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網路上購物,先預付了訂金,後來忘記付尾款,過了一陣子我想起來,向賣家提及說要將訂金轉買賣場內其他商品,賣家告知訂金已沒收
請問我們並沒有簽訂任何條約,賣家卻直接沒收訂金,是合法的嗎?
您好,想請問各位,舍妹近半年來遭受臉書不明帳號暗中騷擾並遭散佈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名譽,身心皆遭受極大痛苦,而事情略為複雜,經過如下:
一、事情經過:
首先妹妹莫名捲入車友的情侶感情糾紛(疑是男方對妹妹有好感),妹妹為證明並無干係並助女方挽回對方,竟傻傻的好心應女方(A小姐)要求配合加臉書好友並維持聯繫,誰知竟成為惡夢的開始。
(大頭貼跟姓名與妹妹平日使用相同,極易誤導)
2、某人以妹妹的名義與特定人進行影響妹妹名譽的不實臉書私訊對話。
(某人以偽造身分,即假的妹妹的名義,與特定人A小姐或A小姐的其他帳號對話,對話內容為妹妹已搶A小姐男友成功並放話騷擾A小姐,但事實是妹妹與A小姐男友並無任何朋友以上的接觸)
3、特定人再以臉書私訊發送該不實臉書私訊對話內容的截圖,給妹妹臉書中不特定的朋友。
(特定人A小姐有一個以上的臉書帳號,亦為妹妹的臉書朋友,而後因故彼此封鎖,故擁有妹妹部分朋友清單)
4、特定人私訊不實對話內容截圖給妹妹不特定朋友的行為,是經其他朋友私下告知,已影響妹妹名譽甚鉅。
二、問題如下:
1、因為該某人所創的偽臉書帳號只與特定人A小姐的帳號接觸,A小姐又只發送截圖,故無法查得該某人的身分要求停止毀謗行為,網路資料又稱台灣警方向臉書查調資料極困難,請問該如何處理?
2、特定人A小姐以私訊傳送不實對話截圖給妹妹不特定朋友的行為,是否造成毀謗?又該如何處理?謝謝。
請教各位律師:
本人在露天網拍請網路店家更換筆電主機板,我想要回自己的舊主機板,店家卻說網頁有寫換機板價就是跟你報價的價錢而那機板已經在要更換的供應商上,要回主機板要付差價.....下列幾點不合理的地方
1.經過我在我在下標的網頁內容其問與答,都沒提到要換主機板要用舊主機板來換不然要加錢,後來他們才在網頁更改註明要換主機板材有之前報價的價錢...
2.新主機板的部分,我要求全新主機板而向店家問說這是全新的不是庫存或返修品在電話詢問,店家回覆說是全新的,現在跟他要手寫的這全新主機板的保證書又說它是庫存新品....
3.請教各位法學專家以上幾件事我可以告這店家業務侵占及詐欺等罪嗎?那要向警方提出什麼證據及手續會很繁複嗎?而這店家在新北而我在台南這樣提出告訴我是否要南北奔波呢? 請提供我資訊 再麻煩各位大律師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可以讓顧客簽署切結書,以保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2甲方:開學囉齁
9/4乙方:怎樣?
甲方:哈哈 沒阿 密一下不能喔
乙方:問啥
問殺小'
住哪裡?
甲方:感你屁事喔?
乙方:干你屁是
甲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她男友 哈哈
乙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沒女朋 響捕魚
甲方:= = 你去問他我跟他關係吧
乙方:乖乖去 整形
甲方:腦兒
你馬仔胸部 很軟欸 我都摸過囉
他住新莊 哈
乙方:榜棒喔
乙方:整整型吧
甲方:喔喔
乙方:會率一點
甲方:需要我打給你嗎
乙方:花個600萬
我駐土城
還是我去找你
不用打電話
甲方:好啊
來啊
乙方:現在
甲方:新莊@@
乙方:哪裡
甲方:你問她就知道我在哪囉
救助他家附近
你是我表弟欸
乙方:哪裡阿
甲方:還不叫表哥
哈哈
乙方:長這樣
笑死了
甲方:可惜我先吃掉
表弟乖
乙方:好唷
明天等我
住哪以
阿
快點說
甲方:你問他
乙方: 說拉
甲方:我直接打給他好囉
乙方:新莊哪裡
不要演嚕
我都拍下來了
甲方:0988850316
乙方:網路是會留下證據的
賺錢嚕
吃牢飯吧
甲方:喔喔
好喔
乙方:恩
你妹追半天
都追步道
哈哈哈
笑死
OAO~~
一個字5萬
加油喔
快去籌錢
甲方:喔喔
乙方:惱羞嚕
真可愛 勾追ㄛ
我肚子好痛 不要再讓我笑了拉
拜託~~ 5分鐘
賺外快~~ 真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 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 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甲方:I I 喔喔
乙方: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 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 及於相姦人。
加油喔
我法律系的
勾追耶
還要民事的嗎
好啦 明天去備案拉
快去睡覺嚕
大概1個禮拜後 法庭見
網路 會留下證據的~~
嗨~~
祝你有個好夢
PS 補充 甲方是我 乙方是他 他用他女朋友臉書登入 請問我是甲方 是否有構成犯罪? 他是乙方 是否也有犯罪
他這樣算一直佻釁我 人身攻擊我 嗎?
各位律師好
今年9月1號收到警察通知說我觸犯商標法當下我都傻了
在9/3號就去做筆錄了...當初在網拍上賣了一件類似香奈兒的LOGO 衣服
圖型是以其他圖型拼出雙C的圖案,就被警察買走被檢舉,當時真的不曉得這樣是犯法的也不曉得會這麼嚴重....經過員警解釋才知道香奈兒註冊的不只是他的專屬LOGO只要是雙C標連類似的圖型都算他們家只要不小心都算觸法....真的不曉得這樣也會觸法,如果知道了我也不敢賣,因為現在沒有工作身上也沒有錢
有可能不被判刑或罰金嗎?這樣我會留下案底嗎??真的很害怕感覺一生中留下汙點
並且也在網路上查過和解金都不便宜,但那些和解金我也拿不出來開怎麼辦?
現在我是要等開庭嗎?需要寫悔過書之類的嘛因該怎麼做才好,真的非常崩潰很無助
如題,我因為打LOL遇到辱罵的玩家
它只罵了我一句"廢物"
遊戲結算畫面的對話內容都已經截圖
可是我所截的圖無法確認是否有4個人看見他罵人廢物的瞬間(因為是事後截圖的)
不過遊戲結算的畫面是10個人可以共同看見的
我自己是認為有三人有看到,但是看見的人都沒有任何回應
因此截圖內容只剩下我自己還停留在那個畫面
請問:
1.只罵一句廢物是否能讓我提告成功?因為在網路上有看到別的例子說一句廢物也可以成功勝訴
2.若勝訴獲得的賠償可能為何呢?
4.對於網路辱罵的提告,請問要怎麼知道被告人的資料呢?還是說交給警察處理就可以了?
5.相關費用為何?
6.對方有自稱為某大學的法律系,是否要請律師讓自己站穩腳步呢?
對法律真的不是很熟悉
還請祥解~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有幾點地方您必須先釐清:
1、對方所主張「水壓小」「使用中調整開關後發生故障」是否屬於收受後即可發現之瑕疵,若是可即知,對方有無即時通知您?對方是多久才通知您?因為根據民法第356條規定,對方若未即時通知您,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洗車機,如此一來對方也無法退貨。
2、您在販賣給對方時,是否曾經在網路上保證洗車機絕無上開故障事由?因為如果您有保證,卻在對方收受洗車機沒多久就發生上開故障情事,依照民法第360條規定,對方除了可以解約退貨,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再來,您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若是的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方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無須說明任何理由之狀態下,向您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貨款。
以上簡略說明,希望對您有幫助,若需要進一步了解,請來信或來電洽詢,亦可備妥資料至本所諮詢,謝謝 !
此類案件層出不窮,我也現有一件在屏東地院辯護中。
不好辯護,因為大家的說法都一樣。
制式化答辯狀就免費送你。當然要提高勝率還是委請律師較佳。看看有無有利證據可供調查。要看卷跟詳談。
一、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麒安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四、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723241854395948&id=716812275038906&fref=nf
因為先生已經嚴重牽扯到父母~和自家父母的工廠
脾氣一來~謾罵我家人(例如手指著我母親說 你是怎麼教女兒..這樣得女兒說出去會被別人笑..之類的話),還會說高家小孩王家不能插手管,如果我媽媽把小孩顧的不好就唯她試問! 甚至牽扯到我家人工廠,去檢舉我家人工廠…導至我媽媽精神極盡激動~想不開..但他謾罵過程我沒有錄音,但有其他家人聽到。有一陣子在家工作~我媽媽有給薪水,但他現在卻固意刁難沒過他手都不算有給他,才去投訴勞工局,也反問我憑什麼拿他賺的錢....還甚至要討回我花的錢和小孩紅包壓歲錢只要是花他一些錢買的都是屬於他的~他說他有資格拿走..我憑什麼留用他的東西!! 現在我們分居了,一切一直簡訊傳些話讓我覺得好困擾...
現在又因為知道我在做網拍~又在網路上留言要大家不要買...指我們賺的都很多..之類的~已經很嚴重影響我身邊周遭的親人朋友~
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結束這個婚姻!!!
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傳的簡訊對話,我覺得婚姻難維持,卡在小孩雙方都要…他說如果我不同意小孩歸他所有,就要在做什麼事檢舉投訴我家人工廠~要我們家工廠關門大吉!
如果不還錢和小孩歸他所有~就什麼事都不用說 ... 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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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還錢和小孩歸他所有~就什麼事都不用說 ... 我該怎麼辦???
因為先生已經嚴重牽扯到父母~和自家父母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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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結束這個婚姻!!!
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傳的簡訊對話,我覺得婚姻難維持,卡在小孩雙方都要…他說如果我不同意小孩歸他所有,就要在做什麼事檢舉投訴我家人工廠~要我們家工廠關門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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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又因為知道我在做網拍~又在網路上留言要大家不要買...指我們賺的都很多..之類的~已經很嚴重影響我身邊周遭的親人朋友~
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結束這個婚姻!!!
我手上沒有任何證據,只有他傳的簡訊對話,我覺得婚姻難維持,卡在小孩雙方都要…他說如果我不同意小孩歸他所有,就要在做什麼事檢舉投訴我家人工廠~要我們家工廠關門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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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無購買,可無須理會對方之請求,您亦可蒐集對方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發狀至地檢署檢舉對方網路販賣藥品之相關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現在手上剛好有一樣的案件,
在屏東地院辯護。
辯護狀的一部分僅供參考:
一、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
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
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
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
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四、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
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
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
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
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
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警詢時可以提供,不過警方一定會函送地檢署,因為警方沒有裁量權。
地檢署那邊,要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很難,我以前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過的只有兩件,
一件是通過測謊,他確實被騙, 一件是被告自己有匯款給詐騙集團,證明被騙。
另外以前當檢察官時一件被判無罪,因為被告有工作收入等相當財力的證明。
這種案件,要判無罪不容易,請律師也是提高個二、三成無罪的機率而已。
(我偵辦過的賣帳戶案件應該有百件了,以上是多年實務經驗)
上個禮拜,有人看到我y 拍賣上的一只名錶,買家沒下標直接用line 跟我聯絡, 談了幾天,價格也談好了(10萬),約了隔天台中面交, 面交前一晚我有提醒賣家說如果需要去錶商驗錶我會全力配合, 可是賣家決定沒這個必要所以我們隔天就約在7eleven 內面交,3天後我收到了郵局的存證信函(期間都沒跟我聯絡),內容是買家跑去錶商驗錶, 錶商說這隻錶是假的, 所以要我退還10萬圓,但是這個錶在我買的時候我已經有驗過是正品, 問題是這個錶的零件很容易被更換,所以我擔心買家有對我的手錶動過什麼手腳所以才要求退費,所以我拒絕了, 現在買家跟我說他已經決定要對我提告,告我詐欺, 可是面交前我已經通知過他說要驗我可以配合一起去, 我也確定錶是正品, 我的問題是他如果更換了零件然後在對我提告,我要怎麼證明我是清白的,我在網路上也買賣過不少名錶,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還有請問這種情形我真的會被告詐欺嗎?這種狀況我應該怎麼處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能有成立之風險,所以仍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個網站已經有當事人委任我下列的條例的案由,
請你要小心,不要觸法,事後又要找律師就麻煩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 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代表公司處理一則職災,102年五月員工在進入工作場所,經過走道時,被上方未放置好的商品打中。 公司完全依照勞工職災保護法來處理,同時因有替員工投保團險,也同時替員工申請團險的理賠。當時有兩位員工同時受傷。 較嚴重骨折的在休養兩個月後回來上班,另一位A君本來也自行通知公司要回來上班,未料這是惡夢的開始。 再回來上班前兩天,其家屬突致電公司說受傷未痊癒不能回來上班。 為此,我請員工好好休息,繼續提供醫師證明,我們替員工送到勞保局即可。勞保局不認定其醫師診斷及醫囑與事發之職災有關,因此退回申請不予給付。 我們依法請員工回來上班,主動替A君調整上班內容及工時,A君均不理睬。 公司爾後收到A君家屬發出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到勞工局協調。 其協調內容為公司不准與公傷病假,要求公司給予公傷病假。 期間經過一年來回的親自拜訪兩次,與協調和電話書信往來。員工家屬一再反覆(員工本人未出現),直至103年五月打電話突然說要離職,我還問是否要考慮留職停薪? 員工家屬表明一定要離職,並詢問公司可以給甚麼。 我們於是依照資遣費用為基礎計算了離職金,加上另外兩個月的一筆數字給員工家屬。 員工家屬在收到和解述內容後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們親自去拜訪時還說他們不要錢等云云。我們離開後,三次存證信函與通知員工回來工作,員工均不理會。 於是在六月初替員工退保離職。 員工家屬於日前又至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打電話來說他們之前沒有想清楚,所以想接受原本的協議。 但公司拒絕,勞工局也覆文本公司結案,但其內容則有員工要求之賠償金額說明,為資遣費用與另外六個月的薪資。我們認為該員工可能接下來會尋求法律途徑,同時我們手上有該員工當時在其網路上公開表示"我好了,可以回去上班"等資料。 在過去一年處理過程中,皆隱忍不表示意見,以尊重員工為前提處理此事。 只是現在公司不打算再繼續隱忍,似乎一遇勞資糾紛,資方一定有錯,不論資方仁至義盡,仍被惡質勞方窮追猛打。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改為主動? 提告員工有詐欺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