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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您仍不履行,對方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然而,若對方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因此,若您欲停止探視權,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探視不利於小孩,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因為停止妻子的探視權須經法官裁定,在此之前您不可拒絕對方探視。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本人乃房屋所有人,親姊職業是護士,其未婚生子且因工作及小孩照顧問題而住在家裡,但隨著家父不接受其男友,姐姐的脾氣越發地暴躁,不僅對家父、家母不敬,時常破口大罵,甚至某次家父忍不住出手管教她(似乎是打了一巴掌),就叫警察來告家父家暴,所幸警察略為瞭解及在親友的訴說下,未把家父帶走只口頭卻告後離 去,此後我姊時常口出惡言要我父親死,還在其個人臉書上肆意辱罵要我父親去死、怎麼還不死等等,而對家母也是稍有不稱其意就破口大罵,根本不管在場還有才就讀小學2.3年級及幼兒園的小孩(我其他姐姐和本案當事人的孩子),罵母親比罵狗還不如,幾經勸說後,乃不悔改,本人已無法再忍,想行使屋主之權力驅之,但不暗其法及流程,故望律師加以協助,謝謝!

我在2012年進了一家旅行社上班,那時候的工作內容大概是在處理旅行社網路拍賣的部分,在刊登資料的時候,有上傳一些獎狀證書,我看到一張2012年旅遊品質保障協會的證書,我當下以為過期了,所以就用PHOTOSHOP改成2013年的(其實那張證書沒有過期的問題,之後就上傳網路…後來我因為跳槽到別間旅行社,老闆就以為我是臥底來亂的,他那時候有跟我說網拍的事情,我知道以後也都把網拍關閉,但最後還是鬧得有點不太愉快,我之後也因為他這樣一鬧,也離開了新的旅行社,隔了一年,我收到法院的公文是他告我偽造文書,開了偵查庭後,檢察官是希望我們和解,之後法官判決的時候會重寬量刑,可是對方卻開出25萬的和解金…我覺得有點高,可是父母一直很擔心我會這樣就被抓去關,連現在的工作都失去,就希望我能快點和解快點沒事,錢的事情以後再說…,家裡的人都沒有遇過這樣的官司案件,所以其實都很害怕,媽媽很緊張還湊錢請了一個律師,結果那律師只跟我說:「我只能跟你講最壞的情況,法官怎麼判我沒辦法告訴你」,我覺得他給我的幫助好少,只好上網查資料,我應該是犯了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一個月薪水才25000,爸爸媽媽也都退休了在吃老本,25萬其實對我們家來說非常多,我不知道25萬這樣的的價錢我是該和解嗎?還是說就之後直接給法官判決呢?我其實是寧願繳罰金給政府也不願把錢給對方和解的,因為有點不甘心,只是爸爸媽媽很擔心我被抓去關就一直希望我談和解…我怎麼講也都沒用…
真的不知道這樣的案子通常法官會怎麼判?
PS.我剛出社會兩年,沒有前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被告於100年4月1日至5月26日為達X公司之綜管部副理.蘇XX於99年2月1日至101年2月間為達X公司之管理部副理陳XX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3日為達X公司之副總經理蔡XX於99年1月間至102年5月1日間為達X公司之美工人員XX公司於99年1月24日起101年1月24日止,承攬台北捷運公司和小巨蛋保全警衛工作。該案之契約條款針對執勤之保全人員有身高.體重.視力及健檢之限制。而蘇XX 陳XX及蔡XX明知公司所聘僱之保全人員未達所訂之標準,分別於99年3月間 .99年1月21至4月8日間. 99年12月21日至100年1月5日間 .100年3月8日某時.100年5月9日某時 共同行使變造文書之犯意,在公司以掃描機將健檢表製成影檔後,復以「photo shop」之電腦軟體修改健檢表
嗣於100年5月17日,達X公司提供某位保全人員之健檢表予台北捷運公司所屬營運管理中心專員林XX,經林XX查得該表係彩色影印,要求達X公司補送正本後,發現該補送之正本與100年5月17日達X公司檢送之健檢表不符。
故被告根本不懂電腦無法操作,怎麼有能力操作蔡XX專員所保管之掃瞄機,更別說製成影檔和修改資料。
故被告如何在法院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問題呢 !!!!! 請求各位律師..



一般來講,依您所述涉犯公共危險罪情形,若係酒駕初犯,基本上應該有很大會由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至於要繳多少錢來免除徒刑的執行,要由法院審酌您的個案具體情節予以酌定刑度,當然也不排除您會遇到很仁慈的檢察官核給緩起訴處分,不過酒駕公共危險案件即使緩起訴處分也會附有須繳付一定金額罰金的條款,不太可能讓酒駕被告無條件緩起訴的。
另外,依公共危險罪之刑度來講,法院依法可以給予緩刑,但依目前政策來講,機會不大,即使給予緩刑,同樣也會附有須繳付一定金額罰金的條款,不可能平白讓酒駕被告無條件緩刑的。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們目前的狀況是,撿骨人未申請即開挖,後來請撿骨公司幫忙申請,結果撿骨公司被罰款三萬,現要求我們要繳這罰款才還我們骨粉,然後撿骨人又說他也被罰三萬,要我們再拿三萬給他,還說可以請議員幫忙橋..不用罰但一樣要包三萬紅包??所以這撿骨人是也會再被罰ㄧ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公司將骨粉還給您,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至於罰款部分,依契約規定,若為對方須於事前聲請,對方過失未聲請,與您無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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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因與人有糾紛,對方已提過刑事訴訟,但歷經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已判定不起訴,然對方現在又已同樣事由提民事訴訟,我方亦已收到地方法院送來的通知書,目前通知書上種類為調解,想請問是否一定要出席?或是可以以書面述明己意?
因對方居住縣市不同,每次出席到對方縣市法院就須花上一天時間及不少車資,而對方本意就是要錢,我方已不想息事寧人,調解應該不會成功,這樣我方還是得浪費時間精力去一趟嗎?且對方自述的起訴書有很多謊言,我方該怎麼辦?且先位聲明要我方負訴訟費用,我方無法理解,事情並非我方錯誤也非我方挑起,所有的都是對方起訴書說了算嗎??
另外想請問若對方不斷的的提起告訴,我方可以有什麼反制行為嗎?因此事件已造成家人心理極大的壓力,希望可以有制止對方的行為。
以上真的先謝謝幫忙了,謝謝!

但是根本就沒有這回事!
(b)平常有有在吃毒品
可能是因為沒有錢才下海求我朋友的朋友(c)收她當小姐賺錢
但是他什麼都沒有是從鄉下來的小孩
上班的第一天老師就自掏腰包幫他們買衣服鞋子
(a)在(b)上班的時候常去找(c)聊天
所以(c)可能是透過這樣來知道(a)的名子
之後過沒幾天(b)要求(c)拿出一萬二來投資她們買衣服等等
(c)不肯(b)居然請了黑道打給(c)威脅他
(c)之後也就請(b)不要繼續跟他有瓜葛了
沒想到事後(b)吃毒品被抓並告訴警察說他們被抓去當傳播小姐
警察當然也傳喚了(c)去作筆錄
(c)也承認了有這件事但沒想到之前(a)幫朋友點傳播到旅館喝酒聊天的事(b)居然說(a)喝酒醉摸她們胸部猥褻他們還帶他去隔壁開房間
而且還說之後也跟他們多次強制性交,但根本無此事!
奇妙的是警察居然說旅館居然調不出紀錄!就一口咬定說(a)一定有罪
但是(a)當天喝完是馬上請我叫了計程車載他回家而他也沒有喝醉!而我載他到家我在房間沒有睡著可以證明他事後也沒有出去!
律師先生,難道他就要這樣沒有反駁機會的被誣告嗎?

你得問題似乎付雜了點,請你再來連絡,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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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方欲對您朋友提出強制性交告訴,仍須證明您朋友有對其為性交行為及使用強制力違反其意願,故若對方無法證明您朋友有與其為性交行為,並違反其意願,您朋友可否認之,並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若無任何證據,您朋友亦可於順利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針對對方之誣告行為,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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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MAIL來信詢問討論,以決定是否進一步委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原裁保護令的法官.裁定核發.前妻後來又聲請延長一年.僅問簡訊內容是否本人所發.回答是.這樣也核發.也是此位法官這就算了.更扯的是此庭是延長保護令的調察庭.居然都沒問我說有沒要調查事巷..延長保護令理由其一更荒謬.
說有派出所我的制作筆錄.我都還沒去寫筆錄那來的筆錄可言.然後又說出另外一件暫時處份.與監護權抗告庭.竟然是合議庭3個法官之一.這樣怎麼打官司都是法院在玩.後來聲請法官迴避此3案審理.也被駁回.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第七項
七 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此法官已裁定核發保護令.怎麼可以又來審理抗告監護權的訴訟2.然後 延長保護令抗告庭 準備程序 託命法官 居然是裁定把監護權判給前妻的法官又是遇到已對本人有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怎麼又不自動迴避.此法官裁定監護權給前妻.其中我抗告理由.是說明.此法官裁定核准訴訟救助免繳1萬多元的訴訟費.其理由認定前妻詐騙.盜領我存款100多萬.離婚訴訟有勝訴之望才核發...抗告理由便寫此法官的道德標準是已什麼為標準..說本人有前科不適任.難道法官既都認定前妻詐騙.盜領本人的..才核發訴訟救助裁定..前妻難道就會比我有前科之人高尚品德良好..只能說無耐..請問大律師還有沒其他救助方法3.請問現行法規是否有規定再抗告一定要請律師.4監護權抗告駁回..理由為原審並無不法..但是內容卻沒寫到我抗告原審法官.於訴頌中的時候.2造的訪視記錄都適合..但還在訴訟不到一半.此法官就在卷宗畫重點.早有心證要判給前妻了.然後..裁定核發訴訟救助的理由也沒把我的抗告理由寫在抗告駁回內..這樣是否抗告庭包闢此法官的判決理由之一違法.自相矛盾.官司勝敗是其次..遇到這種法官真的無法接受公平判決...幫解點一下..謝謝

之前因為學運事件在臉書聊天室和一個朋友吵架,原因是我覺得對方的態度沒有很好,說話方式很諷刺,例如:[口口聲聲說支持學運的人還不去現場真是虛偽]等等...我請對方態度別這麼驕傲,他說[會覺得我驕傲的人大概都是沒去現場而感覺自己羞愧吧]
我覺得他就是在說我,我一時氣不過就在聊天室裡罵對方[神經病 去死吧]等不雅字眼,事後這個人在未經過我同意之下將所有內容全部公開在臉書上,讓所有人評評理,底下有很多人按讚,還有很多人留言,裡頭不乏都是我認識的人,這樣已經讓我無法做人了...很難堪
我覺得我有錯在先 不該口出惡言 因此也是傳很很多簡訊,LINE給對方道歉 但是都未得到回應,距離當時已經過2個多月,今天下午我就收到開偵查庭的傳票了
於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了,1>對方控告我妨礙名譽罪這起訴的機率大嗎??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2>我是否可以跟檢察官解釋,我並非有意口出惡言,而是對方一再對我挑釁我才氣不過的??但是我也有好好道歉了啊...(簡訊和網路等內容均有保存)
3>我是否可以反告對方妨害秘密罪?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公開內容,這讓我無法做人了
以上問題還需請貴網站的律師幫忙...謝謝了


您好,對方若在臉書上以不當的言語破壞個人名譽,即構成了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以具體事件內容損害名譽,則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此外,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等,因此本票及清債分期協議書係為前述範圍內,因此為保障您朋友的權益,可委任律師追究刑事責任及請求損害賠償,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律師大人你好, 最近透過房仲找到買家也簽訂了履保合約, 上面的相關付款與交屋日期當初都是買方提出的我沒有其他意見也配合, 但從簽約金開始買方每次都有拖延, 現在程序已經到要付用印款了買方又提出要延後, 以下面幾個問題想請教(買方:甲方, 賣方:乙方):
1. 合約裡違約金的內容: 甲方應賠償乙方自應付日起按已給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時為止, 現在甲方將由9日延後倒16日這樣是算幾天?
2. 因為買方每次付款都拖延我除了停下合約不賣與收合約規定的千分之一違約金之外如果賣方後面交屋又想延後我是不是可提出將違約金提高(例如由千分之一提高至千分之二) 不然合約就停下來的要求? (感覺違約金太低賣方根本不在意)
3. 最後就是因為買方延後導致整個流程延後造成我無法用這筆賣屋的錢去繳清其他貸款, 因為這樣造成我要多繳付的利息我是不是也可以向買方求償? 我需要準備什麼單據嗎? (合約有寫因為甲方原因延後而造成乙方之損失, 乙方可求償)
在麻煩律師大人幫我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賣方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進行催告限期買方履行契約,買方若屆期仍未履行契約,賣方有兩條路可選擇(視契約約定),一發存證信函請求強制履約,遲延一天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若契約約定為千分之一,即為千分之一,若欲改為千分之二,亦須對方同意,若對方不同意,不可為此更改;二,亦可於催告期履約不成後,若契約有特別規定可沒收買方已支付之價款作為違約金,則賣方亦可主張解約沒收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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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被高中同學詐騙 投資寵物店,帶我去銀行貸款 貸款資料全部由他親自寫還在上面都選附信用卡這選項,寄送地址是寫他剛時住的地方淡水.當時我相信他 沒有任何質疑在最後簽上自己名子事後去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已被盜刷.後來銀行認為我同意所以才簽名,所以貸款和刷卡的金額要我付清.後來已付清當時在警察局他也寫借據分4次要還我這筆錢,還一次後就逃跑 我才去刑事局報案.當時貸款未下來時 還帶我去錢莊借錢說前3次先還利息 最後一次全金額還清,並把要還的金額匯到我帳戶 在有我交給錢莊.最後一次匯錢到我帳戶並不是全額 而是利息後來接受到淡水警察局的通知 說我詐欺,我才知道最後一次匯錢給我的帳號不是他,而是第三人,這第三人也因被他受騙 志警察局備案說我和他是同夥 並指出他有匯錢至我帳戶裡,當時也向警察說明我也是被害 也去刑事局備案過,才從詐欺變成關係人 也因為這樣我戶頭被凍結之前他被通緝時, 後來有抓到也被羈押詢問,當時法官也傳我問話 , 他的說詞與我說詞不符.後來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 說他承認他到刷信用卡
沒多久又收到他又逃匿, 從新發布通緝.案子就停留在這,如果我請律師幫我打這官司會有勝算嗎?畢竟人尚未抓到,追溯期又要多久時間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裝修金抵房屋租金及轉租之約定,建議您可清楚記載於合約中,避免雙方日後有所爭議,亦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之,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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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金額是多少?
如果欠款事實明確,且本金利息完全沒有計算錯誤的話,原則上聲明異議不僅拖不少多少時間,相對來講,債務人平白要負擔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費用卻要更多(支付命令經異議後即轉為訴訟程序,法院將依其請求金額先命債權人補繳差額之裁判費,唯終局來講,裁判費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的。支付命令聲請費是500元,起訴裁判費則至少1,000元起跳,債權金額越多,起訴裁判費就越多),無異是雪上加霜。
如何處理才對自己有利,恐怕頗值進一步深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收到一張肇事逃逸的單子,原本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打給警察詢問,警察大概跟我說我當天騎的路線、安全帽等等,我發現是我朋友騎的,於是找我朋友一起去做筆錄。
車子被指認說因為轉彎而害後方阿公跌倒,但阿公好像都不清楚,是阿公載的國中女生指認的,但我朋友沒撞到阿公,女生也說沒有撞到,是因為轉彎而害阿公反應不及?嚇到跌倒。
監視器畫面只拍到跟阿公行駛同條路線,並沒有拍到發生的事故當下..
當然這些事故也都是聽警察講的,說是因為我朋友轉彎害她嚇到跌倒......因為我朋友真的不知道...
然後我朋友因沒任何車倒聲響、也沒有撞到、完全不知道後方發生什麼事情,當然就騎走了.....,隔沒多久就收到肇事逃逸單子..........!!!
然後跟警察要了電話打了電話詢問阿公傷勢,聽說阿公開刀.............!!
(完全不知道這麼嚴重,警察當初也是說沒什麼啦小擦傷..)
我朋友感覺人生要毀了.....一場莫名的事故......讓他有輕生的念頭了...
律師可以幫我解答問題嗎我想幫他 ...
1.我借朋友摩托車,朋友騎發生事故,我的車沒保強制險,請問我會有什麼責任?...朋友有駕照!
2.我朋友被告肇逃,可是完全不知道後方有倒,也真的沒有聲響,只有女生的證詞指認說是因為我朋友轉彎才嚇到跌倒,這樣算是肇逃嗎?........監視器也都沒有拍到!也沒有撞到....!!!事實我朋友也不知道.....
3.我們想和解,但怕阿公家屬出的價錢太多,其實就算沒很多也是賠不出來...可能要用工作每個月慢慢還...如果賠不出來無法成功和解是否就要被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駕駛機車之人非您為您朋友,對這起事故應負責之人非您,又您朋友無碰撞對方,對方若遇主張為您朋友之緣故,方造成其受傷之結果,似可請求提出關證據,證明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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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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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若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所言為真,似可提出加以抗辯之;又若您言論無人格特定性,亦可爭執不構成誹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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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第29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員警都已經製作完筆錄了,應該就會移送地檢署,除非您的對話並不購成本罪,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利答辯.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 你的情形明顯已經犯罪
很快就會起訴判刑的 但也不是沒有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案例的處理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收到檢察官之開庭通知時,委任律師與您一同前往,並討論辯護策略與方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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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新仙境傳說這項遊戲中遊戲帳號被停權,裝備損失金額約台幣1-2萬
想問看看有沒有辦法要回來。
實際情況:被停權的原因"以同一組電腦或IP同時登入多組遊戲帳號且同步進行遊戲操作。(超乎常理)"
處罰方式:視為以外掛程式使用大量異常封包攻擊伺服器,構成重大解約事由回收所有涉及之遊戲帳號。
我有疑問的是遊戲多開(同時開啟多個遊戲視窗以不同帳號登錄)是這款遊戲所允許的,他這樣的處罰規定是合理的嗎?
因為這是他自己定義的也不清楚他的超乎常理定義是如何這樣模糊規定有沒有方法要回帳號?
還有個問題是如果我請他提出是否有攻擊伺服器的證據,而我本人對這方面也不了解,不清楚攻擊的定義如何,我擔心若對方真的有證據是攻擊反而對我提出告訴我該怎麼辦?所以不是很敢請他提出證據。
可以請律師大大幫我解惑嗎因為裝備真的很多也很貴><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被高中同學詐騙 投資寵物店,帶我去銀行貸款 貸款資料全部由他親自寫還在上面都選附信用卡這選項,寄送地址是寫他剛時住的地方淡水.當時我相信他 沒有任何質疑在最後簽上自己名子事後去銀行查證發現信用卡已被盜刷.後來銀行認為我同意所以才簽名,所以貸款和刷卡的金額要我付清.後來已付清當時在警察局他也寫借據分4次要還我這筆錢,還一次後就逃跑 我才去刑事局報案.當時貸款未下來時 還帶我去錢莊借錢說前3次先還利息 最後一次全金額還清,並把要還的金額匯到我帳戶 在有我交給錢莊.最後一次匯錢到我帳戶並不是全額 而是利息後來接受到淡水警察局的通知 說我詐欺,我才知道最後一次匯錢給我的帳號不是他,而是第三人,這第三人也因被他受騙 志警察局備案說我和他是同夥 並指出他有匯錢至我帳戶裡,當時也向警察說明我也是被害 也去刑事局備案過,才從詐欺變成關係人 也因為這樣我戶頭被凍結之前他被通緝時, 後來有抓到也被羈押詢問,當時法官也傳我問話 , 他的說詞與我說詞不符.後來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 說他承認他到刷信用卡
沒多久又收到他又逃匿, 從新發布通緝.案子就停留在這,如果我請律師幫我打這官司會有勝算嗎?畢竟人尚未抓到,追溯期又要多久時間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