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應視您與賣方之買賣契約如何約定,賣方有無違約可請求損害賠償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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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本人目前任職日商公司工作已近滿14年從基層作業員晉升到目前的職務為副股長(已擔任5~6年)期間有調動過部門目前所任職的部門為8個多月而近日公司告知本人要再次調動其告知原因為不適任(部門主管無法提出事證)而調動後所要做的工作是到生產線上做打掃環境~本人自認工作上並無缺失而公司這樣的安排本人也表達不接受~(調職薪資不減) 請問公司這樣的動作是否已構成"惡意調職"?有無違反調動5原則? 本人是否應對公司寄"存證信函"及到勞工局申訴~而存證信函內容要如何寫比較妥當呢?本人是否可直接引用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可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遣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要求呢? 懇請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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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第六項說: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我好奇的是“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這個部分的解釋;這裡的”知悉“,是指勞工知道雇主的某些行為(不見得知道其違法),還是指勞工不但知道雇主的這類行為,還知道那是違法的? 例如,許多勞工很早就知道雇主沒幫他辦理勞保,他知道這個事實,但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假如他在知道雇主沒幫他辦理勞保的一個多月後才知道雇主這麼做是違法的,那能否以他“知道這類行為是違法” 的時間為基準,在三十日之內援引14條第六項終止契約?
拜託各位律師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自知悉事實即開始計算,不以知悉是違法行為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103年4月間承租百貨商場之店面,在承租後約一個月左右,發生淹水事件,房東有來處理,但是後續仍有些許滲水,皆有陸續向房東及代理人口頭及電話反映,皆沒有來關心處理,於104年1月因實在無法忍受,寄了第一封存證信函,限房東七天內改善,才有人來處理,於兩星期後仍難無法解決積水滲水等問題,於是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要求立即終止契約,並退還已交付之租金及押金!
問題來了房東的說法是:
1.店面是現況點交,有問題是承租方要處理,合約內有寫!而且當初也好心幫我們處理,現在也是有心跟誠意處理,所以不同意終止契約跟退押租金!
2.房東有在處理,不是沒有處理,所以不同意立即終止契約跟退押租金!
2.合約裡有寫:終止契約需三個月前書面申請,且房東同意後三個月時間才可以離開且三個月押金不退還!
所以,接下來我的做法是什麼呢?只能依照當初合約走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東有違約之情形,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押租金及損害賠償,惟您需考量您之訴訟成本是否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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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太太與股東合開一家仲介公司,太太擔任店長、我擔任業務經理、我弟則是業務主任,目前公司能有最高權限的就只有我們三個人。
103年6月弟弟從公司離職,但是在103年12月及104年1月陸續發現有客戶打來公司,才發現弟弟曾經私下與客戶成交並收取仲介服務費用。目前公司陸續在查還有其他私下成交的案子,目前好像得知至少有5件,公司拿到完整資料有兩件.
目前拿到完整資料的兩個案子都是仲介租賃,第一個案子是弟弟用外面的契約書直接與屋主、租客簽約收取服務費一個月;第二個案子是弟弟使用外面的契約書但多使用了公司專有的房屋屋況點交單,未經公司同意
弟弟在公司是有領底薪的工作人員又是業務單位的主管,我想知道以下4個問題
2.私自拿取公司的契具使用構成什麼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可能涉犯刑事業務侵占、背信等犯罪,您弟弟應嘗試與公司和解,返還金額,至於針對不合理之賠償金額,亦可不予理會,即使起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不至於請求超過於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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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的法理,契約如果是經雙方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即非出於意思錯誤或遭詐欺、脅迫)而簽立,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對於契約雙方就會有拘束力,至於契約內所記載的價金是否交付,只是契約義務是否履行的問題,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至於您如果希望解除契約,原則上首先要看您所簽立的契約內容關於解約部分是怎麼約定的,依照約定的條款去主張,不過根據我查詢的資訊,慶云在去年因為未通過會計師查核,又未完成補正審核,已經遭禁止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而且在去年10月又被苗栗地檢以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慶云的負責人提起公訴,因此,如果您簽立生前契約的時間是在慶云已遭禁止販售之後,可主張慶云隱瞞已遭禁止販售此一重大交易訊息,導致您受詐欺而簽約,要求撤銷簽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或可主張這份契約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相關法令而無效,再要求慶云將您的契約交還,與您留存的那份一併銷毀。
要是慶云堅持不願解約, 因為您目前也還沒有繳費,之後就不要去繳費就好,如果慶云對您採取法律途徑要求付費,再提出答辯或聲明異議,主張撤銷契約或契約無效即可。

我和太太與股東合開一家仲介公司,太太擔任店長、我擔任業務經理、我弟則是業務主任,目前公司能有最高權限的就只有我們三個人。
103年6月弟弟從公司離職,但是在103年12月及104年1月陸續發現有客戶打來公司,才發現弟弟曾經私下與客戶成交並收取仲介服務費用。
目前發現的兩個案子都是仲介租賃,第一個案子是弟弟用外面的契約書直接與屋主、租客簽約收取服務費一個月;第二個案子是弟弟使用外面的契約書但多使用了公司專有的房屋屋況點交單。
弟弟在公司是有領底薪的工作人員又是業務單位的主管,我想知道以下3個問題
2.私自拿取公司的契具使用構成什麼罪?
3.因為仲介服務費金額不高大約合計8萬多左右,是否有方法能減輕罪行?

一、背景說明
當事人為醫師,與診所簽訂2年契約,若醫師提早解約則需賠償2個月薪資
二、合約內容
1.乙方(醫師)需遵照合約工作期滿2年,乙方每周上班時段為6診,每月投保薪資XXX元,享勞健保,勞退6%,全勤XXX元,診察費XXX元,院務推廣獎勵XXX元及專業加給XXX元,薪資實報實銷,內科自費及產品獎金另計。(以上薪資加總起來與當初面試時談的薪資是一致的)
2.若乙方欲提前終止契約,或未履行本契約,需補償甲方損失,則乙方須賠償甲方2個月薪資合計新台幣XXXX元。(此處違約金也是與上述薪資加總相符)
三、爭議點
1.該診所自始未替當事人投保勞健保,亦無提撥6%勞退,103年底健保局查獲後加保健保,但仍舊沒保勞保。
2.當事人上班已滿1年5個月,皆是獲得上述合約薪資加總,但104年1月份起,診所片面取消全勤、院務推廣及專業加給等薪資,診所主張該項目為"獎金"非"薪資",診所覺得該給才給,但這與我方認知的合約內容及過去一年半領得的薪資不同,且違約金計算亦是以薪資加總計算,我們認為所有金額加總才是應得薪資。
四、請教
1.診所未替醫生投保勞保,而合約確有簽,我方是否可主張診所違約?
2.診所是否可以扭曲契約文字文義,片面苛扣薪資?是否已經違約?我方是否可以主張診所違約?
3.若綜合上述條件,我方是否可以提前解約並且不需負擔違約金?
麻煩專業的律師可以給我們一點意見,非常感謝!

我的身分,是已經退租完成的前房客.
在租屋期間,房東已經多次因為神來一筆而對我進行精神上莫名的騷擾.
由於不堪其擾,所以在租約到期後退租並在交還屋子時,依契約內的附加規定,做好了房屋修繕及飼養寵物的消毒清潔清掃.也在租約到期隔天將鑰匙交回給房東.
但房東先以修繕問題,讓新房客對房屋做了第一次的修繕,且將這費用扣在尚未歸還給我的押金內,只有口頭及手機訊息告知,並無提供任何與此支出的相關收費依據.
在交回鑰匙後的一周,我拿回了我的押金.(已被扣修繕款卻沒有任何收據的兩個月押金)
現在,房東又因為新房客認為水管管線不通(因為30年屋齡,管線老舊所以水管排水較慢,而被說成阻塞不通)而要求已退租完成的我支付通水管的費用.
在第一時間得到這通知時,我有事著跟房東溝通管線的問題,因為這在我居住時就有了,但因為老房子偶有這樣的問題,只是排水速度慢而非阻塞,所以我沒有特別在意.也請房東轉告新房客處理方式,但新任房客要求房東需做這方面的保養,而房東因我不願意支付費用,而開始對我的人格及飼養寵物的方式開始進行"自我想像性的"語言攻擊及騷擾.(我有潔癖,也養貓,所以簽約時有請房東在租約上備註這點自保.房東也同意備註並限制飼養的貓口數)
由於先前在鑰匙已歸還但押金未退回時,我已經被扣了一筆修繕費用.而且沒有收據.現在房客在我退租歸還鑰匙後次日簽約入住,算起來也已超過一周以上,房東依然有權利要求前房客的我支付新房客要求的任何租屋修繕費用嗎??(目前狀況押金已退還,租約103年1月23日~104年1月23日也到期中止了,雙方並無簽訂任何退租後我方需修繕的賠償契約.)
我明白已退租完成後,房東是沒權利要求前房客做任何事.只是房東是個思維邏輯較反覆無常且情緒化之人,又會把任何須修繕的過錯推到我所飼養的寵物身上.已經多次被騷擾,包括租屋期間內.但這次又被要求要支付莫名款項,已經造成精神上的迫害了,每每收到神來一筆的訊息,我都會不自覺的焦慮,無法吃飯更無法安眠...有時嚴重時會情緒恐慌個好幾天...所以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大德,在租賃契約的法規上,有沒有相關的條款可以限制房東對我做這樣的要求.且在無任何但書下.
謝謝善心的律師大德回覆.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謝謝楊大律師的回覆,但有幾點我也些困惑...
一、房東傳簡訊給你無非就是要搜證,看你會不會承認這些東西是你或是你的寵物造成的。
=>我已經多次闡述自己租屋期間對於屋況的愛惜,但房東依然避重就輕(應該說是充耳不聞)的傳訊息來要求我支付款項.且口氣時好時差.(差的時候就是直接攻擊人格).因為我已經在退租時為了好聚好散,無條件賠償過一次了,現在又被要求這樣,我應該要一值回應嗎?能不能就不予回應呢??(明明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但卻得不停的鬼打牆重複一樣的話給房東...)
三、除非房東舉證證明[一]租賃標的物及所附設備有損害。[二]這些損害是你造成的而有因果關係。否則你不用擔心太多。
=>"這次"房東要求的是賠償通水管管線的費用,但我已經在訊息中講明管線在我使用時的狀況,該管線不是因為阻塞完全不通,而是因為屋況老舊陳年的汙垢所造成的排水較緩慢,只是新房客執意要通水管,也從管線中取出"超微量"的毛髮,堅持就是我的寵物毛髮所造成阻塞.(照片為佐,從直徑約3~4公分的塑膠水管中,所取出的寵物毛髮量擰乾後完全不足直徑0.5公分的圓形體積)我只在那邊住一年,該排水孔也只作為洗衣機排水用途.並不是主要日常高頻率的清潔排水孔洞,有跟房東說明在我居住時排水孔就是這樣在排水了,不會完全不通,只是要多花幾分鐘排乾積水而已.這跟新房客給的照片加上敘述,依常理推斷根本不可能阻塞.所以如果以楊大律師您說除非房東舉證證明"租賃標的物及所附設備有損害",我上述這些,有可能將房東的指控成立嗎?
我不是很清楚所謂"這些損害是你造成的而有因果關係"這句話.因為在我入住時這狀況就在了,我只是認為水管是"能用"的,並沒有"損壞到完全無法使用"所以沒有特別跟房東說...
剛剛,房東又傳圖片來了,我被騷擾的身心俱疲...請問我該訴諸法律行動嗎?還是置之不理即可??
況且房東是檢查完屋況後才將房屋出租,出租後隔了兩周才告知我這件事,難道這中間使用重疊的部分現任房客沒有責任嗎??(超誠心發問)
排水管線若是因為經年累月的使用,必須定期修護保養,這並非全權是前房客的責任.我很執意這一點,因為屋齡老舊勢必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怎能全怪罪到選擇對老房子包容的前房客身上??


因家人欠債,所以委託代辦公司將原房貸再轉另一家銀行貸款,核貸下來的金額不足償還代辦公司所有服務費用X萬,因此雙方有簽訂協議書,簽立本票期限一年,還將房子讓他們設定抵押,並同意每個月以1萬元無息償還給他們,直到清償為止。但是,在代辦公司代為償還原房貸等相關事宜後,相約準備交還所有權狀資料、印章等物件給我們時,要求我們再簽立一份金錢借貸契約,說是主要是約定那X萬是借出給我們,再以先前的本票和協議書為輔,本票也要求我們重立一份沒有押日期的。如果不簽契約、不改本票就不歸還我們資料。
請問律師,因事實上我們雙方並未有真的借出款項關係,而是貸款下來不足以償還服務費用,而這個費用,經雙方同意,我們簽了本票,設定抵押,也簽署每月無息還款的協議書(協議書雙方各執一份),目前我們雙方就只剩那個X萬費用,我們有必要再簽這份借貸契約嗎? 是否可以就協議書將我們之間的債務關係確認就好呢?感覺代辦公司還要我們多簽好幾份冒出來的文件,我們還可以運用什麼自保的方式呢?
協議書內文如下:
乙方於X年X月X日委託甲方代為辦理房地座落位置XXXX之房屋貸款,因乙方貸款金額不足償還當初約定之全部費用新台幣X元整,協議每月X號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全數清償為止。並同意甲方設定抵押權XX元整,若增加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如乙方全數清償或提前清償全部債務新台幣X萬元整,甲方應於三日內辦妥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將證明書交由乙方收執,本案自動作廢。如有拖欠,依法逕送強制執行。

想請問一下因為朋友介紹我去聽一間公司的說明會 朋友也是一直對什麼說明會保密一開始我不知道是做什麼 想說可以嘗試看看後來才知道是慶云生前契約的..
起初只告訴我加入股東要購買契約但是有賺才要每個月扣款聽起來就想說 還不錯阿 反正有賺才要給錢 聽到後面只是絕得要評估 加上再他們公司時 他們公司的人又在旁邊一值鼓勵一直要逼我簽合約 朋友看我猶豫一直不肯簽,最後連他們的總監都出來勸我簽,最後有點半逼迫的簽了我覺得怪的是,他說這樣算是公司的股東,但若是股東的話為什麼我自己還要去做傳銷,感覺那真的很像老鼠會,而且還逼我簽三份,他們還說先簽先卡位,簽完後有跟我要身分證影印,還問我現金還是刷卡付款.我說現金.然後她們說因為我加入的是小股東好像46000+1000塊的手續還是啥.要求我馬上提款去領錢.我當下就覺的很奇怪.那麼快就要求付款.所以就以沒帶那麼多現金為由還沒付半毛錢, 事後跟別人談起買了這家公司的產品後.友人說有空上網查一下資料沒想到搜尋到一堆正負的評論.所以想解約.然後聽友人說.因為我還尚未付款.所以契約應該還沒正式成立,請問我該注意什麼?上文是我複製別人剛好同樣的問題還是同公司,但由於那篇的解答不夠白話,所以在此再發問一次,麻煩您了

去年8月租了一間三房一廳公寓(有簽租賃契約1年),當時屋主口頭跟我說她偶爾會過來住一晚,我跟她說可以,但必須提前跟我說一聲,沒想到屋主卻時常說來就來說走就走,雖然有提前跟我說,但都不跟我說一個確切的日期,讓我覺得很沒安全感。
過程中,有一次下班回家發現自己的私人東西被屋主移動過,我跟屋主反應這樣的行為讓我非常困擾,沒想到屋主很理直氣壯的說:『你的東西放客廳看起來很礙眼,如不能接受請搬走』,事後一個月我還是決定搬走,也提前跟屋主講了。
備註1. 退租時屋主沒跟我簽任何契約
備註2. 確定目前屋主還有租任行為
Q:我並不知道屋主有沒有去報稅,但有去申請檢舉屋主有租任行為而未報稅,請問屋主會不會反過來告我???? 對我可能會有什麼影響呢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買賣內容未為明確約定,要主張瑕疵擔保,會比較困難,建議您們仍應再與賣方協商並明定於買賣契約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您與賣方之契約約定,建蔽率是否為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提出建蔽率減少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欲以此為解除契約之事由,需契約有兔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似難以成為解除契約之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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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民宿的。今天因為助理把價錢說錯了。結果客人付了訂金但我們很快的告訴他金額有錯誤。看是要退還他錢還是他們要接受。可是他們不要。就是要以錯的價格入住。他說。除非我們付雙倍的訂金給他。我想請問。我跟他們沒有簽任何契約。只是在line寫。而且也是寫訂金。而非定金。請問這樣需要退他雙倍價錢嗎?

一、法條是規定定金,但實務上常有人說成訂金,之前看過的判決看來是混著用。所以用「訂」與「定」兩個字不同來說是不太有說服力的。雖然法律是規定「不能履行」而實務有說「不為履行」的話就不算,但有看過一個判決就是把不履行當成不能履行,到二審才推翻…光是開庭花的勞力、時間費用都超過打贏的金額了。如果你真的無法接受,是否考慮聲請調解…
二、危機就是轉機,如果我是你的話我會照著說錯的價碼讓他們住,並讓他們賓至如歸…你想想這個客人會不會介紹其他客人給你,如果因為你處理得當,多了十個客人,其實就是免費的宣傳,給他便宜住的部分整個來說就是打折。反之,如果你跟他訴訟,不要說這個客人的親友不來了,上了新聞對你也不好呀…王品集團的相關飲食店就是這樣處理的…主餐上太晚,再送你一個主餐;肉筋太多抱怨就給你換;熟客送你香檳汽水;你不能吃蝦,換其他副餐給你;菜裡面飛了一隻小蟲,送你杯子…這部分雖與法律無關,還是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問終止勞動契約有無合法到達暨計算平均工資之時點
請教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某勞工為爭權益,向某保險公司訴請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等,嗣後於二審又想改以[ 確認僱傭關係 ],想請教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 [ 到達 ] 如何認定 ? 又即便 [ 到達 ] ,惟屬非法解雇,該到達是否有效力 ? 如果 [ 未受合法送達 ],那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應以何日為據 ? 對造都認定是業績結束的那天為計算基礎 ( 離3日連續曠職之最後一日間隔5日,並非3日曠職之當日或翌日 ),不以勞工知悉的那日 ( 而當事人即勞工知悉的那日距離業績結束日已間隔17日,且卻往後推就越無薪水,因雇主於業績結束日經過17日後即該公司發布公文第3日起拒絕勞工進入辦公室,故爾後勞工已無業績即無薪資 ),因為如無法確知哪一日送達,似亦有 [ 無從起計平均工資之爭 ],因對方認為平均工資以業績結束的那日往前推算6個月為4.3萬餘元,而勞工將扣薪部分回計後則為8.3萬餘元,無遲未合法送達,那平均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 經參考民法對意思表示到達的相關規定而認為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仍未到達勞工,如此,豈非勞工僅能請求回任,而不得依民法第487條確認僱傭 ? 又是否勞工承認該終止之意思表示確實有到達,但主張曠職3日均有上班,雇主違背誠信原則非法解僱勞工作為主訴方對於請求 [ 確認僱傭關係 ] 較有利 ?
我想要請問,我的工作是在做貓狗的動物中途,(比如有人撿到貓狗,但是家裡不能飼養,那就會送到我這裡來,雙方協意好一個月的中途費用是多少,一直付到貓咪或是狗狗找到了新的認養人為止。)
我的工作是負責每天的餵食還有每個月份的固定驅蟲,但是孩子的醫療費用(包括重大手術,結育等費用,是由對方負責,而非我中途責擔)
現在的狀況是,對方並沒有欠我中途費用,而是醫療費用,我先代墊的,而對方也說回宜蘭之後會還給我,到現在貓咪已經送養出去了,對方卻置之不理,避不見面。
我們之間沒有書面契約等文件,我們都是用line通訊軟體來溝通,這樣子我該怎麼做了,我是否應該先寄存証信函給對方呢?!或是我還有什麼樣子的方法呢?!
請各位律書幫我解答!!!!!!感恩



有一起父親住院保險理賠的糾紛
起訴狀
http://ppt.cc/LiRN
補陳述
http://ppt.cc/XBgW
問題:
現在收到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狀
https://www.dropbox.com/s/g0hkmicc59nyjxb/2015-02-05%2007.00.31.jpg?dl=0
https://www.dropbox.com/s/bfk6zh4dkaj0riu/2015-02-05%2007.01.18.jpg?dl=0
表示我保險金請求權經過2年不行駛而罹於時效。
我原以保險法65條第2款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現在保險公司這樣答辯
我還有什麼辦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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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問題原則上等於是沒有解雇
可以解釋為最後仍然繼續原契約
亦可解釋為重新簽立契約
第二
解雇如果沒有通知當事人
當然是無效的
而且解雇必須要符合要件
不是要解僱就可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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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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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嗶仔,
雇主是否已合法解雇包含1. 是否已符合解僱要件 2. 是否將通知合法送達?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雇主如於其繼續受領勞務給付前已表達解雇之意思,惟嗣後又重新受領給付者,則其先前之意思表示與後續之意思表示衝突。又,意思表示係以非對話方式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回覆 嗶仔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就解雇是否合法之疑義再次請教姜律師如下 :
1.既然, [ 雇主如於其繼續受領勞務給付前已表達解雇之意思,惟嗣後又重新受領給付者,則其先前之意思表示與後續之意思表示衝突。 ],那此衝突是否意味終止之勞動契約仍未發生效力 ?
2.公司並不是在連續曠職3日的當下或隔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是在除斥期間範圍內行使之,然該除斥期間,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且該3日亦有舉證證明有執行職務及證明有給付那些勞務,而是判決認定解僱合法,但又將公司自認的員工於該3日之後有連續打卡上班之事實載明於判決理由,卻漏未將係爭3日有服勞務之事實寫於理由中,判決理由是否顯有矛盾之情形 ? 又既認定解僱合法,又將該3日未打卡有工作認定為有曠職,而後面又載明對造自認的該勞工有連續打卡上班的期日,試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在這連續3日無打卡紀錄之20日以後,以公文發布,且公文上僅寫某特定期日起生效,但該特定期日卻不是這3日之翌日,作為生效日,而是這3日業績結束後經過5日作為生效日,請問這樣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
3.且該意思表示有無確實送達仍有疑義,即便該意思表示有送達,但算得上合法送達嗎 ?

Dear 嗶仔,
就您的問題依指示簡要回覆如下:
一、本案若有一審判決,請確認您所爭執的兩項爭點是否已經被列為不爭執事項,若在一審中已經過爭點整理程序將「是否符合解僱要件」及「是否合法送達」列為不爭執事項,則二審復予爭執將受到更新權之限制,(即對方可主張程序失效之抗辯),在本案之中,若僱主係在除斥期間內以合法的解僱事由將您解僱則符合解僱之要件,但只有公告沒有通知您我認為沒有送達。
二、就您多服勞務的部分,由於僱主已經受領此一勞務給付,即便一審或二審法院認為解僱生效(即他們的見解是符合解僱要件且送達合法),但您可以主張僱主多受領的3日的勞務給付是不當得利,應核算薪資給您。
三、以上係就程序面及實體面可以主張的事項回答,至於一審判決是否判決理由不備,由於僱主多受領了三日給付並非在其為終止僱傭關係的意思表示之後,應對於解僱是否生效沒有影響,所以並非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我認為法院可以不寫,但可以另案主張。
以上回覆,若有不盡之處,歡迎來電/來函詢問。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嗶仔,
就您的問題依指示簡要回覆如下:
一、本案若有 ... (恕刪)
再次請教姜律師事項如下 :
原審的兩造不爭執事項僅提及公司以某法律及某管理辦法以某期日起連續3日曠職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事實。 員工於某年月日知悉公司有為終止契約之決定,認終止契約之行為無效,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定於某年月日在勞工局朝協調會之事實。 但到二審法院卻依職權以原審律師其中一份書狀提及的 [ 到達 ] 字眼 ( 即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員工之意 ),用於不爭執事項,而無視於事後書狀將之更正為 [ 聽到消息 ] ( 即聽到被解僱一事 ),但當發現二審以 [ 到達 ] 字眼為不爭執事項時,曾以書狀表示意見,並指名原審後一份書狀已更正為上述 [ 聽到消息 ],但二審並不理會,專挑前一份書狀之誤用語作認定,可見一審的不爭事項顯與二審迥異,基此,可否爭執二審之認定與事實有間而推翻該不爭執事項 ? 至於姜律師認為的 [ 以合法的解僱事由將您解僱則符合解僱之要件 ] 似未就陳述事實 : [ 然該除斥期間,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且該3日亦有舉證證明有執行職務及證明有給付那些勞務 ] 作評價或判斷,僅泛稱符合解僱要件,亦未就 [ 符合解僱要件 ] 進一步表示意見,可否請姜律師更進一步說明 ? 謝謝。
Dear 嗶仔,
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此一句應該是關鍵點,代表您未受合法送達,請問第二審是終級審嗎(標的有超過150萬嗎),如係最終審,則應該就此點加以力爭,即便不是,第二審所認定的事實會是第三審之基礎,所以就事實部分必須在本審級陳明。又倘若第一審與第二審之不爭執事項不一致,可以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揭示其認為有「達到」之理由。至於解僱的部分,只要在「僱主知悉職員曠工情事達3日後之30天內」提出之解僱即符合法條之要件,所以本案最後之爭點應落在該解僱是否有合法送達,如無合法送達,則不生效力。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嗶仔,
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
姜律師你好
由於貴所無市話,故再次以文字提問,請多包涵。
由於二審金額超過150萬,已經上訴三審,也已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 民訴466-2 )。
請問 [ 就事實部分必須在本審級陳明 ] 的 [ 本審級 ] 指的是第三審嗎 ? [ 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 ] 是對上級審的法官,還是對原審 ( 二審 ) 的法院 ?
請問 [ 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 ] 是希望能獲得甚麼結論 ?
還有您認為 [ 爭點應落在該解僱是否有合法送達 ],可是,勞工除於該除斥期間,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外,尚已具體於書狀提出系爭3日有執行職務即上班之陳述及證據,吾人以為資方係為迴避資遣費,故以非法解雇手法予以解雇,然二審並未將此重要攻防記明於判決理由,似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不知姜律師見解如何。
此外,如果 [未受合法送達 ],那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應以何日為據 ? 對造都認定是業績結束的那天為計算基礎 ( 離3日連續曠職之最後一日間隔5日,並非3日曠職之當日或翌日 ),不以勞工知悉的那日 ( 而當事人知悉的那日距離業績結束日已間隔17日,且卻往後推就越無薪水,因拒絕勞工進入辦公室辦公已無業績 ),因為如無法確知哪一日送達,似亦有 [ 無從起計平均工資之爭 ],因對方認為平均工資為4.3萬餘元,而勞工將扣薪部分回計後則為8.3萬餘元,無遲未合法送達,那平均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請問貴所有受理法扶的案件嗎 ?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Dear 嗶仔,
本案若已上訴至三審,則三審係為法律審,就事實部分以二審即事實 ... (恕刪)
姜律師你好
感謝姜律師撥冗答覆,不過,我查閱一則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內容甲部份第三點指明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應於判決理由項下逐項論列,不得稍有疏漏,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之決議,意即,只要違背程序法第226條規定就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否則,哪有可能找出其違法判決 ? 並且,查找許多判例都有這種就重要攻防未論列者認定為 [ 判決不備理由 ],只要與勝敗有密切相關,又舉出相關判例,為何不能爭執 ?
另外,謝謝姜律師回覆,因我未使用Line,您的ID或許用不上,抱歉。
姜律師你好
感謝姜律師撥冗答覆,不過,我查閱一則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內容甲部份第三點指明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應於判決理由項下逐項論列,不得稍有疏漏,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之決議,意即,只要違背程序法第226條規定就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否則,哪有可能找出其違法判決 ? 並且,查找許多判例都有這種就重要攻防未論列者認定為 [ 判決不備理由 ],只要與勝敗有密切相關,又舉出相關判例,為何不能爭執 ?
另外,謝謝姜律師回覆,因我未使用Line,您的ID或許用不上,抱歉。

信件內容:XX於101年12月10日至103年09月30任職於本公司。本公司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103年11月帳數,扣除公司負擔部分後店鋪人員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應負擔賠償金額22470元。請收到此存證信函一週內匯回總公司。
我的存證信函回覆是這樣
台端與本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由區主管與本人依台端離職手續辦理並偕同區主管簽屬離職單;自民國103年6月30日離職單生效本人與台端無任何契約關係。台端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帳數差異與本人無相關連帶責任,台端無權向本人要求賠償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如此行徑台端已涉及本人名譽問題,嚴重影響本人聲譽,本人將循法律途徑保障權益,相關函達,請查照。
不知道我這樣的內容是否洽當。如果有需要更改的地方要麻煩律師大人幫忙指導。拜託拜託。


另有一些疑問求解
上文所說協議內容大致與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的規定相同
但協議中有寫"...本協議於公司接受並發給顧問編號後生效...”因為我簽完一星期內就像對方口頭提出要終止協議,所以沒拿到編號,所以是不是這份協議本來就沒成立?
打電話向公司確認也說沒有收到我的資料,說我跟他們沒有契約關係,那我還需要做出書面的終止嗎?
公司方面是叫我直接跟對方拿回資料(協議書),但對方一拖在拖後來說被丟掉了,我需要做些什麼防範嗎?會不會被對方之後又拿去公司當人頭?
(這是前文:你好,
我之前跟直銷公司簽了協議書,有留下身分證字號,沒有給身分證影本,(協議書上面有此格子),但對方有拍照照下我的健保卡,並且付錢購買入門用品,現在想退出,已向對方口頭提出,我要怎麼確認我們的協議已經確實終止?
還有,我所購買的東西還未收到,我可以拿回錢嗎?她說只能換成產品給我,這合法嗎?
還有,協議書上有同意個人資料的使用,終止協議後還算數嗎?我可以不同意嗎?
還有,我的以上行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嗎?
感謝律師播空回答)
謝謝沈律師之前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是否有違約構成解約事由,仍應視您契約而定之,若無構成解約事由,您亦無法主張解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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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規定限期返還價款,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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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向保險公司限期請求理賠,以利日後可證明有於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若屆期保險公司置之不理,可提期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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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跟以前再找工作的時候上班報到跟離職都被要求蓋指紋.一般民眾去警局做筆錄也會蓋指紋.有些公司或機關上班打卡也要蓋指紋打卡.一般民間買賣或簽約或者當舖典當東西也都會蓋指紋.可是只要有心人士(尤其是民間私人不正派公司)把受害者的指紋拿去做成指紋印章(民間有業者在做指紋章),並且偽造簽名跟身分等資料.....這時候仿冒受害者的簽名再蓋上刻好的受害者指紋印章...
拿去幫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的人頭保證龐大債務....又或者是虛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並且指明一個海外或國內人頭帳戶,由加害者或其共犯把龐大金錢匯入其帳戶.之後再把帳戶的金錢提領一空.並且說明當時借貸契約上是受害者指明要把錢匯入借貸契約指明帳戶.契約上也有受害者的指紋印章蓋上去的指紋,以及百分之99相似度的仿冒簽名.
所有曾經有在外面工作或簽約的老百姓只要有留下過指紋,簽名,雙證件影本正本資料給別人的人,都有可能會變成詐欺受害人.我今年1月報到上班當天派遣公司竟然要我蓋指紋並且看我雙證件正本還抄錄我的身分證背面號碼!請問我或其他老百姓如果不幸碰上這種事情...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斷嗎?

本人(甲方)二年多前有一透天屋當時購入未滿二年即有買方(乙方)表示誠意購買,因未滿二年為規避奢侈稅因此雙方合意同時簽訂租賃合約及買賣合約各一份,租賃合約言明甲方出租本屋給乙方,租期為八年,每月租金3萬元,八年租金一次付清,連同12萬元的押租保證金總計300萬元(內含違約條款);買賣合約則言明本屋目前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並約定在隔年約定期間內,雙方如合意解除租約,則300萬元轉為房屋買賣之簽約款,如未在約定期間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則本買賣合約解除。
不料,甲方及代書在即將到期前一個月屢次通知乙方均聯繫不上,遲至已過約定期限後二天,乙方卻向甲方表示要履約,甲方主張因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已構成買賣合約解除要件因此已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而拒絕履約。乙方憤而提出訴訟表示雙方當初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簽訂租賃合約是屬通謀虛偽之行為,因此租約並不成立,並主張買賣合約解除甲方須另以意思表示為之,並非自動解除,因此要求甲方必須履行買賣合約,一審結果乙方(原告)敗訴後提出上訴,目前已進行到二審準備程序庭,二審法官也應甲方要求傳喚居間代書為證人,表述當初確實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同時簽訂二約,但租賃合約也是因乙方當初急於搬入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簽訂,雙方也受其中違約條款所約束等等,同時也表示所謂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約,則買賣合約解除是屬自動解除云云….。在此,想請教各位律師專家們二個問題,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A:應就甲乙雙方所簽定契約審視之,是否為通謀虛偽,仍應視契約之。
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A:應視契約是否有就解除條件加以規定之,及契約規定就解除契約之行使方式為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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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二審可能會因傳喚證人而翻盤,應謹慎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樓在蓋的時候蓋了七層樓,
八樓是磚瓦加蓋的,八樓隔了四間套房跟一個大陽台,
租給了三組人,去年暑假來了一組人,
是個從嘉義上來的女大生承租,由女大生媽媽寫契約,
從開始承租到現在,女大生的身邊一直跟著一對男女進進出出跟居住,
說是女大生的父母,但這幾天才發現是繼父,
上上週女大生的媽媽在嘉義喝硫酸自殺(未經証實只是繼父口頭轉述)
女大生於是休學回嘉義,剩繼父住在套房,
因為女大生繼父情緒不穩定時而破口大?時而敲敲打打.還在房裡擲筊,時而電話狂騷擾房東夫妻,(昨天這繼父還說.本來這女學生是女學生家裡人要報他恩,要給他做老婆,我們聽了覺得他好變態.五十三的人要吃下十九歲的小女生)
住著一個不定時炸彈其它房客也會擔心,房東於是想請學生繼父搬離,
昨天房東夫妻跟學生繼父溝通,結果他說要嘛從一開始契約就不存在(要討回從暑假到現在的租金及押金及其它雜七雜八費用),要嘛就要檢舉你是違建要住到政府來拆你違建才要走,
房東夫妻表示沒關係,政府要來拆,他們也認了(其它他們早就在規定之前己就地合法了),但現在這個繼父就是死賴著不走,房東夫妻在想遇到這個無賴真是超倒 楣的.無賴真的無賴.擺明就是要敲詐.,本月二十要付租金.無賴也不付.就算要付.房東也不要收,只想讓他快點滾.該如何處理才能讓他搬離

大樓在蓋的時候蓋了七層樓,
八樓是磚瓦加蓋的,八樓隔了四間套房跟一個大陽台,
租給了三組人,去年暑假來了一組人,
是個從嘉義上來的女大生承租,由女大生媽媽寫契約,
從開始承租到現在,女大生的身邊一直跟著一對男女進進出出跟居住,
說是女大生的父母,但這幾天才發現是繼父,
上上週女大生的媽媽在嘉義喝硫酸自殺(未經証實只是繼父口頭轉述)
女大生於是休學回嘉義,剩繼父住在套房,
因為女大生繼父情緒不穩定時而破口大?時而敲敲打打.還在房裡擲筊,時而電話狂騷擾房東夫妻,(昨天這繼父還說.本來這女學生是女學生家裡人要報他恩,要給他做老婆,我們聽了覺得他好變態.五十三的人要吃下十九歲的小女生)
住著一個不定時炸彈其它房客也會擔心,房東於是想請學生繼父搬離,
昨天房東夫妻跟學生繼父溝通,結果他說要嘛從一開始契約就不存在(要討回從暑假到現在的租金及押金及其它雜七雜八費用),要嘛就要檢舉你是違建要住到政府來拆你違建才要走,
房東夫妻表示沒關係,政府要來拆,他們也認了(其它他們早就在規定之前己就地合法了),但現在這個繼父就是死賴著不走,房東夫妻在想遇到這個無賴真是超倒 楣的.無賴真的無賴.擺明就是要敲詐.,本月二十要付租金.無賴也不付.就算要付.房東也不要收,只想讓他快點滾.該如何處理才能讓他搬離

附加補註說明:
此文說到8F加蓋是,這棟公寓在興建時一起連同結構蓋起來。
在此想另外請教:
如果1. 承租人 有確定要解約,但不便當面解約,有什麼方法可以確立這契約終止。
2.在此契約 未確立終止前,是否 此出租房 任何問題必須先與承租人調解?(不包括刑事問題)
3.如果 房內任何問題 只要 承租人 不提出反應,房內非承租人向房東提出的任何維修住房事項,
房東是否有權不理會,
也就是說 我換大門鎖 改電梯密碼 關電,
只要承租人沒反應,房內非承租者房東是否有權一概不理(現在是冬天洗澡很冷的~),
另外 假設 承租者與非承租者 是配偶關係,房東是否還是有權不與理會非承租者反應的任何問題,現今法條是否有明定 夫債夫還 妻債妻還 也用於租貸,除非有簽訂承讓書或委託書。
4.如果 承租人不住在這但未聲明終止契約,當房內發生任何問題(包括刑事問題損壞破壞財物),房東又始終聯絡不到承租人怎麼辦?只要確定有非承祖人損壞破壞房內財物,房東是否有權報警抓人?
5.就上述情形 此繼父非承祖人,他說要他搬走就當 從一開始契約就不存在(要討回從暑假到現在的租金及押金及其它雜七雜八費用),要嘛就要檢舉你是違建要住到政府來拆你違建才要走,
=====================
題外問題。
就上述情形 如果我發現這家人,可能有 家暴 和 性侵害 問題,要如何讓警察 或 相關單位 介入調查,我們手上有 繼父說的有關女學生女兒當老婆的話。
感謝各位律師耐心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