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酌減,需提出更多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昨天半夜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點酒,然後要騎車載我朋友回來
路上被警察攔下來,警察給我兩條路
1.接受酒測若超過0.25移送法辦..並且留下前科...機車扣留罰款9萬,吊銷駕照3年
2.酒駕拒測,機車扣留罰款9萬,吊銷駕照3年,不移送法辦...
我當時喝了一些濃度高的酒..但我意識是非常清醒的..測出來絕對超過
我不想拿前科開玩笑..於是我選擇了,酒駕拒測...機車要分18期
把罰款繳掉...,警察有把我機車駕照還我,說以後騎車遇到臨檢還是要出示
但若是警察要查我這張駕照..我是無照的
Q1
目前去監理所查了我機車駕照還未被吊銷...
警察會好心不吊銷我駕照嗎?
還是說吊銷駕照需要工作天之後我就真的無照了?
警察判我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35條4項 開了紅單
重點來了到了警局 測走路直線 畫圓圈 談吐 我都完全沒問題...
警察問我喝多少酒,我說5罐小瓶鋁罐台啤..喝完過了3小時才騎車,我好像
有說我測的話會超過0.25..警察說有錄音跟拍照 所以我選擇拒絕酒測
警察手中有錄音檔跟照片,但是沒有我的酒測值加上到警局我走路 在紙上
畫圓圈完全正常!!談吐也是!!我 超 清 醒!!!
Q2
這樣警察有足夠的證據說我當時酒醉騎車嗎?他只說我身上酒味很重有錄音
照片!沒有酒測值沒抽血!這樣罰我合理嗎?
Q3
我認為警方證據不足,光憑錄音 錄影跟拍照..就罰款我酒駕而且要吊銷
我駕照,還說我可以無照駕駛但遇到酒測還是要出示被吊銷的駕照,叫我這三年
看到警察躲遠點
如果請律師幫我辯解要怎麼做?行得通嗎?這樣有辦法撤銷所有罰款嗎?
Q4
警察說喝兩罐台啤就一定會超過0.25真的嗎..超過我就會被提告有前科..?
Q5
我是初犯..警察為什麼不罰輕一點...怎麼求她就是要罰我9萬
我還是學生20歲..酒駕拒測不是6萬嗎?分期的話一期最少要
繳多少?繳多久我的機車才可以牽回來?

律師您好:
我(賣方),我賣了娃娃給買方,我跟買方談好,商品在7/19就已經寄出,錢在7/25匯款給我,但是因為金額很大,在7/21中午打手機電話想確認一下買方身分,但是他的手機卻是『遠傳電信您好,您撥的號碼暫停使用』,於是我就利用FB找他的朋友,拿到他的其他手機號碼,打給買方,依舊沒接,然後再下午一點多,他就用FB密我,說東西他都不要了,說我在打擾他工作...
想請問律師:
1.買方留假的手機號碼,是否是詐欺的行為呢?還是有觸犯其他法律?
2.商品在前一天就已經寄出,他能夠說不買就不買嗎?我們是用FB買賣,商品也都有拍給買方看,而且商品早在7/11就已經寄出,請問買方能說不買舊不買嗎?這樣他有觸犯什麼法律嗎?或是我可以跟他要求賠償嗎?




各位律師,您們好:
姐姐因為業務侵占而被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2,000元,可原告認為判決過輕而提出上訴成立,理由是因為姐姐是被已離職的公司發現侵占公款後,強迫及恐嚇姐姐簽下100萬元的本票和切結書,可是姐姐侵占的金額為25萬元左右,姐姐簽下本票後自覺自己做錯了也決定面對法律的制裁,所以向法院提出自首,但判決結果出來後,對方卻用之前姐姐簽下的本票和切結書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姐姐是因為被公司發現後才自首,所以不符合自首要件,一審時姐姐也拿了30萬元想與對方合解,但對方一直獅子大開口,要求最少50萬,姐姐是單親媽媽,要照顧小孩還要付房租,每個月的薪資才2萬5仟元,30萬也是貸款來的,根本拿不出那麼多錢,現在看她過的很辛苦很累,真的很難過,我想請問1.姐姐的情形真的不符合自首要件嗎?2.姐姐可以用對方提出的本票和切結書反告對方恐嚇嗎?3.現在上訴成立了,那姐姐接下來要怎麼做對她比較有利?4.姐姐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嗎?5.姐姐真的會被抓去關嗎?那她的小孩怎麼辦?姐姐的子宮因病拿掉了,她只有這一個孩子,所以把小孩看的比自己生命還重要。-----我們對法律的東西並不是很熟悉,所以都只能在網路上搜尋資料,但是資料真的很有限,而且感覺姐姐越看越沒信心,所以偶然看到這個網站,就進來留言了,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希望能給姐姐一些幫助和希望,拜託各位了,謝謝您們!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你恐怕在看的時候
無意間就散布影片出去了
才會構成犯罪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我想應該是你的電腦有對等網路(peer-to-peer, 簡稱P2P)BitTorrent協定(簡稱BT,俗稱位元洪流、BT下載)諸如此類會自動分享的程式而不自知,
主觀上是否有散布的犯意,我想不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有需要無罪答辯,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詳述情況
找到一個判決,不過這個是明知的情形。所以不知道的情況下還有的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雙成合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雙成合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雙成合明知其於99年8 月間,在其新北市○○區○○路399 巷19之1 號1 樓住處內,以自宅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後,透過 FOXY網際網路分享軟體,下載標題為「台灣- 大貓- 本土妙 齡高一女學生在汽車旅館被迷奸,還強行插入」之影片,係 內容描述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且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之猥褻影片, 且預見FOXY軟體屬於P2P (即Peer-to-Peer點對點分散式網 路架構)下載軟體,下載同時亦提供檔案上傳分享功能,竟 仍基於以網際網路提供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 供人觀覽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間下載上開影片後即以原檔 名儲存於電腦內,容任其餘使用FOXY軟體之不特定網路使用 人共享下載之。嗣經警於101 年7 月3 日18時19分許,執行 網路巡邏時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雙成合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3 頁、第 21 至22 頁、本院卷第9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違反兒少 性交易防制條例Netnimiter分析圖1 紙、網路IP位址查詢資 料1份 、上開影片翻拍相片4 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 至12 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參以上開影 片之標題以高一女學生即未成年女子為題,且翻拍相片中裸 露女子性器官影像,依其體態及均無體毛生長之情形,堪信 影片中女子仍未成年乙節,亦為被告所知悉。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235 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 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又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 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 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 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 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司法院釋字第617 號解釋參照)。參 之前開影片之翻拍照片,內容著重在性器官特徵,客觀上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自屬刑法上之猥褻影 像。且依卷內偵查報告顯示,被告存放影像之資料夾,並未 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亦即被告所存放之猥褻影像,一 般人得以共見共聞,則依上開解釋意旨,被告之行為該當刑 法第235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當無疑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 猥褻影像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 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聲 請意旨雖漏未引用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惟於事實欄已 明確記載被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事實,自不影 響該部分起訴之效力,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聲請意旨認被 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散布拍攝未 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然上開條文所謂「散布」 ,乃係將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分布於眾之意, 而本件被告係將上開性交、猥褻影像檔案儲存於電腦內無隔 絕措施之資料夾內,供不特定人透過網際網路下載觀覽,核 與散發分布行為有別,是聲請意旨所論容有未洽,又因起訴 法條相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與刑法第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之保護法益不盡相同,二者固均有保障青少年身心發展之目 的,惟前者主要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成為猥褻物品內容之主 角,而為性奴役之客體,加以防制處罰;後者則另有保護他 人有免於遭受猥褻物品非意願性或強行性干擾之自由,兩者 法益尚非相同,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 供人觀覽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FOXY軟體之原理,竟仍利用該軟體下載上開 影片檔案,進而透過該軟體上傳供不特定人觀覽,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其究非主動積極傳布該猥褻影片,惡性尚非重大 ,暨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五、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卷附上開性交影片之翻拍畫面,乃警方因偵辦犯罪、留 存證據所需而翻拍列印,並非上開猥褻影像之附著物,爰不 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第4 項、刑法第 11條、第2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很重,你要單方面主張不知情,實務上可能有困難。當然還要參酌被害人及目擊者 及撞及程度等情狀判斷。 (你是機車,對方也是機車,依常情似乎不太可能遭撞擊而不知情)(如果你是大卡車或大客車, 又不是正面撞擊,似乎比較容易主張) 之前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檢察官時,高雄客運有一件大客車擦撞機車的案件,因為是上下班時間,車子裡面都是學生,又是擦撞到邊緣,視線的死角,我做現場模擬,給予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再議被駁回。現在肇事逃逸刑度很重,建議您重視,不然入監的可能性很大。(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肇事逃逸不以自己有過失為必要)最輕判一年,若認定有此犯行,除非緩起訴或緩刑,否則一定入監,無法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有需要討論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感謝謝律師的建議!
對方並未告知要提出何種訴訟,對方只有提醒我:妳就準備等通知吧! 到時候咱們法律見囉!
我有留與客戶工作往來的mail,是可證明我的確是有付出我的勞力去完成工作,但因接洽報價方面皆為對方與客戶聯繫並提供報價等相關資料,所以案子收費我們皆是口頭上說而己,我並沒有實際看到對方提供報價給客戶的報價單據!
對方上週於LINE與我對話中,有提及如果我與他復合,他並未要求我歸還他擅自?入我帳戶中的錢,並且對方在LINE中有提到為何要擅自?款到我的帳戶,是因為"我疼妳!",所以未經過我准許擅自?款入我的帳戶!
至於電腦主機方面,本人因對方於LINE中威脅如果不回到他身邊,他即要吞藥自殺,所以當下有發訊息告知對方姐姐我們的情況,並且我有在訊息中提到:當天分手要搬離對方住處時,對方主動要求我要把所有平時我在使用的物品全數當晚徹走,並且由對方親自拆除電腦相關設備,包括電腦桌與電腦主機...等等...(其實上週因對方每天傳LINE給我至少有六七十則訊息以上,在當中我回覆LINE的訊息中有提到:當天要搬離時,你還親自幫我整理協助我搬離,你也同意我離開....等等相關字眼...
對方吞藥當天我有當下打電話告知他姐姐,並有打119叫救護車...當天他兩位姐姐與母親皆有到場關切,後來我留在對方住處照顧與安敷,最後一天我要離開時,他百般阻止我離開,甚至強占我的衣物..最後他說:誰也無法證明我?給你的錢每一筆都是你應得的薪資,有誰能夠證明我是不是有多?呢?而且,我是因為聽到妳在說妳擔心一整年的保險費用負擔,所以我才?款給妳!雖然妳沒有跟我要錢,那誰又能證明妳沒有跟我要呢?
所以對方要我連我們出國所花費的娛樂費用,全數還給他! 搬離當天對方甚至寫下:請妳於XXX以前?XX萬到他的戶頭內,因為他相信他值得這個數字..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謝律師的建議!
對方並未告知要提出何種訴訟,對方只有提醒我:妳就準備等通知吧! 到時候咱們法律見囉!
我有留與客戶工作往來的mail,是可證明我的確是有付出我的勞力去完成工作,但因接洽報價方面皆為對方與客戶聯繫並提供報價等相關資料,所以案子收費我們皆是口頭上說而己,我並沒有實際看到對方提供報價給客戶的報價單據!
對方上週於LINE與我對話中,有提及如果我與他復合,他並未要求我歸還他擅自?入我帳戶中的錢,並且對方在LINE中有提到為何要擅自?款到我的帳戶,是因為"我疼妳!",所以未經過我准許擅自?款入我的帳戶!
至於電腦主機方面,本人因對方於LINE中威脅如果不回到他身邊,他即要吞藥自殺,所以當下有發訊息告知對方姐姐我們的情況,並且我有在訊息中提到:當天分手要搬離對方住處時,對方主動要求我要把所有平時我在使用的物品全數當晚徹走,並且由對方親自拆除電腦相關設備,包括電腦桌與電腦主機...等等...(其實上週因對方每天傳LINE給我至少有六七十則訊息以上,在當中我回覆LINE的訊息中有提到:當天要搬離時,你還親自幫我整理協助我搬離,你也同意我離開....等等相關字眼...
對方吞藥當天我有當下打電話告知他姐姐,並有打119叫救護車...當天他兩位姐姐與母親皆有到場關切,後來我留在對方住處照顧與安敷,最後一天我要離開時,他百般阻止我離開,甚至強占我的衣物..最後他說:誰也無法證明我?給你的錢每一筆都是你應得的薪資,有誰能夠證明我是不是有多?呢?而且,我是因為聽到妳在說妳擔心一整年的保險費用負擔,所以我才?款給妳!雖然妳沒有跟我要錢,那誰又能證明妳沒有跟我要呢?
所以對方要我連我們出國所花費的娛樂費用,全數還給他! 搬離當天對方甚至寫下:請妳於XXX以前?XX萬到他的戶頭內,因為他相信他值得這個數字..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依目前所述的情形,如果是刑事告訴不會成立,
非常感激律師您的熱力建議...
目前我個人有幾個疑問...
1是否我一定要還對方擅自?款的錢? 如果對方無法提出是我跟他借的證証,是否將無法提告?
2交往前間對方出自意願的情況下支付的娛樂費用,對方能提告請我全數償還嗎?
3.電腦主機是他要求當天我搬離他住處時,一併要我帶走的,並不是我個人要求的,現在他又翻臉要我還他電腦主機,請問這樣的贈予方式對方還能提告要求我還他嗎?
並不是個人我不還他的東西,而是當下他算強迫我帶走電腦主機,未經我同意擅自?款入我的帳戶...現在他不開心了,又宣稱我不還他,我真的很覺得他莫名奇妙...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對不起,想請問各律師我因為工作時間,發生車禍住院,因公司原配置一隻手機給我,因手機裡面沒Sd卡sd卡是向朋友借的,住院起間公司要求將手機拿回,我將sd卡拔掉,後來公司有請人拿一張新的sd卡與我交換,後來公司說明要告我業務侵佔,請問會成立嗎?後來我出院接到公司說請我不起,要我另找工作,於是我跟一個朋友說明此事,後來因為那個朋友覺得公司做法不對公,跟公司其他業務說你給人資遣,人家要叫國稅局來查公司的帳。後來因為我不知這些事。公司老闆打電話來指責說我去亂講話。說要把他搞到公司倒。後來我有跟那個老闆說我完全不知到此事。你聽到就來指責我。我說有可能人家要挑撥離間。後來公司說要告我譭謗,請問會成立嗎?我因為這些事我得到憂鬱症。如果兩案件不成立我可以告他污告嗎?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證據任意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可於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直接至警局申請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2)驗傷診斷證明書。(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証明等)。2、委任律師撰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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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 : 留了郵寄地址與電話姓名(恕刪)
我 : 已寄出,你的郵寄訊息對方 : 我明天早上有收到會立刻寄出
對方 : 剛有打去郵局問過,包裹寄送不會電話通知,所以你要將平板退回或是 請郵差聯絡我,你的手機我已經包好了確認對方已收到物品後詢問郵寄 訊息沒消息,電話聯絡也不接
我 : 你好,交易前就說好雙方互相寄出,致電聯絡詢問寄出訊息為何轉入語音 信箱.若仍未有聯絡資訊將採取自保措失.謝謝.
對方 : 你平板我寄還給你
我 : 你按結標和我交易,又急著要我寄出,現在一通簡訊就要寄還平板,寄出的 運費與我的時間你要負責嗎 ?有事情可以電話聯絡,況且寄出後一直聯絡 不到人,若你以這種方式處理事情,我一定提告,謝謝!
對方 : 你平板連運費還你
我 : 物品寄出與拍賣內容無異,事情未給我一個好答案,物品我會拒收.並提告 這幾日工作損失與精神損失
接著對方就語音信箱 ,電話聯絡不到人了
請教這種告 侵占或背信 告的成嗎 ? 若請律師幫忙費用如何計費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該鄰居之相關言論進行錄音蒐證,若有公然侮辱之情形,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再者,違建部分若為二十年前之老舊違建,原則上工務局不會對之進行拆除通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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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3年7月初晚間11點半遭警方取締酒駕(酒測值0.77),現有一些問煩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
1.本人是於當日中午飲啤酒約至下午2~3點結束,至晚間9點,中間只吃了許多荔枝,但到警方做酒測時(11點半),酒測值高達0.77,本人自認為精神狀況良好,請問各位律師,是否有案例因水果與體內啤酒產生更高的酒精溶度,以至於使警方酒測值如此之高.
2.警方查獲本人時,本人並不是在開車途中,本人於10點半左右開車去捷運站接朋友,因朋友會晚到,故本人於捷運站出口臨停休息(但未熄火,因有開冷氣),約過20~30分鐘,因有員警在驅趕臨停車輛,與我對話時,察覺我有酒味,遂請同仁回派出所拿酒測器酒測,這種情形我也算酒駕嗎?
3.本人99年4月也因酒駕被判刑7個月徒刑(有3次酒駕前科),這次犯等於5年內第二度犯案,法官會判的比較重嗎,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請法官從輕判刑呢?


各位律師們 台安
敝姓陳
1.目前狀況
職業是醫生,畢業約滿一年,之前月薪約6.5~7.0W
畢業後每月提供8000零用金給父親
同時負擔三人房租(父親,母親,同母異父的哥哥) 23000/月
家中日常開銷則由哥哥負責
自己在醫院外租屋
另外幫父親繳交健保費,約1000/月
就我個人以為,這樣的支出等同每月提供約16000給父親
三餐的部分,由於哥哥在餐飲業上班,可每日帶午晚餐回家,但父親拒絕和家人同吃,所以堅持自己煮。也因為這樣額外支出,父親說生活費不敷使用,並揚言提出遺棄罪告訴,與民事相關未盡撫養責任之賠償。
父親非無行為能力,本月開始自己找工作,目前擔任某社區管理員
2. 背景
出獄後有工作,但收入不足以支持家中開銷
多是以借貸來維持家中平衡
過去20年間同母親借貸金額約600萬元(還保留所有文字借據與失效支票)
另還有同我母親借貸過一份地契,目前市值約1200萬(透過信義房屋估價)
同住期間,雖文字上有表明償還意願,但時常以言語辱罵、威脅我母親,導致我母親憂鬱症及帕金森氏症加重(長期在神經內科門診拿藥,母親因傳統觀念影響拒絕至精神科門診)
又或者我父親對母親的相處態度,我能夠請法官斟酌減少撫養責任。
或者論述多有不周,請多海涵
另外若各位剛好專長於此且有意願協助,請留下聯絡方式
我會盡快與您聯絡


我在今年七月多收到一封e-mail,對方自稱透過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說有適合的職缺,兼職可增加20000~50000收入,於是我在07/15跟對方聯絡,對方跟我說是線上博彩,每個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大,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客戶下注,一本帳戶月領12000,一個禮拜領2000,一開始有想說是否人頭戶,不過對方又說他們是合法線上經營博彩的,當時不疑有他,就寄了兩本存摺跟卡過去,而到且對方有說:領錢時會通知。
07/21才接到銀行電話說有人用我的帳戶進行詐騙,這時我才才知道我被騙取帳戶了,目前已有被害人被遭騙。
因為我還是學生 並不想要留下汙點
該如何處理??
我有當初談話內容及配送地點
如果有當初跟他的LINE紀錄會比較好嗎???
這樣刑責會減少嗎??
如果被判刑 大約會判刑多久 役科罰金多久 是否可以用社會勞動 來代替刑責?
還請律師 大大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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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