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2014年8月19日下午約5點左右,我在台東馬亨亨大道的自行車道騎自行車去體育場跑步,速度不快往市區的方向騎去,還沒到貓山的一個沒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上,原本騎車我都向前看,十字路口時我右看注意一下快車道有沒有車子轉進巷子,原本我確定我前方沒機車,當我右看在轉回來時,前方就出現一台機車在我車道的正前方上,就不小心撞上了他車前方,那老人家向左跌倒!
我也跌倒,因為從他車前方往左側跌倒..所以左膝蓋有點撞傷,左手肘一點擦傷,那老人家也往左跌倒,那老人家是從左邊的農路騎機車出來,在轉角的地方有鐵做的圍牆!
看他老人家跌倒,我就不顧自己也受傷,幫忙把它機車扶起來立起來,他看一下自己的傷勢是左膝蓋跟腳踝一些擦傷,自己站了起來走去機車上坐著,他說他沒帶手機,要我幫忙聯絡他家人,我也好心想說他老人家或許需要家人來幫忙一下,結果家人來了,就聯合起來就說是我的錯,跟我討要錢,我看老人家擦傷想說趕緊去擦藥,我就好心給1000元讓他們趕緊帶老人家去看醫生擦藥作一下處理!當??下我是覺得因為小事人也都沒怎樣,他機車因為傾倒外殼稍微擦傷,我的腳踏車也沒事,也就沒報警!現在對方的兒子之後看完醫生還去報警處理,要我們負責機車醫藥費,好像責任都在我身上,硬是說我騎腳踏車去撞他的機車,而我是騎在我的自行車道上,速度也沒很快。
我們請自己熟識的車行去修理車,對方連一些右側舊的擦傷也想要算在我們頭上,唉~~~變成騎在主幹道自行車道上的腳踏車的要賠農路騎出來的機車??他硬說他停在那邊我去撞他,我不喜歡與人爭辯,但是馬亨亨大道分隔島那麼大,停在分隔島那就行,幹嘛停在自行車道上??
之後我有去警察那邊了解一下狀況,警察事後拍照,說雙方都有責任,照機車擦傷的狀況以及地上的刮痕說他也是行進中,但是機車被我腳踏車撞到的部分也有損壞,警察說我的速度也不慢,但是我騎腳踏車能多快,我的腳踏車是ㄧ般的登山車而已,而且我腳踏車只有倒下一點刮傷跟齒鍊脫落,沒有損壞。我也不是專業在騎車的人,只是平常會騎車去體育場跑步在騎車回家這樣子而已。
律師你好,案由是這樣的:103年7月16日下午5點,在高雄市前鎮區中華5路跟正勤路的路口,小弟我在那發生車禍,我騎乘125CC重型機車沿中華5路慢車道由南向北,就在經過正勤路口時(那時是綠燈)被一輛沿中華路由北向南要在正勤路左轉的汽車碰撞到我的車左後,然後我的車失控滑行又撞到了右前方一位老伯的腳踏車,我跟老伯均受傷送醫.
請問:1.當初就醫時,交警做筆錄問我當時時速多少?我回不知道,然後他又問了你平常騎車時速約多少?我答可能50公里左右,一個月後的初判表上面我的過失部分竟寫上自認疑似超速(慢車道限速40),還有對方的過失僅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這條,並沒有闖紅燈(當時我去調閱路口監視器居然沒有畫面),請問可以找旁邊的攤販當證人嗎?程序是?
2. 8月18日上午接到了當地轄區派出所前鎮復興派出所的林姓警員的電話要求到派出所(原因是3天前派出所接到老伯家屬的電話說老伯因傷快要病危了),到了派出所林姓警員就直接要求做過失傷害致死的筆錄(我跟撞我的那位都),筆錄作到一半,我問警員老伯何時過世的,他居然只說3天前家屬致電的事,我懷疑老伯過世是假的(因為筆錄上是有日期的),於是要求警員再跟家屬確認一次,警員居然說這3天他打家屬的電話都打不通(我更懷疑過世真假),於是我拿出車禍的3連單,上面有老伯家屬的電話(結果是警察3聯單印本的5看成了3),然後致電家屬問其情況,家屬回早上因為細菌感染正急救中,我又問了警員這筆錄的正確性跟正當性,他居然答反正這筆錄遲早要做的而旁邊的警官也異口同聲,還說反正都拔管了一定很快就往生了,我說不過他們,於是筆錄跟錄影都完成了,到了傍晚林姓警員打電話來說,老伯是拔管了變植物人,所以醫生不能開死亡證明,所以筆錄無效,請問這過程警察沒死亡證明先行改筆錄?
3.撞我的那方的車保險一直要和我單方面和解,且強調未闖紅燈(因為沒監視器錄影畫面)還有我方超速及車齡過大(9年)跟物損折舊,我應該和解嗎?還是提刑事過失傷害間民事賠償呢?要告過失傷害到警局還是地院呢?
4.請問對我方最好的做法是?
打了那麼多,謝謝你的耐心研讀,謝謝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可以,程序就是請他敘述車禍當天的狀況,就降。或是有人願意提供行車紀錄器資料。
< ... (恕刪)
你好謝謝你的回覆
2.在7月底跟今天我有到醫院探望過,而老伯的家屬是要等未來老伯身體狀況決定,目前沒有和解的意願(對我跟撞我的汽車車主),只是以後怕老伯又惡化導致不幸過世,應該還是會變過失傷害致死吧,或情況好轉復健恢復,可是不知要多久...但對我而言(我對撞我的汽車車主)若要和解還是要提過失傷害卻必須在半年內,我很怕撞我的汽車車主把老伯被撞的錯都推到我身上
3.初判表我申請到了,上面沒寫肇事主副因,只有由上到下依序寫每人的肇事原因:撞我的汽車車主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而我是自認疑似超速50公里,老伯沒有肇事原因這樣比例是?
4.因為從事故到現在除了7月16日案發當天,撞我的車主有到醫院看我外,我再見到他的時候是8月18日到警局更改筆錄時,但我們沒有打交道,還有他的保險專員有來電和解賠償事項,但口氣不好外,覺得為了減少賠償金額,不認他的客戶(汽車車主)闖紅燈事情,一直強調賠償對老伯跟對我是分開的,就這點我覺得他們想要切割部分刑責,所以我覺得汽車車主的態度對自己過失部分沒有誠意要解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追打之行為,或相關叫囂之言論,進行錄音錄影之蒐證,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針對其佔用車位之部分,亦可請求清潔隊清除之,若對方執意占用,可蒐證提起刑事強制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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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發表算是法律上的文書還是文章
請問是縣長還是甚麼大官要來嗎?一個這麼小的學校,幹嘛畢業典禮要彩排那麼多次,畢業生去彩排就算了,還要找在校生,彩排的時間還這麼久,考是要到了不是嗎?就為了大人的面子,小朋友的學習不是才是主體嗎?能夠多用心思在我們的孩子身上嗎?感覺這間學校只重視包裝的名聲,原來都是犧牲孩子的學習,根本沒在用心對待學生還弄了一些活動 蒴溪 騎腳踏車,帶隊的老師夠專業嗎?前幾天還有教練級的人因此死亡,規劃這些活動,平日的課程有沒有結合 還是只是趕快有活動拍拍照做成果發表,我們的孩子是可以被拿來給校長做名聲的嗎?這些活動真的適合我們的孩子嗎?可是從活動到這個畢業典禮,感覺只是要趕快做成果給上面的人看,孩子只是被拿來利用真的學習到的東西 真的能帶著走嗎?
時間:6/16(一)上午十點
車禍內容:發生一起車禍,而是我撞到未走斑馬線的老太太。
車禍過程:
而當時我是從巷子裡出來,而且綠燈左轉彎進入左側車道,當時有注意斑馬線上的行人跟腳踏車,而行人跟腳踏車經過後,我就注意對向路口開出來的汽車及沙石車,當我慢速轉入主要幹道時,突然發現有人在我的車道上,此時我急左轉閃過,但是還是沒閃過老太太,最後我就往前5公尺靠路旁停車,下車查看老太太的情況,因為對方是老太太,我擔心會有其他的狀況,於是請路人幫我打電話叫110,並且叫救護車,老太太一直說沒關係,沒事,我說那還是去醫院檢查一下,最後警察來了,警察就先對我做筆錄,救護車也來了,做了簡易的包扎,就送他去醫院,結果醫生檢查是輕微腦出血,我想說我有保強制險,可以給付他的醫療費用。
車禍問題:
因為現在初判表也出來了,
我的部份:
〔疑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安94-3)〕
老太太的部份:
〔疑穿越道路時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安134-1-1)〕
而現在保險公司也出險初估:7800
現在問題來了,對方要求我要賠22200(30000-7800),這樣比例原則合理嗎!?而我方有行車記錄器指出對方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同事建議我只要再賠個5000就好,這樣OK嗎!?
你們好,我今年22歲。
我去年12/29騎機車時速約55~60,在進入一個地下道機車道的時候,
前面15公 尺左右有一個正在玩手機的騎腳踏車國高中生因為騎太慢,時速接近0而跌倒,然後腳踏車橫躺在機車道,而我因為緊急煞車加上閃躲人,導致我經過他之後手握龍 頭跳下車試圖停下來,但因為還剩一點餘速所以我放手讓機車滑出去倒地,"完全沒有擦撞到那位同學"。我就牽起倒地的機車用側柱固定。然後我很生氣的回頭看 看那位學生。然後就看見他就"跳下去"汽車道撿他掉落的手機,再"爬上來"機車道看他的手機。之後我就試圖發車,發了十秒鐘左右,機車成功被我發起,我再 回頭看看那位學生。他依然在看他的手機,之後有一台機車要過,我看他也沒事情,加上我趕時間又沒有擦撞。我就離開了。
結果這位學生卻告我因騎車撞他而肇事逃逸!!
然後前面寄通知書來的時候,因為都寄到以前舊家,所以我都不知道。
前幾天我就被通緝了!!
跑到法院作筆錄然後交保,現在面臨八月的開庭。
我現在有點不知所措,但我很確定的是,我完全沒擦撞到他!!!
他完完全全是自己跌倒的,而我是為了閃她自己跌倒才雷殘。
加上那邊沒有監視器和其它行人(唯一的只有後來要經過的那台機車)
請問我現在要怎麼辦。
我真的很生氣,我一定會告他誣告,但前提我得先無罪。
而他只有驗傷證明(就算受傷也不可能是甚麼傷,騎腳踏車時速0跌倒 ...)
這樣真的可以告我嗎?
我是很希望有監視器,或是他當初報警有調到!!
可是檢察官沒跟我透露到底有沒有。
只嗆我說,現在都已經半年了,我怎麼可能調的到
我真的很難過,他還嗆我說為什麼我的供詞跟對方完全不同。
我問他講了什麼,他說:「對方說我騎機車撞傷他然後肇事逃逸。」
我直接回答:他說謊
然後我說我想調監視器或測謊都可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駕駛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若對方無財產,即使您勝訴,亦僅能取得一債權憑證,再就車主部分,若欲對其請求損害賠償,您須證明車主亦有所過失,且該過失與您損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於確定具有責任後,再證明數額如何計算。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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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直行野狼機車,騎腳踏車的阿伯受傷較嚴重,事後皆由兒子和律師(對造)代理訴訟
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還沒開言詞辯論,之前刑事庭以不起訴處分(經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不知腳踏車從何方向行駛至哪,無法判斷紅綠燈號誌,但從警察詢問附近店家第一時間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當事人的陳述較相符)、地院雙方均被駁回
代理訴訟律師在地院更改腳踏車行徑方向,當事人否認
瞭解高等法院是法律審,對造律師以民法191條之2抗辯,表明當事人因騎乘動力車輛加損害他人,應負其舉證責任,以證明無過失。
1.想請問不管是路人或騎乘腳踏車違規造成車禍,不管動力車輛駕駛人是否對錯,就應負舉證責任嗎?(監視錄影器不是太遠,就是擺好看的!警察還明說這是常發生車禍的路口,有好心的證人幫當事人連絡家人也被路過的阿婆慫恿不要惹事幫人做證很麻煩,證人事後也和警察說沒看到發生經過~)
2.不知道能以什麼法條可以攻對造,對造應負舉證責任呢?
3.既然刑事庭不起訴、地院雙方均被駁回,在高院審理的結果大概會照之前的嗎?
請幫忙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您好~想詢問 社區管委會有權力限制住戶的停車格只能停幾輛車?
由於住戶表決通過可限制數量
停車格屬私人擁有 可以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嗎?
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有一天我爸爸牽著我家3隻狗下去公園散步時看到了一位騎著腳踏車帶狗散步的中年男子與一位帶狗散步的女性發生糾紛,因那位女士跌倒在地,我爸爸上前攙扶勸架,但那位男士用言語恐嚇我爸爸,並說:"有種你把狗帶上去我們在下來單挑",之後還報警,事後到警局作筆錄時,說了許多與事實相不符的話,例如:說我家3隻狗比人還要大(但我們家的3隻狗是中型台灣黑色土狗,以常理來判斷是不可能比人還要大),並且說我爸爸作勢要放狗咬牠(但我家3隻狗自始至終我爸爸都牽著),也說我爸有作勢要掐他脖子,於是那位男子就叫警察以恐嚇罪起訴,如今收到傳票我爸爸成為恐嚇罪之被告,請問律師接下來該如何才能排解這場官司糾紛?而且後來那位女士願意替我們出庭作證,還請問一下律師接下來我們還需要做甚麼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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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恐嚇罪必須要有惡害的通知,並非他一方單獨陳述就能夠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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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日期發生在103年3月10日 早上07:55分
大車:對方 馬自達五門轎車
小車:外籍勞工,菲律賓人,腳踏車 (我為事件翻譯)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外勞騎腳踏車上班途中,準備再下一路口左轉,外勞在左切內車道前,有回頭看過後面"無來車"(在上一個紅綠燈前),再他左切的同時,在內車道後面突然來了一台轎車,轎車"並未鳴按喇叭",外勞切過去的同時,後面的轎車也剛好來到外勞左切處,外勞看到有車後,驚嚇向左擦撞跌倒,轎車司機報案處理~
在警察局我有看到對方的行車紀錄器內容,對方車輛在未行經此路段前,不斷的超越切前車,車速看起來很快,在出事路段上也看到,外勞往左切內車道,但轎車到了快碰撞才煞車,外勞往右跌傷~~
造成傷害有:
對方車輛:副座門 兩到小刮傷,(另外車主自行講副座門下那塊有凹陷,副座門前擋泥板有凹陷,但我目視判斷非為新傷)
對方到警局做筆錄時,都未曾關心外勞的傷勢,也不曾說明要賠償外勞損失,一直不斷強調要外勞要全賠他車損,不斷認定自己在路權上沒有違規,都是外勞慢車切入內車道導致車禍,且為外勞擦撞他,非他去撞外勞腳踏車導致外勞受傷
外勞則是不知道台灣交通法規,看到其他外勞也是這樣騎,有樣學樣,過馬路前也都有注意後面來車,沒有車或是安全才過去,發生車禍時對方也未鳴按喇叭,突然臨時快速到達外勞車旁,外勞驚嚇不及擦撞轎車向右跌倒,還好當時後方無來車,不然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
當天外勞中午過後就發燒,且腳部疼痛無法正常走路,我帶他去看醫生,並做檢查,醫生診斷為"右臀部及小腿挫傷併皮肉瘀血",當時看醫生中,對方不斷打電話來問要怎麼賠償他,我就告訴他說,外勞現在在醫院人不舒服正在檢查,他才沒有說話,晚上打給我說要去看一下外勞狀況,我給了他外勞住處地址,讓他去探望,當天有談到外勞賠償他3000元就好(本來他說修理費9千多元<三個地方>,要全賠),我問過外勞,外勞也同意了,但我請他出險賠償外勞的醫藥費及其他損失,車主就開始推拖說不能理賠,且出險會增加保費,他不願意~~
後來幾天後,車主打來說,他去申請初判表,等初判表出來後,再來談賠償的部分,直到最近4/25(五)號下午4點40分左右打給我說,車主收到初判表說上面他尚未發現肇事原因,而外勞上面寫"涉嫌向左變換車道不讓直行車且涉嫌慢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說看要不要找時間約出來和解~~
更令人生氣的事,4/25打給我的時候,外勞都快要下班,我還有其他事務要處理無暇分身告知外勞,結果4/27(日)晚上打給我說,我們沒有誠意要和解的話,車主就要請警察受法院處理,且要完全賠償他的損失,一整個就覺得被威脅,我就有和他說外勞本身有債務問題,每月都要償還債務公司1/3的薪資,希望他不要要求這麼多的賠償,外勞也賠不起阿,但是他堅持要全賠,就掛電話~~!!
想詢問律師,像這樣的情形,我該如何幫外勞爭取權益,且初判表說車主"尚未發生肇因",就必須外勞這邊全賠嗎??
個人認為外勞單身來台灣工作,已經很辛苦,薪水也不多,遇到這種事情,外勞無可奈何~~基於人道立場,不分種族與國籍,我希望能幫到外勞
請給予專業的答案,感謝各位律師們~~
大車方面既無人員傷亡,則本件外勞應無刑事責任問題,另外民事責任部分,應由被害人證明其損害額,並須依法減去相當之折舊,經法院審酌後判令賠償必要之損害數額,同時外勞除該薪資外,如果並無其他財產所得可供強制執行,則即使該大車車主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就該外勞而言,亦同樣只是扣薪三分之一,而由全體債權人在該扣薪金額內按債權金額比例拆分,所以或可就此狀況與大車車主設法協商,尋求合理之和解方案,畢竟沒達成和解,最不利的應為大車車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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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幼童深夜吵鬧喧囂妨害安寧如何處理?常聽到父母要求小孩去睡,而小孩不願意大哭大鬧,祖母又疼孫不讓父母管教;聲音淒厲影響我睡眠,但時間有長有短,報警怕警員到場時已結束,錄音又不能確定收音效果;
另外,小孩常在走廊騎腳踏車,對行人的行走造成不便,又常常大叫吵鬧,
我住處為老式國民住宅,無具體的管委會,(可能有,但通常是鄰長為了清掃臨時組成) 不知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另外有次要求小孩不要在走廊騎車叫囂,卻被其祖母辱罵 (因我不擅台語內容不清楚,但應該不是好話),若下次他再辱罵,只要能錄音下來,是否可提告公然侮辱?(當時我在走廊而對方在家門口,不知是否可構成要件)
另外,樓上不知某樓,夜晚常常有類似小石頭或小玩具之類的東西掉下來,打在屋簷上聲音很吵,也不知道是故意或是寵物養在窗台所致,如能找出對方,請問有處理的方式嗎?
在思考賠償金額多少才是合理之前,或許您應進一步確認是否有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追訴刑事責任之風險,若有刑事責任問題的話,沒有和解而使告訴人撤告,此等有被害人之案件基本上通常不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被判緩刑,而最終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您恐怕還是得在民事賠償以外,另外須再花一筆錢或者去做工來抵刑(判刑一天至少須以一千元或勞動六個小時來抵),此部分應該也是您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求償金額時必須一併衡酌的。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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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三個多月前,我是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診斷書是:臉和四肢外傷、跟胸部鈍傷。當天即從醫院出院。
初判表出來:我方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對方是沒發現肇事因素!
還沒去申請車禍鑑定,雖然有另外警察(不是承辦員警)是告訴我,我這情況通常去鑑定會結果不同!
我們兩方是同方向直行,道路是兩條,看監視器,對方是疑似要閃避逆向腳踏車,而靠近我的車,看監視器是先ㄎㄟˊ到我後照鏡,然後就重心不穩摔車!
但筆錄前,承辦警員就直接說我超車,我跟他說,可是是對方靠過來,但員警還就是說,我超車??之後的筆錄,警察問什麼我就回答我的事實情況,筆錄中也沒問到逆向腳踏車的事,跟對方是靠近我,而不是我去撞對方(對方認知,警察說我超車不對,就是我撞她)我是都沒亂彎,保持直行在雙黃線旁!
然後她靠過來到摔倒,不到幾秒時間?有監視器佐證(但好像沒用?)
之後,因為這樣,對方從警局裡說和解2000,變5000、變3000、變15000又變12000(扣了3千是因為她覺得我報警加叫救護車)、但因為我沒在工作,只拿的出5~6千,對方不願降,我只好問對方明細!對方只說精神賠償而已?
在發生車禍後,我主動報警跟叫救護車,還有現場測量結束就隨即去醫院看對方,其間也有打電話關心對方,甚至也被對方唸,我也是都低下的說對不起!
強制險也是我去通知幫對方辦?
對方也一直說,拿不出來就法院判!
現在對方有申請調解了,但我想那時說5~6千就都不要,去到調解應該會調更高??
想請問,我的情況真的是百分之百的錯嗎?
我知道我一定不可能沒錯,但對方跟腳踏車的因素都沒有?
我很規矩並確定自己在雙黃線旁~且沒亂彎~
我該現在去申請鑑定嗎?因為聽說結果還是會一樣,已經很困擾的賠償金額了,我在苦惱要不要去鑑定?如果我可以不是百分之百責任,我想跟對方也好談??
但就好決擇??
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去申請比較好嗎?
或是我真的沒有任何 對我有利的地方嗎?
我有很誠意的去和解!!但是對方提的價錢~我真的無力拿出來~
你們好:對方已經有申請調解,這兩天也要去調解了!
但擔心對方又會跟之前一樣,再更提高價錢?
之前私下協調~她不願意降到我可以出的起的5~6千~
想知道~調解會幫我從半開始講嗎~(看網路爬文其他案子的)
筆錄後~我也很積極的跟對方要和解...
但對方知道是我錯後~態度就開始不一樣~我能理解~
畢竟對方是受了傷~心情會不高興!!
可是我真的很有誠意和解~就是錢沒辦法有共識..
所以想問,如果真的還是和解不了,我申請鑑定會比較好嗎?
真的非必要走到~對方對我提出告訴?
我就真的不能主張什麼了嗎??
初判寫我應注意而未注意,我理解也接受!
但??沒保持距離??我一直沒變換,且一直是在雙黃線旁~是對方靠近!
所以可能監視器~也不能證明是對方靠近的對嗎?
因為那時警察就說我超車~可是當時已經快紅燈~
我已經要準備停車~~跟對方的擦撞也只有幾秒~
我來不及防備對方突然的靠近跟也沒看到對方靠近了........
本人在2/3下午騎車行經八仙樂園門口,當時正在塞車,而我方直行方向是綠燈,突然從左前方有一個外籍人士牽著腳踏車從車陣中闖出來,因當時我左前方剛好是一台還蠻高的廂型休旅車擋住我方的視線,所以無法馬上看到對方闖出來,看到時雖有稍微閃了一下,但還是無法完全閃避而撞上對方的腳踏車造成事故,現在有目擊證人都說是他從左方闖紅燈橫跨馬路從車陣中闖出,現場也都有報警叫救護車,事發到現在,我們也有跟對方電話連絡要求對方賠償,但對方態度不是很好硬要說是我們的錯叫我們賠償給他,我也有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但研判表上面卻說因本案涉及不同行向之號誌管制,由於監視器未攝有號誌畫面可供佐證,肇因部分無法研判!那我接下來又該怎麼辦呢?需要申請事故鑑定嗎?我們也因為這場車禍造成不少損失,那我們又該怎麼跟對方索賠呢?我們很怕對方是當地人會利用關係而不了了之,那我們該如何是好??
在思考賠償金額合理與否之前,或許您應進一步確認是否有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罪追訴刑事責任之風險,若有刑事責任問題的話,沒有和解而使告訴人撤告,基本上通常不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被判緩刑,而最終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您恐怕還是得在民事賠償以外,另外須再花一筆錢或者去做工來抵刑(判刑一天至少須以一千元或勞動六個小時來抵),此部分應該也是您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求償金額時是必須一併衡酌的。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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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自己發生的案件是這樣的:
1、我開車在北市一條很窄的單行道,後來遇到路口,交叉路口亦是單行道,以我的方向是由右向左的單行道,因為很窄,所我以行車速度很慢,到路口我幾乎是以停下車的速度很慢前進,而視線往右方看有無來車(車子非常慢的前進),經確認無來車後,視線擺正,準備往前時,突然發現有一老太太騎腳踏車從我左側強行擠入我的車的左前方(亦即她在單行道騎車是逆向),我發現後立刻踩殺車,不知有無碰撞,但老太太跌倒。我立刻下車將老太太扶起,並視有無受傷,發現輕微擦傷,把老太太扶致一旁後,因後方車輛在叭,所以我請老太太在等我一下,等我停好車後,來一起處理。而後因該巷太窄,我繞了一圈回原地(大約10min),老太太人已不在。
2、當晚,我立刻向事故附近警局打電話告知有發生此事要辦筆錄,員警表示請隔天一早到警局會同交警處理。我說好。隔日立刻到警局陳情此事,並表示要辦筆錄,惟該交警表示少另一當事人,無法做筆錄,僅留該交警之姓名,並表示,若有人對此事報案,通知他即可,該交警並表示我這樣做是對的,至少沒有肇事逃逸。
3、1個多月後,現在,我被分局偵查隊通知說我已被起訴: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
=>我想請問一下,像我這樣事後趕快去警局報案(但未留筆錄),且有下車觀看傷勢及請當事人等我一下,我停好車來處理=>這樣會構成肇事逃逸嗎?其次,以我當時路況而言,我必需往右看是否有來車,根本無法注意是否左邊是否有人逆向,這算過失嗎?(以構成要件而言,我覺得不論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我都不成立)。最後,請問,接下來我應該要怎麼做對我比較好?
我朋友之前出了車禍..對方傷重住院進行腦部手術..
他騎的是腳踏車~因為違規導致機車騎士撞上他..
那時候是紅燈~我朋友騎著腳踏車往對向道過去
具體形容是~我朋友前方約30公尺有個紅綠燈~
道路中間有黃線~往對向道過去斜切~
然後就被後方機車騎士撞上~
之後警察有來筆錄+口錄
也開過庭在沒有律師陪同的狀況下開庭
對方要求求償1000萬~法官說不可能賠到那麼多~可是算一算也差不多..
那次開庭刑事部份解決了要去上課~
可是名事求償要私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對方有可能再告我朋友
朋友家經濟狀況有點問題...可是沒有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有去法扶網站看過他的條件是以下
申請法律扶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每個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的無資力者。(二)「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或「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三)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請問他這樣有辦法申請法扶嗎?
還是各位懂法律的大大~看完了上面的狀況有甚麼見解嗎
p.s對方是電腦工程師現在住院請看護中
請問該怎麼辦~該怎麼做...
現在很著急...
他還未滿18~
律師您好:
1. 2013/9/30早上約9:35分家父(騎乘機車)和對方(開自小客車)
在高雄市三民區黃興路41號(早餐店)前發生擦撞
事故地點google街景圖 http://i.imgur.com/67cpO4r.jpg
當天本人手機照的現場圖 http://i.imgur.com/CU2ZmWX.jpg
http://i.imgur.com/DMOMjvt.jpg
http://i.imgur.com/WCTPuFv.jpg
後面的部分因監視器沒照到,但是對方說是家父去撞他的,至於
家父怎麼去撞他的,對方也不是很清楚。
3. 對方沒受傷,但是家父頭顱出血,已開刀兩次,家父於日前已從
加護病房轉出到普通病房。目前有請看護24小時照顧。家父狀況
也有好轉起來。目前狀況是可以說幾個字(不過聽不懂他在說啥)、
無法吞嚥(需靠鼻胃管進食)、一眼無法睜開、走路平衡感不佳...等
然後家父因顱內出血關係,有取下頭骨一部分,待日後再開刀將頭骨復原)
4.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事故現場圖如下:
研判表:http://i.imgur.com/Vx83fkd.jpg
現場圖: http://i.imgur.com/NXXgvUE.jpg
問題:
1. 我想先了解這起事故,對我們這邊有利及不利的部分
2. 目前待事故鑑定委員會會通知我們和對方去開會,我不
怎麼應對嗎?(當天可能只有我單刀赴會而已,如果我舅舅有事
無法陪同的話)
3.發生事故地點的快車道,機車不能行駛嗎?因事故地點的慢車道
都停滿了車(住戶及早餐店家用餐的車輛),其實往來這條路的用路人,
不管是機車、汽車都是直接在快車道行駛的(因慢車道被占用被迫於
快車道上行駛)
4.機車(機器腳踏車)是不是算是汽車的一種,是的話,行駛快車道應該
也沒什麼不對吧!?
5.汽車駕駛口口聲聲說是我爸自己去撞他的,因我沒看到發生經過,且我爸
也無法陳述,但是對方要左轉時,沒打方向燈,且很靠近車道右方,我
懷疑可能是機車要超車時,汽車突然左轉,造成機車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
請給點意見,謝謝。
我是直行機車,當下騎的有點快,但沒看時速表不知道大概是多少,右前方的腳踏車突然向左邊偏,我一個向左閃的緊急煞車,自摔後往前滑撞上他,
當時的道路沒有速限標誌也沒有雙黃線,撞擊之後兩輛車都飛到道路的最左邊(將近壓到白線),
對方外觀完全無傷,我手腳四處嚴重擦傷,有去看醫生,有開診斷書但沒驗傷單,對方腳踏車外觀無大礙,不過他說腳踏車店的老闆說不知到哪邊歪掉所以不能修,我的機車嚴重毀損,
今天機車報價維修說要9800,對方目前只說要賠1000我覺得實在太沒誠意,
我們都是學生,他是香港來的僑生,酒測都為零,我有機車的行照駕照
事情發生後的一整周,除了當天以外他完全沒有在關心我的狀況,我因此無法打工也上課不方便,目前面臨期中考應該也是毀了,這整學期說不掉要重修,傷口每天要換藥的醫藥費我也沒向他求償,所以如果他載不拿出誠意,看來只好訴諸法律了
最後文章的重點,請問如果要訴訟,我告他需要準備些什麼?需要準備多少錢?
最少能求償到多少錢?
我方於6月24日發生車禍,因對方酒駕騎腳踏車切入快車道而被我方追撞,因對方傷勢較重故我方認賠,已於當天經調解委員會以四萬元和解,並有一份已經由地方法院公證之調解書,請問:
1.法院公證的時間為8月5日,對方於8月6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但收到調解書時間為9月3日,請問是否還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與第28條第2項之規範?
2.對方委任律師於9月25日第一次偵查庭時加重控告我方過失重傷害,但證據部分被檢座駁回,對方律師說他的當事人腦部有損傷,有語言障礙問題,對方當事人當檢座問問題之時口齒不清,但當案件於一個月後交付車禍鑑定開會之時,對方口齒清晰,且有判斷能力去翻供,法定重傷害之症狀為無法恢復之傷害,一個月的時間能夠好得那麼快?我方是否可以以此為據要求檢座重新調查對方所提出之事證有誇大偽造之嫌以藉此提告偽造文書?
3.對方律師以此事證除聲明要加重控告外也提出要求提高賠償金額,若調查出來確有誇大偽造之事是否可以提告詐欺罪?
4.對方當事人於和解之時提出有六萬八千元之收入,我方也是以此金額為基準再扣去過失比例才達成和解,但對方律師卻與檢座說對方有低收入戶證明,六萬八的薪資如何申請低收入戶證明?我方是否可以要求檢座針對此事調查車禍以前對方當事人之收入是否有謊報?若無我方是否可提告詐欺罪?若有對方當事人是否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問題有點多回答最詳細者直接給點,謝謝!!
2013/4/22 晚間2200,我於基河路與承德路4段77巷口和腳踏車發生車禍。事發是這樣的,基河路為2線道的單行道,我騎於右車道,腳踏車騎於左車道偏中線的位置,我一路往南行徑,遠遠的有看見腳踏車,快於腳踏車成平行位置時,腳踏車突然往我右前方騎要變換車道,我一發現就剎車並再往我的右手邊位置靠,後來因煞不住有碰撞至腳踏車的車身 (右邊腳踏板的上方,非腳踏車正後方),後而摔車在地。我與我的朋友皆有受傷,我(脖子拉傷,肢體多處擦挫傷),我朋友(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對方駕駛未成年且無受傷,我們摔車於地面時,他是跨坐於他的腳踏車上看著我們。
在醫院時,他的姐姐(成年)有到場,陪做筆錄。後續交談中,姐姐說「當時天色暗,我覺得雙方都有錯。」我有關心說腳踏車駕駛有無受傷,對方的姐姐說「他沒有事」
過了3日,我主動致電給對方的姐姐,並表明想要和解處理,但是希望他們賠償我們的車損及醫藥費用。但對方覺得,他們車子也有損壞,無法接受這樣的條件,只肯和解但不賠償。我最後只說「看來我們無法達成共識,就這樣吧,我們這裡會去申請交通鑑定,由正常管道來處理。」就結束了談話。
因交通鑑定需1個月的處理時間,故我於2013/05/28拿到交通初步研判表及現場照片還有事故現場圖。因朋友友傷勢並未完全痊癒,故我於7月初時才提出第1次的調解申請。(在第1次致電給對方後,我們與對方就沒有聯繫,也沒有接到任何對方的關心電話及當事者的道歉),因第1次申請調解,我並未收到任何於區公所來的調解通知書,故第1次的調解我未到。在調解當日,對方也無來電詢問我是否會到場。
在知道第1次調解時間錯過了後,我又於8月初提出了第2次調解,並當日確認調解時間。2013/8/22下午14:00為第2次的調解,我與我朋友皆有到場,在現場等待時,負責調解的委員有前來詢問我說是否要撥個電話給對方,所以我也聯繫了對方。第1通先撥給未成年的對方-未接,第2通撥給他的姐姐-也沒接,第3通我撥到了他家的家用電話,應該是對方的父親接的,我與對方表明身份後說「今天下午2點有調解會,您們會過來嗎?」對方父親說「我們不會過去,第1次調解時你沒到,你根本就跟我們裝孝維,所以我們不會過去,你已經喪失與我們調解的機會」,聽完後,我有解釋第1次為何沒有前往,也表示,我們目前還會在這裡等他們,希望他們可以過來調解,不過對方仍就是說他們不會到場。最後我說,好,我了解了!就掛斷電話。後續,我將此過程和我朋友說,委員在旁也聽到了,他就說,直接告他們傷害,讓他們正視這件事來調解。
當日,2013/08/22的下午,我前往了後港派出所請警察協助提出傷害告訴。於10/17(四)開了調查庭。沒有結論,法官約了10/31(四)先調解,再開庭。
目前關於這整件事,我有幾點想要請教一下。
(1) 目前我們希望對方賠償的部份僅有急診費用、車損費用、上班請假損失、傷口照護醫藥費、急診來往計程車費以及後續淡疤處理的費用。這樣的要求會不會過份?
(2) 依車禍發生的傷勢,來提精神償債,怎麼樣的數字才算合理。我目前想已上述所提的費用乘以2倍來算,會不合理嗎?
律師您好:
我們家是5層樓的公寓,左鄰右舍都是20多年的老鄰居,大家對一樓的樓梯間都有共識停了機車、腳踏車,唯獨隔壁剛搬進來的房客有意見,對我們每一戶檢舉,工務局就來函,主旨如下:
該建築物住戶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情事,請於102年10月20日前改善完成或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如未依規定辦理或屆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本局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裡面有說:若於陳述意見期間屆滿前,已恢復原狀或改善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改善完成照片)至本局公寓大廈管理科,以資憑辦。
那我除了附照片,相關證明文件要付什麼? 需要怎麼回文? 格式有規定要什麼嗎? 內容要怎麼打?
麻煩幫我解答,謝謝您!!
昨晚6/2與先生去游泳
游完後發現我與先生的個人物品袋子不見了(是開放的置物櫃)
後來請游泳池管理人員協尋
再男生沐浴更衣間找到我們的袋子
我們袋子裡面並無放重要文件及金錢(僅有少數零錢與衣物)
很快的確認東西無缺之後原本不想計較了
但是後來準備更衣時才發現
我的女性內衣及外短褲都被撕破了
貼身小褲也有被翻過的跡象(原本衣物都有整齊的摺疊)
這樣惡意的破壞讓我有受到侵犯的不悅感受
完全沒有確認的動作就直接拿走我們的袋子後,就走進男子沐浴間
後來又發現沒幾分鐘,他又走出回到置物櫃拿了自己的紅色袋子
我們是經由他沐浴完畢還拿著紅色袋子到梳整區梳整
將一系列甚至是他跟朋友剛入場的錄影,皆有蠻清楚的正面影像
(男子離開是和其他4位騎腳踏車離開,應該是學生)
但當我們花了兩個小時的時間蒐證到可疑人物的影像後
前往警察局,警察局卻沒有太大意願受理
還笑笑的說那你們要告他嗎?那你們要告他嗎?那你們要告他嗎?(他真的一值連續問我)
之後什麼正式表格也沒讓我填寫
只問了我姓名電話住址後就說如果有任何消息會通知我
就把我打發了,這就讓我更生氣了!
當我受到侵犯的感受時,人民的保母竟然是這樣處理我的感受!
那我又該怎麼做?
警察局似乎很被動不太願意受理,我又該怎麼做?
請律師協助回答,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