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4月時於台南發生車禍~
案發是這樣經過的~我直行於機車道上偏外(但是一樣在機車道內為超出)
撞上一位三寶,而目前這位爺爺的狀況是癱瘓的~但是手腳能動~復健中~而我也有摔車滑行挫傷擦傷~
而做完了筆錄後~初判表上(我: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有監視畫面錄下他穿越道路~我是直行車!!!
可是~這條路上是(全雙黃線而100公尺內前後各有斑馬線)~而我撞到的地點距離斑馬線40公尺左右~而我的機車滑行距離約7.3公尺~但是依照法應距離計算起來~我車速沒有超速(酒測值0)~沒有違規騎在快車道上面~我看到他的時候剩下3公尺~已無法煞車阻擋案件發生~
而第一、二次的調解對方要求我賠償1100萬~我覺得太誇張!!!
畢竟對方已經70歲~已無工作能力~然後要求這樣的金額!!!
但是~最近我被傳票了~請問開庭時~這樣的狀況對誰是有利的!!!



您好:我的機械停車位上方的泡沫管線爆管,導致泡沫原液噴灑整部車子(原液是有腐蝕性的,且在管道間久了味道也很臭),一週內就電腦洗車2次了,但仍無法清洗乾淨,所以又開去人工洗車打蠟,因爆管當時是在半夜,保全人員沒有及時通知我把車子開出去,隔天10點多出門時泡沫都已經乾涸了,所以管委會把責任都推給保全公司,請問管委會都沒有責任嗎?例如機電保養不確實管委會監督不周之類的?保全人員應該是後續處理不當,管線老舊應是屬管委會的事情嗎?
另外我車位上放了10幾支在客戶那安裝完剩餘的燈管,也被噴灑紙盒全濕了也臭了,管委會說在車位上的物品也是不賠償的,這非常不合理,車位是私人產權,且社區很多住戶也都在車位上停放機車,怎麼遇到事情又推卸責任了,就如同車子違規停放被拖吊,拖吊車在拖吊過程損壞車子,難道拖吊車不用賠償嗎?
麻煩給我一點建議謝謝您

老婆於下班途中,在國北34.5公里處與遊纜車及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肇為遊覽車違規跨越槽畫線。二個月過去,原本心態是想合解,結果跟對方聯絡,詢問要如何處理,目前對方一概推給保險公司,要我們自行聯絡,似乎沒有想出面處理的意思。車禍當下老婆還懷胎不到三個月,狀況還不穩定,醫生不建議照X光,怕影響胎兒,只能先觀察,之後如母體不適再進行相關放射線檢查,但孩子可能需要拿掉,因此在身體受傷程度未明的狀態下,老婆忍痛度過三天觀察期,期間身心極其煎熬。待傷口癒合之後,手相同受傷的部位,開刀進行了神經縫合手術,也因懷孕無法進行全身麻醉,而被迫選擇有較高後遺症機率的局部神經阻斷麻醉,身心再次受到創傷。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對方是否能選擇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而本身可以不理不睬?公司有無責任??
2、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代表肇事人談判??
3、能否告對方蓄意傷害or蓄意殺人呢??此情況下是否有除了業務過失傷害以外的罪名可成立??
4、建議以刑逼民嗎??



老婆於下班途中,在國北34.5公里處與遊纜車及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肇為遊覽車違規跨越槽畫線。二個月過去,原本心態是想合解,結果跟對方聯絡,詢問要如何處理,目前對方一概推給保險公司,要我們自行聯絡,似乎沒有想出面處理的意思。車禍當下老婆還懷胎不到三個月,狀況還不穩定,醫生不建議照X光,怕影響胎兒,只能先觀察,之後如母體不適再進行相關放射線檢查,但孩子可能需要拿掉,因此在身體受傷程度未明的狀態下,老婆忍痛度過三天觀察期,期間身心極其煎熬。待傷口癒合之後,手相同受傷的部位,開刀進行了神經縫合手術,也因懷孕無法進行全身麻醉,而被迫選擇有較高後遺症機率的局部神經阻斷麻醉,身心再次受到創傷。
1、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對方是否能選擇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而本身可以不理不睬?公司有無責任??
2、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代表肇事人談判??
3、能否告對方蓄意傷害or蓄意殺人呢??此情況下是否有除了業務過失傷害以外的罪名可成立??
4、建議以刑逼民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法務部101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10103110070號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第四項)。」又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採取「推定過失責任」依上開說明,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時,仍有本法第7條之適用;又本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與旨揭研討結果肯認本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而條文或立法過程,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本條例第85條第4項推定過失等規定之適用,是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之內容相符。」故如契約中有針對行車安全速限之提醒及禁止超速之約定,店家及車輛所有人有機會主張無過失而免罰(吊扣牌照部分),應向地方法院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檢察官應該會開一次偵查庭,確認告訴事實及調解書所載之誤會經過情形,此涉及被告有無不法行為之認定,及告訴人有無刑事誣告之犯行,如確認是誤會一場,則對被告下不起訴處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八月初某天,在早上騎機車時,為求方便到對面停車,因剛兩方向車道都沒車,越過雙黃線逆向的車道去停車,為求安全我騎在逆向的人行道上,但剛好騎樓下有戶停著一輛休旅車的另一邊突然闖出一台重型機車滑出來(在我的視線也就是車輛的另一邊)對方正要將他的重機騎出來,因我的視線是剛被休旅車的另一面檔著,因而沒看見對方要從家裡騎樓下滑出,因而我的50CC機車撞上了對方保養得宜的重型機車,雙方沒受傷,(我的機車些微刮傷)當下沒報警,但當場跟我要電話及拍下我的車號,我的機車因撞上對方機車尾部,我撞到後小騎一下,再停下來,我以為只是稍微碰到,但因對方重機倒地,所以我趕快停車,當下我有立刻去道歉,對方事後來電告知修理費的金額及傳照片給我,對方說因為是昂貴的原廠,特規的面板,及車燈,後照鏡等,全部要我賠1萬4仟元,說完我去機車修車店詢價,修車店說只需要花3仟左右,因用的是普通的修理,修車店沒報最貴的原廠給我,對方告知我最貴的是前避震器因原廠,加拆裝工資等需要9000元,去年才剛換過,只是有小點被凹及刮傷,整個是沒壞,但可以換一個蓋子讓刮傷看起來變少,但小點凹沒辦法,再加零零種種總共花了對方開了這個價,請問這樣合理嗎?我本以為幾千元就可解決,但對方要求了我這個價格,是我半個月的薪水,真的很多,雖是我違規逆向,但我並非有意撞對方,因為對方在家騎樓下放至那台休旅車擋住我的視線,我根本不知道對方要從家中將機車滑出來……請問對方這樣要求合理嗎?....對方完全沒錯嗎?我是後該如何處理才能降低賠償呢?


各位律師好....
本人於9/6(日)開著跟朋友借來的車於中山北路與南京東路交叉口(中山分局外)路況不熟沒注意不能左轉,違規左轉(有打方向燈且當時我幾乎是停在中間被後車按喇叭驚慌下踩下油門,估計車速低於30公里) 與對向計程車司機發生對撞車禍
雙方輕微受傷,對方當下有坐救護車去馬偕,我則因嘴巴稍微流血右腳膝蓋微微挫傷而沒有去醫院
因在中山分局外 故警方不到兩分鐘就在現場拍照 已有筆錄
目前狀況是這樣......
被害人要求回原廠整修 估價出來大約落在45萬上下(據說是一年內新車)
車主要求我盡速維修 且希望我不要給別的車廠維修(擔心後續問題)
我目前是新進公務人員 我無法負擔如此龐大的維修費用
想詢問如何降低賠償金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受傷,您有過失,您即可能有成立過失傷害之問題,目前可先待警方之初判表,視您有無過失;至於過失比例,則會牽涉到民事損害賠償之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兩個月前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對方當天晚上即以我不願去她家看因車禍毀損的昂貴物品(車禍當時有報警做筆錄,她並未提到有昂貴物品毀損,警方與我當時也都不知道)的理由,決定要對我提告。我也被警察通知要再去做「過失傷害」的筆錄。
初判分析雙方皆有疑似有違規,我方行經無號誌路口,未先讓幹道車通過;對方則是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不過員警有幫我調監視器,畫面顯示我有停下來讓幹道車至少三到四台車通過。最近地檢署有寄傳票要我到案說明,但因是寄平信,未及時發現,以致於沒有準時到案,這我有去地檢署遞陳情給檢察官。現在在等第二次傳喚。
不過最近看新聞發現對方除了此案之外,也有對別人提告,結果被告不起訴。之前亦有看到對方在社群網站公開表示與我的車禍事件是「五天第三起車禍」。身邊朋友都覺得應該是遇到經常在找機會告人的那種人,想請問第二次傳喚時,我有沒有需要跟檢察官提這件事情?(相關證據我們都有截圖)
抱歉。發標題後才知道並沒有貼圖的功能,所以本文改用文字貼上來了。
以下是某遊戲論壇的留言區的內容,這當中有些法律疑慮我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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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你這個回應有個弱點……就是黑貓法。場場開門給你看。
AAAAA:開門快則10秒慢則30秒。
BBB:哪來的弱點 沒必要開門的 在那浪費10秒到30秒
BBB:那我不如直接多刷個幾場
BBB:反正最後還不是缺中的
AAAAA:所以你不知道破滅級也可以開門?然後中石就不會缺了……
AAAAA:而且這個主題人家就是在講冥府開大石你在講刷中石開大石門浪費時間……
BBB:看不懂你在講啥
BBB:你邏輯真的怪怪的哩 就算不缺中石 我想問的是 這跟講開冥府大石浪費時間有衝突在哪嗎
BBB:講冥府開門浪費 會缺中石 我實在不知道 哪邊有問題哩? 我只知道你邏輯有問題
AAAAA:看不懂不怪你。把邏輯訓練好就看得懂了。
AAAAA:如果你不知道有些學生開學一天玩沒幾小時又是第一次肝獅劍需要開大石門時。真的…不怪你。
BBB:我也不怪你 邏輯是練不好的 不太懂講冥府刷大石 我講開完不缺中石這個點根本就沒錯19分前
BBB:你邏輯有需要再練練喔
BBB:如果是針對說會缺中石部分 那是因為我打的是第一次獅劍
BBB:即使這部分在後面沒了˙ 也不影響我說的事後缺的是中的
BBB:所以你邏輯真的練不起來沒關係 因為那是天生的
BBB:我就不要求你了
AAAAA:其實「因為那是天生的」就這個我就可以送你法院傳票了。不過我原諒你。只跟版主檢舉你違規。飯可以亂吃。但說話前最好先思考一下。
BBB:呵呵 想太多了喔 如果你認為那是誹謗 光你叫我去練練也能告
BBB:如果依照你的判準 會被成罪的也是你優先 懂嗎 我一開始還不到攻擊性言語
BBB:光你先叫我先練好 我主張我防衛都可 自己上網去查案例吧
---------
以上是某遊戲論壇言論,為保障當事人雙方故以AAAAA和BBB代替
就上述言論來說AAAAA是算有人身攻擊或是毀謗BBB
反過來看BBB是否又有人身攻擊或是毀謗AAAAA
然後AAAAA如果要告BBB又是否會像BBB說的有所謂「主張防衛」的問題?

在103/9/3下午14:20我爸騎機車與對方騎機車20出頭歲的小孩發生車禍,車禍發生在十字路口,我爸60歲雖然他騎車速度慢,但他沒有兩段式左轉,然後和對方發生車禍,我爸在送醫後5天後過世,然後就是一連串無止盡的司法程序。
在我爸過世後,我去警察局做筆錄,因為我要提告。出車禍當時,我爸傷到腦,所以根本無法做筆錄,所以與無法與家人警察交代所有事發過程。
對方堅持說他們有行駛路權的權利,因為我爸有違規,所以他開始一直咬定我爸的錯,因為死無對證,所以沒有再開刑事庭前和我們達成民事和解。
在上法院前,有到區公所調解一次,沒有成功。在法院開過一次檢察官主持的庭、還有一次法官主持的刑事庭,後來因為檢察官的意思,希望我們可以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現在再進行一次調解,但還是沒有成功。
我們知道我爸有錯,但對方也不是全然沒錯,只是都沒有證據跟目擊證人,變成他說他對,因為我爸過世了,不會說話了,我們也沒獅子大開口,只是要道義上的責任而已,畢竟我爸還有一個老母在安養院要養,我爸也要洗腎,對方很會演戲,上法院可以理直氣壯的演他們的戲,到法院調解就可以在律師錢裝可憐,他請來的律師根本不是法扶的律師,他只是要裝可憐,表示他們很有誠意只是沒錢,調解律師說我們要的金額不過分,這是一條人命基本的,對方還是不願意,他就去申請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那種東西就是你是活人你會說話你就是贏,因為他鑑定結果就是全都是我爸的錯,我不服很不服。
一連串的這種事情,對方又一直這樣搞這種有的沒的,其實我都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事實是我爸沒待轉我知道,但對方車速呢,隨便他怎麼講,都是他們對嗎?警察也調不到任何是發現場的監視器,上法庭只有我能說話,我想幫我爸爸,但是我好茫然又害怕,現在我除了聲請覆議,我還能做什麼嗎?
可以幫幫我教教我嗎??謝謝....





您好:
在您無照駕駛致對方受傷的情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您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確實得就付給對方的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您求償,但對方仍需對於您因為這起車禍所受到的車損、人身傷害、以及非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在車禍發生後,您可能得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用、因車禍所增加的生活費用支出(例如復健器材、去醫院看診的車資)、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看護費用、修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請您確認有無上述的損害,如有,在車禍發生後二年內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另外如果之前已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則建議等地檢署起訴後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可,附帶民事的程序可以不用在起訴時先墊繳請求金額百分之一的裁判費。


你好:
醫療費用部分:實際支出部分(準備完整單據) + 預為請求部分(用平均餘命以霍夫曼式計算) 看護費用部分:實際支出部分(準備完整單據) + 預為請求部分(實務上一日看護費用以2000元計,用平均餘命以霍夫曼式計算)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部分:實際支出部分(準備完整單據) + 預為請求部分(推估長期購買照護必需品費用,用平均餘命以霍夫曼式計算) 工作損失:23年次已經退休,應無工作損失。 精神慰撫金:依具體情形判斷(衡酌雙方身分、資力)。 父母子女配偶基於身分法益遭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依具體情形判斷(衡酌雙方身分、資力)。計算出總額後要考量被害人有無與有過失,若有則依過失比例減情或免除。再來要扣除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強制險理賠部分),才會得出具體金額。由於對方是未成年人,可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方若不願意和解,你只能提起訴訟請求,訴訟中對方可能會爭執植物人平均餘命與正常人不同,判決確定後再辦理強制執行求償(依文義你已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查封財產,此部分不討論),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靜止狀態 。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隔半個月調解時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


您好,
一、通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需要單據,不然至少要估價單之類的,除非您可以同意他們提出的和解金額。但一直拖下去也不是辦法,您還是依您的情況趕快就醫為妥,保留醫療單據以利日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另外強制險部分可以賠償醫療部分,但必須是健保有給付的,甚至連回診的計程車都可以賠償,你要細心詢問保險公司。惟一般保險公司都喜歡一筆金額(全包)賠償給您,建議可以談強制險跟第三人責任險分開賠償。
二、記得,檢察官起訴該案後,要盡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有些案件檢察官若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判決很快,就不能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了,只能另提起民事訴訟。缺點:要繳裁判費。另外,有些案子光偵查就超過二年,你的民事賠償部分務必在二年內提起,若刑案尚未起訴,也必須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喔。
三、既然是在執勤時發生,刑事部分屬於業務過失傷害罪;而民事部分則得依民法第184條、191之2條、188條、193條、195條請求賠償。最重要的是民法188條連雇主一起請求連帶賠償,拿到錢的機率較高。但若仍擔心,可以聲請假扣押看看,但是要對方有脫產之虞。大概簡單說一下:民事賠償部分:所有有因果關係的醫療單據、勞動力喪失及減損、精神賠償等。
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要另外遞狀,雖知您經濟狀況不佳,但仍可以請律師代擬訴狀,自己開庭,仍可保障權益,費用比委任律師處理一整個審級的案件便宜許多。甚至您現在也可以委請律師處理和解部分就好,讓律師知道您的情況,不一定要整件委任,不然您負擔不起也不是辦法。或者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補助看看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後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對方公司無財產,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故可考慮於對方願意給付且合理之範圍內和解,以求順利且迅速取得賠償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謝謝林律師耐心回覆! 先前調解時,已經提供薪資證明、醫療單據、估價單、診斷書給對方保險公司,但對方保險公司只願意理賠薪資部分,並提到所有醫療強制險會理賠! 問題來了,牙齒的理賠強制險不是全部買單,強制險有它們的理賠標準,很明顯感覺就是對方保險公司在踢皮球! 遇到這種事情誰想要多賠錢? 我們沒有敲竹槓的意思!十字韌帶被完全撞斷的腿,一輩子都無法完全復原也是事實。
1. 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加速開庭? 或是盡快讓案件落幕?! (不要告訴我是妥協不合理得賠償金額),難道一句話沒錢就可以撞死人不賠錢嗎?我們受害者已經夠倒楣了!
2. 請教假扣押要如何申請呢?(要先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對方公司連帶責任) 才能提出假扣押嗎?
3. 勞動力喪失及減損可以去哪裡鑑定? 需要備妥那些資料?
4. 一般這樣的案件是不是需要2-3 年民事才可能宣判? (我才有拿到錢的機會)

6月中旬發生車禍,我為支道車,對方為幹道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我有暫停讓右方幹道車先過,過了兩三台車後,再緩慢往前行駛,注意左方幹道來車,結果對方從右方幹道快速撞上來,我緊急煞車,但對方來不及煞車,機車倒了壓在腳踝上。(雙方皆騎乘機車)
想請問:
1.初判寫我方「行駛至交叉路口,遇有停字標線疑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對方「行駛至無號誌交叉路口,疑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員警有幫我找到監視器畫面,看得出來我當初有暫停讓幹道車先過,到時候鑑定報告是否還會說我違規?
2.車禍過兩天,我因手臂及右太腿骨疼痛,有去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怕是車禍當時緊急用力煞車所導致的傷害,這樣我是否也能對其提告?是跟檢察官講嗎?
3.友人搜尋到對方車禍當天在臉書po驗傷單,並寫「五天第三起車禍......」,照常理是否可以推斷對方有製造假車禍之嫌?(友人有截圖)

事件是這樣,我爸某日晚上開車,綠燈直行時忽然有台機車闖紅燈,然後就發生擦撞了。對方摔倒在地,問題來了,我爸居然覺得對方違規,又看一下窗外對方站起來了,就開車離開(可能覺得有點不爽對方)。最後對方告我爸肇事逃逸與過失傷害(對方肩有骨折)。基本上事故的責任歸屬應該都在對方,行事紀錄器在做筆錄時也很清楚,警方也判斷事故是對方闖紅燈造成。
2.在與對方的和解過程,如果對方開高價索賠,或是不願和解(對方的父親還蠻生氣的),我們該怎麼處理較好?若和解不成是否肇事逃逸的刑責會較重?
3.我們車體的損害保險公司會理賠嗎(有保乙式險)
真是抱歉老人家沒有法律常識才惹出現在這個大麻煩,
麻煩律師們能給小弟一些建議,謝謝




不好意思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 希望能替我解答一下
您好~
先前跟妹妹一起出去時因妹妹違規左轉 而導致一輛違規逆向的機車撞了過來 我坐後座受傷最嚴重 當下滿嘴是血
因為門牙直接就歪掉 所以救護人員一來就說要直接送去雙和醫院 並說雙核醫院晚上才有牙科 9點多到達醫院輪到我時已經是凌晨一點了
急診室的醫生幫我看了一下後就要我去縫嘴唇 而門牙的部分兩顆牙根已經脫下來但未完全掉下 一顆則是裂開 但急診室醫生說目前沒有牙科要我隔日再回來看牙醫 或到其他醫院也行
因此診斷書上寫
病名: 唇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齒齦(齒槽突)之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以下空白
醫生囑言:因上述疾病於X月X日至急診就診,縫合傷口約6公分長,宜門診追蹤治療
當時有詢問醫生 這樣能否證明我牙齒有問題 她說齒齦就是牙齒有問題 可以證明
日前因車禍問題跟對方至交通隊談 雙方都有肇事因素 但我為乘客可以向對方和妹妹提告 可是對方認為他兒子逆向違規沒錯 但是是我妹自己要出來給他兒子撞 他兒子沒有錯 並提及我的診斷書上並未說我牙齒有斷掉 憑什麼要他們賠 總之態度非常惡劣
當時並沒有牙科 診斷書上只有寫這樣 而且因下嘴唇縫了八針根本無法將嘴巴張開 所以兩天後有去附近牙科給牙醫看 牙醫表示嘴唇腫成這樣無法張開他們也沒辦法幫我處理牙齒 要我等嘴唇消腫之後再到醫院。
在此我想詢問一下 診斷書上的" 齒齦(齒槽突)之開放性傷口 " 真能夠證明我牙齒有問題嗎?
因為開調解會對方沒出現 所以將走上法院 到時法診斷書是否也無法證實我因車或牙齒斷了三顆呢?
因為受傷後根本無法吃東西 也無法工作 只能用吃布丁的小湯匙慢慢吃粥 這段日子真的很痛苦 牙齒因牙根脫落又都在門牙如果告上法院對方一樣不用賠 我真的不知道我的牙齒該怎麼辦...




請教...我方汽車,對方機車三人(2大1小),雙方同方向行駛,我方看到對方於外線車道,所以切換於內線車道繼續行駛超越對方後,在十字路口處,對方由外線車道左轉,擦撞我方車體右後方葉子板而跌倒。兩位大人手腳皆擦傷,小孩頭部有撞到,當日送醫觀察,也於當日五點後皆出院。初判表尚未申請,肇責還未確定,我方保險理賠員先與對方調解內容:機車修理費、四日無法工作之薪資補貼、醫療費。我方保險理賠員分析對方和解內容還ok,建議我們可以和解,故我方汽車修理費及和解所需理賠的金額皆由保險公司全部支付。由於對方有三人受傷,對方可告我過失傷害。理賠員分析如不和解,後面會很麻煩。但由監視器及我方行車紀錄器皆可看出對方違規行駛外線左轉,到十字路口才打方向燈。我方是被撞的,卻因為對方自己撞到我方車子跌倒受傷,我方保險要全部支付。所以不論肇事與否,都是傷者為大嗎?理賠員說明如不理賠要證明完全無責才可不賠,對方體傷的部分我有第三人責任險,對方及我方車損的部分是否應該按肇事責任比例理賠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衛生局請您陳述意見,當然您應陳述您並非故意且不知為違法行為,以爭取最低之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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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日前勞工局有到公司來隨機抽查,看是否有違規事項,但公司沒有打卡機,工作超時,薪資、休假日、請假要扣錢等等不符合勞基法規定一堆,因當時老闆不在,勞工局隨機抽了5位員工,隔二天要老闆把這幾工員的工作時間,出勤資料,薪資,排班表等資料交出。老闆為了逃避責任,就打了幾張資料,當然都是偽造的,月領變成日領薪水,一個月上26天班,被改成上17天班等等,然後告訴這幾個員工說這樣他們就不會被扣到稅了,這是在幫他們省錢,只要他們簽上名字就好了,不會有事,有事情老闆會負責,不用耽心。所以5位都簽了。當天就有幾位覺得不妥要拿回資料,但老闆不還,只讓拍照資料。
請問這些員工犯了偽造文書罪嗎?如果有要如何自救呢?

您好:
1. 您老闆要求員工簽報假出勤資料,員工亦配合老闆製作的行為,已經觸犯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第216條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之嫌疑,而員工亦為共犯。
2. 若員工因老闆指示的壓力,假造相關紀錄,建議將偽造及原本的出勤資料等相關證物的保全,包括是否有其他電腦紀錄以及照片,且必須找到人證,確定該行為係因老闆指示,而非自行偽造,即可請求檢察官考量員工迫於情勢只能聽命於老闆,酌情予以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7/15當天打工回家後,順路去買一些飯菜,我騎機車時速大約20,後來在黃網線被違規的轎車撞倒,左腳部分擦傷,大腿有個手掌大小的紫色瘀青(隔天換藥發現), 當下我馬上報警,對方堅持他有急事必須立刻離開,留給我一張名片後立即離去,警察在30分鐘後到現場,警察要我先去驗傷在來做筆錄,等連絡到對方or找到 對方在通知我。過了3天對方的「友人」打電話給我願意賠償我們的損失,大略算一下 (機車修理費20000 + 養傷期間未做的工資15天*1500 = 42500 ) 開出4萬,但對方不答應只願意賠償機車修理費,中間也在電話中談了不少次,最後一次談話對方的「友人」講話態度越趨......隨後我也火氣上升,現在是考慮 要向對方提告,【但不清楚要準備什麼東西、談話中的錄音可否作為證據、薪資部分當時去應徵是和我講1天1500,實際薪資不確定,可否以日薪1500計算?】
PS: 打工內容: 水電消防設備的維修、水管電線配線......等



騎車時速40直行的時候,遇到一輛違規跨越雙黃線+酒駕的機車騎士直接暴衝撞擊,當下被撞飛整個人撞到另一台停在路邊的汽車再重摔落地後昏迷一陣子才爬起來,但是身上有穿著防摔衣,所以只有右腳又擦傷,其餘的部分都沒事,假設沒有穿著防摔衣,當下整個背部和雙手就會直接強力碰撞到車子和地板,就不可能只有右腳擦傷這麼幸運。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警方判定我不用付任何責任,但是對方只答應賠償機車毀損和防摔衣等等的護具而已,對方表示因為我有穿著防摔衣沒有受到太大的傷害,這方面他不用賠償,敘說的口氣並不怎麼好,好像是我穿著防摔衣是應該的,還說如果沒穿著重傷的話再看要賠償多少,這聽起來心裡就不是滋味,我有車禍的影片的話是否能在法院上提供?用沒有穿著防摔衣的狀態假設受傷的程度並且要求賠償?畢竟防摔衣不是行車的必備配備,不像是安全帽一定要戴,這只是我平時和朋友出去山路兜風的安全配備,車禍後身體還會不自覺得顫抖,這些都沒辦法實質的計算,請問該如果求償?
討厭這種酒駕違規用傷別人,又只願意賠償實質物品的人,有很多東西都是看不見的,並願意將總賠償金額扣掉物品毀損的價格,其中的兩成捐出去做公益,幫助其餘更需要幫助的人。


在去年11月底發生車禍,直到七月初才申請調解。因本身工作繁忙,對方及保險公司的推托,導致延誤調解時間。第一次申請調解,對方沒出現;第二次賠償金額談不攏,第三次今天07/22,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是否能夠向對方提告?
初步分析已研判,車禍肇事主因為對方全盤違規導致,我方則無任何肇事因素。車禍時手臂直接被客車車輪輾過,工作須搬重,導致工作已休假長達5個月;月薪三萬五,加上機車修理費用兩萬五千多。
總共加起來也達十餘萬,但對方保險公司卻說最多只能五萬..............
連調解的委員在旁邊都聽不下去叫我直接告,收據/證明,這些都有了;可對方遲遲不肯讓步。
我希望能夠知道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可以提告哪些?可以提出哪些賠償等等
如有經驗或是了解的律師大哥大姊,請告訴我給我建議,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