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派遣人員),公家單位(要派公司),我的派遣公司近日電話通知我溢領薪水請我將溢領的薪水繳回(約7萬~8萬)。他們的理由是,要派公司規定大學起薪多少,碩士起薪多少,而我只有大學畢業,卻拿了碩士薪水。所以他們要追討我過去一年的薪水。但我拒絕!因為合約上沒有註明給我的薪水是以碩士學歷發薪。
我的問題是:
1.合約上並未註明碩士、學士起薪,完全由派遣公司打好合約內容,薪水金額也是派遣公司打好的,請我們簽名,請問,派遣公司有權要我們繳回他們認為多領的薪水嗎?
2.合約內容提到誠信原則,誠信原則是什麼?
3.合約是一年一年簽約,去年的合約走完了,今年卻跟我追討。
4.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不斷威脅我說,我侵占了國家的錢,請問我真的侵佔了嗎?
5. 我的合約上,只打上月薪xxxxx,沒有註明是碩士起薪,我這樣算不當得利嗎???
律師您好
我們是經營連鎖漫畫小說租書店業者,店內有名會員,去年九月租借一本小說至今未歸還,照店內及總公司sop流程走已在去年九月底因聯絡不上該會員將該會員帳戶停權°
目前總公司要對店內租書逾期近一年不還之會員寄發存證信函,店老闆表示在公司寄發前再聯絡一次該會員,工讀生在6月中旬聯絡上該會員家長,家長表示小孩出國會協助處理。
但在6/22該會員家長(以下簡稱該家長),到店內表示要處理這筆帳,並表示書籍已遺失願意賠償,工讀生照會員申辦條例與sop處理,要求該家長需賠償書籍成本240元與逾期至6/22罰金880元,該家長不滿罰金部分,聲明只願付從6月中旬告知至今的逾期罰金,並宣稱沒有收到本店的催還電話且書籍並非女兒(以下簡稱該會員)租借,為女兒同學租借,該家長還表示已聯絡該會員之同學,但聲稱對方回應沒錢,才代為處理。
該家長堅持不願付逾期金,並強烈堅持沒有收到本店通知,堅持本店至今已過近一年才聯絡不願付罰金,並態度強硬聲明走法律途徑,強調該會員未成年名下沒有財產且人在國外,要告就告本店拿他沒轍諸如此類言論,最後已本店提不出連絡不上該會員之證據理由譴責工讀生歪理硬凹,但被工讀生反問該家長是否可以提出該會員無收到本店通知之證據,如無法提供是否也代表歪理硬凹,語畢該家長落下一句"我就給你欠10年你告我阿"離去且態度惡劣。
敝店會員租借流程為:挑選欲租借書籍>出示會員卡或輸入身分證字號>輸入密碼>刷入書籍資料>照租金付款>告知還書期限>完成租借
該會員同學可租借表示該會員同意且給與對方租借密碼,故該租借書籍是掛在該會員名下
請問律師,
我們提告勝訴機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傳喚相關人士到庭作證外,也可以請檢察官去調取先前之案件,也可以加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竊占罪之構成要件有三,一、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二、須有竊佔之行為。三、須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不動產竊佔之行為並不以密行為要素,公然行之亦無不可。未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而加以利用者,即應成立竊佔罪。不動產竊佔罪,依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3118 號判例認為,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能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為「即成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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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委託我處理所有事務,雖然我不是登記負責人(因為負責人也是人頭,他在另一家公司上班),但公司內部包含採買、召聘、發薪等..一向都是 我處理,去年因公司業積下滑,負責人把公司存款全數領走,導至11/12月薪水沒發給員工...1月份要收到貨款後時,我也有跟負責人說收到錢後要先支付 員工薪水,他也口頭答應,所以我請廠商把部份貨款支付到我員工薪水戶頭,其他均存入公司帳戶...之後今年1/2月份也沒支附薪水給員工,員工也都相繼提 告、調解(調解後也不覆行)..目前要提強制執行...我也離職了...而最近負責人針對我當時先發薪不滿,說我侵佔公司貨款要告我..請問我沒有多拿 錢...我也知道口頭答應沒有證明..之後沒發薪也証明負責人根本不想付薪給員工...這樣也算"侵佔公司貨款意圖為不法第三人所有的業務侵佔"嗎??
另外,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對負責人提告掏空公司??要有什麼資料才可提告??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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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住戶大會開會已決議大樓地下停車場公用空間(未劃停車格區域)禁止停車,但是有住戶還是無視公告於公用空間停車,已告知管委會,但管委會說他們也不能強制罰款或是鎖車,只能柔性勸導。自己報警處理警察來也說如果有妨礙車輛出入,他們可以協助請車主來移車,但是因為是大樓停車場,所以他們也不能開單舉發。請問這樣我們還能有什麼方法讓違規車輛受到處罰進而不再隨便停呢?於公用空間停車是否有侵佔刑責?管委會是否真的不能有實質上的處罰公約(如:罰款、鎖車、開鎖費...)規定嗎?如果住戶要求管委會要有一些實質的處理,而非只是柔性勸導(因為已經勸導無效了),可是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的話,住戶對管委會失職部分可以如何反應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先請求二伯返還父親之薪水,若二伯拒絕,即可能構成侵占,您可具狀之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關於二伯若簽父親名領薪水之行為,亦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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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屬間竊盜或侵占屬於告訴乃論,你只要向地檢署撤回告訴即可。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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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竊佔行為,係指在違反他人意願的客觀情形下,就他人不動產所既存之佔據(持有)狀態加以排除,並重新建立新的支配管領力。
關於竊佔行為之實施方式並無限制,應就行為之樣態、不動產之種類、佔有使用之時間、有無排他性之支配等加以綜合判斷。例如擅自遷入他人屋宅居住、將住宅建築於他人土地藉以居住或販賣、出租牟利、搭蓋可折垂或伸縮的活動車棚(持續性的固定在道路上某個位置)、佔葬於他人土地、竊種農作物於他人之土地等均屬之。
本件依您所述行為人之佔用行為,似乎並非持續性的固定在某個空間而產生排他性支配之佔據狀態,是否構成竊佔行為恐有疑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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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堂哥的房子都是上一代父母蓋的二樓平房.堂哥先蓋的.我是後蓋的.差3年左右.房子蓋好至今已30幾年.當初我們要蓋房子時應該是沒有測量.堂哥他們也無意見.現因堂哥要把房子賣了.而至法院辦理協議分割.以分割完成各有獨立的權狀.因我與堂哥的土地面積是一樣的相同面積.(約各約80坪左右)分割當時有按照現有的房屋現況測量.測量結果我多出堂哥的土地面積約10坪.等於我侵佔到堂哥10坪的土地
請問:
1如果堂哥要我把這10平土地跟他買.但價錢談不攏.(或是他開高價)而要告我侵佔及拆屋還地.我該如何自保
2我可以不拆屋而還他土地嗎?因屋前還有空地(我與堂哥的房子是一牆之隔)
3如果這10坪地我與堂哥價錢談好了.要如何辦理移轉登記
您好,請問你們已經辦理協議分割完成了嗎?如果還沒辦理,你根本沒有無權占有的問題,因為現狀的房屋狀態是雙方均同意的,雖然你們蓋的房子超過持分,那也不過分割時才需要補償的,況且,共有的觀念是虛擬的持分,不是說你房子的土地就是你的,反之亦然,簡單說如果還沒完成協議分割,對於補償事宜如果談不攏,直接訴請法院分割,讓法院用鑑定的價格去補償,這樣你就不用擔心被抬高價錢。簡單說,你應該把狀況說明清楚一點,這都是有法可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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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我已購買了一筆139土地,先前購買時賣方說被侵占了約8~9坪,一直到鑑界好後,發現有32坪, 該土地已成交; (附近土地還未重劃過),對方坐落在該139土地上面蓋鐵皮屋已超出20年;且隔壁138鄰地也有蓋鐵皮屋,原本是侵占方爺爺所有,因賭博欠債,故138鄰地該土地,已變成別人的; 請問139土地所有權歸我,我該如何要回被侵占部分?
對方長期居住138;139土地上已超過20年,且哪裡的人都知道土地不是他們的,但他們已居住很久, 這樣要的回土地嗎? 土地是我花錢買的;
另他們房子蓋很大,侵占多筆土地,侵占方只有地上物(房子),土地無歸還之意
做人要厚道,侵占土地部分我可以讓他們居住,我有擬訂契約,給對方居住3年,若我土地想要賣出或我自己要使用時等等,對方須歸回139侵佔用地,可是對方都不簽? 我若無用到,是不會要回土地的, 對方也不簽也不租? 請問我該如何宣示該筆土地是我的權利? 何者可產生法律約束? 土地被長久侵占真的要不回嗎?
一般被長久侵占土地要回,都要等房屋倒塌,這樣我一輩子也不可能要回; 請問該筆土地是有成交的,這樣每換一次新地主,都無法要回嗎? 但若該侵占戶維修他們的房子, 我能麼辦? 我們一定要做到惡臉相向嗎? 能否要厚道處理方式(我的土地不送他們,我這輩子會要回土地,(他們不租不買不簽約定事項),侵占部分有分割小筆土地,約50坪(簽約時我不知道這麼多坪,且此筆土地不點交);忍無可忍情況下,是否我可以要回自己被侵占土地上面無地上物之土地(約20坪);若我圍起,侵占我土地未使用的部分,合法嗎?
139土地前面有一小塊國有土地,對方在前面種樹,若對方不願意移除,擋住我出入,我可以剷除嗎?
要麻煩律師為我解答,謝謝!
您好!對方不願協商,只好透過法院,您若不盡快依法主張權利,只會越來越不利;擅自剷除別人的樹,則可能觸犯毀損罪,務必謹慎。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如果土地是你的,你可以直接提告拆屋還地即可,根本不需要跟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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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因為我(台灣公司)與對方 (越南人)有借貸 (越南人要跟台灣公司借款25萬台幣)
1--請問我們(台灣)要怎麼簽約擬合約才會真的有效用呢?
2--因為我們公司在越南沒有公司登記所以聽借方(越南人)說他們的政府不提供非在地公司的公證 (類似我們的代書)?! ...真的嗎?
3--我們公司詢問了越南仲介,他們說沒有第三方公證這樣的合約是不具效用的,如果未來真的有紛爭那麼我們台灣公司是無法爭取權益的!? ...真的嗎?
4--請問像這樣的合約要怎麼訂對雙方都有保障呢?! (對方有提供一份土地權狀要作抵押,但名子不是她本人的.....且是一份農地(據當地越南人說是非常不值錢的,且這樣的土地權狀是可以以不見為由重複跟政府申請,若真的爭議我方還會變成侵佔? ...真的嗎?
5--台灣的律師公司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嗎(代書與翻譯)?! ...(網路找不到相關的文章)
麻煩您們了~~ 謝謝
今天開心的去剛交屋的房子去和設計師商談裝潢事宜,
在停車時,因為我的車位是機械下層,所以需將上層車頂上
在上移過程中因為上層車主停了escape的車子,使得在最後頂到管路線
造成最後面那塊玻璃破裂orz
我也在聽到聲音時緊急按了停止鈕,但來不急阻止破裂的玻璃,,所幸大樓的管線沒有損傷,
想請問,這樣的話雙方的損壞比例要怎麼抓呢?
機械車位的公司有貼一張限高150公分的紙在牆上,而escape有170公分高!
感覺上層的人好像挖個洞給下層的人跳一樣~
另外,車位移起來時也發現同位車主停了另一台車在我的車位,這樣可以跟算他月租費嗎?
或是侵佔之類的?
停機械車位不管是上層還是下層真的要小心,和大家共勉之~~~
也先謝謝回答~
農曆過年前一個月,女兒把機車借給男友(車主是我),結果他在2月中旬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所以目前機車下落不明沒人知道在那?去警局問,警察說不能報失竊,因為我們是〝借人〞到時後我會變成謊報和污告,叫我到監理站詢問,得到的答案又是要去報案要有協尋四聯單,才能辦理車牌繳銷,再度去警局,仍然碰壁,警員說我報了車牌遺失萬一男友又把機車轉借朋友騎那他又變〝侵佔〞罪,我仍然有刑責問題要跑法院,警員建議我9年機車直接報廢就好,問題是機車性能還很好而且報廢後我還得花錢再買車才頭大,另外又建議我辦理〝拒不過戶〞,可是那也只是讓我不會有刑責問題及不用擔心稅金和環保局的驗排氣問題(罰金2000元) ,並不會有警察協尋的動作,目前已經在女兒男友租屋處附近搜尋過就是找不到,光靠我們自己的力量有如大海撈針,可是在警方那邊我又什麼都不能做,不能報失竊、不能報車牌遺失,更不能有警方協尋,難道就沒有特例、個案、法外情可以尋求嗎?〝報廢〞講得很輕鬆,問題是再買一台機車就算中古也要2個半月的薪水,茫茫人海靠我們自己找機車談何容易,不知是否還有其他變通的管道可請警方協尋,我自己將來又不會碰到刑責問題的。到底女兒男友生前有沒有將機車借朋友我們都不知道,萬一有借,是否我報了機車失竊或車牌遺失會導至他有竊盜罪或侵佔罪或是我謊報的問題,可是也有可能他只是停放在某處而是這段時間真的被偷竊了,警員只建議我機車報廢或是去登報辦理拒不過戶然後車牌註銷,可是沒有警方協尋我們那可能自己找得到機車,報案怕萬一傷害他無孤的朋友,不報,萬一真的現在被偷去犯案了,車牌註銷又沒警方協尋,報廢又沒錢再買車,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才能圓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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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要成立侵占,必須對方具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故意,本案三十萬比較類似您的婚後財產,惟屬於父母贈與您之特有財產,似可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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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可能有涉嫌觸犯刑法詐欺罪之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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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有關刑罰之規定僅有第75條(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第76條(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及第77條(違反童工或女工之保護規定、技術生任用限制等規定),故就一般公司之違反勞基法態樣而言,應不太容易構成各該條文之刑事責任。又這些刑罰條文並未規定須告訴乃論,故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條文臚列如下,您可逐一檢視看看。
?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相關罰則】§75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6條(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相關罰則】§76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第42條(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相關罰則】§77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44條(童工工作性質之限制)【相關罰則】第2項~§77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45條第1項(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相關罰則】§77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47條(童工工作時間之限制)【相關罰則】§77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48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相關罰則】§77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49條第3項(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相關罰則】§77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64條第1項(技術生之最低年齡限制)【相關罰則】§77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第75條 (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之處罰)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76條 (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之處罰)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77條 (違反童工或女工之保護規定、技術生任用限制等規定之處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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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即使您匯款方式不對,但若您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則亦可爭執不構成侵占。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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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因先前有發表過這篇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6343
與告訴人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對方起先以詐欺罪提告,我做筆錄時已轉成背信罪,雙方筆錄已作完,現在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這幾個月期間,A與C不斷用恐嚇威脅的字眼傳給我,也有C打給B的電話錄音,其中C打給B的電話中,有提到,「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在台北也會把你翻出來」、「你知道拜訪是什麼意思吧」
另外,雖與A有買賣債務的糾紛,但是也是很有誠意的要把錢退還給A,但是A還是不斷的用LINE傳訊息說,「如果你不把人交出來,明天你家會很熱鬧,所有關係人都會到你家」、「明天C會到你住的地方」、「明天C會到你家拜訪你爸」、「你們不打給C,一直打給我媽是沒有用的,C你不去處理,C早晚會找到你的,都到派出所了,不是要告我誣告,怎不順便告我,我還可以告你侵佔、偽造文書、恐嚇,你要試試看嗎」、「不是說貨到了,找你爸拿可以嗎?那就請C去你家拿了」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A所提及的這些字眼,真的有造成我心身恐懼!!並且交代我媽說,如果有人帶人去我家,要馬上告訴我,要立刻報警,這是做筆錄時我有說到的
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補充說明A有使用恐嚇的字眼,並在筆錄中提及A恐嚇的日期時間點,A也有把我傳給A的訊息,傳給了C,C在A的對話訊息中,就回給A說,「幹!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明天找人去他家處理」,這個對話是A自己又回傳給我的畫面,當時已經有交給警方並作在筆錄當中
想要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因為A一直傳訊息來說,不是要告我,快點來告我,如果你告的了我,我給你五百萬的字眼
請教:
30幾年前我奶奶花了不少錢,請代書辦理一塊土地登記(這塊地除了我們家,也包含其它地主的地),目前地狀也已經過戶給我爸爸。當初那塊地要過戶給我爸爸時,有請地政人員來做土地鑑界,四周的界主(長輩)也知道,並也在我們的土地鑑界完後在土地邊界種植植物以示界線。但事隔多年後(長輩相繼去世),某方的界主子孫們卻跑來爭論說當初這塊土地有一部份是他們長輩的,以前也有登記,只是不知道我們怎麼亂搞的,去地政事務所查出,我們用買賣過戶的方式把他們的土地過戶佔為己有,說我們當初欺騙他們,騙走他們長輩的印鑑偷辦理土地過戶等,又說即然是買賣過戶,要求我們把買賣合約拿出來給他們看,但事隔多年了,奶奶也已過世了,我們也無法提出買賣合約資料,當初奶奶還在世時,他們的長輩也沒來爭討土地,等現在我們把土地整頓之後(看起來很有價值了),他們這些晚輩們才開始來跟我們爭吵說我們侵佔他們的土地,現在他們要聯合其他(過戶登記前的原先地主們)要告我們偽造文書、侵佔騙走他們的土地等等的,感覺真的很無言!
2.如果要打官司,我們有勝訴嗎?
3.前地主的子孫四處誹謗我們家,說我們黑心騙走他們的土地,甚至見到我們家的人就出口惡言、亂吐口水、欺人太勝!請問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對他們提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返還,若屆期對方仍未返還,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似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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