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我住新北市,於今年度五月出遊花蓮時與人發生擦撞,對方為當地人仕,我開車(友人的車輛),對方騎車,對方年紀大約是阿嬤那一輩的。
事故發生由我方副駕駛人員先叫救護車及報警,未移動現場,副駕駛陪同傷者去醫院,對方右手脫臼。
由於傷者有年紀加手脫臼,由我留置現場並去警局作筆錄,因對方為原住民,語言方面無法清楚溝通,且有受傷,警方言,之後再補作筆錄,但本人因工作關係需於隔天離開花蓮,作筆錄前有載對方家屬去醫院,對方說要等她大兒子回來處理,我當下也一直留在醫院到晚上,隔天我再至醫院等候。
因對方受傷無法寫字且語言方面溝通不易,只能較為簡單對話,多次確認要全權由兒子處理,故當下與其兒子談完和解由其兒子代為簽名,因為我覺得阿嬤手已經受傷所以沒有請他寫委託書,但已多次與其確認要交由兒子處理,過程中我女友皆在場(副駕駛人員)(第三方公正人簽字人),和解書共三份,其中一份當下我就送去了警局,員警詢問為何非本人簽字,告知情況後員警也跟幫我作筆錄的員警再次確認(詢問時,當時承 辦員警外出),告知我那這樣可以了,已經和解。
我再詢問這樣傷者是否需再作筆錄部份?警員告知這樣已經完成和解就不需再作筆錄,當下我也回電給傷者家屬告知情況,對方也說好,知道了這樣。
事隔約兩個月對方又申請強制險理賠,我想說對方有受傷所以並無與保險公司有異議,讓她們請款,對方也無與我方聯繫,我有去市政府設立的法律諮詢協助作詢問,告知當時情況,因為和解書非當事人簽名,但我也有帶第三人作公證,法律諮詢告知這樣對方一樣可以申請保險。但對方若要提告我方這邊有人可作證應該ok。
但前日又收到對方寄來的調解委員會的文件,因我要工作且地方遙遠已去電公所告知我無法到場,公所人員告知我,對方委託第三人處理,給我聯絡電話,但我多次聯繫未果,想請問我有何辦法先行處理,因不勝其擾,9/2號我已聯絡上對方的委託人,對方言雖已經和解但事後我都沒有聯絡及關懷對方等等的說要如果調解未到場又無法多補償對方金額就要以過失傷害對我提告。
因當下我已很有誠意與對方和解,但事後又這麼多事,已經造成困擾,我也沒有什麼錢,所以想請您幫忙看看是否什麼辦法,因為感覺他們無限制的就是想要錢。
如您能抽空看一下我的問題,和需要和解書的話我再寄給您看。 萬分感謝
我之前有去市政府設立的免費法律諮詢詢問過。律師是告訴我上面已經載明放棄一切法律追訴權利,但是其兒子代簽名沒有委託書但我方已多次當面確認,且有第三方公正人,若開庭可陳述給檢察官知道應該沒問題,但我還是非常擔心,想請問若我真的被提告,我方的證人可以証實當下和解書的情況。這份和解書到底還具有效力嗎?
我真的不勝其擾,也無法專心工作了,麻煩你們幫幫我,謝謝!
補充一下,當時和解金額是12000,對方兒子簽完名後,錢的部分是直接交付當事人手中,我也當下跟她說那我們這邊和解了,跟兒子都處理完了,請她好好養傷,當時跟對方兒子談時也說了因為阿嬤這邊沒有作筆錄,責任尚未清楚‧但我願意幫阿嬤支付醫療費用,也因工作關係需要回去想要和解,因為阿嬤受傷我沒受傷,希望對方能諒解這部份沒辦法一直下去跟他們談,所以希望快點和解,也都是由對方同意後才簽署。後續的保險費用支出約四萬多元,明細的部份我還要去查因為是同學的車,麻煩大家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視個案情形,施用強制力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手段為何,而有可能為不同之判斷,若您對判決不服,應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寫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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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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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
我去高雄某知名連鎖大賣場二樓停車場的洗車工廠
被店長推銷六次大美容贈鍍膜的會員卡
我不想做大美容但是我想鍍膜
所以我就刷卡12000元買會員卡
可是他們做大約一小時就說鍍膜好了
事後做功課才知道到鍍膜只少要兩天 而且乾燥期間絕不能碰到水
我又開去請其他業者檢察
其他業者說這只是做小美容不是他們所謂鍍膜
所以我覺得他根本就是欺騙
我想退會員卡
店長就說要收現金八千元而且沒開收據
等會員卡賣別人會還我一萬四千元
等於我付了他兩萬元
結果一直找各種理由不還我錢
後來請消保官協調
該店長同意還8000元給我 會員卡我就保留使用
但是店長表面都跟消保官說好 可是實際上都不還錢
已經過了一個月了我都拿不8千還款
請問像這樣如果循法律途徑該怎麼解決呢?
1.該如何提告?
2.可以找人代理嗎?因為我如果要出庭要跑很遠
3.提告要花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緩起訴幾乎是不太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再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犯罪若欲減刑,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及供出上游因而查獲,可減二次,看是否能爭取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至於緩起訴,是絕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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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運輸毒品與販賣是一樣重的
一級毒品最少是無期徒刑
要看數量與案情
通常都會判個十幾年
但如果數量少
且有供出上游或其他要件
可以減刑至三次之多
但是至少判個七八年跑不掉
至於緩起訴是絕對不可能的
這是刑法中幾乎最重的刑罰
不可能不起訴
目前只能把傷害降低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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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寫刑事告發狀至警察局或地檢署,告發您姐姐施用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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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三點回答:
1、您所稱「輸入仿冒品」罪,應指商標法第97條規定,據該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為前提,若是為自己所使用,則無此條之適用,然而如何判斷行為人是 否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實務上則是以客觀情狀綜合評斷之,例如:輸入量的多寡或者是否有對價金流之出入,抑或是否有架設網路購物、拍賣平台販賣輸入商品之紀錄。若您購買大量商品或者曾有將輸入商品放置網路拍賣平台者,仍有可能會被檢調機關認定您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
2、至於您所搜尋之「由中國大陸輸入商標仿冒品不違反商標法」網站內容乃係針對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內容,該判決探討之前提如前述是以行為人具備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主觀要件,若您只是自行使用,則無須擔心。再者,該判決認定未違反商標法之主因乃是「參酌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意旨,並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強調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並非國外。因此,自大陸地區運送商品進入我國台灣地區領域,並非輸入。」等理由,因此,您要知道兩岸關係究竟屬於兩個不同的國家或者皆為中華民國領土會隨著每位法官心證不同而有差別,也會造成判決結果的不同(換言之,若認為中國大陸屬國外者,仍有本條之適用),在購買商品時,千萬別心存僥倖,仍應尊重商標權人,以買正版為正念,因為商標法上並未明文排除中國大陸輸入商標仿冒品之情況。
3、最後,要提醒您,不論您至淘寶網站所購買之商品為自用或販賣用途,依照商標法第72條及75條規定,皆有可能會因商標權人之申請或海關之通報而被扣押之可能,除了您無法收到商品外,也可能負上民事侵權行為,若經確定確實侵害商標者,更要賠償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您來信或來電洽詢,或者備妥資料親至本所諮詢,謝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彥彰律師
台北市漢口街一段82號3樓
TEL:(02)2331-8009
FAX:(02)2331-882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和老婆接婚2年,還沒有生小孩,7月20日時吵架,然後他有捏我打我,我為了保護自己把他的手潑開,但是因為撥開的動作有碰到他的肚子,後來他有自殘打自己身體及打自己頭動作,我才為了怕他自己打傷自己也有拉住他的手,隔天他到醫院驗傷有拿到診斷證明書,上面是寫1.腹壁挫傷2.上肢多處挫傷3.泌尿道感染4.血尿5.卵巢之非炎性疾患
然後民事起訴狀還有附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還有他去看精神科的診斷證明書,看精神科是5月23第一次,6月16,7月21,及7月28,但是7月20日事情發生之前他去看的兩次都沒有跟我說過,後面3次應該是事發之後才去看
民事起訴狀除了7月20日這次以比較多附件外,還有把我們3月30日一次吵架也寫進去,那次吵架也是我老婆打我捏我咬我之後又打他自己,我那時也有怕他自虐而拉住他的雙手,結果現在起訴狀也有附那天吵架後他妹用手機拍他手臂紅紅的照片
這個星期五9月5日要先開調解,我這段時間打電話他都轉到語音信箱,打給她媽她妹也都不接,我爸媽想要打給他們也是不接,完全不給我們回應,今天爸媽有去他家樓下等到他媽要回家,但是他媽也是很強硬說法院見
我想表達的是結婚這2年我們當然有吵架,但是我真的都沒有動手,都是我老婆發狂歇斯底里之後會打我咬我抓我捏我,我也都默默承受,也不會跟我爸媽說我有被他打,頂多就是他要開始自虐時我才會去抓住他的手以免他自虐,有時他的力氣很大所以我當然也會用力抓所以有紅色印記,但是我自己都沒有去驗傷,7月20號他捏我抓我的手上還有痕跡,我現在還可以去醫院開驗傷單嗎?
我真的還很愛我老婆,這段時間電話不接我就傳簡訊給他或是寫e-mail,請問這樣也算保護令鐘的騷擾嗎?
我還是很愛我老婆,還是很想要他回來,請問我有什麼辦法或是訴訟技巧,我們7月20日吵架前一天才一起去八仙樂園玩,還很開心,我可以把我們很多出去玩甜蜜的照片當作證據嗎?
如果最後就算法官判離婚,真的會要我給他100萬嗎?
他的民事起訴狀一開始就說我結婚不到3個月就有暴力傾向,還說我晚上不讓他出去是限制他的行動自由,但是我是為了安全才不讓他出去,這樣也可以構成妨礙自由?這些並非事實的指控我在法庭如果只是否認法官會相信嗎?
我現在真的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7月20日發生事情到了8月13日收到保護令和民事起訴狀,這中間我擔心他在哪裡,他的身體好不好所以打很多電話給他,傳訊息給他,去按他家的門鈴但是他們也不開,,,,
現在9月5日調解要到了,也不知道他本人會不會來,如果是他的律師或家人來我看調解應該是沒妄...只能上法庭了
我真的覺得自己很冤,7月20吵架時是半夜在客廳,當時沒開燈,現場一片漆黑,我的潑開他的手的動作居然被他誤以為是我用拳頭打她肚子,真的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清...
最後刑事庭是9月11日
還有我是不希望離婚的

您好
對方的指控必須拿出證據
當然因為暫時保護令的審核會比較草率
但因為這類案件會比較偏向女方
所以你要審慎打這官司
要求對方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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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欲對您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及民事裁判離婚之訴,均須提出證據證明您有傷害及虐待之行為,縱使有驗傷單,亦僅能說明有受傷,無法直接證明為您施暴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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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跟你相同的經驗~~我太太也是故意想要自我傷害~~~~結果被我阻擋後她也去聲請保護令~~但是保護令被駁回了~~抗告第二次也被駁回~~~~~但是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時我卻被起訴了~~~~我是考量到我的工作會被影響~~~所以只好被逼迫先離婚~~~
我建議你如果你沒有因刑案會影響工作的壓力之下~~~就跟她打刑事官司~~~~
不見得提告傷害就一定會被判刑~~~有時候也要看你有無犯意及提供多少證據來證明有差~~~
在法院上要懂得怎麼講~~~~反正不要動怒就對了~~~~~
有時後法官可能會故意激怒你來試探你~~~~~~~
與其要付100萬給她~~~~到不如花10萬請個好律師打官司~~~~~
如果你自己不會打官司的話........
現在很多配偶為了要離婚~~~~都會用一些很奇怪的手段來激怒對方~~~~~
我就是因為這樣被陷害~~~~~~~
反正你現在走到這一步了~~~~~謹慎打官司就對了~~~~~不見得對你不利~~~~
妳對於她的行為你以後也可以用錄影的方式~~~~~~~~
對你打官司提供於庭上會很有利~~~~~~~
我就是在庭上給法官看我太太都沒在顧小孩~~~玩手機~~證明她自己也有問題
我保護令就沒有被判下來~~~~~
加油~~~~對方越想要離婚~~~越不能給她得逞~~~~~



律師您好~~
個人於近期售屋交屋後,才經由買方告知該房屋鄰近墓地,因此寄出存證信函並請求賠償。
狀況說明:
1.該房屋經由仲介委賣時間為103年5月4日,買賣合約簽訂時間為103年5/27日,交屋時間為103年8月6日。
2.個人之前並不知悉買家所說之鄰墓狀況,且該墓地非座落於該屋土地基地上,亦非為目視即可看見。....
3.檢視委賣合約書、及賣賣交易合約書,都未有列出嫌惡設施之條款事宜。且買家從買賣交易到實際交屋期間,亦從未提出及說明該嫌惡設施項目,因為先前就不知道,所以此次交易就更無法告知。
4.原本我與該仲介說明:因該狀況我事先亦不知道,所以導致該交易之糾紛狀況,況且存在為事實,我亦不想多爭辯,可以與買方討論原價購回事宜,但是買方不願討論,並堅持我賣方賠償2成金額,並且已寄出存證信函。
5.依照此現況,請問屬於賣家的我方該做何處置?? .........既然買方不願討論,我是否可以堅持委賣合約及買賣交易合約未列有嫌惡設施等條款,且買方於買賣交易長達3個月期間,應詳細查探房屋週邊狀況,卻不查探等因素,若雙方真的要法院訴訟時,我方可因為該理由而贏得勝利嗎??
6.該仲介公司理當站在公立立場協調買賣雙方,但該仲介公司卻是僅與買方討論,並且協助買方撰擬存證信函;回推當初我一接到該仲介所提到之狀況時,及馬上提出需討論進行協商事宜,並說明若狀況為屬實,我賣方無話可說可原價購回。但卻是遲遲未在收到仲介居中協調狀態,經過多天之後詢問仲介目前協調狀況如何,居然得知該仲介已經協助買方撰擬存證信函並且已經寄出,且未通知我賣方,直到我詢問才說。(實在為此有點憤怒)
6.若本案法院訴訟結果,我賣方確定須賠償的話,我可以依照此結論,反向當初賣我的賣家依照該是由進行訴訟嗎?? (該屋前一次交易時間約為3年前)。
7.本案係位於汐止區,請問是否有相關經驗之律師同仁可以介紹?? 另,該相關訴訟期間費用預估約為多少錢?? 勝率如何?? (本案之仲介公司-"人x言x+羊x我”)。


您好
這案子應該簡化
如果這嫌惡設施並非在於房屋附近
而是必須要去找才會有的
那麼就不會算是嫌惡設施
嫌惡設施除非是基地台等否則應該是要一眼即知
不可能等三個月之後才發現
但如果有隱瞞
這不管幾個月都應該負責
所以本案建議你應該要把相關契約準備
並且帶律師到現場去看
才能給你完整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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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主張改定探視方式,但以您所述的情形,要改定的機會不大,應舉出現行探試方式對小孩不利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都委由代書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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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趕著上班,有跟同行的受傷的病患同事說
我趕著去上班,這邊你們來處理。
緊接著打電話對方說要去看他小孩,對方說法院見。
如果對方不跟我和解,我會被判刑坐牢嗎?
如果對方的同事。筆錄上寫說 我沒有要他的同事處理
而說謊,法官又會如何判斷
這個變成舉證的問題,因為形式上你確實離開,又沒有證據證明你已經留下任何可以特定年籍資料或對方同意你離開的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要洗刷肇事逃逸,實務上會有困難。刑法一八五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跟對方和解,讓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緩刑,最少就會判一年有期徒刑。
2014/8/31 下午 10:17:08 補充
當然如果你的同事確實有受你的委託照顧傷者,也確實留給警方或傷者你的年籍資料,那就有無罪的空間。

律師們好:我和先生分居1個多月 小孩1歲都是我在照顧(全職媽媽) 分居原因是先生不給家用但他每次工作都要出差半個月 總是要我到樓下公婆家吃飯就好 經過多次溝通都破局 我實在受不了只好帶小孩回娘家當啃老族 我已經不打算再回去那個家了…而前幾天要回去拿衣物卻發現先生家和公婆家都已經換鎖了也沒告訴我 而我沒讓他們知道我已知道換鎖事情…昨天跟今天先生一直打電話來說星期一要和他爸來帶小孩回去 但我跟他說你們來這邊看看小孩就好不要帶走但他們很堅持明早就要來帶走 …我害怕到時會有拉扯對小孩不好明天是否能夠不讓他們進來? 畢竟家裡只有我和媽媽及小孩子如果他們強行帶走我肯定攔不住 這樣情況我能有什麼辦法嗎?如果我阻止他們帶走會影響我往後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嗎? …拜託請律師們幫我詳答 我真的很怕小孩被帶走 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明天先生到您家時,可拒絕開門,若您先生於門外大聲叫囂,可錄影錄音存證,並報警,至警察局聲請家暴令;關於先生不給生活費用部分,可提起訴訟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由您照顧請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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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要堅持拒絕
他們要來就不要讓他們進來
如果硬要進來就報警
然後你必須要快點提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
快點將監護權狀態確定
否則你一直拒絕他探視對你往後爭取監護權不利
這次你阻擋他還可以用他威脅你要動粗來當作理由
但不能每次都用
所以你要快點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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