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們好:
請教幾個合夥問題
合夥人:甲(本人)、乙、丙(負責人)
案內相關人:丁(B企業社登記之負責人)、戊(C公司登記之負責人)
公司名稱:A咖啡廳(合夥時簽定公司名稱)、B企業社(合約簽訂地址所登記公司)、C公司(負責人說我們是合夥這間)
股份:甲20%、乙:20%、丙60%
合約上說明:
2.由丙擔任負責人,代表處理內外事務
3.負責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會議提案須由股東三人同意視為通過
案情:
一、我於102年2月和朋友合夥(甲、乙、丙)頂別人咖啡廳,合約簽"A咖啡廳","丙"卻說我們合夥公司名稱為"C公司",我去查合約公司地址營業登記,卻是"B企業社"......請問這樣算不算"詐欺"。
二、合夥之後,"丙"未依合約每三個月召開股東會議,且未向股東報告頂店所含相關器具......請問這樣算不算"背信"(合約3)。
三、經營一年半後,"丙"用簡單名目(沒有細項)向股東報告這一年半營運虧損N萬元,並說虧損這段期間都是"丙"自己掏錢出來補虧損(在這之前均未提及公司虧損狀況)......請問這樣算"背信"?"詐欺"?還是???。
四、最近股東開會,決定將店盤出,"丙"卻要求股東先將公司之前虧損補足才能盤店.....請問這樣合法嗎?
五、股東會決定店若於Z時仍未盤出,則關店結束營業,"丙"要求若結束營業,則將店內器具作為營業期間虧損之補償.....請問這樣算合法嗎?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給予解答

你好:
不構成詐欺,頂多是未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民事糾紛,可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 未履行報告義務跟是否背信不能等同視之,背信有其構成要件,客觀上要為他人(合夥事業)處理事務,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合夥財產,主觀上要有背信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或損害合夥事業之利益之意圖,目前資訊不足看不出來丙是否有此情形,或單純未履行報告義務而已。 如上述,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可以要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冊,先要求丙配合調查,看有無違法情形,才有辦法判斷。 要先釐清丙是否真的有代墊費用,若有,而真的有虧損情形,要依照出資額比例去分配損益(20%、20%、60%),丙要負擔60%之虧損。 若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解散合夥並進行清算,清算要先清償合夥債務,有剩餘才會返還合夥人,先釐清合夥財產、合夥債務之數額,才有辦法正確回答,若未查明前以口頭方式抵債,根本不清不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對對方錄音蒐證,蒐集證據後,再考慮提出民事或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如果是真的都有出資的話一開始是朋友吧。
二、朋友的話沒有一定要告。
三、證據搜集齊全,讓他想賴也賴不掉,然後再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如果對方願意和解調解的話就和解調解就好了。
四、事情處理告一段落,建議就結束合夥。經營事業可以的話帳還是自己管比較好,靠自己的眼光、自己研究的東西賺錢才是自己的錢。要不然就不要跟別人合夥,自己獨資做生意,錢少一點的話生意可以做小一點。有一本書叫「這小子讓川普讚歎」,就寫說要從小生意開始做起。窮爸爸富爸爸也有寫到類似的觀念…猶太人傳統上也有類似的觀念,不會一天就成大海,要先從小河流開始…
五、先研究相關判決,再來搜集證據,這樣你的搜證才會有力道。證據搜集齊全後再處理,這樣你處理起來就會虎虎生風,進退有據。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我都是這樣處理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大家可以先協商,把條件約定下來,若協商不成,再視是否提起民刑事來追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證據,待證據齊全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民刑事告訴,若無相關證據,即使提告,也只是枉然,先蒐集證據提告,取得商談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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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律師您好
先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
半年前與幾位友人合夥投資不動產,並約定我本人作為房產登記人,其他各股東依據出資比例以現金的方式將資金交付給我,我謹開立等額度的本票作為抵押,防止我私自處分不動產,並約定後續簽訂紙本合約作為合夥依據。
(本票上有載明,該本票僅作為OOO合夥投資使用,不得另做他用)
而後半年因為合約內容尚未確定,所以持續進行討論,並未簽署,僅每月皆提出財務報表並將每月分紅匯款至各股東帳戶。
對方用Line表示:合約他不簽了,該筆資金就當作與我個人間的私人借貸,會再另行與我簽訂借據。我當下立即拒絕,表明當初約定為投資入股,並非私人借貸。
目前我有兩個問題點在於
1. 該股東於半年間對於物件的處分與合約進行在Line都有高度表達意見,唯半年後因為房產前景不佳,計畫保本將可能的虧損轉嫁到我身上,在這點上想請問合夥口頭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當初所開立的本票,僅作為投資使用,且有人證可舉證該本票僅在於登記人我違約時可使用,若該股東企圖對本票進行裁決,我是否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父親從我有記憶以來就常花天酒地搞女人,對家裡母親及小孩施暴置家庭於不顧,都是母親打工維持家計,國一時母親積勞成疾癌症病逝,不到兩年他完全不考慮近70歲祖母及六個稚齡小孩需扶養,以不到五十歲即從公營行庫提前退休,之後沒幾年退休金都被騙光,家裡拮据多年直到大哥、二哥高中畢業就業及其他子女陸續就業後才改善,這期間父親都無收入生活完全靠子女接濟。
父親退休後暫住的公家宿舍改建,雖以他名義承購但貸款完全子女負擔,後賣屋所得分得數百萬給他,二十年前他與日人合夥至大陸投資工廠,未告知子女以約70歲高齡娶上海44歲女為妻並回台定居,96年以妻名購屋卻亦未告知子女,期間子女雖固定每月給予生活費,卻履以生活困難為由需索金錢。
直至年前其妻因金錢糾紛與子女鬧翻,又年屆65歲若離婚單身即可申請低收補助,父親不顧本身已90高齡,離婚後立即落入居無定所生活無依窘境,竟同意與妻合謀離婚,並在離婚前讓妻提領每月生息賴以生活的戶頭金錢至僅剩10萬,農曆年後其前妻即帶著父親、行李及一床棉被將父親丟到社會局,要求社會局通知子女帶回扶養,子女對父親甘願被大陸妻榨乾,再回頭要求社會局逼子女扶養作為很不齒,沒人願接回照顧,目前社會局通知暫時安置,費用將來會發文向子女強制執行。
因父已90高齡無法自理生活,卻為了前妻利益合謀置自身陷於危境,再要子女接回扶養,請問子女應該如何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若無法免除義務可否代父向其前妻追索房產及存款?




父親從我有記憶以來就常花天酒地搞女人,對家裡母親及小孩施暴置家庭於不顧,都是母親打工維持家計,國一時母親積勞成疾癌症病逝,不到兩年他完全不考慮近70歲祖母及六個稚齡小孩需扶養,以不到五十歲即從公營行庫提前退休,之後沒幾年退休金都被騙光,家裡拮据多年直到大哥、二哥高中畢業就業及其他子女陸續就業後才改善,這期間父親都無收入生活完全靠子女接濟。
父親退休後暫住的公家宿舍改建,雖以他名義承購但貸款完全子女負擔,後賣屋所得分得數百萬給他,二十年前他與日人合夥至大陸投資工廠,未告知子女以約70歲高齡娶上海44歲女為妻並回台定居,96年以妻名購屋卻亦未告知子女,期間子女雖固定每月給予生活費,卻履以生活困難為由需索金錢。
直至年前其妻因金錢糾紛與子女鬧翻,又年屆65歲若離婚單身即可申請低收補助,父親不顧本身已90高齡離婚後立即落入居無定所生活無依窘境,竟同意與妻合謀離婚並在離婚前讓妻提領每月生息賴以生活的戶頭金錢至僅剩10萬,農曆年後其前妻即帶著父親、行李及一床棉被將父親丟到社會局,要求社會局通知子女帶回扶養,子女對父親甘願被大陸妻榨乾,再回頭要求社會局逼子女扶養作為很不齒沒人願接回照顧,目前社會局通知暫時安置,費用將來會發文向子女強制執行。
因父已90高齡無法自理生活,卻為了前妻利益合謀置自身陷於危境,再要子女接回扶養,請問子女應該如何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若無法免除義務可否代父向其前妻追索房產及存款?





你好:
要依租賃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先釐清農地是否可以合法搭建廠房,若違法搭建,出租人有權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基地。 若可以合法興建,也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承租基地時一定會就將來租賃契約終止後建築物如何處理為詳細約定,依照契約約定履行即可。 基地部分積欠租金達2年以上,出租人可依土地法第103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請求返還基地。 A廠房部分,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 出租人可要求給付租金,終止租賃契約後你繼續占有使用基地、A廠房,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要按時給付租金為妥,若租金太高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調處,不服調處,可以訴請法院調整。





一、民法第74條的話一般實務上判勝訴的機會比較小一些,除非你有精神疾病之類的。一般來說如果是要用這個條文的我會查一些這個條文勝訴的判決給他參考。查判決來參考的話一個小時的時間不太夠…
二、你都超過時間的話就不用要74條了。
三、海外投資本來就很多詐欺的案件,但對方是不是詐欺要看證據。海外投資容易有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海外投資鞭長莫及,搜證不易且搜證需要的成本很高。如果你一個小時的諮詢費都覺得很貴的話,你要找個律師跨海去幫你搜證花的錢可能會超過你的預算。也有一個可能是對方不是詐欺,而是真的在國外弄了個不動產…只是這個不動產沒有什麼價值而已,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去告贏空間也不大。
四、告刑事的話跟告民事不同,不會因為你告了刑事就馬上有民事效果,這個你可以跟你檢察官的親戚討論一下就會知道。
五、如果是詐騙的話,詐騙集團的幕後老板通常是不在台灣的多,這個部分有一些車手之類的會在台灣,還有的車手是有屋有田的。如果有可能建議可以先假扣押這些在台灣的共犯的財產。如果是沒有資力提供假扣押的擔保的話有二個可能可以考慮的方法,第一個方法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一個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六、如果你會介意諮詢費的話不要找我,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還有就是我最近好忙,你既然心中已有屬意的律師你就找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本人甲於104年六月和學弟乙及同學丙兩位共三位藥師合夥出資開設藥局,出資比例三人皆為1/3,推派學弟乙擔任藥局負責人,並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藥品商行為獨資,乙也擔任藥品商行負責人,但至今三人都沒有簽白紙黑字合夥合約,只有口頭型式。會一起合夥的原因是本人之前任職之藥局生意不錯,故丙便希望我能出來在附近另外開設新藥局,並找了乙一起創業,但由於本人擔心前公司觀感和合夥風險,雖答應合夥但不希望擔任負責人一職。
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一直不簽合夥合約,若不幸有朝一日本人想退夥,這樣拿得回出資金額嗎(當然這部分會牽扯到折舊的問題)?或是乙丙兩人可說當時未簽合約故一毛都可不退給我?不太了解口頭形式的合夥對於本人這部分是否有任何保障?由於店面是承租的,當時租約是三人都有簽字,是否可作為合夥之依據?
2.當時出資時,本人忘記用匯款的方式留下紀錄,而是由我戶頭先領出四十幾萬再存入乙之帳戶,也無任何備註,這在法律上有證明出資的效力嗎?
3.當然本人知道合夥簽合約對三方都比較有保障,但若反過來說,不簽合約究竟對本人或乙的危險性較高呢(目前藥局營運都有成長)?
謝謝律師熱心的回答



你好:
本人目前37歲,在民國95年(當年27歲),父親叫我做人頭要在彰化和別人蓋房子,父親當時佔四成,合夥人張先生佔六成,
但我在民國101年確收到豐原國稅局的約談(本人戶籍在潭子),約談內容是為何我在民國98年左右一次性移轉六棟房子給一位張先生(股東之一)解釋完之後,隔一陣子換接到彰化國稅局的補稅單,內容是房屋轉移未報稅,要補繳。
國稅局的說法:我是房屋起造人以企業社名義下去申請公司,算是獨資企業,98年轉移六棟房子給張先生算是買賣行為,所以要課稅,本人被罰150萬元,而張先生因為收發票罰100萬元,總共金額是250萬元,本因這事情要4/6拆帳,但張生先第一時間就把他被罰款部份繳清,,至於我這方面他不理不踩,
倒至彰化執行署扣我保險,和帳戶和限制出境,工作也在當時辭掉近二年,這一年多來壓力過大導至憂鬱症和焦慮症的病情,我可以請求他們賠償我這二年的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嗎? 有辨法提告他們來証明我不是真正的負責人而只是人頭,執行署有跟我說過只要能証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就不會找我,請問之律師這場官司我有勝算嗎? 我是否可以一次提告我父親和張先生二位,因為我父親完全不管這事情了,所以只好由我來自已處 理


抱歉,我問題可能比較多,但都遇人不淑,麻煩各位律師能給小弟見解!
1、我爸先前跟朋友一起工作,但工作款額一直沒有拿到,如今爸爸已故,沒有字據,若打電話跟對方談,錄音下來能成追討依據嗎?將來能以錄音檔尋法律途徑嗎?
2、 我媽先前因我爸工作把錢借給我爸合夥人,但拆夥後對方手機換掉也搬牽,重點我媽當初有請對方白紙黑字寫下借據,也有請對方簽本票,如要追討的話,要如何追 討,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嗎?但對方沒有財產,我可以告對方什麼,詐欺、背信嗎? 我爸朋友先前有跟這朋友合夥過,好像告詐欺之後他出面調解然後每個月都有固定償還他的債務!
3、我哥講義氣(但他信用破產),幫3~5個好 友做保人… 向地下借錢,對方還不起,地下錢莊來我哥,但能力有現,我出面跟銀行借款償還…已還清! 我哥的好友有寫借據跟本票方放在我這邊,只是每個說要還都沒有還… 我真的快氣瘋了… 借據上債權人是我哥的名字, 但我要怎麼去追討… 是要請我哥寫委託書嗎? 借據上我有備註若不還,視同詐欺! 我現在只想能依法律途徑來解決,有的不接電話有的躲起來,我哥說給它們時間,,但錢是我去支付掉了,誰給我時間… 對方有的有黑道背景,我只時想讓對方能否每個月還我一些,匯至銀行帳戶,若一次沒視同詐欺什麼之類的! 就像銀行這樣我每期要匯款,,,這樣也不用碰到對方,直接找對方收,又說沒錢!
4、支付命令有何作用,對方沒錢,我又能作何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能告知小弟該如何處理… 謝謝





前幾個月我男友因為被朋友勸說說要開店結果叫我男友拿出錢投資!我男友
投資了30幾萬 但是因為內部有些問題 加上合夥人說一套做一套.. 擺明是要
讓我男友一直掏錢給他開店燒錢.. 之後我男友因為覺得古怪 所以退股
但因為他們沒有簽訂合約加上合夥人說要退15萬股給我男友 後來合夥人他媽媽硬要把股份減到9萬.. 意思就是說他只會退9萬給我男友 ..
而且他媽媽踩得很硬 之後我們也只能摸摸鼻子說好那1/10號要先還我們3萬!!
但是這幾天打電話給他們 他們都避著不接電話 感覺就像不想還我們這筆股份一樣 我想問這方面該怎麼解決... 我可不想看我男友兩頭空 ... 再者我是怕說告上法院他們會閉著說我們根本沒跟他合夥做生意 ... 這該如何自保安全拿到股份... 如果有可以收及其他我們投資的證據要怎麼收集.. 拜託 !!30幾萬不是小數目了 求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任何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提起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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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這兩張協議書有互相牴觸嗎?如果有,以哪張為主?因為朋友在第二張的”無條件拆夥”這五個字有疑慮,她想知道這是否代表第一張不算數,另一位一樣可以在原地點營業?感恩!!
朋友和合夥人經營飯糰店,因故結束營業,簽了三張協議書,大意如下:
這是第一張協議書,在105年1月1日簽屬:
甲乙兩造於民國101年12月合夥做飯糰,民國105年1月1日因無形資產轉讓案,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決議結束營業。雙方達成協議,結束飯糰營業後,甲乙兩方任一人皆不得在原店址自行創業或被聘請雇用幫忙任何事業,以迴避享用共有無形資產,任一方違反此規定將賠償對方30萬元違約金,雙方不得有異議。
這是第二張協議書,在105年1月4日簽屬:
甲乙兩方茲因於在***店前經營***飯糰(店面是向某家飲料店承租),因故結束營業無條件拆夥(雙方於合夥時所獲得營利以每月拆帳方式已各自收回),今甲乙兩方達成共識,同意在合夥經營***飯糰店現場將當初合作生財器具各自分配帶回。另有剩餘部分食材、快速爐、耐炸鍋….等經乙方同意歸屬甲方任意處理。雙方以後不得有投資資產異議。第三張協議書為生財器具分配書。


你好 以下有問題想請各位律師
法院宣判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地398條第一項第5款,地392條第2巷,判決如主文,宣我們要敗訴要賠償35萬1575元
事由:原告共有四位(包含先生姐姐)
原告四人每人出資50萬, 請我們在南部找店顧店,於是請我們簽下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沒有談到我們薪資問題,他們認為是合夥合約,所以之前給付的錢是屬預先給予的紅利,所以給付我們三個月薪水之後就不在幾付任何一毛錢,在這之間原告認為我們不用心經營,舉出一些關於關於養寵物,不著制服,兼差,在過年期間我們以要求過年休假,他們不准,因為我們家在中部,所以我們還是休了三天,回中部,都當以我們不履行合約之舉證,但在過沒兩個月的薪資, 我們就因為生存離開錢和式請律師發律師函,並告知說申明要退夥,打官司打了快兩年,今天收到判決書,想請問還有把金額減到更低嗎,因為那時候請律師,從不用打到最後變都要,然後很多問題我們明明有否認,到最後判決書,卻都說我們未否認,接下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只想知道可以把傷害減到最低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承包商有糾紛,應盡量多錄音,以利提告時,有證據能將承包商一併提告之,若有契約糾紛,應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有錄音證據證明對方為實際負責人,可一併提告之,故若有與對方談話之機會,應錄音蒐證之,或利用line、簡訊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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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承包商有糾紛,應盡量多錄音,以利提告時,有證據能將承包商一併提告之,若有契約糾紛,應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有錄音證據證明對方為實際負責人,可一併提告之,故若有與對方談話之機會,應錄音蒐證之,或利用line、簡訊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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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我目前有間公司,登記為獨資公司
但事實上是由8人集資開設,卻只有我與另外一位出資者2人共同營運(簡稱A.B),另外6人未參與任何公司營運相關簡(簡稱C.D.E.F.G.H),期間公司有盈利則會定期發給8位出資者
私底下有另外做出資證明發給他們
現在大家吵翻了,C就提出應為合夥公司是我擅自登記為獨資公司,與事實不符合,並揚言要派會計師來查帳,如果拒絕查帳,就要找律師告我。
而這位出資者C,當初在設立公司時會計師是由他介紹的。辦理時因為我是第一次辦理這種事,所以會計師說需要什麼資料,我就提供什麼東資料。且辦理登記時該出資者C全程在旁配同(這位出資者本身已經是一家公司的創立人,所以相關的他都清楚),過程中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其他出資者(D.E.F.G.H)都是以C為代表發言
因為已經吵翻了,對方也表明不會善了。
問題1:這間公司已經登記為獨資,出資者領有出資證明,就可以參與決定公司大小事務嘛?
問題2:我可以拒絕對方派來的會計師查帳嘛?
問題3:如果對方真的告我,我能站的住腳嘛?
問題4:我有需要去改成有限公司嘛?

您好,
獨資或合夥通常係指成立"商號",如果成立的是"公司",就是有限、無限、股份有限公司三種,
二者性質完全不同,聽起來您是成立獨資商號(沒有獨資公司這個名稱)。
1、若係"商號",則本件狀況有點類似您屬出名登記負責人,其他股東屬於"隱名合夥"人,隱名合夥人(c~h)只有監督公司財報、檢查事務之權利,不參與商號營運。
2、c並非隨時都能來查帳,僅於每屆事務年度終了時c可以檢查商號財務,平日c若欲委請會計師查核,需聲請法院裁定核准。
3、解釋上可說其他人借款予你,你自行成立商號經營,有利潤時償還每位債權人本金加利息。
因您所述有些模糊,建議與律師諮詢面談,較能釐清事件全貌,以利協助您處理後續法律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將對方之資金解釋成投資您個人而非投資公司,不是股東,即可避免其他問題;對方要求查帳,可拒絕,即使對方提告,亦須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您的犯罪行為,故目前應注意避免給對方錄音蒐證之機會,對於對方之一切來電、line或電子郵件,均可不加以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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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侵占罪需有不法所有意圖才會成立,您所述情形,對方可能抗辯只是一時方便暫存個人帳戶,後來仍有轉出支付公司票款,代表沒有不法意圖。但詳情仍需視您所掌握的證物才能具體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加入成為股東事宜,各方誠意訂立條件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加入共同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目下由甲方所經營,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 )元,乙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出資( )元(一次繳清)為加入成為股東之出資額,○○公司之資本額達( )元,依出資比例,50萬取得( )%股份,並成為股東(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乙方不得將其股份轉讓第三人),甲方之持股占○○公司( )成。
三、乙方入股之資金( )年內需專款專用,甲方不得在一年內以○○名義向外借款、融資。
四、甲方需在一個月內變更股東名冊。
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本公司註冊之章程及民法、公司法等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六、本契約所生之糾紛,各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各股東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全者,視為放棄入股,並應賠償由此造成其他股東之損失。
九. (一)盈餘分配:以公司章程為依據,經營獲利50%公益信託,剩餘50%依比例分配
十.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 公司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依法及公司章程行之
4. 股東人有退股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提出之契約可不予理會,亦不用簽名同意,合夥人之要求,您無須一定需要接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
1. 「借名登記」係屬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對方管理、使用、處分,雙方在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您僅係掛名股東及掛名負責人,與合夥人不相同。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您僅僅是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履行過股東義務(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您就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無法享有負責人的權利。
2. 若您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因為您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係可向您求償。
3. 若當時你與對方約定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對方必須支付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仍有法律效力,只要您可提出對方承諾之相關證明,即可向對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據您所述,若未出資,可先認定是否有委任關係,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且有口頭承諾給予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做為補貼,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您為形式上負責人(開會紀錄或是宣傳單等尚有記載您為副院長),而您也實質在機構內任職,依法律規定採形式認定具有公示力,故您可主張委任關係,並依當時口頭承諾請求報酬,縱未約定,亦可依習慣或委任事務請求報酬。 報酬之內容包含,報酬、酬勞、酬金、薪水、津貼、事情況之車馬費、退職金、分紅等薪資報酬。故您可向該機構請求上述報酬。

各位律師您好,強制執行事件因第三人聲明異議,我是債權人認為不實,對第3人起訴,訴起給付扣押款的訴訟。但不幸的是簡易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原告負擔。我大約說一下案情。債務人有繳存一筆保證金在第3人那,供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執行的名義向第三人請求代償。第三人答辯說我的債權非消費糾紛不符合代償的要件進行抗辯,我已債務人已被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營業登記,依據債務人繳存營業保證金規定,該營業保證金已生請求返還權,且該保證金非法定不得執行、第三人也承認債務人有此筆保證金債權等理由訴請第三人給付扣押款,該提的對我有利證明請求有理的法條也都提了,也列舉因合夥糾紛所生損害賠償請求該保證金扣押給付判例給法官參考,怎麼還會敗訴??實在是想不懂。該保證金是不動產經紀業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雖依該不動產管理條例內有文字敘述,該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間債權債務關係有扣押、轉讓、抵銷,但同法有有說,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執行的名義、或經該管理會仲裁同意後,於保證金額度內可代償。又該法及營業保證金繳存管理辦法,內政部函釋,經紀業於解散、廢止登記、營業項目已無仲介就可申請保證金退還。我有向法官主張債務人已被廢止登記,已不具有不動產經紀業的身份,該保證金已生請求返還權,就不受該法的規定。請問律師我該怎麼上訴??我該如何主張我的請求依據的法律關係??有律師願接這個案件嗎?我的債權是薪資債權,是取得修法前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律師費支付的方式可談嗎?該案是台北地方法院。期待正義之師申出援手,前來拯救。謝謝

四個月前,一個教召認識的朋友說他需要一筆十萬元的資金做球鞋投資,一個月後就可以還我,會有利息。電話溝通後覺得可以試看看,所以隔天借了他10萬元現金,約定在便利店交付,也寫了借據跟身分證影本。
但是一個月後,他說他的合夥人把資金再投資了,所以他拿不出錢還我,但他會去解定存來還。就這樣一直在跟他用LINE聯絡催款了一個月,他又說他的銀行說他信用有問題所以要去金管會跟聯徵中心填報資料,等銀行收到公函才會放款,這時候他之前的定存變成基金投資的定存,所以目前沒有錢。希望債務能夠延後一個月,但是等待的這段時間願意支付更多利息來負擔,因此用LINE溝通了一份借據,並提高了利息。債務延展的這個月過後他仍然沒有還錢,也一直用LINE跟電話聯絡,但他始終說他沒錢處理。(這四個月內,他陸續匯款4000元、2000元,總數6000元到我的指定戶頭)
最後他在上禮拜終於出面說要解決這問題,但是見面後卻說他跟很多地下錢莊有債務糾紛,錢莊的日息壓得他喘不過氣了,所以希望找一個窗口能整合這些債務。聽起來的感覺像是希望我再拿錢出來幫他處理,以後就只還我錢。跟他確認意圖後證實他真的事有這個想法,而且在我追問下也坦言之前的一切都是騙我的,沒有定存,10萬的球鞋投資,也只有一半,他拿了5萬去支付錢莊利息跟部分本金,他也換了工作卻沒有跟我說,讓我一直以為她上班很忙,他被逼得很緊,總之四個月內9成9的溝通都是謊言。
我仍然希望他還有良善的一面,所以跟他說這次我沒辦法再幫你,但快去想辦法處理債務整合吧,這個月底前好好處理,但因為你一直在騙我,所以我需要你現在處理情況的證明,證實你真的有在處理。
這幾天晚上他一直給我感覺在隨便講,確實處理的狀況證明,都拿不出來。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上法院可以索討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