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9/26上班第一天,公司即拿了一張合約書要我簽名,合約書上表明該合約期限為兩年,底薪為18000,滿一年即升底薪為20000元,若在職期間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公司即可依此約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若離職後做出危害公司聲譽或影響公司利益者,公司有權要求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的兩倍。但是該合約上並無律師證明,簽約時資方企圖干擾勞方詳讀內容,亦無第三人在場,請問該合約是否合法?
因公司超時工作嚴重又無加班費,請假則是平日請一天扣兩天薪資,再扣兩天業績,假日則請一天扣三天薪資,再扣三天業績,勞健保也是由勞方全額支付(面試及簽約時,公司並無告知),每月薪資還要多扣一筆五百元的福利金(去向不明),因為實在太誇張,所以想提前離職,也在離職前三十天102/3/30告知,但資方卻以違約為由,向我要求賠償違約金(底薪*6個月工作時間*2)約20萬,並由薪資扣抵,也要發出存證信函到我家去,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對自己較有保障??


日前在網路上訂作了一款包包
整個購買流程 以及細節討論都是在FB的私訊中完成 故沒有下標動作
討論過程中希望可以依照某牌子的樣子訂做 但因為小弟沒時間多拍一
些細節圖片給他 當時賣家如此回覆我:
細節部份我們親自去他們櫃上幫你看吧
剛好公司附近有他們的專櫃
到昨日收到商品後 才發現他把長寬的尺寸顛倒了並且細節許多部
份省略卻沒有加以討論 當下立即私訊給對方 對方的回應是:
您好,由於工作繁忙原以為有時間可以去幫您看實品但時間實在抽不出來就
沒到現場看只有依照您提供的資訊下訂單製作
當下我即要求表示我要退貨 對方又如此回應:
消保法所提供的是網路購物商品是可以七天內可以退換貨
但是訂做商品不在消保法規範內,為契約訂作
您購買的是我們依您提供的款式訂做並非在我們販售的清單範圍內,
我們是為您額外的專屬訂做不在消保法規範內
如果您購買的是我們販售的產品您不滿意我們理所當然可以為您做退換貨
但是您是訂做的產品我們本身就沒再販售 真的可以幫您做的就是重新製作了
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 1.我還可以依照消保法主張退貨嗎?
謝謝~!


目前本人在供應組待了3年.其他人甚至更久
前年台電招標給我們公司是2年約
本來我們自己的裕潔公司還不肯給我們特休假
是經過一些民代商討..昨天宣布有..但再宣布同時
我們裕潔公司並說..明天合約到期..特休就沒有了..
因為明天她們會換她們得子公司(榮福)標工程
我昨天上網搜尋了一下勞動基準法
其中有一項(以下po文)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之類
所以以上有標紅字得我不董其意思...因為明年招標是我們另一公司榮福並非現任裕潔公司(http://www.yung-fu.com.tw/yfAffiliate_affiliate.html)<----有附網址
特休假勞基法休假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什麼是事業單位....我一直待再供應課沒離開..那明年是否一樣有特休假....


律師你好:
我於3/29至汐止的那米哥婚宴廣場作活動攝影,
那米哥附設的免費地下停車場門口註明一米八以下車輛可進入
(我開公司配給的一般小型貨車,高度小於一米八)。
準備在電梯附近的停車區停車,該區未開天花板燈,但亮度可看見裡面停有車輛,
駛入後還未停至車位就被一根突出的鋼梁柱卡住車頂,導致車頂有凹陷刮傷(因為我的角度看不見鋼梁)。
由於該區並未管制不可進入停車,又無任何高度警告標示,而我是行駛在車道上的。
(現場工作人員撞到後來告訴我,此區平日只開放小車進入,今日早上無人駐守,
三角錐又被人移開進入停車,所以此區無管制)
我有拍下擦撞現場照片,請問這樣那米哥廣場有責任嗎?我可以要求那米哥賠償嗎??
可以援用下列案例嗎??
ht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60&webitem_no=866

經過三秒後聽見撞擊聲.於是看後照鏡發覺到黃水永先生倒地.於是趕緊下車
查看.看到黃先生手腳擦傷有流血於是趕緊送到附近診所先進行包紮.另一名同
事王麒銘先生先把機車移開.在診所先行包紮時就打電話報警處理.到虎尾派出所
做筆錄.同時也調監視器察看因監視器照射地上只看到車子大牌沒看到撞擊畫面
在做筆錄時黃先生可能有驚嚇到說我是從後面撞擊.問題機車是前面龍頭受損
黃先生也不知道是怎麼樣擦撞.再來換我筆錄時因對方時速20在內車道過慢於
是左側超車.因在十字路口聽到撞擊聲黃先生機車往左邊倒.但那時警員判斷不輔合邏輯.因黃先生誤認為我們看監視器還有擦撞不合邏輯想逃避任何責任. 其他警員也有跟黃先生說車子有保險會有理賠請黃先生放心我們不會逃避.於是我更改了擦撞方向.因為第一次發生想說有保險可理賠想趕快解決.
做完筆錄就帶黃先生到啟昌機車行問機車維修部分.因擔心黃先生高齡80歲所以要帶去大醫院檢查比較安全.但卻一直拒絕.機車行老闆也有幫忙規勸但他不願意.也詢問是否可以通知家屬也不願意,原因是不想讓兒子擔心.那時也打電話到警局詢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得知家屬電話.因個資法關係無從取的.因黃先生唯一交通
工具是機車.怕黃先生沒交通工具然後問保險公司如何用最快速度理賠對方.於是機車行先行開立估價單我就馬上開車帶證件到兆豐保險斗六分公司申請.在這過程中有請示公司.因老闆不在現場沒辦法處理.再開車途中得知黃先生友人來帶他
回家.辦完後就快速回機車行然後請求車行老闆告知家中住址.於是趕去家中在慰問一下告知他別誤會我們不會不負責任.黃先生還是很生氣不願意聽我們解釋.另
一方面我們也擔心他是高齡加上沒親人照顧於是請求對面工廠幫忙早上是否能去看顧一下.後來工廠給我們村長電話於是到村長家請求協助.後來跟村長到黃先生家中解釋.但還是不太願意接受.只是先給村長面子.於是先包個紅包3000給黃先生壓壓驚.但他卻不肯只收紅紙.
後來公司處理態度差車子有保險卻也不願意蓋章.老闆說他忙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因為對方認為我沒有誠意要解決要告法院

你好: 朋友收到前公司存證信函, 信上寫說為保障公司商業機密, 離職前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 保證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經營與公司競爭之產品, 亦不得於任何時間使用其在職期間所持有或知悉之本公司智慧或工業財產, 如有違背上述所列事項,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經查市場傳言朋友經營之新公司從事與原公司直接競爭之產品進而損害本公司權益, 是以顯然違背員工保密合約書,發函警告停止一切競業行為否則本公司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朋友在原公司擔任業務, 並非高階經理, 且新公司未使用原公司智慧或侵犯專利, 限制時間三年似乎太長, 且原雇主並未提出限制工作給予之補償, 是要斷人生路嗎? 請問需要發函回覆嗎? 或是直接在法院提起抗辯該合約書無效?




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話,則案件即回歸到偵查狀態,由檢察官視現在證據是否充足,若罪證充足的話,即可能直接起訴,相反地若罪證尚有不足的話,會再續行偵查。
所謂監護權之改定,是指監護權人對子女有照顧不週的事實,而由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審慎考慮相關情事後將原來子女監護(親權)之行使狀態加以改變。其次,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所以您的前夫在爭取小朋友的親權部分基本上法院就已先行認定由其行使監護是很不利於子女的,若您的前夫無法提出相當反證說明由其擔任監護對於子女之利益比由母親擔任更好的話,法院不致會有改定之可能,何況您並未有對子女有照顧不週的事實,法院並不會輕易改定監護權行使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本件您無法為您的男友以你前夫為相對人聲請保護令,因為您現在的男友與您的前夫二人之間並不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關係...沒有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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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幫個忙QQ~ 拜託拜託~~~~
兩個月押金
簽約一年~~~事實上已經到期了
她們一直都是找不到人的狀態
我們當初是找房仲幫忙的
也有給仲介費
想說他們忙 就算了~沒有續約
實際上他們就常常脫個一兩個月才繳房祖
當初說用匯款 她們也說好~ 結果一下說工作常常出遠門沒有銀行
不會操作((約50左右的夫妻
好吧~~~那就給現金 請他們拿給房仲這樣
這幾個月越來越誇張
這個月也寄了存證信函.....但都將近一個月了 她們也沒去收
去信箱看 她們的確都沒收信
現在根本就是住霸王屋
電話不是不接就是說會繳
房仲有給我他們小孩的電話 也是都不接不開機.....
我現在只想趕快拿到我的房子
不能任意侵入我知道.....會違法QQ
現在想請問有沒有比較快速的方式能把他們趕走
錢當然要拿到~~~但不奢求這部分了 只能走法律途逕我知道
只想要他們趕快離開我的房子..... 我覺得好噁心QQ 房子有兩隻大蟑螂
房仲也一直說找不到他們的人
還說乾脆找黑道.....但說這樣會出事
說要跟我買房子起來再把他們趕走......這哪招? 那我當初買要幹嘛= =
我能不能連房仲一起告啊............她們根本沒有心要幫我
好誇張
也不過是個老房子了
哀 請求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幫忙
拜託了!!!!!!!

我六歲時候父母就離婚,我跟父親,姐姐跟母親,成長過程中很少來往,母親在成長過程中也沒撫養我,最多過年給個紅包,成長過程我也是半工半讀與助學貸款,我今年33歲,一直到前三年開始密集連絡,我父親這裡也跟他再娶老婆感情不好,後來也沒住一起,我獨自出來住,開始與母親那連絡後,發現他們經濟不好,姐姐也欠大筆卡債,所以剛開始我有每個月給我媽3000元,那時我姐工作也不穩定,後來我父親這裡發生問題,我必須也給我父親錢,所以就轉給我父親每月3000元,到現在也是固定匯入我父親戶頭,有時多一點錢就匯多一點,跟母親那幾乎就斷了連絡,因為姐姐那時要我支付母親撫養費用,但我沒辦法,一直到今日收到訴訟文書,才知是我母親提出撫養義務調停,要去調停,我想了解,如果母親沒撫養我,我是不是一定還是要撫養她,因為我姐姐也沒撫養我父親,那是否我也跟我姐提出撫養父親義務,謝謝!


當時塞車,我弟先撞到她機車(時速不到10km)結果車倒人倒~
但很不巧她人倒後方的機車從右側騎過來結果撞上她的人~
(所以對方受傷並不是我弟造成的!)
導致對方手腕一節閉鎖性骨折~醫生說約休養四週就好不用開刀...
對方車子去維修(只有外觀塑膠車殼換新)估價"13800"!! 汽車保全險,保險公司沒第二句直接結帳付錢!!!事後醫療損失就說等她確定沒事再來談!
就在最近兩周開始談~她大小姐原本一開口就說要33萬!保險公司已經表態不可能~所以請我弟去區公所申請調解,昨天去調解,我弟一個人去,
她大小姐帶了她老公老爸還有里長來!夫妻都從事某大銀行職員!
本以為他們是明理人這應該很好溝通~沒想到單據拿出來寫上40萬!!!
車錢之外,她還要求一個月薪資.精神費.醫藥費以及上班搭計程車錢,這樣共40萬,
調解委員他們應該是先找好的,全程都在護他們,
所以我弟不發一語。就說我弟這個當事人很沒誠意都不坑聲……
其實是聽到40萬,我弟根本傻眼,不知道該說什麼,我弟和對方都是普通上班族,
所以覺得這個金額過高了,保險公司願意付8萬,我弟願意加3萬,一共11萬,
這是我們覺得合理而且很有誠意的金額,但與對方開的40萬差粉多~
對方是是銀行的職員~月薪不高~也不是什麼幹部,對方老公拿出她老婆的薪資單,
證明去年收入月薪4萬(一整年年薪獎金除以12個月)!!!要求我們給她一個月薪水!!
我弟請她去刷銀行的薪轉證明!該月少領多少錢,我們保險一定補足給她!!
結果她不敢~一直跳脫話題~說她今年會更高!!要不要刷今年的之類...
我們不是懷疑她一個月領多少,而是要求她提出該月薪資缺少部分來賠!!
但對方是要完整一個月薪資,因為兩方無共識,後來就這樣 不了了之...
對方家到工作地點(騎車約15分鐘) + 一個月薪資 + 精神費 + 醫藥費 = 40萬,
周遭親友都說這個金額太高了,因為受傷期間對方算是行動自如,都還可以去上班,
只請了幾天假去醫院複診而已! 大概也沒坐計程車,因為沒有收據...
醫藥費相信大部份應該都健保付了... 好吧,就算一個月薪水+計程車+醫藥費,
應該11萬也夠付了,但精神費要30萬左右,就不知道是哪招...
撞到不是故意,前後共電話至少五六通問候, 車錢也先賠了, 我們也有和解的誠意,
開的價格也自認很有誠意,畢竟我們不是撞傷她的人,而她也無大礙,
她能提的出的損失証明,就只有醫藥費以及請了幾天假而已...
可是對方不接受11萬和解... 至於車禍的過失責任是這樣:
雖然是我們撞到她的車,然後倒地之後被另一台機車撞傷(行車記錄器都有拍下),
但我弟是"沒有保持行車距離",所以警察認定我弟是要負100%的責任...
(這個我覺得好奇怪,照理說後面那台機車也是沒有保持安全車距,所以才撞上的,
那為什麼我們必須對她的傷負100%的責任,可以申請重新調查什麼的嗎?
我弟是說沒關係,但我覺得這個鑒定真的好怪喔,.感覺不太公平啊~
沒聽說這個情況會是100%過失的耶~ 有沒有人知道為什麼會是100%過失呢?)
大家都說等她提告好了,相信法官絕對不可能判40萬給她,
搞不好連保險公司願意出的8萬,她都拿不到~
但我弟覺得以和為貴,簡單處理的事不要搞的太複雜太麻煩,畢竟我們確實有錯~
再來我弟很年輕20幾歲,他怕遇到那種玉石俱焚的人,萬一要不到多少錢,
乾脆不要了,然後提過失傷害告訴,這樣他就可能有案底了...
所以現在我弟很煩惱,想請問各位先進,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該怎麼讓對方願意以我們開的金額和解? 如果和解不成,對方真的有可能告得成我弟"過失傷害罪"嗎? 判決成立,就算是有案底了嗎? 還是易科罰金什麼的就不算了?
另外100%過失的部份,能否為我解惑? 麻煩先進告知~感激不盡~ ^^


公司是一間保全公司,我在此任職並派駐在愛買中港店駐點服務
一 . 公司有超時加班的問題 (舉例 :工作14小時.15小時甚至17小時)
二 . 公司常常很晚下班隔天又很早上班 中間休息沒超過8小時
三 . 過年期間上班沒有依規定給予雙倍時薪 只比平常時薪110元多給20
元 變成每小時130元
四 . 假日都有上到班 沒按規定薪資加倍
這些問題都有向勞工局檢舉 但在針對加班費的部分 公司堅持我們是月薪制度 再當初簽的合約書
上面也寫說''月薪'' (裡面包含本俸 勞保 健保 勞退提撥 三節獎金 生日禮金....等 )
都包含在裡面 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18780
但是 應徵的時候 組長告訴我們我們是時薪110元 一時數來決定當月的薪資
合約書再簽的時候 也只有要我們簽名 合約書內容幾乎空白 不清楚 他只要我們簽名 我們也不清楚合約內容
公司的意思是 如果堅持要討加班費 就要把多領的錢陪出來 等於說 我們是月薪18780下去算 以保全的規定10小時來說 每小時是65元 多領都要還給公司 有這回事嗎 ?
我覺得很扯 明明領的是時薪 110元也是他們說的 要這樣說每個領錢的人都要賠錢了是不是 太誇張
我想知道的是 這加班費是否能夠追回 ? 然後真的像公司說的一樣要倒賠給公司嗎 ?
再來 遲到罰款比例誇張 而且是組長自己私下去制定 罰起來都好幾千元 超過比例標準 這些能夠追回嗎?
備註 : 但是合約書上的月薪是寫 月薪______元 後來去翻才知道

我今年要十八 (八月份才滿),我月初的時候就翹家,會翹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家的人
帶給我長期精神上的虐待,用言語羞辱我,限制我和別人聯絡,會強迫我做我不願意
做的事情,我有試著要去表達我的想法,每次話都沒說完,就被罵,導致我最後什麼
都不願意去說。
所以我跟我男朋友(男)說,我想翹家,問他能不能幫我想辦法,他一開始也希望我能
滿十八後再出來,可是我家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他最後也看不下去,才答應要幫我,
但他有叫我寫信回去給我家人,表達我的想法,也叫我打電話回去跟家人報平安,
可是我還是不願意回去,我覺得那是地獄,我不願意去看到他們,我覺得很恐怖。
但是這幾天,有警察找上我男朋友,說我家人要告他誘拐未成年少女,這樣算構成?
是我請他幫我得忙,而且我不是消失的無聲無息,這樣也算麻?
如果真的告了,我是否可以跟法官講清楚我離家原因,這樣判刑會不會減輕???
我現在租的房子,是我男朋友幫我租的,然後現在我有自己工作賺錢養自己
那我男朋友幫我租房子,這樣他有錯嘛?
離家後幾天 我男朋友有叫我打給我家人
去和他們溝通,但是他們就是要我回去
罵我為甚麼這麼不會想,說他們到底是對不起我什麼
我男朋友也有叫我打113,也有要我好好去跟家人講
找上我男朋友的是偵查隊,然後他是說,他只是要確認我是否平安
昨天我打給我家人的時候,我媽是說,我住外面沒關西,自己要小心一點
但是每天要打一通電話給她,然後她說她會去銷案
之後我也打給那偵查隊的警員,他說要我去銷案,因為誘拐未成年少女,是刑責什麼的
可是我很擔心,我一回去,就會被抓回家裡,我不知道這樣到底該不該去
銷案大概都要多久,銷案了,以後是不是就不能再去提告?
銷案程序大概是什麼?筆錄大概會問些什麼??






3/14 突然接到家父受傷被送醫院治療
最初聽聞時是說後貨車「後斗」(台語)摔落
但後來雇主又改口說是「自己跌倒」,後來又再說家父工作中會喝「阿比(提神藥洒)」
所以才會跌倒,但家父至醫院檢查時並無任何外傷或挫傷等。
經檢查後發現腦部有二處淤血,目前意識還處於「混亂」中,有時清楚但可能又馬上變壞,無法詢問事發經過。
且雇主一直強調家父只是「臨時工」,連一般的「意外險」都是家父自己保的,雇主未曾投保。
且拖欠工資長達1整年,去年的工資也是因為這次家父受傷之後才拿到醫院給家姐,其中還有「莫名扣款」及「借款」借款為7萬多,但家姐從家父的手記中查出只拿了約2萬多,5萬元整整不見。
雇主也不願意正面回答我們的問題,就連家父工作的地點也不敢「明確」告知,只說在「某某處公園」。
之中曾想去「備案」,但警方未受理,但問出雇主一部份資料,但連負責人名稱也不敢說明,公司地址更為誇張,並非現地。
請問我們該如何確保家父「應有權益」及「醫療保障」?如走上訴訟一途要如何掌握對家父有力的依據呢?
肯請告知,謝謝您們。
因為家父可能必須動開腦的手術,所以做後輩的我們都很心痛,但拿那個雇主沒法子。
希望能得到您們的意見,再次謝謝了。


除了債務問題,像是小孩他也都不管,回到家就是顧著做自己的事情,例如玩電腦,玩手機,看電視,小孩都要我處理,還會說我在家都很閒,顧小孩很輕鬆,還時常命令我要我幫他做什麼事情,明明在忙小孩,他也要我先處理他的狀況,像是幫他找東西,拿東西,小孩有一次吐的滿地都是,我都已經在忙著擦地板和幫小孩梳洗,他還要我先去煮飯給他吃,他自己則是躺在床上玩手機看電視,還說他根本沒看到小孩吐。
除了和先生的問題之外,公公也是令我很頭痛,因為我們和公婆住一起,而公公又愛喝酒,喝完就開始對我們大小聲,舉凡是小孩講話,哭鬧,笑聲,玩玩具的輕微碰撞聲都不行,他都會很生氣用三字經罵我和小孩,加上我房間的隔音不好,所以只要一點點聲音都會被他聽的很清楚,但是兩個小孩都還小,才2歲4歲,所以要他們完全不能有聲音也不可能,所以每天都很緊張他什麼時候又喝醉,精神壓力都很大,有時候鬧很兇,連鄰居都打電話報警,警察也來關切好幾次,可是他照樣喝醉就大鬧,還曾經因此和小叔在家裡拿刀互砍,送醫院,或是站在陽台上揚言要跳下去,就連我在做家事,煮飯,洗碗都不能有任何聲音,他會說我在生氣發脾氣,還會責罵我為什麼要有聲音,但是我已經很盡量壓低聲音了,可是他就是會很有意見。
因為我娘家在台北,而台北有育兒補助,所以我和先生以及小孩戶籍都在娘家,因為有戶長問題,我是沒有意見,但是我媽認為房子是娘家的戶長就用我比較好,之後無意間被公公看到戶籍謄本他很生氣,他說『憑什麼你是戶長,那小孩是哪裡的人?乾脆小孩唸書就給他讀台北好了,亂用弄得亂七八糟的,真想問看看你父母是怎麼教你的?我要把你退貨,退回去你媽那邊,我們家又不是沒錢,幹麻要這樣用。』但是事實上他們就是沒錢阿,而且當時先生在我旁邊,所以完全有聽到,事後也完全沒安慰我,或是跟他爸溝通之類,他認為他爸喝醉瘋瘋癲癲胡言亂語沒有惡意,是我無聊要胡思亂想。
平常生活費都不夠使用,因為先生的薪水一個月不到三萬塊,但是光是負債一個月要繳超過三萬,所以有些都沒在繳,常常有催繳電話打來,他不想面對就會一直要我幫他接電話,還要我跟對方說他不在家,當舖也都只是在繳循環利息,本金都繳不出來,一個月循環利息要一萬塊,也從來沒給過生活費,就連家裡菜錢也都是婆婆在處理,但是婆婆沒存款,所以也是靠薪水過活,所以有時買不起菜,冰箱時常空空的。
如今,今年小孩要讀幼稚園,又是一筆錢,可是以他的狀況根本拿不出錢,他對待金錢的觀念是有錢就花也不想後果如何,所以才會欠一屁股的債,想想以後可能永遠都是這樣的生活模式就覺得很累想要離婚,(我自己是很省的人,不會亂花錢)如果我想要離婚並且想要小孩子的話,有什麼對我是有利的證明?可以讓我順利帶走小孩? 去年11月的時候,他突然打我,還不準我還手,並且把從床上拖到大門外,叫我出去不要回來了,當時並沒有吵架,他的行為是突然的,後來才知道他是因為債務問題(因為他又被法院強行扣薪)所以心情不好為由打我,後來我有偷偷去驗傷,可是他不知道,我也有驗傷單,醫院有幫我通知到社會局,平常小孩吵架的話,都都會往小孩臉上狠打,跟他說過很多次不要打臉也沒有用,甚至說他技術很好,打臉不會怎麼樣。


回覆 家瑋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1.
請教車禍筆錄時間
今年3月初傍晚
發生車禍
因我傷勢較重
直接被送往醫院
目前剛出院不久
接獲警察留手機語音
通知約做筆錄時間
我目前骨頭斷 和腳有開刀
傷勢沒好
我該怎樣回答他較好
那有時間限制嗎
可約傷勢較好 2個月後嗎
2.
另外
車禍在路口
對方是轎車右轉出來
我是機車直行
對方咬定我闖紅燈
撞到他們
我當時只看到右轉車子停止時衝出
沒注意到燈號
我按喇巴 他有停 後又加速 我就被撞飛
他轎車方向燈稍微受傷
我是被撞飛直接送院住快10天
目前剛出院
醫生診斷肋骨斷 和腳受傷 開刀
斷骨 要3-6個月才能好 腳要2個月後才好
目前要定期回診
他沒來關心
我可以要求他賠嗎
我可以跟警察說等我幾個越好再去做筆錄嗎
去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我怎做對我較有利
3 另外
去做完筆錄當天 當事人是否會出現要求賠償和解
他做完筆錄 約多久要和解 若多久沒和解 要上調解
若調解不成 多久要提告
因為我目前有傷 也未估計目前要對方賠償金額
想等傷好 用這理由告知警察 再去約筆錄時間
所以想大概知道流程
這樣警察會等我幾個月嗎
去警局 我要準備什麼東西
4
重點是我目前
沒法處理後續
傷養和醫療費
若半年沒工作
我估算最少要60萬左右
我看過別人案例
有傷害 半年內要提告
和解 做完筆錄 5天後就送調解
我目前傷沒法處理後續
所以 我要知道流程
希望 傷好再去處理
沒有故意拖延 意思
目前車禍到今約20天了
5
只是
對方警察 當初說我傷好 出院在去做
問題 他現在留言通知 我也沒法前往 行動不便
筆錄會成日後重點
我是怎樣回答
當初是我沒注意
他有問我是否闖紅燈
是要回答他沒有 讓他調監視器
還是說沒注意
要怎說對我較有利
因為筆錄會成日後依據
6
醫院報告是
主治外科
右半身 手腳多處受傷 小腿整個腫和黑青
右腳膝蓋受傷 手也是
腦震盪 肋骨斷2根
右腳膝蓋 很痛
後要求再看骨科
他說
右腳膝蓋有韌帶受傷
要復健兩個月
疑是舊傷這次又弄到
這能請他開證明 要求賠償嗎
傍晚上班途中
7
多久可申請調解
若對方先提出呢
因為對方帶一群年輕人一直跟到醫院也進急診室不走
要我賠他右邊車頭燈錢
我初估他應該幾千 或1-2萬之間就能修好
而我這半年至少要失去60萬上下
他態度一直若堅持對
我一做完筆錄 他是否就會知道
我是想傷好 再去做筆錄 和協調
若他提早提出調解
我後續受傷 又沒人在家怎出去多次協調

我想請問一下唷~~~~(故事滿長的)
我個人是和另外兩位姐妹一起從事網拍的工作,然後商品都是自己找資料去翻書然後自己手工製作,但是我有一個另外網拍的女生他有一天突然臉書私訊我說我們抄襲他們家的商品連價錢也是抄襲他們家(因為她也是手工商品為主的),但是我發誓我們真的沒有,價錢跟他設定一樣我也跟她解釋過我是因為第一次做手工所以要促銷錢才定價40元,但是她依然很生氣然後我們也為了避免她不要在生氣就把價錢改掉了!誰知道她我們網拍社團裡面的文章截圖還有我姐妹的照片(並且沒有打馬賽克)也一起放在她自己的個人網拍社團(超過200人以上),她朋友在以下留言做出很傷人的話例如:智障,很醜,幹......之類的言噢,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
還有她另外一個朋友也把我的文章截圖po在臉書,雖然他有把我的名字還有賣場和照片都打上馬賽克但是那篇文章還是一樣我打的!然後罵我縮頭烏龜之類的話,這樣有構成什麼犯罪嗎?



因為侵占公款 被帶去警局做筆錄 因為拿了公司的客戶款項 大約15~20萬左右 目前已經向朋友借錢歸還15萬左右,老闆已簽立收款收據,在警局我也很配合做筆錄,也沒有隱瞞,但因老闆執意要報警所以我就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了,當下我有請求老闆原諒,並願意分期支付侵占款項,但,因老闆不願意所以便去了警局,做完筆錄約2天內就向朋友借了錢12萬元歸還公司,另外3萬是在當天返回公司時當面交還,所以總共已歸還15萬元,我想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才有機會可以重新做人,我不是累犯,也沒有前科,只是因為經濟壓力大,一時貪念,才這樣做,因為是好幾筆加起來大約金額是在15~20萬左右,而目前我也沒有錢可以再還,只能在工作後分期歸還公司,煩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這樣我該怎麼爭取緩刑或者緩起訴,我想要重新做人,畢竟我才30歲還有大好前程,我不想因為現在的這個過錯造成遺憾,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了 小弟先在這謝謝大家






由於本身不懂法律,也完全不知道申請復核,要怎麼寫訴願書。
僅能盡量去參考網路的一些說法去書寫。
我寫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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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知道政府宣導藥事法規訂,而且學識不足,認為酸痛貼布是不影響身體結構改變的保健產品。在網站上以「保健」分類作刊登,在未得知任何調查、沒有警告公文或通知下,直接進行裁罰感到遺憾。該產品包裝只有「適應症」字樣,沒有「治療」的宣稱,本人因此誤解產品用途。刊登該產品時只放包裝圖片和成份說明圖片,本人完全沒有發表任何文字,沒有宣稱功能和療效。並在收到約談通知書時立即將產品下架。本人之前出過車禍,右腳行動不便,目前沒有工作能力,僅靠貸款和政府補助金生活家有奶奶92歲剛住院開完刀,另外骨質疏鬆每個禮拜都要花費金額復健,行動不便生命垂危。奶奶三餐靠政府補助的愛心便當生活,三萬元罰鍰對我們負擔真的很重,本人若無法繳交罰鍰導致信用破產或牢獄邢罰本人和奶奶都會無法生活,甚至危及生命存活。我們並非藥商或公司行號,酸痛貼布是奶奶私人使用時僅存幾包,現在也沒有該項產品。盼執法人員對於無心的窮困百姓,予以撤消原處份,跪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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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否合宜,還有什麼可能可以補充,謝謝



本案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而依您所述你是行為人,而公司主管則可能構成共同正犯,不過,公司或者公司主管可能會抗辯是你個人的行為等等說法,推給你一個人去扛,總之無論如何,你一定會有此部分重製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建議你還是不要那麼做,以免惹上麻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被核發了二次以上的保護令,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確實在婚姻難以維持這個部分會受到很不利的判斷,另外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所以連帶地在爭取小朋友的親權部分也是很不利的。
本案建議你們尋求律師協助,檢視一下婚姻狀況以及聲請保護令的事由,進一步討論看看通常保護令部分是否並無核發之要件,具狀、陳述意見給法院來審酌,另外最重要的當然是設法去和他的配偶溝通一下之後婚姻怎麼維繫,並檢視自身是否也該調整一下自己可能沒有發現的缺點加以改進,這樣才能挽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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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件目前已超逾上訴期間,則已無法補繳裁判費而完成合法上訴行為,從而,原判決即因上訴期間內未經合法上訴而確定。此種情形除非有再審事由,否則當事人應受既判力的拘束,而無法再為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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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進入這間公司有要求簽工作合約...
以下是內容:
培訓及聘僱合約
立合約書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李XX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願接受甲方之培訓,並於培訓期間結束後任職於甲方公司,為此,甲乙雙方爰就前開事項簽訂條款如下,以供遵守:
第一條、乙方任職日: 民國102年03月21日
第二條、培訓項目: 儲備資訊專員
第三條、培訓費用
甲方同意負擔乙方於培訓期間所支出之培訓費用並支付相關薪水,有關薪水、福利部分,見附件一。
第四條、服務承諾
一、乙方為配合業務拓展與感念甲方培訓之支出成本與器重,於任職培訓期間願接受甲方之分發,並承諾任職於甲方至少至民國106年03月21日(以下簡稱任職期間)後始得離職,以保障甲方於培訓乙方期間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二、甲方承諾乙方任職期間保障薪資及福利如附件一。
第五條、乙方於培訓期間及任職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之工作規則、管理、職務調整等規定。
第六條、違約及終止條款
若遇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新台幣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作為甲方之補償:
1、乙方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者。
2、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遭甲方免職或於培訓期間自行離職者。
3、乙方培訓結束後未依約定受聘於甲方或未遵守第四條第一項之任職期間者。
4、工作表現不佳,經甲方考核後評估為不適任者。
第七條、生效與修訂
本合約自甲方與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本合約書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八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合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本合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甲方: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OOO
地址:
乙方: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附件一
保障月薪如下:
滿一年:32,000(月)
滿2年:38,000(月)
滿3年:45,000(月)
滿五年:51,000 (月)
針對以上合約我有二點疑問
第一:公司是採取師徒制,是屬於一邊工作一邊學,這應該只是算是在工作範圍之內的薪水負擔,而不算是有另外負擔所謂的培訓費用吧??
第二:照合約來看...不論是自行離職或是被公司開除都要賠償公司錢??這好像也說不太過去...
想請律師幫幫忙,看一下這合約到底合不合理??
我要是真的簽下去了...是不是等於放棄所有法律權利??

我前年在網路上認識一個騙子,他假藉交往跟結婚的名義騙我的感情之後又藉故編了很多的理由讓我幫他借錢~含一台筆電,更藉由要幫我還朋友錢將我兩張提款卡的錢領走之外,還用了atm進行我的保單貸款,這些金額大大小小十多筆加起來差不多七十五萬左右,但是這些錢都是我跟朋友借出後拿現金給他,沒有任何交易記錄,唯一有的就是他拿我的卡去atm操作時的監視畫面,但我不知道地檢署當初在偵查時有沒有調閱這些證據,後來開偵查庭據我所知他都沒有出庭,書記官只告訴我說他已經被通緝,後來~地檢署那就沒有下文了,距離我到派出所報案一年了,本月初我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說他被起訴,我看了內容(誇張的是在去年他躲起來的時候又去騙了另外一個女生)才知道有第二個受害者,可是人都躲起來了~起訴有用嗎?
昨天我下班回家,收到一張法院通知,裡面寫著刑事庭傳票,開庭日期是下個月初,附記欄位寫了"準備程序",備註寫了"當日有調解,請務必到庭",我不懂這個意思~是說那個騙子也會來嗎?如果他有來參加調解,我能對他提起附帶賠償嗎?如果可以我該準備什麼東西呢?還有當時呈交給地檢署的證據還需要帶去嗎?
因為事隔一年了,當初手上的證據很片段又零碎~騙錢的證據只有當時他寫給我一張65萬的借據~盜領錢跟atm借款還要看地檢署有沒有調閱鏡頭~另外想請問:我手上有一張當時他要騙我朋友30萬的一張偽造本票,這個對我有利嗎?(上面資料都是他寫的:姓名/寫別人,地址/寫他家,指紋/他蓋自己的指紋)
如果他沒有來~我還能怎麼做才能維護我的權益呢?
我沒有多餘的錢能夠請律師,所以想借用這個平台詢問,希望能得到幫助,謝謝您們的專業
他害的我工作沒了,欺騙我跟我家人,當初還把我爸媽騙得團團轉,
這樣的人渣~我該如何向他討回公道??我本身已有之前的負債,現在加上他這筆
為了還錢,我重新找工作假日兼差,這些損失我有辦法向他追討嗎??
真的謝謝你們撥空能看完我的問題。

許律師,您好!日安。
我於不知情下侵犯商標法(我知道此案會有刑事跟民事的問題,是第一次遇到),
我跟先生結婚快3年育有2個兒,不過婚後我們因個性不合,相處的日子常常都是在三天一大吵、二天一小吵中度過,於去年10月我跟先生分居,大兒子暫時跟我先生同住,小兒子則由我帶回娘家同住,由於經濟上的拮据,所以我於12月底將小兒子(目前2歲3個月)送幼稚園,以便準備找個穩定工作供我跟小兒子生活所需,不過也想說要等兒子完全適應學校生活後再去工作較為妥當,於是就想說可以繼續先前在YAHOO拍賣網上販賣親戚贈送的外國品牌(Quiksilver)人字男拖,去年6月開始賣的,親戚是在大陸從事外國品牌OEM人字拖製造的工廠負責人,所以我非常確定我賣的是經原廠授權製造的微瑕疵品(平行輸入的微瑕疵品),沒想到我竟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約莫下午2:30,被4位穿著便衣的警員指稱有提告人在網路上喬裝成客人?我買了一雙此排人字拖並送國外檢驗證實為膺品,所以我已經觸犯商標法,而且我也在他們的搜索引導之下,主動交出剩餘庫存約20幾雙同牌的庫存。我至今依然真的不敢相信這這些貨是仿冒品,我還是認為他們是正牌的,縱使我一開始並未曾聽聞個這個品牌,更遑論會知道此牌在台灣有販賣並有商標權。目前我是一直在跟我親戚要正品證明,希望他那裏能盡快有好消息,以幫我從整日惶恐、無助、害怕、失措中帶出來。自從此事發生後,我就只是整天茶不思、飯不想,每到夜晚更是無法入眠,就算入睡也常在夜半3、4點驚醒,早上更是拖著恍惚的精神送兒子去上學,回到家整天滿腦子就只想著要如何處理這個燙手山芋,我覺得我的頭快要爆炸了,我好怕我會有案底。以後又要如何找到工作養兒子呢??另有2個疑問:1.就是若告發我的人並非商標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一般為律師),那是不是就意味著我不需跟他和解,而且沒有所謂的民事賠償部分?? 2.當初我舅公好像是以庫存轉售台灣母公司的方式,將貨物走海運(海關)回台灣,聽他說這樣可以省稅。員警拿文件給我簽時我有看到罪名是:販賣仿冒商品,所以若我舅公可以提出證明說這些鞋子是原廠授權在大陸製造,貨物是正牌商品只不過是微瑕疵品,也就是微瑕疵品平行輸入,這樣我是不是就可以跟檢察官爭取到不起訴(不會有案底),也就不需跟提告人和解了!是嗎?麻煩許律師為我解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