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前因韓國背包的商標案件被告,請了版上的律師協助寫答辯書,後來形成了和解。
第二次開庭律師協助我提供了告訴人商標申請罹有瑕疵、惡意搶註,以及我本身非明知、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的種種證據。可是兩次開庭檢查官都未參考我提供的證據,在偵查庭上直接誘導我走向和解,最終以緩起訴雙方和解做結。
支付的和解金為八萬元,對我現在的經濟狀況來講是筆不小的數字。告訴人明明惡意搶註商標,將韓國商品商標據為己有,惡意非常明顯。檢查官所有證據都不看直接促成和解,放任商標蟑螂行為,讓他們食髓知味到處詐取和解金,如何對得起檢查之名?何以「非明知」、「善意先使用」這些事實都無法構成不起訴條件?
事後我只好不斷說服自己,和解是最好的結果,纏訟或者之後的民事過失賠償,可能對我來說損失相同。只是我無法理解商標搶註行為在台灣若真如檢查官所說她看過很多,何以大半走向和解,迫害被告人收場,這樣公平正義何在?商標蟑螂日益壯大難道檢查單位無責?
今日收到處分書,更加氣憤。上面開頭就寫著我「明知」,販賣「仿冒商品」。檢查官不參考的答辯書裡明明我就寫著「非明知」,也提供了證據寫明我是真品平輸。難道緩起訴處分需要我先認了我沒犯的罪才能緩起訴嗎?
如果檢察官在處分書上寫著「非明知」或「屬於善意先使用」,依商標法「非明知」或「善意使用」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則檢察官的處分書必須是不起訴處分。
然而你與檢察官達成的協議是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係指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且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因此以暫時不起訴的方式結案的處分方式。因此,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書上一定會說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你的案子必須有明知故意),客觀上該當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果你面對案件時,希望檢察官寫著沒有明知,那就要否認犯罪,不願意以緩起訴結案以爭取不起訴,或讓檢察官將案件起訴,由法院決定案件是否有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商標權必須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核准公告後,要撤銷商標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或評定。訴訟案件中,法院或檢察官對於商標法的案件雖然可以進行判斷商標權是否有被撤銷的可能,不過依據經驗,檢察官在偵查中直接認定商標權不存在的機會遠低於法院,因此如果有此類案件,長期抗戰比較能夠在法院判決中獲得平反。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建議您可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律師協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我想詢問有關商標權的相關事件,事情大概是這樣,約三年前左右我在奇摩拍賣買了十幾件的內褲,但因為穿了不適合,所以其他全新都收起來擺放著,直到最近,想說擺著也用不到於是在某平台上轉售這些褲子,期間某客人跟我買了兩件褲子,過了幾天,另外一個帳號使用者通知我說,我販售商品侵犯他們公司的商標權,需要我負後續相關的法律責任,我立即將商品下架,後來得知通知我的跟私底下向我買褲子的人是同個人(由電話號碼得知),
上網查後,該公司的確有註冊此褲子上吊牌的中英文字,時間是去年3月,因為身邊還有幾件褲子,我看了褲子上的吊牌為大陸的某間工廠所製造,於是我聯繫此間工廠,確認此褲子是由他們製造,與他們的吊牌是一樣的,大陸廠商也回覆我,他們有註冊此商標了,這個商標是他們的商標,我告知台灣有公司已經註冊吊牌上的中英文字,而他們說不知情,詢問是否是向他們進貨的台灣廠商,他們回覆我沒有,我簡單告知我遇到的困難,他們說若有需要可授權給我使用販售,因為台灣該公司請我致電給他們,處理相關後續的問題,應該是有意私下解決,但因為我不太懂這個阿><,有點怕,所以希望麻煩您們幫我釐清此事件是否真的是有侵犯到他們商標權,擔心他們會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再麻煩您了,謝謝









3月的時候有人稱是海關人員來電跟我說,我有一個商標案需要到航警局做說明,原因大概是因為說我前一年的時候在網路上買了一個耳機,東西進海關的時候因為被查到耳機疑似仿品,所以被查扣,因為發的公文是寄到前一個公司我沒收到,所以用傳真的方式到我現任的公司給我看,因為怕是詐騙,所以有拿著公文到警察局尋求協助,之中有很多對的地方但也有很多疑點,所以最後沒有理他,但是我昨天收到一封桃園航警局發的通知書,案由是寫商標法案,我想應該是同一件事,但是我東西已經買了兩年了,我只記得當初在網路上買了耳機,他並沒有寫他是賣仿品,沒看到實品我也不會知道是仿的,用了這麼久,現在才跟我說被查獲是仿的,我應該要怎麼辦,會被判刑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這一類的事實常可能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因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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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有明知而販賣或陳列等行為,才會構成犯罪,但基本上警方仍會移送給檢察官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經營網拍, 商品都是從原產地代理商購買,也有對方開出購買證明
昨天收到自稱台灣總代理留言:
您好!我們是XXX品牌之台灣總代理:XX科技有限公司。經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及檢舉權。經查貴司未經同意使用,請您提供相關圖片之使用證明,如無者,請您於24小時內下架或更換圖片,以避免侵犯我司之權益與違反法規,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本公司洽詢。
收到後充滿一堆疑問???
在台灣政府商標權官網查詢,原產地總公司已在台灣註冊商標,沒有查詢到這家 XX 科技有限公司有註冊. 商品100%原廠正品,為何不能使用官網圖片? 我的賣場官網圖片也有加入自己文字註解和賣場logo,內文有說明是平行輸入貨有有交買家如何查詢原廠正貨,所以不懂為何不能使用官方網站圖片? “原廠正式授權官網圖片具有台灣地區各大網購及實體通路平台獨家使用權及檢舉權”,以這個為前提,有什麼台灣法律是合法不能讓賣原廠正品平行輸入貨賣家不能使用官方圖片?

你所遭遇到的問題包含了商標侵權及著作權方面的問題,商標方面如果屬於平行輸入,且商標未經註冊或係由原廠自己註冊者,商標並沒有侵權的疑慮。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已經先使用了該商標在台註冊,不論是你或原廠均不得在台使用該商標或販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著作權方面,著作由原廠創作者,該原廠擁有著作權。台灣的代理商如果只是一般授權,並不會有著作權,也不能直接向你提起訴訟,必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才有權利提起告訴。但是,如果台灣的代理商有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則可直接提起著作權告訴。
其次,著作權的發生,必須創作本身具有原創性,如果只是簡單的產品照片,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不見得會有原創性。
如果該創作經過檢視發現確實有原創性,建議你向原廠表示在台銷售該產品有使用該圖片的需要,請原廠同意您使用即可。如果原廠不同意你使用,您可以自己使用相機拍下產品的外觀,自己創作著作即不會構成著作之侵權。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涉及違反商標法之犯罪,可能須至警察局說明,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前往警察局說明前,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從105年9月起代購了一個國外品牌商品,衣物類,此品牌在台灣有代理商。當初代購時就擔心使用該品牌國外官網的照片,會有法律上侵權的問題,所以詢問了律師,律師說在使用照片的旁邊附上原本截圖的官網的連結這樣就沒有盜取的問題。
約11月中代購的數量多了,也累積到夠多的實品照,所以撤下了原本有使用官網的照片,用上我們自己的實拍照片,還查詢了更多法條,更正了經營方式,希望可以更安心又合法。
但前天我們接到了一封信保安第二大隊*著作權法、商標法*,並請我們到案說明。
聯想應該與最之前有使用照片有關,想請問,我們是不願意惹麻煩的,是在詢問過律師的情況下做出使用照片並且附上連結,不清楚這樣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嗎?但如果還是違反了法律,那我們現在應該要怎麼樣處理最好?因為我們是願意負責的。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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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在圖片旁註明來源,不見得就會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所稱「合理使用」之範圍。 依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 因此建議此案宜與對方進行和解,若達成和解而由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而不會移送到法院論罪科刑;案件起訴的話,法院也會直接下不受理判決而不會論罪科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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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與朋友在兩年前一起自創飲料店,
(他老婆有要求她要天天上班)
每月總帳本記帳部分也是由他們登記,
等於營業金都是由他們在管理,
我們只是每月核對收據,沒問題就把當月營餘分帳結清,
最近我們發現她老婆有預訂單子未入帳之情形,
(EX:星期三預訂星期四飲料,星期四當天查無此訂單金額)
金額一周下來也將近5000元左右,(一周2~3天,一天600~2500不等)
我們已偷偷拍攝預訂單及打電話詢問公司是否收到產品,公司皆說有收到,
目前看起來應該是很難有其他理由了 ! 上網查大概是業務侵占,
希望證據更多的時候打算跟他們詢問狀況,想請問的是
1.若一周5000大約一個月2萬,若要求2萬X18個月(老婆上班月數)
等於要求他老婆補回營業額360000元,請問我們有可能成立恐嚇罪嗎?
因為營業額我們和他們是對半,所以有一半會回到他們那,主要是讓他老婆對公司負責及一種懲罰性質
2,偷錢可能只是他老婆個人行為,合夥人本身不知情狀況下,
他老婆有成立"背信罪"嗎? (因為也等同我們委託他們幫忙管理錢財?)
(怕鬧上法院,還是先諮詢一下^^")
這家店負責人是我們,而招牌商標及logo屬於對方,若雙方撕破臉,在法律上
招牌我們可能就不能用? 而他在這家店是否也沒有權利要回股份了??這是最糟的一步及打算啦..我們這邊是最希望只要補進他老婆的缺能繼續營業及合作下去,只是帳本會變成由我們這邊管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等告訴,藉由提出刑事告訴,取得談判和解及其他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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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證據為您所販售,可嘗試主張您根本沒有販售相關產品,根本無構成相關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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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對嗎?
如果事實確實是如上述說明,此類販售他人商品行為,如果該他人商品本身沒有構成商標權侵害或你在販售時,對於商品構成他人商標權侵害沒有明知,則你的販售行為不會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由於該商標權人申請商標註冊及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甚晚,因此很有可能在註冊之前,你販售的商品早已使用該商標,這樣可以主張該商標的先使用權,而繼續使用該商標,不至於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其次,由於該商標註冊時間點比你開始販售的時間來得晚,你可以主張販售時並不知道該商標的存在。只是,你在知道該商標註冊存在後,最好是撤下商品的販售。
就你的問題的後續處理,如有需要可以委請律師,根據你販售的時間點、商標先使用的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代寫一份律師函回覆該商標權人或進行偵訊中的辯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和解談不成,可考慮往無罪答辯方向思考,如您在何處上網登錄賣場帳號,於至警察局接受警詢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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