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你們好~
我和先生交往六年,結婚九年共十五年......其間幫忙先生還債(卡債-1百50萬左右),
負債已全清償。後來生了1個小孩,孩子目前1歲半,小孩所有照料,雇用娘家媽媽照顧,平時只有休假時,帶小孩回家,孩子對先生非常陌生,先生也從未盡過照顧責任(連片尿布也未換過)先生後來性情大變,無顧提出離婚,說的理由是...對老婆已沒感情,也不愛小孩,生小孩是傳宗接代原因,沒自由,什麼鬼話都有,當離婚理由.....但又遲遲不簽離婚書.....目前我已搬回娘家2個月,我工作穩定(同份工作已做十年,月薪3萬多,週週休),現在天天和小孩相處.....
我想提問的是....
1.目前分居2個月,其間有回過夫家,夫家門鎖已換,不給鑰匙,我能提告嗎?
2.車子在我名下,我已賣掉換了小車,先生的所有保險,我已全數解約(我是要保人),這2件事會被先生提告嗎?
3.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錄音和Line,內容有先生提及不要監護權的檔案)
4.我因長年幫忙先生,還卡債,我能訴請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配偶無預警換鎖之部分,可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作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您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您為主要照顧者,可爭取監護權,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收支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平均資料略有所不同;您替配偶清償婚前債務之部分,若有證據,亦可請求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1.目前分居2個月,其間有回過夫家,夫家門鎖已換,不給鑰匙,我能提告嗎?
可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
2.車子在我名下,我已賣掉換了小車,先生的所有保險,我已全數解約(我是要保人),這2件事會被先生提告嗎?
您為要保人,為契約主體,可解除契約。
3.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我有錄音和Line,內容有先生提及不要監護權的檔案)
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爭取監護權機會高。
4.我因長年幫忙先生,還卡債,我能訴請離婚並爭取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嗎?
若卡債為婚前債務,可請求返還;因您尚有工作能力,無法請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個月約一萬元,各縣市略有所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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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芊妳好,關於妳的問題總結回覆如下:
若對方不願意簽署離婚同意書,則只能透過向法院訴請離婚一途,對於請求離婚的主張建議先與律師洽談討論,以便在法律上有所依據
至於鑰匙的事,可於離婚訴訟中提出作為離婚之事由,而除非妳個人非常堅持提告,不然不建議另告刑事案件,只會耗掉妳更多的時間及精力(甚至金錢)。
有關於車子及保單的部分因為事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建議也是在訴請離婚之前請律師協助做一整體的分析,以確定在離婚後可否向對方請求分配財產或是會遭對方請求分配財產。
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部分原則上母親有子幼隨母原則的優勢,但是法院還是會考量之後社工所作的訪視報告以及兩造的說明來決定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若妳一旦經法院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人,自然可代為請求扶養費。
以上供參。
個位大大好,我在104/8月初騎機車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應當時剛好黃燈亮起,我左前方一台機車在快車道最內側已過白線,想說她要過黃燈我也加速要通過,那知她忽然往我這邊靠過來一個車道停在代轉區,我來不急煞車從後面撞到她,她右腳骨折住院一個禮拜,醫生說要休養半年,出院時要15萬多的醫療費用,有12萬多的自付額,她先生要我拿五萬給他,我說沒那麼多,到最後我有拿3萬給他,他有開收據給我。他有申請調解,還一直約我出去談,我沒錢也不知責任歸屬不知怎麼跟他談。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因我沒保第三責任險,他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從後面撞到就是不對,那隨意變換車道都沒錯嗎?這應該是算危險駕駛嗎?那對錯比例占多少?如果是行事的責任那我就理虧要全部買單嗎?
謝謝!
12/27下午約3:50幾分在小巷,載著小孩及要寄給客人的包裹,我直行時速不超過35,但被一個時速超過60-70的人從我前輪撞上,我跟小孩直接滑出倒地,對方確沒倒,直接肇事逃逸,但剛好路口3隻監視器全壞,但再下一個路口,有拍到對方,所以警察告訴我,這告不成對方,只能說疑似是對方,沒有直接證據,所以我們告不贏,所以給我對方電話,叫我們私下合解就好,不用報案,因為沒任何證據可證明是對方撞的,所以想請問,撞的當下真的沒拍到,我們只能私下合解嗎?但我額頭有縫,手腳也都傷,摩拖車前面都壞了,連洛對方,對方堅持是我撞他,我時速太快,只願付道意責任,問題是我還載小孩,包裹,怎麼對方沒事,可以直接跑,我跟小孩還被送醫院,我能騎多快,沒監視器真的告不成嗎?
ps,對方是有案底,然後警察一直叫我們不要報,私下合解,真的沒監視器,就只能我自認倒楣嗎?我現在只有交通隊醫院做筆錄,現在的警察還沒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驗傷單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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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監護權為您所有,但男方仍強行帶走小孩,可對其提出刑事略誘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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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認領子女並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平均支出,一個月向對方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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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電信業的經銷商上班,主要處理門號送件上線的工作,最近警察來電說有人報案說他門號被盜辦要我到案說明,之前的工作已經是三四年前的事了,那間公司是傳銷公司,我在裡面是做行政的工作,外面的會員找人辦門號,我們收到資料後就確認雙證件有沒有問題,並打電話照會確認本人是否申辦,因為是門號申請書是經我這邊送件,所以申請書上面都有留我的電話,警察打電話來我也有大致上跟他們說明了,但是因為那間公司現在也結束很久了,我說我這邊實在是沒捨麼可以幫得上忙的地方,也建議他們是不是去找當初的公司找線索會比較快,後來他們還是要我去到案說明,我知道電話通知可以拒絕不去,如果是傳票的話就一定要去,我有電話問警察,警察說我是嫌疑人....我有幾點問題想要確認一下?
一、如果警察發傳票,我無故未到或沒收到傳票而未到一定會被發拘票嗎?
PS:我不是不願意配合是因為我在北部,警察局要我去屏東說明,
我也有問說道我就近的派出所去是否可以也被拒絕了。
二、如果被發拘票是一樣會被帶到屏東去,還是在我所在地(我在北部)?
三、現在主動配合他或等收到傳票還是拘票的時候這三個時間點去做說明對我會不會有不利的地方?
四、我真的要白白花一天的時間來回加車資去做這樣的事情,沒有可以爭取的權利嗎?
五、當初公司有段時間量很大,加上我在那邊工作很久,經過我手的門號申請書可能有近萬件或破萬件,我有沒有可以做捨麼方法可以預防未來類似的情形再發生,譬如先去做備案等等?
六、我在此事上面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嗎?(聽警察說是偽造文書?)
當初跟申請人當面辦理是公司的會員,因為公司已經結束了,所以要去查當初幫他辦的人及照會錄音檔案應該都查不到了。警察說他們唯一的線索就是申請書上有留我的電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有沒有把腳踏車停好,若沒有停好,仍需負責,但對方之要求顯屬過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於因此需要代步,則可以請求交通費,至於小孩警嚇費,在法律上尚無請求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想請教我最近的事故,
因紅燈,我前面3輛車(C車,D車,E車)都停下等紅燈,我是第4輛車(B車),我也因紅燈而停下,結果剛停不久即遭一輛酒駕的休旅車(A)從後方撞上,導致製我(B車)推撞到前面C車,C車又往前推撞到D車,而D車又往前推撞到E車.因我車上有人受傷且也提驗傷報告,在警局作筆錄時當下就對酒駕的造事者提出刑事告訴即民事賠償.
而警方對其進行酒測值達0.43左右,而且他做筆錄時說我的車(B車)有緩慢移動,可是我是我有停下來等紅燈.
想請教,如果如他說的我停止後又有緩慢移動(還是紅燈)就被他撞上,那我是不是就要賠償前面的車子損失?
如果假設真的成立了,我要如何?
他是酒駕難道可以就這樣把C,D,E 3部車的責任轉嫁到我身上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由A車負全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這沒有精神賠償問題
你必須說明流程
以及工人來維修時的證據
證明是樓上漏水
以及修復之金額等單據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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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與樓上好好協調漏水修繕問題,盡速修復漏水方為上策,若鬧僵需提起訴訟解決,則將耗費更多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訴訟除須費時約一年左右,法院議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動輒數十萬元,再加上您提起訴訟給付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委任律師之律師費用,恐較您修復漏水之費用更為昂貴,您應加以考量之,不建議輕易貿然以訴訟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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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與樓上好好協調漏水修繕問題,盡速修復漏水方為上策,若鬧僵需提起訴訟解決,則將耗費更多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訴訟除須費時約一年左右,法院議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動輒數十萬元,再加上您提起訴訟給付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委任律師之律師費用,恐較您修復漏水之費用更為昂貴,您應加以考量之,不建議輕易貿然以訴訟解決紛爭;再基於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之原理原則,有損害,方有所賠償,若鑑定報告對方非歸責之原因,您即無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即使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亦僅就其歸責內之範圍賠償,實無您所謂之精神損害賠償,您需考量提起訴訟是否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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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與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會有加重其刑之問題,應多加留意、注意,是否未違反意願,尚難證明之,若對方事後反悔、反咬您,會非常難以處理,建議盡量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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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女友未滿16歲時與其性交,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且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已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您仍會有刑事責任,但行為時您未滿18歲,適用刑法第227-1條減免其刑,。 相關法條參考: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惟依您當時之年紀,可主張減輕之,但若對方證據不夠,可否認有發生過性行為,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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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熱心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我12/19日晚上騎機車回家路上 因左側超車 【不記得有無跨到對方車道 但我們是同向行駛】
左後方遭右方計程車擦撞 對方右側後視鏡斷了還有前後車門至後輪都有擦撞痕跡及輕微凹陷
而我是左側倒地 機車壓住左腳 所以沒有明顯車損 但身上多處擦傷及挫傷 目前腳踝因蜂窩性組織炎持續就醫
當時對方並無減速跡象 因撞擊後還往前將近兩個車身的距離 而且從我倒地之後至少隔了五分鐘才來看我的狀況 並聲稱他不知道我從那冒出來的 然後也沒問我的傷勢 一直強調他車損的部分 而警察來之前我已經被送往醫院 所以事故現場的狀況我一概不知道 但我知道我一定有肇事責任 但還不清楚比例 因現場事故圖都還未能申請出來 而計程車司機及他的保險公司是說我的比例較高 拿了估價單給我 車損部分14800+五天營業損失 我們說好等現場圖出來到調解委員會處理 可是他們完全沒有問及我的傷勢及醫療賠償問題 是我的肇責重他們就不需要賠償嗎? 如果到了調解會我該準備注意什麼 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的?畢竟我傷口持續惡化 再來還要接受清創之苦 難道只能讓他們予取予求?
您好:
1. 對方的保險公司必然會說服您,讓您覺得您的肇事責任較高,便會直接答應對方的和解條件,因此建議您先以肇責不明為理由表示不急於和解,並將予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溝通的過程全程紀錄(錄音或綠影),並收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車輛維修等收據。
2. 可以先予對方透過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您的肇事責任,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在半年內將所有資料及證據至案發當地派出所報案,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提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若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夫妻財產處理之部份:除本協議書所約定之事項外, 雙方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賸餘分配請求權。 那已經離婚半年的前夫想要找麻煩,恐嚇我要告我在去年我名下儲蓄險存款到期領回後,將其中20萬借予我親弟,卻未經他同意這部份!我需要理會嗎?
2.因婚後生子被迫在家照顧子女,原有之工作無法繼續。 前夫近日威脅要我償還婚姻期間他幫我投保之勞健保的全數金額, 還有生活費用。請問合理嗎?
3. 都已離婚近半年了, 現在前夫恐嚇我,要將當初離婚協議書上註明給付之撫育費找銀行信託。請問有這種說法嗎? 因兩個年幼孩子的監護權在我這, 而我又因為要照顧他們, 目前尚未找到合適的工作。 前夫常以此恐嚇我,若我未善盡照顧他們的責任,我就會被告! 而我又無工作,沒有經濟來源, 也不准動用他們的撫育費,那要如何養孩子呢?時常以此恐嚇我要告我。 也常常在電話中對我言語傷害,用“賤人”、“白痴”、“廢物”、“雜碎”……等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已經有錄音蒐證了,所以他經常對我叫囂“有本事就告他”~ 請問我目前無經濟來源,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他繼續威脅恐嚇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知所有言論及請求均可置之不理,只要靜靜地加以錄音蒐證即可,若日後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均可作為證據使用,又若對方有恐嚇之言論,亦可提出刑事恐嚇告訴,至於離婚協議書已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所約定,對方不得再反悔之,可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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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適用。」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均可請求僱用人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廚師傷害之行為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係,均可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若是下班後之個人行為,則無法請求。 另可依契約及消保法之規定請求雇主付應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