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若為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等違反意願之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盡速委任律師辯護,於前往警局警詢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對您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若為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等違反意願之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盡速委任律師辯護,於前往警局警詢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此時應避免與被害人有任何之聯絡,避免被害人將您電話錄音或將您訊息作為證據,曲解您的意思,並應盡量蒐集曾經與被害人聯絡之訊息紀錄,不論是簡訊或LINE通訊軟體訊息等,一開始的警詢筆錄非常重要,一但您說錯話,很有可能用一開始的筆錄作為認定您犯罪之證據,要非常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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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的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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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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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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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律師你好,這是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位23歲未滿重度聽障男生與一位滿13歲男生發生2次性行為(1次自願合意、1次趁睡覺)
詳細狀況省略
不過兩位感情還滿好
只是未成年家長十分反對逼迫
發生性行為之前就多次阻止,但兩人仍然偷偷來往
13歲男生因為為了跟23歲男生見面聊天來往,常被家人欺負,但仍然想留住23歲男生。
事發當時23歲男就非常後悔,事發後兩人仍有偷偷繼續來往,後來因為一些事情...
23歲男被網友出賣,未成年的家長知情有把柄嗆23歲男生,堅持要告,13歲男知道後有偷偷寫信告訴23歲男要堅強保重,要配合,配合度決定以後還會不會見面。但之後就翻臉說不要再找他。
最後經過多位友人好言相勸,23歲男被迫禁止來往,想等到雙方成年以後再說。
想問:
受害者聲稱發生性行為皆有拒絕反抗(事實上沒有),23歲男不同意說法,會影響判決嗎?
若兩方都不願意提供“曾經交往”過的事情,會影響判決嗎?沒有交往但很好的朋友跟有交往過有差別嗎?
“勸告禁止來往”是否包含沒有見面但透過網路聊天也不行?是否連臉書生日祝福也不可以呢?
如果判決緩刑之後
等到未成年18歲以後,可以恢復來往嗎?若未成年家長不高興可以再告緩刑的案件嗎?
若雙方都已經成年,當初未成年的家長可以禁止來往嗎?18歲跟20歲恢復來往會有差別嗎?
遇到這種有把柄了,如何才能兩人恢復來往又不會受到家人的反對影響?怎樣的途徑可以兼顧兩人的感情又不至毀前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沒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您要小心的是對方父母有無可能說您是違反意願或灌酒灌醉趁機,就會有違反意願妨害性主之問題,故對話需小心注意對方錄音,您的內容須堅持對方已滿16歲且雙方為合意,沒有任何違反意願的強制或趁機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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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歡迎來所討論辯護事宜。賴id ncc101ds
http://www.cinglioulaw.com/edcontent.php?lang=tw&tb=1
邵勇維律師(清流法律事務所 律師所長)
學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台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曾任屏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司訓所四十三期結業
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87年地政士考試及格
89年書記官考試及格
89年高等檢定考試法務類考試及格
90年司法官考試及格
101年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國家賠償審議委員
高雄及屏東法律扶助律師
高雄市議員蘇炎城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每星期三晚上7:00-9:00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
執業地區:台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南、雲林
專長:刑事案件
邵 勇 維 律師 - 事 蹟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字第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 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 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 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 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 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四、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五、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 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以遭臺 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六、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七、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八、兒少緩起訴處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九、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 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 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 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若為違反意願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將相當嚴重,若能控制於合意發生性行為,且有與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和解,支付和解金額,有機會可請求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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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案件最大爭點是,自願跟非自願,雖然因為年紀(16歲以下)關係均犯罪,但自願的罪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自願(對方所稱的恐嚇)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你必須積極證明自己與對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並且提供出證據,否則,如果認定是強制性交(對方所稱的恐嚇),則至少要坐3年牢,非常重。
這類案件已經是嚴重的案件,建議您尋求家人及專業律師處理,另外,不知道您是否知悉對方未滿16歲這件事情?
以下附上法條,以供參考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避免您自己講出對您不利之證述,讓案件越來越複雜,對您越來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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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太太無您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仍可主張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您於女友未滿16歲時與其性交,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且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已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您仍會有刑事責任,但行為時您未滿18歲,適用刑法第227-1條減免其刑,。 相關法條參考: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惟依您當時之年紀,可主張減輕之,但若對方證據不夠,可否認有發生過性行為,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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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故若對方證據不充足,應從未發生性行為及不知悉對方未滿十六歲之犯罪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除非證據明確,才考慮是否與對方父母親和解,取得緩刑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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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半夜在一間私人的ktv,經由一位朋友(沒很要好)介紹一些他的朋友給我認識,其中一位女生當晚就跟我那位朋友交往,聊天時我有問過那女生幾歲,她說19歲。後來有幾次見面 看朋友與這女生相處的很好,有天這位朋友及那時介紹認識的朋友約我去唱歌,那天大家都有喝一些酒,結束時這位朋友跟那個女生(有喝酒但有正常行走的能力與意識)想去汽車旅館過夜休息,但他們沒錢請我先付(刷卡)所以我跟他們兩人一同前往時間是清晨2點半,一開始想說他們要做親密的事所以我獨自在浴室泡澡,後來這男生來跟我說她女友同意3P,我一開始遲疑了,後來我經不起誘惑也加入了,但是我到口交這個階段時感覺自己無法接受3P,所以我退出離開去浴室沖澡了。
事後大約5點初朋友開車載那個女生回去,而我也騎車回去休息了,但過沒一個禮拜我收到女生傳來的訊息說要我跟那個朋友出面談這件事,起初我不以為意 想說當時是自願的為何現在卻又這樣要我跟朋友出面,所以我並沒理會,再隔了一週有不認識的人傳訊息給我逼我出面,他說他現在跟這女生在警察局附近,要我過去講清楚,當時我在上班但被逼的沒辦法只好請假趕去,去到那裡現場大概7~8人(我有收集聯絡方式及照片),有三個疑似道上的人士要我承認我有跟這女生發生性行為(對方沒去醫院檢驗)並告訴我這女生只有14歲,聽到年齡我愣住了 但我當場只有告訴他們我上述說的事情經過,結果招來他們對我毆打(事後3~4天我有去醫院驗傷),最後我不得已照著他們寫的和解書(對方當場已燒掉)照寫了一份(內容是我藉酒裝瘋對她發生性行為,沒提到另一個朋友) 並要我當日給部份賠償金額隔日在補足,並要我收集我那個朋友的居住地址他們會另外找他談(他們保證不會跟他提到我出面的事)不然不會放過我,後來我得到資料並交給他們了,後來並沒放過我 要我出來見面,他們對我說 "你的朋友是怎樣!!發生這種事還敢當沒事說好xx金額結果才拿這一點出來!! 然後就又開始逼我 他們說要叫女生把錢還給我 叫我們跟那女生自己解決,因為我害怕事情越鬧越大且害怕他們把我押走,所以我說拜託你們給我一個機會我幫朋友先付一些(為了脫身也為了能解決事情而這麼做),他們同意了 我就給了他們一些錢來暫緩事情擴大。事後因為我已經為這件事而用光辛苦工作+打工存下的錢 已經無能為力了準備去警局報案 報案想先跟我要好的朋友交代一些事情 所以也告訴了他事情的經過,他說願意幫我請大哥幫我私下調解, 後來事情就大哥跟對方在電話中談妥以後不在互相打擾的條件下結束了。
但是跟我一起發生事情的朋友後來也還是照常在外喝酒唱歌出入聲色場所(曾碰到面)… 所以我懷疑這是仙人跳但是我沒證據… 以上是事情的所有經過。
主要我是想請教 一個半夜在私人ktv認識並聲稱自己19歲,之後約喝酒唱歌後有行為且自願去汽車旅館過夜並與我發生口交,事後找人以暴力方式逼我賠償金錢與簽和解書(上面有雙方指紋 對方只有影本我持有正本)對方也沒有去醫院檢驗,我有驗傷單的狀況下 有可能能夠對我做提告或其他檯面上可能對我不利的行為嗎?
其實我很後悔交錯朋友後悔自己做錯事 也重新好好生活好好當人了…………但是我還是會害怕這些事會擴大 害怕父母知道也害怕因此留下污點 我只希望事情到此真的結束了 我不想再過著難以入眠的生活了

您好,
事情看起來挺嚴重,不只是法律層面,還有社會層面,針對您的諮詢分述如下:
壹、按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口交,在刑法第10條定義內,亦屬性交。
參、以上是告訴您,若您真的與該少女有口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
肆、爭點在於,該少女真的14歲而已?再者,您主觀上不知情,無故意。且可以再KTV與您們待超過12點,該少女真的未成年嗎?
伍、建議:若真的被告,或是被恐嚇取財,還是要報警,否則對方只會予取予求,因為這看起來是場局,您會生活在恐懼裡面。再者,對方若真的那麼年輕,但在法律面您無故意,仍可以主張無罪。
陸、不管如何,還是建議您與專業律師聯繫,當面商談處理方式,甚至應請家人介入協助,年輕人犯點錯正常,何況你是被設計的。
柒、現階段看看可否蒐集證據,例如賴或驗傷診斷單之類的,或是被圍毆的監視器,時間不等人,監視器通常最多都保留一週,趕緊處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警方之通知單或地檢署之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說錯話,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目前亦應蒐集對方年齡之證據資料,如FB或LINE聊天訊息等,並應避免與被害人接觸,並小心對您錄音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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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警局提出刑事告訴,您不會有受安置之問題,您為被害人,將安排社工協助您,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先蒐集對方違反您意願及與您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如line通訊軟體聊天訊息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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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起訴書
原告說詞(說我違反她的意願,將她強壓在床上) 證人說詞(說她是後情緒低落) 醫院報告(創傷症候群) 驗傷報告(毫無外傷) 我測謊沒過,她的測謊卻是無明顯反應以下是我的解釋
關係
我與原告已經認識一年多(出示殘存的對話紀錄,噓寒問暖等等),若原告與我不是男女朋友,為何還會在夜晚十點多,隻身前往我的宿舍,並且一進宿舍就直接躺在我的床上,期間還有幫我按摩等舉動,若不是已經有親密關係存在,普通的朋友應不會有此種行為,且原告已為成年人,一般男女之間的界線應該相當清楚.
2.
行為
若對方不僅沒有表示不願意也沒有反抗,掙扎,且事後還與我共枕數小時,期間均未曾企圖逃離、求救及報警,而驗傷單不僅面部、身體、胸部、肛門及四肢毫無外傷,甚至連處女膜都完整保有之事實,若是我真的有強迫之行為,為何原告卻在三天後才去驗傷,一般情況受傷不可能在三天時間內完全復原,而驗傷結果卻如此?
3.
測謊
一開始測謊人員就在暗示我在說謊,我本身比較怕冷,在測謊房間內因冷氣較冷,我與該人員說明溫度過低,該人員竟和我說:只有說謊的人才會發冷.
我因求好心切的希望能夠快速協助檢察官辦案,在我工作時間結束(晚間10點到早上7點)後仍能還是前往接受測謊(當天下班早上10點),且我有地中海型貧血,達免役標準(免役證明),雖然知道身體已經非常疲倦,但是仍然希望接受檢測.盡早協助檢方釐清真相,未曾想過因此可能影響測謊結果.
測謊為何原告無法測得數據?
4.
問訊
檢察官將原告與證人隔離問訊的意義,原告在過評委員會的說詞與和在檢察官的說詞反覆,原為檢測懷孕及性病但因護士說費用很貴,問護士說要多少,說好幾千塊跑不掉,因原告沒有那麼多經費可以去處裡,所以護士建議走性侵流程,所以轉為性侵檢測(原告與證人原先說詞),後為恐遭性侵事件曝光所以不願意接受檢測(後與檢察官說詞).
5.
內容全部都引用原告方的證詞,完全沒有引用我提出的上開的證詞,僅是原告的證詞以及驗傷單-無外傷不等於沒發生過性行為來當作證據.
6.
說詞
原告說詞疑點,若在性行為過程中我是強迫褪去原告衣物,且強壓制原告,原告提及我右手壓住他的左手,而我的左手在摸原告的胸部,那原告也沒有提及他的右手(若真的是這個姿勢,原告的右手只要一巴掌就可以往我的頭打下去),以原告的體型(體重與我相當),反抗勢必相當強烈,過程一定會受傷情形這點不合乎常理.事後原告是說我抱著他去廁所清洗,而證人又說是我叫他去清洗,說詞一在不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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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所有證據最危險也最不利的就是未通過測謊結果,除非對方和解金額太高,且無法協調,不然若您怕被關,不失為一保守安全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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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嘗試以電話或簡訊或line訊息等方式蒐集證據,誣告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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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個是檢察官依職權告你誣告,那表示你開庭很可能有說錯話。
四、這類案件很適合做民間測謊。
五、我幫你查了一個無罪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 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 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 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刑法第169 條 第1 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 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 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 (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581 號、46年臺上字第927 號判例 、99年臺上字第3328號判決參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您必須蒐集您誤認對方為滿16歲之證據;若為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犯罪,更為嚴重,應蒐集無違反對方意願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通話、訊息,避免對方蒐證之,目前您應積極蒐證過往與對方連絡之所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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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您必須蒐集您誤認對方為滿16歲之證據;若為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犯罪,更為嚴重,應蒐集無違反對方意願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通話、訊息,避免對方蒐證之,目前您應積極蒐證過往與對方連絡之所有證據,如臉書交友紀錄、臉書訊息紀錄或line通信軟體訊息紀錄,千萬不要對方聯絡或傳任何形式之道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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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供述部分:不論在警局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被告之供述均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以此部分被告於警局前即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
二、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故偵查中不能閱卷。
三、關於測謊:
(一)最高法院認被告得拒絕測謊,這個部分倘無意願測謊得拒絕之。
(二)倘認為測謊得證明自己的清白,可考慮先進行民間測謊,這個部分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測謊公司在台中,要先預約。
(三)]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測謊:有的人身體有疾病,就不適合測謊,所以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接受測謊的情況[例如有心臟病或是吃了會影響心跳的藥,關於那些疾病不能測謊,可與測謊人員事先聯絡確認]。
四、答辯及辯護之方向之討論:
(一)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關於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部分,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跟對方為性行為,除搜集對方說詞的證據[套話錄音]、對方對外說詞[例如FB或是與好友的LINE等]外,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或聲請檢察官或法官送測謊[此部分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送測]。
(二)不知對方年紀的答辯:被告是否知悉對方年紀,這個部分檢警的搜證來源主要有四個,一個是告訴人之證詞,第二個是第三人之證詞,第三個是被告的供述,第四個是FB等資料。倘若為網路交友進而為性行為,很可能會留有FB或是LINE的對話,對話裡面如果有談到這個女生是國中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被告知道女方年紀。或是曾有第三人跟被告說過告訴人的年紀這也是不利被告。最常見的是被告自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尤其是在警局就已經說出不利自己之說詞,在此部分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跟律師討論了,被告並無義務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跟年齡有關的詢問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討論一下再做決定。例如:警方詢問被告知不知道對方是國中生的時候,就是與年齡相關了,實務上問年齡問題的時候常常繞著問而不直接問,這個部分可以特別注意。
(三)並未強制之答辯:這部分,一般會看是否有傷,是否有求救或報警,事後反應是否正常(事後若與被告互動和平即不符常情), 告訴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其他證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等。
(四)其他之搜證:此部分可以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同樣是無辜的人,不同的法官來寫無罪判決看到的面向及角度會有所不同,藉著多閱讀無罪判決,就相當於打仗的時候閱讀兵書一樣,可以做為搜集有利證據的參考,可以增加勝訴之機會。
(五)做筆錄之準備:此類案件因性質使然,特重供述[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只有男方女方知道]。身為被告,至少需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訊問,就偵查中會被問到的問題,可以事先沙盤推演要儘可能先沙盤推演,要儘量的減少沒有準備到的問題,這樣開庭前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擔心,開庭時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嚇一跳然後投降。
五、每個案子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案件的攻防方法都可能不同,搜證的方向也未必相同,由於此類案件若遭判決有罪量刑頗重,仍宜持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為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您可一概否認之,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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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與雙方均已滿18歲
我簡單說明
我與女方當時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
我與女方交往了差不多半年
所有的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的
之後我在103年1月份提出分手
但我是今年104年2月份收到到案說明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我們的聊天內容是從交往期間102年7月份到103年1月份結束
我到104年2月份才知道這情況
證人是我家人
我不清楚對方握有的證據
我去到案說明時 承辦人警官有大致跟我說 我的情況十有八九會被判合意
但是警官有跟我說他已經生小孩了
生小孩的事情 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我當時也有叫他去醫院驗孕 可是他跟我說他沒有懷孕
警官跟我說 懷孕期間是103年9月份到104年7月份
請問律師 我有勝算嗎 ?
我有疑問
第一: 如果我強姦她 他當時並沒有立即的請求援助 求救 反抗
第二: 如果我強姦她 他當時為何還要繼續跟我在一起?
第三" 如果我強姦她 他當時為何還要去醫院探望我 ?
總總疑點是否構成他誣告我 ? 我是否可以反告他 誣告 妨礙名譽?
我手頭上的證據 僅只有交往期間的臉書對話內容(已交由警方為證據)
我還有證人
我是否應該接受測謊 ? (我沒有犯罪)
交往期間 我有去他家 他來我家 雙方各數次 雙方家長皆可證明
我只想知道答案
很重要 所以說三次
謝謝律師您!

一、沒有錢可以找法扶幫忙。沒有錢可以找法扶幫忙,沒有錢可以找法扶幫忙。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二、測謊有二種,如果你是真的無辜卻苦無證據,那麼建議你可以做民間測謊,要費用,喔!我知道你說你沒有錢,但這只要一萬八,相對的如果被認定是有強制性交的話判的刑很重,就算你沒有錢找律師還是可以考慮去測一下。
三、第二種是公家測謊,第一個是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送測謊才能測,第二個是即使是無辜的人也未必測得過。測不過的話很容易就被認定有了。
四、依據你的情況,你也只能努力去搜集你沒有強制性交的證據了。
五、依律師倫理規定律師是不能保證勝算,但是如果你測謊過的話勝算會提高。
六、如果你不願意接受民間測謊也不願接受公家測謊[最高法院是說你有權利拒絕測謊]。那有幾個可能情況:
[一]對方去測謊而且他過了,這樣你被起訴的可能性很高。
[二]檢察官不安排測謊,依現有證據認為你沒有,然後不起訴你。
七、如果堅持不找律師最後檢察官選擇起訴你,還是建議你找法扶幫你。很重要所以我說第四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性自主罪章犯罪種類型態多樣,依您提示情形,可能為強制性交,對方須證明二構成要件,一為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二為違反意願,若對方能證明以上二點,您即有構成犯罪之可能,辯護策略可考慮提出未違反對方意願之證據,若對方證據明確,可考慮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之機會,避免入監服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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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有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問題,至於對方之言論,若涉及人身安全之部分,即有恐嚇危安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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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主張對方意識清醒,若無有利之證據資料,可考慮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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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對所謂「知悉犯人之時起」做出解釋:「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因此依您所述,您仍能提起告訴。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 我想諮詢法律問題
我今年20歲,我女朋友15歲,女朋友的母親說要告我騷擾、誘拐
我有時候會到女朋友那邊找她,女朋友有時候也會到我這邊找我
而且她每次見到我都是很開心的
然後有一次女朋友和她媽媽吵架,於是大包小包的離家出走來跑我這邊找我
我問她晚上要住哪裡? 她回路邊吧其實也沒地方去
我有多次嘗試叫她趕快回家 別讓媽媽擔心很多次,說不定回去媽媽就變好了
女朋友執意不回家,硬是要待在外面於是我就把她帶回家睡覺了(一個晚上而已),而且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後來女朋友母親發現了她有交男朋友,她母親說要讓她課業為重,談戀愛只會分心,不讓我女朋友繼續交往,叫我不準在去找我女朋友
而且她母親說到到警局備案了明明前一個晚上女朋友還說,那我以後就是你老婆了喔~ 之類的話
表示她真的很愛我,而且我也是真的很愛她我不想就這樣放棄她......
她母親之前還盜用她的FB帳號在我FB上公開貼文,說我誘拐、騷擾未成年少女說我已經犯法了之類的話,請問這樣的行為沒問題嗎?(問題一)
她媽媽現在把她禁足了,所以她不能主動來找我了
問題二:請問我若不管她媽媽,執意去找我女朋友,她媽媽也堅持要告我,我有機會被告成嗎?
問題三:若我從此以後不去找我女朋友,就這樣斷了連絡...,她母親有機會告成我嗎?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萬分感謝!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片面簡要敘述,您老公與該名女子有可能構成刑法通姦罪,不過通姦罪的成立,要有證據證明到『雙方有從事性行為』的程度,且目前法院對於通姦罪的認定採比較嚴格的認定,所以證據方面建議要蒐集更多事證,蒐證齊備後再發動,以免功虧一簣。
且請注意你登入老公的line擷取對話,對方有可能反告你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所以證據上除了line截圖外,建議要多蒐集事證審慎準備為宜。
另外,通姦罪有六個月告訴期間,請一併注意。
畢竟婚姻的事情,外人無法置喙,請多考慮你對這段婚姻是否還有期待,並試著與可信任的親人或朋友討論,下一步要怎麼走,其實訴訟只是一個手段,不是目的。
若有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條件嚴格,須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實務上常見提出性愛影帶或體液混合之保險套等證據,較有勝算。告訴期間為6個月,但是自「實際知悉」時起算,如僅有懷疑未得實證,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民事賠償責任認定較寬鬆,雖然沒辦法證明配偶與他人通姦,但如渠等行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仍構成侵權,會判決賠償【新聞資料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204256】。消滅時效為2年,也是從知悉時起算。 聊天內容截圖可以做為證據,關鍵在內容可以證明到何種程度。如果要告刑通姦罪,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即可;如要告民事賠償訴訟,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即可,向警局備案並無實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嘗試至通訊行詢問有無辦法回復刪除之訊息,再請求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當天在場之朋友,並盡快蒐集證據,委任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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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啦,律師是打字打太快打錯字而已。
二、對方如果未滿十六歲與你發生性行為的話你會比較麻煩。如果對方提告而且證據充足的話律師會建議你跟對方和解。
二之二,和解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件,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9號,這個案件是與滿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性交,判四個月,因為有和解的四係所以緩刑三年。緩刑三年是三年內不用執行這個刑的意思,三年期滿緩刑未被撤銷的話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一般來說緩刑與否法官會問告訴人的意見,也就是說法官會問這個女生的意見。所以告不告由她,告進去之後要不要關她的意見也很重要。可以的話請儘量不要跟她翻臉。
二之三,但是怎麼說這個也算是小罪,以前曾有人為了這種罪去殺人的,律師真的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殺人的話是可能判死刑的,至少要關很久很久…
三、打巴掌跟前面這條比起來真的是比較小條的。
四、是否與她交往請再考慮,這是你的人生呀。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對方未滿十六歲時,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可能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疑慮,目前若對方證據不足,應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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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不與男方父母共同居住。
二、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女方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三、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夫負擔全部。
四、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夫每月提供新台幣3萬元供妻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五、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雙方均不得有任何婚外性行為及與其他異性發生情感糾葛問題,如有一方違反本條守則,則必須放棄所有婚前其個人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權利,作為給予無過錯方的精神和生活賠償,雙方結束婚姻關係之時,過錯的一方不得獲取任何其個人婚前財產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財產的權利。
六、立約人不可做出任何傷害對方的行為,包括精神及肉體層面,絕對不允許發生任何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壹百萬元。
七、立約人對各自父母的財產具有獨立繼承權,未經一方授權,任何一方不得侵占。
立約人:男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女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請問婚前協議書這樣寫可以嗎?有沒有哪裡要改的?
2.第二點的部分我真的不太懂該怎麼寫???

你所寫的契約內容,除了自由處分金的約定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法律都有強制規定。你的契約內容中有些與法律強制規定內容相同,此類屬於畫蛇添足的約定,不約定也有通姦罪或配偶的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有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依照民法契約無效,所以約定了反而使整個契約無效。
另外,婚後的財產約定,你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類型進行選擇,選擇了之後還要向法院進行登記。約定了沒有登記,會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言之,你所擬的契約,除了自由處分金及婚後住所的約定外,其餘部分可以全部刪除。
我常常看到一些當事人、代書、招搖撞騙的法律顧問(沒有律師資格的那種),隨便寫個契約內容來拘束相對人的行為,以為有一份契約就天下無敵了。事實上,債權契約將來要達成目的,首先應確認契約是否有效、有效契約對方不履行的話還要起訴,然後在勝訴確定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有時候無效的契約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雙方須對於不當獲得的利益或行為要回復原狀或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不但達不成目的還會造成訴訟成本發生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婚姻關係不是靠一紙婚後契約可以保障的,有時候婚姻關係可能就從婚前簽訂的婚後契約開始產生裂痕。婚姻,在婚前要看清楚對象,在婚後要多關懷對方,要有寬大的胸襟,才能夠讓婚姻長長久久。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