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
我父親的事,是我長大之後慢慢從親戚家人才得知一二,從小我與我父親就沒有生活在一起過,
而我母親在民國77年與我父親離婚,我的監護權是由我母親所監護,所以我從小都只有與我母親生活在一起。
問題是這樣的:
我父親在民國82年出境國外後就再也沒有回來台灣,於民國89年被戶政單位遷出除籍,目前在完全無法取得任何聯繫方式的情況之下,也完全無法得知我父親目前的生與死,我想到了如果我父親已在國外死亡的話,未來如果要繼承,勢必會卡到因為未除戶而無法辦理後續所有的事情,
後來本人才慢慢得知,可以透過死亡宣告的判決來辦理除戶登記,但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勢必要提出相關證明,於是本人就向附近派出所辦理我父親人口失蹤
過了一周後承辦員警與我聯繫,說明了因為警察單位通報戶政時,戶政單位向警察機關說明了因為我父親已經除籍,故無法辦理特殊註記(失蹤),進而向我提出撤尋事宜
本人於是很困惑,戶政單位不受理失蹤登記,警察單位也要我辦理撤尋,那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辦理我父親後續的事情,在完全無法取得任何聯繫的情況,我也不清楚我父親是生是死,萬一過個50、100年後依舊如此,是否我沒有任何辦法辦理這件事情?
我父親以前有在台灣工作過,好像還有幾年的勞保年資,還有繼承的相關問題,將完全沒方法可以處理嗎?
本人有向法院諮詢過這類事情,法院也向我說明如果可以提出鄰里長證明,也可以辦理死亡宣告,但是只是叫我送件看看,也不保證能過關,更大的問題是,我父親已被遷出戶口,又過了如此多年,鄰里長也不知道換了幾個,我覺得想要取得鄰里長證明甚難。
我想問的問題如下整理:
一、如果戶政單位不受理失蹤特殊註記,承辦員警要我撤案,我是否一定要撤案?還是能繼續協尋?(因人也沒找到)
二、如果在承辦員警未能順利通報戶政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我又未撤尋失蹤案件的情況下,過了七年後,是否就可以直接持"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而在戶政單位無特殊註記的情況之下,能否順利辦理死亡宣告?
三、如果已被遷出除籍的國民,未來如果可以取得死亡宣告之判決,是否可以辦理死亡除戶?
四、戶政單位因我父親已除籍,而無法受理失蹤特殊註記,是否有別的方式能夠辦理?
以上
先感謝律師們的耐心指教。














劉s您好:
看來您似乎就是要辦拋棄還是限定繼承的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二、如果不確定有民間債務,法律上建議辦限定繼承。不過如果您公公國稅局上沒有沒有資產也 沒負債,而且確定沒有民間的債權,可以跟別人要錢或財產的話,其實辦那一種都一樣。
準備死亡證明書、財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然後寫聲請書去法院就可以,之後如同行政作業 一樣,照法院的流程就可以。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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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
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
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chuchu您好
看來您似乎對與公司間勞資爭議的事情,感到焦急,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您與公司間已發生勞資爭議,且依您所述公司遲發薪水或用罰款來扣薪水,這個部分,公司 合法與否已經有爭議了,不見得公司告的就對。
二、您手上沒有另一份合約的問題,這很常見,只要雙方有簽名同意契約內容,原則上就有效, 至於個別條款合法與否還要討論。
三、如果目前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那一切就到勞工局調解時討論,公司也不 能做任何處罰。
四、另外,提醒您,到勞工局調解時,應該再把您的訴求整理一下,講清楚調解的內容跟主張, 對談判會比較有幫助。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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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的問題是:
我與前妻於96年12月10日經法院判離其中"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前妻必須每月16日支付10,000給小孩(扶養費),但法官沒有註明給付到何年,也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而前妻只付2個月就沒有再付.後來我查到前妻有買房登記,於是我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並履行給付3年未付(扶養費).前妻有找律師和代書當100年1月24日收到民事強制執行處發函因被告清償3年積欠扶養費已完畢,塗消封條可自行除去.於1月25日早上前妻與友人就去地政辦理最高權抵押設定,次於1月26日正式過戶給他的朋友.當然我們都知道前妻事故意脫產及假買賣過戶登記給他的朋友.而我也有去控告前妻刑事毀損債權及偽造文書罪及民事塗銷所有權登記.但礙於法律條文規定無法證明是通謀虛偽假買賣及惡意毀損債權,因為被告過戶系爭房時在16日前已繳清10,000萬扶養費,所以其前妻在沒有受到強制執行下當然無任何毀損債權一說這事法院的判決.故此自100年3月以後前妻就毫無忌諱不再給付扶養費了.說到這裡....我只想知道難到我國司法真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制裁前妻這種惡劣行為???1.連自己親生的小孩都可以不管死活也不來探視2.另也不履行法官調解筆錄判決給付扶養費,利用律師專業知識鑽漏法律漏洞來掩飾成合法買賣....
《一位心痛徬徨無助心聲,誠摯與我聯繫這是我的信箱linhsisheng@163.com~感恩~》



我父親在4月份剛往生,整理父親遺物時,發現父親所遺留的智慧型手機,內有非常多不堪入目的生前跟他的小三在汽車旅館(哪間不知道)所自拍的性愛照片,也有性器官相接觸照片,我看到當然非常氣憤,且她已經知道我爸往生之事,還一直用Line傳曬恩愛的訊息,當然他們兩生前的Line親密對話我也保留在我父親的手機裡,我氣不過所以有傳5通笑她身材,以及傳一張她被我爸拍的性愛自拍照片過去,因此被她"先"反告我妨害秘密罪,這小三真的很過分,所以我想請教的是:
一.我媽要反告她通姦罪,妨害家庭罪,誣告罪,請求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二.再來律師大哥,大姊我相信這案件對你們來說屬應該不會很難處理的案件,通常這類型的案子,以你們辦理過案例,我母親大慨需花多少錢請律師打官司呢?


我想請問我老公雖簽了和解書但是可以少付一點嗎?又或者可以不要再付了嗎? 那這樣以後會有什麼問題?聽說可以要求1次付清真的嗎?但是我老公沒存款又沒錢也沒資產那政府會從我老公的薪水扣嗎?
如果真的這樣每個月支付5000塊真的越來越有壓力該如何解決?
我老公是說等他付到真的不行就不要理他了,等小孩20歲就沒差了,真的嗎? 不是有簽和解書真的沒關西嗎?


律師大人:想請教一下,我奶奶1999年突然去世,不動產部分沒問題,有問題的事他有一家公司的股份持份,當初父親跟叔叔因為股份持份少,股份再分割就太小了,公司方面建議派一代表作為代表,之後再每年分紅給大家,他們就由三叔代表,可是發了一年,三叔就不發了. 當初他們都是口頭協議均分並無立協議. 另外,他們是請親戚做代書的幫忙辦理土地繼承一事,那親戚為了作業方便,自己就寫了個協議書,自己簽名蓋印,(簽名都是同一人,印鑑也是他自己去刻的),上面寫說土地均分,股份由三叔繼承,我三叔就拿這份說股份是他的,這些事我父親都沒告訴我,後來他2006年過世,直到現在我才由親戚口中得知有此事,想請問這種情形能有何權利主張?因為時間都比較久,當初又沒有簽正式的協議. 有朋友是說可以主張他拿的協議是造假無效的,所有遺產是要子女均分,請問這樣可以嗎? 之前他侵吞的款可以向他追討嗎? 這樣是否有可以起訴他的可能?感謝善心人士能協助這棘手的問題,謝謝.


律師您好:95年與先生公證結婚至100年小孩出生後才去辦結婚登記(95-99年幾乎都沒在工作),自結婚以來爭吵不斷,期間101年10月甚至因語言衝突對我動手有報案並自行拍照,但無報案三聯單,去年二月先生到大陸工作直至今年三月申請回台,返台休假期間也是爭吵不斷並無互動,,去年一直用協議離婚方式跟對方談,但是他都不肯,今年返台後有討論彼此關係,雖無明確協議但稍有緩和但是也幾乎不講話,事經兩ㄍ月雙方還是容易常因細故爭吵,男方甚至會說離婚一毛錢也不會給也不會養小孩(沒錄音),要他簽字離婚又會說為ㄌ小孩不會離,雙方實乃個性價值觀差異太大,且已無互信關係(去大陸之前電話錄音有提說對我不信任),目前有兩ㄍ問題請教,如對方不願協議離婚,訴請離婚ㄉ成功率及監護權問題,女兒未滿兩歲(100.6月出生)出生至今皆由我及娘家照顧,小孩目前住中部娘家,我與先生在北部工作,現手中雖有部分與先生ㄉ爭吵對話錄音及他與友人在msn批評我的檔案,但怕證據薄弱,難以取得判決離婚,請教律師如果我堅持要離婚該怎麼做呢?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我ㄉ機會如何(有穩定收入)?


告訴權是公法上權利,即使雙方和解協議載明經被告賠償後,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但如果和解後告訴人卻沒有向檢警撤回告訴的話,則該刑事案件還是會繼續進行下去而無法結案,即使您向檢警提出和解書也是沒辦法改變的。
所以建議可以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方式辦理,因為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會送交法院核定,如此本來協議的條款是有法律上撤回告訴效力。再不然則是要設法在協議裡面加上足以促使告訴人確實完成撤回告訴動作之約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於5/15在Fb國中帥哥正妹集散地留言
結果底下的回覆者帳號"珍惜著"私訊言語攻擊我
https://www.facebook.com/pretty76.handsome86/posts/522791724450463?comment_id=4884073¬if_t=like <=該粉絲專頁
我該如何提告??
因為我不清楚這到底算哪種犯罪行為
能否請律師大大能夠指點一下
我把對話貼上來
幹你娘 操你他媽的 在那社團是給你面子+口頭警告 操 那個社團的照片是我朋友啦 阿你在嗆3小啦 國文很好逆? 很屌? 能當飯吃? 要不要出來教教我? 不好意思 我這種鄉下流氓 就是沒在讀國文啦 你在去鬧試試看啦 看要不要揪出來輸贏啦 操 給你軟不吃 要吃硬的?
有種點 快點回啦
今天 19:18 黃懶熊然後呢??
你想紅我可以幫你 我已經截圖存檔了如果你還要繼續鬧的話
我們可能需要走法律途徑了
好ㄅ
那就不好玩了唉~
00:05 黃懶熊我已經把圖檔拿去警局報案了
接下來看著辦吧
嗯
好吧
那我等著收傳票吧 哈哈 00:30 珍惜著 那個 先生不好意思... 我的FB是被人盜用= =... 你可以不要檢舉我嗎 可以去檢舉他嗎= =" 這隻是我的 我被人亂登.. 你FB那些PO文能刪掉嗎= =" 我朋友利用我這隻亂的人已經不只你一個= =" 所以透過其他朋友我知道被到了= =" 所以不好意思 麻煩您一下= =" 放心 這隻密碼我已改掉 不會在有人鬧你= =" 00:32 黃懶熊不好意思
潑出去的水我無法收回
= =
那你FB PO文能刪掉嗎= =" 我這樣 MA GA 很差= =" 00:33 黃懶熊如果你是被盜
請你自行舉證
我只針對你這帳號對我公然汙辱方面進行備案
過幾天會去法院提告
我也說生不好意思= =
至於法院那邊 先生不好意思 麻煩您別去 我真的不想無緣無故被搞到上法院= = 希望先生寬容一下我那個屁孩朋友= = 然吼也請先生幫忙把PO山一下好嗎.. 我不想變屁孩之王= =油期不是我嗆人= =..



回覆 小雨 的發言內容:
你都請律師,直接問他不就行了。
兩者均獲緩刑,算好結果。
除非你律師認為以你的案情,另一罪無罪機會很高(那麼一緩刑+一無罪)當然更好。
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下列刑法規定,就不會受刑罰。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各位律師好,我於去年認識一位女網友,她因為很喜歡我就不斷的打電話糾纏我。
我和她表明我已婚,沒辦法和她在一起,但是她卻不肯放棄,有時甚至連撥幾十通給我。
後來鬧到雙方家庭電話出面,過了一陣子她又打給我,我想說應該沒事了就偶爾會接她電話。
結果對方竟然提出想跟我上床的意願。
我因為還年輕被誘惑後就和她上床。
第二次因為我想拒絕和她見面,便和他說3p我才願意見面,沒想到對方仍然自願。
就這樣我和她單獨上床了兩次,3p了兩次。
期間她一直說想要成為我女朋友,想要我離婚,我跟她表明不可能,我對妳沒任何感情。
因此最後我痛定思痛決定斷絕與她的往來,將所有通訊方式隔絕。
未料於今日收到他告我防礙性自主。
我心裡早就想過可能會有這麼一天,因此保留了一些對話記錄跟她自願和我做愛的影片,不知道這樣子是否能解決這些問題。
此外是否能在事件後給予她一些反擊?讓她知道我不是好惹的?


甲方是我
5/7號晚間23點09分在社區廣場在場人數約為6人,起因為乙方的狗從不管教,在人身上小便屢勸不聽,甲方和朋友做在椅子上聊天,而乙方的狗一直在甲方與甲方朋友身上亂竄,數次提醒乙方把狗帶回乙方卻完全不理,後來甲方想把狗抱到地上反被狗咬傷進而將狗丟出引起爭執,乙方有辱罵不雅言詞。
約在23點12分左右,甲方與女友上樓準備回房,進入樓梯間卻被乙方朋友共3人中途攔住,且態度惡劣並破口大罵,甲方為了不吵到其他住戶,要求至廣場說明,甲方在爭論中為保安全拿電話錄音,卻被乙方認為要找人助陣,隨後乙方打電話找來約15人左右,把甲方和女友包圍,並有人手持鋁棒及電擊棒在一旁,爭執中甲方被乙方朋友持鋁棒打傷,並被兩人推擠致左足受傷,乙方朋友嗆聲說,要把甲方抓起來摔、知道你住在哪裡、三字經、來單挑等恐嚇辱罵言詞。最後因住戶報警,且甲方為求自保先行道歉,警察趕到之前就散場了。
當天我就去驗傷,5/8號提告,對方都是大學生,據說他們不想上法庭也不想讓家人知道,就一直找社區委員來關說,委員一直要我們跟他和解,但是對方一點誠意都沒有,所以不打算和解,5/22號委員又打電話來要我們和解,還說因為我有丟他的狗,對方也要提告動保法,乙方沒有狗的驗傷單因為也沒傷也沒有丟狗的監視畫面。我有被狗咬傷,有去醫院開立證明,這樣甲方被告動保法成立的機會大嗎?
目前針對乙方提出教唆傷害,被狗咬傷的過失傷害。因乙方只有打電話叫人,這樣不知道有沒有構成教唆傷害??也對乙方的朋友則是提出傷害和強制罪、恐嚇和威脅。
目前手上有錄音檔、驗傷單上註明鈍挫傷和被狗咬傷,但錄影檔不清楚 ,有拍到對方持球棒但是沒拍到攻擊影片。
以上提告能成立嗎? 先感謝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大,小弟是第一次提告...






您好~想請問祖父與原配婚生2子女(父親及姑姑),後元配於生姑姑時過世、繼祖母與祖父有婚姻登記但與祖父之婚生子女並無收養關係。
目前祖父已過世、繼祖母也已高齡,雖然父親及我輩一直負有照顧繼祖母之責任(事實上連父親也對原祖母幾乎毫無印象),不過似乎並無直系血親之身份關係;繼祖母沒有兒女,自大陸來台目前可能有「表弟的兒子」一類的親屬在台灣(不是十分清楚還有其他何人),想請問:
1.目前有何處可以查到將來可能之繼承人資料?當初繼祖母與祖父結婚就算繼母嗎?繼祖母與父親於法律上之身份關係為何?需要特別辦理收養方為直系關係?
2.實際照顧繼祖母的父親或孫輩有無繼承權?或者必須要辦理繼祖母與父親之收養關係方能有繼承權?(父親也已年長,不欲辦理這事,也不喜將身份證上之生母名稱更改)若父親未辦理收養,有可能是繼祖母之「表弟的兒子」來繼承嗎?或者順序、比例為何?
3.若是繼祖母與父親未辦理收養關係,繼祖母之「表弟的兒子」也未聲張繼承權,當繼祖母過世時,遺產會如何處理?
4.目前同一戶籍中繼祖母為戶長,在祖父過世前兒子遷入該戶籍,故稱謂為「曾孫」,後來遷入的「孫媳」及「曾孫女」因為僅餘繼祖母一人,僅能登記稱謂為「家屬」。有關戶口名簿上兒子之「曾孫」稱謂,在繼承部分有實質效力一類的嗎?
5.我們擔心若是繼祖母將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以父親目前之身分,有權主張繼祖母之醫療、或其他相關需代辦處理之事項嗎?除了收養外有其他方式嗎?
查無相關資料,多謝各位律師協助回答~





諸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的,去(101)年3月間,鄉土電視劇常常上演小三之類的劇碼,辦公室內部有位女性同仁就常在辦公室內聊起該劇類似橋段,期間小弟也加入這樣的聊天話題,並自以為幽默的說我自己也有小三(當時小弟女兒年國小三年級),而該位女性同仁是我同學的女兒,於是我就輕挑的說:「妳要不要當我的小三」這樣的字眼,當下這位同事也是笑笑的。問題來了,有一天突然悶悶不樂,說想調回家鄉服務,於是她主動邀約我去吃飯,我就單獨的陪她去吃飯,飯後她說她住地方很暗要我陪她走一段,當時我也沒想太多,就一路陪她走回租屋處(離餐廳約10分鐘路程),在路程中他就以手機錄音並設計我將我白天所講輕挑的話語:「妳要不要當我的小三」這樣的字眼錄在手機裡。
事隔一年了,她爸爸很生氣的打電話給我,要我南下一趟解釋清楚為何要這樣對待她女兒。電話中:「我說我已經忘了這回事了,縱使有說應該也是開玩笑的」,過了一天越想越不對勁,就南下去跟同學道歉。
同學問我:「妳承不承認有單獨對我女兒有說過這樣的話?」
我:「有,但只是開玩笑性質,沒有惡意及其他遐想」
同學:「你知道你這樣做對她心理壓力很大嗎?他因為這樣才調回南部工作的」
我:「我不知道,但如果是如此的話我願意表達我最大的道歉」
同學:「好,念在同學情誼,我可以原諒你,但我女兒那邊需要妳寫一封道歉信給她」
各位律師大人:我煩惱的問題來了
1.我去南部根本沒聽到所謂的錄音帶內容,但是我確認我曾經單獨對她女兒說過:「要不要當我小三」這樣的話語。
2.同學原諒我,但萬一我道歉信函寫給他,他會不會依此當作證據,進一步的檢舉我。
3.上述這樣的話語,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








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敝人是看到此篇有疑慮才來發問的
發文字號: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64.04.22 版 )
法律問題: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 欠租金及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討論意見:
乙說: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係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及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為限。本件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終止租賃契約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其內容既非請求租金,租期亦未屆滿,應認為不在前開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且此涉及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權人另行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乙說。

您好:
以下裁判供參~ 裁判字號: 86年台抗字第348號 案由摘要: 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8 期 939-942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85.10.09 )公證法 第 11 條 ( 69.07.04 ) 要旨:
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 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為限。故 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灼然 。
再 抗 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許文耀等間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許文耀、詹裕文以再抗告人向伊承租房屋,租期為民國八十 三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經法院公證在案。依該公證書及房屋租 賃契約書所載,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為: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租金或違約金 ,及於期限屆滿交還房屋。再抗告人自八十五年六月份起,即未付租,伊自得就已到 期之租金,聲請對其逕行強制執行等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相對人雖主張再抗告 人欠租,惟就公證書形式上審查,無法證明再抗告人確有積欠租金之情事,又依再抗 告人律師函所示,其對於應否給付租金,復有爭執,相對人能否請求付租,已屬實體 審酌問題,僅依公證書既無從認定其請求權存在,自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為由,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 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等為限。故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 灼然。經查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已向執行法院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計算表各一份為證。依兩造所訂租賃契約書所示,其第四條前段已明載:再抗 告人應於每月起租日前將租金淨額電至相對人指定帳戶,最遲不得過三日付款等語 ,且租約期間為五年,其每年(月)租金金額亦均詳載於契約第二、三條內。又相對 人主張自八十五年六月起,再抗告人即積欠租金,金額如附表所示,即再抗告人收受 相對人之催告函後,回覆稱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故而暫不給付租金等情。是由相 對人提出之公證書為形式上審查,應認相對人之租金請求權已經確定存在,揆諸首開 說明,相對人自可聲請強制執行。至再抗告人為同時履行之抗辯,係屬應如何依法請 求救濟之問題,應無礙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相對 人之聲請,尚有未洽,認有發回原執行法院妥為處理之必要,乃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所為不利於相對人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再抗告論旨,仍執 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再補充一點:
司法業務研究會的「研討結論」僅供法官參考,對法官並無實質拘束力,最高法院的裁判則有~


律師先生小姐好,
延續上次債權的問題, 請各位指教.
事實:
1. 我是抵押權人, 但已過15年請求權時效
2. 沒有債權憑證, 只有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 於他項權利部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且為普通抵押權, 非最高限額抵押權.
3. 另一債權銀行, 認為我沒有憑證, 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4. 法院寄通知函, 提出民法125及880條, 要債權銀行及我方表示意見.
根據事實4, 我陳述如下:
根據民法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給付",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給付之抗辯權, 若債務人未提出抗辯, 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謮求.並基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法官不能幫當事人主張權利, 故有消滅時效情形, 若非當事人對此提出疑異, 不能行使闡明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闡釋: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 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綜此,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係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其債權本身及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消滅, 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人行使時效抗辯後,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法條文義.
根據事實3, 我答辯如下:
地政事務所印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於他項權利部中登記XXX為抵押權人, 且並無塗銷登記, 顯見債務人並無償還抵押權人所設定之金額. 且父親生前曾告知母親, 若債務人還債, 則塗銷其抵押設定.
地政機關既為政府機關, 其登記之事項均具有公信力及公證力, 既已書記XXX為抵押權人, 斷無造假之嫌.
問題:
1. 法院違法嗎?
2. 我可以法院行使了不該用的闡明權, 要求原告(銀行債權人)不得用民法125條及880條對付我嗎?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的見解,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