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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101年2月替兒子辦婚宴,有雙方家長及親友參加,席開15桌。之後女方藉故至今一直未登記。小倆口租屋在外,家用大多由男方支付,一年多來雙方爭吵不斷,兒子總是心情不好,脾氣很大。 近日 兩人同在場時 ,經詢問: 媳婦竟要求~ 1.不想上班,只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既使有收入,錢歸自己的,先生不能過問。 2.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 3.不想生育,要身為獨子的先生去做結紮,否則不願行房。 而且表明自己不適合結婚,想要分開(口頭上說的 不見行動) 。(之前 婆媳相處還很融洽) 。 現在的年輕人 ,收入有限 哪能長期龐大的負擔!又不生育(之前也無表明或約定 包括其娘家的生活費) 娶妻合用!?原來兒子是怕我們擔心才從不肯說,一直悶在心裡。 想請教 律師: 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以上請 大律師撥空解惑 謝謝!



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婚姻尚未有效,且依您所述,女方屬有過失之一方,故無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依法「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皆得向對方請求,但精神損失賠償部分,必須男方無過失才得請求。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光從這點來看,拖越久當然對男方越不利,建議先找對方家長出來談,看小倆口要分還是要登記,確定一個方向之後才有辦法處理。(如果您心意已決,「分」了找下一個會更好,那就可以委任律師直接處理)。
以上供您參考,祝一切順利



公務員的應考資格規定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具有共同的積極應考資格;復該但書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即是共同限制的消極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該條明定: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6.依法停止任用;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如已任用者,應予免職,或依規定撤銷任用、辦理退休或資遣。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效力等同於不起訴處分,基本上若非特別法規有規定的話,基本上應該不會影響應考或者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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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如下:
過年初二來母親這裡初四帶回前夫家
母親節, 提前一個禮拜或是母親節那星期, 星期五小孩下課來星期日帶回前夫家
寒假需在母親身邊至少7天, 暑假需在母親身邊至少14天
可帶小孩一同出遊過夜, 出遊過夜日最多3天, 前夫不可阻止
一個月至少看小孩2次, 每次以星期五小孩下課到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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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想寫的內容
如還有需補充內容請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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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寫存證信函從信函標題到完整內容怎麼寫呢? > 雖說提告比較好 但我擔心費用問題?幾千元是還能負擔 只是怕要更多
再者如果前夫因為存證信函而願意協議能少事也是盡量避免比較好 > 請律師幫幫忙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多年未見的女性朋友,在今年一月底的時候突然傳簡訊給我約我見面,見了面以後說他的前夫如何如何,借了高利貸現在都是她在背,快撐不下去了,想找個地方重新開始。於是我拿了五萬多讓她去還高利貸、出錢幫她去找房子、租房子、付壓金……房子找好,她也安定下來,他說要趕快去工作慢慢分期還我錢。(以上這部份我已拿了近十萬借她,到此為此我都相信她所說、所做)
後來她跟我說她想要在開始工作之前(在百貨公司當專櫃小姐)去隆鼻,需要三萬,我也借她了,但過了她說要去開刀的時間,她並沒有去,說是遇到之前借她錢的朋友,把錢還人家了沒辦法去隆鼻了……然後又再繼續找我,要我再借他四萬去隆鼻(因為要作更好的手術),我也借她了……等預定手術的時間過了,她還是沒有去隆…又是老招:錢拿去還朋友了。後來我就開始不理她了……時間過了兩、三個月了,我四月初傳簡訊問她什麼時候可以開始還錢,她跟我說下個月(五月)開始,每個月可以還我三千。我回她說:「我一個月要四千,如果5月31號以前沒有拿到4千,我就要告她」然後她就沒有再回應了。
我想請問,如果5月31日過了她還是沒有還我錢,這樣我可以告她詐欺罪嗎?? 會成立嗎??有符合詐欺罪成立的三大要件嗎?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如果詐欺罪可以成立她大概會被判幾年??(我希望她被關久一點)
如果沒辦法告她詐欺,那我應該循那一條途徑才有機會拿回我借她的錢呢? 謝謝您的回答解惑,感激不盡!!



本人於100年8月5日晚上17:40接獲一家自稱客服公司主管來電,提共一個面試機會,當時不宜有他就赴約面試,當下對方要求我繳交身分證影本、存簿影本、以及提款卡,雖然當下有質疑為何要繳交提款卡,對方告知是為了防止有防扣的問題,對方不信任聯徵中心,要求面試審核一定要提供,當下不疑有他便提供出去了,晚上接獲訊息已經確認銀行不會扣款,面試通過要求我提供密碼,於是提供密碼給對方,等到8月6日跟對方人事部聯絡,卻聯絡不上,身心起疑於是去刷本子,發現有4筆入帳紀錄11筆出帳紀錄,當下發現已為時已晚,馬上就將存簿及提款卡掛失,並在當晚前往板橋分局報案(員警告知等候通知不用再去警察局),事隔一年多我隔一陣子就追蹤狀況,但都徒勞無功,直到今年1月份我打電話至165反詐騙專線,對方員警才告訴我,我如果要解除警示帳話最好再去做一次筆錄,於是我又前往板橋偵查隊做第二次筆錄,做完後今年3月份接獲新北地檢署傳喚,3月24日招開偵查庭,並當下又解說一次狀況,當庭並未說明起訴或不起訴,也沒說是否緩起訴,就這樣結束簽名回家了,請問律師這樣我會被判什麼罪刑,因為我現在擔任保全公司的總幹事會對工作有影響嗎?我最快什麼時候會有結果?每天擔心自己會怎樣好累喔!可以告訴我通常這樣會被判什麼嗎?

上面有註明需受訓費用總額20萬,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
即於一年後離職,需支付10萬 x (1年/2年) = 5萬
1.當初應徵時表示受訓內容為中國廣東,為期六週(上述20萬也是由此計算的)
但臨時改受訓為香港三週....(我想表示的是受訓內容金額與當初不同.!!)
2.契約表示我若離職需支付賠償金,但並無提到公司要我走人時是否支付我相對賠償金.
這樣不平等的契約是否有效.
3.契約內註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是否一定要提出診斷證明或醫生證明才算是健康因素呢.? 還是說我確實感到身體不適就可以.? 因為若等到醫生開證明,我身體應該早壞了..
4.我的工作性質是做二休二,一日12小時工作時間,但經常因為工作狀況無法下班,當初公司說下班後若工作需要,會有其他人來支援,但實際上確是要我處理好再下班...所以常有連續工作14 ~ 16小時的問題,造成身體負擔很大...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約定不同,而且因為當初簽約時雙方地位不平等,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反過來說,如果是公司要你走或是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例如違反勞基法,你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者)而終止勞動契約,實務見解認為這種情形下,員工沒有賠償的義務。
如你所述,你們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請確實將這些違法的部分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與同事對話或與上司對話的錄音。等保存好證據後,再以存證的書面方式告知公司違反勞基法等規定,你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等。將來如果公司要請求賠償費用,你如果舉證對方是有違法的,因為該等違法終止契約應由公司負責任,法院會免除你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律師很謝謝你
我想請問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的部份是那些.? 又是違反那幾條.?
1.我的工作性質是12小時/日,超過12小時無法下班是否違法勞基法.?
2.公司規定每日超時加班費固定為1.5倍,不論當日加班多久都是以1.5倍計算,是否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並無提到公司要我離職時會支付我賠償金,這契約不公平,是否也違反勞基法.?
4.訓練內容當初是口述的,只有一封mail內容有提到受訓地點改為香港三週,當初口述是深圳六週,這樣足夠當做證據嗎.?
5.契約說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支付賠償金,一份體檢報告是否足以當做健康不良的證據,還是一定需要由公立醫院的醫生開立的不適任診斷證明才有法律效益.?
以上請再協助了,謝謝您.

律師你好
我對天發誓我朋友非常非常老實,他去和大雄貿竹子,結果因大雄沒講清楚範圍,他砍到技安那
去,結果告技安我朋友竊盜罪(第一案),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時,他又和阿福貿竹子,其中
有2棵相思樹,因妨礙他工作,他就把他砍掉,結果阿福告我朋友「加重竊盜未遂」(第二案)
{電鉅是兇器},阿福還把通話錄音起來,和現場照像當證據,並獅子大開口要他12萬(那兩棵樹
值1萬多),我朋友做筆錄時又沒看就給他簽下去,然後四月一號第一案判決結果出來了,有期徒
刑六個月,緩刑兩年,繳國庫五萬(5萬巳繳}然後前幾天又收到第二案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處刑書上面寫(收受原本日期102年4月9號)詳請大概是,罪證明確,被告坦承不諱,
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不用再開庭,除非以書狀向簡易法庭請求傳訊, 請問1現在和阿福
和解有用嗎,還是浪費錢2若和解有助於不觸發第一案的緩刑嗎3若和解有助於增加第二案易科罰
金的可能嗎?4若和解要如何把和解書送到法院?{我朋友很氣,又沒什麼錢他是想不理他,想去
關,可是我們覺得最好不要意氣用事}謝謝律師,律師恩德,永記在心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不過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而緩刑必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基於第一判刑之結果,第二案應該沒有緩刑之機會,判刑的話原則上是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就第二案而言,若未聲請法院開庭,則可能直接收到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此項刑事簡易判決所處之刑罰雖然不會造成刑法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效果,但法院還是有可能依照刑法第75-1條撤銷緩刑的,所以若能和解並進一步陳報承審法院或許是較為允妥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律師:
您們好!
最近我看中意一塊約635坪大的農地,地主是100年向老農購買並且也有老農配蓋3.5坪的簡易農舍了.當時有向仲介人員詢問,並且口頭上得到確認,此農地將來可增建農舍.因此我便依照仲介人員的建議簽訂了[不動產意願書]並支付50萬元的斡旋金.就在要與地主簽訂買賣契約前幾天,透過代書才知道農發條例即將修改,而此農地並未達2分半且地主並非老農.因此買了可能無法蓋農舍.為此,我致電給仲介人員欲取消此交易,仲介人員卻答覆取消將會全數?收50萬元的斡旋金.問題是:
1.?斡旋金的意願書上雖有載明,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買價款時,買方若取消交易則斡旋金全數由賣方?收.但是此交易應屬於有風險性,不確定性.....等不平等的交易,那斡旋金怎可全數?收?我應有的權利在哪裡?難道真的無法要回斡旋金?
2.我所詢問到有關於此農地將來可否增建農舍,得到的答案皆是以現行的農發條例,第三手是無法增建農舍的.但是若問到南投草屯,卻說因草屯"單行法",目前還可以增建農舍,但以後會有風險.既然農發條例是全國通用法令,怎麼會唯獨草屯可行?這其中的爭議點很大....終究第三手可否增建農舍?是否有根據可遁?
3.若要保障自我的權利,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來拿回斡旋金?(已發2封存證信函給地主及仲介公司)
以上,煩請回覆指點.十二萬分感恩~

我和前夫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清清楚楚, 每個禮拜我都可以看小孩, 但是現在我要看小孩必須配合前夫那星期是否有事情才能帶, 請問我可不可以告他不履行協議事宜???
協議書上寫著每星期都能探視小孩沒寫探視時間幾天或幾小時, 以往是星期五小孩下課來星期日載回前夫家, 離婚快兩年, 這半年來看小孩的次數越來越少, 這次已經一個多月沒看到小孩, 有次我因工作需加班無法帶小孩, 而他也剛好工作要忙, 他現任老婆不想顧所以請奶奶帶, 昨天4/23與前夫聯絡這星期4/27.28探視小孩時, 前夫說他們有事情無法讓我帶, 我說下星期呢5/4.5, 前夫說不知道, 我說母親節快到了至少讓小孩陪在我身邊, 前夫說他忙時我不帶為什麼要成全我, 一直刁難我, 但我也是因為工作關係沒辦法
請問我該怎麼辦? 若是向法院申請探視權需要花費多少錢? 需要打官司嗎?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有位朋友她之前犯了一件竊盜案..那時候他背判了緩起訴 然後勞動服務四個月 後來緩起訴過了 102/3/22 她又犯了一件竊盜案 這樣的話他會不會容易被判刑/.????內容是這樣的..她出門時看見鄰居拿衣架下樓曬衣服...他就發現他門沒鎖...就直接進去.拿起被害人的包包就直接往自己的房間跑回去.後來因為緊張後悔知己.他想要把包包放回去 但是又怕對方上來 所以他就用垃圾袋裝著 ..跑出去丟在橋下 等警察來之後 帶回去做筆錄時 他才坦承 是他拿的 他就帶警察去把他放的東西拿出來 然後交給警察 警察才交給被害人被害人也原諒了這位弟弟 這位弟弟也一直更被害人道歉 心情很不穩定 但是這樣還是會要上法院.但是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如果會被關 大概會被判多久? 有沒有什麼可以降低他被關的風險 能夠讓他有一點點機會不被判刑....我覺得這位弟弟需要被輔導....他不像是會犯偷竊的人....她真的很乖....


男女雙方均有正當、穩定職業,收入推測男方應略高於女方。雙方於101年中結婚後共同居住於女方婚前購置之房屋,婚後約定家庭生活費用時,男方即以房屋為女方名下,不願負擔房貸開支,甚至要求家庭生活費用須平均分攤,其後始協定以每月2萬5,000元為家庭生活費用。101年底產下婚生子女。102年初,因女方不堪男方陸續以「因為給了2萬5,000元,讓我變成月光族,還要負債」、「還要匯錢給在國外唸書的弟弟」、「坐月子是女方的事」等語,計較家庭支出,甚至不負擔照顧初生兒之責任,並多次在女方坐月子期間,以已支付2萬5,000元為由,要求女方須外出購買餐食,因女方忙於照護初生兒,且坐月子期間民間說法不宜外出,致常有三餐不繼之情事,多有勞女方娘家家人及同事朋友支應,方得維持。故而女方於1月初,即帶幼兒返回娘家居住,男方仍居住於前述女方婚前購置之房屋,直至1月底女方留有書面字條請求支付1月份家庭生活開支後,因男方不願支付而自願返回其原生家庭居住,惟男方仍留有該房屋之鑰匙,日常用品亦無搬離。102年2月農曆年前,女方仍未收到男方應負擔之開支,遂至男方家中請求支付,其母始取1萬5,000元支應。3至4月間,仍維持分居狀態,每月均需由女方多次電話尋人、通知,男方始願意負擔,惟其額分別為1萬5,000元及1萬3,000元,僅能支付保母費用而無餘,相關嬰兒支出,如:自費育苗費用、奶粉、尿布等均由女方支付,房貸、水電、電話、瓦斯等家庭支出,亦全由女方負擔,接送嬰兒往返保母家之車輛,雖同樣為女方婚前購置,車輛之油資、保養費等,亦由女方負擔。該段期間,男方均未曾探視其妻女,亦無分攤家庭開支之意願,每月女方電話催討時,即語出羞辱,如:「又來跟我要錢」、「小孩幹嘛生下來」等語,女方不堪其擾,試問在分居期間,是否可以請求判決家庭生活費用為一定數額,包含房貸、小孩養育費用、車輛相關支出等等用於家庭之費用,是否均可納入?若家庭生活費用不包含婚前財產(但確實用於共組之家庭及小孩上),是否變相鼓勵消極應對家庭所需呢?是否產生「搭便車」行為呢?反映在男方行為上,即家庭中電視、冰箱、家具及電腦等,均由女方購置,男方均以購置時未經其同意不願分攤,然男方確有使用之事實。倘若分居期間無法訴請分攤前述家庭生活費用,那以子女扶養費提出訴求是否可行?煩請解惑,謝謝!




請問各位律師:
我於一月底在圖書館誤認傘筒的傘是我曾經遺失的雨傘,
因為那把傘是一般路邊100元就買的到的傘,是同一款式顏色的傘,
在我遺失後(無法確定遺失日期),原本就想說丟掉就算了,反正不是很貴。
後來在同一個傘筒連續2~3天(而且我印象中是沒有下雨的天氣),看到一把跟我遺失的傘同款、同色,而且傘柄處有類似破損痕跡,
所以以為是之前拿走的人歸還而帶回家了,
警察給我看了我拿走傘的監視器畫面,
經過我解釋之後並歸還了傘,
警察說,就算是誤認,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就算是偷竊,現在也只能等地檢署通知。
我後來我去公所問免費的法律扶助會,是不是要去找原告道歉及和解,
律師說,因為我不認識原告是誰,若自己去找他和解,可能會被認為給原告施壓,甚至是恐嚇之類的問題,所以也叫我等地檢署通知。
最近接到地檢署傳票,心裡越來越慌,看到網路好像是說如果事先與原告達成和解,可能會被判較輕的罪,讓我更不知道該怎麼辦,似乎錯過好時機。
請問,我就要去偵察庭了,怎麼說會比較好?有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判決?最嚴重會是怎麼樣?我沒有前科,有可能爭取到緩刑或緩起訴嗎?
希望能儘快得到各位律師的回答~~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有重新貼文的行為,則對方便有新的犯罪行為,所以告訴期間應從新的犯罪行為起算,建議將對方貼文的網頁內容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2.若被告於前次妨害信用之犯罪行為數個月重新貼文貶損你們的商譽者,是另一個妨害信用的犯行,同樣依前述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之時點而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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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在一間台中著名的烘焙業中央廚房工作,公司一直有個奇怪的制度,就是我們犯錯或是打掃不乾淨就要做勞動服務,宣稱是把公司當作學校看待,大家不是員工是學員,固定分配我們有屬於自己的玻璃,只要沒擦乾淨被登記到就要做勞動服務,也要求我們要做值日生,打掃廁所及餐廳等等,或是在工作時出錯也要罰,處罰是其次,重點是當你做的時間是不算工時的,因為那是你自己犯錯跟公司無關,而我們是工讀生,5點半要下班上課沒時間做,就讓我們在4點下班做勞動服務,等於我那一小時半的工時沒了,還要被處罰,其他正職的人更是利用下班做到9點或10不等,大家叫苦連天,不知道是來上班還是來做勞動服務!!!加班也加得很慘!!尤其是在過年的時候是我們的檔期,臨時才告知這段時間不能放假,整整20天後才放假,加班更是10-11點不等(我最晚加到半夜2點,我們沒有輪班的制度,都是同一批人8點30上班到晚上),即使有人向蘋果日報投訴上頭版,公司只講了一句話:在烘焙業加班沒放假是正常的事,勞基法只是拿來參考不能用!!當初禮拜日說會有兩倍薪水,只有一周有2倍薪水,另一周改成補假。這樣公司的做勞動服務制度符合勞基法嗎?加班不放假跟補假不算2倍薪水可以嗎?因為暑假後又會遇到中秋節,我怕加班又要沒日沒夜地進行,希望可以給我的答案!!謝謝!!



內文下方的共幾頁等等,那是你去交寄時由郵局人員計算後填寫的。上方的收件人及收件人的地址要寫清楚,以免沒有收到。副本可以用影印的,只是印好後,每一份都要蓋章,並蓋上騎逢章。 對於退出傳銷事業,公平交易法有規定應在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你似乎已經超過期限了,如果還沒超過請趕快寄出去,以免延誤。




控告內容是:
被告(我)於96~98年與本人是男女朋友,
交往期間代為保管本人郵局存摺及提款卡,
(他只有提款卡放我這)
然被告於97年x月x日至x月x日止,
共六次未經本人同意盜領及匯款轉出!
(他卡都放我這~當然都是我幫他領幫他轉,而且是經過他同意)
計新台幣xxxxx元,
事發前再三告知不得任意動用本人存款,
被告仍一意孤行,事後經本人查覺被告承認犯行 並同意還款。
(這都他掰出來的)
雙方分手後已逾四年仍未償還~
經四次存證信涵催討均不予理會,
簡訊回應以沒錢為藉口,
影然有侵佔竊盜行為,被告犯行事證已然明確,
鈞院 判決如訴之聲明以....
(看不懂他手寫的)
證物:郵局提款轉帳匯出帳號清單
被告承認犯行同意還款簡訊
(那時候我懷孕,怕老公誤會才隨便傳訊應付他)
存証信涵共四次存證聯共四份
——————
上面是法院寄來的!
我跟本沒拿他那麼多錢,
況且都是他自願的,
會回他簡訊說要還錢,
我在懷孕中不想讓他一直煩,才隨便應付他。
當初為什麼自願拿錢給我 ,
因為他很喜歡做愛,我覺得很厭惡,
後來達成協議~給我錢我就跟他做!
分手後本來相安無事~
誰知道他現在養女人缺錢了就來搞這招~
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律師大人們替我想想辦法~~5月7日就要開庭了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之前與馬來西亞一間公司有合作關係,並有簽署入股協議書,但是當時對方資金並不充裕,希望我方以出貨的貨款以及成本價進貨的方式,來代替入股的金額,那我們也同意讓他用奢帳的方式來代替入股的資金。
不料對方於2012年12月向我們提出我方沒有入股,入股需要原告方另外再拿出資金投資,於是我們向對方提出如不履行入股協議,那就應該要歸還貨款,並提出相關欠款資料以及文件給對方。
但是被對方以資料有大量錯誤為由拒絕還款,我方有提供相對應的出貨明細並要求對方提出錯誤的項目,但對方後續沒有提出,依舊已大量錯誤為由,並且再無聯絡。
入股協議書簽署是在台北地方法院處理,對方現在因為跟我方沒有合作,目前要經常性要留在台灣,還會不時出現在我們面前,問到貨款就一樣裝傻。
我想請問的問題是對方是外國人,有沒有任何建議的方式去處理這個部分的問題呢? 謝謝







本件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進行意思表示通知,事後比較不會有遭到對方故意爭執您未就續約提前為意思表示之情況發生。
如果原簽約之受僱公司統一編號沒有異動而只是名稱已經變更的話(同一性不變),則應該以目前的公司名稱作為收件人較妥,若就此有所疑慮者,可以在內文中稍微帶到簽約公司原名稱變更的這件事,另外就送達地址部分,原則上若原契約有關於送達之約定者,必須加以確定其內容並依約定方式進行通知,如若沒有關於送達之約定條款,因存證信函並不以寄送一處為限,您可將公司登記地址和負責人辦公處所等均分別寄送一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去年中旬被抓,被抓的當天就被警察帶去做筆錄了,感覺很無力也很難過
內心一直忐忑不安,因為第一次被抓所以很無著急
過了半年之後最近收到簡易判決通知書
原本4月中要開和解庭,但由於廠商住得太遠無法來開庭所以法院通知我與兩家廠商談和解
我現在遇到幾個問題,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決或是告訴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1.我收到的判決書上寫:因違法97條商標法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我兩間公司都無法談和解的話,是會依照這個判決判行嗎? (兩間公司我都有打電話去請求談和解,A公司的律師跟我說,若我無法支付和解金的話建議我直接讓法官判刑;B公司的和解金比這個判刑的金額高很多倍,我根本無力負擔)目前剛畢業,還在找工作中
2.我收到簡易判決書,之後還會不會開庭呢?還是就直接收到法院判刑呢?
3.如果今天法官判決完後,請問這兩家公司是否還會對我求償民事賠償?
現在整個很徬徨無助,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謝謝
另外還想詢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他也一樣被抓了違法商標法,可是她卻沒有跟廠商談和解,直接開庭判刑(也不是收到簡易判決書),是不是因為不同地方所以法院程序不同嗎?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來看,您所收到的應該是「簡易判決處刑書」,該份書類係檢察官請求法院判刑,且法院判刑刑度原則上為六個以下得易科罰金的刑度,所以您收到該份處刑書後,如仍無法跟兩家公司達成和解時,原則上是不會再開庭,法院就違反商標法行為,直接各判六個月以下刑度的機會較高,即原則上得易科罰金。此外為增加您判較輕刑度之機會,得委請律師或自行撰寫答辯狀來向法院請求判較輕刑度。
另,法院判決完後,兩家公司是有可能會再對您提出民事求償的,此部分建議台端收到對方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後,再詢問律師,以書狀提出答辯,期能降低賠償金額。
至於您另一個朋友部分,主要可能是因為案件事實或適用程序不同,才導致不同結果,跟不同地方的關係較小。


我長期好幾年來一直被妹妹用言語羞辱,有時還包括行為上的傷害,我是否可以把收集到的影片證據 PO上網尋求幫忙,順便報復他嗎?(導致我現在有嚴重憂鬱症一直在長庚治療中,住院進進出出)
雖然我有跟她吵架,但憨於吵贏= = 而且吵架也只會造成爸媽傷心...只好不斷忍讓,導致現在我有嚴重的憂鬱症! 心裡很不甘心...她連包學校食物回家給家人吃還要跟爸媽收錢!吃完一大堆還故意去吐掉,再吃再吐,以保持身材,也故意不讓我吃晚餐!
爸媽有會罵他,但她個性就是超強悍,不怕父母,甚至也會罵我爸媽,比我爸媽還兇= =
請問影片PO上網會違法嗎?(她兇悍的語氣和跟爸媽要錢的影片)<她是公務人員學校會計主任> 請問有律師能幫我嗎?



就跟仲介說,她妹妹有房子要賣(有認識,是我親姐的主管,故尊稱她為大姐),接著就透過LINE跟我姐詢問售價含4%仲介費是否可接受。
因為與我底價差不多,又被其他仲介盧到快瘋掉,就答應給那個仲介賣。
只是問題來了:
(1)我一直等不到仲介問我傳真號碼,或要我去簽委託售屋的合約,最後才知道是前主委張小姐代簽我的名,我並沒有授權,事後,仲介說,賣屋合約已簽,所以委託書的部份,也表示我同意了,是這樣嗎?我直到簽約那天才由仲介告知我的底價。
(2) 那個主委一直說要我包個大紅包給她。我當然會包,只是,事後才說她要收成交價1%,加上仲介的4%等於我要付5%。事先沒說明,只是表示熱心幫忙,事後強勢要求成交價1%,感覺被坑了,因為價錢他們(主委跟仲介)都說好了,我連開口機會都沒有,紅包不是看個人心意嗎?或者應該是中人跟仲介分4%的問題?仲介推說,那是我跟主委的問題,跟她一點關係都沒有,可是仲介又跑去跟主委講,我不想給她1%。現在張小姐一直盧我姐,問她匯款沒?我姐已不勝其擾。
想請問律師,是否前主委構成下列罪行
(1)偽造文書:因為委託售屋是她簽我的名字,我並未授權,而且現在網路及通訊都這麼發達,房仲應該傳真給我,就算要代簽,也應該有委託書才算。與買方簽買賣合約當天,張小姐有現身,告訴我說,如果代書發現簽名不同,要說她有合夥買這間房子,所以由她代簽我的名字。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還不知道怎麼回事,事後想想,原來她偽造簽名。當然房仲也有問題。
(2)勒索:一開始如果她擺明要多少紅包,她自己所謂的中人行情價,那我可能就不會同意賣了。因為低於我的目標價。所以,她在買賣合約簽完,確定成交價後,才透過我姐轉告,要1%。並三天兩頭問我姐匯款沒?她沒有直接找我,而是一直騷擾我姐。請問各位是否有解決的辦法,因為她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的工作與生活,我們要如何讓她停止這無聊的恐嚇與勒索?
Carol

線上的律師好:
想請問一則消費爭議。我首次購買一家專櫃保養品是於民國96年1月,經由人員拉客推銷,消費了十多萬,那家專櫃標榜「購買產品即免費護膚」,我買的產品是臉部和身體皆有,因此是全身的服務。
在首次消費的當時,我曾經提問過同年8月,我會離開當地到北部一年,屆時該怎麼辦?他們的回應是,全省都設有櫃,所以可將產品寄上轉移,若在下南部,再轉回。但,到了北部之後,我找不到他們所說地點的櫃,詢問之下,說是有些問題而最後沒再那裡設櫃了。我想無妨,一年後回南部再繼續好了。
之後回到南部繼續時,當時美容師和管理組長都已經換人,之後,每隔一段時間就換一個美容師,每次都是我預約護膚時才知道上一個幫我服務的美容師又離職了,而每次新的美容師總是不甘心要撿別人的客人,因此都會要求說自己有業績壓力,而希望我再購買產品,我因而又陸續買了好幾次。
這種情形一直到民國99年,某日再前往專櫃時,突然已不見那一櫃,經詢問,發現已撤櫃,但都沒人告知,我的產品也不知去向,因為沒有一位固定美容師,也沒人能負責。但我仍打聽到現任組長,並告知種種情況,他的回覆是原本這個櫃的附近,隔年將有一間賣場要開幕,櫃要轉移至那裡,於是我開始等待,但一直等不到該櫃設立,我又詢問那組長,他說有些問題,所以賣場一直沒開成,要我另一個設櫃地點之百貨去,但此櫃有兩個問題:1.因為是開放式空間,只能護臉。(那我身體的產品怎麼辦呢?)2.那百貨離我所住約有車程1小時,我下班再轉到那裡之後,百貨都快打烊了。因此我拒絕了。
組長再次提起,要讓我將所有產品帶回家自行使用,這個部分我也拒絕了,因為當時我是因為買產品送護理而購買,這違背了我當時購買的用意。
這樣一來一往,再加上他們承諾的在附近會有賣場開幕並設櫃,我一直在等待,一直等到最近,我驚覺情況不對,才跟他們的客服反映。但是,他們的上層會議決定並回覆我的,竟然是時間隔太久,已經無法處理,如果我還有意願要成為他們的客人,可以給我優惠價。
他們一直用時間太久來搪塞並推卸(但,我是一直採取信任的等待他們開幕呀!)我想請教的是,在整件過程中,我現在該當一個自認倒楣的消費者嗎?已無任何對我有利的立場來位我自己爭取些什麼嗎?
感恩律師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