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六月初我至一家餅店工作,因工作內容與方式與我應徵時有出入,加上壓力過大,在七月初向老闆口頭提出離職,當時老闆回覆(回家考慮真的不做就隨緣),隔日我請另一名也要辭職的同事代我填寫一份離職單,領薪當日聽見老闆怒罵我們不誠實還有偷竊,原因是該名同事未經同意自行至辦公抽屜拿取離職單填寫,領薪發現公司未幫我們加保勞健保還有要扣訓練費用,我告知要請勞工局介入最後補發給我們,現在經由在職的員工告知,公司布告欄有貼公告……內容是說我與另一名離職員工涉嫌偷竊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事有拍照傳給我看,同事們一直打來問我情況造成我很困擾,公告說我偷竊的時間我並未進公司,請問我能對老闆提告嗎?還有幫我代寫離職單的同事這樣算違法嗎?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本人於2013年2月底犯竊盜罪 在警察局中未承認自己竊盜 但有錄影機拍到 那時還在當兵 怕會被判軍法所以未承認 於3月底退伍後 在於5月底和6月中6月底 闖進我姑婆家中偷竊東西 竊取價值3萬多的金飾 第一次去姑婆家竊取未成功 因為姑婆再家 第二次竊取到管理員的現金4千餘元和金飾 第三於夜間竊取姑婆的汽車匙 之後警察來我家帶我去做筆錄 我懺悔承認有竊盜 姑婆也原諒了我
於2013年8月底開庭 我沒去 那時人在北部工作 於11月中旬回家鄉在網咖被警察緝獲 說我被通緝 我傻眼... 當天做完筆錄送我去地檢署開庭 檢察官問我 2月底間竊盜是否認罪 我說是 然後又問我姑婆的案件 我都承認了 他叫我隔天去開庭 結果我睡死沒去也沒打給法院
就我姑婆那一次後 我姑婆叫我去學一技之長 我上北部工作 遠離壞朋友 但我今年4月中回家鄉收到我姑婆寫信給檢察官的信 內容重點是說 要我進去被關 說什麼他很怕之類的 但那時姑婆原諒我了 怎現在又這樣呢? 而且我也在努力工作中 改變自己中
我想問律師的是 我家人另有收到一張檢察官提起公訴的 公文 那是要被判刑嗎ˊ?
而且到現在我都還沒收到法庭開庭通知 至我開一次庭後 就再也沒收到 我是被通緝麻?.
公文上有寫說 我的三條罪名
我能獲得緩刑嗎? 還是會被抓進去關?
本人於2013年2月底犯竊盜罪 在警察局中未承認自己竊盜 但有錄影機拍到 那時還在當兵 怕會被判軍法所以未承認 於3月底退伍後 在於5月底和6月中6月底 闖進我姑婆家中偷竊東西 竊取價值3萬多的金飾 第一次去姑婆家竊取未成功 因為姑婆再家 第二次竊取到管理員的現金4千餘元和金飾 第三於夜間竊取姑婆的汽車匙 之後警察來我家帶我去做筆錄 我懺悔承認有竊盜 姑婆也原諒了我
於2013年8月底開庭 我沒去 那時人在北部工作 於11月中旬回家鄉在網咖被警察緝獲 說我被通緝 我傻眼... 當天做完筆錄送我去地檢署開庭 檢察官問我 2月底間竊盜是否認罪 我說是 然後又問我姑婆的案件 我都承認了 他叫我隔天去開庭 結果我睡死沒去也沒打給法院
就我姑婆那一次後 我姑婆叫我去學一技之長 我上北部工作 遠離壞朋友 但我今年4月中回家鄉收到我姑婆寫信給檢察官的信 內容重點是說 要我進去被關 說什麼他很怕之類的 但那時姑婆原諒我了 怎現在又這樣呢? 而且我也在努力工作中 改變自己中
我想問律師的是 我家人另有收到一張檢察官提起公訴的 公文 那是要被判刑嗎ˊ?
而且到現在我都還沒收到法庭開庭通知 至我開一次庭後 就再也沒收到 我是被通緝麻?.
公文上有寫說 我的三條罪名
我能獲得緩刑嗎? 還是會被抓進去關?
信用卡遭鄰居盜刷,鄰居只認盜刷,不認入內偷竊取得信用卡,
辯稱是從大樓資源回收室撿到,並撿到被害人身份證等文件,
得以順利開卡並盜刷.
被害人目前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入內行竊,因為全棟大樓皆使用密碼鎖,
家中門鎖也未有被破壞的情形。
但有兩個間接證據:
(1)同棟大樓同為梯間旁的住戶,有相同被盜刷的情形,且為同一人所為。
(2)在信用卡遺失前一日,有接到一通未顯示來電,至電信公司調閱結果,
確定為被告所有。
目前已開庭兩次:
(1)傳票上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但兩次開庭的檢察官不同人,態度也完全不同,第二次開庭的檢察官明顯偏袒被告,建議走調解庭對我們是比較好的,並暗示家中失竊的金額,被告也會願意賠償
(2)問被告如何撿到信用卡,如何開卡,為何撥我家電話,被告一律回答,
我忘了,不記得了,檢方一律採信,卻反過來,要我們舉證家中失竊的東西確實曾存在。
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檢方在第二次開庭,問話中,叫我們回覆,我們為""告發人"",被盜刷的銀行才是告訴人,這對我們的權益有影響嗎?
(2)請問和解庭能調解的金額是否多半在十萬以內,因為家中失竊的財務加起來約十五萬,在和解庭全數討回的機率是不是不大?
(3)若不和解,詐欺和偽造文書確定會被起訴,但加重竊盜(家中財物分次遺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樣我們還可以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
(4)當天的下一庭即為鄰居被盜刷乙案,檢察官示意被告先不能離開,並告知書記官等會下一庭內容差不多,複製貼上就好,甚至在還未開下一庭的情況下,告知被告,將與下一庭一起送調解庭。請問若到了法官審理,就算沒有直接證據,採自由心證竊盜案是否仍有勝訴的機會?
我女兒<我太太的>因工作委託叔叔代理監護.在國二<去年開始>妹妹不想上課/爬不起床就幫妹請假.弄到學校要報中輟了!不得已我們接回來順辦幫妹轉學.一切正常了!
但在今年<國二下學期>開始.妹妹又和叔叔連絡.開始步正常了!
偷竊.說謊.翹課.翹家.沒辦法我帶妹妹去警局準備報"親屬間竊盜"給妹最後一次機會.但妹妹又找叔叔.叔叔在未經過我們監護人同意下接收妹妹.讓她在那過夜.叔叔還跟社會局社工說我們會欺負妹妹她要保護她.後來我們跟社工說要告他.他讓妹離開在外流浪.三天後找到了.今天送妹去學校他叔叔又去接妹妹.沒讓妹妹上課害的老師要通報中輟.結果她叔把妹帶去另一個社會局社工那.10點多要我請假去接妹妹 到家後要出門了又打來說不用去接了!妹會去學校.下午我打到學校.老師說人沒去上課.當晚到警局報失蹤.有請警方打電話給帶走妹妹的叔叔.叔叔說妹不在他那.
隔天到社會局.社工馬上說 昨晚妹在叔那過夜!但一大早妹就不見了.!!!
現在妹妹又不見了.我要請誰負責?社會什有那麼大的權力可以決定讓一個沒血緣關希的男人帶走而不讓監護人接回家?
社會局互踢皮球!我可以找誰幫我告社會局?
我很急! 不想更不能再因這是一直請假了!
請幫我解答. 謝謝.感恩!
各位律師您好:
我29歲,失業中,半個月前在台中市西區一間知名電腦專櫃看見一台定價三萬六千元的筆電展示機沒有上鎖,衝動起了賊心趁店員不注意時把他偷走自用。當天店家就拿錄像報案,15天後,也就是昨天,派出所來電請我到案說明,我立刻帶著筆電到派出所投案認錯,警察先生也沒有刁難我,開始做筆錄,確認一些基本資料,警察發現我99年有一起竊盜案紀錄(緩起訴結案),警察問我是不是前科,我說:「當時順手牽羊衣物,檢察官覺得犯行輕微給予緩起訴一年,至今我也沒有任何觸法紀錄,應該不算是前科。」。由於警察也無法判斷﹝紀錄上只能看見偷竊案、時間、事發轄區、緩起訴﹞,只答應我筆錄幫我寫「是否有前科:無」,但說:「這緩起訴紀錄一樣得附上給檢方。」,又說:「而且就算我們沒有附上,檢察官那也一樣看的到紀錄。」。
沒過多久失竊筆電的店家來了兩位店員,我誠心地向他們道歉,懇求他們原諒,雖然其中一位﹝副店長﹞有點不願諒解,但確認筆電是完好如初後,又跟警察先生說了些話,簽了文件後就走了。店家走後,警察說我很幸運,對方願意和解,沒有跟我追究索賠。繼續筆錄,我照實說明我是衝動犯罪,補充的部分則寫上我非常懊悔,希望能夠重新做人,等內容。
今天午後,我前往受害店家再次道歉,同樣昨天兩位店員,他們願意接受我的道歉,其一說:「筆電完好如初回來就算了,我們也不用賠錢了。」,副店長也似乎氣消了,說:「我們願意接受你的道歉,也沒有要追究索賠,只你的公訴罪到時還是要面對司法。」
以上是來龍去脈
先感激你們看這些文字,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專家們:
在法律上,緩起訴紀錄到底算不算前科?會因為有一次偷竊 緩起訴紀錄被當累犯處理嗎?或者檢察官到時只要看到有偷竊紀錄,就直接把我歸類成累犯起訴?
請問已經有了99年偷竊緩起訴的紀錄,這次還有可能爭取的到緩起訴嗎?
偷竊物品價值36,000元,雖然完好如初的歸還,但檢方會考量物品價值而加重刑責嗎?
聽說只要有和解,緩起訴的機會會上升。請問我這樣法律上已經算與對方和解了嗎?﹝筆錄時警察說對方不追究索賠 + 隔天我去道歉,對方也原諒不追究﹞
請問檢察官如何知道我與被害人和解了?該不會到時認為我口說無憑,不相信對方有跟我和解?或者我必須再去找店家簽和解書,並提供給檢察官?﹝有點不想這樣,一是不想打擾他們,二來已經無臉在出現在店家面前。﹞
我能夠自己先寫悔過書,偵查庭當天呈上給檢察官嗎?可以的話,這樣對爭取緩起訴會有幫助嗎?
請問大約多久會收到台中地檢署的檢方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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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是偷竊累犯,是人人喊打的竊賊,但我不是偷竊成性的慣竊,精神方面很正常,我也十分後悔自己的無知愚蠢,但我真的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很懊悔,也有反省,已下定決心槍斃昨天之前的自己。第一次的衣物偷竊已經得到嚴重教訓了,事隔數年後居然又再次淪陷,真的不可取。
但我真的很想爭取緩起訴,讓我有自新的機會,不要留下人生汙點,更重要的是我我想出國打工,當時犯案時的動機也只是想擁有筆電,讓學習英文更順利﹝但這絕對不是犯法的藉口﹞。如果被起訴了,我怕無法申請簽證,我的夢想也毀了。唉,真是悔不當初,希望其他有在違法犯紀的人,能夠看到我的現世報,進而警惕。
懇求律師們幫幫我,致上最深的感激,也對社會致上最深的歉意。
徐律師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他都沒前科,但一年前他犯了偷竊罪由於出庭時他跟法官說他其實不想偷東西只是他覺得他自己一時貪念和心病無法克制所以才會犯下這樣的錯,法官也諒解他是初犯而又沒前科下看他有懺悔之心,犯人也跟法官說他會去治療,求助醫師,於是法官判他役科罰金一個月,但法官也跟他說如緩刑期間如再犯會加重,但是在隔年同時中他一直在掙扎不敢去看醫師,因為到時要去求助醫師時要把所有事情跟醫師說,他心裡一直怕會被嘲笑或亂想怕受傷害,他也拖著拖著,但日子一天天過去他內心的病魔還在要他做壞事,不料他又做了不好的事想必律師大人你應該知道,如是這樣他罪會加重嗎?而家人知道這事準備強制他就醫,但想請問律師大人們,我朋友本性不壞只是一時又這樣,而他也怕就醫會被人嘲笑,不知這回如出庭法官會同情他嗎?而他會被關嗎,此時家人已帶他就醫,出庭時也會帶著診斷就醫紀錄等等,想請求律師大人門我那朋友這樣的事會被判重嗎會被關嗎?請求大人指點,本人會非常感謝您!謝謝
張律師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他都沒前科,但一年前他犯了偷竊罪由於出庭時他跟法官說他其實不想偷東西只是他覺得他自己一時貪念和心病無法克制所以才會犯下這樣的錯,法官也諒解他是初犯而又沒前科下看他有懺悔之心,犯人也跟法官說他會去治療,求助醫師,於是法官判他役科罰金一個月,但法官也跟他說如緩刑期間如再犯會加重,但是在隔年同時中他一直在掙扎不敢去看醫師,因為到時要去求助醫師時要把所有事情跟醫師說,他心裡一直怕會被嘲笑或亂想怕受傷害,他也拖著拖著,但日子一天天過去他內心的病魔還在要他做壞事,不料他又做了不好的事想必律師大人你應該知道,如是這樣他罪會加重嗎?而家人知道這事準備強制他就醫,但想請問律師大人們,我朋友本性不壞只是一時又這樣,而他也怕就醫會被人嘲笑,不知這回如出庭法官會同情他嗎?而他會被關嗎,此時家人已帶他就醫,出庭時也會帶著診斷就醫紀錄等等,想請求律師大人門我那朋友這樣的事會被判重嗎會被關嗎?請求大人指點,本人會非常感謝您!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他都沒前科已30初歲,但一年前他犯了偷竊罪由於出庭時他跟法官說他其實不想偷東西只是他覺得他自己一時貪念和心病無法克制所以才會犯下這樣的錯,法官也諒解他是初犯而又沒前科下看他有懺悔之心,犯人也跟法官說他會去治療,求助醫師,於是法官判他役科罰金一個月,但法官也跟他說如緩刑期間如再犯會加重,但是在隔年同時中他一直在掙扎不敢去看醫師,因為到時要去求助醫師時要把所有事情跟醫師說,他心裡一直怕會被嘲笑或亂想怕受傷害,他也拖著拖著,但日子一天天過去他內心的病魔還在要他做壞事,不料他又做了不好的事想必律師大人你應該知道,如是這樣他罪會加重嗎?而家人知道這事準備強制他就醫,但想請問律師大人們,我朋友本性不壞只是一時又這樣,而他也怕就醫會被人嘲笑,不知這回如出庭法官會同情他嗎?而他會被關嗎,此時家人已帶他就醫,出庭時也會帶著診斷就醫紀錄等等,想請求律師大人門我那朋友這樣的事會被判重嗎會被關嗎?請求大人指點,本人會非常感謝您!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他都沒前科,但一年前他犯了偷竊罪由於出庭時他跟法官說他其實不想偷東西只是他覺得他自己一時貪念和心病無法克制所以才會犯下這樣的錯,法官也諒解他是初犯而又沒前科下看他有懺悔之心,犯人也跟法官說他會去治療,求助醫師,於是法官判他役科罰金一個月,但法官也跟他說如緩刑期間如再犯會加重,但是在隔年同時中他一直在掙扎不敢去看醫師,因為到時要去求助醫師時要把所有事情跟醫師說,他心裡一直怕會被嘲笑或亂想怕受傷害,他也拖著拖著,但日子一天天過去他內心的病魔還在要他做壞事,不料他又做了不好的事想必律師大人你應該知道,如是這樣他罪會加重嗎?而家人知道這事準備強制他就醫,但想請問律師大人們,我朋友本性不壞只是一時又這樣,而他也怕就醫會被人嘲笑,不知這回如出庭法官會同情他嗎?而他會被關嗎,此時家人已帶他就醫,出庭時也會帶著診斷就醫紀錄等等,想請求律師大人門我那朋友這樣的事會被判重嗎會被關嗎?請求大人指點,本人會非常感謝您!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他都沒前科,但一年前他犯了偷竊罪由於出庭時他跟法官說他其實不想偷東西只是他覺得他自己一時貪念和心病無法克制所以才會犯下這樣的錯,法官也諒解他是初犯而又沒前科下看他有懺悔之心,犯人也跟法官說他會去治療,求助醫師,於是法官判他役科罰金一個月,但法官也跟他說如緩刑期間如再犯會加重,但是在隔年同時中他一直在掙扎不敢去看醫師,因為到時要去求助醫師時要把所有事情跟醫師說,他心裡一直怕會被嘲笑或亂想怕受傷害,他也拖著拖著,但日子一天天過去他內心的病魔還在要他做壞事,不料他又做了不好的事想必律師大人你應該知道,如是這樣他罪會加重嗎?而家人知道這事準備強制他就醫,但想請問律師大人們,我朋友本性不壞只是一時又這樣,而他也怕就醫會被人嘲笑,不知這回如出庭法官會同情他嗎?而他會被關嗎,此時家人已帶他就醫,出庭時也會帶著診斷就醫紀錄等等,想請求律師大人門我那朋友這樣的事會被判重嗎會被關嗎?請求大人指點,本人會非常感謝您!謝謝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大大你好 照你所述 他一犯再犯 已構成累犯
... (恕刪)
法律小學生您好~已收到你回覆資料,不好意思想要請教您一個問題就是在去年法官當時有判他緩刑二年罰一個月罰金,法官當時有講說如在兩年內在犯罪會加重,當初看他初犯有悔改之心才判他罰金一個月,但兩年還沒到他被他的心病又在犯相同的錯,他個人本來有打算就醫但怕去了醫院裡會有許多人用異樣眼光看他或醫生嘲笑等,他沒辦法鼓起勇氣,所以導致現這樣,母親覺得事情嚴重她強制帶他去心裡精神科就醫並且要治療到好,小孩路還長,不能這樣下去,母親最擔心的事像這樣的小孩並不壞只是生病了,這樣到時會被判很重嗎?會被關嗎,母親希忘小孩要治療好也跟醫師講了小孩從頭到尾的事情,請法律小學生幫幫忙有什看法解決必竟小孩本質不壞只是心裡有病也希望醫生能治療好,想請您看到時出庭有什麼處理方式在此由衷感謝您
您好,建議說明狀況後並與對方和解,應該會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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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工作的地方是服飾店的加盟店,我朋友是正職,也可以算店長,我是工讀生
因為生意不好,老闆想收店
於4/11把經營權還給直營店
4/11當天直營店副理帶著業務+兩個店員到我們店裡進行最後盤點
當時他們只先盤現場總數量,共2266件商品
之後他們便跟我們報數量後說我跟我朋友可以先回去
我朋友說「那之後麻煩給我詳細的物品數量,衣服款式、size,跟我對盤」
副理那時說好
那這後面的詳細盤點就是給接手的那兩位店員
到18號的時候,朋友跟我說,她事前有跟兩位店員說她過兩天會去店裡,順便對盤
誰知道當天店員說已經把覆盤表送回公司
現在有少一些衣服,直營公司意思是要我們做出賠償
當然如果我們有找到這些不見的衣服,那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問題是,你們兩個店員居然需要用到8天的時間來做盤點?
我們營業時間是早上11:00~晚上10:30,那兩天也夠了吧?
而在盤點期間,我跟朋友都不在場,那為什麼可以直接不跟我們對盤就把報表送出?
那我也可以懷疑,那些不見的衣服也許是你們的疏失導致被偷或者你們自己偷竊吧?
我跟朋友都不是很懂這方面的法律
問公司會計,她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老闆不賠償直營的損失,就變成我跟我朋友承擔
畢竟4/11第一次盤點我們在現場,是我們沒對總數量的數字有所質問,當然他們可以說我們默認
那中間他們詳細盤點我們也不在現場,基本上如果有遺失我們的立場就是準備虧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是否真的要賠償直營店的損失?
有什麼辦法可以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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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必須要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之訴訟,並且提出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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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是你合法權利主張,不會構成詐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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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叔叔以簡訊方式要求見面遭到我父親拒絕,後又傳送的文字為"不出面的話,我一定會再用法律方式,到時就是刑事告發,你會再度面對偵查"等文字給我父親,這樣算不算恐嚇,我父親已經連毀損及侵占恐嚇一起向警察報案,也開了兩次偵查庭,也將簡訊內容給檢察官看,請問是要我父親堅持提告,還是檢察官就會主動偵辦提告呢
(二)我父親在有見證人陪同下答應與我叔叔見面,我叔叔就以要告發我父親刑事案件為由,再用他父親有出資購買房產要求我父親分一半房產給他,但是他又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父親有出資,所以遭到我父親拒絕,之後就跑去警局向警察告發我父親偷竊公司物品,我有錄音可以當做證據,這樣算不算恐嚇取財呢
懇請專家幫我解惑 感恩不盡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有個朋友有個問題想請問一下,就是他102年3月間有犯一件偷竊案件,被判緩起訴一年期間102年3月~103年3月,然後他在101年7月間也犯了一件偷水溝蓋案件,在今年2月份警方找上門,做完筆錄,也判了20天的拘役另科罰金2萬元,結果在今天收到檢察官寄信來函說,前項緩起訴撤銷(102年的偷竊案件),因偷水溝蓋犯罪期時為102年7月,為緩起訴時間,因此撤消緩起訴。就去申請異義。結果今天收到申請異義駁回。然後他說 警方筆錄是寫101年7月犯的,結果判決書來後他也沒注意看,緩起訴被撤銷駁回,他才再拿判決書,裡面確實犯罪時間寫 102年7月犯的,但他確定是在101年犯的,那還有什麼可以補救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請求緩起訴。再就對方之言論,若您有相關錄音,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維安罪,亦可蒐集相關錄音證據,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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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上訴期間以您收到判決書後起算十日內提起,所以您4月7日收到,現在仍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應敘明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農曆過年前一個月,女兒把機車借給男友(車主是我),結果他在2月中旬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所以目前機車下落不明沒人知道在那?去警局問,警察說不能報失竊,因為我們是〝借人〞到時後我會變成謊報和污告,叫我到監理站詢問,得到的答案又是要去報案要有協尋四聯單,才能辦理車牌繳銷,再度去警局,仍然碰壁,警員說我報了車牌遺失萬一男友又把機車轉借朋友騎那他又變〝侵佔〞罪,我仍然有刑責問題要跑法院,警員建議我9年機車直接報廢就好,問題是機車性能還很好而且報廢後我還得花錢再買車才頭大,另外又建議我辦理〝拒不過戶〞,可是那也只是讓我不會有刑責問題及不用擔心稅金和環保局的驗排氣問題(罰金2000元) ,並不會有警察協尋的動作,目前已經在女兒男友租屋處附近搜尋過就是找不到,光靠我們自己的力量有如大海撈針,可是在警方那邊我又什麼都不能做,不能報失竊、不能報車牌遺失,更不能有警方協尋,難道就沒有特例、個案、法外情可以尋求嗎?〝報廢〞講得很輕鬆,問題是再買一台機車就算中古也要2個半月的薪水,茫茫人海靠我們自己找機車談何容易,不知是否還有其他變通的管道可請警方協尋,我自己將來又不會碰到刑責問題的。到底女兒男友生前有沒有將機車借朋友我們都不知道,萬一有借,是否我報了機車失竊或車牌遺失會導至他有竊盜罪或侵佔罪或是我謊報的問題,可是也有可能他只是停放在某處而是這段時間真的被偷竊了,警員只建議我機車報廢或是去登報辦理拒不過戶然後車牌註銷,可是沒有警方協尋我們那可能自己找得到機車,報案怕萬一傷害他無孤的朋友,不報,萬一真的現在被偷去犯案了,車牌註銷又沒警方協尋,報廢又沒錢再買車,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才能圓滿。
去年九月間,我上一份工作的同事因為偷竊公司代工物品,被公司抓到的第一時間,居然指稱我與另二名同事是共犯,然後說我是帶頭,雖然他隔二天之後改口說真的只有他一個人,但是最後公司還是在去年十月初時資遣了我與另外二位同事。我與另二位同事從無離職打算,也因為被資遣,結果九月中秋的獎金與年終都無法領取。
另位同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工作,而小弟我因為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所以也沒有慢慢尋找工作的餘地,所以在去年十月底有公司肯錄用我後也只能選擇上班..............
現在我與另位同事對他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也即將開偵察庭,想請問關於求償部份該如何申請,是直接跟檢察官說即可,還是需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小弟我人在新北市,有勞解答,感恩。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訴訟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另本件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可以考慮在對方提出合理賠償之情況下和解撤告之可能性,再者,在損害賠償之請求上,後續因老闆解僱所生之損害,是否可認為與其誹謗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也會是對方提出抗辯之的重點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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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有可能,應盡量與公司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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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中壢大江購物中心專櫃之員王曉慧於本年度二月二日,將產品售於顧客呂小姐,銷售本為正常行為因此筆交易王曉慧兩件產品應收三千九百元,只入帳 兩千一百九十六元,另一件收取限金並為上報公司,由王曉慧自行帶回,且入帳之產品的發票王曉慧並無給於客人也無提供保固卡,而自呂小姐口中得之,王曉慧是 以所謂的員工價售予他故才沒有發票的,但公司並無所謂的員工價且不需入發票的規定,並且此是如非呂小姐回櫃所取保固卡,時至二月七日公司完全不知情,而此 事也言重違反我公司與百貨公司的契約,在百貨公司上班許久的王曉慧不可能不知情,再者如以王曉慧所言,不入帳是為替呂小姐抓帳以方便降價,那麼入帳的第一 張發票為什麼不給於呂小姐,敝且二月號發生的事情為什麼隔這 麼久還不入帳,且公司根本不允許所為抓帳的事件發生,因此根據上述內容,公司認定王曉慧是偷竊公司之產品,在私下授於呂小姐以換取限金圖利.而呂小姐的部 分公司認定其在不知情情況下才會和王曉慧達成交易,顧不追究,但我公司與他的對話內容以全程錄音,而王曉慧不分雖公司認定其行為已明顯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屬於公訴罪之竊盜罪,但唸及其年紀尚輕,暫時不語提起訴訟,否則對其日後人生不論就業或相關往來有及大隻影響,但公司仍保留一切事正,做為四後提起訴訟 之所需,而近日櫃位業績大幅下滑盤點損失,以及相關商譽損害之賠償,公司仍像王曉慧求償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傾王曉慧一週內與公司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否則我 公司將提請律師提出訴訟.
為了提升業績我才不得以抓帳提升業績,因業績不好櫃點不好沒生意公司將請林經理與我懇談,因2月2號只入一筆帳其餘金額我是跟透明代和發票包裝 在一起,如有其他筆才能一起報帳,是本人忘記交接給配班,但公司業績下滑並不是我故意的,我也很努力銷售,但此公司像我求償20萬 ... 我根本沒能力付己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疏失存在,建議您再與公司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大大你好:照你所述 你本身有精神病 才去偷別人的東西
那應該有爭取鍰刑的可能< ... (恕刪)
若前案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即無法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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