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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zi 104-10-08 18:18
您好:想請教ㄧ事,我是債權人有支付命令查封債務土地,也順利拍出。但近日收到在查封期間債務人提出異議之訴,表明已經清償給我,還付了證據與簽收證據一份。事實並沒有清償給我。現在法院通知開庭,請問我可以提前申請看對方所提的證據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0-08 18:29

盡快跟法院聲請閱卷,已提出的證物都會在卷裡面。

一、聲請閱卷即可看到證據

二、如果閱卷結果發現不是你的簽名,可以提刑事偽造文書的告訴。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8 22:29

您好,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案件當事人均可以聲請閱卷,開庭時也可以向法官要求對方應把書狀及證據均應提供給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ho 104-10-07 15:57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所以多年一直在訴訟

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

hoho 104-10-07 15:55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所以多年一直在訴訟。 

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

王上仁 (Vincent) 104-10-08 23:42
行政訴訟也有如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之適用,理論上同一訴訟標的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行起訴。您的問題有點模糊,可能需要具體了解您的情況再進一步回答
阿軍 104-10-07 09:14

請問~我爺爺在104年往生 那請問在分割遺產時 我奶奶是否可以先主張要求行使財產分配權先要求2/1的遺產呢? 遺產土地  這土地是在他們婚後時才購買的 

所有繼承人共6人 有一個不願意簽章 那請問是否可以上法院強制分割土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配偶確實可以先主張剩餘財分配,分配完後之財產才屬於遺產,再由繼承人來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悠悠綠光 104-10-07 08:40

1.在我家 巷子裡 和自家門口 常常會發現附近鄰居 和 公司的轎車 .貨車 停在巷道上,道路上並沒有劃白線可以讓人停 請問遇到這種情況 可以檢舉嗎?

2.如果可以檢舉 要如何檢舉呢(流程之類....)

3.另外巷子中某些路段是某私人土地 這樣如果她不讓停那邊的話 可以嗎?

chi 104-10-06 15:56

請問一塊土地查封快20年,現在要賣了需要撤銷查封.是不是需要所有共同債權人的同意與簽字?(共同債權人多達十幾人) 每位債權人要準備甚麼可以撤銷查封?(印鑑證明嗎?) 謝謝喔!!

Min 104-10-06 02:03

不好意思打擾了,我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們家有四層樓,1.2樓於民國22年興建,3.4樓於民國82年興建,土地原是由六個人共有,經過時代的變遷,每個土地持有人開枝散葉,導致現在土地持有人為2.30個,但我家佔土地的1/3,由於老一代的不知道要去申請建物執照,錯過可以申請的時機,造成現在房屋違建,這應該是程序上的違建,雖然只要補申請執照就好,但需這些持份者的同意蓋章,不過卻只有少數人願意蓋章,很多持份人我們也都不認識了,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請領建物執照?或者是說82年以前興建的建物不會被拆?(建物為磚瓦共四樓,無陽台外推或頂樓加蓋,是單純的四層樓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然領取到建照,也可能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當然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共有物並買回其他人之持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你好

有關你所詢問的問題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為違建拆除,二為無權占用的拆屋還地

違建部分,一二樓屬於老舊房屋,三四樓屬於既存違建,原則上僅會拍照列管(除非有事後增建而成為新違建或是有成為危樓或有礙市容等情形外才會遭拆除),因此原則上尚無取得執照的迫切性,況且申請執照必須先取得基地的合法權源,目前情形似乎有難度。

無權占用部分確實之後可能遭到共有人任一人或數人主張無合法占用基地的權源而遭要求拆屋還地,或建議或可在這之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來取得占有權源,避免拆屋還地的情形。

以上供參。

大虎 104-10-05 23:44

請問律師,家父不幸在最近去世,去年家父主動贈與土地並經由代書辦理好完成過戶(一般贈與,非結婚分居營業),但是現在家裡其他繼承人表示二年內贈與土地算是遺產,要我把這些已經完成贈與手續並且登記在我名下的土地再拿出來重新分配,說是他們有這些土地的應繼份和特留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先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建議和回答。

你好: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只適用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是否要將生前受贈之財產算入遺產,要依民法第1173條生前特種贈與去判斷,如果當初贈與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要算入遺產計算應繼分,如果有你有多分到只是不能再拿,沒有特留分扣減的問題。

一、  回覆閣下所述繼承問題:

(A)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視為遺產贈與,即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B)、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規定,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以示公允。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OCO 104-10-05 13:07

因第一次購地,又是朋友介紹去購入,所以所有買賣合約書都由地主寫立,(地主是代書)

買買合約完成後,因地主開發中土地有經過本人土地,所以地主強硬要過路,如有不從,他便要將入口至本土地之道路封至僅剩1米寬通行.

因一開始的合約都是由地主本人自導,致後來衍生問題後變成無法處理

此位帶購人朋友和地主是熟識關係,當初購買前予我們保證有大車可以通行的道路.也有水源可以使用,但現在因發生此問題糾紛,地主就言意只給我一米過及要斷水,因當初的合約都是由地主擬定,所以都沒有提及到道路和水源提供方面,現在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可以告她們詐欺嗎?還是有何方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會涉嫌詐欺罪,不過必須先審閱相關契約書才有辦法詳細判斷,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土地使用權益亦同。

 

王先生 104-10-02 18:53

小弟有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我有購買一戶公寓預售屋,也與賣房的負責人完成簽約,工程期限一年內完工,卻在期限到時發現房子蓋一半人卻捲款跑走了...,事後了解原來他並不是原本地主也不是建商,只是中間負責賣房屋的商人,因為我買的是公寓6戶其中一間,在這之前她已將地過戶給各戶買房的人,所以我手中持有6/1土地權狀,買房的頭期款也給付這位負責人,現在負責人跑了卻連繫不上,我們6戶的買主也都決定先寄存證信函給這位負責人要她限期內出面說明,再來為了將房子能蓋順利完成,演變成我們6戶買主跟原本建商談後續工程問題,發現2點疑問如下:

1.賣房負責人與建商並無簽訂契約(因為她們是好朋友),另外建商目前房子蓋到2樓因收不到款就停工,至今交屋期限也到了,我們6戶買主是否可以依照合約內容向建商扣款嗎?還是那是我們跟負責人之間的事情與建商無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商似與您們承買戶無直接之法律關係,而與您們簽約之中間人,應有詐欺之問題,當然您們現在也可以直接與建商協商如何繼續興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0

您好,您恐遭賣方詐騙,除了蒐集相關證據外,建議跟建商協商如何繼續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3

您好,基於契約之相對性,恐無法向建商主張權利,但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中間人是否有詐欺問題提告

阿銓 104-10-01 20:38

我的祖父母早在二十多年前去世

那時候已經分好家產

兩百多坪的土地,我大伯父拿了一半以上

現在他又再一次為難我的父親,要我的父親再拿出七分的土地給他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在民法中有什麼法條可以處理這樣的案件呢?

先謝謝各位了

你好:

要先釐清伯父與父親之間有何糾紛,為何分割遺產20幾年後又向你父親開口。 若當初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並進行遺產分割分割後取得之部分,大伯已無任何權利向你父親請求,你父親只要嚴正拒絕大伯無理要求即可。 若當初有其他法律關係存在(例如借名登記),則要釐清是何種法律關係,及大伯請求之依據為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大伯的主張並不一定有理由,而本件應先釐清目前您大伯與您父親就該遺產間的關係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1 23:18

您好,要看大伯是用何種理由主張,若無理由不用裡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狀況為何

為何突然開口要你們就要理會他

如果沒有任何協議的話

就完全不要理他就好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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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卿 104-10-01 18:30

請教律師:

車庫與隔壁只有120公分圍牆間隔,採光罩只有蓋頂需要課房屋稅嗎?

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及地面下具有蓋頂,樑柱或牆壁供個人及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以此項規定是否有爭議?

房屋稅第三條: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採光罩是否建築物?無樑柱,對於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是否有顯著差異?

阿寶 104-10-01 17:10

您好:

1.請問已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核准後,要賣房屋土地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嗎?大概需多久的時間才會通知核准

2.可以在申請監護時同時向法院提出處理動產的申請嗎?

謝謝您的幫忙

 

一、關於你的問題,監護宣告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主文「

聲請人變賣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芝蘭段一小段12169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
號,含共有部分芝蘭段一小段…建號)。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二、也就是說,監護宣告後要處分動產要經過法院同意才行。
三、關於輔助宣告,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理由摘要:「
惟因輔助宣告之意義乃因受輔助宣告人之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能力不足,而為重大之財產處理事項(例如購置或
    處分動產出租或終止租賃動產等事項)之時,除受輔
    助人個人為之,尚須輔佐人同意始得為之。而非由輔佐人即
    可代替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之。自於其他生活上之事項,亦仍
    須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親自為之,而非可由輔助人代替為之。
    是以本件縱使相對人經本院為輔助之宣告,而選任聲請人為
    輔助人,聲請人仍非可基於輔助人之身分代替相對人為請領
    補助或代其為其他法律上權利之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31號
三之二、輔助宣告的部分,如果你聲請法院准許處分動產的話會被駁回。我查了一個裁定摘要給你參考:
「 參以民法第1101條固有關於「受監
    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動產之
    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之規定,然輔助人及有關
    輔助之職務規定,並無準用前揭規定,觀諸民法第1113條之
    1 第2 項即明。從而,本件受輔助宣告人果有處分其動產
    之需要,依法取得輔助人同意後,即可為處分行為,無需聲
    請法院許可。本件聲請人以輔助人身分聲請本院准予處分受
    輔助宣告人動產,即有誤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也就是說,輔助宣告的話,要處分動產,只要經過輔佐人同意,即可由受輔助人個人處分,並無經過法院之必要。
五、可一併聲請,我有幫你查到一個監護宣告的同時聲請准許處分動產獲准的裁定,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82號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同時聲請

2、因為還必須做鑑定,所以至少需要6個月,倘若有利害關係人有意見還會更久。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避免遭到法院駁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G 104-10-01 12:21

我爸家裡有七個兄弟姊妹 在他2哥(結婚但無子女)過世之後 不知道他有遺留土地 當時就沒有拋棄繼承 現在有個人說我爸2哥過世前之前有跟他口頭答應要以30萬賣那塊地給他 但是我2伯已經過世14年多了 最近才冒出來說這件事 我爸他們怕蓋章繼承土地之後會有其他的債務接踵而來 但是他們有繼承權確還沒有實質繼承 現在我爸過世了 我跟我媽如果陳報遺產清冊 是否等於幫爸爸間接繼承那塊土地 或是不影響 (其實我們根本不想要),由於我父親兩年內有過戶房子到我媽名下,清冊是否也要寫入這筆,如果土地債務不幸繼承了,房子也要抵債嗎?再者如果真的土地債務大於遺產是否拋棄繼承較好?拋棄繼承有沒有含兩年內的贈與部分呢?

回覆 GG 的發言內容:

我爸家裡有七個兄弟姊妹 在他2哥(結婚但無子女)過世之後 不知道他有遺 ... (恕刪)

您好:

關於你所提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賣土地的那件事,買方基於舉證的困難,你們只要否認,相信不太會構成困擾。

至於繼承乙事,現在法律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不用太擔心會影響到你們名下的財產。但詳細情形,還是要看過全部資料,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建議你備齊資料後,找律師直接諮詢。


如您尚有其他問題,
歡迎與本所聯繫!
吳鴻奎律師
德益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0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85號10樓
TEL: (02) 23968396   FAX: (02) 23978397 
Email: damonwhk@gmail.com
LINE ID:damonwhk

沈恆 (沈律師) 104-10-01 18:11

您好!

1.您的觀念大有問題,在二伯過世起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已經確定繼承二伯的財產債務,沒有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並不會改變這個事實,也就是在法律上二伯的土地早就是歸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也應對二伯的債務負責。
2.父親過世陳報遺產清冊時應將二伯的土地列入,否則會有逃漏稅及隱匿遺產、陳報不實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age 104-10-01 11:14

律師您好:

          因家父與伯父在67年共同繼承爺爺佃農資格,但那時伯父在北部,家父則在南部照顧奶奶,且因佃農資格,故有5筆土地是用來耕作,但因家父是再轉發耕作稻米給其他農夫,故每年都有繳一筆公斤數的米給地主。這些與碾米場接洽的事一直都是家父包辦。直到奶奶過世,伯父從北部搬回來南部過退休生活,但那時伯父也都沒過問家父與轉包農夫及地主之間該給誰多少米的數量。直到今年伯父與家父相繼過世,伯父的承租人資格就過給伯母。家父則是過給媽媽與姊姊,媽媽是家庭主婦,從沒出過社會,更別說有工作經驗的人。伯母與她的子女就開始來跟我們要碾米場的米簿,說他們要分一半。但我有個疑問是,伯母具有公教人員資料,退休領18%的俸,並不是像條文寫的不耕作就無法生活,想請教?師,我們真的該分一半的米量給他們嗎?還是他們不具佃農資格了?

Eric 104-10-01 02:01

Dear All:

請問 土地買賣 契約書 超過15年期限,都未去登記過戶,現在是否還能主張,契約書效益,這樣情況下我是否有權益要求對方履行當初契約過戶權益,若對方不肯履行,我該如何處理。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3:50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債權法律關係,非物權,亦非形成權,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可參考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801號民事判決要旨。

依上述實務見解,買賣動產後經15年未辦理移轉登記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請求權罹於時效的效果是對方取得時效抗辯權,並非請求權當然消滅,因此你仍不妨請求對方履行,但如對方拒絕履行,提起訴訟恐已無實益。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當時為何未移轉之原因為何,從此部分來看能否突破時效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一切回歸買賣契約

釐清前因後果

看有無解除契約或突破時效的方法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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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104-10-01 01:28

請問律師

這是民事2人共同訴訟被告應付A原告約5萬元、被告應付B原告約1萬元,判決已確定。並查得債務人所得、財產如下

利息所得約1000元

股票營利3元

薪資所得約20萬(但聽被告說他目前已經沒在工作了)

土地-持分比例0.5,面積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約17萬。總面積4,持分分子1,持分分母2。

 

問題

1.強制執行的標的是否自行選擇或是全部都選擇?標的執行有無先後順序?如果2個債權人同都聲請的話是如何分配?

2. 利息所得約1000元,推算存款約5萬元嗎?

3.土地看來應是2人共同持有,這樣執行實務上會有難處嗎?另外這個土地面積真的很小,我用地號查詢,看起來像是在2間房子後面之間類似防火巷或是後院的部份,沒有連接到外面道路,如果法拍會有人要買嗎?是否有其他要注意的問題…

感謝各位律師!!

104-09-30 19:07

地主已經30多年沒有出現也沒有繼承

屋主是我爸,有地上權狀跟房屋所有權已經30年了

現在土地要拍賣,會有甚麼問題嘛??

我有優先購買權嘛??

不買的話房子會被拆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租賃權、地上權等權益才有優先承買權

2、否則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

一、土地法104條地上權人對基地之優先承買權需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才行。

二、地上權是有登記的去地政調謄本即可確定。

三、拍賣有時間性要主張優先承買要抓對時機。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占有土地沒有合法權源,則拍賣後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建議您們可以參與拍賣,買回土地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oho 104-09-30 16:52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然後金門縣國有財產局於法院判決我們勝訴的判決後多次再次提起上訴。 

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

劉先生 104-09-30 15:08

你好:略述一下狀況,家父中風已喪失行為能力且在失能前已將個人現金存摺及土地權狀等已交付我全權處理且也是家族都知道的事,但是因為費用支出的問題導致需動用家父名下土地借貸才能繼續支付父親開銷,所以目前申請監護宣告中尚未判定監護人。
家父為母親第二任先生,因為諸多因素的影響,如果萬一家父辭世,家父遺產是不是由我跟母親一人一半繼承,另外我想將家父婚前所繼承土地與婚後所買入的土地區分而婚後買的土地中還有部分是由我伯父共同買的但是登記在父親名下,所以這部分也是要分開出來。而我想要作的動作是父親婚前所繼承土地不分給母親,婚後購入的土地扣除與伯父的部分可以依法與母親一人一半,我想做個動作需要備妥哪些資料或是申請,還是說我得先爭取父親的監護權先。
再則我並非不扶養母親因為父親土地出租使用,而租金我也全權由母親收取使用當他的收入來源。假使如後續我說的這樣進行,這租金也是可以一樣由母親領取使用。
因此我的問題是如果家父辭世時,須避免與母親可分得婚前所繼承土地,需要做怎樣的申請或是備查資料。
請各位律師 可以回覆我 謝謝

你好:

父親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要處分動產要以受監護人之利益才能為之,且需要經過法院許可。現在要將父親之動產贈與給你恐有困難。 若你將來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故無法辦理。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亦無法以遺囑方式辦理。 將來在繼承以後,可以協議分割遺產,由你取得父親先前繼承之部分,母親取得其他部分,就算與應繼分不符,只要母親同意都是有效之分割協議。

您好:

若您為獨子,則您父親過世後,僅有您和您母親為繼承人,當然是一人繼承一半遺產,且僅有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會區分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在繼承關係中並未有此區分,所以您母親對您父親之婚前財產亦有一半之繼承權。

hoho 104-09-29 02:01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然後金門縣國有財產局於法院判決我們勝訴的判決後多次再次提起上訴。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請問 這訴訟需要請律師嗎?我是考慮聘請律師幫家父打這官司。

hoho 104-09-29 01:42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法院會直接駁回後訴。然後金門縣國有財產局於法院判決我們勝訴的判決後多次再次提起上訴。

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

pink 104-09-27 15:53

我家在外公 和地主購買   老家目前的地。。

但在外公過世後並未辦理完成過戶 ,等地主過世後因繼承者未辦理繼承土地被政府例管15年並公開拍賣。但我家的房子登記在我老爸身上

因為最近我沒有標到地 ;而我家也是最近才知此地被拍賣;而如果以公告的內容表示我們可以由目前得標的金額買回。我們應準備什麼資料或是要寫什麼文件嗎?還是我們直接到主管機關直接現金方式買回就可以

 網路公告在決標後我們可以10日內以得標的方式購買回來。是應該要準備什麼東西.

 請大家給我一點寶貴意見.. 謝謝

 

 

因為離最後期限只剩幾天。。希望大大們可以提供我保貴意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7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快於期限內撰擬書狀,行使優先承購權,若逾期,即無法行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凱 104-09-27 09:50

奶奶有塊土地要分給爸爸與叔叔,先前已經先將一半的土地辦理贈與給叔叔,但在要辦贈與給爸爸時奶奶突然中風,因此此事先暫緩,奶奶復健一年多後,目前已經恢復七至八成健康與意識,可自主活動。因為住家是舊房子,有漏水等問題,因此在復健期間奶奶是住在叔叔家,由爸爸負責每天兩次的復健與醫療接送,食材由我媽媽每周送去,並有申請看護外勞在叔叔家幫忙照顧。
但最近叔叔與嬸嬸發現奶奶有一筆存款,開始覺得奶奶的財產應該全由他們接收,也包含當初要給我爸爸的另一半土地。但目前爸爸剛將所有積蓄投入在土地上蓋好一棟房子,如果叔叔嬸嬸用計將土地取走,損失的就不只奶奶財產還有爸爸畢生積蓄。
因此想請問各位律師,在奶奶願意辦理贈與的情況下,必須注意有哪些需辦理的項目,以避免日後叔叔以奶奶中風為由否定贈與的問題?

你好:

可以撰寫書面之贈與契約律師見證或公證人公證,以免叔叔嗣後爭執。 在奶奶意識還正常之情況下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無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之事由,你父親即可保有受贈之應有部分。
kuo1324 104-09-26 11:07

您好,我的舊家土地是屬於共業地,地上房屋的所有人是我奶奶,聽我爸說那間屋子的房屋稅在民國70年的時候就沒有繳納,也沒通知我們繳納。後來我們搬走但那間屋子的水電費還有持續繳納,而且我奶奶過世也經20多年了。最近聽舊家的鄰居說有國稅局的人要查稅,請問律師關於這個問題我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國稅局可能會對繼承人來追稅,但本件您們可以主張時效僅能往前回追五年,以減少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6 16: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年限越久,房屋稅越低,故若屬於很舊且建材非鋼構,其實稅額不高,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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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屋年限越久,房屋稅越低,故若屬於很舊且建材非鋼構,其實稅額不高,不用太擔心。

阿衛 104-09-25 16:47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衛 104-09-25 16:43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衛 104-09-25 16:36

外公去世後,表哥要求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他自己說外公生前說要給他,但是外公生前沒有告訴其他人有這件事。

在外公去世後,繼承人之一的舅舅打電話來說要求其他人放棄遺產繼承,理由是「舅舅要過戶給自己的孫子」,後來表哥告了所有繼承人說外公去世前三個月跟他有死因贈與的相關。

但是外公九十幾歲了根本視力模糊,走路幾乎要人扶,更不可能動筆寫字,印章存摺也在舅舅的手上,外公生前與死後的存款也都被他們領走了(這是否能構成偽造文書?)

現在,表哥找了三位證人說他們可以證明外公有親口說土地要給他,兩位人士都是跟外公跟家族無關的外人,沒有人親戚朋友認識他們,一位是繼承人之一的舅舅,上述提過,舅舅曾經說遺產過戶給他的孫子,如果外公真的有說遺產是給表哥,那為什麼舅舅不說實話?(是否可能做偽證)而是述說其他理由,而且外公生前跟其他子女們說的是遺產繼承人自行分配,而不是都給誰,請問這樣能構成死因贈與嗎?請問死因贈與除了贈與死亡之外,還有什麼條件會成立?或能使他無法成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處理,所以必須要有遺囑,且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要件,不是口頭說說就可以。

2、有關於外公生前的身體狀況,可以主張身體狀況不佳,不過要有客觀的事證證明,如病歷等。

3、有關證人的訊問是有高度的訴訟技巧的,因此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然本件是否有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對方應負舉證責任,屆時證人傳來後您們可以詰問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24 19:21

請問,我阿公他們3兄弟16年前要繼承土地財產過戶有立下承諾並有簽定合約,只要名下3兄弟的名字有買賣土地5分之1要給妹妹,但是現在我阿公過世了,在他過世前幾個禮拜賣了土地,但在他過世前也沒有提到這份合約相關事,他妹妹也沒有提到,我們也都不知道這件事,現在妹妹才拿合約書來跟我們要錢,請問這樣合約書還成立嗎?

你好:

若16年前之契約有效,現在你祖父與叔祖母間的契約因為條件已經成就(出售),叔祖母可以請求你祖父履行約定,祖父死後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要繼承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以叔祖母可以向繼承人請求,並無任何問題,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委請律師處理契約是否係真正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合約之內容如何約定,且該約定是否有抵觸法律及是否為真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5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完全不予理會,亦不予回應,避免對方蒐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視對方請求之理由加以抗辯之,對方為原告,應盡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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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m 104-09-24 17:05

三七五租約,應每六年簽一次,祭祀公業從64年租約為止無人續約至今,但64年到現在一直有在繳租金。傳承確定未有全部人的簽章,但9X年突然要找我們續約、討回土地,祖先留下來,已經管理2代了,因鄉公所協調不成,他們不願付補償金,我們也不承認與他承租

請問這件事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承租人沒有要求續訂租約,則契約關係結束。

2、倘若對方提告,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即可。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承租人是否有續訂租約之意思,應以其是否有續行耕作之事實及是否有繳納租金之情形為斷。上訴人雖於四十八年一月一日系爭租約之租期屆滿後,向高雄縣田寮鄉公所申請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經該所以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為由准予收回,並報請高雄縣政府核定,而於高雄縣政府表示應查明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約之原因及有無為地主收回耕作等情時,劉文來僅表明因地質或收成或工作能力問題致未申請續訂租約,並未明確表示不願續租之意思,況劉文來已明確表示系爭土地仍由其耕作,且未經上訴人收回自耕,而自四十八年間起至今,仍由劉文來繼續占有耕作達四十餘年,劉文來縱於收受田寮鄉公所續約之通知後未辦理申請續租之手續,仍難據此推論其已不同意續租或有放棄續租之意思,故劉文來抗辯其確有續租之意思,應可採信。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條既明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該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故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如仍願意繼續承租時,出租人除有符合該條例第十九條各款規定得收回自耕之情形外,承租人依法享有續租之權利,並不因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而阻止其續租之效力。」 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繼續承租,而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一)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二)出租人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10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續租,如1.承租人於限期內表示願繼續承租,並經查明其有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2.承租人逾期不為表示,而又無繼續耕作之事實者,視為不願續訂租約,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登記只是為佃農舉證的便利所設,不能代表租約是否終止。 建議先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辦理,若有辦法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佃農可能會爭執,此時必須在訴訟上攻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三七五有其特別條例之規定,所以若要終止需符合三七五條例之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胖 104-09-24 15:59

朋友與先生沒有子女,先生往生後,朋友才知先生留有一份代筆遺囑,指定甲為遺囑行人,將遺產的3/4遺贈與小叔的兒子乙,另1/4遺產未列遺囑,代筆遺囑有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人為小姑(即繼承人之一婆婆的直系血親),現在遺執行人甲也不配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至今土地一直無法過戶,請問律師:一、代筆遺囑違反民法1198條規定,要如何才能確認遺囑不具法律效力,需經訴訟程序嗎?遺囑正本在小叔手中,沒有正本相關單位會採信嗎?二、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有遺囑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等,如相關人不配合辦理登記,可以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方可以先否認該遺囑效力,若有必要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本件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則均應先登記為公共同有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認為代筆遺囑無效

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不存在之訴訟

去確認遺囑之真實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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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並聲請法院要小叔提出遺囑正本。

frenzy 104-09-24 11:42

請問我叔叔(未婚無子女)在100年過世,

爺爺奶奶在90幾年也已經過世,

爸爸102年過世,

上一代只有我爸爸跟叔叔兩人,

叔叔有塊土地

爸爸在過世前並不知道有這塊土地,也沒辦理繼承

請問我跟弟弟對於叔叔的土地還有繼承權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9-24 12:19

繼承是一個事實,您父親看起來是叔叔唯一繼承人,叔叔過世後當然他會繼承土地,又您父親過失後,父親繼承土地,您與弟弟也可以繼承,您所說的應該是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叔叔的土地,應是由您父親來繼承,再由您們來繼承,所以目前應只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問題,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們是依法唯一的繼承

可以去查看看資料後

去做繼承登記

你們繼承的內容為你父親的財產

你父親則是繼承你叔叔的

所以你們與你叔叔並無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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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a 104-09-24 05:36

跟前男友已經分手兩年了,今天忽然出現在店裡門口等我,要我還他兩年錢放在我這裡的80萬現金,如果我不還他就要告我侵佔,還要每天都來店裡亂,請問我這樣侵佔是否有成立呢?

當初他酒駕賠償給對方,身上沒有錢才把土地賣給建設公司,所有的文件都是建設公司和前男友協議好我負責幫他跑腿,買賣的金額是175萬,扣除前男友維修車子還有賠償的問題,所剩的錢大約80萬,當初我們有協調過如何處理剩下的金額,前男友堅持把錢放在我這邊,還告訴我如果需要周轉或者要花到錢就直接拿去用,會分手的原因是因為雙方理念不合,事擱兩年忽然出現在我面前要我還錢,否則要告我侵佔,請問這樣的罪名是否成立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該80萬元原所有權應為您男友所有,如您逕行挪用,恐涉有侵占罪嫌,不過如您男友有表示您可動用該筆金錢,建議您或可以此主張主觀上無侵占之犯意。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看當初對方是說這些錢送你還是這些錢寄在你這邊。

二、如果對方是說這些錢送你,那麼就是你的。如果對方是說這些錢寄在你這邊以後要還我,那麼就還是他的你不還會有點問題。

三、男女朋友的話通常沒有證據,這樣的話對方來找你八成是在錄音

四、如果對方是送你而你苦無證據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白色黑影 104-09-21 21:53

甲.乙.丙.丁.戊."共同持分一塊未分割農地"第一階段A透過丙談論租賃條件時,丁與戊不同意將土地出租,第二階段A與甲.乙.丙完成租賃關係,是以畫定長方型土地前段的5分之3出租,留後段的5分之2給丁與戊,請問這樣的合約效力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1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若共有人未約定分管契約,任何一人不得指定任何特定之區域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部分上,若欲解決共有問題,可嘗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終結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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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民法第820條規定已改採多數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研討結果,你們採用多數決固然有效,但丁、戊可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以管理顯失公平為由,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合約對未同意之共有人是無效的

簡單來說承租人去使用是有極大風險

其他共有提告的話

他就必須搬走

建議可以先分割之後再出租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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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 104-09-21 21:41

購屋搬遷時發現,隔鄰既有窗型冷氣及分離式冷氣跨越土地非常嚴重(報載曾經有類似案件但本人案件更加嚴重),窗型冷氣幾乎已經貼齊本棟建物樑柱,整台冷氣外凸至本人持有土地圍牆內,而梁柱距離本人戶外空間圍牆與相連之隔壁棟外牆約有70多公分,窗型冷氣安裝高度離地只有170多公分,進出戶外空間(防火間隔巷)都要低頭以免撞到窗型冷氣架,且窗型冷氣及安裝高度頗高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外觀鏽蝕恐有墜落遭砸傷之虞,本人等到今年8月隔鄰在該遮雨棚上方另安裝冷氣後,才提出拆除需求,第一次溝通未果並遭惡言相向及不合理要求,再請里長溝通也遭拒絕,第一次調解委員會也未能達成共識,今日鑑界後等待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請問這種案件算是民事或是刑事侵占(侵佔)糾紛?如惡鄰在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持續要求不合理條件,應該直接控告上法院嗎?可以請求侵占賠償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刑事判決:「房屋廚房外所搭建之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間上空,是否與刑法竊佔之要件該當,應否以刑法竊佔罪相繩而已。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指行為人佔據他人之動產,以自己實力予以支配之謂,乃在破壞他人對動產之管領權,而所謂動產者,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而言,而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固及於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與土地本身並非相當,自不包括在刑法竊佔罪之客體範圍內,苟行為人雖延伸其工作物至他人土地上空,而未佔據他人土地並予以實力支配,所為則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不符。本件被告所有前開房屋,固在其廚房外搭建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地之上空,而防礙其他共有人之依法使用該土地之該部分上空 (僅突出物所佔之箱型空間) ,惟被告所有該房屋廚房外所搭建該鐵製突出物,並非搭建於該土地上,對該土地本身行使其管領權,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共同管領權利,僅係占用該土地上空之部分空間而已,屬其土地所有權行使時,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權限,致損害其他共有人之管理、使用、收益權,洵屬共有人行使土地所有權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民事上紛爭而已,洵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冷氣越借裝設懸空在土地上方,因並未占據土地並實際支配,尚不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惟占用面積甚小,法院判決給你的數額會非常低。
recky 104-09-21 16:13

您好:

我婆婆和先生的姑姑有土地持分共有,最近土地進行買賣了,姑姑因不信任婆婆,怕婆婆不把賣出的錢依比例給她,所以找到我先生並脅迫他簽下五百萬的本票,但沒有任何合約與但書,請問~是否可以針對已簽的這本票撤銷嗎?或是提告之類的?

 您好,

當然要盡速提起本票債務不存在之訴,沒有詳細金流、匯款、借款等證明,且有一個可靠的事實,自然有勝訴機會。務必記得此案在第一審極為重要,請慎選律師。若想約談律師,歡迎來電安排。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1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先生為被脅迫下簽本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針對被脅迫及未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均可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1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證明先生為被脅迫下簽本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e 104-09-21 14:59
事情是這樣的,家中有一土地種植檳榔,在未過戶父親名下之前,是屬於阿嬤所有 該土地有一側水泥地,是自行填補,作為通行使用,隔壁土地擁有者稱為A,稱需使用水泥路作為通行,以前阿嬤有和A口頭承諾,A需繳交租金作為過路通行費用,但阿嬤收沒幾次就因身體狀況不佳,並未在收取該租金,而A也未自行給予租金,後來土地登記父親名下,也從未成跟A索取該筆款項,基於鄰居互相尊重,讓A自行通過,因水泥地上有鐵柵欄,只要求A在過路時順手將鐵柵欄關好拴住,但發現數次鐵柵欄並未關好,母親有口頭告知A戶,請A通行過後,順手將門關好,如果不關,之後會用鎖將門鎖起來,口氣並未不佳,但A戶的一男一女夫妻,走過水泥地進入A地,卻開始大聲咆哮,同時罵:哼!跟妳婆婆一樣是瘋女人(此句為台語發音),母親聽聞覺得非常生氣,告知A戶:只是請你們關好門,沒有要你們吵架大小聲。 請問上述沒有現場錄音,但有證人,可否提告侮辱誹謗? 後來母親將鐵柵欄用鎖拴起來,之後A請里長來調解請求開鐵柵欄的鎖,但A並未告知里長有用不雅字眼謾罵,後來是母親告知里長,里長也說A這樣謾罵不妥,因此里長理解過後,母親不願開鎖也不想和解,後來A戶有申請調解委員會,到場後母親將原本事情告知調解委員,調解委員說今天是調解土地通行權,不管毀謗侮辱,並未在此次調解事項中,母親同意且開始調解,A有申請一些文件,但不知道準確性是否有效,以A申請圖面上資料來看,水泥地有可能是國有財產地,但未經過測量土地,其水泥地是否為國有財產地不得而知,A戶告知調解委員他們沒有辦法進出,事實上有其他出入通道,調解委員知道A戶土地上有其他出入通道,告知這樣的事件並沒有無通行使用問題。 調解當中的過程有錄音,確實錄到A表示有謾罵,但他表示沒有指名道姓,當天在那裡的只有A戶一男一女夫妻以及母親及一位友人,這樣能否提告侮辱誹謗? 之後有收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文件,告知我家佔用水泥地,要求拆清除地上物,並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繳納通知書,而上文有提到,倘於指述期限前拆清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並通知本辦事處點交收回,依前敘規定,得免收佔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以上是指若將鎖解開並通知人員,就可免繳補償金嗎? 關於以上幾點疑問,希望有請熱心人士告知其疑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辱罵的部份,可以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不過最高只有罰金刑,因此建議可以以和解的方式處理。

2、土地利用的部份,建議可以請地政事務所的人員進行測量,倘若確實佔用,則應該拆除地上物,反之,則應該提出異議。

 

 

Hunhun 104-09-19 18:50
請問親戚是租土地給別,當初沒有跟對方簽合約合約到期後地上物都沒搬走(貨櫃屋的檳榔攤)打電話也都不接,租約到期超過三個月了,完全聯絡不到人,是否可以自行處理掉?會違法嗎?

 你好:

建議先發函說明租賃契約到期,並限期遷離,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請求對方遷空並返還土地,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處理,擅自處分或丟棄承租人遺留在土地上之物品會有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貨櫃屋的所有權仍屬對方,所以若您自行處理,則仍會有法律上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最後再聲請強制執行,避免產生其他問題。

燕子 104-09-19 12:40

有一份持分土地(包刮自己一共5個持份人 且沒分割是共同持有 每年有繳交土地稅) 上有建築物 目前裡面沒人居住 想問如果想進去居住 需要辦理些什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9 12: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建議應該由共有人依前開規定簽立協議書,並且律師擔任見證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確認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向建物所有權人及土地其他持份人租用建物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以取得正當合法之使用權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月 104-09-19 06:14

  

求職案件自白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於是隔天5/26我土地銀行簿子辦好後發送照片給小順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

已去台南警察局做過筆錄現在等9/25號高雄三民二分局做筆錄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9 08:35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