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隔壁鄰居是社區的麻煩人物,7年前也是告鄰居小孩丟球丟到她,她要求索賠7萬..(蘋果日報有報導過,網路還有新聞)
在4/14號那天下雨天,她是騎腳踏出進社區,(有監視器影片),我們社區中庭地板是磁磚地板
說跌倒是我們家漏油害她跌倒~(她跌倒處是轉角處,離我們家後門有段距離)
我們社區管委會因為這件事件,她要求我們去開會討論事情的經過,4/26號開會,她卻不敢出席
(我有錄影開會過程)
因為這件事件,我們去裝監視器保護自己,就錄到她惡意丟垃圾在我們門口,(之前沒裝大約有2年時間都是她亂丟垃圾.吃不完的食物.)
今天6/26號,警察打給我,叫我明天去做筆錄,說對方已經告我們家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惡鄰居,到處靠告人賺錢的..要怎麼處理~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們社區有一積水改善工程發包給廠商做,但前陣子下雨明顯可以看出工程根本還沒做好,積水問題根本沒改善但總幹事一直要我們蓋章好付款(我老婆是副主委)我知道我們不是權責的委員但我怕大家都矇著眼睛蓋章到時候工程沒做好錢卻被拿走就尷尬了(有另一委員和鄰居也都叫我不要蓋章),然後我們總幹事又恐嚇我要我趕快蓋章不然廠商到時候會告我@@他說他會扣2~3萬尾款起來等工程都做好才付清,但這樣我又覺得很奇怪啊,應該是先付2~3萬頭款(當訂金)其餘的等全部工程完工再付較為合理吧,我現在不知道要不要先蓋章再麻煩你們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下列聯結有積水照片
http://imgur.com/pzKy1Rr
http://imgur.com/zmNbudc
http://imgur.com/CofWd7N
http://imgur.com/csIFzPF
http://imgur.com/xFXJK2X


徐律師你好,
感謝你的回覆,現在就是要看工程是否完成的認定了
我們的工程項目是改善B棟和C棟交接處的積水問題,對我來說還有積水問題工程就是未完成
廠商是有承諾後續他會處理完成,但還是要先拿到款項(此筆工程款是14萬含稅為14萬7)總幹事是叫我們先蓋章付款給廠商然後他會扣2.3萬起來等都處理完成再付掉這2.3萬尾款
但我覺得這部分並不合理,我認為工程未完成頂多只能先拿頭款(訂金)大部分的款項應該是要等到完工之後再付,怎麼會工程沒完成就拿到7.8成的款項只扣住2成的金額,不知我這想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因為總幹事也有點恐嚇我們叫我們趕快蓋章付款不然廠商會告我們,我們是沒看過當初雙方簽訂的工程合約,現在是否要先看到合約照合約走對我們會比較有保障?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契約如何約定,當然您們仍可以主張瑕疵給付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違建,若有占用公有防火巷之問題,可蒐集為對方搭建之證據,撰擬刑事告發狀,向地檢署告發對方可能之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 ... (恕刪)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我家和鄰居都是獨立建物,因為是縣定歷史建築物的關係,靠近街道建築物的外貌不可變動,內部默許可以因年久失修而改建或鐵皮屋頂,但不可以增建到3樓(民國84年以前的建築物不在此限),我家是少數獨棟到3樓的住家,左右鄰居均為獨棟2樓住家,個人3樓建築物為獨立興建,若對方無越界興建,但使用我家的牆壁支撐興建鐵皮屋頂,在民事上是不是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除?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有占用您所有建物的外牆上,顯然對於所有權已造成妨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必須要將附著於牆上之物予以拆除。 至於這一段期間無權占用牆壁的部分,也得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您好:
我們是透天連棟的房子,鄰居家洗衣機至放三樓頂所接之排水管往下排放(共壁),經由我家一樓管路排出,此為建商管路設計不良(不良建商已跑路),鄰居家也知共同管路之事,與其商討後願意改用無泡之洗劑洗衣(相安無事了4年),但近來她家洗衣泡沫污水淹沒了我家一樓的後陽台,向他們詢問後表示他們不想配合我們(因為無泡洗劑較貴),於是我便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但他們主張管路問題是建商的責任,我不可以找他們解決問題,但她們家樓頂共有4個排水孔可以使用,他們非要用共同管路這一個,造成我家淹水,而我家一樓只有個一排水管可供排水而已,請水電來解決另接管路需要花費十幾萬(因為房屋構造問題),想請問1.他們是否構成對我的侵權行為?2.我是否可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的精神損失)?3.可以請求他們將管路接到自家的排水管嗎?想對他們的訴訟是想解決問題並非為了賠償,因為不想再繼續隱忍他們,所以尋求法律協助,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以從民法上「人格權受侵害」的角度去處理,對方行為若長期、持續造成您家中陽台淹水、導致您飽受必須不斷的清理的痛苦,應可認已造成您人格權上的侵占。 建議可循民事訴訟途逕,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停止不當行為;另外也同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對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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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建議此舉可從公寓大廈的規約去著手,可以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增訂規約,同時並明定其效果(例如一定數額之罰金,也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免到時涉訟時被法院判定無效),在住戶仍有不當行為時,即可要求住戶繳納罰金,若仍未繳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將不當行為制定於規約中另一個好處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再向主官機關舉報,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要求改善、並得以連續處罰。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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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家人有毒品成癮者,因吸食安非他命而有幻聽幻覺及暴力傾向,不僅會破壞家中物品還會辱罵他的照顧者,我們雖報警處理過但很快就被放回來且遲遲等不到法院的單子,原本想強制就醫,但每次都只是打鎮定劑就請我們回來,且需要繁複的公文流程,民間機構方面都需毒癮者本身有戒毒意願否則也無能為力,我們建議其照顧者斷她金錢來源並希望能漸近式逼她搬出不然就要戒毒,但她吸毒後精神狀況異常不僅難溝通,最近更會有向樓下砸東西或爬到鄰居家等讓鄰居人身安全受影響的行為,即使報警,警察也很快就回去了並無進一步動作,請問因她已經成年,且我們能試的管道都試過了若真發生事情,我們(家人及照顧者)需要負責任嗎?也想請問以各位的專業來看是否能給我們什麼建議?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其兄林明峰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籍遷入此地.104年起兄之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大姐打架, 而其兄竟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 此舉真令人不寒而慄, 也深深危害到本人之人身安全及造成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其眷屬污賴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咒罵及叫囂, 此種行為經常上演, 我已不堪其擾,每天活在恐懼中,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此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所有,且我在繳稅,但現在竟變成我無管制權,任他人隨意進出使用 其兄林明峰擅自主張隨意使用此建物,最近到處種植花草,破壞環境,造成其它租屋者之不便, 屢勸不聽, 並三不五時昂言恐嚇威脅要告我,已造成我身心受創, 我每天生活於不安及危險環境中,如此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做出可怕之舉動,我怕我受到他的危害及攻擊,遭遇不測, 因此,我可以先向警察局備案嗎?。警察局備案程序如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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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家母收到,警察通知單,告知日期到警局接受調查,家母覺得奇怪,未到日期前,先至警局了解狀況,警局偵查佐告知,家母與外婆被通知有偽造文書跟侵占,但,通知單上,並沒有註明是被告,或證人,關係人,經家母與偵查佐聯絡後,才知道舅舅告家母與外婆盜領外公存款,問題來了? 這事件大約在2年前,外婆與舅舅在鄉下緊鄰居住,但並無互動,4年前外公患老人癡呆無法自理,因為祖先牌位是供奉在舅舅家,但舅舅家並不祭拜,外婆索性請納骨塔人員將牌位移至納骨塔讓專人,定時祭拜,當時因為外婆覺得,這是外公楊家的事,所以應該讓外公盡一份當子孫的孝心,所以請家母帶外公存褶去提領相關費用,因為配偶,我外婆並不識字,家母代領,舅舅就憑這點,要控告家母與外婆,偽造文書與侵占,請問,這案件能成立嗎?還有偵查佐告知,外婆到時也要去警察局,接受調查,辦案警局在臺南,外婆已移居台中,外公也於一年前過世了,外婆年紀已86歲了,有心臟支架,輕微帕金森症,這樣還要舟車勞頓的去一趟台南嗎?,這張警察局通知書有這麼的有效力嗎。 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來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個重點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依您所述事實,顯然並沒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難以論究侵占罪。 至於外公名下的存摺,其所有人既為外公,除非經由外公同意,否則僅有外公本人持存摺至銀行取款,如果未經同意的話,的確會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的問題,因此關鍵在於當初取款是否有獲得外公本人的同意或授權,此部分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為之。 建議要依通知書所載時間地點到場說明,以免日後可能導致拘提的效果。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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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向警察說明不便前往,將來可能會移到台中地檢來開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警局說明目前外婆年紀大,且人在台中,請求在台中市警局接受詢問,建議您可考慮於前往警察局或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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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裝設監視錄影機,錄影蒐證之,並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避免與對方接觸,增加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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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隔壁鄰居門相連成L型(鄰居是左邊直線,電梯在L的直線延伸方向,即鄰居出門之後左轉就到電梯),我們在我們家門口出來右手邊貼著牆壁放置鞋櫃及一張椅子,椅子下方或鞋櫃外面會放幾雙鞋子,未妨礙他們出入
最近鄰居一直在我們家貼紙條要我們不要把鞋子放在外面,說是會有臭味
昨天又貼一張,說 「大家說好兩戶家門口只能放鞋櫃,勿將鞋子放在外面以免影響到隔壁住戶的氣味,若大家沒有共識,只好報請工務局將大家門口鞋櫃全部清除,這樣雙方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其實以前他們搬來就一直吵,我們本來放了兩個鞋櫃(也沒有妨礙他們出入),已經應他們要求退讓撤掉一個鞋櫃,當初協調的結果無紀錄
請問 我們有什麼作法可以不要讓他再騷擾我們嗎?
又或是我們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有查過法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是這好像很籠統不知是否適用或違法?
也有查到一個案例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E9%9E%8B%E6%AB%83%E9%9D%9E%E3%80%8C%E9%9B%9C%E7%89%A9%E3%80%8D-%E6%94%BE%E6%A8%93%E6%A2%AF%E9%96%93%E8%A3%81%E7%BD%B0%E6%92%A4%E9%8A%B7
拜託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建議協調處理,若無法協調,看能否自行修繕,若以訴訟解決,恐將耗費過大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甚划算,訴訟時間可能必須先預留一到二年,訴訟過程上可能產生法院裁判費用、法院囑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之鑑定費用、律師委任費用等,恐較您自行修繕之成本更為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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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建議協調處理,若無法協調,看能否自行修繕,若以訴訟解決,恐將耗費過大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甚划算,訴訟時間可能必須先預留一到二年,訴訟過程上可能產生法院裁判費用、法院囑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漏水原因之鑑定費用、律師委任費用等,恐較您自行修繕之成本更為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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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本人住在台南市區一條狹窄巷弄,巷內都是幾十年的老屋,原本是一個純住宅的環境,大多都是在此居住幾十年的老人家。最近卻因為一戶被人買走申請經營餐飲,整個住家環境都被破壞了。除了噪音跟亂停車問題,還有就是侵犯隱私的問題。餐廳以此地的寧靜環境以及老屋為訴求來吸引客人,於是就把附近住戶的房子照片貼上網路,裡面很多是拍是鄰居後院的照片。像本人後院與此餐廳僅隔一道圍牆,對方把我的房子後面貼上網路,並註明這是餐聽隔壁鄰居的房子。想請問律師大人,這是否侵犯住家隱私?本人有否權利要求其撤下照片或提出訴訟?另外他們的客人也會對附近鄰居探頭探腦,嚇得老人家不敢打開臨巷弄的窗戶。本人就曾經親眼目睹一位女性客人,站在我家圍牆手抓圍牆上欄杆,墊腳往我家裡窺視。由於餐廳標榜這裡的老屋,造成客人好奇窺探。請問這有法可管嗎?感謝您的專業協助。


小弟有娶一個越南籍配偶,於3/1來台
但是女方似乎急著想外出去工作
因此小弟也遇到如下狀況:
https://tw.news.yahoo.com/%E8%A8%AD%E8%A8%88%E8%80%81%E5%85%AC%E5%AE%B6%E6%9A%B4-%E5%A4%96%E9%85%8D%E7%95%99%E5%8F%B0%E6%8D%B7%E5%BE%91-200102050.html
但是狀況是說4/4晚上女方在小弟家中(小弟家只有小弟、老婆、媽媽三人,亦無監視器等)胡吵亂鬧,小弟一直安撫情緒。最後家母有點語氣不好數落老婆平常一些荒唐行徑之後,老婆即突然情緒失控咬傷家母。家母為了掙脫,當下打了老婆耳光之後,才得以掙脫。但是女方又來跟我媽拉扯,小弟勸開後,女方隨即逃出家門。因為吵到鄰居,有鄰居報警來處理。爾後老婆被他在新北市(小弟住高雄)帶走,並且控告小弟、家母保護令。於5/10開庭後,法官聽兩造雙方驗傷單及陳述認為是單一偶發事件,希望女方主動撤告,並且改告傷害罪。女方沒有接受,也沒改告傷害罪。於5/30小弟收到判決書,其駁回之原因如下:
1.家母雖有承認打他耳光,但是因為家母也有驗傷單證明女方咬傷
2.女方無法證明我也有參與去打他(雖女方阿姨在法庭上咄咄逼人說我也有參與)
3.女方自己也承認他來台到案發,小弟與家母都沒有對他施暴過
因此判決駁回女方申請保護令
另外小弟也同時對女方提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於5/18居然謊稱路不熟,不克前來,但是卻跟法院保證他下次會到。(調解委員告知說有錄音他阿姨的保證)目前第二次調解是6/22。(女方案發後被社會局安排安置,之後就被他阿姨帶上新北市,至今已經2個月都沒回家)
小弟想請問女方保護令提上訴可能性?(因為就目前而言,女方能拿出作為證據只有那張驗傷單)



2.小弟也有考慮萬一有二審再請律師
4.因為小弟以前看過保護令的一個流程圖說,女方提抗告,也可能法官僅書面審查資料而決定要不要開庭(不知是否真的如此?)
5.女方來台未滿5年,還未達可以歸化或換永久居留證資格。因此女方如果失去婚姻關係,10天內必須回越南。女方似乎知道此點,故意一直拖延都不出面來辦離婚。
6.小弟也曾透過社工表達欲與女方和談之立場,但是女方之阿姨完全關閉協商大門,完全拒接小弟電話(隨後沒多久小弟就收到女方提告保護令傳票,委任律師是說既然女方提告保護令就不要再私下打電話給他阿姨)
7.經小弟查移民法如下:
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
經許可合法在臺工作:
(1) 依親對象死亡。
(2) 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 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
損害之虞。
目前看起來女方可能看中這幾點,想要獲得這幾點的條件,進而滯台工作
8.小弟於一審時也有出示與女方平常相處的生活照等,表明平常相處正常。是那一天突然的狀況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可對駁回之部分抗告,您待女方提抗告後,再提答辯狀即可;目前可請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若女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之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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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女方可對駁回之部分抗告,您待女方提抗告後,再提答辯狀即可;目前可請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若女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能構成惡意遺棄之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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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誰您好,我想詢問關於車禍沒報警的問題....
這件事發生在今天,我有一個朋友在中午時段,從公司下班,而在快騎到家的一條類似轉彎的路上,他看到一台摩托車突然從一戶住家,逆向以及駕駛沒目視正方的衝出來,朋友看到對方的第一眼就已經趕緊煞車了,可還是還是來不及了...
之後對方的家人和鄰居都有跑出來看,然後對方的家人和鄰居都有先說是對方自己本身的錯,之後對方的家人就先去牽他的人跟車,而朋友剛爬起來後,也有個老爺爺把他的車牽起來停放旁邊....
之後朋友先打電話給他的家人述說情況,而之後因為覺得都是同社區的,而對方的爺爺跟奶奶也覺得他不對,因為對方無駕照,外加又是自己親眼看到事件的發生...所以之後雙方達成共識,不報警,他們要私下和解賠我朋友車錢,可過了幾個小時後,對方的爸爸突然打電話給我朋友,說他覺得他兒子傷得很嚴重,車子也壞得跟我朋友一樣嚴重,因此他們堅持不賠.....
想請問,如果遇到像這樣的事情,我朋友還有什麼辦法叫對方賠車錢嗎>_<?



105年5月我與鄰居有他們飼養寵物的糾紛。隔壁鄰居5月9日搬來,她有養一隻拉布拉多狗,體味非常重(15歲的老狗),臭味會飄到我家來,於是我們向管委會及她的房東抗議,希望能夠改善,飼主表示都有幫牠洗澡,但情況未有改善。於是我們請她是不是將狗寄去朋友家或另外找適合的地點飼養,後來她同意搬家但要我們賠償她的搬家費用,於是就與飼主及她的房東約定時間進行協調賠償搬家費的問題。問題來了-協調會參與的人員有我們夫妻跟我兒子(小學一年級)、飼主、她的房東、仲介人員2名及飼主的2位朋友。在協調的過程中她的朋友未經我們的同意私下偷錄音並把錄音檔po上網,把我們型朔成惡鄰居的樣子,過程中都是飼主的朋友發言飼主本身發言不多,現在我們覺得掉到陷阱裡,過程中我們有被飼主的朋友激怒(那嘴臉.........),就變成我們是壞人我們是惡鄰居..........唉!最後我們有付了12000元的搬家補貼。飼主於5月底搬走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友驗尿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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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確定巷子土地之產權狀況市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法律關係會有所不同。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此於因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並應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更須歷經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為必要。」 依你所述,你們的巷子似乎並未供公眾通行,而只有供附近之住戶停車使用,並不符合既成道路之要件。 土地既然是共有狀態,共有人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如何使用。若係公寓大廈,則要依照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定如何使用,主委若未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尚無法片面決定區權人是否可以停放或不得停放車輛。 大樓外牆磁磚屬於共用部分,管理委員會應負責修繕,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併討論巷子停車或通行事宜,以及外牆之修繕問題。 補充:既成道路僅能供公眾通行,無法主張可以在既成道路上停車,若非共有人又未經同意,擅自在既成道路上停車,土地共有人可以請求除去妨害之狀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若係共有人或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則參考上述途徑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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