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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105-02-11 18:00

我女友其母為智能障礙人士,其父背著母在大陸養了2個小三,兩者均有小孩,3-4歲,彼此不認識。 其母均不知情,且平時能自由支配其母的財產,包括存款,月領退休金,至大陸供其小三花費。 近期發現其父欲在大陸買房供其小三居住,同時利用其母智能障礙,擅自將其母存款投入股市,同時自己聲稱之後將領出使用。 其父扣留了其母所有的文件,如存摺、印鑑、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

請問:

1.有方法可以預防其父擅自花費其母存款嗎?

 2.若是金錢被轉匯至大陸後,有機會討回嗎?

3.離婚或是監護宣告有機會成立嗎?

你好:

夫妻若未授權他方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擅自盜用存摺、印章、提款卡等可能會成竊盜罪、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若一方為智能障礙人士,要視情況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並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以免權益持續受損。 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判決確定後可執行父親名下財產。 若有小三並已生下子女又不斷盜領配偶存款,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要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檢附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並指定鑑定之醫院,法院受理後會安排精神鑑定,由鑑定結果來做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1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聲請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2-11 23:46

您好!

1.  女友母親若已無行為能力,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女友爭取為監護人,負責管理母親財產,父親就不能再動用母親財產
2.  可對父親提出刑事告訴,讓其將金錢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2 12:54

您好,

 

1、可對父親提起偽造文書背信詐欺刑事告訴,避免母親之財產繼續被濫用。

 

2、金錢如已匯至其他戶頭,需視匯款目的、匯款對象等因素來判定是否能追回,無法一概而論。

 

3、依您所述,本案確實有提起離婚之訴的充分理由,但關鍵仍是要將存、印章等重要物品取回,這與是否有離婚並無關係。

 

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提供完整之事件細節,律師才能協助後續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萱萱 105-02-11 01:03

請問一下,我今年21歲了,我跟姐姐從小就是單親家庭,住在外公外婆家,姐姐嫁人了,我戶籍是跟著爸爸的,前一年爸爸喝酒車禍所以退休了,爸爸沒房子、沒財產,以前都是自己租屋子,因為車禍關係所以有了中度障礙手冊,爸爸現在62歲..沒辦法領老人年紀什麼的,低收入戶也沒有、又有卡債的問題,現在目前在療養院,因為從小爸爸都沒有以父親的責任照顧我,從小到現在都是跟著外公外婆,因為目前在療養院,我的工作一個月2w出..根本沒辦法再支出他的費用了..想問問..我可以申請什麼東西,或是做拋棄認養之類的嗎?麻煩可以幫幫我嗎..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義務。 法院減免之前,社會局還是會向你請求安置等之費用。 父親若有中度身心障礙,可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阿志 105-01-21 19:55

父親與在我小學時就與母親離婚,我是由母親撫養長大的。

最近接到一封內容寫著:您的父親於104年2月13日安置於『養護中心』

依據民法台端對父親有撫養的義務,並加上您父親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要依身心障礙保障法第77條盡撫養義務。每月支付20000元安置費用

我現在月薪水約24000元,家裡的房子也是租的,母親並沒有工作是由我照顧,如果再加上這位已與母親離婚,形同陌生人的父親,我完全無法負擔,請問是否有關於撫養義務的上訴。或是其它處理辦法。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減輕之訴訟,自可在民事上及刑事上免其法律責任,當然這要在訴訟中舉證證明,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證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您可以主張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少,建議攜帶該函文尋求律師協助。

你好:

可以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但不會影響已發生之債權,減免之前你還是要負擔已發生之費用

Wendy 105-01-21 10:13

律師您好,我是一位社工,以下敘述的事情為一個案所發生之事。

個案為身心障礙者,在學中。父母於個案三歲時離異,個案與案兄監護權皆歸案父一人。個案由案二伯母一家照顧至今。案父疑似智能障礙者,無身心障礙者證明,常年居住於高雄案大伯父家。案父母皆無提供個案經濟協助與照顧責任

案二伯父因今年檢查出罹患癌症,案二伯母表示需照顧伯父與孫子們,已無能力再照顧個案。已詢問個案母親是否能協助照顧,但案母表示自己需照顧案兄,且個案應由案父負起責任照顧,故無意願協助。據案大伯母表示案父於104年04月起告知要北上工作後就失聯至今,且案家屬無報失蹤

案二伯母表示欲告案父母遺棄,想詢問律師以上述個案情況案二伯母是否直接到法院聲請告案父母遺棄

懇請協助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1 10:46

您好,

 

1、可對母親提出刑事遺棄罪之告訴。若二伯母現直接將個案趕出家門或棄而不顧,也有可能觸犯遺棄罪。

 

2、民事上可對母親提出請求扶養訴訟

 

建議二伯母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面討論,評估後續訴訟策略,並委由律師處理,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最高法院認為社福機構進行相關措施只是無因管理,不會免除父母之責任,可先通知父母履行扶養義務,若父母置之不理可追究其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刑事責任,惟案父有智能障礙,會依法減免其刑事責任。 安置後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請求扶養義務人負擔安置等相關費用
黃先生 105-01-18 15:41

 

因最後我們都不說話? 女有email有詢問何時離婚? 我有回覆離婚辦理日期? 協議書上兩證人並未實際詢問兩人離婚意願 , 也未陪同去辦理登記 是否可訴請離婚無效? (其中一 只問過女方而已, 另一人是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老人 只能簡單的溝通對話 無法詢問過雙方)

 請問一下, 這樣有機會申請離婚無效嗎? 

如兩名證人也沒有親自見聞, 與離婚要件不合

可以提出離婚無效之訴, 確認婚姻關係續存

但詳細部份建議您帶著離婚協議書循正式管道諮詢, 才可以確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判例見解,證人不需要協議離婚在場之人,但必須確認、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依你所述情況,確實有提起確認離婚無效的空間,不過詰問證人方式和舉證技巧就是關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人無知悉雙方離婚之真意,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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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人無知悉雙方離婚之真意,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可請求法院傳喚證人,進行詰問,將事實釐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琳 105-01-17 21:54

兩年前先生外遇被我抓到,因為在LINE的對話裡談分手,我因想了解的情況下 ,我跟女方在LINE繼續理論,留言裡女方一直叫我快去離婚,先生不愛妳之類的話來激怒我,我也跟她聊了幾句,但是沒下果,兩人承認在一起近一年,朋友說這樣的留言無法提告,因此我跟先生協議,口頭跟我保證絕不在來往,

 誰知道,這只是安慰我的話,她們還是私下再一起,第二次又再次被我發現,又一次的大爭吵,再次親寫協議書(我知道這沒法律效用所以看看就好),

  後來,這兩年來,我也看淡一切,但是先生,有做到讓我相信他的動作,他也說沒再跟對方聯絡, 但是因為我前天手機送修,我拿先生以前的舊手機來用時,發現 女方還在自已臉書裡, 公開她跟我先生的(勾肩之類)照片, 說還是很想他(我老公)還有她傳給先生的留言,因先生沒用這隻舊手機,所以不了解,我想請問

這樣兩年來,女方還是一直糾纏不清,雖說兩年前我已不在追究,是針對自已老公,但是這兩年來,她還是想著我老公,了我在生活與家庭的不安感,我該如何解決這樣的事件?

我該如何做,因為這件事,又再次造成我心中對婚姻障礙,非常沒有安全感!

我想寄存證信函,先生說她在某百貨公司上班,只是我不知道她住哪,這樣寄去我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嗎?

 

存證信函我該如何寫呢?

謝謝


你好:

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才會成罪,目前看不出來有證據能夠證明,但有配偶之人對於異性交往關係仍有一定之界線,對方已經逾越社會通常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侵害你的配偶權,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請求慰撫金。

存證信函內容主要要強調對方已經侵害你的配偶權,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

另外,你似乎有宥恕配偶之情形,會影響告訴權及將來提出離婚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8 0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律師函,請求對方停止一切騷擾行為,若仍持續騷擾,則考慮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告對方民事是比較好一點。

二、攻心為上。

三、你需要斷桃花的服務,有的人會找宗教的斷桃花那你要小心宗教詐騙,小心桃花沒斷成斷了自己的財產。有的會找徵信社徵信社素質不齊,有的是吸血鬼。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8 0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律師函,請求對方停止一切騷擾行為,若仍持續騷擾,則考慮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先生 105-01-15 10:45

事實經過:
最近朋友工作上遇到一點狀況
他是以身心障礙的身份應徵公立學校一個限定只有身心障礙者才能應徵的職缺
原本是作內部的行政工作
結果後來主管換人,新的主管希望他出去跑業務
不過因為他因為身障的關係,容易分神、無法集中注意力
他本來就不開汽車,連機車都盡量少騎,連住都租屋在公司附近走路就可以到
所以他很擔心換工作後跑業務必須騎車,會增加他出意外的風險
但是主管說他現在工作態度很多人投訴,不換不行,換了之後做不好就可能請他走

結果他現在吃不好睡不好,精神壓力很大

問題:
1.如果我朋友覺得他身體狀況不適合跑外務,但他主管堅持要他去跑  這是否算是歧視呢?
2.我朋友是負責替學校推廣教育中心管理班級的  負責開課、招生、受理報名、上課教室整理等業務  一直以來都有做好這些工作,學生人數也未曾減少
  但主管以他常接獲學生投訴態度不佳為由,說他做不好現在工作  要求他移交業務改跑外務
  請問他這樣的理由是否充分?而我朋友是否能想辦法證明做不好不是事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5 11: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先判斷契約書是如何約定工作內容,倘若違反契約約定,我方可以拒絕配合,學校不得因此解僱或扣薪等。

2、被投訴的部份,可以跟學校要求相關事證,否則可以否認。

3、倘若有違法的話,因為臨時約聘人員已經有勞基法的適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Annie 105-01-11 13:07
我哥哥97年離婚,有兩個孩子,離婚協議大兒子給哥哥,小女兒給媽媽各自監護。因為我哥哥突然意外死亡,大兒子的監護權及戶籍隨即被孩子媽媽遷移至她的戶籍地。我哥哥是低收入戶並且持有精神障礙卡,所以鎮公所有為我哥哥辦理微型意外保險,受益人的部份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受益人是哥哥的兩個孩子,因為孩子均未成年,所以由孩子的媽媽代收死亡保險支票。而我因為處理哥哥後事已負債,我想請問,這是遺產嗎?我可以要求以哥哥的死亡保險金支付我哥哥的喪葬費用嗎?這個理賠金我可以稱之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嗎?繼承我哥哥30萬的理賠金,其他家屬沒有資格嗎?如果先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話,我該怎麼告訴孩子媽媽?

你好:

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會成為遺產之一部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第一順序之子女繼承,你是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無法繼承子女未成年會由法定代理人(母親)負責處理繼承事宜。 若你有借貸或墊付喪葬費用,可依借貸關係或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繼承人(子女)返還,可直接向法定代理人、繼承人提出要求。 有親屬關係建議可以私下協調或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阿珠 105-01-07 09:16
請問律師大人 我於9月9號在警察局自己承認有吸食安非他命, 出來後不知道可以緩起訴,10天後,聽到人說到此事我就快找律師 寫了狀紙,如最下 每天一直等地檢暑的股別來我填上好送狀紙,股別到了我填完送出去 開庭時狀紙擺一旁我有看到,我們對話到最後.他希望我進去. 我說因為家庭工作,我雙親需要我,我希望醫院治療 他加進紀錄裡,上星期五寄裁定書來說我判勒戒.五日抗告 這裡問題有幾點 1.裡面沒有日期,我大約還多久執行? 2.我們董事長說最快出來21天.是否屬實. 我怕他安撫我亂掰的 3.我在9月9號前一直以來到現在己經投入很多錢在,,豆發一套網站系統 我怕來不及完成就進去了.我快完成了. 要請假的話打電話去我知道.但是有沒有比較特別容易受被接受的方式或說法呢? ---------------------------------------- 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 請 人  XXX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號 即 被 告 住高雄市XXXXXX 為上列聲請人涉犯施用毒品事件,依法聲請事: 一、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1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定有明文。又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20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條亦分別明定。 二、 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間曾因施用安非他命而觀察勒戒,距今已超過5年,期間從未施用任何毒品,並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亦無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或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參照),符合戒癮治療之法定要件。聲請人既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平日亦有正常社交、旅遊等之嗜好,此次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實係因工作壓力甚鉅,為求宣洩情緒,一時糊塗而施用,現被告深覺後悔。次查,聲請人目前與父母同住(參附件1: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父母皆因重大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參附件2: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平日皆由聲請人獨自負責照顧其生活起居,如聲請人必須入勒戒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之父母將無人照料。又聲請人在中華聯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擔任經理(參附件3:聲請人名片),倘聲請人必須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勢將失去此賴以維生之工作,且將無力繼續支付父母每月醫藥費用。是揆諸上開規定,懇請 鈞署賜予聲請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聲請人必當珍視此機會,決不再犯,鑑請 鈞署鑒核,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 附件二: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 附件三:聲請人名片。
阿翰 105-01-03 15:41

因為持有二級毒品,等待候傳,結果警員有到家裏來說要領什麼單子,後來連拿都沒拿,現在因為他之前有精神疾病,而且重當兵時,吸安吸到快50了,勒戒所去到不要去,現在因為等待傳票又開始了,這次更嚴重有吸就像人格分裂,一下說這有鬼那有鬼的,之前有自殺、自殘、暴力頃向,現在因為他有精神障礙,沒有暴力頃向又不能抓他,就算抓去精神病院,最多也三個月,一日自費5000,家人給她煩死了,所以想問有沒有辦法關久點,還有現在能不能送去勒戒

1.  就閣下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瀚寶 105-01-02 19:13

事情是這樣的,前天我打lol遊戲然後我一個人自言自語理會他人,我只是說我有性功能勃起障礙,然後有一位隊友他玩犽宿,然後我要請他來下路幫忙因為我腦袋一直想跟網友吐苦水就是我吃精神科藥物有性功能勃起障礙,然後我打"牙速"來下路幫我樹懶覺,這樣那位玩家說他已經截圖要告我性騷擾,但我並沒有那意思事後我也跟玩家道歉他說他堅持要提告,lol這遊戲上面每天大家都在罵來罵去的我也被罵過,請問律師他要告告的成嗎??我為這件事擔心到今天憂鬱症發作精神上面出現幻聽了,因為他說要提告我這件事情對我已經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請律師幫幫忙解答。

阿傑 104-12-06 16:10

請問 被學校教職人員罵"智商低下,行為有如智能障礙"(並非公眾場合,但有錄音證據),令我感到不舒服,

這樣可以提告侮辱或人身攻擊嗎? 還是要提告其他呢?

您好:

如果是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合,可以提公然侮辱刑事告訴,否則亦可提民事侵權行為之訴訟

阿傑 104-12-06 17:15

那如果是在校長室(通常外人不會進入)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6 18:53

 不知對方罵你時的環境為何,所謂公開場合只要是可能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之場所均屬之,因此對方仍涉犯公然侮辱罪。如需要師協助提告,歡迎聯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6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6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小真 104-12-05 10:35

請教律師:我是某家洗腎中心的護士,我們有一位已成年的且有輕度智能障礙的病人,一年前被診斷為慢性腎衰竭合併尿毒症,經醫師評估需長期接受規律的洗腎治療。原本患者在洗腎一段時間後狀況穩定,但兩個月前患者的母親以「洗腎會傷身體」為由,不讓她繼續接受治療,並自行給患者服用偏方草藥。這段期間,我們有跟患者母親聯絡,醫師也解釋過繼續洗腎的必要性,甚至也找了其他家屬幫忙勸說,但這位母親仍堅持己見。昨天患者本人因為尿毒症復發、身體不適跑來找我們求助,並且告訴我們母親一再阻止她來洗腎。請問這位母親的行為是否已經觸法?我們該怎麼幫忙病人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5 1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於母親不給予必要的醫療協助,已經涉及刑事遺棄罪,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向社會局舉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應先向社會局通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向社會局通報,社會局會派員進行瞭解,必要時會安置身心障礙者。

Iris 104-12-04 20:39

當時機車騎士路燈直行,行人突然衝出(紅燈),所以騎士來不及煞車便創上,行人有智能障礙,只向警方說騎士撞到他,警方跟騎士行人最大,所以要賠償,因為那個地方沒有監視器也沒有行人專用號誌的按鈕,所以騎士只能認賠嗎?

目前狀況是騎士機車有損壞,身體也有瘀青但是沒有到醫院驗傷行人現在是尾椎裂開,而且他本身沒保險

現在是想要和解,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損傷,有什麼辦法嗎?

您好:

因為行人具有「絕對路權」,只要對方行經行人穿越道,行人就算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因此只要對方走在行人穿越道,您就有賠償責任,但是否負起全責仍待釐清,但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而是隨意穿越馬路肇禍,對方就必須負起全部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4 22:40

 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因此理論上看到行人穿越應讓行人先通過。但行人亦有遵守交通規則之義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因此行人不遵守交通號誌突然衝出應負過失責任,但騎士行人責任比例應以具體情況分析,如果能不訴訟就達成和解是最好的結果。

Hikari 104-11-23 01:39

敬啟者:

 

我是當事人的朋友,因為她打字並不快,又有聽覺障礙,所以本人有事先徵求她的同意,也了解過大致上的想法,才特地註冊帳號來這裡詢問。

 

事情是這樣子的,起因在於男方(也是聽障)於婚後不接受女方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同住,導致女方每次下班以後,就要先回娘家照顧小孩,晚上十點多才回家休息。後來因不堪來回奔波的疲累,有跟男方討論過好幾次,希望可以接回來住,然而卻被打回票。甚至在婚後,男方也沒有回娘家探望,讓女方在大家面前難以做人。


不但如此,也會因為生活上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種種,意見不合,常常吵架,由於男方思想幼稚,個性過於固執霸道,讓女方不得不順從,以致於日積月累,對男方的怨恨日益加深,感情也越來越差了。

 

早在之前,本人有勸過女方好幾次,要女方跟先生好好地溝通,可是在過去一年下來,情況還是依然沒有改善,主要的徵結就在於男方的幼稚無知,蠻橫無理,也沒有主見,老是聽家人說什麼就做什麼。

 

除此以外,之前雙方兩人準備要結婚的時候,女方領出存款四、五十萬付清房子的頭期款,甚至電器用品、新傢俱和喜餅,皆是女方用存款付清,加上前面提到房子的頭期款,一共有八十萬左右。

 

起初在第一年,男方因上述的原因,每個月會拿薪水給女方管理,就是為了報答女方上述的行為,之後女方以男方每個月給的薪水,幫男方支付保險費、油錢、行動網路和生活所需的開銷,同時也買了中古汽車機車

 

直到第二年生了女兒並坐月子以後,男方再也沒有拿薪水給女方,反而是給男方的母親保管。有時候一起出去吃飯的時候,都是各付各的,有違夫妻常情。不但如此,家裡的生活所需的開銷,如水費、電費和瓦斯費等雜七雜八等費用,皆是夫妻兩一人出一半。

 

綜合以上的種種原因,就在去年有一次女方打算協議離婚的時候,卻被男方家人要求必須支付小女兒一百萬元贍養費(和現任的丈夫所生)才能離婚而打消念頭了。可是呢,就在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參加岳母的七十大壽時,男方卻居然拒絕出席,甚至還阻止女方帶小女兒參加外婆的生日,因此女方對男方徹底絕望了,不再繼續守住沒有未來的婚姻,是以才決定離婚

 

本人之前有查過相關資料,也許是我查漏了,如果是給小孩子的話,那就只有扶養費,而且還是定期給付,並沒有見到所謂的贍養費或一次付清的規定,尤其是贍養費,那不是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嗎?

 

另外,房子是在婚前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所以夫妻兩前前後後繳了大約一百多萬的房貸,若是打訴訟離婚官司的話,那麼之前男方幫忙繳納的房貸,是否也要一併還清呢?

 

又女方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一筆贍養費,甚至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就是前述的天天往娘家照顧小孩,所耗掉的金錢與時間以及沒回娘家探訪等。還有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大兒子,男方是否也要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呢?

 

早在之前,有聽女方提及過,今天晚上雙方父母會出來談判,可能的話,個人希望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收場,這樣一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唯恐萬一,還是來此註冊詢問,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譬如說扶養費定期支付和探視權等一些應有的權利。總之,不到最後的關頭,女方絕不會打訴訟離婚方式來解決。在此補充一下,夫妻兩是在西元2011年10月份結婚

 

最後,就在這幾天要準備離婚的時候,男方卻心有不甘,夥同另一個朋友,到處造謠生事,跟其他聽障朋友說女方的不是,以致於女方的名譽有損。由於是用手語方式來表達,證據收集不易,如果找聽障證人來作證,對於提告妨礙名譽罪名是否有幫助?又是否可要求男方賠償,或者是登報道歉並澄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女兒的監護權,並不一定會給男方,女方也很有機會可以取得,協議離婚的話,只要條件不違反公序良俗,基本上均屬有效,所以此部分女方應考慮再三,並非男方提出的條件一定要接受,而男方散布女方的不是,雖然是以手語,仍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ikari你好,關於離婚,若雙方願意協議離婚,最好是能在離婚協議書內將子女監護權以及夫妻財產一併作一個處理,避免事後仍有諸多爭議發生,子女的部分原則上就是親權由誰擔任,他方擁有如何的探視權,以及子女教養費用如何分擔;財產的部分,最簡單就是各自負擔並且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雙方無法就上面事項達成共識兩願離婚,就必須進一步看是否有判決離婚的原因並提出離婚訴訟(可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賸餘財產分配)。 以上供參。

1.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的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2.扶養費是父母親都要給小孩的, 但是通常都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要付

3.扶養費與贍養費不同. 贍養費必須以判決離婚, 再加上自己對於離婚並無過失, 且因離婚限於生活困難, 基本上只要有工作能力很難討到

4.財產問題就看是否為法定財產, 至於要怎麼算, 比較複雜, 非網路上片面諮詢, 建議你建議您備妥資料來所諮詢

5.目前看不太出來有什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 請參考民1052

6.如散撥不實名譽等, 需收集相關資料, 方可判斷

您非當事人本人, 陳述未必完整精確, 會建議本人諮詢才能進一步分析案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6日電)去年7月台鐵列車在台中龍井站撞死2名道班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的蕭姓司機員今天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鐵龍井道班技術領班黃閔星與道班工何諸聰,去年7月7日在龍井車站南側上軌道進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遭一列從高雄開往基隆112車次的自強號迎面撞上,2人當場身亡。

 

檢方認為,蕭姓司機員欲進入龍井站時,應注意注視進路上標誌,並於火車接近車站時,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遇有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但蕭男竟疏未注意,未依規定貿然進站,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姓司機員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司機駕駛列車,並非瞭望路線上障礙,而是必須注視號誌運轉列車,即使蕭姓司機員未即時依規定鳴笛,也難認應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因此判處蕭姓司機員無罪。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060227-1.aspx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76條定有:「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則就過失有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本件檢察官與法官對蕭姓司機員有無過失見解不同,造成檢察官起訴蕭姓司機員,法官卻判蕭姓司機員無罪。事實上,起訴不代表有罪,法官判決一向比檢察官起訴嚴謹,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僅需有犯罪嫌疑,法官判決有罪卻需有被告犯罪之確信,然有些法官往往對檢察官起訴照單全收,令人失望。律師提醒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證據調查方法,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辯護,往往才是沉冤得雪的關鍵,千萬別對法官抱著包青天式的美麗幻想……。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阿華被網友告性侵害,阿華自認雙方是你情我願,應該不會有事而未委任律師辯護,但偵查後被檢察官強制性交罪起訴。阿華驚覺大事不妙,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委任律師協助辯護,律師閱卷後發覺該網友找一位室友當證人,向檢察官作證說當天曾經過網友的房外,有聽到網友哭著說不要這樣,但該證人並未於偵查中具結,該證人檢察官偵訊中所說的證詞證據能力嗎? 可以作為證明阿華有強制性交犯行的證據之一嗎?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因此,除非證人檢察官偵訊中具有不應具結的情況,例如:證人未滿16歲,或是有精神障礙無法了解具結的意義、效果,否則依法必須具結,如未具結,證人證詞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才對。

 

最高法院對此情況之見解,曾有判例認為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似乎認為證人檢察官偵訊時未具結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不過,觀察近年來最高法院的多數判決,皆認為於刑事案件中,證人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得做為證據使用,所以,證人檢察官偵訊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

 

對此,筆者認為證人檢察官偵訊中如果沒有不得具結的情況,就必須要具結,而且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的規定,明白表示依法應具結卻未經具結就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並未創設任何例外,最重要的是,具結本身就是在擔保「特信性」最重要的制度,沒有經過具結之偵訊中證詞,就可強烈質疑其「特信性」應不具備。最高法院為了讓未在檢察官偵訊中沒有具結之證人證詞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援引與具結無關之傳聞法則例外要件,推論出檢察官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詞證據能力,可以例外作為證據使用,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有深入探究之空間。

 

筆者也認為,可思考證人在警詢陳述時,就應該具結來擔保陳述之可信性,而倘若後來發覺證人於警詢時的重要陳述涉及虛偽,可考慮處以罰鍰之裁罰。否則,警詢中之證詞,既未經具結擔保特信性,倘若又未經交互詰問探求特信性,法院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規定,片面認定該警詢證言具備「特信性」,使特性信具備與否,無客觀之評判標準,完全流於審判法官個人之主觀獨斷。

 

評梁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1604

電話02-25152696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5152769

神神 104-11-05 15:26

請問一下大律師:

我於昨日前往上班途中.我是主幹道行進中(綠燈)突然有機車從右前方巷子紅燈跟我對撞.因為當時右邊太陽光照視線一開始沒看到他.看到他時.閃避不及(他騎滿快)下車察看他後得知對方68歲.且之前也因為車禍所以右腿有肢體障礙.去年也剛開背部刀.目前兩腿有骨折現象要開刀.醫生說看一下腳ㄚ受傷程度如果不行.可能要截掉腳丫.他摩托車有財損.我的轎車也可能要換車了(老車.現在車門打不大開車耳朵也壞了車燈也掉下來).

當時情況真的很恐怖 綠燈直騎突然有車過來.後來看行車紀錄器雖然在我右前方有段距離他就紅燈 但因右邊太陽光線刺眼那瞬間沒看到他.請問我有過失嗎?民事刑事責任嗎?建議調解嗎?因為對方視獨居老人他平常是志工居家照顧他.志工是說私下喬?請問您的建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5 19: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對方有受傷且您有過失,對方可能對您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建議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5 1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初判表您有過失,對方有受傷,您可能成立刑事過失傷害罪,亦可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比例分擔,依比例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神神 104-11-06 15:3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謝謝您的回答.請問實務上有無碰到類似對方紅燈的判決.我的賠償比例會很高嗎?

 

神神 104-11-06 15:3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的回答  想問一下有處理過舵方非主線道又紅燈的情形來看.我過失比例賠償金額應該還好嗎?那目前的費用先不用出嗎?等車禍鑑定和解再談嗎?(他是獨居老人.目前由志工居家照顧.現在還在醫院加護病房.剛開完一腿的刀.)

maggie 104-11-04 18:50

請問律師大人:

我奶奶是民國104年5月過世的~原以為奶奶的遺產應該有一間房子~後來才發現~那間房子早已經在10年前贈與給我的叔叔了!!

經過地政機關查詢~我奶奶名下的房子是在民國94年2月辦理贈與給她的兒子~可是~我奶奶在民國94年6月經社會局鑑定為輕度失智症~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依照上網查詢的資料顯示~失智症大都由神經內科、精神科或記憶門診醫師會同社工、心理等相關人員作一連串的檢測,加上精密儀器檢查,往返醫院幾次後,大約半年左右才能正式開立診斷證明,領取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

所以~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94年2月的時後~我奶奶並沒有判斷能力來決定她的房子贈與給她的兒子~並且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我奶奶的房子列為遺產~然後要求依照遺產繼承分配

您好:

若已無辨識能力,則當然可主張其贈與行為無效,但若僅為輕度失智,則其是否無處分財產之能力仍有疑問,建議蒐集相關病歷、診斷證明、證人等,並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4 23:12

您好,要就其行為時之意識狀態去判斷,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李掌櫃 104-10-31 00:40

我家中問題滿特別的,連鄉鎮區公所都不太知道怎麼處理,所以想要諮詢正確的答案。

我是單親家庭,和媽媽共同生活,而父不詳(就是身分證上父親那欄是空的,戶籍謄本上也是,俗稱私生子),母親目前65歲。

在我之前,我媽和她前夫有兩子一女,現在都已成家立業,也就是是我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我們並未同居

問題:

    我目前正面臨要當兵的狀況,如果我真的去當兵了,家中則沒有經濟收入來源,而我一位大學學長跟我說,我可以申請「補充兵」方案,一種符合資格就可以只當12天兵就退伍的方案,相關辦法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23

    其中提到,「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而「家屬」的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
    其於役男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後遷出
    者,亦屬之。
所以辦法中的「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包含兄弟姊妹,想請問我目前的狀況
1.  我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算是直系血親嗎?
2.  我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有在這範圍內兄弟姊妹的範疇內嗎?
我的案例適用於申請此辦法嗎?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01:16

您好!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已規定家屬包含兄弟姊妹,解釋上同母異父的兄弟也包含在內,因此您不符合規定,不能以此辦法服補充兵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直接以書面提出申請,這個部分政府機關會回函告訴你你符不符合這個條件。

二、如果真的是要去當兵,在當兵之前要先跟社會局聯絡,請他們協助照顧你母親,你母親的狀況社會局會幫你查規定想辦法的。

三、當兵的話要好好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翔 104-10-29 07:10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媽媽在今年的3月23日往生但是我媽媽跟我爸爸已經離婚我媽媽生前有積欠銀行債務但因為我是身心障礙者不太會用拋棄繼承不知道時間能夠追朔回去嗎因為我有3個小孩加上我媽媽生前有保國民年金我有領到國民年金的死亡的補助金這樣子我還能夠申請拋棄繼承嗎因為我不太會申請我需要請求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08: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必須於繼承開始3個月內聲請,所以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來不及了。

2、不過無須過於擔心,目前已經採全面限制責任主義,所以對於債權人的追償,可以主張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換言之,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記得主張限制責任即可。

3、國民年金的給付,不論是喪葬給付或是遺屬年金都不算是遺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顆顆 104-10-23 16:39

想請問一下,有關繼承的問題

死亡留有乙丙丁三個成年的小孩,無配偶
其中丁算是重度智能障礙,已經被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是他的監護人
現在要分配遺產

問題:
1.請問丁的部分是由乙取得嗎?
2.如果不是由乙取得,那還需要透過法院再另外找一個監護人嗎?
3.那如果是公同共有繼承,狀況是如何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10-23 16:58

1.丁的部分不是由乙取得
2.看分割遺產是用甚麼方式來處理,如經由判決分割,有需要時法院可選任特別代理
3.如果是公同共有繼承,其中一名繼承人就可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要分割遺產,也可參照判決分割方式處理

4.建議提供個案詳情與律師詳談會較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3 17: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乙是丁的監護權人,在法律上只是代為行使權利義務,財產仍然屬於丁的,倘若丁占為己有,會涉嫌侵佔罪。

2、有關於遺產處分,乙、丁都是繼承人,具有利害衝突關係,必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3、屆時再由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或是由其他繼承人直接訴請裁判分割的方式來處理。

顆顆 104-10-26 15:01

 謝謝律師

想再請問一下,特別代理人有什麼資格條件限制嗎?

凱弟 104-10-21 12:10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行經上開路口時,遭被告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受傷之事實.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確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 

 


 

 

 


 

果果 104-10-20 08:07
最近剛剛搬家搬完後發現,這裡巷弄沒畫線的地方被佔滿了各式各樣的障礙物 白天佔用道路 晚上自己家的車子回來在移走換上車子的位子 請問除了警察開勸導單以外都沒有別的辦法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4-10-20 09:08

您好:

鄰居如以各種障礙佔用公眾道路,

恐有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嫌疑,

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的。

以上 謝謝。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

果果 104-10-20 09:41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鄰居如以各種障礙佔用公眾道路,

恐有觸犯公共危險罪之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對他進行舉發讓他能受罰緩不再犯?

果果 104-10-20 09:46

您好: 早上的時候有遇到一位鄰居 他告訴我 這是他們停很久的位子 我停了會造成他的不變 就算叫警察來 警察也覺得他講的話很有道理 沒有用 我有錄音、錄影檔 請問能對這位鄰居說的話我要怎麼對他逕行舉發

willy 104-10-11 20:28

您好,我想詢問有關棄養的問題:
妹妹(目前31歲,曾領過輕度智能不足的身心障礙手冊)-長期在工地打零工,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生活,然後生了二個小孩,小孩無父親,跟著她過了快一年的顛沛流離 居無定所的生活,吃住都有問題,後來我媽不忍心 就把小孩接回家,而目前小朋友,一個2歲多,另一個4歲多,小孩與阿嬤(我媽)同住及照顧,而妹妹不想負起扶養責任及義務:例如 給小孩的生活費每月不一定會拿給我媽,若有給,最多只有2~3000元、或是不願幫小孩遷戶籍的手續讓小孩能順利之後就讀學校,在她的認知中,我媽就是應該要幫她養小孩,而由於她偏差的想法及行為已造成我們很大的經濟負擔,更不用說小孩若入學後,學雜費等開銷會接踵而來,實在是無以為繼。
目前有二種想法…
1.  我跟媽很想放著不管,但小孩子很無辜,只能盡力扶養長大,但我想告妹妹 棄養,然後把小孩的 法定監護人 換成是我媽,請問該怎麼做?
2.  我跟媽不想再管小孩的事,但妹妹也不回來帶小孩走,請問該怎麼做?

您好:

建議先向法院提起停止親權之訴訟,使其生母不再為未能年子女監護權人,嗣會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您母親)為法定監護權人,再向法院報告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告遺棄罪要成立不容易,若想幫助小孩,則應朝改定監權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要更換監護人

可以提改定監護權訴訟

以這狀況應該是沒問題

至於告遺棄無助於現況改變

且你妹妹這樣子告了也沒用

還是以孩子為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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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Mandy 104-09-24 02:37

多年前家裡有一房屋登記在媽媽的名下,並以媽媽的名字貸款。後因繳不出貸款就被強制執行法拍了,後續也沒追蹤欠款餘額,時間也過了10幾年。

 

現因外公過世(外婆早已過世),留有一房子,依照繼承順位,媽媽應與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但因長年下來對於外公那部份我們都沒有照護,也都沒有往來聯繫,媽媽不想因為自己的個人債務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且也覺得自己沒有資格得到這份遺產繼承,所以打算要做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還沒進行,突收到法院的民事庭通知,原來是之前房屋法拍金額不足債務金額,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送民事起訴狀要求償還尚未還清的本金,利息違約金部份。

 

請問,若媽媽仍做拋棄繼承,會有什麼問題? 時間點來的太剛好,才知道有繼承的事情,馬上就收到要求債務清償的訴狀,是因為已經做了遺產稅申報的關係嗎?

 

因媽媽都沒有工作,爸爸也領有重大疾病證無法工作,且早與我們分居沒聯絡了,家中還有領有中度身心障礙的弟弟,媽媽也要照顧他,姐姐結婚了,目前由我賺錢負責家計。即使想要處理債務協商也不確定還不還得起。

 

對於這樣的情況,我應該要怎麼做?

你好:

在知悉得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即可,拋棄繼承是身分行為,債權人無法依撤銷詐害債權之方式主張撤銷。 若有債務問題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

一、拋棄繼承不ok, 拋棄繼承被認定詐害債權而被撤銷的案件很多。

二、協議分割遺產而且你媽也拿到合理的錢的做法風險較小。

三、可以找法扶,但那是訴訟部分。

四、再說一次,我不建議拋棄繼承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oko 104-09-23 23:55

你好,2015/09/16星期三下午1:58左右時

我們鄰居因為要賣回收白鐵(房屋屋頂的白鐵便條很長)

我們一排房子是五間透天,她是我們家倒數第二間的阿姨

但搬運白鐵過程中,她沒使用推車或是搬運器材一路用拖行方式

搬運去路口附近回收,結果搬運過程刮傷停在我們家路口轉角處停放第一台的車子

剛好搬運當時刮傷的時候,隔壁鄰居的兒子外出上班看到但因為隔壁上班時間都中晚班所以等到星期六晚上才想起告知我們說我們家車子被刮傷

但當天晚上知道也跟對方的家人說妳母親刮傷我們家的車(因為車主礙於是鄰居不想打壞關係)對方一開始很有誠意說是錢可以解決問題都是小問題

但直到昨天對方一直在爭執我她母親沒用到人證說的日期不一後來我去調閱監視器也有經過鄰長同意可以翻拍擷取畫面給對方家人看,但對方家人卻說畫面有點遠而且說不定那根本不是她母親用的,最後才讓我報警處理,但,今天才知道人證遲遲無法出來說明,是因為她們私底下有去找過人證,跟他說你日期記錯不能當證據而且我們還可以告你誣告,還跟人證母親說如果他作證要告他兒子搞到他母親說如果要去幫我們做證她要趕人證離家,現在用說的一開始要賠償賠償到最後卻對方說我們誣賴她母親,有監視器有拍到她母親拖行白鐵刮傷車子也有清楚拍到她的臉,請問下如果調解失敗告對方能成嗎?因為警察也說怕對方到時刮傷我們家車的人沒來卻她女兒代替她母親只說因為她母親身心有問題所以代替她調解跟開庭(前提是真的有那麼一點但沒有證明或是身心障礙手冊)我們是希望調解可以賠償就好,但如果要走法院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對方咄咄逼人講話旁人都看不下去,求救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星 104-09-18 17:26

您好,

請教婚前男方家長欺騙新郎身體健康,沒有告知吃藥中,

婚後二年男生一直吃西藥每天10粒,

不敢告知女方那是什麼藥,

婚後去醫院檢查 證實男生精蟲不足,

結婚2年不孕,

請問男生欺騙健康 不孕,

可否請求離婚,

女生領有智能障礙(輕度)殘障手冊,

且單傳 家族只有他1後人,

結婚不孕 將無後人,

鑒於 此一特殊情況,

可否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需要給男生賠償嗎,

還是,

女方可以請求賠償,

謝謝您.

芬蘭敬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8 23:42

您好,依據您之描述,恐非請求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再蒐集更多法定裁判離婚證據,較有利訴訟之進行,貿然提起,遭法院駁回也沒有意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星 104-09-15 21:16

請教法律諮詢家律師們,您好

請問:

1.婚前 男方家長欺騙男生身體健康

  但婚後 發現男生每天吃12顆西藥

  女方質問吃何種病症 均未誠實回答

 這樣是否構成騙婚 女方可以訴請離婚

2.已經結婚2年 仍不孕 據醫院檢查

係男生精蟲太少所致  

這讓人懷疑跟吃很多西藥有關

因為女方母親年輕喪偶 只有生一位女孩

這樣無法懷孕 造成無法延續香火

如此是否可以構成離婚要件

女方可以訴請離婚

3.女方為智能障礙者 領有輕度殘障手冊

  平日男方對女方有欺負之嫌

 且男方對女方母親 冷漠 不聞問

 女方可以訴請離婚嗎 

綜合以上幾點

女方可以主動訴請離婚

需要賠償男方嗎

或者男方要賠償女方才對

謝謝指導

張泰星敬上

小臻 104-09-13 13:34

像我目前未婚生子也和男方沒有結婚 男方又有吸毒前科又一直累犯進去關

可是我本身就有身障的智能障礙的問題加因為之前男友吸毒的關係我又有憂鬱症 這樣我的小孩會變男方的嗎?? 我目前是還沒有真正的結婚狀況下

這又要怎處理

小萬 104-09-08 10:09


各位好,有關於扶養義務一事想請教,還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情形:A無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有幾位兄弟姐妹。無精神、肢體障礙,生活可自理。無工作收入,但有存款、動產(房貸已繳清)

問題:

1、請問A這樣的條件仍可以要求兄弟姐妹扶養他嗎?

2、若A將名下存款與動產過戶(或贈與)給任一兄弟姐妹或任一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扶養A的義務就轉由該受贈人負責,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不必扶養

3、若其他兄弟姐妹也無收入、無存款,是否就可以不用扶養A?若可以不用扶養,該兄弟姐妹的另一伴和子女要代而盡扶養責任嗎?

4、若是兄弟姐妹(或子女)不願扶養,有何法律途徑可走?

5、請問扶養意味著必須要住在一起嗎?是否只能匯生活費給A就好?另,要如何評估生活費該給多少?

6、留有定期匯款記錄是否就能證明有以金錢扶養A?

 

最近為此非常苦惱,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

謝謝大家。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08 10:45

1. 仍須再具體一點看有無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不過一般通常在無謀生能力這點可能就會被打掉,因為一般都會認為一個正常的人理當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2. 除有民1118或1118-1,否則扶養義務一般不得約定免除。

3. 民1118: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1119: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2條可供您參考。兄弟姊妹另一半及其子女,應無扶養義務。

4. 若該人確符合受扶養要件,自得由其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

5.&6. 這要是受扶養人本身狀況而定,因為這可能會衍生另外一個問題,亦即是否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構成遺棄罪之情形。

阿傑 104-08-31 16:12

因為當時下載的情況我很擔心是否還會觸犯未成年犯罪的問題

因為我不公開不分享所有內部資料,但因為非常後悔這些問題風險

決定完全刪除所有裸露,色情以及未成年的所有影片和相關照片資料等等

約談方面警方會對我怎麼樣我很擔心

這樣是否可以減輕刑責或是不起訴處分

PS:沒有前科,已深具悔意,身心障礙

沒有散布的行為的話,並無刑責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31 22:31

您好,若是單純下載未成年男女性交猥褻畫面,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

但可能會有著作權法重製之問題。

 您好,您只是單純下載猥褻影片,並沒有散布,故不會有刑責,惟您下載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永久性重製的問題,但這部分是告訴乃論罪,如果著作人沒有提出告訴警察也不會主動偵辦。

張先生 104-08-31 14:13
關於刑事案件,我方為告訴人,檢方提起殺人未遂 被害人一人,證人兩名,地方法院已送上和解書 但少年庭是由檢方提起訴訟,被害人與證人兩名,三人皆以證人出庭 現在情況是三名證人證詞有一人不同, 有一名證人多指認了兩位加害人(但是這兩位皆有不在場證明) 但這名證人,是在於被診斷出記憶力空白及障礙的情況下,做筆錄的 並且開庭時,有強調當時的記憶力有問題及當時指認照片時是說疑似像是加害人 但是開庭時見到本人確定不是,已經有向法官,說明原由,目前只有到調查階段而已 現在對方如果要提起偽證誣告,我方被起訴的機率高嗎? 偽證部分我方這如果強調當時的記憶力的問題,還有照片與本人不符,是否可行 誣告部分對方能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4: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誣告罪是指有虛構犯行而提起刑事追訴。

2、所謂偽證罪是指就判決重要事項經拒絕後為虛偽陳述。

3、是否涉及前開犯罪,必須釐清證人所述內容為何,您所述的內容過於簡略,無法判斷。

4、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已分別就各個證人證詞進行分析。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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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 chiu 104-08-24 12:00

想請問一下一般道路上(寬度15米以上)如果路旁有巷道也是遵守下列規定嗎?那豈不是整條路上都要走走停停?還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是有寬度限制?

道安規則第93條2款規定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Kelly 104-08-22 19:52

我是一個領有中度躁鬱症精神障礙的人,常會在不知情況下做出令人無法接受的事,又加上近半年有幻聽的疾病,常常自己不受控制,來回住院好幾次,我在7月真的在沒有意識下拿走店家的商品,回到家自己也不知就丟在一旁,直到最近警察找上門說店家告我竊盜,我還不知發生甚麼事,直做做筆錄才知道,現在店家要求我買回商品2萬多元,但我沒有經濟能力可以負擔,連住院費都是用欠的,我現在該怎麼辦,我這算是刑事案,我會有前科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不罰或得減刑,但訴訟中須經由專業醫學鑑定,且實務上要成立很困難。 建議先向店家表明原因,及經濟困難之處,盡量協商,爭取店家和解撤告,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如和解不成,應向醫院調閱過往至精神科就醫之病歷紀錄,以利將來在訴訟上抗辯。將來如法院認定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判決有罪,就會留下前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3 10:05

盡量跟對方談看看能否降低和解金額,另一方面備妥相關診斷證明以便於開庭時提出。

Kelly 104-08-22 19:17

我是一個領有中度躁鬱症精神障礙的人,常會在不知情況下做出令人無法接受的事,又加上近半年有幻聽的疾病,常常自己不受控制,來回住院好幾次,我在7月真的在沒有意識下拿走店家的商品,回到家自己也不知就丟在一旁,直到最近警察找上門說店家告我竊盜,我還不知發生甚麼事,直做做筆錄才知道,現在店家要求我買回商品2萬多元,但我沒有經濟能力可以負擔,連住院費都是用欠的,我現在該怎麼辦,我這算是刑事案,我會有前科嗎?

evatsai 104-08-09 19:23
請問我方為直行機車綠燈穿越十字路口時撞到對向不依特殊號誌燈左轉汽車汽車肇事後繼續行駛100公尺由路人攔下報警,肇事者為88歲聽力障礙外省老人,我方車損人輕傷,有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帶也已調到,因初步私下與對方開價對方不願和解,故預計申請調節委員會調節,請問肇事者當下由管區員警做筆錄,此員警陳述對方已被攔下,而且講話口音無法理解當下他兒子敢來幫他陳述他重聽而且不知道發生車禍,故員警可能未將對方當成肇事逃逸,但是交通事故初步事故圖中有寫對方疑似肇事逃逸,那我還可以告他肇事逃逸導致傷害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9 2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確實涉及肇事逃逸,至於重聽與否應與能否發現車禍事故無涉。

2、倘若員警沒有將對方以肇事逃逸移送,可以依法提出告發。

一、不要針對警察,這是處理車禍的重要原則,在後續訴訟中還有可能需要警方當證人,你先告發警察了,你覺得警察會想幫你嗎?

二、如果你是輕傷的話,告過失傷害即可,沒有一定要去告肇事逃逸,有人會認為告大條一點對方比較會怕所以對方一定會賠多,實際上告大條一點有時候是一個結仇,有時候本來可以調解的,結仇後告了老半天什麼也沒拿到,沒有比較好。

三、如果是輕傷表示車禍並不是大車禍,加上對方重聽的話有可能其他的感官也退化了,他沒有注意到車禍的可能性相當的大。

四、如果你認為對方應該賠償你的損失而怕對方脫產,請認真考慮假扣押

五、刑事程序並不會直接產生民事效果,更不會直接中斷民事時效,所以請特別注意民事時效只有二年,千萬不要因為刑事程序在進行就不弄民事

六、如果你的傷勢很輕的話,也沒有一定要做民事假扣押,因為做假扣押還是有成本的問題。另,民事上,請認真考慮調解,在小車禍訴訟沒有比較好。

七、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要提告的話要注意時間。

八、當然如果你不會在乎一個八十八歲重聽老人家恨你,甚至因為這件事含恨而終變成阿飄飄來飄去,甚至沒有留下財產供你強制執行,那我的意見你就聽聽就好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昆 104-07-10 21:03

請問專業律師大大..

原告是我的妹婿..因合夥開店而生資金糾紛
現在有一筆款項對方要控告我返還他... 已經提出民事訴訟

原告要請我的母親當證人
母親已經八十高齡.
原告是妹婿身分,是姻親關係.我和母親是直系血親關係
母親如果上法庭可以做證人,但是證言可以主張不具結嗎?

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
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如果母親在法庭上要主張第314條時,要怎麼做?
因母親高齡80歲怕用講得會講不清楚? 
可以用類似呈報狀的格式當庭呈給法官嗎?
有適用的表格格式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22: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證人拒絕具結權,法官會依法告知,故而無須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une 104-06-27 21:40

您好,


這是我周遭一個朋友所發生的事情,因為不知道要如何幫助他,所以上來尋求諮詢與建議。

◎遭遇:
我那個朋友,男生,現在21歲。從小被養父母受虐長大,不但不准他與老師或其他人(把他周遭朋友同學等都趕走)接觸,還處處都限制著,原本說好要讓他讀大學結果也沒有(讀高中是因為有政府補助,所以不用他們出錢),連我朋友找工作都故意阻撓他(例如擋著他不能出門讓他上班遲到、或打電話工作場所說他小孩還要讀書等),吃飯也不讓他一起吃,只有養父母不在時,他才能找東西吃(幾乎都是零食)或者奶奶偷偷給他東西吃。當初會被領養是因為奶奶看他可愛把他抱回家。(如果沒有被領養的話,養父母原本關係是他的舅舅跟舅媽)養父母很討厭他,覺得因為他的生父生母一個是酒鬼一個是妓女,這樣的小孩也好不到哪裡去,所以一有什麼狀況都是把氣還是不好的狀況都推到他身上,也不讓他好好讀書或工作,把他當成出氣筒。被精神虐待時,因為我那朋友會很生氣(那時可能就已經有精神方面疾病)氣到拿附近的東西砸,養父就會在旁邊一直故意激怒,養母在旁邊,最後還報警說,請警察來看說是他在破壞東西(持續抹黑我朋友)、證人是養母,或者,養父要打他,他反擊後養父摔倒,養母看到也是報警或拍照,就說連著他一起去做筆錄之類,說他傷害人,不過最後警局那邊沒有留什麼刑事案底,但一連串的抹黑行動,讓可以求助的管道,都不信任他,反而信任養父母的話。那時,頂著被虐打後的傷去求助於苗栗的社工、警察局等,他們有去他家裏關心,但養父母都很會做表面功夫,變成社工跟警察等都不相信我朋友的說法,說他養父很愛他,認為是他在騙人、是他自己在外面跟人打架。那時也沒人帶他去驗傷之類,所以也沒有驗傷單的證據....,說偷偷錄音,也是容易被發現還被打得半死;證人的話,那時附近鄰居曾經看過,但都被嚇到趕快搬走(鄰居都來來去去的)、家中的人(弟弟→養父母自己生的、奶奶)都是挺養父母。

還有,之前斷斷續續打工的錢也是被養父領光,所以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存款。還曾經自己跑出來去流浪,被遊民看到細皮嫩肉又白白淨淨的差點被性侵,後來還是受不了,只好又回到那個家,一再地重演。長久這樣,導致他的精神跟身體都不是很好,找工作什麼也因為這樣而不順遂(目前待業中),有一餐沒一餐,生命跟精神都受到威脅,又害怕沒有地方好住。
我是去年認識他的,我本身還是學生(已成年),我很想幫助他,所以我利用閒暇時間偷偷打工,幫他出來租房子,我所打工的錢也不是很穩定(有時不得已我只好找我朋友借錢),只能暫時幫助租屋、水電費、他的手機費等等,生活費是偶爾奶奶看他可憐偷偷會匯100~2000元的錢,但對他而言還是不足的,他很怨恨那個家,為什麼不能像普通的正常家庭一樣的溫暖,好好互相對待。我前不久陪他去醫生就診,他因為長期家暴而罹患精神方面的疾病(PTSD)也影響到工作一直失業或待業狀態,目前還無法申請到身心障礙手冊的補助(醫生說要等幾個月後才能鑑定),也查過失業給付,他的資格不符合....目前的我,也只能盡量給予溫暖與幫助、收集可以幫助的資料。

◎問題:
看完以上的遭遇後,我想請教幾個問題,

1. 關於終止領養關係,如果養父母那邊不肯同意(感覺想要一直把他綁在身邊當出氣筒、又不會讓他死掉)的話,那利用法院判決終止中的其中一個事項,「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該如何舉證呢?能否使用他去診斷精神科病的方式,是因為家庭的因素而罹患這個精神病?

2. 關於戶籍,現在戶口都是跟著養父母一家的,如果終止領養關係後,戶籍會不會被強制遷出?還是需要自己遷出才會遷出呢?如果要遷戶口,周遭也沒有親人可以寄居...,那戶籍該怎麼辦?

3. 如果終止領養關係後,那姓氏方面就會強制回歸於生父母的姓氏還是姓氏可以自己選擇跟誰的?姓氏能不能改成其他的(非親屬的姓氏)?

謝謝您白忙之中撥冗時間看這落落長的文章與問題,謝謝!

June 104-06-27 21:44

不好意思,原本我分類明明是點在家事糾紛方面的,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跳掉,跑來交通事故...,如果管理員看到,請幫忙修改一下分類,謝謝!

一、如果跟養父母住在一起容易衝突的話,其實可以一個人搬出來住,一個人工作,一個人養自己。

二、終止收養要有法定理由經法院裁准才行。

三、這個部分要依據法定事由去搜證,證據越多越好。

四、要看這個人能否承受訴訟的折磨,如果不行的話寧可不要訴訟

五、每個人看待人生的方法不同,不管別人怎麼看待,都要想辦法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阿寶 104-06-10 16:19

我有一個妹妹是中度智能障礙,我們家除了我,都是屬於智能的家庭

我曾經想 辦監護撫助宣告,但因我很忙,因我有二個家要忙,所以家裡沒人可以出面,就撤回

她一開始和她男友都相處的還可以,但沒多久他會打我妹,且 後來發病,並且成為永久的精神分裂症,之後,就一直無理取鬧,不願意回家裡住,

並且在他家受苦,一直被打,且他家人也對我妹 不好,先前我妹不願意

驗傷,所以我們也沒有證據可以告他,在加上我妹和他男友的朋友,訴苦被手指性侵下體3次,也因沒證據,沒法幫 到她,我們有家暴的社工,但處理的並不是很好,也不知為何有些家暴驗傷證據社工都收不到,還有因為我妹的病情不穩,每天說的話因害怕會變來變去,所以常常碎唸,在加上她心里,不願意朋友不理她

且她也遭受到恐嚇,怕我們全家被殺光,不敢和法官說真話,所以

性侵案及申請保護令都無效,這次因不知為何想通了,想和她男友分手,但是為了要回她的東西,又被打,且還被騙走了錢,他男友說是我妹欠他的,但是他害我妹變成這樣,我們都一直要不回醫療費用(如家暴和精神急診及住院和門診費用),這次又因被打警察幫我們提告傷害罪,但是申請人是我妹

我很怕又撤回浪費錢 ,如果由我申請保護令對我妹有用嗎,但如果我妹又去找他,保護令是否沒用及傷害罪有用嗎?但只憑我說的話,行嗎?

我妹如果又像上次一樣,還是對她不利 ,可是她不了解,我們真的束手無策了,麻煩你們幫幫我,該如何是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0 16:24

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協助妹妹向法院聲請對於男友之保護令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寶 104-06-13 20:49

不好意思,想在訊問,如果提告者非當事人,請問提告有用嗎?,如果當事人要撤銷,非當事人不願撤,告傷害罪,有用嗎?費用又是多少,麻煩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