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罵人不要臉會貶損他人人格,構成公然侮辱罪,就算對方是法人也是一樣(司法院 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 散布對方公司惡行惡狀,如果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會構成誹謗罪。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998號刑事判決意旨,你有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認定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依照真正惡意原則,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 如你有其他評論,則必須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之要求,可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不罰。 你們有簽和解書表示民事上你們已經處理完畢,但對方仍然有可能提起刑事告訴,若你當初沒有要求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有消費糾紛可以向各地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或由消保管進行調解,直接在網路上PO文會多生爭議。
律師好,很抱歉在周末假期打擾
本人於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晚上八點在豐原市豐源戲院前遭愛妮雅店員要求問卷調查入店填寫,進而推銷新台幣五萬元整的護膚保養做臉課程,全額使用元大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回家後查詢評價發現即差,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六點進行首次退貨協商,本人同意以新台幣八千元做為產品開封賠償費,因店家以總公司已經下班為由將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一晚間六點簽訂退貨協議書
本人想詢問:
1.協議簽訂過程注意事項,該如何確保簽訂後案件終結
因擔心事後信用卡無刷退仍被扣款,詢問過信用卡服務中心客服表是刷退後需三至五天才可查詢,屆時已超過七日退貨期限
2.暫時達成協議是否需要寄出存證信函
感謝各位閱讀



如標題,小弟去年購入高雄大社某間房子,當時以198萬現金委託代書買入,但問題來了:
1.當時這筆錢為媽媽出的(說給孫子的禮物),所以權狀在她手上,不過是登記我本人名子,
現在小弟想開早餐店需要資金,想以這間房子抵押借款,但數個月前因婆媳問題導致我們夫妻
與媽媽決裂,所以想拿回權狀是不可能的,請問有什麼辦法呢?(以上網看過有關補發的知識
,但大都是數年前的資訊,不知現在有否改變)
小弟手上有: 印鑑證明,身分證那些是一定有的,這樣貸款是否就是缺那紙房契呢?
2.當時購屋資金為母親支付,但我們雙方沒有立借貸證明或還款證明(當時是說要買來送我們)
那假設能以這間房子做抵押借款,事後被得知我是否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權狀登記所有人
為我自己)
以上,至於能否直接向我母親要回權狀這個假設是不可能的,因為想開間早餐店一直是我們夫妻
夢想,但是我母親極力反對,加上婆媳之間問題自古以來已數之不盡,小弟當然是選擇支持自己
老婆,但礙於小孩剛出生,存款吃緊方出此下策,希望各位不吝解答! (若有熟悉高雄銀行可以申
辦者更加)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您本票至法院聲請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之,惟若對方無財產,您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在今天有收到一個法律事務所通知,要我在3天內繳費是之前申辦現金卡未繳款,因為時間久遠,且以記得全部繳清欠款,也未有後續的通知繳費訊息,撥打銀行詢問,因為債權已經在94年轉移債務公司,所以也查詢不到所有的欠款或是繳款紀錄。再撥打?債務公司,告知可以去查詢(債權人清單)進行查詢後確實該筆款項,債務為1萬。而在撥打債務公司進行詢問道之需繳納7萬多,想詢問律師大大,銀行已無法查詢到欠款及繳款紀錄,我要如何才能確認自己的債務? 而在轉讓後也都沒有任何通知及相關的信函,到了10幾年後才告知在92年的債務,還告知除非自己提供繳款證明?(但是銀行也完全沒有申請現金卡或是借款還款紀錄),不然無法取消,且要繳納這10幾年的利息所以要還款7萬,請問我還有甚麼方式可以處理呢?



請問:
我先生有欠銀行/信用卡約二百萬。但他人在大陸,失業中,無法親自協商,近日屢屢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或是銀行催款通知。我先生總說他會處理。我不是他任何債務的保證人。
房子是婚後買的,登記我的名字,每個月也都是從我的帳戶扣款。房貸500萬,目前還剩105萬的貸款。房子目前市值約900萬
朋友A建議我,找某親戚將房子質押設定1000萬給他,這樣倘若法院要處理債務而須將房子法拍時,第一順位貸款銀行,第二順位親戚,到第三時已經沒有錢可以給,這樣可規避掉將lose掉房子。
朋友B解釋說,沒必要將房子質押設定。債務是我先生的,且我還款正常,未曾拖欠過房貸,第一順位的房貸銀行不會同意將房子法拍。我先生的債權人不可能拿走我的房子。
請問,究竟我該如何才能保有我的房子?




你好: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對被繼承人部分(你母親)你可以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對你外祖父母部分你母親已經繼承,無法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 你這方辦理拋棄繼承後(你的子女部分也要辦理),已非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或債務,債權人無法對你主張權利。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後,可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債務狀況不嚴重仍然可以繼承到遺產。
您好~我有問題想問
狀況說明:
我幫香港的朋友(以下稱小鈺)買台灣限定才買得到的漫博精品,人在香港的小鈺便找了代匯A匯台幣給我。
孰料代匯A拿到我的帳戶後,竟然把我的帳戶作為人頭帳戶,拿去給複數受騙買家匯款,做為收款用的帳戶。而在收到受騙買家們的匯款後五碼後,對小鈺謊稱該受騙買家們是代匯A的親人朋友,將後五碼交給小鈺,要小鈺告知我確認匯款。在確認完匯款後,即向小鈺要求等值人民幣,而小鈺也已將等值人民幣匯給了代匯A。
之後由於某位受騙買家連絡不到代匯A,便檢舉了匯款的帳戶(=我的帳戶),導致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也吃上官司。
知悉此事後友人小鈺向代匯A求證,代匯A才表示是因為他太晚回覆受騙買家們,才讓受騙買家們認為這是詐騙而向警方檢舉,並向小鈺要求,要小鈺將剩下的款項也匯給代匯A,代匯A便會向受騙買家們說明,並讓受騙買家撤銷告訴,堅決不肯先向受騙買家們解釋。同時等於承認先前說的匯款人不同是代匯A親人朋友一事是說謊。之後代匯A便消失蹤影不再回覆。
說明結束。(以上均有對話紀錄截圖可證明)
我想請問:
1.足以證明這些狀況說明的對話紀錄能證明我的清白嗎?友人小鈺也盡可能的將能搜集到的對話和匯款相關的證明都截圖給我。我並沒有接觸過代匯A,所以這已經是我能搜集到的全部資料了。
2.我在警局有側面聽到受騙買家們似乎是在露天拍賣下標的,我如果能提出我自己真正的露天帳號不為該賣家(代匯A)的證據(登入IP紀錄),並希望檢察官調查受騙買家們下標的露天帳戶,能有效證明我的清白嗎?
3.我是將我的帳戶交給友人小鈺,讓小鈺匯款給我,而非我自己將帳戶交給代匯A,代匯A向友人小鈺詐騙成功,才導致不知情的狀況下讓我的帳戶被當作人頭帳戶使用,請問這樣我會被列為共犯嗎?
4.友人小鈺使用了代匯,支付人民幣委託第三方代匯匯台幣給我,身為收款人的我有可能因此觸犯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嗎?據小鈺說法,代匯在香港似乎是合法?
以上。
感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所蒐集的證據確實包括您與小鈺、小鈺及代匯者的所有對話紀錄,都可以證明您僅是提供人頭帳戶的受害人,待本案結束後,您可依判決書向警方要求解除警示帳戶。
2.您可證明您使用的露天帳號,以及自身ip位置,以利警方可比對其他買家的ip。此外,亦可透過代匯者與其他賣家聯繫的時間點,提供您當時的所在地,以證明您當時不可能使用電腦,賣家另有其人。
3.依您的所述,應可證明您僅是受害人而非共犯。
4. 代匯A的行為確實涉及地下通匯,違反銀行法所稱的:「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您和小鈺沒有關連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你好友關於土地買賣造成問題
地形說明
買的地就是這次買地要蓋房子用 也買下路地3 的50%權利
路地1 A先生與B先生共有 路地2 A先生獨有
路地3 A先生/B先生/C小姐共有
A先生是C小姐哥哥 B先生是親戚 C小姐是賣方地主
當初接洽房屋仲介時有問過路權問題 都說沒問題 因為大家都同意共同使用
當初規劃時才畫出路 也可以簽出土地使用同意書給我 有請代書註明在合約
但後來我錢都進履保帳戶後 地主一直拿不出土地使用同意書
卻要我同意動支履保帳戶的錢 我不同意 堅持需要土地使用同意書
過兩天土地使用同意書出現了 我問代書是否可以 他說沒問題 就動支60%
但注意看才發現土地使用同意書 上面的地號是我買的地右邊那塊
所以問了相關人員及政府機關 發現我未來蓋房子還是需要給相關人員簽名
後來知道A先生與C小姐有金錢糾紛 所以C小姐不敢讓A先生知道她賣地
但後知道了 就堅持不會簽我買的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
目前大約是這樣 也轉告仲介與C小姐溝通與A先生處理相關問題
所以我現在想到的問題
如果C小姐沒辦法拿到土地使用同意書 結案時間到時我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解約嗎??我怕他拿不出錢來!!因為她拿去還貸款 土地在我名下 會有那些費用產生?? 或是目前建議作法??
現在很麻煩 因為C小姐當初有所隱瞞與A先生有相關糾紛 才造成現在狀況 知道路權會有問題我也不想買 造成現在進退兩難 (錢已動支60% 地在我名下)
以上希望說明可以清楚告知現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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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更新訊息
後續狀況告知!!沒有用到上法院~~
地主後續無法得到其他所有權親屬同意 我也沒有要求賠償(因為要上法院麻煩)
請地主歸還所有價金 我不負責所有費用(仲介/代書/政府機關)
後續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單 送法院判決 送地政/稅捐相關機構歸還土地
算一算損失 幾個月的貸款利息與銀行費用及幾個月的精神 就這樣告一個段落




你好
當事人原本是情侶 但分手後男方揚言要告女方
盜刷 / 原本女方手機信用卡設定是男方的信用卡,男方也知情也同意,但女方刷了信用卡也會匯錢還給男方(有明細), 刷信用卡的事情是今年六月發生,已經過了兩個月,男方錢也繳了並無去銀行表示盜刷,他現在揚言說 因為他是自動扣款所以他不知情,這樣盜刷是否成立?
毀謗 / 女方與朋友私訊抱怨男方,講男方講得很難聽,女方的朋友卻轉告給男方知道,似乎是有截圖傳給男方,所以男方很生氣也要告毀謗,私訊是否是個人言論空間? 這樣私訊毀謗是否成立?
且男方還有罵女方婊子。
詐欺 / 男方要討回在一起時候費用(EX:生日禮物IPONE5 出國花費等等..),否則要告女方詐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方對於男方之要求可暫時不予理會,並積極蒐集男方之錄音或留言證據,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於今年一月底在,在何某經營公司的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所得台幣約二十四萬餘元,何某稱該平台遭受駭客攻擊、經營不善等理由拒絕給付本人之二十四萬餘元貨款,且已知何某因這件事所詐金額有超過數千萬元之債務衍生,經過協商何某訂立賠償合約,簽立本票,何某也承認動用客戶資金,與地下錢莊借貸,是個人行為,願抵押設定房產於我名下以示會負責(但房產已有二胎,兩間銀行有設定房產順位,僅殘值不足以支應其千萬債務,但我設定為第三順位,後來也得知其他銀行追討其欠款不到做了假扣押房產),但一次足協議金額支付之後卻不在足額給付按月協議賠償金額,及多次拖欠拒接電話也拒回電及簡訊不回應。
使本人深感不滿何某處理態度,想對其執行本票裁定以及後續的強制執行法拍房產,請問我該準備些什麼?因工作關係我難前往法院,是否有其他辦理方式可受理?
因本票支付地點寫 『新北市蘆洲區』 僅這樣是否有效?應該隸屬於哪個地方的管轄?因為是屬網路平台詐騙侵占款項 我人在台北 對方公司在台中 (公司已經停止運作)
已有:
房產設定資料影本
何某身分證影本
本票(24萬餘元)
還款協議書(因多債權人共議有小部分與我有點不利 百分比受償)
還需要準備什麼嗎?
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我取回我的款項
這對我真的很重要 懇請幫忙告知一下該如何做下一步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剛好我有債務壓力問題需要解決,但在不想影響銀行信用前提下辦理整合債務,
該專員向我保證不會影響信用,但是不能在貸其他貸款,以及使用信用卡,
之後雙方約見面,一見面我才知道原來他們不是花旗銀行公司的內部人員
但是詢問後他依然堅稱自家公司 有跟花旗銀行公司簽約合作
我也天真的拿出來給他看,但在看他開始抄卡號時,我就緊張了
果然沒3分鐘,手機就傳訊息刷了一筆24000元的金額
而且還一直跟我說刷卡銀行問,只能告知是刷3c產品
當時只想著要能不能降低我的債務月付金,盡然忽視這麼嚴重的盜刷問題
我真的感到自己感愚蠢與自責,接著又被他的花言巧語說得天花亂墜
似乎還有簽了信用的授權書,還有雜七雜八簽了很多,這真得很對於我現在很不利,
現在因為我打電話去花旗銀行確認有無這家公司,花旗銀行說沒有也沒有跟誰簽約,再者我想辦理得是整合債務,但我卻發現他們幫我辦的是債務協商,
卻又不跟我說明白,兩者最大差異是銀行信用會受損,所以我想要停止辦理
但他們卻堅稱我有簽合約開始辦理,不肯退刷我的手續費用,令我非常不滿
首先以花旗銀行公司混淆 取得我信任
再者以竊取方式拿到我的信用卡號
刷完卡才跟我說,我都沒同意要刷,然後以一些話數取得我信任,簽屬許多文書
但是卻一直隱瞞我是在辦理債務協商,跟我的認知差異甚大
請問律師先生
很可惜我手邊沒有錄音檔,可以證實我們談話內容,我很想取回我的手續費
我認為我隔天就已經要求終止辦理了,但他們堅持要走合約上違約金兩萬
只願意退刷四千,我難以接受,所以到處詢問辦法,
我查詢消保會有一條法則說定型化契約有審閱期
打1950問消保會建議我上網申訴並詢問刷卡銀行
可惜問刷卡銀行能否退刷,他們說不能,建議我報警,
直接到警局報警,警察說只接受刑案,而且直指我合約都簽了,沒有轉圜餘地
叫我到地方法院去問法律諮詢,
到地方法院,可惜律師沒遇上免費諮詢時間,遇上一位小姐,建議我上法扶機構詢問,可惜也沒碰上律師
所以請問律師,我的情況上法院控訴,還有希望嗎?
而且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嗎?
但我住苗栗,有交通上困難
他們偷刷的信用卡,都被他們刷爆了,
真的是求助無門了,
請求律師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您

各位律師好 上個禮拜我朋友家裡出了狀況
然後我朋友他啊…跑去借錢網的廣告借錢
我對於借錢網的可靠度…很差 不就一堆騙子嗎?
然後我那朋友沒滿20也沒滿18 是有誰要借他啊= = 結果他就打電話 對方說要借他
我腦袋滿滿問號 為啥能借給一個連18都沒有的小朋友?
然後他就跟我說 對方要他的存摺跟提款卡跟密碼 要我朋友寄給對方這樣
我心裡就越想越奇怪= =這不是詐騙嗎?
我就問我朋友說 他要怎麼給你錢?
我朋友就很高興的跟我 對方要幫他找保人啊 然後叫他們的會計師幫我朋友弄到能跟銀行貸款的資格
我就越來越覺得這是個詐騙!
後來問有去追問我朋友 我朋友就說對方要求把簿子跟卡寄給對方後 會歸還 結果等到現在對方也沒歸還 打給對方也不接
我就覺得他真的被騙了= =
我想問各位律師 我這位朋友未成年 如果他真被騙 會受到什麼樣的民法與刑法上的刑責與罰鍰?
我想幫他 要先帶他去報警處理還是凍結他的帳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行為人有台灣籍人士,或行為地有在台灣,否則要由台灣告香港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爸在大概8年前的時候有跟銀行借錢
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歸還
由於我媽是我爸的擔保人
所以他們兩個現在都是處於信用破產的狀態
我媽說如果她開戶存錢的話
銀行查到 會馬上把她帳戶的錢扣掉
所以她現在都把她的錢存在她非常要好的一位朋友的帳戶中
(由於我爸跟我媽在十幾年前就離婚了,所以我媽雖然有存款,但是她不可能替我爸還錢的,至於我媽幫我爸做擔保人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
但是現在我媽已經有幫我用我的名字在郵局開戶了
所以有想要把存在她朋友帳戶的錢轉到我的帳戶來
畢竟把錢存在別人那裡真的很不安心
而且她和我爸都是信用破產的狀態
她一直很怕銀行會查到我的郵局帳戶
然後把我帳戶中的錢扣掉
但是根據我的瞭解
如果父母親還健在的話
所以我的帳戶應該不可能會被扣錢
除非父母親過世的話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我的認知有錯誤嗎?
而我爸我媽信用破產然後被扣錢吧?
因為我媽真的很怕她把錢存到我的帳戶後
會通通被銀行扣掉
拜託各位專業的律師們為我解答了
真的非常感謝!!
也謝謝你們看完我的問題!!!




您好,
一、債有相對性,誰借錢就是誰要還,除非您有幫他做保證人,不然他的債務不會影響到您。
二、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無一至十款事由,則使用第二項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
當然也要了解他為何跑到大陸不履行同居義務,或是為何欠下龐大債務,或是其他事由,可能需要詳細談過才能確定離婚訴訟策略。歡迎來電諮詢~



請教律師,甲於乙得知的前一年所作之金錢交易行為,以及一年後甲遭乙扣押無錢可還的情況如下:
1甲於乙得知前的一年間,將丙曾經匯給甲的金錢返還給丙,此舉造成匯款當下無錢財可賠償乙。甲返還金錢供丙償還丙積欠銀行之即期房貸債務,請問這筆錢會被依據民244撤銷嗎?由於丙已經還債給銀行,該筆債務是要請銀行返還?或者丙另有定存一筆,是要解除定存返還給甲?
2通常債權人在起訴後是怎麼知道債務人於起訴前的銀行、郵局存款流動(例如無償贈與,是除了債務人的帳戶遭查,其他配偶、直系血親的帳戶也可以被查)?
3甲遭起訴若只剩下部分資產可賠償給乙,若乙主張賠償依據每年5%利率計算,甲已無資產的情況下,那債不就會像滾雪球越變越多可是根本也還不了?這情況是是宣告破產,那債務就不必每年計算利息?
5甲於乙得知前的一年間所使用的金錢,房租或者生活費等開支無法撤回?
謝謝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請況,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訴請離婚,依法要有法定離婚事由,您敘述的情況,初步判斷可以『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建議蒐證先生夜不歸家、雙方分房睡、先生負債以及拒絕負擔家庭生活開銷等證據,例如證人、先生銀行帳戶紀錄、生活費開銷單據、雙方對話錄音、建議可以逐筆紀錄先生每次夜歸的時間與日期等等。
訴請離婚可以一併請求未成年小孩監護權歸屬於您,通常主要照顧者佔有優勢,建議搜集先生負債紀錄、家庭聯絡本都由您簽名等,都是有利證據。
您應該是考慮離婚,若資力允許,建議尋求可以信任的律師協助處理,可以幫助您整理事證、強化說理以說服法官。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律師您好,
我孩子的前女友本(104)年5月在日本逾期居留,伊除向其友人借生活費外也無返台機票費用。伊向日本警方自首前,透過簡訊通聯(資料握有保存)信誓旦旦一定還錢,請我借錢給伊解決燃眉之急。我同情伊已經逾期居留不及早自首不行,在伊家人不理她,未還清友人借錢之前,無法離開友人家自首情況之下,我於本年6月間匯款2次共新台幣15萬元到她彰化銀行戶頭(我有保存匯款單),伊也都領出並順利自首及買票回台了。
然而她回台後開始工作賺錢卻避不和我聯絡,她家人知道她的素行也對她無可奈何。對此,我除了在8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給她之外,接下來可以利用簡易法庭提告嗎?金額也不大,我想不聘請律師,只自行寫提訴書並提告,這樣可行嗎。對背棄信義的人,我如果沒有動作的話,我自己就是鄉愿了。此外,我可以要求簡易法院扣押她彰化銀行的戶頭嗎?她當時曾告訴我她有定存如能回台將解約還錢給我。
她家在信義路5段,我看網路資料,要到她居住地的簡易法院提告,如果您認為可行的話,我就馬上寫訴狀。還請不吝提供法律意見為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