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我12.29號搬進來的
房東有些事沒說清楚
可當我簽約搬進來時差不多快十天我沒有網路沒有第四台可以用
因為這是新房子他們還沒用好
但是這事前都沒有跟我說明
再來就是我住近來因為空間狹小
爾後陸陸續續出現了一些問題
因為最近天氣濕冷
有露水冷空氣滴到了我的電腦主機~喇叭~螢幕
找了房東過來.他說要幫我家板子
而住進來的這時期
我常常熱水用不到十分鐘
甚至有時候五分鐘
就沒有熱水了!!!都讓我等了好久才有
甚至好不容易等到了!!卻一下子又沒熱水
這些房東都沒有說
而他是說會找人來看
說甚麼用熱水十分鐘因為是電熱水器怎麼等等的
用電多少是我自己要負責的
而我每每洗澡都等了好久熱水才又來
住不到一個月卻問題多多又很不順
雖然他有處理
但是很多問題他根本一開始沒有說明
我也覺得家電多少放在陽台有他的風險在
這誰也不能保證吧!!
爾後洗衣機又出問題
不知道是接觸不良還是怎麼的
我一個月花了7300
卻一住進來全是問題
我下午要上班
卻常因為這樣房東來看
也嚴重影響到我睡眠
常常為了處理這事搞得很繁雜
這兩天我想退租但他好像要收我違約的錢
可是我覺得~我花了那麼多錢
一住進來全都是問題
如果我知道會這樣我當初一定不會租
我覺得我本不需要付那些錢
再說這個約的租金我也有給他
請問該怎麼辦??麻煩請回覆謝謝
律師們好,我於103年9月買了間屋齡20年12層電梯大樓的5樓,因考慮到屋齡,怕日後會有漏水的疑慮,所以有整修這個房子, 特別是浴室 整間打掉翻新,103年10/6開工,10/15浴室部份已進行到抹牆階段10/18浴室壁磚,地磚施工完成,後因故工程延誤停工約一個半月,104年1/12後才陸續完成收尾,2/8正式入住,沒過多久就發現浴室牆壁有水流下來的痕跡,3/10我告知6樓有漏水的情形, 對方有下樓來查看, 處理到好的時間大概是一個多月, 五月份的時候就沒有水滴下來了, 可是這時樓上卻要求我付修繕費用, 他們修繕的部分是熱水管壁跟排水孔邊防水層有裂痕, 他們說因為我之前裝潢有敲牆打地, 才造成他們家牆壁跟地板防水層有裂縫, 漏水原因在我所以要我負全責, 經管委會協調改為付一半費用…
我完全沒辦法接受! 雖然我裝潢有打牆敲地, 但是最原始的水泥天花板跟水泥牆壁我的部分是沒有裂痕,怎麼會跳過5樓的天花板跟牆壁,反到是6樓的地板跟牆壁有裂縫! 而且修繕的範圍是在他個人的私領域也就是浴室的牆壁跟地板而已,我才搬進去一個月他們住了19年卻要求我跟他們負擔一半的費用我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而且他們的主張我無法接受於是我拒絕負擔費用,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因雙方無共識而無解。
到去年104年12/17又發現有水從壁邊流下,再次跟樓上反應到現在還沒處理,今天管理員拿一張我之前裝潢的日期單為103年10/6~104年(單子上的日期我忘了)表示是6樓寫的,要求管委會蓋章,對於他們如此的舉動我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若我不負擔一半的費用他們能不修嗎?
謝謝各位花時間看這冗長的過程…希望能夠讓我更有智慧的解決這件事!
各位律師好
目前遇到問題,有考慮找律師捍衛自己權益
故先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先感謝各位律師!!
狀況如下:
1.本人購買帶租約的房子,買賣合約上寫明"現況點交",並已完成過戶,有土地及建物權狀(皆為本人姓名)。
2.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期間兩年,還有半年到期,未公證,目前屬(買賣不破租賃)範圍,本人與承租人尚未簽新租賃合約。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3.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租賃物之返還: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中途解約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4.前屋主與承租人租約內有:強制執行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其效力亦及於保證人。承租人如於租賃期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時不履行違約金,應逕行受強制執行。
有幾點想請教:
A.依照上述第1點,既然買賣合約寫明"現況點交",本人跟前屋主購買的房子,是否包含承租人後來自行架設相關硬體設施(例如:房屋漏水修繕,扶手欄杆等。。。)
B.依照上述第2點,若承租人不願與本人簽新合約,本人能做的措施有哪些?(非續約,只是走完舊合約時程而已)
C.依照上述第3點,承租人做任何新增硬體措施前,前屋主知悉或同意,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主張民法431條-有益費用的返還?若可,承租人所主張的對象是否為前屋主?
D.依照上述第4點,強制執行的大致步驟為何?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您好!
我先生的祖父與同宗A&B共同所有一房子所有權,只有屋權無地權,
地權屬同宗的祭祀公業(有登記立案但無設法人)。地上蓋了10間房子分別由祭祀公業的派下員管理,即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派下員個人。祖父過世後以財產分配方式將此所有權由先生的爸爸繼承。
104年建設公司分別向各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因而有了一筆現金。(與爸爸共同的所有人單獨與建設公司談價,所得之價金高於其他屋主很多)
現有祖父兄弟子孫及爸爸的兄弟來爭討要求分配此祀產
問題一:因為房屋部分無申請立案也無規約,可查到的是原始所有權人是A的父親一人,再分割所有權給B及祖父。此情況下真正有權管理及處分是誰?可以就土地部分的派下員名冊認可嗎?
問題二:此祀產可以分配到派下員私人口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頭期款之部分為您婆婆之贈與,非屬婚後財產之範圍,但其後貸款之繳納,均為婚後財產之範圍,可主張列為分配之標的,另關於保證人之部分,亦須請求先生提出銀行許可之其他擔保,解除您保證之債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答應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之,至於是否影響房價,非您物之瑕疵,不會影響您的房價,反而是若管線有穿過您專有部分之梁柱等主要結構體,可能才會有物之瑕疵之問題,進而影響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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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將以主要照顧者較佔優勢,若您欲爭取,建議應將小孩帶回身邊照顧,比較有機會;法院於判斷時,亦會委請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製作訪視報告;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縣市不同,略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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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
事發經過:本人向OO建設公司購買一戶預售屋,目前施工中,離交屋還有約一年左右的時間。但是在前陣子,發生了工安意外,造成一名工人死亡。雖然死亡地點並不是在屋內,是在公設地點,但已經讓我心中有陰影。
我向OO建設訴請應有重新選擇是否購買之權利。畢竟當初選擇此建設公司也是信任它的品牌,想不到卻發生這種事情。但是OO建設根本不理會我的訴求,還回覆說這並沒有造成任何瑕疵,也沒有減損任何價值。 試問,如果兩個案子,一個工地曾經有工人死亡,一般人也會盡量避開吧? 我後續向OO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提出申訴。預計將於二月初前往與消保官、OO建設面對面協商。
我的問題是:(1) 在申訴過程中,有一期的工程款需要繳納,但我認為應該要將此申訴做結案後,再看如何進行後續。但OO建設已經寄來通知信,告知:如不在期限內繳納,要照合約規定行使權力。 請問,我需要寫存證信函告知OO建設,款項應於雙方協商處理爭議後再處理嗎?
(2) 我看市政府的消保官信函中,有提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再轉協調委員會或訴請法院消費爭議。這樣看來,是不是消費者保護會或是消保官對於此消費爭議也沒有判決能力呢? 最後是不是還是得走法院呢?
(3) 在這個爭議裡,我發現消費者似乎永遠都是弱勢的一方。一間房子動輒上千萬,也需要背負幾十年的房貸,如果就這樣買了一間讓心裡不舒服的房子,真的很不甘心。工安問題是建設公司的責任,為什麼出了事情卻是要我們消費者來承擔呢? 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權利呢?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仍應先依契約規定給付價款,避免造成您違約之情形,而建商向您請求違約金;另關於工安意外,因工人非於您專有部分內死亡,恐不符合司法實務見解所謂之凶宅,應尚未達解除契約之事由,至多請求解少價金,且若無法提出證明貶損之價值,恐亦無法請求減價金損害賠償;若無法與建商協調,僅能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證明減少金額之依據,要求原告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原告亦須先行墊付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尚有法院裁判費用,及若委任律師之委任費用,需耗費相當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是否以訴訟解決,需多加考量,不一定真的划算及符合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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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為朋友跟我借錢 總金額約180萬
當初朋友以自己姑姑名義向我借錢要投資不動產(我也認識她姑姑 他姑姑是不動產投資客)
我朋友拿了1.房地權狀正本各一份
2.印鑑証明正本一份
3.她姑姑的身份證影本一份
4.房地設定書一份
5.本票一張(面額180萬 有我朋友跟他姑姑印鑑証明上蓋的章背書)
跟我說 是她姑姑要借錢的 只是請他出來幫忙 拿上述這些東西抵押 如果11月還沒還我
房子願意給我設定抵押 , 由於跟他配合很多案子 我就把錢借給他了(現金)
後來我朋友失聯 10月底我聯繫他姑姑 他姑姑有承諾說要還我錢
結果隔日就請律師 說有問題找律師 後來我擔心錢會拿不回來 變去做房地設定
11月3日設定 結果他姑姑11月2日權狀去辦遺失 我真的當下無言 只好去做本票裁定
目前房子於1月4日被查封 可是今天要貼封條 對方有提出債權不存在(確認書於12月2日拿到
對方12月18日提出異議)並對我朋友提出偉造文書的刑事 還有對我提出民事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請問現在走到這階段 是要如何將我的錢拿回來? 對方還請律師 根本就想賴帳
您好,我有一位前男友為台灣籍外國人(在台灣有公司營業登記,不過名下似乎沒有房子,房子是租的,只有一部車是債務人所有),在過去二年中陸續與我有金錢上的往來,因愛情而不理性的提供了協助,且對方皆承諾會歸還,但都並未實現! 因此,我現在想採取強制執行的方式,請此債務人歸還所欠之金額,請教我該如何處理?
目前可提供的證據有:1.LINE的對話記碌 (債務人提及所要求借款之金額,且我也有同意借款的對話) 2.對方使用我的信用卡購買對方使用之產品記碌(刷卡明細,與登記對方名字的產品資料明細)。想請問律師大人,若我提供這樣的資料,不知是否能佐證債務人需歸還金額??
另外,最近這位債務人都以不在台灣之名意,躲避還款的部份,並直指我提出的資料全為偽造(明明就是與他的對話),說我是LIER! 並不斷告知法院見。但實質上此債務人明明就在台灣!並且請問律師大人,我可依據對話記碌,依他不斷攻擊我是LIER的部份,進行誹謗的告訴??
麻煩律師大人協助我的問題,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仲介所簽之專任委託契約如何約定,若您違約之責任為何,可能惟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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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為您妹妹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討論辯護策略及聲請具保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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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同居
A向寵物店看中一隻貓已經約好時間要去帶貓回來,要跟B相約同時去的之前發生了爭執,所以A沒有去! 但是B擅自去寵物店帶貓回來,A事後也說要給B錢,但是B不收!
房子是A的住家,B工作時間較長沒有時間照顧貓,所以照顧貓的都是A跟A媽媽在輪流照顧,包括飼料,用品,洗澡,醫用。都是A在用的
A跟B因為有些事情鬧不開心就分居了,他趁我睡覺時把貓帶走,完全聯絡不到人,透過朋友才到B的住處跟她家人說明貓的事情,B態度很強硬他說貓他買的有寵物的切結書證明,B家人說給他時間跟B商量看看,但現在都沒有下文,想知道真的提告A勝算大嗎?
貓都沒有植入晶片,A也有購買貓用品的收據證明,貓的用品器具都還在A家裡,獸醫院也有A的資料。
您好,我方是房客,想諮詢一下該如何處理下列狀況。
104年8月因租約要到期,因此和房東續租到105年12月,但續約後沒多久,大概在104年11月時,房東突然說要賣房子,跟我們說仲介要來照相,之後若有人要看房也請讓我們讓人進屋參觀。關於租約問題,經詢問後房東表示若房子賣出,他會跟買方協商,留時間讓我們搬家,雖然我們很錯愕,但想說房子是別人的,也就同意房東的要求。
之後房仲業來看過房子拍了照片,本來還要掛售字布條,但因為不好懸掛才放棄,之後房子出售的資訊也都放在房屋仲介的網頁上,這種好像隨時會被輾走的感覺不好受,所以我們也開始在找房子。106年1月,也就是最近我們找到了新的地方,所以打電話告知房東,說月底就可以搬走了,結果房東說我們沒有提前告知,因此不會退還兩個月的押金。
我不知道現在這種狀況如何處理,兩個月前房東告知我們要做好搬家的準備,結果現在又說我們沒提前兩個月說要搬家所以要兩個月押金都要扣掉,而以原契約論的話,則是註明提前解約要扣一個月的押金。老實說我們想把押金都拿回來,不然以契約來看也只要扣一個月而已,押金都被收走實在無法接受,所以應該怎麼和房東表明呢?
105年1月9日凌晨5點左右.租屋處失火.那是我太太租來ˊ開檳榔攤的地方.沒有住人.我太太每天早上6點開門.傍晚6點下班.事發當天早上我太太還沒來得及打電話給房東.房東就打來.一開口都沒問人是否平安.就說一定是冰箱太多台.還說他人在大陸.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屋弄好還他.請妥善處理.後來消防鑑定為起火處插座韌片老舊.有變色痕跡.且插座處有滲水痕.排除各起火原因後.椅電氣因素(積污導電)可能性較大.1月11日我太太連絡房東.問他何時回台灣.應該要面對面談看看怎麼處理才對.因為我太太的所有生財器具.包含五隻心愛的寵物.所有的所有也都在悶燒的高溫下通通沒有了.這通電話裡房東還是說請我太太趕快把房子清一清.房東的太太和小孩都在台灣.但是只有小孩來拍照就走了.房東後來要請他太太來看看好了.第二通電話態度整個大改變.房東跟我太太說他太太沒接他電話又說大家相處那麼久了.不希望為了這個事情撕破臉.還問要續租嗎?又告訴我太太說一樓趕快清一清.牆壁油漆上去.就可以繼續賣檳榔了.還有說叫我太太不要叫他賠償.我太太問他.房屋修繕費用以後可以從房租扣回來嗎?房東沒說好與不好.只說(妳修多少錢.到時再跟我說就好).可是我覺得不太對.我還是請我太太甚麼都不要動.等房東回國後.在面對面談才對啊.想請問 這件事責任歸屬到底是誰的錯?凌晨電線失火並不是我太太造成的阿.1月10日我太太還轉帳了房租給房東能要回來嗎?契約上租約還有兩年多才到期.現在我太太也甚麼都沒有了.能提前終止租約嗎?我太太該如何自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房子是我太太跟房東簽契約租的(不是我).一月16日有與房東面對面談.房東問我太太想法是甚麼?我太太說請房東修繕完後.看能不能一段時間不收房租.因為我太太所有的生財工具也燒光光了.要繼續做的話也需要一筆錢來購買設備.房東說怎可能不收房租.說他只願意修繕鐵門.鋁門.油漆牆壁.其他燒毀的物品要我太太自己想辦法清理.還說鑑識報告寫插座處韌片老舊有滲水痕又怎樣.他也可以說是我方造成的.如果要弄到上法院.搞不好我太太還要全部賠償他勒.他已經對我太太很仁慈了.又一直說反正他房子租我太太.是我太太在使用.當然是我太太的責任.後來我太太說那終止契約好了.房東卻不說好或不好就走掉了.我太太怕不終止契約的話.房租若沒繳.會反被房東咬一口.租賃處已無發使用還要繳房租的話.這有天理嗎?但房東又不回應我太太提出的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我太太該怎麼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呢?沒終止契約還要繳房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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