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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103-02-14 17:03

承攬甲公司的a工程之b工程,約定由乙完成該b工程之施作;甲在與乙訂約後,又將a工程轉發給知道由乙承攬b工程之丙公司,雖有口頭提及b工程已需由乙完成,但卻未在其合約中清楚載明;但在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開工進場後,丙卻延遲通知乙進場,在乙電話詢問時更以營造不同意進場施工,並以另有其他廠商有意低價進場施作,並找乙協調可否降價施工;就在乙赴現場並將丙提及不同意進場之事詢問營造主任及監造,時卻獲告知b工程隨時可進場施工,但材料尚未進場及完成查驗如何施工;在協調過程中並只顧談增加工項不增加金額方式,強迫如欲進場就得接受,不然即使進場也會不能如期請款等語,後經重新檢討計算後不予答應,經向甲公司反映後,但甲公司卻要求乙公司前往該公司直接與丙公司協調,並要求如不前往將依違約論,請問

一、甲與丙合約未提及乙合約需負責施工部份,丙是否應遵守甲與乙方之合約,乙方可否以甲方違反契約立即解約並要求甲方賠償

二、丙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降價或增加工項不增加工程款之方式;另丙方在協調過程中提及不配合降價或增加工項,將不能如期請款之言論是否涉及恐嚇

 

工程糾紛原則上要以雙方簽訂的合約為依據,除非合約所訂有違法的地方,所以必須看到合約後才能判斷可以怎麼做,至於刑事恐嚇,對方是怎樣恐嚇? 有留下證據? 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一、甲與丙合約未提及乙合約需負責施工部份,丙是否應遵守甲與乙方之合約,乙方可否以甲方違反契約立即解約並要求甲方賠償

甲乙及甲丙之合約須分開來看,各自對其契約條款負責。丙不用遵守甲乙之契約,乙亦不用甲丙之契約。乙是否可解約即要求甲賠償,須視甲有無違反甲乙之契約,及契約如何約定。

二、丙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降價或增加工項不增加工程款之方式;另丙方在協調過程中提及不配合降價或增加工項,將不能如期請款之言論是否涉及恐嚇

丙之相完言論,若有證據可證明為恐嚇,可提起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yce 103-02-12 20:47

律師,您好!

今日建商回覆我說

1.後陽台他決定裝欄柵,當初模型陽台是空的,我遇到幾戶住戶大家都想做個防雨的窗戶,並不是格柵欄,擋住了視野及逃生疑慮

2.車道-->契約書本來就有兩個通道,硬要改成一個通道通行,只願意拆除部分障礙物(花台)

3.最近發現大樓與透天防火巷距離可能沒有到1.5公尺,因為大樓後面圍起來漆磚牆及在本棟大樓最後面一棟G12-1樓前後面陽台漆磚圍起來可以說G12沒有防火巷(這樣沒有違法嗎?)

住戶抱怨專區資料含圖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762960&p=2

4.還說目前2/3住戶未交屋不能先立管理委員會,那目前施工車道陽台根本沒有發通知意願書給大家簽屬,怎麼可以說全住戶都同意,就我家不同意

請問我該如何自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無依合約施工,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改善,依約施工,若借其仍未改善,可向其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並不是其他住戶同意  就表示你也同意相關變更   2.這部分你還是可以先依契約內容主張  請求對方應依約履行 如果對方不願意履行  是否可以主張解約  這可以考慮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8: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建商依合約施工,若建商執意違約,可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obert 103-02-09 00:06

承攬乙公司的a工程之b工程,約定由甲完成該b工程之施作;乙在與甲約定後又將a工程轉發給丙公司,但有提及b工程已由甲完成;但開工在即,丙卻延遲通知甲進場,並以另有其他廠商有意低價進場施作,找甲協調可否降價施工

請問

1.丙公司有無權責要求甲降價或改變原約定之契約

2.若因延遲通知致使工期壓縮,必須趕工時如何釐清責任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9 00:4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承攬契約是由甲乙所簽訂,丙無權利要求甲更改契約內容

2.若非可歸責甲之事由而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完成,則甲無須負賠償責任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或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6: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丙公司有無權責要求甲降價或改變原約定之契約

承攬契約存在於甲乙之間,丙似無權請求甲變更原契約,蓋丙非契約相對人。

2.若因延遲通知致使工期壓縮,必須趕工時如何釐清責任

甲公司似必須發相關存證信函與丙及乙,請求依契約約定,甲已欲進場施工,履行契約,請求乙及丙依契約讓其施工。以利若遲延工期,可主張相關責任非出於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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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103-02-07 21:36

您好,
我們社區約40戶,社區內道路土地?共同持有。之前因政府實施的民生污水處理工程,但廠商施工品質很差,所以社區開會決議不施工。但現今管委會在上次開會後一個月,沒公佈會議記錄卻突然公佈社區有過半數同意污水處理管線施工。因此有下列問題請教。

1,社區主委未主持社區內此項工程討論會議,監委也未在場。也未發會議記錄,卻隔一個月後公佈過半數同意施工,這樣管委會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2,此工程會動到社區內道路,請問需全數道路土地持分人同意才可施工嗎?還是半數以上即可?
3,在網路上看到相關法令:因工程施工土地持有人可獲補償,請問該向誰且如何爭取?
4,若施工的話,我們還需注意哪些權益?
5,管委會近二年未工佈財務報表,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工程既動到社區內道路,則應先經區權人大會之決議,管委會私自公佈過半數同意施工,應有違法之虞,但本件社區之施工決議人數,仍先回歸到您們社區之規約,依規約內容而定.

二.補償部分,應向縣市政府申請之.

三.管委會未公佈財務報表,也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向縣市政府檢舉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過管委會決議卻逕發布同意之相關決議,似有相關違法之疑義。相關施工須經管委會決議多數決同意之。補償應向縣市政府申請之。若未公布財報,可向縣市政府有關單位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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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是屬於社區財產使用還是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如果管委會沒有經過大會同意  這部分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   2.如果管委員還是要進行  可以考慮向縣市政府檢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檢舉管委會違法行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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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o 103-02-07 09:36

樓上新住戶於?房屋裝修時, 預將原本浴室移到房屋中間. 本住戶已事先告知樓下位置為房間, 並且提醒?會產生沖水噪音漏水問題, 但樓上住戶還是執意施工. 樓上住戶於裝修完工入住後既產生?沖水噪音, 又因將熱水管埋於地板內, 於使用熱水時水管熱漲冷縮, 導致樓下產生極大連續噪音.但樓上住戶因裝修已完工完全置之不理, 請問要如何維護申張本住戶居住權益.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7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得發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請求其限期改善,若屆期對方拒不改善,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您居住安寧之權利,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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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住戶有侵權行為,除了可請求對方除去你說的這狀態外,還有精神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2-08 00:08

 我認為對方應該沒有聲請改建的建照,建議舉發報拆,或提告請求回復原狀

 1.如果確實有因為對方裝修  導致施工後有滲水的問題  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2.如果因此造成影響居住安寧  程度嚴重時  可以考慮是否有侵害人格權的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改建可能為違建,可檢舉之。又其噪音嚴重造成您的困擾,亦可起訴請求相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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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103-02-06 20:36

請問購買預售屋當時有簽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內頭有明文規定建構模式"及採用的建材設備,當時建商有提供社區建築規劃模型

建商可以隨意更改公共區域的建設? 例如車道的設置及地磚鋪設,圍牆可以任意變更嗎?

大樓社區的出入口只有一個通道,原規劃兩個出口及入口兩方向通行,建商為節省成本將大樓出入口改成同一方向,也造成另一個套房出入口同向,產生安全的疑慮!!  還有車道通行與當初的模型差異很大,不是採用汽車通行的止滑磚,而是改鋪行人通行的止滑磁磚  

這樣施工與當時簽約的模型差異很大,算是違約嗎?能否要求建商重新改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契約如何約定,及相關廣告模型您有無留存,該廣告及模型內容亦為契約約定之內容,若其明顯違反相關契約,可請求改善以履行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違約責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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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商變更施工前有告知你們嗎? 建商要變更施工一定要重新送審,沒送審就改建,是不合法的,可向營建署申訴,至於買方部分,建商可能有債務不履行損賠及要求補正的問題,買賣契約要先看一下約定條款怎麼約定,才能更進一步判斷,不過依你所述並沒有所謂物之瑕疵責任,根本不會有甚麼減少價金這樣的主張的可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2-06 20:54

 這應該是公共設施點交的問題,

建議與住戶成立管委會與建商協調此事,要求依照原先圖說施作

joyce 103-02-06 20:58
回覆 joyce 的發言內容:

目前建商還沒有交屋, 施工進度90%  公共建設區未完工及內部清洗粉刷未完成,但是看到進入社區的通入與當時購買模型及合約不符?  需要採取什麼方式跟建商溝通?

要等到建商完工交屋後,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再去爭議,是否太晚了?

買方有何權利可以向建商請求改善?  

 

 

 

joyce 103-02-06 21: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契約如何約定,及相關廣告模型您有無留存,該廣告及模型內容亦為契約約定之 ... (恕刪)

當時簽約有照社區得模型圖照片,合約書裡頭有全區法定空地農地及露臺使用分管理協議圖及建材設備表   都能明顯看出當時預售的說的社區概況與現實建物不同 

回覆 joyce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oyce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可集合買家,對建商發存證信函限期改善,但前提是你得要確定建商確實違約(所以重點還是買賣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明顯與契約不符,可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其加以改善,亦可對其提起訴訟主張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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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買賣契約書外  相關廣告或是銷售資料  都可能被認為是契約內容一部分  建商都會受到一定拘束   如果建商沒有依約履行建造  可能有違約的問題   2.建議可以集合其他買者一起跟建商談  如果還是不願意依約履行  就考慮是否解約及請求賠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基本上廣告及預售屋的圖,均屬於契約範圍內,這是消費者保護法都有規定的,所以建商不得任意修改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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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格西 103-02-03 12:38

敝公司為泛官股銀行之分行.去年(102)公司擬更換空調設備.經在地廠商估價後.金額應是超過採購法規定.依法應公開登報招標.主管竟以如被外縣市廠商得標.日後維修不易為由.將公司一.二樓硬是拆成兩次(隔年)施作.想當然爾施工廠商是主管屬意的.想請教熟知採購法的先進.這般作法有何瑕疵?或已涉及不法?還請不吝賜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採購案之限制,確實有可議之處,故  貴公司可以向工程會依法提出申訴,以為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0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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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103-02-02 02:24

您好 我想請問

除夕當天早上突然有人在我的窗外(套房)施工
掛上了某議員的賀年帆布廣告
這個帆布完完全全擋死了我的窗戶

現在房間內完全不透氣也透不進光線

房內也充滿帆布的塑膠味
而且這個會影響我居住權益的工程 完完全全沒有通知過我
詢問過房東代理人之後 他只說了要我自行割一個v字氣孔透氣
但即使是割了氣孔,陽光還是完全照不進房子
白天房內黑到需要開燈
目前的屋況 跟我當初簽約時的屋況完全不同
是不是已經是違反了當初所簽的合約?或是影響到我的權益?
我有提出幾個改善方式給對方:
第一個 降低房租(無須拆除) 協調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第二個 無條件讓我提早解約(原訂契約至103/02/28,無須拆除) 電費與租金我會照居住天數付款
第三個 拆除廣告
以上是否有不恰當的地方?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3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東可能違反租賃契約之相關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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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說的狀況,您的房東似乎有違反租賃契約,而您的所提三個方案都是法律上都是可行的,建議可以先請對方拆除,如果不行則您可以請求對方減少租金或是終止租約並請求賠償

趴趴祥 103-01-23 11:25

本人因  施工過後的馬路上  有許多小石頭  而導致摔車車身車頭
許多刮痕和右腳膝蓋上有受傷   
身邊有些人跟我說可申請國賠
請問我因該該怎麼做 
(內容可能簡陋因為第一次詢問請多多包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縣市政府之工務局反應該問題,請求其處理,若其無處理誠意,於經過相關先行程序後,再對其提起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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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拍照嗎?要請求國賠的話,要先提出申請書給機關請求賠償,這是國賠訴訟的必要先行程序,不是什麼向機關反應這作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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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die 103-01-22 19:25

兩年前因房屋漏水問題委託防漏工程公司進行修繕修繕完工且完成驗收後支付修繕費用,並與該公司簽訂兩年保固期限的保固合約

目前面臨狀況為保固期限即將到期,但房屋卻出現漏水現象,故衍生下列問題希望獲得相關諮詢

1. 是否可向該公司要求返還全額修繕費用?若可,而該公司以非施工瑕疵不願意支付,應如何向該公司主張?

2. 若該公司同意再次進行免費補強工程,則進行工程前可否要求施工品質或展延保固期限?若可,而該公司不願意提供相關承諾,應如何向該公司主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仍需先確認保固內容為何,當然您們仍可再跟對方公司協商,以延長您們的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3 0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保固期限到期前,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瑕疵,視您與廠商之契約如何約定,加以請求修繕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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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1-23 13:48

 都已經維修完畢是不可能退錢的拉,

頂多要求對方再補強,

至於補強部分通常不會延長保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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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103-01-21 13:21

建設公司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向台電申請增設電線桿及自它處遷移電筒至我戶旁(緊鄰車庫).且並未盡到告知住戶的企業責任與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及廣告不實

 申訴處理經過:

2013.3買方住戶向建商購買預售屋時,親自至工地確認及向建商確認過該戶前並無設置電線桿及電筒,建商也確保該戶前無電線桿,但在2013.6時(約房屋施工2-3個月後)買方住戶卻發現建商已在住戶家旁增設電線桿,並將中間其他住戶原有的電筒遷移至本住戶處.發現後住戶立即請建商恢復原狀.但從2013.6-2013.12六個月期間建商確是不斷的託推及欺騙.

2013.12~2014.1住戶請台中台電前來會勘二次,台電表示電線桿及電筒最佳設置在原處(即原中間住戶處),供電也最為平均,但建商卻堅持不肯將電桿及電筒移回原處,甚至表示電線桿及電筒的遷移至本戶前已成既定事實,強迫本住戶接受,多次跟建商協商溝通皆無獲得妥善處置.

我們主張原中間住戶購買該預售屋時,早已得知該處有電線桿及電筒的存在,仍然願意購買,表示中間住戶願意接受該事實,但本住戶在購買該預售屋時,向建商反映過無法接受電線桿,也確認過本住戶前無電線桿的配置,才向建商購買本戶,但建商現在卻推卸責任,並未告知本住戶,就私自向台電申請遷移電筒及增設電線桿,即使台電表示建置於中間住戶最為恰當,建商仍堅持建置於本住戶,如此缺乏誠信與企業責任之建商,加上無誠意解決問題,令人無法接受

建商未經買方住戶同意,私自申請增設電線桿及遷移電筒,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且未善盡企業責任做好後續溝通協調的職責,一再敷衍住戶,強迫住戶接受這既定事實.並且推託是台電方面施壓要求把電線桿跟電筒移到買方車庫處. 經親訪台電了解並看到當初資料皆為建商提出的要求,得出建商從頭到尾都在欺騙消費者並推託責任問題

------------------------------------------------------------------------

想請問買方(我方)可否主張下列權限:

1)走法律程序要求建商向台電申請 移走電線桿+電筒

  (這是買方最希望的解決方法,建商預計在2014.6交屋)

or

2)要求價金折抵,並且用實價買回(比方買方以1000萬向建商購得該透天厝,

因電線桿+桶要求折價50萬,然後再要求建商以1100萬時價買回,及建商需退回買方以繳交金額並且補償1100-950萬差額)

3)或僅能要求建商價金折抵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購買前已向建商表明過相關立場,亦訂於合約中,今為建商違約之情形,可請求減少價金或違約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ris 103-01-21 13:49

謝謝房律師您的回覆,因我們處於台中故可能較無機會親臨貴所洽詢.這邊想跟你釐清一下2013.2去預售中心時已明確表示不接受電線桿+桶,2013.3簽約時也親臨工地看過並無電桿+電筒. 但在2013.7卻發現已經被架設了(這中間我們基本上1-2周會去工地看一次).經向台電查證是建商於2013.5向台電申請電桿.且台電處有施工前"光地"的照片.現在我們擔心建商會向我們提出解除合約的要求.但我們已經清頭期款了.請問我們有甚麼法律條款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先前既有先跟建商確認在先,此部分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據,對於電線桿則可以提起排除侵害之訴,並且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此部分需有相關鑑定單位鑑價後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若您們無違約之事由,則對方並無法主張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1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drew_T 103-01-15 11:38

您好

想請問,業界取得專利之材料之工法,若專利人免費授權政府機關及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公共工程,授權方式採授權期間之任何工程案及其所屬機關皆免費使用,且業界以此相關工程施工的廠商亦有3家以上並無產生限制競爭之情事,如此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招標文件之訂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
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
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惠請協助說明,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谷諭 103-01-14 14:02

一、    原結構抗風壓設計是否不足說明如下,本案景觀遮雨棚結構部份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考量結構耐震及耐風設計並經結構技師計算設計,經查102年7月13日蘇力颱風近台中心最大風速為51m/s大於技術規則之桃園縣市基本設計風速37.5 m/s部份雨遮受損純屬意外天災(說明一)。

二、    本案廠商均按圖施工,並經一次初驗二次複驗,於101年10月4日本工程驗收合格在案;五金零件之使用屬施工廠商責任施工範圍,本案除部份雨遮因地形關係造成風力集中應力而破壞,非屬承商施工不當亦無監造不實及設計不當之情事, 依民法第508條,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意外天災所造成的損害自工作物交付給定作人後,就應該由定作人承擔,而與承攬人無關。

三、 中壢市觀光夜市景觀遮雨棚因蘇力風災損壞,屬天然意外災害造成,建請市政另案編列預辦修復工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4 14: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程保固條款所註明之天災,應該加註強度,例如:地震幾?以內,颱風風速多少以內,雨量多少以內…等等;每一種工程都有承受天災的最大極限,而不能將責任都歸屬在承包的廠商。是此,工程保固條款是否有明定相關天災之強度範圍。若對於保固條款有所爭議,可以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是仲裁。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85條之4 規定: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提起民事訴訟,加以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們有送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嗎? 對於工程有沒有施工不當而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訴訟實務上多半看鑑定結果,當然挑選的鑑定單位就會影響訴訟結果了,所以實務上雙方多半會在鑑定機構的挑選角力,另外契約內應該有仲裁條款吧,先走仲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惠雯 103-01-09 21:59

律師您好:我於2013/5/24購屋點交(中古屋),於同年9月間發現牆壁有滲漏水的問題,賣方也請工人施工,但於12月在原修繕處及新的位置又發生滲漏水的狀況,這時賣方告知僅處理舊位置的漏水狀況,新位置的漏水狀況因為已過半年保固期,故不負責!於簽約時也僅告知只有在浴室有漏水的狀況,現在漏水皆是在浴室之外的地方!我現在該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應先將瑕疵之處拍照留存,並發函告知賣家此瑕疵,賣家除應負修補義務外,您們也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賣方於賣屋前有無裝潢房屋之相關紀錄,且賣方亦負有相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您應先發存證信函,定期限(如七天內)通知補正瑕疵,若屆期仍未補正,可再發函解除契約。若有委託仲介,就仲介部分,亦有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民法委任契約中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其未告知相關漏水瑕疵,亦應負責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您可以主張發現新漏水處仍屬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保固,應自發現新瑕疵後起算六個月。
leo 103-01-04 15:33

 

您好:大樓地下停車空間遭私自變更減少法定停車位數量,經向建築師請教,法定停車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設置,故數量不能減少,若已私自變更減少法定車位者委請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市府承辦人員卻核准其變更使用,該承辦人員及其主管或市長要負什麼責任?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訴願以求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熊媽媽 102-12-29 20:37
地號1147土地權狀在公公手上  現在公公在該地蓋房子  此時冒出一位1293號地號擁有者  聲稱該地號坐落位置原應在現地籍圖所示同段1147號土地內之東南側部分,然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1293地號土地位置被登記至1147地號土地西南邊,該1293地號地主在101年10月24日經我公公(1147號地地主)通知到場鑑屆時,始知悉登記不服情事,欲提起訴訟確認其所有1293地號土地坐落位置,然今因1147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我公公)在該筆土地上興建房屋,該1293號地主則請求我公公停止在1147地號土地上繼續施工建造房屋等,因該1293號地主一直堅持1147地號東南側乃應歸他所屬................該1293號地主願以300萬元為我公公提供擔保,請我公公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就以1147及1148地號土地為基地之房屋建造工程,不得有續行建造或其他變更現況.........請問對於這種無理取鬧的提告人  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土地糾紛呢?謝謝.

所以你的問題是?

熊媽媽 102-12-29 21:00

我的問題是土地所有權狀在我公公手中  但是對方一直堅稱地是他的  請了律師去法院告我們  不讓我們繼續施工  請問對於這種無理取鬧的人該如何是好?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仍以登記為主,目前有爭議者應是地界問題,對方提起確認之訴,無非是要確認地界何在,在訴訟中除非對方有提假處分,否則無法阻止您們動工,但若動工後,判決確定有越界之問題,則越界之建築可能需面臨拆除,若無越界而造成您們停建的損失,則對方需負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確定對方已經提告了?告的內容是什麼?收到對方的起訴狀了嗎?如果真的已經被告了,那就在訴訟中確認土地所有權範圍,至於工程如果你們確定你們站的住腳仍可繼續,越界未必一定要拆,但有支付償金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依你所述案件已經進入訴訟,只能在訴訟程序上好好攻防,如果沒有把握,建議委請律師辦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進入訴訟程序,即須準備相關證據資料,針對對方之攻擊與已回應。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sther Yang 102-12-29 13:30
您好~ 當日家中在進行地板維修施工,在房中聽到外面有聲響而出房外查看,發現管理員從家中離開的背影。立即詢問一直在隔離的布幕裡的施工工人是否有開門讓管理員進入,施工人員確定沒有幫管理員開門,而我們夫妻也沒有幫管理員開門,管理員未經我們同意進入我們家是否有構成違法? 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可以提告嗎? 謝謝~

有侵入住宅的刑責,但證據很重要,你手上有證據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ill 102-12-23 09:57

貴站律師您們好
想請教一下凌晨噪音如何處理的問題,就是因為本人家處於住宅區,家門口前就是車輛通行的巷內馬路,但附近有些地仍然是尚在施工建房,都會有工程在進行

但是最近面臨到的問題是,都會有施工的工程車在凌晨時四點半多就會開車經過,而經過時都會把人家吵醒,想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3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有違反噪音防治法的問題,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但是詳細規定必須依據您所述的縣市為何作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5: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相關單位檢舉之,亦可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居住安寧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lly 102-12-23 09:50

您好,我想請問:

我從我們社區的地下室車道開車上來,立即右轉,結果撞到(在社區車道旁)趴在路邊水溝蓋旁做有線電視公司拉線的工人。

1.他沒有做任何警示標誌,也沒有通知我們社區大樓要施工,所以在旁邊的警衛室人員也不知道。更沒有人在旁邊為他做交通指揮。

2.他趴在地上,任何正常行駛的車輛都無法看到他。

這個工人受傷了,要求醫藥賠償與精神賠償

我很疑惑,明明是他沒有做好安全措失,卻要我承擔? 我沒有違規啊。

那我是否可以告他蓄意造成事故?

Ru 102-12-19 20:12

家中目前的店面被房東賣出,所以必須換地點,後來有屋主主動來告知願意把他的房屋租給我們。

屋主在租屋後告知可先整理屋子裝潢裝潢好後簽約開始算租金,結果屋子裝潢完畢,屋主告知他的土地侵佔國土,房子違建不租了,可以告他詐欺、要求退回裝修費用和精神與工作收入損失嗎?

沒簽約但是有開幕廣告出去了,原本要先跟屋主簽約,但他遲遲不肯簽約,所以只好先整理與裝潢,不然會來不及開幕。

而且那屋主有在自己房屋外放了一塊10幾年的木板,經過多年的風吹日曬變很爛了,我們不知道是他的情況下把木板清走,屋主說他當初花了5萬買,要我們賠償那塊木板金額。

施工費用收據有作用嗎?麻煩幫忙,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6: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房東確實明知該土地為國有地,仍然將違建租給您,並且收受租金,則確實可能涉犯詐欺罪,倘若雙方沒有簽約的話,建議您應該就房東確實有出租之意思的部份蒐證,避免遭對方指摘誣告。如是否有證人

2、倘若房東並沒有收受利益,則恐無詐欺問題,應循民事求償程序。

3、有關該木板的部份,確實有爭議,但是對方倘若要求償必須提出該木價值之證明。

JILL 102-12-19 11:19

你好 我家人日前騎機車行經道路施工路段 跟大車發生擦撞 而受傷住院 現在肇事的司機不願意賠償我們 我們可以如何主張相關權益呢

1.道路施工路段發生車禍 這部分可能有刑事責任的應該有司機還是施工地點的工地主任 這兩個人都可以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2.大車司機部分 因為對方沒有減速或是沒有遵守施工路段行車規劃 這你可以注意看看 3.工地主任你可以看當地是否有依照交通安全維護計畫去施作 以及是否有請人在現在指揮 如果沒有 可能也是有疏失 要負法律責任

JILL 102-12-19 11:25

感謝張律師 那再請教一下 如何提出刑事告訴 以及如何要求對方應該賠償我們的損失呢 對方如果都不理會該怎麼辦

1.提出刑事告訴可以至警局提告 警方會幫你製作筆錄 或是寫告訴狀送至地檢署 都算是提出刑事告訴 司法單位就依法偵辦 2.民事部分 你可以考慮先行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 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但須注意如果等刑事案件起訴後附帶民事訴訟 可以節省第一審裁判費用 但最晚不要超過兩年時間 以免時效超過 影響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9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資料,如車禍之報告資料,受傷之資料等,至地檢署提起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傷害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屁屁 102-12-18 11:42

我家是軍宅,是由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負責興建,於100年2月交屋,但是我們在102年3月才入住,只住了半年,就發現家裡兩間廁所的馬桶與地面磁磚的水泥黏接處,都是處於潮溼的狀態(前提之下是馬桶在使用上都正常,沒有阻塞,沖完水後水位也正常),原本只是以為是洗澡的時後,水去沖到水泥,所以比較難乾燥,但是最近發現,連沖馬桶的時候,竟然有水從水泥接縫處流出來,就算不用馬桶沖水,只直接用水桶裝滿水往馬桶倒,一樣也是從水泥與磁磚處流出來,叫水電的來看,水電是說這是當初建商施工時,兩間廁所的馬桶管路都沒有和下排水口裝好,一些水都排到馬桶的內部,導致水積久了就從水泥與磁磚處滲透出來了,因此打電話到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詢問,得到的答案是,管路方面是機電廠商負責的,但是機電廠商已經倒閉了(土建商還沒倒),所以沒有辦法幫我處理,需要我自行請人修繕,請問如果是新竹市政府負責興建的住宅有瑕疵,但是因為廠商倒閉了,所以新竹市政府也不用負任何責任嗎?(聽說機電商還有押金在新竹市政府那裡),我只想知道這樣可以求償嗎?如果可以,我該向誰或是什麼單位求償?要怎麼求償呢?有求償的期限嗎?或者要怎麼解決呢?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12-18 11:51

 請確認你手邊的契約,是誰賣屋給你們的,

依法要在發現瑕疵半年內告知賣方,才能請求減少價金,

記得將瑕疵位置整理清楚並拍照存證,以做未來萬一打官司的準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4: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將相關瑕疵拍照存證,再看買賣契約事與誰訂立。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是此,您應將相關瑕疵發存證信函儘速告之買賣契約上之出賣人,避免逾期。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秉 102-12-16 20:44

我們最近買了一個店面,但是交易過程中出現諸多疑慮

主要是覺得房仲有隱瞞重大資訊或賺取差價以及交易物件瑕疵的問題

1.簽斡旋金的時候,房仲並未告知有兩種契約可以選擇,當天中午看完房子,晚上就急著要去找屋主然後跟我們說一定要拿斡旋金支票才能去跟屋主議價,也沒有主動告知有三天契約審閱權,我們原本想要用15xx萬買,但是房仲一直以這樣的價格沒辦法談,希望我們增加,對方開價是22xx,本來我要寫17xx,房仲也以18xx比17xx來的好聽為由要求我們增加

2.未主動告知週遭行情,"可以向經紀人員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員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購屋的參考,以購得合理價位之房屋。"從開始到簽約結束,房仲一直沒有跟我們說清楚附近行情到底是多少,連一坪幾萬都沒有講,因為我們買的是店面,她都以一句"店面沒有行情"塘塞,事後想起來才發現她一直隱匿市場價格,甚至包括實價登錄的問題,她也都說查不到對方實價登錄的價格,下斡旋後我自己回來查才發現屋主八月才過戶,當時是買13xx萬,隔天要去跟屋主議價時,我有問房仲和該店經理關於實價登錄的問題,他們都推說查不到,這是否算是隱瞞重大資訊

3.後來在該店談買賣價格,房仲以不適合當面對談為由,讓我們在樓下,屋主在樓上,我一開始提出1500萬的價格,對方說這樣不能談,一直要求我們加價,原本有附加若貸款不足七成則交易不成立,房仲也以這樣的條件可能會讓屋主有疑慮,不願售出,希望我們取消,但並未告知我們仍可堅持這項條件的權利

4.從頭到尾,房仲都沒有透露對方願意出售之底價,一開始以不希望我們被底價拉著走為由,後來乾脆說她自己也不知道,因為簽案人不是她,讓我們有被騙的感覺,她如果自己不知道底價卻不告知,這是否也算是隱瞞重大交易資訊,還有就是關於實價登錄在我告知他們有查到當初交易價格時,房仲和該店經理都宣稱他們查不到,而且都說是早上有查查不到,問到行情又說店面沒有行情,連附近一坪幾萬都沒有告知,從帶看到簽約也才兩天,中間隱藏那麼多交易資訊,唯一堅持的就是2%的服務費,請問這樣我可以拒絕付這2%的錢嗎?

5.問房仲對方委託時售價之金額,她一直以這案子不是她簽的,她也不知道為由,也不幫忙問該案專員或該店經理,再加上我們自己有查到對方實價登錄八月份是以13xx萬買入,在議價過程中該店經理和房仲一直以15xx萬太低為由不願去議價,後來出16xx才願意去議價,因為不知道對方委託出售底價,所以不確定是否有哄抬價格之嫌疑,因為房仲也未告知附近行情,後來自己去查才發現附近行情19萬/坪,我們用16xx萬買來等於是21萬/坪,明顯高出附近行情,這是否算是交易過程中隱瞞重大資訊和哄抬價格呢?


6.房子天然氣有問題,但是簽約前才告知,也沒有說清楚,房仲就簡單帶過請我簽名,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未善盡告知買方應有之權利.


買賣成交後房仲開始一直要我們一次給付全額服務費,後來我們決定分三次給付,房仲拿了兩張支票後才跟我們說,屋主把鑰匙拿回去了,現在沒辦法再進去看,我們認為買賣成立後權益有受損,因為簽約當時有說希望在過戶之前就能進去裡面丈量,貸款確定下來就可以進行施工,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呢?

遇到這種狀況是否可以考慮解約或者拒付仲介費呢?

越想越覺得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不公平之狀況,想請教關於民法動產管理條例和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有沒有對這些買方權益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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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網路找到的資料

請問仲介隱瞞重要交易訊息可求償嗎?另屋況說明未記載漏水交屋後我要求減價,仲介卻說屋主要修,該如何處理?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若委由經紀業者仲介動產買賣,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且房仲員有以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的交易相對人解說的義務。
換句話說,房仲業者對於委託方(買方或賣方)依法有據實告知及調查的義務,對委託出售房屋的屋主應據實提供近三個月的成交行情,供屋主訂定售價參考。

有義務誠實告知

依內政部頒定《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仲業者對於買方同時負有誠實告知及調查成交行情的義務。

因此,若本件房仲業者對買方刻意隱瞞或不實告知,或者疏於調查報告本件房地的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的話,則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

房屋漏水是在交屋前就存在的話,買方可依《民法》的規定要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減價、解約賠償,屋主不可以拒絕或要求先行修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仲介確實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若仲介以不正當之手法達其高價之目的時,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則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至於瑕疵擔保責任,為賣方依法應負之責任,故若發現瑕疵時,應及早告知賣方,並依法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名仲介業有可能違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及委任契約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應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isen 102-12-12 16:58

於今年4月底找了設計公司來裝潢,合約上註明工程應於8月底前完成,延遲罰款為千分之五.

結果在11月中才完成驗收的動作,依約應該罰35%左右.

我們請設計公司提出依照合約應該扣多少金額,但是設計公司都沒回應.

後來收到通知進行調解,調解時設計公司也一直沒有提出她們認為應該要被罰多少錢,只有拿出一開始簽約跟最後合約完成時的施工項目差異來說我方有變更設計,她們不願意被罰款.

但是合約中有寫明,變更設計時應由雙方自面同意,並且告知工期延誤時間,設計師方面完全沒有執行這方面的動作.

重點是我方根本沒有提出變更設計.

工程會延誤的情形是裝潢公司工程管理上的問題,現場監工自己有私下接案子,對於本工程都交由下包自行來施作.現場施作有問題都由我方提出,她們再進行修改,有時包商來一天,休息兩天這樣.

也由於調解沒有共識,所以設計公司也直接說那就準備上法院,如果要上法院的話,我方也想找律師來進行討論及出庭,想請問一下,現在我方應該做哪些準備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做之準備為將原始設計圖與現在之設計圖做出比較,指明完全沒有變更設計,還有您說設計公司有外包,自己去做其他案子等相關不利於設計公司之證據,加以彙整,以及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對方遲延完工的原因是甚麼? 另外要看到你們簽的合約書細部約定,才能找到訴訟切入點,因為一般民眾對於事實和法律的解讀在訴訟上會有一些落差,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7:58

 基本上展延工期需要雙方同意,

包商提出要求,你同意,

今天對方沒有申請,那就應該依照合約訂定完工日完工,

建議蒐集證據證明對方實際上在哪一天完工的,對官司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屬承攬契約,除先審視您們契約內容之約定外,尚需注意民法承攬契約時效問題,您可以先檢附相關資料,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以本案來說,你只要去證明對方沒有依照時間去完成工作,以及如何計算遲延罰款,至於設計變更等等是對方要去舉證,到時候要鑑定也是對方要聲請,你不用去管到底是不是他們管理有問題.這不是你的舉證範圍.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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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遊者 102-12-06 10:06

您好,本人前陣子買了新大樓的房子,當初建設公司小姐帶我去看獎勵的汽車停車格,該車位有進出獨立性,與其它停車格不相連,停車格旁邊也沒有機車位(我簽的是成屋契約,當時社區的機車停車格都畫好了),建設公司小姐還說車位會比較貴,所以比其他住戶多了20~30萬,我也接受就買了。

買了沒多久(約一個禮拜),我的汽車停車格旁邊多了一個機車停車格(建設公司二次施工劃的),我當下就反映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回應我說,那機車停車格以後還是歸在我本身使用,不用跟社區一起抽機車停車格,當下我也就口頭妥協了。

約兩個月後,新大樓管委會成立後推翻了建設公司的說法,要求所以機車停車格重新抽籤,反倒變成我的獎勵停車位旁邊不僅多了一個機車停車格,而且還不是我本身使用,影響我獨立進出的完整性,跟契約當初的狀況都不一樣,請問:

1. 我可以要求建設公司把他第二次畫的機車停車塗銷掉(當時管委會還沒成立)?

2. 當初建設公司賣給我的車位價格較高,我可以提告要求建設公司歸還價差款嗎?

3. 如果我要提告,到時管委會的成員也可以告嗎?

 

你跟建商關於機車位應該是沒有簽具任何書面協議吧? 能不能塗銷機車位,如果提出不出書面協議就比較棘手,但還是可以朝所有權妨害去主張,另外,單就你所述,到時機車位沒辦法塗銷的話,確實可以主張減少買價,最後,要告誰要看到時候你的主張內容是甚麼,視情況不同來決定告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當時跟建商只有口頭上的約定,則在舉證上即具有風險,所以您最好仍先審視一下您們的買賣契約書,看內容有無特別約定,才能再進一步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6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 我可以要求建設公司把他第二次畫的機車停車塗銷掉(當時管委會還沒成立)?

可否要求塗銷,是您的請求權為何,該獎勵停車位是否具有獨立所有權狀?各種停車位之性質有所不同,有的是共有部分之專用權,而無獨立產權。及該停車格之性質,是否為共有部分?及建商跟您之間之契約是否有相關之保證?或有保證之相關證據?而有所不同。

2. 當初建設公司賣給我的車位價格較高,我可以提告要求建設公司歸還價差款嗎?

若有減損相關價值,可請求減價,為須證明或估價減損之數額。

3. 如果我要提告,到時管委會的成員也可以告嗎?

管委會有侵害您的權利,當然可一同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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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ai 102-12-05 16:11

小弟是購買公寓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 當初購買時有請建商在合約商註明

停車位要有遮雨棚 那建商也有在合約上加註 停車場施做車棚 如今要交屋

車棚都還沒做 建商給的理由是那屬於二次施工所以要等招開住戶所有權人開會決定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依您題示,似於外牆做遮雨棚,惟,外牆為全體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故依第820條規定,關於共有物之管理,須訂立分管契約,是此,建商才說須經管委會同意。不過若您拒絕交屋,對您亦有不利之處,因不但履約保證金已撥款,您連房子都沒拿到,還可能會有民法第367條規定受領遲延之問題。還是先交屋,但於典交時,尋找所有可能之瑕疵,挑剔所有可能之瑕疵。再依您題示,合約中已載明建商會做遮雨棚,若未做,可能有違約問題。但若未經管委會同意,建商貿然施作,管委會仍得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如果契約有記載要有遮雨棚的話,建商沒有履行就屬於違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但二次施工其實與管委會無關,因為都是施工完之後才交給管委會管理,根本不需要管委會同意,且是否能立刻組成管委會都還是問題,建議你要在跟建商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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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my 102-11-27 13:10
我日前上班途中與身為家管的對方發生車禍, 我與她都是騎行機車,我們平行直行,但她突然想直接左轉,但她卻矢口否認左轉。 我行駛於她左方,她撞上我的機車後方,以致機車倒地,雙方皆有受傷。 我當時有乘坐救護車至醫院,而她是自行前往醫院救醫。 我想請對方賠償機車受損,她只願意賠償我一半費用。 我認為我沒錯,為何她說我也要負一半責任路口監視器因為施工,未拍攝。 我因為受傷也導致我工作的不方便。 這時我應該怎麼辦,懇請律師幫助,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發生7日後,您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現場圖、現場這片,30日後可以聲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釐清肇事責任

2、待肇責釐清之後,您就可以蒐集相關的單據,向對方索賠,又有關因為受傷不能工作之損失,您必須取得診斷證明書證明。

3、倘若雙方遲無法和解,則您可以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於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您好,建議你先提告過失傷害之後,並且聲請車禍鑑定,等鑑定報告出來之後,就知道該怎麼處理,現在都是各說各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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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is 102-11-22 21:58

去年有一人打算跟我租屋,因對方為躲避簽約金而未簽約

但因屋頂舊損對方想先修繕並等之後簽約後再提分擔,並自行於我親戚拿走房屋鑰匙

說想先行會勘,再於簽約後一併施做。而後卻自行動工。

施工後我當時僅口頭同意他做屋頂修繕,但是他卻施做我未同意部分,並說他將吸收其餘部分

而後經多天未見他聯繫,有積極聯絡想談簽約但沒有聯絡上。

多月來聯繫對方都未回電,

直到今年與我提不想租屋,想要求要回當時修繕費用

對方提若我未付款將會同警方、當時施工鐵工來拆除我的房子

請問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因為未有簽約、施工也僅只有口頭承諾。對方能拆我的房子嗎?警方會同意嗎?

若我方先要求他要復原到先前原狀這可以嗎?

 那些施工的材料經複合成為你房子的重要部分的話(重要部分是指要拆的話會毀損房子),那些施工材料都已經是你所有,對方不能拆,對方只可能對你請求不當得利,但之所以會修繕是因為有那些情事,或許可對對方主張權利濫用、誠信原則來減少或免除返還責任,這牽涉到訴訟策略,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6: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an.K 102-11-19 00:11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要求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之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室內裝修業者具備足夠專業,依據相關建築、消防等法令施工,避免產生違章建築或違反公共安全。這次簽約承攬公司登記裝潢業,而非裝修業

請問:則這承攬公司是否仍有負有告知義務,告知業主陽台外推有違建之虞?因未告知而構成詐欺?或因非裝修業,而不受建築法第77條拘束?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2-11-19 04:04

業主自己應該知道陽台外推是違建,這要構成詐欺很牽強。以上謹供您參考。

Fanny 102-11-05 22:33

您好, 我們在100年年底和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合約,當時口頭是說預計102年過年後交屋合約上則是寫102年7/1完工;然而最近因為工程會受到鄰近電線桿的影響而暫停施工,建商目前仍在等台電回覆解決方案;上星期五接獲建商掛號通知預計明年一月復工,並於103年六月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這樣是整整延遲一年的交屋時程! 我們再檢示了一下當初的合約,上面有標示若有延遲交屋情形則一日罰款萬分之二,若超過六個月則視同乙方違約;想請問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以上原因應屬非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得等交屋後才能要求罰金? 罰金的算法是否是以房屋總價款為要求賠償基礎?

2) 以這樣的情況,十二月一到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建商違約而取消合約並拿回當初已繳納的價格?

3) 為保障自己權益,在上述情事已載於合約及建商掛號通知信件的情況下是否仍建議發出"存證信函"?

2) 

zh-CN → zh 建商

 遲延給付之罰金,在遲延時就可請求,並非交屋才可,至於可否解除契約,要看契約內之約款內容,還要釐清事實細節後,才能決定,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所要確認者,即契約內容如何約定,畢竟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契約所生,另也要仔細看內容,有無就水電申請部分另行約定,以免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遲延違約金要等交屋才能計算違約時間有多長.至於解除契約要回歸契約內容,但通常要解除契約是必須遲延非常久才可以.建議你可以先發函催告要求他們盡速交屋,逼他們出來談判,至少看能否有ㄧ些賠償或者好處可以獲得.有問題來電或來信或留言詢問.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06 12:27

這您必須舉證遲延交屋帶給您哪些損失,以致於必須解除契約。否則一般而言都是賠付金錢。詳細諮詢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來電https://www.facebook.com/tsai.attorney ,謝謝。

小雪 102-11-03 10:54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一家籌備中的餐廳上班
因為裝潢的問題,老闆們非常不滿意
在第一次接近完工時,設計師到公司來
老闆A就炮轟設計師的設計及施工品質
因為罵得很大聲且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幾名員工就在line的群組內開玩笑
內容有部分暗指老闆A罵人像瘋子
但其實並沒有指名道姓,僅是一句"誰受得了瘋子"
這個群組是由外場的主管B開啟的,平日只是連絡公事用
群組內只有八名主管級成員,請問這樣是否造成公然侮辱或是妨害名譽

這位外場的主管B到職之後,因為工作進度一直沒有進展
且與其他同事配合不是很順暢,原本大家就很擔心是否會拖到整體進度
加上在籌備階段接觸到一些廠商業務有提到這位外場主管B風評不佳
因此大家討論之後決定還是要向上層C回報這位主管的工作狀況
但就廠商業務提到關於風評不佳的私人問題就沒有跟主管說明
然後上層C開始盯外場主管的進度,外場主管B則認為是我們其他人要陷害他

之後因為上層C不在國內,透過line請秘書D通知這位外場主管B必須中止僱用
秘書D就以e-mail寫了一份通知書告知外場主管B,請他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因為任職才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所以沒有提前通知)
這位外場主管B就帶著警察來說要控告秘書偽造文書
並且將我們在line群組內的玩笑話列印出來給老闆A
但是他有斷章取義,並且自己加上很多註解扭曲大家的意思
導致老闆A誤會,雖然大家有去解釋並道歉
但還是受到懲處(牽涉到薪資調整及罰款)
並且連一句玩笑話都沒說的秘書D也被扭曲
讓這位秘書D被記大過並且不得領年終

想請問,在私人群組內的對話,是否可以未經他人同意而公開?
像這樣將私人對話洩露第三方,且故意曲解並造成他人權益損害
是否違法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05 14: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非所有的私人對話遭使用或公布都會涉及不法,尤其是本身可能涉及不法,他人以此主張權利時,是合法的。如,私人對話內容涉及誹謗、洩漏公司秘密等,則遭誹謗之人或公司可以以該對話內容行使權利,自然就不會另外需負民刑事責任

2、惟,倘若對話內容遭串改、曲解而損害他人名譽或是遭刑事追訴,則會有誹謗罪或誣告罪的問題。如,串改內容,使公司誤以為遭洩密而提出告訴,則串改的人可能涉犯誣告罪或偽證罪。

小雪 102-11-06 14:4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並非所有的私人對話遭使用或公布都會涉及不法,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解答

jakie 102-11-02 20:38

律師好:

業主(甲方)與我爸爸(乙方)簽立房屋修繕工程合約書,有第三見證人一同簽名,

完工點收又另簽立驗收日期協議書,驗收兩週無誤後幾付工程尾款

甲方完工後馬上承租給他人使用而且拒絕驗收也不付尾款,至今已超過一年保固期

現在乙方主張要求甲方給付工程款,甲方在法院卻說識字不多不清楚內容,

乙方每次請領工程款,甲方卻要求簽名才可以領取,言行不一

又甲方在驗收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私約承包商汰換已經完工的鋁門窗設備,

汰換金額嚴重超出原估價內容,汰換費用卻要乙方支付,實在不合理。

我是乙方的兒子訴訟代理人,請問這樣的行為有違法嗎?可以順利拿回工程尾款嗎?

甲方拒絕驗收理由為施工過程有瑕疵以及偷工減料,法官問甲方說現場是否有答辯狀上的照片情形甲方回應沒有,現場都完工了看不到照片上的瑕疵與偷工減料事情

由於甲方推拖施工瑕疵偷工減料,但卻說不出哪裡有瑕疵偷工減料,因此法官提說,那請技師公會進行勘驗

我回應完工至今已超過1年2個月有時差問題,而且又承租給他人使用如何勘驗完工之貌,

請問我應該答應現場勘驗嗎?或者我可以提出拒絕之意?

 

 工程訴訟上,第三方機構鑑定是常用的證據方法,當然法官鑑定與否多會徵詢當事人意見,但法官仍可依職權決定,工程訴訟不僅牽涉工程專業,也牽涉法律專業,尤其是舉證技巧,還是建議找律師處理,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所簽訂之契約仍屬有效,對方的抗辯其識字不多應該比較無理,本件應屬承攬契約,對方既提出瑕疵抗辯,理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承攬報酬時效為兩年,你目前還可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以本案來說,要委託鑑定或者發現瑕疵已經很困難,因為他已經動過,但以訴訟角度來說,你要主張對方故意不驗收,且無法舉證有瑕疵,你們已經完工且達成給付尾款條件.不過當然最好的是你們也有留下在照片來當反證.

Amber 102-10-31 16:36

您好:

管委會派員為鄰居施工修繕水管,造成我家全家淹沒在油汙臭水中,

木質地板毀損,家具腐敗,我們要求回復原狀之賠償管委會拒絕。

管委會辯稱無過失,淹水跟他們施工無關,但是淹水後,管委會電話通知我們回去查看是否有無淹水。應該是已經知道有所疏失造成淹水。

請問,這官司如何打?

 您好,不知有無拍照存證,單就您所述,有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31 17:27

 要先計算損害賠償的金額,並且要保存證據 www.wewon.com.tw

迅弘 102-10-21 15:26

你好 我最近發生一則車禍 原因是我騎機車綠燈左轉(當時路口號誌無左轉燈)騎到3分之2的時候被對向直行機車高速擦撞到我右後方(當時研判對方車速應有70-80公里) 當時我只感到機車震動一下並未倒地所以就滑行到路邊停止 對方機車因失控而摩擦地面到約20公尺遠的地方.這處是學校區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第2款  的規定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請問我的責任分擔是多少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3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路段必須兩段式左轉,則您可能必須負一半的肇事責任

2、建議您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照片,以利釐清肇事責任

HAN 102-09-27 01:18

你好

我購買的法拍屋裡面有前任屋主留下的物品

他在沒有告知我的情況下私自進入搬走

我門鎖全換掉了,但因為施工的關係所以大門沒上鎖

這樣算入侵民宅嗎?

法院點交時有前屋主留下的神桌

要我們買方自行斟酌處理

我把它清運走了!!!這樣有法律責任嗎?

其他法院清點遺留物的名單裡面的東西都被他搬走了

不在名單上的我是否可以自行處理呢?

謝謝

linlin 102-09-26 19:05

本人購入房屋一間.交屋前對屋中疑似漏水處提出疑問.當時前屋主表示完全無漏水之虞.

並於房屋買賣契約中特別簽訂該處擔保之責.遷入後不久卻發現.該處確實漏水.並緊急通知

房仲人員聯絡前屋主.之後.前屋主有派員簡單施作.但問題毫無改善.反而越來越嚴重.

之後又請房仲人員通知.但前屋主聲稱施工人員忙碌.要約定時間才可再次施作.本人就依前屋主

約定的時間耐心等候.未料.到達約定日期.前屋主不但未派員前來.反而不接聽電話.完全不回應.

同時也已超過交屋後半年的期限.本人認為前屋主蓄意隱滿事實.也刻意逃避簽訂的擔保之責

請問.若本人採取法律行動.該如何爭取權益?正確途徑又為何?

王耀星 (Eric) 102-09-26 19:44

儘快於除斥期間內依據瑕疵擔保之規定起訴主張您的權利,方是正辦!

莊先生 102-09-18 09:50

請問各大律師們:

本人於7月份時購買嘉義縣一處預售屋,從開始建至建好都有照片及狀況記錄,比較嚴重的是3樓及4樓接縫處有漏水,也有立即反應給代銷的經理知道,經理表示未施工防水層及"c丫給"所以會漏是很正常,在以上的防水層及c丫給都施工完成後,於今年的8月29康芮颱風來時同處又漏水了,建商也是來打防水針,外牆無加強,是否這問題能上法院提出減少價金?1樓的孝親房的電視孔滲水出來,目前也找不到漏水主源,以上是否我能先找防水公司來估價,以利爾後的上訴的證據?。

如真的要上法院,我本身有準備好一些照片及錄音檔,是否需請律師?

以上謝謝回答

1.如果標的物有瑕疵 是可以主張減少價金 2.可以先找相關人員來進行檢測或是鑑定 將來訴訟時對方有爭議 也可能進行鑑定 3.如果怕程序自己不能掌握 可以考慮找律師訴訟代理

莊先生 102-09-18 09:11

請問各大律師們:

本人於7月份時購買嘉義縣一處預售屋,從開始建至建好都有照片及狀況記錄,比較嚴重的是3樓及4樓接縫處有漏水,也有立即反應給代銷的經理知道,經理表示未施工防水層及"c丫給"所以會漏是很正常,在以上的防水層及c丫給都施工完成後,於今年的8月29康芮颱風來時同處又漏水了,建商也是來打防水針,外牆無加強,是否這問題能上法院提出減少價金?1樓的孝親房的電視孔滲水出來,目前也找不到漏水主源,以上是否我能先找防水公司來估價,以利爾後的上訴的證據?。

如真的要上法院,我本身有準備好一些照片及錄音檔,是否需請律師?

以上謝謝回答

房屋有瑕疵(漏水),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主張減少價金應屬可行,若已給付房屋所有價金,可於主張前開規定之事實後,起訴請求返還減少之價金(可附上任何有利之證據)。若標的金額不高,除委託撰擬訴狀外,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可能不符費用相當性。

小筑 102-09-16 13:49
?

我於5月底經由房屋仲介購買電梯5+6+7中古屋,但只有5樓有權狀,6+7樓只有使用權(民國78年1月7日完工),交屋後開始進行修繕,進行6樓部分時其他住戶強制我不得以磚頭隔間施工,威脅要提報拆除,因為隔壁棟後蓋大樓當初在施工時抽取太多地下水,導致本棟大樓向後傾斜10~20公分,當初他們因為擔心影響房價所以都沒對外提,但我覺得我得權益受損,前屋主、房仲都沒提過,更有住戶說當初前屋主是開廟的原本她搬走就打算報拆。想請問我能否提出告訴,買賣不成立,前屋主需原價買回並負擔我所以損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瑕疵已影響結構安全,則已可能構成解除契約之事由,所以您們必須先確認到底有無傾斜之情事,以便後續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2-09-13 00:08

您好~

一年前賣了位於B1 的陽光屋,但最近買方說會漏水透過當初的仲介跟我連繫要我負擔修繕之責,想請問是合理的嗎?

當初因為1F漏水造成B1天花板有滲水且連續壁有些壁癌問題當時已請師傅修繕完成且有保固書後才交屋(契約書上有註明修繕交屋),但最近不知是什麼原因屋主將流理台及所有木質地板全部拆掉後發現跟流理台蓋住的牆壁有泛黃滲水...情況,(也不知是不是因為最近颱風大雨還是因為在B1 比較潮濕... ) 屋主要我負擔漏水修繕費用約3萬元.(交屋時因該牆被流理台蓋住我也不知是否有漏水...)目前我未到現場看過且已經有部分牆壁被刨除... 所以不知道實際情況, 因交屋將近一年如何判定是何時發生?且已經施工,當時也未簽漏水保固相關合約仲介卻跟我說賣方5年內都需負責... 這樣合理嗎?  麻煩各位專業人士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以上條文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