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為研究所學生,於民國102年1月底時因想賺錢而投資多媒體傳銷,陸續向本人借用六萬元,都是用我的信用卡支付的,後來又因為生活所需又跟我借了5000元。
後來這位朋友因為無法還款,後來退出了多媒體傳銷,之後就避不見面,我及朋友催討後都沒正面回應,反而在通訊軟體上換來了以下誹謗內容,朋友說是我自己到投資公司將帳戶改成自己的,然我沒有去過這公司。所以我寄出存證信函限於七天內聯繫,但是到第八天時收到對方回函,表示是我非經本人同意填寫加盟表格跟簽名說是刑法偽造文書的事實,又是一誹謗,因過程都是由朋友親自參與及簽名,且加盟也須個人隱私資料等,另外信用卡帳單資料也可顯示出產品內容為朋友所購買。
請專業的律師幫幫我,我該如何拿回這筆款項,也一定要刷清自己的名譽.....讓對方得教訓 謝謝你們
原本預定是要先到調解委員會及該研究生就讀的教育大學,但不知怎麼做才是最省力的 麻煩律師










各位律師好
因為小弟一時貪玩,上聊天室遇到一名ID為14/500幫口,小弟好奇上前搭訕。
一開始我問14歲?
他說恩
之後說著說著
我問他住哪
他說市區個某個地方
他問要約?
我問啥時?
他說3點
他說他要用電腦的東西
之後我就沒說話了
他問我 所以你會給我錢ㄇ
我想了一兩分鐘後說 不
然後他說300
之後我就都沒在回答了
之後有個人主動搭訕我
一直問我要不要
一直問我電話
他留他電話 但一查就知道假的
之後問我住哪
我有告訴他我目前真實住的地方 但沒明確說哪。
他一直很兇,不像普通人那樣凶。
何況一個國中生也不太可能那樣的態度說話。
總好像要引我說 是 我會付錢。
雖然我知道我行為有不可取處。
但我很怕警察找上門
或者要告我
請問會有什麼狀況嗎?


不好意思,我的問題有點繁複,麻煩解答律師請耐心看完,謝謝。
因為我與我朋友從去年開始有開始策劃關於網路廣告行銷的計畫
但是我們有加入回佣制度,所以怕牽扯到法律問題
問題一:我們有創立了一個網站是要拿來張貼廣告之用,也就是拿來賣給商家或個人廣告空間, 以讓他們有個平台打廣告來收取費用,但我們還沒申請營登,是否有牽涉法律問題,因 為在網路上其他的解答是網路上小本經營月營業額未滿6萬元可先不必申請營登?
問題二:因為我們只是剛起步希望可以讓多一點人知道並且使用我們的廣告網站來張貼廣告,先 求曝光率再來才能讓事業上軌道,所以我們希望說有向我們購買廣告張貼使用權的顧 客,若介紹其他人來購買廣告張貼使用權,我們會退佣金給前者顧客,這樣子有違反多 層次傳銷法的規定嗎?
問題三:如問題二所述,此回佣制度的%數有法律明文規定最高僅能給予幾%嗎?
問題三ps:因我們設定該介紹人介紹之前四位顧客,第1位與第3位顧客所支付之廣告張貼費用會 100%回饋給該名介紹人,畢竟是想先打響知名度。
問題四:如問題二所述,此舉是否會牽涉到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 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問題四ps:我們有提供勞務(張貼廣告)商品(廣告宣傳的網站張貼空間),這樣應該不算以介紹他 人加入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此條例吧?且我們張貼廣告之費用最基本也是定 價1000元新台幣,若有其他特殊需求或者空間過大才會酌收額外費用,在電視上報紙 上或其他地方張貼廣告的價碼從免費到上百萬元都有,我們這價格應該是合理市價吧

大家好,
昨天開mail收信時 收到台灣三麗鷗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寄來的警告信
原因是因我在網路上販賣hello kitty的ipad皮套
請我於5日內出面協調賠償事宜
因之前完全沒有這種經驗,所以非常害怕
對於商標法的事情完全不了解
我是從淘寶網站上批貨來賣的!!
不過淘寶網站的網頁上很明確的寫說是""正品"",所以我一直以為是正品
加上之前在露天拍賣/奇摩上搜尋 仍然也是非常多人在賣同款商品
所以客人問我是不是正版,我也都說是!!
不過現在卻接到律師警告信求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處理
我現在也沒有穩定工作...就只有靠網拍,且在外租房子一個月租金就要一萬三
若是求償,金額不知道會不會很大...現在也非常後悔
不知道我與他們連絡協調時 該出示什麼文件對我會比較有利??
(可以給他們看看淘寶上說是正品的截圖嗎?? )
而且我自己是非常不喜歡盜版的!!
我於今年二 三月多的時候 因看到有人在fb社團上
公然大量販賣LV 香奈兒手機殼/衣服
所以我也前後寫了兩封信跟保智大隊檢舉!!
可是我真的沒有想到我賣的Kitty是仿的 我也是被騙的><
能不能教教我該怎麼做???




1.本件若是他贈與的東西,原則上在贈與物交付後即歸於受贈人所有,是不能夠要回去的,另按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因此若對方主張是借錢給您,除了必須提出匯款資料外,尚需提出借款聯繫證明資如借據等證據來證明金錢或物品是本於借貸之意思為交付的才可以。
2.本件對方若未經您的同意或遭到拒絕後,仍強行進入屋內要搬走東西的話,是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在其進入房屋的時候,可以「現行犯」報警到場處理。
刑法第 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先說明一些事情,我的工作是按摩師,只在公司工作,
純按摩不做黑,公司也禁止情色相關服務
昨天我在包廂內被客人強暴了,對方是外國人,會一點中文
我在按他的背部時,他突然起身對我毛手毛腳,有抵抗但是被用力拉扯,
而且我也用英文和中文都跟他說明了這樣不可以,
一時緊張也忘了尖叫,然後他把褲子脫了,抓著我的手去磨蹭他的生殖器官,
我一直把手縮回來,但他緊抓著我的手不放,到後來他放開我的手,
我退到門邊,緊張的一直看著他到底要幹嘛,
我是背對著包廂門的,但是我身高不高的關係,我沒辦法馬上搆到門把,
然後看著他下床,又把我從門邊拉回按摩床旁邊,
一手抓住我的頭髮,另一手把我肩膀用力按下,把我按到地上呈跪姿,
我很害怕,把頭別到一邊,但又被他抓著頭轉回面對他,
然後他用力的把生殖器插入我嘴巴,有幾下是他抓著我頭髮動的,
有幾下是他固定著我的頭,他自己動作的,一直頂到我喉嚨弄得我很痛很噁心很羞恥很想吐,然後我開始一直哭,推他大腿推不開,反而抓我的手去撫摸他的屁股,
真的快吐的時候我就把他用力推開,往旁邊咳,但他不死心又把我從地上拉起來繼續插入我嘴,反覆幾次以後抓到機會我就從地上站起來,但是我很害怕又很無助,重心不是很穩,然後他扶著我的腰把我推到了按摩床邊(我沒被他推上床)
然後他開始拉扯我的裙子跟褲子,我下意識的一直抵抗掙扎,在幾次拉扯後我被他拉離床靠到牆邊,我沒站穩,在拉扯之中我跌坐到地上(而且靠近房間最裡面的角落了)
我開始大哭(哭出聲音的)和尖叫,但他沒放過我,又繼續抓住我的頭髮,不顧我已經哭的好幾把鼻涕好幾把眼淚,很用力的再次插入我嘴,
因為過程真的很痛苦,我用力把他推開後到旁邊吐,他又會把我從地上拉扯起來繼續插我嘴,反覆好幾次,然後我一直想找機會逃出去.....
因為我又哭又吐的關係,還有他一直抽插我嘴巴的關係,我的制服還有地上都是液體,
而且他越插越快,我非常害怕他在我嘴裡射出,最後一次我用盡全力推開他的時候我抓起了旁邊的衛生紙捲大吐,而且大哭大叫
接著我聽到他在我旁邊(疑似)打手槍的聲音,他發現我的聲音越來越大,過來摀住我的嘴巴
用中文叫我不要哭,然後用英文問我為什麼哭,還用英文說:If you say no, I will stop it.....
然後我不知道要怎麼辦 只用了很爛的英文跟他說 I can not accept it...
他居然問我說 accept what?
我突然意識到我有空檔可以逃出去,我馬上推開他跑到門邊,他跟在我後面把我拉住,
他跟我講了好長一串我聽不懂的英文,但關鍵字有money,他又用中文跟我說"我給你錢,你不要出去"
我覺得已經被侮辱了,居然還要用錢來羞辱我
就很用力的把他推開,然後開門逃出去
在走廊上我大哭大叫,終於幹部跑上樓來救我並且報警
補充:
我工作的樓層在三樓,因為是晚上的關係,客人並不多,所以我左右兩間包廂沒有人在按摩,雖然包廂隔音效果很差,但旁邊包廂都沒有人
過程中我被嚇到一直嗚咽,是到了後來才想起我要救自己,我要逃
中間我不是不叫,是我沒辦法尖叫......
我們報警後警察很快就來了,把他當現行犯扣押起來,我在警方陪同下到醫院做了驗傷證明,並且到警局作筆錄
我想要知道,他會得到什麼樣的懲處?會不會因為他是外國人就放走他了...
心靈受到很大的創傷,沒有勇氣進公司工作了,
想對他進行精神上的求償,請問這種情況可以求償多少......
我才20歲,我還要養家...但我沒有勇氣告訴家人我受到這種委屈
我自己就算了...可是我家人還要吃飯 我沒辦法說不工作就不工作...
所謂的民事賠償是要我主動提起嗎
我需要請律師幫我打官司嗎 我還只是個社會新鮮人
請不起律師 但我很想向對方求償 ˊˋ 該怎麼辦
對了...我要補充..
警察在幫我做筆錄的時候跟我說
在偵訊的時候那男的好像就承認了口交的部分了 ..



出租人電費不合理,而租約方面不平等只全規範一方,請教
各位~應該有租屋過吧
我的情況是這樣:
與出租人訂了一年租約,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六千元整,
他出租6樓,我租2樓,每一樓層僅2間套房,每樓層電費是分開算的
電費他要由我負擔,出租人僅負擔便宜的水費
除了承租房屋的錢,另替他支付臺灣電力公司的電費
但後來我發現:
一、他裝的獨立電錶,非屬臺灣電力公司的電錶,係是找民間或水電 行裝的分錶台灣電力公 司跟我說的,不是他們的。這樣合法,有 合公司規定嗎?
二、並規定電費以每度新台幣六元計算(即一度六元),由承租人負 擔然後另外他給我的銀 行帳戶還寫的電費算法 每月6000元租金 每月電錶○○○○-4268=0 (4268係是看 屋時的電錶數字此非 屬電力規定三碼。) 0乘6=電費 6000租金+電費
※這樣計算方法有無錯誤、或不對、不正確。
三、出租人也滿離譜的,明明臺灣電力公司規定每2月付一次電費,他 卻要租屋的人每月送他 電費的錢,是否不合規定或違法。又他是 從中謀取差額獲利,那豈不是變相是他在收電 費,以此獲得不當 得利。
四、但經查:臺灣電力公司客服推翻說,電費不是這樣算的,須依他 們規定的三碼電錶來 算,外面裝的4碼分錶計算比較容易搞錯,並 且一度6元收費,臺灣電力公司根本就沒怎 麼高,收費不超過最高 設定的4元,他比現在政府調漲電費還貴。並查:電力公司說該屋 主2樓電費從去年12月到今102年2月份,電費才542元而已,又享 省電折扣。他的總電 錶是307度,電費只跟他說收一度2.1元,並 非一度6元,又問電力公司他們沒有在收一 度6元的,最高不得超 過4元,這是政府他們的收費規定。 >>屋主規定一度6元牴觸 電力公司規定及命令,是否可主張暫不 繳其不正確錯誤電費,待他拿電力公司2樓電費帳 單,我就繳。
五、還有:
我是於2月22日搬入的,雖是2月16日簽訂租約的,但16至22日這段期間承租人並沒有使 用、居住,還是在台北住,21日才委託搬家公司搬下來,我於隔日22日搬入。可否主張1~2 月並沒有居主、使用上,這段期間沒有義務繳納其電費,並主張只等下度二月電費帳單,5月 帳單,即3~4月,可行嗎?
六、另外出租人對我起了爭執,後續要怎麼應對:
因為屋主即出租人在4月27日有打電話給我,說他查帳只看到我的租金,說我沒付電費上幾月份電費。我跟他說,你那二月電費帳單是從去年12月25日起到2月22日止542元電費,這段期間我根本沒居住、使用上的問題,我沒有義務繳。還有你那個電錶算法都有錯誤,不對,你一度收6元也不正確,而且電力公司是每2月付電費一次,並非每月都送你錢。出租人卻在電話上說什麼不是看那期間怎麼樣,說要依當初簽訂租約寫的為準,無理要求我每月都要給他電費,他還說要到門前跟我對帳,或到電力公司對帳。我跟他說,5月帳單都還沒出來訝(即3~4月)。出租人就在電話上辱罵我王八蛋,就掛掉我電話了。後來他也不找我來對帳,或是到電力公司對帳,另我曾電致給他,我要他跟我約到臺灣電力公司對帳清楚,他卻在電話中說要叫警察把我抓去關,然後又聽到他好像在派出所報警樣子。
然後又在當天我在請工人幫我組裝家具時侯,還看到他帶一個穿襯衫打扮的很像律師樣子,不知道是不是?還對我恐嚇說什麼,換門鎖沒有經過他同意怎麼樣,揚言要我搬走。
一般文具契約總不能拿來利用作為任意性予取予為的壓榨工具各位 你說是吧?
現在還沒接到對方的動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至警局了解全案事實,才能進一步決定本案的方向,若警方所依據之事實,並非您所為,則您當然是可做無罪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你如果同意的話,你可以把相關地檢署或法院文件寄email給我看看,我們再討論。另外case by case,你這件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問完之後非常可能移送地檢署,切莫等到被移送後開完偵查庭了才來問律師,這樣就太晚了。
律師您好
本人與公司簽定勞動契約,因有接受公司外派的訓練三週,所以要簽定兩年的服務契約.
契約註明若提前離職需要共同負擔訓練費用共20萬,雙方依服務年限攤提受訓費用.
(以上合情合理我可以接受)
契約上有註明兩點 :
1.提前離職需於30日前提出,否則以違約論處並要求賠償受訓費用.
2.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如天災或健康因素而離職者不需支付賠償金.
如今我因為健康檢查,並由公立醫院醫生開立診斷證明,確定我一個耳朵因為噪音造成高頻聽力喪失
,而我自行測定工作環境有持續長時間的噪音約70-80db,所以我以健康因素向公司提出離職!
我的問題點 :
契約上註明的離職預告日30日並不符合勞基法之最低限制,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需於10日前預告.但公司說明契約是雙方所訂立,且因我有接受外訓,工作特殊,所以30日的預告日是依法有據的.如今我於離職日前15日提出申請,公司表明我已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內容,情節重大者"要求我支付剩餘15日的薪資費用及受訓費用共約80,000元,我想瞭解我是否因為沒在離職前30日預告公司而違反了上述條款.?
另外我已提出確實的診斷證明書交給公司複印本,證明我聽力喪失確實是因為噪音造成,公司環境也確實存在這些噪音,我依契約是否不需要支付受訓費用.? 公司似乎只針對我沒有交接30日這點來要求我賠償.
公司說要請律師發函給我,要求我支付賠償金,我很擔心,怕影響接下來的新工作....因為新工作是努力多年才考上的公職....請問如果我收到律師函該怎麼處理呢.?

回覆 李茂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照您的陳述,您與公司間似乎是2年的定期契約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是否屬於定期契約 .....我參考勞基法
兩年契約的工作已不符合"臨時 , 短期 , 季節性"的期限要求.
因為我是公司外派至固定地點上班的人員.
而特定性....契約時間都已超過兩年,是否也不符合特定性的條件呢.?
P.S 我已在固定地點服務八個月,內容是設備維修,並非短期性可完成之工作,因為這機具客戶已經使用三年多了,只是前兩年的維修工作並非我們公司所承接.
若公司提出他與客戶有簽約兩年的保養合約,那我是否符合特定性的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而何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您好~
我於去年2012年4月底結婚, 但是在結婚前就已經懷孕了!於同年的10月份生下兒子!
老實說,我不清楚小孩的爸爸究竟是現任老公還是前男友的, 但是我還是決定把他生下來了!
我一直在害怕中度過! 後來我忍不住帶小孩去驗血型! 證實小孩是前男友的!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 如果我現在決定離婚, (在先生不知情兒子不是他的情況之下), 和先生協議離婚, 我想跟他談
只有我有監護權, 以後小孩跟他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後來我跟前男友決定要結婚, 那小孩怎麼處理? 我要先請前夫辦理否認親子關係? 再請前男友辦理認領嗎? 在辦理的過程當中是不是老公就會知道小孩不是他的
2. 如果我坦白告知先生, 兒子不是他的, 他是不是可以"告"我?
像是婚姻自始自終不算或是返回聘金或損害賠償(精神, 這幾個月養小孩的費用之類的)
3. 如果我選擇不離婚, 假裝不知道, 如果以後他發現了怎麼辦?

律師您好,有些問題想請教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底薪開給我30,000 :
但實際上只報15,000的勞保,
12,000 報伙食費用不需要提供憑證,
3,000 要我們提供消費發票給公司衝抵。
因我本身是業務人員,
公司給我們補貼每公里8塊的油資+保養費用補貼,
業務上我跑了3000公里,公司應當之付給我24,000元的補貼費用,
但是3000公里實際只花了10,000塊的油錢,
另外14,000元公司要我找消費發票來衝抵,
不然就領不到這14,000元,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的制度已經讓我們的勞退部份吃了很大的悶虧,
現在又強迫我們生出消費發票來領薪水,
請教律師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已經危法 ?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可以投訴呢 ?
投訴的話需不需要留下姓名等,
因為公司知道我投訴一定會採取遣散的方式遣散我,
請律師給個建議吧 !! !!!

律師您好,有些問題想請教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底薪開給我30,000 :
但實際上只報15,000的勞保,
12,000 報伙食費用不需要提供憑證,
3,000 要我們提供消費發票給公司衝抵。
因我本身是業務人員,
公司給我們補貼每公里8塊的油資+保養費用補貼,
業務上我跑了3000公里,公司應當之付給我24,000元的補貼費用,
但是3000公里實際只花了10,000塊的油錢,
另外14,000元公司要我找消費發票來衝抵,
不然就領不到這14,000元,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的制度已經讓我們的勞退部份吃了很大的悶虧,
現在又強迫我們生出消費發票來領薪水,
請教律師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已經危法 ?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可以投訴呢 ?
投訴的話需不需要留下姓名等,
因為公司知道我投訴一定會採取遣散的方式遣散我,
請律師給個建議吧 !!

樓下聲稱已有一年多的漏水情況,但是於101年8月才首次告知家中漏水問題,當時有請社區水電勘驗、事後我們請樓下提供他所信任之水電資料,讓我們可以連絡並進行二勘與修繕(當時社區水電沒有抓出確切原因),但對方與我們再無連絡,因此我們便淡忘了這件事。
惟102年2月10日大年初一,樓下喝了酒,帶著妻子、友人來我家門前鬧事(包含意欲攻擊與辱罵),被我們現場錄影。當下我們認為對方莫名其妙(因我們雖沒有非常積極但只要樓下有要求我們都有回應),過完年後2/14日、21日旋即抓漏、2/25就修繕完成。對方也表明修繕後就沒有漏水情況。
後續對方似乎認為自己理直氣壯,甚至連「覺得樓上太吵」這種理由都可以打電話來我家(深夜十一點半,我家皆已就寢),我們認為欺人太甚因此藉著對方102/2/10的鬧事行為進行公然侮辱提告。(本來只是留著證據,不打算提告,報案日期為102/3/25)
4/30進行偵查庭開庭,我方不願和解(基於對方毫無道歉素養),5/3我們收到對方於4/14委託律師和建築學會的鑑定報告與聲明,內文聲稱樓下於101年11、12月打算賣屋,但因漏水問題無法實行、造成損害,因此我們雖已修繕完成,但仍要給予他:
1.天花板重新施作之費用20餘萬
2.鑑定報告4.5萬
3.律師費5000元
他是因為被我們提告公然侮辱所以才在後續請土木協會鑑定他的浴室(裡面寫明他的浴室狀況目前良好),這種回馬槍的聲明與鑑定,以及聲稱賣屋所以要我們賠償的論調是否站得住腳?
--
P.S.漏水原因為:浴室老舊(並非我方蓄意破壞,屬於年久失修)
我們修繕反應尚屬快速(2月中為過年期間),且對方修繕完成後也再沒有漏水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有什麼法條是我們可以用來自救的嗎?謝謝回答的各位!感謝幫助!


律師您好:
我們是一家四口, 老婆全職在家照顧兩個未滿3歲的小孩,
全家只靠我這份薪水在支撐的家庭.
在住入這間房子的時候, 是因為租金便宜才住入,
而我們也告知房東我們至少會在這住2~3年.
前幾天房東突然跟我們說房子要都更, 希望我們可以搬家.
在這之前, 我們曾聽過鄰居說過這邊要都更的事情,
之後我們打電話詢問過房東, 他說沒有那麼快至少要2~3年.
但我們去年10月才住入, 才住半年就接獲要都更的通知.
後來我去查這間房子的狀況, 找到
(北市工建字第8930203800號函)
(第18條) 通知住戶停止使用、拆除重建。由建商施作臨時支撐,經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擬定。
網址: http://www.petermiaw.url.tw/sea-sand-room.htm
也就是說房東隱瞞我們這件事情.
雖然還沒跟房東談過, 但我想知道我們的權益.
(1) 是否可以請房東全額退我們押金?
(2) 因房租是三個月繳一次, 我們已經繳到7/8. 是否可退還剩餘租金?
(3) 另搬家費用, 是否可請房東處理?
(4) 當初他沒有明確告知這間房子已經不能住入, 刻意隱瞞達成他收取租金利益, 是否已經造成詐欺?
謝謝!!



各位律師好
我是在網路上跟幫助我匯錢給我的人認識的 當時正好我工作上 老闆把我薪水減少好多 我就跟這位朋友抱怨 結果他突然說 我有用郵局嗎 我說幹嘛 不要叫我賣帳號喔 她說沒有 要匯錢給我 我說你又不是有錢人匯給我幹嘛 她說她不缺錢 問我郵局帳號 當時我覺得她很好新這樣幫我
我跟她說 那等我有錢我會還 她一直說不需要我還 (這些對話都再即時對話紀錄裡)
然後第二次 市我主動跟他開口借錢 我問她可以藉我一千嗎 他說網路上認識的 她幫我2500了 不要跟她借 然後因為跟別人吵架 跟她鬧番 她就在網路聊天室 開始散佈我欠錢不還 問我幾時還他那2500 我回她 又不是我跟你借的 你自己要幫我的 不然你拿借據或是本票去法院告我啊
她說她被我騙了 我是詐騙集團的 請問 是她自己要當好人要匯給我的 又不是我開口借的 他說有匯款單 我就是欠她錢 她就可以跟我討 那我門即時通對話 他說好幾次不用我還 這樣法律上都沒用嗎 那幫人家的哪一天不高興 去對受著者說 我幫你的前幾時還我 她可以跟我討這2500嗎 請幫幫忙解答謝謝

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依照上述說明,本件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確實是基於贈與之意思而將金錢匯給你的,則對於此項贈與之金額,依法自不得要求返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