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一下: (很緊急的問題)
那時她是跟男朋友一起去 當時她不知情.
她知道這事情的大概 不知道詳細情形
每次問男生們 男生都不告訴她
只叫她去旁邊 看電視玩電腦......等
事發時加她4個人 各有拿球棒
女生不知道要幹麻 拿著球棒玩而已
以為她男朋友要帶她出去玩
後面男生們把球棒拿走 去打人 可是她沒有打
也沒把風 根本不知道情況下的 她在遠遠的
後來,她去開庭 開了四次
所有蒐證是 (男生們都說她知道事情 可是沒有打人沒有把風)
而她與法官說 只知道大概 根本不知道內情
最後一次庭被害人有來
可她卻是第一次見到被害人 被害人卻說看過我朋友很多次
說她後面還帶一大群人打被害人 重點是沒有
最後被害人告訴她 交友要看人 願意原諒她
問題1. 法官會採證被害人之說法 還是那些蒐證?
問題2.後面法院寄來 應付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0條~ 是什麼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