的戶籍所在地,,
他要搬出去台北萬華租屋,,但是他要住的住所..
對我日常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我不願意搬去,,,,
因為結婚前 我一直在信義區租屋..
但婚後..我跟他在住所上..一直無法達成共識...致使我至今尚未搬離信義區的住所
日前我收到他寄的一封信存證信函...
內容說:我不履行夫妻義務...棄他而去..
說我....連我們登記的戶籍都沒有回去..
這段時間..他打電話給我,傳簡訊給我,我皆不回應..--------->
問題是他根本沒有打電話或傳簡訊給我過..
我有傳簡訊給他...請他勿捏造事實..故意陷我於錯誤...並告知他...我不同意台北萬華的租屋為我們二個的共同住所.... 並表達..我要住回我跟他的戶籍地(因為我沒有鑰匙).... 但他皆不回應~
且我明明住台北
他郤故意寄到我高雄的父母家..故意要讓我父母知道 跟擔心..
我不想讓他每次 以脅迫跟製造不實的言語?黑我的方式 讓我每次都得聽他的...
我要請律師幫我撰寫 律師函.回應他的存證信函. 另外不知是否 可以有其他法律上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