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訴外和解而撤回訴訟或者於法院成立和解者,當事人(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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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0月中透過中信房屋買下了一戶透天房子,因為我款項都已匯入給前主屋,房子也已過戶到我名下,因為在買屋時,前屋主希望我能租給他住到今年6月底,所以我們約定好在6月底才做房子的點交,最近我請人去抓漏,確定房子外牆有滲漏水,但我現在的問題是:
第一:我已知房子漏水,我還要和前屋主做點交嗎?(但房子都過戶到我名下)
第二:點交時,前屋主和仲介要求我要帶印章過去,我擔心我簽了點交文件後,會不會影響到我房子漏水求償的權益?
第三:我需不需要先寄存証信涵給仲介和前屋主。以保障我自身的權益
第四:我目前只剩房租的壓金$50,000在我這兒,但前屋主,要求我在6/30交屋時,要把壓金還給她。我可以先壓著不還她嗎?


一年多前我與先生買了一間21年的中古小屋居住。因為六樓一直有惡鄰居將住家當成營業用處,也將營業的產品和垃圾佔用大樓的地下室和天台。日前一樓有新住戶買下後才發現此狀況,就進行檢舉。然後相關單位(工務局)就前來查視並發公文要改善否則需開罰。結果也因這樣消防局單位也不請自來的做了檢查,也發出公文說我們大樓的消防設施不合核、逃生口也不合格,要求大樓要即期改善,否則要開罰。想請問律師先生,我們買房時前屋主與房仲都未提到"惡鄰"與"消防設施"這一塊,且我們也沒有買地下室停車位,也無產權也無使用到。現在如果真要開罰,罰金又高達上百萬,我們根本負擔不起,況且,我們大樓的屋齡已有21年多了,套上現在的新大樓消防法規,實在不合理呀?我們能有什麼樣的申訴或解決方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告知前屋主情形,若前屋主針對違建部分未告知您相關問題,可主張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請求管委會處理消防問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本件應先釐清該房屋之所有權人係何人?
若其並非該房屋之唯一所有人,而未經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逕自拆毀該房屋者,則恐有涉有刑法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罪之可能,該罪依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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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我在PTT底下留言,今天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因為在外地求學,所以信件還沒看過,家人代為查看說被告公然侮辱 (應該是)
這篇是引起糾紛的文章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398306778.A.B36.html
原告: 對方有收到錢不出貨嗎?他不是要退你錢?
(之後下面很多人留虛的是賣家,但後來原PO把留言刪掉,可能我比較晚留言所以沒刪到我的)
我回:虛的是賣家+1,如果是我就給負評,投訴
然後對方之後另發一篇文就說要提告很多人了 (警察那邊是說被告的有三個)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398318678.A.21C.html
警察那邊是說要去報案的警察局做筆錄,之後要跑法院,這樣是不是要請律師?
請問我這樣真的算毀謗、妨礙名譽嗎? (因為我也沒有人身攻擊)
謝謝

您好,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因此侮辱的行為必須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而做出侮辱行為人必須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若您如果沒有這種侮辱對方的故意,只是對於賣家收錢不出貨行為加以評斷,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依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因此您應可以主張沒有侮辱的故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仍拒絕履約,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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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社區主委(義工,無支薪也無補助,沒有任何的好處),社區地下室有輛汽車漏油,農曆年前有住戶的朋友行經該車位(走進該車位跌倒)跌倒受傷,對該漏油車主、我個人及總幹事提出刑事的告訴。開了兩次偵察庭後,該傷者向社區索賠四萬元才要和解。我想請教的是:
01,我的意思是,只要是發生在社區內的事,管委都會有連帶責任,我們也有保險,我希望和解,後面要請律師的話,社區的花費會更大。若委員會決議和解的話,在調解委員會的和解書是否就俱有法律效用,社區就可以支付此筆金額?還是一定要經過民事訴訟後,法院判賠的文件,社區才可以支付此筆金額呢?謝謝。
02,檢察官也跟該小姐提醒,主委是無給職,沒有任何的補助,是義工,告我是沒用的,因此,該小姐對我個人的告訴應該是會當庭徹告,改告管委提民事償。但告總幹事合理嗎?
煩請解答疑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相同,無須擔心,若對方要求不合理,可請求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管委會之過失,亦可爭執對方是否亦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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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要指教。
詳情如下。
小弟我職業為業務,在公司接到客人來店詢問商品。客人有高度興趣,小弟便把客人轉至指定經銷商,由經銷商販售此商品。此商品對外定價為500元,經銷商有50元的利潤。所以公司定價為450元。不過經銷商並不想賺,便把其50元利潤轉至我手中。小弟取完貨款450元後,並把貨款450元繳回公司。
結果此舉被公司發現,公司便要我簽寫一份切結書。以示警告我不得再犯。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小弟不才,未經思考之後便親簽此切結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不作為卻收取報酬,係屬委任關係之債務不履行,故可起訴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即四十萬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到您的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若否,切結書怎麼定都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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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小弟在此補充一下好了。
小弟將商品送至經銷商之後,經銷商也確實將商品賣售給客戶,客戶也將款項交給經銷商。
商品→經銷商販售給客人→客人交付金錢給經銷商→經銷商再把錢交給我→我將貨款拿回公司。
其中只有經銷商之利潤轉給我,我並沒有將貨款給私吞,更沒有不把商品交給經銷商販售給客人。
小弟對於此切結書內的內容非常有疑問,所以不清楚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構成法律效力?
====================================================
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車禍發生至今將近六個月,對方傷重經治療後,與幾日前不治
因此,敝人涉嫌過失致死罪 ( 公訴罪 )
以下為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內容(敝人為乙方):
"
柒、鑑定意見:
一、甲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與前行乙機車保持安全距離,適乙機車遇前方車輛變換車道而減速時,甲機車煞、閃不及,由後擦撞前行乙機車後載之貨物失控肇事,為肇事原因。
二、乙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惟後載物品超寬,有違規定)
"
問題一
敝人在刑事上可能之刑責 ( 無罪? 緩刑? )
問題二
甲方家屬求償時,以刑逼民的可能 ( 如緩刑與否常與有無和解有關 ) 如何應對?
問題三
綜上一二問題之考量,應申請法扶律師(過失致死為非強制辯護案件),還是申請一般的付費律師為敝人出庭辯護(刑法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是否有過失,加以爭執之,若不服初判表分析,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以釐清雙方責任範圍與賠償比例,至於選任律師部分,建議您應選任您信賴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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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想詢問
我之前在網路上遭人毀謗(不知道對方是誰)
我於3月6號上地檢署去按鈴提告
當時天寫資料時對方是誰我寫不詳
後來做筆錄時檢察官問我有沒有懷疑的對象
我起初跟檢察官問說:這樣講出來好嗎?
沒有證據會不會被對方告誣告
檢察官跟我說:不會,只是作為偵辦的方向
後來我有跟檢察官說是誰(我把它稱為A先生)
後來4月初時派出所那邊有請我過去做筆錄
當時我也有跟警方說:A先生只是我懷疑的對象
後來警方有找A先生來詢問,A先生說文章不是他PO的
警方之後有請我過去,說因為找不到po的人,警方也只能偵辦到此
說案件會移回地檢署偵查
過沒幾天我接到地檢署傳票要到庭說明
我當時有打去問,該股檢察官說沒抓到人,只是要我去說明而以
但很奇怪的是,A先生也收到了,他很生氣,當天晚上他朋友用fb質問我說我為何要告a先生?
還揚言要告我誣告
我就說我沒告他阿,我只是把他列為懷疑對象
他的朋友半夜一直密我
讓我無法去睡覺
後來要不是我說再吵我就把他跟我的對話內容截圖呈給檢察官他才安靜
我想問的是
1.我這樣有對a先生提出告訴嗎?
2.如果a先生要告我誣告,會成立嗎?
3.他身邊的朋友為了這件事半夜密我不讓我睡覺,我可以告他騷擾嗎
求律師幫忙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為您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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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懇請指點迷津:
1、去年1月底敝人駕駛妻子的車(2004年1月出廠)於國道三號木柵隧道內拋錨,閃黃燈停於最外側路緣,人下車後未及擺放三角警示標誌即遭嚴重追撞(數台車都無事超車而去,但對方卻幾乎無煞車高速撞上我們車),幸雙方都無人員傷亡。
2、初判表內敝人無肇事因素,對方則判定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3、期間幾次與對方及保險公司聯絡未果,今年敝人申請調解要求對方賠償車損,但對方不同意任何賠償因此結果調解不成立。
4、妻子車子目前已報廢並未維修,手上有一份9萬多的維修估價單(沒區分料、工)以及拖吊費用單據。
請教律師這樣的情形能向對方提告求償車損嗎?因求償金額不算大,網路爬文又似乎有什麼折舊問題要不到多少錢,請問是否能提告讓他多少賠一點也算給他教訓呢?
拜託律師指點,感激不盡!!


請問律師
本人於103年4月8日來到高雄市大社區信源機車行針對本人的比雅久 150C.C.機車的引擎漏油進行檢修,車輛老闆告知服務內容為針對機車漏油進行維修,基於一般信任原則下本人並未要求車行老闆提供維修證明單據以及出示更換下來損壞的舊零件,但是針對漏油所形成的維修費用加上另外收取的機油費用總共5250元整,本人已經在103年4月10日一次付清,機車於103年4月28日維修過後半個月左右在前往高雄甲仙區的路上拋錨無法啟動騎乘,於是先請甲仙附近的機車行進行檢修,檢修過程中有要本人先購買並加入一瓶機油,後來發現車輛無法發動的原因是機車內沒機油所以造成引擎損壞,所以本人請大社的信源機車行把車子先行運回大社區車行內要進行保固檢修,可是車行運回後卻沒跟本人聯繫也未進行詳細拆卸檢修就告訴本人說車輛不是漏油,當時老闆堅稱說他103年4月10日當時把漏機油的地方修理好了,並說車子損壞是機車引擎本來就應該要損壞,所以車子會大量消耗機油導致車輛沒有機油所以才造成引擎縮缸損壞,所以要我付機車的運送費用後才肯談後續的處理,並且強迫性的扣留下本人的機車,並且威脅性的說不管本人找什麼人來車子的問題都無法解決,請問如果機車行老闆這樣的行為本人可以對老闆行使怎樣的民刑事法律行為??另外請律師教我該怎麼撰寫存證信函的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蒐集完整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公權力介入之方式。使叔叔感受壓力而不再為妨害名譽之行為。亦可發函要求其停止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已達威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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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供出上手涉及毒品害害防制條例17條之減刑要件,故您須提供上手之年籍資料供偵查機關查獲犯罪始有可能構成減刑之要件,然若查無上手,法院並不會等待偵察機關查獲上手才開始進行訴訟。
建議您趕快尋找律師協助您整理犯罪事實,以釐清哪些需要認,那些不須認罪。
再者,販賣之成立,與您是否取得金錢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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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站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該怎麼依法處理呢?就是...
本人住每戶相連整排的透天厝,社區前面有紅磚道,再過去就是水溝蓋加劃線的馬路,紅磚道部分那是我們每一戶前面所屬於各自門戶的財產權,但是通通被建設公司歸類於公共設施部分,因為本人目前住的位置是處於左右鄰居都還沒搬進來的情況,但兩方屋主都有表明不允許外人將車停在他們家門前的紅磚道,也就是不允許別人在他們兩家前面的財產權地上停車,最近這幾天本人也因此向警察舉發不少這種不好心態車主的車,因為畢竟外人這樣,身為鄰居會受到生活上的干擾
所以,想請教貴站律師,如果不是車子違規這樣停的情況,而是外人在這紅磚道停留,打地鋪休息,嚼檳榔喝酒製造髒亂,想請教這該怎麼用依法處理呢?尤其未來本社區會有許多工程和建設,如果有工人們把紅磚道當休息地,又如此的隨便,會讓鄰居們都感到困擾...所以有想到此情況,在此請教之,謝謝!

想請教一下, 案情是家父在公園內因對方母女養的狗未繫牽繩導致狗吠叫並攻擊家父, 家父遏止後與該母女發生口角, 雙方都有受到傷害並互相提告驗傷, 但因對方母女有找到不知名的證人證明只有家父出手傷人,檢察官判決書判起訴, 起訴兩個罪1. 輕傷害 2. 公然侮辱. 但因家父只有驗傷單, 證人在第一次檢察官招換時尚未出面幫家父做證, 導致對方獲得不起訴, 但家父後來有找該證人,該證人有表示願意出庭幫家父做證表示該母女也有出手傷人. 請問後續的處理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 因家父不想再糾纏官司想認罪賠錢了事, 但是否會有留案底? 未來如果要申請良民證會否有問題? 如果認罪但可否請法官就事由起因從輕判決(起因是狗未繫牽繩導致)? 判決會是? 對方可以要求民事賠? 金額有可能為?



您好,因為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係屬告訴乃論案件,只要在法院一審辯論前達成民事和解,對方向法院聲明撤回告訴,此案件就此終結,法院就不會對被告做出任何處分,聲請良民證也不會受到影響。若您想要和和解,建議委任律師與對方協議和解事宜,民事賠償部分包括傷害醫療之費用(實報實銷,以實際醫院醫療費用之收據為主)、因受傷致一時無法工作(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需修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之損失及精神賠償。法律上沒有一定之標準,通常以受害者之身分、地位、背景與受害之程度及加害者之經濟狀況而定,無一定準則可循。
因無法清楚你真正受害之程度及實際所受損害之情形,因此無法提供賠償金額之建議。你可依據上述之規定,衡量實際所受之傷害與損失,去估算出你要對方賠償之金額。此外,開庭時認罪應會使刑責減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律師您好,最近我因為找到新工作要離職,可是公司跟我說當初進來的時候有簽訂一份勞動契約上面明定離職需要一個月前預告,而不准我在月底離職。可是我是今年1/13進公司扣掉試用期3個月,正式員工資歷才1個半月,這樣我還是要依照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走嗎?我有上網搜尋勞基法以及很多網路資訊的說明,很多都是寫這份勞動契約因為抵制勞基法所以是無效的,可是公司當時給我們簽勞動契約時有提到基本上都跟勞基法差不多,只是後面附加一條"個人行為致使公司損失者需賠償100萬元",我想請問我離職的這個動作,導致公司找不到人承接業務的話會用這一條附加條件來找我麻煩嗎?附加ㄧ提,當初在簽訂契約時只有公司一份,我自己本身公司並沒有影本給我留存。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的約定,顯然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所以公司若依約請求時,您當可以予以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被前公司提告背信,目前還在地檢署階段,上回開庭,檢察官問我要不要調解,我說好,只是我的律師說若對方要錢,就不要答應.
我不懂,調解一定要賠錢嗎?!我是想快點結束官司,畢竟已經拖了三年了! 也花了錢請律師,但這律師忙到連和我聊30分鐘的時間都沒有,律師和檢察官感覺對國貿船務的工作也很陌生,我實在覺得每回開庭都在對牛彈琴,可是又不知怎麼辦是好.
前公司要我做船務工作,並未要求要比價,或要求價格要多低,所以,我憑經驗去判斷貨代的價格合不合理.剛好就前公司查到我msn記錄說我要貨代把價格改高,說覺貨代把遠洋點當近洋點在報,也叫貨代不要把改價格的事告訴主管,但其實我真的沒有替貨代決定要報多少,幫貨代修改價格也是貨代提出價格,我替他改報價單,可是我現在完全沒法證明這些事.





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狀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又易科罰金數額,原則上應按執行期日起按日曆天收計算,故二個月有可能是以59天、60天、61天或62天來算,另執行傳票上通常會有記載易科罰金數額。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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