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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ˇ 103-11-28 17:55

我22歲,前幾個月和一名自稱16歲的少女發生關係
但他距離16歲還有,十幾天的時間(現在已滿16)

這幾天,他父母知道後告我妨害性自主,我跟她也都去警察局做完筆錄
女方也有說他..是沒被強迫(警方跟我說的)。
之後我有提供證據給警方,事發後我去問女生的對話記錄,裡面我有問到他是不是在網路上面打16歲..他回(恩) 還問他 我沒強迫你吧 他回(恩)
但這些都是,之後才問他的....這能當證據
1.那些事後的對話記綠 能當證據吧??
2.警方處理完,送定檢署,我這樣被起訴的機會大嗎???
3.如果我現在極力跟女方家屬,談和解後,那之後檢察官,會判無罪的機率增加嗎?
4.檢察官,跟女方調查時...他家人會在場嗎??
5.當天調查時,我應該怎麼應付.(會問些什麼問題嗎?)..??

6.去地檢署得當天..就可以知道有沒有被起訴嗎??(每天都好煎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應積極與對方家屬達成和解,才能把傷害降到最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8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證明您認知對方為滿16歲之人,若對方滿16歲,您與對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並非違法行為,屆時至地檢署開偵查庭時,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回答策略與方向,由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8 22:44

 您好,若有對話可以證明女生一直都對您說期已滿16歲,且您主觀上也認為對方已經滿16歲,則可爭執未具有犯意。

ˇˇ 103-11-29 22:5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有對話可以證明女生一直都對您說期已滿16歲,且您主觀上也認為對方已經滿16 ... (恕刪)

你好顏律師,我有對話紀錄..但是真的能不被起訴嗎???
我跟他是網友..他交友軟體上是打16歲
但是...我當時沒存檔,是之後問他..你不是打16嗎?他回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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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到傳票這幾天,警察請我鏡量跟被害人家人和解
如果和解和解書要怎麼寫.... 

您好:有關妨害性自主之罪多為重罪應謹慎處理,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sam 103-11-28 12:44

律師您好:

 

昨日收到新北地院發來的刑事傳票

案由為商標法,本人列為被告

雖然事由應只是買賣雙方的誤會一場

(本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誤買仿冒品並在網路轉售,之後立即退款予買方)

但還是擔心自己到庭應訊時會緊張、甚至慘遭被起訴處分

 

想請問以律師的經驗,此類案件是否需由律師陪同到庭?

若無律師陪同,到庭時該如何應對檢察官的訊問?

又,如真的被起訴,此案判決的程度約為?

 

煩請釋疑。

再次感謝您的熱心答覆。

買賣後退款並不會因此就不構成犯罪,重點在主觀犯意有無,要能證明無犯罪故意,才能不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面對這類案件,即使不知情,然會被認定有問題,因為賣家有責任你先行確認販售的商品確實為真品,若產品為仿冒品,不論您是否知情,即使不是為了賺錢,皆有觸犯「商標法」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原廠則可以要求零售價1500倍以下的賠償金。

2.若您擔心出庭,可委任律師陪您陪同到庭,以避免做出不利於你的指控。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am 103-11-28 14:5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買賣後退款並不會因此就不構成犯罪,重點在主觀犯意有無,要能證明無犯罪故意,才能不起訴,有其他問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回覆

另想請問陪同到庭的價碼?

是以案件計或是小時計?

sam 103-11-28 14:56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面對這類案件,即使不知情,然會被認定有問題,因為賣家有責任你先行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不知陪同出庭的價碼約為?

另想請問如何舉證無犯意?

(目前推測告訴人非原廠而為買家)

費用以小時計,可來電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8 22:49

您好,建議趕快跟商標之權利人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您好:

通常此類案件如無前科且係初犯,

如有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

檢察官都比較願意以緩起訴之方式處理

就算有被檢察官起訴,有妥善應對通常也不會有牢獄之災

本所曾有相關處理之案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sam 103-11-30 16:02

感謝林律師解答

本人係無前科且為初犯

目前無法判定告訴人是否為廠商

因先前所接獲之「到案說明通知單」

是由該買家所在地的警分局派出所寄出

而文中所載關於本人(被告)之資料錯誤百出

包括性別錯誤/無出生年月日等

故當時以為是詐騙手法不予理會

不料事隔數月竟收到地方法院寄達的傳票

因此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是好

特來此請各位律師指點迷津

再 次 感 謝 回 覆

CYH 103-11-27 11:57

一般網路批貨賣家販售醫療器材 能申請醫療器材販售許可證嗎?

我想賣體脂計  我是一般民眾  是否能有管道申請許可證呢

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依您所述,您想在網路上賣體脂計,然因為網際網路是虛擬空間,所以無法申請為藥商,因此網路不能販售藥物。如您自行販賣即會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可能依同法第92條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7 23:32

 您好,未經許可無法販賣唷!否則會有觸犯藥事法之問題。

cyh sir您好:有關醫療器材申請販賣執照等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 與我們連繫,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啊牛 103-11-25 22:30

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有關個資法的法律問題

近來我有一場車禍

對方向市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寄來的公文上面盡然記載了我與對方的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家地址、電話號碼

我與對方是有車禍糾紛

這樣之後有任何問題對方要找到我家來不是輕而一舉的?

或用我的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在網路上查一些我的相關資料都行

這份洩漏我個人資料的公文上既然還有對方的簽名

我想請問市公所這樣告知對方我的資料是合法的嗎?

個資法不是保障我人身資料的安全嗎?

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大黃蜂 103-11-25 22:06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在11月初跟提告者在調解和解網路遊戲糾紛,然後,

和解完的隔一天開始,我在網路遊戲公開頻道以及討論版上,陸續看見有人散播我的真實姓名,我想請問這樣子在網路上公共頻道上,一直散播出我的真實姓名有構成洩漏個資法嗎?

我可以提告在公開頻道洩漏我姓名的人嗎?謝謝各位大大解答。

大黃蜂你好:

自然人的姓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的個人資料,若他人未經你本人的同意而蒐集、利用(包括散布)你的個人資料,若因此是你受有損害,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還有刑事責任(非意圖營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小柔 103-11-25 15:18

請問各位律師

我在網路遊戲上販售價值3萬元的道具,同公會盟友購買,但該盟友表示當時卡片剩餘2萬元,我基於相信原則已將道具給該盟友,並確實有匯款兩萬,我請該盟友手頭方便時將剩餘1萬元補齊,後續有次該盟友欲購買另外一樣遊戲道具2000元,該盟友表示卡片無法轉帳請我協助轉帳後續會拿遊戲點數給我,但該盟友只有贈送遊戲道具1401元,剩餘款項該盟友至今都不願匯錢,本人期間故向他陸續拿取約5500元市值的遊戲道具,但該盟友後續卻向其他盟友表示,我拿的遊戲道具已抵掉那1萬元,並表示有幫我儲值2000元在我的帳號內等不實言論,請問這樣我可以告他詐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您必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若無法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可能會認為僅為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而不構成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上官言 103-11-25 09:20

各位大律師

請問,公司單位主管,在不明時間,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監控一位員工的網路 FB 私人傳訊和 emails,並且做成報告,以此評論此人私人生活。後來被此員工知道,要求公司內部調查。公司雖有調查,但不願提供當初的網路監控報告給此員工。

此員工認為,自己被監控的通訊內容,自己應有權知道,如果公司不給,請問可由什麼法律途徑請公司交出這份當初的監控報告。

Thank you very much.

對方所為,刑事上有無故窺視、竊錄等妨害秘密罪刑,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交付竊錄紀錄,以及損害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阿祺 103-11-25 01:11

你好

我在網路車友論壇看見有人在買二手大燈,於是在11/21號相約在新竹面交

當下因為晚上光線不足,並沒有檢查出燈具有重大瑕疵,隔天我安裝大燈的時候

技工告知說這個大燈已經有進水進油霧化的情況,使用的壽命可能會不長,

於是我當下要連絡賣家,但對方不接手機,本來是想說算了不要太嚴重就好,

但安裝後2天,將車子開去洗,洗完後發現大燈嚴重進水,已經影響到照明狀況

但持續聯絡賣家依然是不接電話,傳LINE也不回應,這個大燈無購買證明,只有LINE的對話及電話號碼,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6 06:01

請保留line的對話記錄,另外您所謂論壇上買的,如可搜尋到對方po在網路上的文章更好,加上您也有對方手機,確認對方當初並未告知車燈有瑕疵後,建議可直接報案提告詐欺

103-11-24 23:35

律師你好,請問,我在網路上販售LV、KITTY布料,被開搜索票查獲,但被扣押的有其中一捆是我沒有販售的,筆錄已經做完。 想問:

1.我不知道布料有侵權,是初犯且已有悔意,但被查獲兩捆共布料約60公尺, 刑事責任有機會緩起訴嗎?

2.家庭經濟狀況不好,賺的都來貼補家用,怎麼付擔巨額民事賠償?

3.我進貨價是250元 販售300元,和解金額會達到300*500嗎?

4.我另外還被查扣GUCCI的布料一片(90cm*90cm),但我並沒有販售,請問要和gucci談和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5 11:0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雙方沒有和解緩起訴的機會比較低。 2、 此部份可以提出資力證據佐證。 3、 賠償的計算方法很多,單價的部份可以要求1500倍以下賠償,但是法院還是會斟酌行為態樣、雙方資力作判斷。 4、 沒有販售的行為(是指沒有對外攬客銷售),可以嘗試主張沒有銷售意圖。
阿甘 103-11-24 10:46

1.朋友在網路上引用對方之文章,並在公開場合引用此文章,並說《此為名副其實得網路訟棍》,但並未指名道姓說明此文章是誰?那還符合公然侮辱罪嗎?《名副其實網路訟?》這句話是否有罪?

2.因為原告在台南,朋友在北部,可以申請《移轉管轄》嗎?

例如一個在南一個在北可以選取折衷之地台中嗎?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上易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惟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 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從而,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 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抑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稱他人為名副其實網路訟是否有罪,應以您朋友發表該言論是否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發表評論而定,如您朋友係針對該篇文章,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並非出於真正惡意侮辱對方之陳述,因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您朋友之行為地應係在他家中,故不論是以行為地,或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定管轄法院,皆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故您朋友可申請移轉由北部之法院管轄。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25 14:15

本件是否成立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如上述方大律師所言,茲不贅述。另外您詢問的是否有指明道姓的情形,由於公然侮辱或是誹謗只要對象特定即可,所以轉貼他人文章,並對該文章表示意見,一般社會大眾多半可以認定該意見所指對象就是所轉貼該文章的作者或是文章中所提到的某個人,因此對象應可特定,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搭配詳細資料,方能有較為精確之判斷。

哈比 103-11-24 02:18

我之前在某家網路公司上班,現在已經離職,但前公司被告侵犯他人著作權,當時公司的粉絲團是發配給我負責,圖片是我找的,因不知有版權所以誤用了,但現在接到警察傳喚需去做說明,前公司將責任推託於我,請問現在我該怎麼保護自己呢?畢竟我受雇於人,當時也不懂這些,已經離職還卡到這些事,還有學貸需償還真不知道該怎麼做才好..?可否協助我給我建議...感激不盡

蘇子良 (馬克) 103-11-24 11:25

您的問題公司負責人與您應共負侵權責任,至於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亦會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101條處相同罰金,惟若您可證明是為合理使用或參考,即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哈比 103-11-25 02:19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公司負責人與您應共負侵權責任,至於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亦會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101條處 ... (恕刪)

請問因為當初我放圖片時沒有更改他們的圖,上面都有他們的LOGO與詳情請到他們的網站,因議題相關我才把圖片載下來分享到我們的粉絲頁上,沒有做任何的營利只是給粉絲看而已,請問這樣算不當使用且侵權嗎?

蘇子良 (馬克) 103-11-25 15:50

 貴公司網站使用他人圖檔是否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若無則似可主張非以營利為目的免責,以上意見,請酌參,謝謝

Chia-hua 103-11-22 02:13

律師你好,我想請教網路上圖片有所謂的免費圖片及有版權的圖片,如果要使用於非商業或商業行為,是否都需要與著作人簽合約付授權金,如果圖片來源沒有顯示作者,又要如何取得授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2 23: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必須看該圖是否有著作權,倘若仍然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則必須是合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否則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鄭先生 103-11-22 01:21

律師您好:
這是我最近發生的過程
我在工作上跟一位女同事很好,她結婚了,但婚姻是不幸福,我跟那位女同事無話不說.什麼話都可以說,11月18日晚上他跟她太太吵架,傳臉書簡訊說成全我們,叫我小心點,她先生就跟他太太說很久前就一直在錄音,在家偷錄音錄我跟她太太的對話,這樣是不是犯法?
他跟她太太吵架得那天晚上,她先生也錄音一直問她太太有沒有跟我發生性關係,吵了2小時他太太有哭,但是她先生一直強迫問他太太有沒有跟我發生性關係他太太沒有說我,但是她先生一直提我的名字
隔天她先生來工作場所,說要找我,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見面時,他一直問我說,有沒有跟我太太發生性關係我說沒有,但是他就說,說有我就死心了,成全你們,也不會告你們,我還是說沒有,他就說我太太都說有了,你怎麼會說沒有,像個男人好不好,他還跟我說,他要把她跟太太吵架內容,撥放在網路(臉書),一直叫我承認
最後他繼續強迫我說有,我就打電話給他的太太,問他太太說,妳昨晚有說跟我發生性關係嗎?他太太是說沒有,我就拿手機給她先生跟他說,我拿手機給他,她先生就恐嚇他太太說,昨天說有,現在說沒有,說出來勇語面對我會給你最後自尊
我就問他太太說,有跟他說跟我發生性關係,她太太被威脅精神壓力說有,她先生就一直問我說,有沒有跟他太太發生性關係,是不是男人,她先生又跟我說,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我也不會去告你,我就一直跟他太太確認說,確定是說我,   我就說有
怕他先生在我們工作場所鬧,怕他公怖吵架錄音上傳臉書,怕他回家對他太太有危害

沒有發生性關係證據一直強迫我說有
這段跟他先生對話的過程,我有錄音她先生也知道
隔天我就問了他太太說昨晚發生了什麼事情,原來他是被他精神強迫說有,不然不知道他先生會做出什麼事情來
其實他沒有證據說我有跟他太太做愛麻煩律師,我該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3-11-22 02:02
您好!
如果兩人都堅持說是被強迫才承認的,那樣的錄音證據還不足以構成通姦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1-22 08:26

同曹律師所述,如果想要更積極的證明,以擺脫糾纏,

可再以line詢問ncc101ds

邵勇維律師敬上

對方寄既然還沒提告,所以就先不用擔心,刑事通姦必須要有性行為證明,如有證人說謊,可以透過交互詰問來證明,所以在詳細了解所有證據後,可找出矛盾之處來論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2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仍可爭執根本沒有發生性器官接合之行為。

芝芝 103-11-21 20:47

你好! 我想要請問一下 我昨天收到了一封mail

有關妳檢舉網路販售隱形眼鏡一案~
尚有些事情要詢問~
請你撥冗撥打電話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釐清案情~
承辦人:偵查佐 林宗志
電話:03-5583234(請於上班日 09時至22時 撥打)

我想要詢問一下 

我權力不要到案說明嗎?

Dan 103-11-21 15:53

請問行號用的帳戶是老闆的私人帳戶,客戶在網路上完整公布,客戶有模糊自己帳戶,但老闆私人帳戶與行號名稱都可清楚看到,是否有法律依循能請客戶稍加修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16: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已經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可能違反雙方契約中之保密條款,可以核發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並且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bli 103-11-21 12:21

請問網路上充斥這類不實資訊文章,是否違反法律,以杜絕混淆視聽,造成民眾之利益受損https://www.facebook.com/health.tw/posts/10152799934200729

廖淑華 (廖律師) 103-11-21 16:28
網路留言仍須遵守禮儀,否則可能有公然侮辱誹謗罪之問題
ChenChen 103-11-20 22:45

因法院寄來的調解庭開庭通知上只寫

[答辯狀逕送原告]而沒有像網路上我查到的有的法院會教你要

[(請將就郵寄回執附於書狀.並於書狀載記"繕本已寄對照"字句後提出本院).請 查照辦理.]

所以我本來準備兩份一份寄法院.一份寄給原告

但我寄出給法院後.發現答辯狀其中有一點我不想先讓原告知道

那我刪掉那一點再寄給對造可以嗎?

這樣會有罪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1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使用不同內容的狀紙,依法就該部分的主張不生效力,且日後發現將使法官認為您的誠信有問題,在案件審理上會有實質不利益。

2、倘若您對陳述的內容有疑慮,建議應該尋求律師代為撰擬為佳。

 

若您要處理的文句或書狀章節會是案件攻防的重點,法官在開庭極可能還是會請對造當庭表示意見,如果對造當庭拿出你寄的書狀給法官看你動手腳的另一版本,我想法官要對您有好的印象,應該有點困難吧...,這樣做對你不會有什麼好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賈奈特 103-11-20 21:16

請問:在網路上公開出售自己的論文,是否構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0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不構成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賈奈特 103-11-20 21:10

請問:在網路上公開預測美國職業籃球nba比賽的勝負,是否構成賭博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0 22:12

您好,若只是公開預測,不會有賭博罪之問題唷!

賈奈特 103-11-20 21:01

請問:在網路上公開預測美國職業籃球nba比賽的勝負,是否構成賭博罪?

michelle 103-11-20 14:44

請問在網路社群張貼他人違規車牌違法嗎?

玄玄 103-11-20 04:06

之前我在網路社群OP文罵告訴人,他告我妨礙名譽罪,但原OP文是因為他當初做了另外一件性騷擾事件,我們對他做出了提告,但在前幾天收到不起訴處分,造成我OP的事實無法證實,這樣他告我妨礙名譽罪成立嗎??

他在另外說我OP文之後,有人打電話給他說要砸他車、打他之類的話,讓他把工作辭掉,但電話並非我打的,這樣恐嚇罪成立嗎??

但他在性騷擾那件事我們報案後隔幾天,率領一大群人(10位左右)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我,讓我覺得他要打我,我可以反告他恐嚇嗎??還是可以反告其他的??

他說有人打電話給他,但他並沒有賦予任何的人事物證,但他到我店裡找我,我有人證幫我做證他率領一群人進我店裡就說要找我,要我的電話,這樣對我是否比較有利??

1.性騷擾是行政罰鍰,並無刑責,如有根據,只是搞錯法律程序,沒有妨害名譽,當然還是要看過不起訴書了解不起訴理由後才能確定

2.教唆恐嚇是有刑責,不一定要親自做,構不構成要看具體事證,並從現有事證找有利點答辯

3.對方找人去找你,跟你是否犯前面罪行,並無直接關聯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您應是被告誹謗罪,然如您能證明您所述之性騷擾一事為真實,則您不構成誹謗罪,而是否能證明該是為真實,並不以不起訴處分書為斷,您可搜集其他證據證明之。

恐嚇罪部分,對方說有人打電話給他說要砸他車、打他之類的話,雖電話並非您所打的,但亦需視您與該打電話之人間是否有教唆或共同行為而判斷您是否有犯教唆恐嚇罪,或共同恐嚇罪。

對方率領一大群人(10位左右)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您,讓您覺得他要打您,此事要視當時之情況對方有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您而判斷,並非人多就一定構成恐嚇罪。


Dan 103-11-19 12:04

請問前員工在網路論壇,沒有指名道姓,但間接影射,如某某公司老闆與員工是夫妻關西,及公布公司以往營運狀況,非事實指控,請問是否違法?

如果內容可讓看到的人了解在說哪些人,以及所述內容沒有合理根據的話,有誹謗刑責,民事亦有賠償責任,可先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若對方在網路論壇之公開場合以不實言論批判您的行為,即使未指名,但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使其他人得知所指何人,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經構成毀謗罪,您可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起告訴。此外,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因此您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195條請求賠償

2.  建議您將網路上相關證據保存,並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11-18 16:57

請問在網路上被人影射(沒有明確指出但是知道在說什麼事的很清楚知道在罵誰)罵智障、乞丐算公然侮辱嗎?

在自己的公開頁面影射罵人也算嗎?

如果其他人能從內容知道在罵誰,那構成公然侮辱,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18:36

您好,若該內容影射之對象有可得特定性,則可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暉文 103-11-18 09:18

2014/11/18(Tue)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怎麼了嗎?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找我有什麼事嗎?08:18 暉文 能找你去旅館嗎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要幹嘛呀?08:18 暉文 做愛能嗎08:1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貼圖08:19 暉文 你幾歲啊08:1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18歲08:20 暉文 你住哪呢08:2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基隆唷08:20 暉文 你沒讀書嗎08:21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有呀~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看妳的大小嗎?08:22 暉文 啊 你女的??08:22 暉文 怎會想看呢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恩啊~08:2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男的?08:23 暉文 男的08:23 暉文 那你能給看身材嗎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現在不方便餒08:24 暉文 怎會不方便呢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先看妳的大小嗎?08:2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在上課呀~~~08:25 暉文 廁所拍啊08:26 暉文 那你哪時能給我看呢08:2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截圖 準備好法庭上見吧^^08:27 暉文 0.0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恭喜妳我是網路警察08:28 暉文 ...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29 暉文 你那們有空啊??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蛤?08:29 暉文 警察上賴抓人~@@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差不多今天下午08:30 暉文 每天都匯在嗎??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現在的位置已經找到了08:30 暉文 好快~@@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需要現在過去拜訪您嗎?08:30 暉文 不要能嗎 我怕死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現在已經查到妳的IP位置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不要也不行了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是觸犯法律的08:32 暉文 能當作沒看到嗎08:32 暉文 你叫我貼的啊08:3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要以中華民國民法361條 性騷擾的罪名起訴你08:33 暉文 不要啦 拜託08:3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警方正在調查你的IP位址08:34 暉文 我在緩起訴了 在起訴就要關了 求你啦08:3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不好意思這我無法決定報告已經送上去了08:36 暉文 不會吧08:36 暉文 能拿回來嗎 不想坐牢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沒有騙你08:36 暉文 求你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拿不回來了08:36 暉文 不要上報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經上報了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37 暉文 那我能自殺嗎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我無法決定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已經觸犯法律妳的家人也會被控告08:39 暉文 我問一下唷 犯法哪些行為為犯法啊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就等警方找妳了08:40 暉文 不要啦 真的會被關啦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的確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上報了08:5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警察在10分鐘之後會到08:55 暉文 好快... 這樣犯法嗎 我有貼不良照 還有我在緩起訴中會坐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是否真的是警察,顯然存疑,因為民法361條根本不是性騷擾之問題,且警察要釣魚也不是以此種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暉文 103-11-18 08:56

2014/11/18(Tue)08:20 暉文 你住哪呢08:2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基隆唷08:20 暉文 你沒讀書嗎08:21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有呀~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看妳的大小嗎?08:22 暉文 啊 你女的??08:22 暉文 怎會想看呢08:2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恩啊~08:2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男的?08:23 暉文 男的08:23 暉文 那你能給看身材嗎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現在不方便餒08:24 暉文 怎會不方便呢08:2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能先看妳的大小嗎?08:2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在上課呀~~~08:25 暉文 廁所拍啊08:26 暉文 那你哪時能給我看呢08:2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截圖 準備好法庭上見吧^^08:27 暉文 0.0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恭喜妳我是網路警察08:28 暉文 ...08:2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29 暉文 你那們有空啊??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蛤?08:29 暉文 警察上賴抓人~@@08:2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差不多今天下午08:30 暉文 每天都匯在嗎??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現在的位置已經找到了08:30 暉文 好快~@@08:3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需要現在過去拜訪您嗎?08:30 暉文 不要能嗎 我怕死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現在已經查到妳的IP位置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不要也不行了08:32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是觸犯法律的08:32 暉文 能當作沒看到嗎08:32 暉文 你叫我貼的啊08:33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要以中華民國民法361條 性騷擾的罪名起訴你08:33 暉文 不要啦 拜託08:34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警方正在調查你的IP位址08:34 暉文 我在緩起訴了 在起訴就要關了 求你啦08:35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不好意思這我無法決定報告已經送上去了08:36 暉文 不會吧08:36 暉文 能拿回來嗎 不想坐牢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們沒有騙你08:36 暉文 求你啦08:36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拿不回來了08:36 暉文 不要上報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已經上報了08:37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有權保持沉默08:37 暉文 那我能自殺嗎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我無法決定08:38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妳已經觸犯法律妳的家人也會被控告08:39 暉文 我問一下唷 犯法哪些行為為犯法啊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我不多說08:39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就等警方找妳了08:40 暉文 不要啦 真的會被關啦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的確08:40 只想陪著基隆聊天 這已經上報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是否真的是警察,顯然存疑,因為民法361條根本不是性騷擾之問題,且警察要釣魚也不是以此種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豪 103-11-17 14:00

我在9月份收到法院通知妨礙電腦使用 中間4月的時候,有去警察局做過筆錄,

案件發生是這樣告訴人因為1月的時候玩遊戲不玩了,所以把帳號給了另外一個人,然後在他給另外一個人帳號的時候過兩天他又回來開啟遊戲發現帳號被盜,於是她去警察局報案,然後我去警察局有講我是有登入他帳號但,並沒有毀損帳號,頂多把他之前跟人借的一個橙色水晶,還給別人,這一點我9月也有上法院也有跟檢察官說,檢察官問了告訴人 他也承認他有跟人借東西,另外我的帳號是他網路上的老婆給我的,因為告訴人借帳號給他的人,在網路上一直亂殺人,於是我決定把它帳號登出加上還東西 ,頂多造成100-200元新台幣損失,我也承認我有犯錯想跟對方和解,第二次開庭時候法院沒有傳我是傳第一次沒有到的另一個被告,於是對方告訴人要跟我和解,但是他居然獅子大開口跟我要了15萬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償還,然後因為被告的媽媽說她兒子為了玩網頁遊戲居然跟她同學借了10萬元地下錢莊簽了本票利息他還了30萬,我覺得不知道怎麼溝通 ,他兒子玩遊戲花的錢 居然跟我拿,而且是他兒子不玩遊戲給別人帳號才會被盜的,另外警察跟公司調閱IP只有我跟另一個人的請問我11月又收到法院通知,想問11月20我要怎跟檢察官說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7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交給您帳號密碼的人確實經過告訴人授權,或是您誤認為有經過告訴人的授權,應該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

2、倘若對方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條件,本文不建議隨便和解,而應該提出妥適的答辯。

3、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鴨子 103-11-16 10:33

請問在網路上貼文罵人又罵髒話又有朋友按讚留言是不是可以告踏公然侮辱,損害名譽

若在網路上謾罵他人,甚至帶髒字,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可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至於按「讚」的讀者是否亦有法律責任,需依相關事證判斷對方是否也有謾罵之意思。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6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對方言論之內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誹謗,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您好:

應視留言內容是否足認貶損名譽網路是否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情況而定

如兩者皆是,就有構成妨害名譽之罪之可能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嘉 103-11-15 13:24
請問律師專家們 我因為在網路沒經過人家同意 亂散布人家的自拍照片 !(無露點) 但是對方卻告我妨礙電腦使用罪 對方說她照片7年前無名小站 用密碼鎖起來 可是我是在論壇下載到而轉到粉絲團散撥出去 這樣 我到底是犯什麼罪? 我知道我犯錯了會被判刑 我沒這樣過 有點害怕 想知道會被判怎樣.. 小弟因為想經營臉書粉絲團 好玩又白木從論壇下載別人的裸露自拍照片5張 被本人提告了~ 小弟我經由警察 牽線 使受害人跟我聯絡 也談到和解 但是對方要求8萬~我以我的經濟能力只能給對方1萬5 落差真的太大了 那將來上法院會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3-11-15 14:13
您好!
如果不是輸入破解密碼而取得他人照片,可能不會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
下載並散布他人所拍裸露照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及散布猥褻物品罪,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若能達成和解,才可能撤告或獲得較輕判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嘉 103-11-15 19: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沈律師 要是法院宣告 我妨礙電腦使用罪不成立 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那不管最後有沒有合解成功 他還可以同樣的事情提告我二次嗎?例如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書.聲音.影像等..


 

 

1.被告如果確實有複製別人圖片而張貼之行為,則即使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相關罪責、甚至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既然告訴人並無虛構事實而提告之情形,其提告之行為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2.依您所述,可能還是有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的疑慮,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除上面律師所述外

建議應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為宜

另同一告訴事實不能重複提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嘉 103-11-16 11:22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律師 我已經很積極誠意的像被害人 提出和解 但被害人 提出和解金大過於我能付出的~

這將來上法院 我可以提出來 讓法院判我到底要給對方多少嗎?

將來要是判刑確定 (例如 意科罰金) 那我還需要跟被害人 和解嗎?

胖胖 103-11-15 10:38

我們是集體訴訟

我在網路上找了很多資料..

勞保高薪低報...可以算詐欺得利罪

行為人依法令負有告知事實義務.行為人因故意不為告知.至對方基於錯誤而財務之交付.應負有詐欺之責

資方欠我們加班費總共35萬左右.調解也不成立.勞檢處有開罰資方6萬元.

資方只願環我們每人最後一個月

昨天我們詐欺檢察官偵訊..

檢察官卻告訴我們.我們不能提告負責人...我們的疑問?主管疏失.負責人不用負責嗎

當初我們向提告時提供的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開罰資方)公文不見了.

檢察官要我們補..我們的疑問?這沒行政疏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行政違法並不一定刑事就會成立,若您們要追回損失的部分,應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奶茶 103-11-13 23:28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

前陣子在臉書

找了人要幫我抽遊戲虛寶(應該算是交易

他保證會抽到指定獎項

而我給他帳號之後

他非但沒有成功達成

而且隔天還在未經我同意下擅自登入我的遊戲帳號

並且使用裡面的東西

他登入時還騙我認識的人說是我表弟

我總共損失了3000多

而他後來將臉書封鎖了我

我告訴他不要在用了

之後又繼續盜用

後來我把密碼改了

想請問這是否觸法?

又能否找到他登入我帳號的IP位置?(他登入的時間我知道)

因為他有盜用我的帳號及虛寶

如果觸法 追溯期又是多久?

另外還想請問

網路上被騙遊戲點數的追溯期

依您所情形,對方盜用遊戲帳號之行為,似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換言之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4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QQ 103-11-13 09:54

我先生有外遇而且生1男. 戶政也查不到外遇之子.目前我只知道外遇女生的行動電話.不知住哪裡叫甚麼名字.他與外遇女用網路聯繫.但我不知是用視訊還是用mail.我無法查到.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抓到他們通姦證據.有甚麼單位可以幫我查電腦遠端監控他們聯繫內容.如果證據足夠夫妻財產可以共有嗎.另外贍養費最高我可以得多少

蘇子良 (馬克) 103-11-13 14:41

 刑法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提起,且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而除司法單位可行使監聽外,一般民眾在非公開場所為錄音錄影均會構成妨害密秘罪,要查配偶通姦證據實務上要捉姦在床方可成立,難以透過司法單位介入調查,惟可從其他間接證據證明通姦事實存在,如簡訊、LINE、FB上之對話或對方自己錄影或錄音之電子檔案等,另現行民法係採分別財產制,只要是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之財產均納入計算差額,以上簡答,請酌參,謝謝

口罩 103-11-12 23:54

大家好,又是我,口罩。

 

上一篇文章很謝謝大家的回答 只是因為有更多新文章出現導致我的問題被洗下去而沒有人更進一步的回答我的問題了,所以我才又發了一篇,不過我問的問題已經跟上一篇文章有滿大的差距了,應該不算一文多發...吧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4280&tid=12&ccode=PostDate%20desc

上一篇文章請看這裡

 

我在這裡簡略的把我遇到的狀況跟我的問題再說一次,希望各位熱心的律師大哥大姐能夠幫忙我。

 

我收到了來自台北的警局通知書,要我去做筆錄,打電話去詢問發現是有人告我妨礙名譽,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知道是我說了什麼讓誰告我;不過因為通知書來自台北,所以我確定是因為網路的筆戰導致被告,但跟我筆戰的人數不少,因此我還是不知道是誰因為我說了什麼而提告

 

以上是大致的狀況,以下幾點是我目前有疑問的地方

 

一、一定要去做筆錄嗎?我知道不去的話警方可以向檢方聲請拘票,但檢方一定會核發嗎?標準是什麼?如果檢方不會核發就代表我可以不去了對吧?

 

二、如果檢方核發拘票,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三、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有甚麼差別?另外誹謗只要證實自己說的是真的就不算誹謗,前提是與公眾利益有關,怎麼樣算是跟公眾利益有關係?

 

四、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不是有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嗎??什麼台北市警方能夠把通知書寄來我家?我是不是能以此認為警方行為不具合法性?

 

五、如果真的要去做筆錄,我能不能以犯罪現場跟犯罪工具都在台中為由要求改到台中警局做筆錄?我只知道開庭可以,筆錄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3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警詢,並事先與其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便當 103-11-12 22:43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好

小弟今年21歲,平常有上網路聊天室(*UT聊天室)的習慣。前些陣子遇到一個女生自稱是護理系(21歲),交談之下彼此都還蠻有興趣的,就到通訊軟體"SKYPE"聊天,她沒視訊,只傳了幾張照片給我(很普通,沒有裸露),卻一直叫我開視訊,在拗不過她之下,小弟開訊了,也露了第三點並且有射出來給對方看,之後因為一些小事我封鎖她了。直到昨晚,我在UT遇到她,她又一直叫我脫,小弟不從,經過幾分鐘之後,對方也惱怒了,直接說她不爽看了,還說她之前有把我開視訊的影像錄下來,並且聲稱自己有修法律,要讓我很難看,要我等著

請問各位律師大哥大姐

小弟之行為會構成網路騷擾嘛?小弟實在很擔心會被告

*UT聊天室是一個網頁版的聊天室,裡面可以開視訊以及聊天,但是聊天一般都不會留下紀錄,因為只要隨便輸入一個名稱就可進入聊天室聊天,所以基本上IP位置也很難查出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1-13 15:53

騷擾的前提是要違反意願,如果對方提出該影片為證,從影片長度(從頭錄到尾?)、對話內容(如果有的話)去綜合判斷,常理如果是遇到性騷擾,就算是有蒐證的動作,但因為要忍受非情願的過程,一般很少會從一開始到結尾都清楚錄下,另如有對話的話也可以知悉過程是否違反意願,否則,就有可能是刻意設計,供參。

cian 103-11-12 22:13

因為自己很愛買衣服,在大學畢業前清出了一大堆穿過或者沒穿過的衣物放在網路拍賣

案件發生是:

我在露天拍賣販售自己的二手衣物,有一件衣服是之前於大陸網站上購買的

上面有雙C也就是香奈兒圖案,我並沒有標榜是香奈兒的衣物

但是卻被網路警察釣魚控告觸犯商標

已經於8月去警察局做完筆錄,11月初於檢察署開庭結束

在開庭時法官已向法官解釋說只是於大陸網站便宜購買

只是為了多少補貼生活費所以才放在網路上拍賣

最後法官問我是否認罪的時候,我想了想也就回覆了我承認

因為也不知道回覆不承認後該說些什麼....

然後就請我離開等通知...

 

請問等通知大概要等多久?

像是這種案件會得到什麼判決?

或者是之後又開庭的話我要怎麼做對自己比較有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幾個月就可以審理結束。

2、可能遭判6個月以下,可以嘗試聲請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

3、接下來可能要處理和解事宜,並且簽立和解書,否則可能遭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Mita 103-11-12 16:50

你好~我昨天接到衛生局電話

要我下禮拜一到衛生局說明

說我七月份有在網路上販賣眼膜

上面有寫到去除熊貓眼等字眼

可是我很久之前就已經下架了 也沒有賣出

根本就不知道已經違法了  當初是因為怕過期把多的出清

並不是專業販售或批發

我上網查詢了一下 似乎都會罰款  而且好像是重罰><

想請問 這是觸犯了哪一條法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2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與您至衛生局說明之。

Mita 103-11-12 22: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與您至衛生局說明之。

一定要委任律師嗎?一般是都罰款嗎?!

想請問這種情況大約會罰多少錢?!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4-01-30 11:51

 一般都以藥事法第27條處理, 罰款三萬元

jung 103-11-11 16:00

各位律師您好:目前本人從網路購買一支高壓空氣槍,因太強而超標,所以要求賣方,在賣我一個更弱的零件,我我也裝在槍身本體了。因對方是對監聽人物,所以警方聽到第一次我說太強的話題,所以來我家搜索,但奇怪的是警方卻一併將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帶走,並送行大測試,而違法。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但警方卻一直要將超標的零件送驗,導致超過動能已經違法。我的槍枝是完全無缺任何零件,並可以順利擊發,警方可以說那個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還是我槍枝的零件而將我法辦嗎?因為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該怎麼辦?以上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各位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您似可爭執您已請求對方更換零件,並無上述犯罪故意;或即使認為有該零件,因已自槍枝上拆除,應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可考慮主張第18條規定,自白減輕之規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智群 (klaw) 103-11-11 18:44

你這個情況建議主打你主觀上並沒有要持有具備殺傷力槍械的意思,

不過通常這樣的案件會建議委請律師,

不然在法庭裡你講什麼檢察官法官都不採信甚至不理你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客觀上該槍隻可能會構成殺傷力之要件,但主觀上仍是可以去爭執的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1-11 21:53

如同林大律師所述,

你的主張是比較例外的情況,需要用交互詰問的方式來證明,

要不然不易被採信。

口罩 103-11-11 15:41

大家好,我是口罩

今天收到一張來自台北的警察局通知書,要我在今天兩點去台北警察局信義分局,收到時已經是下午三點就是了。打電話詢問以後發現是有人告我妨礙名譽,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知道是誰為何提出如此訴訟

http://i.imgur.com/W0puQc6.jpg

這張圖片是我所收到的通知書。

 

想請問的問題有幾個

一、查了一些資料,發現上面的稱謂是寫被通知人,是否這樣代表我不一定要去?

http://ellin0409.pixnet.net/blog/post/32873120-%E8%BD%89%EF%BC%9A%E8%AD%A6%E5%AF%9F%E5%B1%80%E5%88%B0%E6%A1%88%E9%80%9A%E7%9F%A5%E6%9B%B8%EF%BC%A7%EF%BC%A5%EF%BC%B4%EF%BC%81%EF%BC%9F%E5%9B%A7

資料來自這裡,他寫的有錯嗎?稱謂不是被告證人就不用去?

 

二、發現通知書資料有誤,不過是相當小的錯誤,年齡欄他打00年00月14日 然而我是17日出生 這樣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三、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今年不是修法 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能透過網路查我家的住址嗎??什麼他們查的到?

 

四、如果還是要我去一趟,一定要去台北嗎?我住在台中,既沒時間也沒錢跑台北阿!有沒有辦法用陳報狀要求只要去台中的分局就好?

 

以上 希望能夠得到各位的協助,謝謝大家

依您所述情形應為網路上之留言衍生出來之妨害名譽案件,另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因此若您一直不到案制作警詢筆錄者,警方依法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將您拘提到案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口罩 103-11-11 16:04

http://ppt.cc/82~C

所以這篇文章中提到的是錯誤的嗎?

裡面有寫到

「不去後警方的應對方式為何?因為本案尚未成立,如果警方硬要成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直接將他手邊現有的資料送交地檢署請檢察官傳喚你到案說明,但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檢方會退回警局併請警方補正(證)後,再行移送。 

然後又回到一的問題,既然他要?的是績效或是補額,當然越迅速越好,越麻煩越不要碰觸,警方再來的模式為 
繼續發函給你(不論幾次),不用理會來函內容中提到,如果不去會恐有觸犯刑事訴訟法第XXX條之虞。有些甚至連第幾條都不知道,會直接寫如果不來將逕行拘提到案說明或是羈押等等無俚頭的文字。 
要注意的只是來函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1.如果是警察局,只要稱謂不是(證人被告),不去。 
2.如果是地檢署,一般稱謂都是(證人被告),去,說法就得是案情而定。 

五、 如果你對警方的來函不理,理論上他可以對你這一個案子補強證據後再函地檢署,但前述已經說明清楚,警方要的事業績或是績效,所以他會同時發出多件一樣 或是類似的函(俗稱釣魚),如果有很多呆呆於自願到案說明,他就可以方便成案並達成所需目標(不論是業績或績效),那你這條難纏的魚(既然積點一樣),不 釣也罷,就不會再發文給你(這一點尤其適用」

 

是不是如果我不去的話最後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

如果檢方真的核發拘票 又會有什麼後果?


本件如果是網路言論被提告而產生之妨害名譽案件,則警方應該是已經調查過網路IP等資料之後循線找到您,既然沒問完被告筆錄,警方直接移送既然會遭檢察官發下來重查,因此勢必會在前階段問完筆錄再移送地檢,所以被告不到案,警方也會依法聲請核發拘票的以完成調查程序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1 17:19

您好,既然通知單已到,建議直接連絡盛警員,安排一下時間前往警局做筆錄,避免警方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況且,您可經由警詢之過程,初步了解對方究竟告您甚麼。 

隱居 (勇公) 103-11-11 21:57

以前當檢察官時還是有核准過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71-1請求核發的拘票。

因為如何沒有拘提,被告不到通常會被檢察官退案,你可以跟警察說沒錢,請他囑託住所地的分局詢問,我之前的當事人住旗山,沒錢北上松山分局,他跟松山分局的承辦員警說,員警就移給旗山訊問了。

口罩 103-11-12 00: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既然通知單已到,建議直接連絡盛警員,安排一下時間前往警局做筆錄,避免警方向檢察官聲請拘票 ... (恕刪)

我已經有連絡上面寫的巡查佐,他說會另外約時間

問題是我住台中,就算一定要做筆錄我也不想從台中跑台北  有其他方法嗎?

 

另外我的第一篇發文有提到我是被告妨礙名譽

想順便請問妨礙名譽誹謗 公然侮辱的差別是什麼?

 

我不去做筆錄的話警方聲請拘票一定會通過嗎?

如果拘票下來了我會發生什麼事?

希望能夠獲得解答  謝謝

最後再補上一次 通知書

http://ppt.cc/BCWm

 

口罩 103-11-12 00:13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以前當檢察官時還是有核准過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71-1請求核發的拘票。

因為如何 ... (恕刪)

我今天講電話的時候有告知警方我住台中 能不能到台中的警局做筆錄就好

對方堅持不行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嗎?

所以我不去的話撿方會偏向核發拘票嗎?

口罩 103-11-12 00:18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如果是網路言論被提告而產生之妨害名譽案件,則警方應該是已經調查過網路IP等資料之後循線找到 ... (恕刪)

我的意思就是  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不是有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得以IP查我的住址嗎??什麼他們查的到?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這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  還是說又修法了呢?

 

另外我也知道被告不到案警方會聲請核發拘票 我想知道的是檢方是否會同意核發?有審理的標準嗎?

非常感謝各位的回答

口罩 103-11-12 00:27

忘了向各位補充

http://ppt.cc/BCWm

這張圖片最下方的印章  看起來完全不是用印章蓋的 而是影印的

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chen 103-11-11 15:06

您好
今年9月中 因為網路盜圖販售商品 10月1日接獲員警電話 已在當日將照片刪除
今日11月10日 接到 保智大隊的通知書 需親自去做筆錄
當天有打電話給原告訴人,表達抱歉.並希望和解
但對方希望我先到警局做完筆錄或到法院再談,也不願意說出和解條件
想請問:
1) 做完筆錄後, 是否能在開偵察庭前 與對方和解? 和解時需注意什麼?
2) 若對方執意先開偵察庭,要在庭上談, 我方是否可以提出盡早開庭的申請?
因為本身再一兩個月即將臨盆. 希望能在產前,將事情完滿處理
感謝您的撥空回覆。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11 15:19

您好:

1.和解原則上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檢察官作成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前均可。

2.談妥和解條件後(例如和解金額、道歉啟事),須將該和解書遞狀讓檢察官知悉,

   以獲得被害人原諒為由請求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3.偵查庭的庭期如何安排是檢察官的職權,如有特殊原因(如您將臨盆的情形),可先致電書記官或

   遞狀說明此特殊理由,希望可以盡速開庭,再由檢方作最後決定。

4.建議可委任律師處理和解相關事宜,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1 18:05

 1) 做完筆錄後, 是否能在開偵察庭前 與對方和解?可以呀!

 和解時需注意什麼? 和解時,除了和解協議外,建議先請對方預立形式撤回告訴狀。
2) 若對方執意先開偵察庭,要在庭上談, 我方是否可以提出盡早開庭的申請?

不需要,等待地檢署通知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寫個陳報狀,請檢察官先將本件移付調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呼喚 103-11-11 06:28

不好意思,我來這裡發問的次數好像有點多
造成許多律師播空回覆我很抱歉同時也很謝謝各位律師

我這一次想問的是
我前幾個月曾到派出所報案網路遊戲的公然侮辱
不知為何今日才收到另一名員警來電
主要是詢問我事發經過
並詢問對方是否"只有"辱罵我的「遊戲暱稱」
該員警告訴我若對方"只有"辱罵我的「遊戲暱稱」的話認定上很困難
直問是否有人知道那個遊戲暱稱就是我呢!   「指真實性名或這個人」
說對方如只以「遊戲暱稱」罵我的「遊戲暱稱」不算構成公然侮辱
員警希望我能提出我的「遊戲暱稱」就是我的「真實姓名」的相關事證

PS: 這個我說的要是不太清楚請見諒

想問律師這樣怎麼辦?
我記得就算是「暱稱」罵「暱稱」不是也算成立嗎?
為什麼一定要有別人是否知道我的真實姓名或身分這種事呢?
是單純的該員警認知不同或有誤?  還是有其他原因呢?
我又該怎麼說明呢?

最後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惑
同時很不好意思又麻煩了一次律師看完我的發問很謝謝您

您好:

因為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必須造成您的損害,必須要網路上的大眾清楚知道您的真實身分,且辱罵內容足以降低其社會整體評價。因此,即使是暱稱,只要網路上是否知道暱稱即您的真實身分,因此您必須找到其他人證能證明他們看到暱稱就知道是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呼喚 103-11-12 02:23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公然侮辱構成要件是必須造成您的損害,必須要網路上的大眾清楚知道您的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解答的很詳細,可惜應該是我知識度不夠看的還是一知半懂,我會慢慢去想去思考律師的這些說明的,非常謝謝律師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