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認識多年,前夫的父親對我印象很好。從大學畢業後我就開始工作賺錢,而前夫在大學畢業後沒去工作一直在準備入學考試,考了好多年都沒考上。後來我辭職陪伴他一起準備入學考,我們同時上榜。
上榜後,前夫父親提議我們兩人結婚,但我父母反對,因為都還是學生,沒有經濟能力,希望等畢業後再考慮婚事。前夫父親積極請媒人來提親,並保證會照顧我們婚後生活,但我父母擔心以我當時學生身分嫁過去會受苦,而提出希望前夫父親買一棟房產給我才同意婚事。前夫父親後來跟我說只同意1/2登記我的名子、1/2登記前夫的名子,當時我父母並不知情只有一半房產之事。前夫父親有提到房子不超過400萬,前夫父親在外地,所已拜託我和我母親去找適宜的房子。
前夫父親在訂婚前3個多月買下房子,買房方式是把一半現金存進我戶頭,一半現金存進前夫戶頭去購買房產。房產手續辦完後,代書將房契、地契交予前夫父親,到那時我父母才知道只有一半房產,之後開始談論訂婚、結婚事宜。我和前夫有公開的訂婚、結婚儀式,訂婚當天男方送給我的金飾、鑽飾,在結婚後,前夫父親說要幫忙保管而帶走。
婚後6年,前夫想離婚,提出離婚協議書,上頭有前夫的簽名、蓋章,其中一點提到:"房子妳那一半,我家出錢買回。" 其他還有關於監護權、金錢的問題,最後沒達成協議,我也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不過後來我們還是離婚了,房產部分尚未釐清。
前夫父親想取回房產,先向前夫以低價買回1/2房產,再對我提出民事訴訟,我也提出反訴請求對方返還房契、地契、金飾、鑽飾。法庭上,對造一開始說是借名登記卻無法舉證;又說要撤銷贈與,當時並沒有簽屬任何文件,也沒有贈與有附付擔的條款;又說我是不當得利。請問各位大律師,您認為我這樣有不當得利嗎?
對造在法庭上有說到:"前夫父親提議結婚,而我父母要求買一棟房子給我,才同意訂婚,前夫父親反對,只同意1/2登記我和前夫名下,如果我父母不同意這樣的條件就不談婚事了。"
目前一審判決主文先出來,結果房產判給對造,金飾、鑽飾判給我,我覺得很納悶,房產、金飾、鑽飾都是訂婚所為之贈與,我已經履行訂婚和結婚,應該沒有理由要求返還,可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呢?我的想法是:房產、金飾、鑽飾都應該要判給某一方。
請問各位大律師,如果我要上訴,要提什麼理由才不會被法院駁回?要朝什麼方向陳述對我最有利?有沒有相關的法院判決或法條解釋可供我參考?上訴時間緊迫,可以先給我意見或方向嗎?勞請各位大律師幫忙,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