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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飛 103-10-21 09:30

您好,小弟想請教關於網路恐嚇的問題

事發經過:因玩網路遊戲與他人發生爭執,過程中對方以伺服器頻道公開發言,不知是否可構成恐嚇報案的證明,內容如下:

(打單挑 廢物 有膽別跑 住哪裡啊 我去你家聊天)此句為公開但無提及對象姓名,只是在雙方爭執過程中出現的一句話,擔心告不成反被告誣告,請律師大大幫忙解答,感謝您!

另想請問報案後如果開庭,地點會選擇以提告還是被告住所為近開庭?我需要自己找律師並提供除了遊戲對話截圖以外的證據嗎(如電磁紀錄)?

還有想請問關於恐嚇的除斥期間是多久,因為短期內較忙碌,又怕沒多久就不能報案處理,所以想知道事發經過後多長期間內可以報案。

最後的問題是刑事判決確定後能做為依據請求民事賠償嗎?爭執中對方有公開以我的ID為內容,發言內容為:(某某 應該是廢物嗎)請問這句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以上,感謝!

您好,就您的問題茲回答如下:

1.就算告不成也不會成立誣告罪。

2.管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或其所在法院或犯罪之地點法院管轄。

3.恐嚇危安罪並非告訴乃論,不受告訴期六個月的限制。但還是請您趕緊提出告訴會比較好。

4.刑事倘若起訴後,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5.某某為廢物嗎?如果是在公開頻道這樣講的話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

6.請蒐集保存相關截圖並提供其他證據。可以向警察局提出告訴亦可委請律師提出刑事告訴。

凱西 103-10-21 03:15

律師您好,想請教

今年4月份我將奇摩拍賣帳號借給在網路上結識的大陸友人

讓他PO手機

但因今年7月份他和買家有交易糾紛

買家收到的東西和他下標的不符

再次重寄還是寄到錯誤的

買家一怒之下給予負評並且要求退費

該位大陸友人要求更改評價才退費

買家就去報警

帳號是我的 但在6月份我有請大陸友人簽一份免責聲明

所幸與買家於9月份和解了 並簽了和解

9月份我收到侵佔罪的傳票 要去刑警那裡做筆錄

筆錄時  提供給刑警關於免責聲明及證明我並沒有介入此交易的相關文件

請問在檢查官那裡我會被判無罪嗎???

您好:

1.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及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您為侵占罪之幫助犯,且侵占罪雖非告訴乃論之罪,雖然此罪不能因和解撤銷告訴,但對方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則較能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再加上您僅為幫助之角色,應不會有刑責問題。若您後續收到檢方傳喚,建議強調您並未參與且不知情。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凱西 103-10-21 22:07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 (恕刪)

 非常感謝謝憲愷律師的詳細回覆~

同同 103-10-20 23:44

我和男朋友同居已二年,從同居一開始他就把自己的網路銀行帳密主動告訴我,讓我自行轉帳提領裡面之金錢做為家用開銷,日前他口頭向我借50萬元急用,事發當日我從自己的帳戶提領現金,接著用臨櫃存款方式存入他的帳戶裡,但下午時段讓我發現他有其他親密關係的女朋友,我生氣之餘當睌回自己娘家,並用娘家電腦登陸網銀將白天存入之50萬元轉回自己帳戶,隔天男友說要我把50萬拿給他,否則要告我侵占罪,請問,這樣的情形他可以告我侵占嗎?謝謝解說!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21 00:08

您好:

本件您可主張無侵占之故意,只是取回自己借出之50萬元作為抗辯。

以上 謝謝

lin 103-10-19 18:12

9月中的時候,有兩名警察到我家住處,說我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要我去做筆錄.
警察問我知不知道用emule下載會散播檔案出去,我說不知道,
問我平常誰在使用電腦,回答平常都是我在使用電腦
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說在6月份晚上3點多有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我說我沒有使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的印象,也沒有看過該影片
警察私底下表示這個不是蓄意的問題不大但是如果我什麼都不知道的話,警察會再上門調查,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沒印象然後就回來了
問題是當時沒有扣我電腦,後來電腦故障換了一台新的.舊電腦汰舊丟了,會不會被說是滅證
會不會再持收索票來查扣我電腦
我有問過其他人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只能表示在該時間有人用這個網路下載分享,也有可能是家庭Wi-Fi未設密碼 遭盜用
在如果檢察官找不到證據會怎樣審判,我要如何自保

隱居 (勇公) 103-10-19 21:14

您好,舉證責任在檢方,沒有在你的電腦裡面扣到相關的檔案,

光是從IP位置要認定一定就是你看的,恐怕會有爭議。(也許是你朋友看的,

也許是你其他家人看的,或者你說的,wifi沒有設密碼遭他人使用。

這部分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若沒辦法釐清,貿然起訴,有被判無罪的風險。

以前相關兒少案件,第一年當檢察官時有起訴被判無罪過,後來證據取捨比較嚴,

有些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9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您可爭執您因不知該軟體之設計方式而不具有散布之犯意。

亭亭 103-10-18 14:28

請問 將LINE群組對話公開於網路上 有無違法

例如 將群組對話的照片 公佈在臉書 此時臉書設定朋友可見 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8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內容涉及個人資料秘密,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礙秘密罪章。

2、照片的部分可能有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的問題,可能涉犯著作權法及民事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公開之對話內容而定,若有涉及公然侮辱誹謗,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臻臻 103-10-18 13:44

請問將雙方LINE聊天內容公布於網路上(未經同意),是否有觸犯妨害秘密?

(其對話內容曖昧,可能造成雙方家庭破碎)

妨害秘密,若公布於網路上的訊息有擋住姓名跟部分內容呢?

再者,私底下傳給朋友看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8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對話內容為何?可能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唷! 

臻臻 103-10-19 10:11

內容大致上就是互相傾訴愛意之類的

但雙方各自有家庭

若其中一方擅自把這樣的內容傳閱給別人看或是公布在網路

觸法嗎?

美美 103-10-18 11:08

我跟網路童裝寄賣簽一年約,約到要退押金,對方要求合約書要還,8/31已寄也通知她,到10月才說沒收到,郵局的單子遺失問不到,對方就用這個理由押金只退一部份其他就一直推拖不退,請問約到一定要還合約書?配合的廠商從來沒有要過,該如何處理?謝謝你們

  您好

    除非你們合約中有約定,要寄回合約書才退押金,也就是說返還合約書為退回押金之條件,否則,沒有以上之約定的話,對方是不能以您未返還合約書作為不退全部押金之理由。

   若對方堅持不退押金,那只好尋求法院訴訟解決。

Jessie kuo 103-10-16 05:09

我原先在某加盟電信工作、因老闆要求我們請親朋好友填寫某4G網路申請表格並提供獎金給員工、我有兩位朋口頭授權給我填寫簽名~之後4G的業者發現有偽造資料(因為公司很多人申辦)所以提告~兩位朋友在電信警察局錄口供時表示未辦理未簽名、我就成了被告偽造文書、開了很多次偵查庭兩位朋友一次都沒來解釋,第一次在法庭準備程序我提出要求這兩位朋友再次出庭,請問如果兩位朋友一直不願意出庭、那我該怎麼辦?怎麼做?偽造文書罪會成立嗎?

 

*不好意思內容有點長、感謝律師們的耐心、請拜託救救我。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6 08:53

您好:

1.由於證人有到庭作證之義務,所以您既然已提出聲請傳喚此二位朋友,則他們就需要到庭作

   證,否則會被處罰鍰或被拘提到庭。

2.此二位證人若可證明當初確有授權予你申辦4G,則偽造文書就有可能不成立。

以上扼要回覆 謝謝

 您好:

如同何大律師所述

如您開庭後發現證人經合法傳喚仍不出庭

就要向法院聲請拘提證人到庭

另因交互詰問程序涉及法律專業

建議應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辦理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蘇言 103-10-14 17:11

請問,在網路上購買 透明膠帶(規格:48MM*90Y)

但是該買家寄來的貨物明顯偷斤減兩(規格:48MM*80Y)

這種情況有辦法對該賣家提出告訴? 或者是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本身就是拍賣網上的膠帶大盤,所以很清楚各類膠帶的進價行情,而對方又只是一般賣家,甚至他跟哪間盤商拿貨,我都很清楚,所以才會在對方賣場訂購膠帶來測量,果不其然,他賣場所賣的膠帶就是偷長度(減少10公尺))

我有保留他所寄來的膠帶,也對他的賣場拍照存證 (他賣場有做變更,不過最早期的賣場內容,我都有拍照存證)

也有私底下對他做出告知的動作,希望他不要再欺騙消費者,但是對方態度惡劣,毫無收斂之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4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惡意詐欺消費者之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rry 103-10-14 15:32

您好,

近日於大型拍賣網站,發現自己過去於補習班上課時的手寫筆記,

遭到複印製作成冊,並於網路上販售。

請問對方是否構成法律問題?

若有,請問我該如何採取行動?

謝謝!

您好:

1.  您的手寫筆記為您的著作之一,您於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當他人利用您的著作並將該著作人之姓名改為自己之姓名,在著作人格權方面構成侵害姓名表示權,在著作財產權方面則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排除其侵害,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損害賠償

2.  您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您必須證明該著作係由您製作,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leoun 103-10-14 11:11

我九月在網路上放保險套賣結果其中有四張圖片不小心用到其它家作的圖就是圖片右下角有它們名字的那種..九月底接到警局通知我就趕快撤下圖片 現在我接到警局著作權查證的分刑通知書 我想問這是刑法案件嗎 我應該注意什麼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4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涉嫌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權,有民刑事責任刑事部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2、製作筆錄的過程必須視案情分析,無法在此一一詳細說明,建議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

目前您所涉及之案件為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偵查階段

但因為此種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只要和對方有達成和解在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告

chen 103-11-11 15:27

您好: 我跟您有一樣的困擾!請問您解決了嗎? 是否有聯絡方式?

阿志 103-10-13 20:28

陳述人(即本人)名字為劉益志。
在民國103年4月10號至14號時,因急需用錢,於網路上找到一借款網頁,聲稱可以提供借錢管道。此時本人與對方(不知名,簡稱甲方)利用0970534148及0979544578兩個門號聯絡,甲方指出需要有公司的薪資轉帳證明及勞保證明方可辦理。但礙於本人公司未具備這兩項證明,因此本人向甲方詢問是否有其他方法。甲方宣稱可以幫忙辦理薪資轉帳證明等文件,但需要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甲方亦提出,只要帶齊上述資料(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彰化交流道下的統聯客運八卦山站,告知該站服務人員要寄資料,就會有人出現處理並把資料送達。
本人於4月16日前往指定地,服務人員將該資料給予電話號碼0920787259的客運司機,宣稱會將該資料轉送交至台北三重總站的甲方。二日後的4月18日,本人致電於甲方詢問借款辦理情形,甲方回覆需要2至3天的工作天才會完成。再經數日後的4月22日,依然沒有任何消息的情形下,本人前往秀水郵局詢問帳戶是否有錢入帳,郵局表示此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得知消息後,立即前往秀水埔崙派出所向員警陳述本人帳戶被郵局告知列為警示帳戶,該員警表示請我等候通知。回家思考後,感覺似乎被詐騙了,決定撥打165專線向其說明事情經過情形,165專線人員表示會幫忙聯絡秀水埔崙派出所,也已做完筆錄詳細說明。
事過二至三個月,鹿港偵察員警與本人聯繫並至鹿港做筆錄,才得知該帳戶已被甲方盜用,並且有三位被害人(謝尚謀、劉育珍、鐘復淇)已經報案。

阿志 103-10-13 20:32

那我該怎處理?  我以被檢察官上訴  禮拜三要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2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備妥您所述的廣告、對方的聯繫方法、遞交存簿之收受人等,告知檢察官自己也是被欺騙的受害者。

2、倘若您欲認罪的話,必須賠償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失。

3、本文並建議您應該將文章人名的部分修改一下,避免爭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將為何您將存簿等資料交付之誘因提供與檢方,以資證明您並未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您好:

建議您可搜尋一下邵勇維大律師之相關文章

(互助討論區之"變成詐騙帳戶之心得分享"一文)

內容已經回答得非常詳盡

如經濟上有困難並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隱居 (勇公) 103-10-14 01:24

感謝林大律師及其他大律師

因為幾乎每天都有人問一樣的案件,

所以我乾脆整理,以節省大家的效率。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jason 103-10-13 15:48

請問欲提告網路妨礙名譽,一定要自己提供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嗎?

今天去警局提告,警員要我提供相對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連絡電話等。但我只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電話,並無他的其他個人資料,警員就不受理(還跟我提個資法),這樣對嗎?我要提告,警局無法請網路警察查出相對人的網路身份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之真實姓名及電話,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著手進行調查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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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其 103-10-13 14:14
律師您好 我在10/13日收到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這是定案了嗎?是不是能申請緩刑?因失業,一時迷失自我透過網路購買安非化命,深感後悔,也決心不在使用,不想讓家人失望傷心,家中雖沒有領取低收入戶,但我真的需要工作賺錢養家,目前因找不到工作,四處幫人修電腦打臨工,希望律師能協助,感謝
法律小學生 103-10-13 17:50

大大你好 收到法院勒戒的通知後,如要爭取改判

             就只能依法提起抗告才有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您好:

您如不服該裁定,應於受到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但如果當初警方之蒐證沒有甚麼違法問題

通常抗告成功之機率非常之低

並請注意如非律師不能收代撰書狀及提供法律資訊之費用

否則對方會有違反律師法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可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抗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收到裁定,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早點進去勒戒所,早點出來,表現優異,家人多去看,快的話36天左右,慢的話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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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起抗告成功之機會相當的低幾乎不太可能,建議您若在戒治所期間表現良好,且家人常去探視,可以將觀察期間壓在45天以下。 

綺綺 103-10-13 11:18

律師您好,以下為消費經過,想請問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買方:我

賣方:有上過大學X了沒的“大學生”(不曉得是否算公眾人物)

8/28(四)在fb粉絲團購物並匯款.

賣方說我買的是現貨,下週會幫我出貨.並說“有問題才會另外通知.沒有問題就不會通知”

9/8(一)沒有收到商品,詢問出貨進度.賣方遲遲沒有回應

9/10(三)賣方終於回了,卻什麼也沒說.就只丟了退款單給我.問到底是什麼情況.賣方還是愛理不理愛回不回

9/12(五)賣方回應說把我跟另一位買家搞混,以為出貨給我但實際上卻是把貨出給另一位買家了

問題1.我並不是只有買一樣商品,有多少機率另一位買家跟我買一模一樣的商品可以這樣讓賣家搞錯?若我9/8沒有詢問.是不是賣方就永遠不會跟我聯絡說出錯了?但當初不是說“有問題會聯絡,沒問題不會聯絡”.出錯貨難道不算是問題嗎?

接著是退款的問題

我在賣方9/10丟退款單給我的時候就已經填好單字並送出了,賣方說退款需要10-20天工作天(不含例假日).照理說10/7就該退款.但至今10/13卻還是沒收到款項.

10/8詢問退款了沒,賣方卻拖到10/9問我退款日期和姓名.問完又失蹤不回訊息了.

接著卻在fb上po文說國慶連假三天不回覆消息.

請問律師

這種情況我到底該怎麼辦

已經有到消基會詢問過,但他們說需要賣方的地址才能寄信幫我做一個通知的動作,但賣方今天是網路賣家,我沒有他們的地址,從頭到尾都使用他們的客服在跟他們聯絡(他們沒有提供地址沒有提供電話.唯一的客服只有line)

我有上網查過,感覺他們的行為也不算是詐欺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17 08:58

1.到警察局報案,告詐欺,請求警方發函到LINE公司,要求提供該ID之電話號碼...

2.記得截圖...

3.FB的缺點就是「沒有保障」...

daniel 103-10-11 15:18

一、事發時間:
103年8月24日
二、案件描述:
1.本人於103年8月24日中午左右以網路帳號xxxx0560透過奇摩拍賣詢問出賣人於奇摩拍賣帳號之一Y8362186700的商品,其商品編號 100004848372的CARTIER 卡地亞 SANTOS 100 自動機械 白色 膠帶 女錶,且在觀看其產品敘述內容約9成新及其他客戶問答後,與出賣人相約面交,因工作時間,故約定交易時間在當天傍晚6:00,地點約於新店富邦銀行前,因約定時間為交通尖峰時段,故本人到達時間約為18:20左右,後在交易過程中,楊小姐取出產品配件與本人核對,且詢問本人購買用途,本人回覆為贈送家人的禮物,此時楊小姐主動告知因此表為白色錶帶,並告知周五剛回微風卡地亞專櫃鑑定保養,因非新品故錶帶有些微髒污泛黃其他全無問題,如要送人建議送保養錶帶,並取出手錶讓我看髒汙處,但當下天色昏暗,且本人已有更換表帶之想法,故回覆"沒關係,我原本就要換新表帶了",隨後將95000元交由楊小姐並顧及對方安全,請他上他的車點收無誤後再將表交於本人,隨後取得手錶後便離開新店並與本人小叔(小叔具有鐘錶業相關經驗,且本人堂哥經由小叔介紹學習成為縣國際鐘錶廠師傅)相約於小叔之萬華店面檢查鑑定品項,鑑定後發現錶帶如出賣人所述有些微髒污及泛黃狀況,而進一步更發現錶殼及龍頭有嚴重損傷,與拍賣網頁上問答中的錶面無刮痕近全新回答及產品敘述9成新落差極大,當下與楊小姐聯絡,其回覆為她送回原廠時師父並未告知此狀況,並請本人拍照傳給出賣人看,在傳完之後也電話聯絡,當時本人曾要求前往與楊小姐會面檢測,但對方已有約為由且9成新認知個人不同拒絕本人前往,其後本人要求相約隔天在本人會後於期之前保養之卡地亞鑑定,對方答應如鑑定撞擊損傷則出賣人將負擔維修費用,之後為維護本人權益本人及對此產品下標,隔天上午對方卻傳訊告知本人無法前往,在本人與對方傳訊溝通後達成協議由本人自行先送往對方保養之專櫃檢測且出賣人願意負擔損傷費用,在下午2點本人即將物品送至專櫃檢測報價,並傳送單據與出賣人,期間曾詢問專櫃人員,此表的保養紀錄,但無法查詢到紀錄,且之後在第一階段報價經師傅及專櫃人員鑑定,此表經過撞擊造成損傷且龍頭龍針影響機芯造成機芯運走誤差值大且防水低於標準值,建議做全面保養維修,在對方收到報價後便取消本人下標,而本人提出建議完成下標手續維護雙方權益的要求並請對方回覆後,對方傳送的回覆訊息內容卻表達他工作時間不很自由,沒時間處理私事,訊息有空就會回,並質問我有甚麼問題嗎;當下本人感到不安便查詢其拍賣網頁及相關互聯網社群,判斷其為個人專業網路賣家,且曾發生老舊商品卻9成新賣遭退貨且雙方產生爭執之類似事件且因個人工作類別得知出賣人房產曾遭假扣押一事,基於上述理由本人因擔心權益受損,但需顧及買賣誠信原則,曾提出先取回2/3款項之提議,以保證如商品回復如拍賣網頁所述狀態在完成交易,且商品仍寄放於卡地亞專櫃已示本人清白,但經過一天仍無回應,本人再次提出希望能先取回款項,我則歸還商品提領單據,商品回覆後再行交易之要求未得回應,本人也於8/30中午於板橋取得對方名片確認地址及其他聯絡方式,之後再與出賣人的來往訊息紀錄中約當天14:00左右對方告知傍晚將與老闆因公出國一周,隔周五回國,由於本人上班地點接近機場便提出前往會面處理相關事宜,但遭對方拒絕並告知將入出境處,且對方相當強硬告知本人是基於禮貌不能不回應,但不能接受本人聯絡影響其工作,對方處理方式只給本人兩種方式1.支付15000折抵,2.待原廠修復至95成新後照價匯款之後便無法聯絡上對方;基於對方曾販售與敘述不實物品產生爭執事件及對方對本人態度強硬且避不見面,本人傳訊息要求對方回國後先返還買賣價金之處理方式,期間也曾釋出善意傳送原廠回覆95成新的報價單給對方希望仍能完成一筆皆大歡喜的交易,但對方回國後至今全無回應,更將本人於訊息上封鎖,拍賣留下的電話也都拒接,直到本人寄出存證信函後才收到對方回寄的存證信函,回朔之前時間以本人取得名片及對方工作結束時間推算,本人懷疑對方欺騙本人並躲避與本人見面處理,且對方為個人網拍業者何來老闆及工作時間不自由之說,加上對方曾有產品敘述不實交易以及曾遭價扣押之情況,更在訊息中提到"精品交易若整理新就不須賣",本人開始懷疑出賣人由始至終皆清楚此商品損毀之情形,基於以上所述想請教律師接下來該如何處理以還本人公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1 2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比較接近消費糾費,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要提起詐欺告訴,因為您的敘述不是很完整,建議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避免日後發生誣告爭議。

daniel 103-10-13 15:10

感謝律師,那想請教若要打民事關於瑕疵保固的案件需要請律師開庭嗎,對方曾遭假扣押,且已回我的存證信函看來根本不以為意,若可請律師開庭,如勝訴,是否可要求賠償原買賣價金及官司及律師費用

阿莉 103-10-11 00:29
大姐小孩是軍人,由網路結識網友發生2次關係,是2情相願,過2個月學校老師提告才知未滿14歲,星期一有去警局做筆錄一切坦白,做筆錄前一晚我們有登門道歉,女方說一切交由司法,我想請問版大律師:我們希望跟女方談合解,應用什麼管道才能在開徵查庭前跟女方談,是需要請律師去談嗎?還有開徵查庭時是否就要請律師到場呢?請問律師費用怎麼算?因姐姐住北部但兒子是在雲林被提告的。謝謝
Sam 103-10-11 00:17

請問律師,今年四月初我與室內設計公司簽訂一室內裝修契約,有紙本且雙方各一份,皆蓋有公司負責人章與騎縫章,因九月房屋即將完工,所以聯絡公司可進場施工卻找無公司負責人,後來得知公司負責人已經不知原因斷絕對外聯絡的方式,原先的電話也不再使用,公司也人去樓空。於簽約初,因契約明定需預繳一筆訂金(40%),我使用網路銀行轉賬,匯入契約中註名之賬戶,請問現在我有哪些選擇或動作可以進行以保護自我權利。

 您好: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履行契約

如對方逾期仍不履約,則可對其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

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約,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可請求解無契約損害賠償;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尋求諮詢 103-10-10 23:54

本人在網路上遭到辱罵

只是對方是以類似(私訊)的方式,就是只有我跟她可以看見

請問在法律上有構成任何罪狀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1 20: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私訊的方式難以構成名譽侵害。

2、倘若有涉及恐嚇等其他犯罪,則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小喵 103-10-09 11:29
案件很簡單? 之前的同事在FB罵我,我去警察局提告了 告她網路毀謗侮辱恐嚇 三聯單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原本她道歉的話本來不想跟她計較了,可是她完全不痛不癢! 她男朋友也一直說風涼話刺激我? 而且提告到現在好幾個月了,她一個電話一個訊息都沒有回我! 我真的很氣很氣很氣? 我身上有截圖的證據錄音檔? 我一定要讓她被起訴才甘心?! 而且現在光是道歉我也不接受了! 如果可以我希望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希望金額可以有差不多一、二萬! 因為我想讓他知道,隨便亂罵人傷害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不是隨便一個對不起就可以解決? 請問我這樣的案件一個審級兩萬內可以處理嗎? 我是高雄市人
隱居 (勇公) 103-10-09 14:01

您好,一個審級兩萬元可能跟實務上的行情相差甚遠,

也比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定的金額低,

就課稅方面,國稅局也不會相信只有收兩萬元,而會以實務的行情價課稅

(主要還是稅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以諮詢+撰狀之方式替代出庭。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每個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有免費諮詢,

歡迎多利用。

 

哲哲 103-10-09 10:41

請問 網路臉書匿名 攻擊我

可以抓的到人?(我臉書用呂哲哲 乳名)

呂哲哲腦殘 真是龜孫子 這樣的字句算公然侮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9 22: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在公開場合或社群網站,對您為您所描述之言語,的確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相關罪名,然實務上的困難是,臉書公司對於該種犯罪,並不會提供ip資料與檢察官,故除非您知道他真實年籍資料或有相關線索,否則就算告了也無法將被告找到。

小喵 103-10-09 07:25

請問一下

我4個月前有去警察局提告,也做了筆錄,也有開三聯單

我那時候是告對方,網路毀謗恐嚇污辱

後來三聯單上面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然後我就痴痴的等...

等了4個月...

上上個禮拜突然接到警察來電說他是XX分局的XXX,問我要和解還是要上法院

我就說要上法院...

然後那個警察就叫我把所有的證據都帶齊,要約我出來聊聊

因為我剛好有事就沒去了...

那個警察上個禮拜又打電話來,說還是要來分局做筆錄,因為這是檢察官交辦的案件...

所以我等一下下午要去警察局找他....

請問這樣的流程是正確的嗎QQ?

會不會是我提告的對方在動什麼手腳呢...>"<?

要請律師跟我一起去嗎QQ?

隱居 (勇公) 103-10-09 08:08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小喵 103-10-09 08:11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請問我這個案子請律師有勝算嗎...>__<"?

我很不甘心,我想請律師...

 您好:

律師因為比較有法律專業

所以通常比一般民眾處理應較能掌握案件重點

如您案件在北部且確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09 18:02

沒錯,同林大律師所述,北部交給林大律師

南部可洽勇公,@@(地緣關係)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快得憂鬱症 103-10-09 01:29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人頭帳戶的部份,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要求有日趨嚴格的趨勢,不能只是因為有帳戶資料等就認定是共犯。

2、倘若要協助上訴,請檢附判決書,以利分析。

 

 

西西 103-10-08 21:02

各位律師好,小弟在101年因為幫人代購山寨機結果被買家擺了一道,收到貨後馬上打電話來敲詐我賣的是山寨機要給他20000元否則報警,當時我以為買家隨便說說結果還真的去報警,最後法院判下來是一個月罰款3萬緩刑2年,然後小弟在去年12月因為在網路販賣有logo的商品,被保智大隊派人到家中搜了200多樣有logo的商品帶走,今年八月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已易科罰金繳款了。

今天收到一個刑事裁定的信,內容是寫聲請人:台灣地方法院檢察官,受刑人:我 內容是:(節錄重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xx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下面敘述案件原由就省略)聲請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這樣意思是檢察官提出要撤銷兩年前案件之前緩刑宣告,但法院裁定駁回也就是沒事情對吧?因為最後還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這樣我後續要做甚麼動作嗎?為何檢察官要提出這個聲請呢?檢察官還有可能會在寫抗告狀嗎?

另外當時保智大隊來搜查時有說刑事部分會罰幾萬塊,但是廠商會提民事這部分可能會賠比較多,目前我已繳納罰款一個月過去了,都還未收到廠商民事求償,這代表廠商不會求償了嗎?還是後續還是可能會求償?這部分法律有沒有一個法定的民事求償提出的時效呢? 

感謝各位律師撥空回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仍有可能會抗告,所以您仍需注意後續,而民事求償的部分,在侵權行為二年內,對方均有權利提起,所以也需持續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ei 103-10-07 19:42

事情是兩天前下午發生,我騎乘機車,首先前方汽車右轉,但旁有機車要過,我有發現,隨即停車,爾後前方汽車行駛後又突然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碰到前方汽車的左後方,碰到後,前方汽車未下車查看又移動他的車輛,我馬上騎到駕駛座旁,但他未搖下車窗,我心想他應該不在意,隨後我便騎車了,不過事後,我看到網路上很多後來被控肇事逃逸,不知道如果我要避免此類情形該做哪些預防?  PS.當時太緊張並未記下車牌號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汽車上的人應沒有受傷,所以騎機車之人應無肇逃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賴炮炮 103-10-06 23:44

律師 想請教一下 我在今天收到詐欺案件的通知 打電話詢問是我的網路IP 賣人遊戲點數 因為我沒再玩網路遊戲 但警察查到的網路IP位子是我本人 要我到案說明 我要如何提出證明 我沒玩這遊戲 我的網路IP位子 是被人盜用 謝謝

您好,您的電腦應被詐騙集團做為跳板,可以用防毒軟體掃毒,以您電腦中毒當成證據之一,此外可以詢問警方,使用網路IP位置時間點為何,若您有當時並不在電腦前面的證據,如當時正在與朋友用餐等,亦可證明係遭盜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10-05 23:18

事情是我跟網路賣家買東西 賣家覺得我沒在時間內匯款所以把我跟他的私訊記錄公開在他的粉絲團 

事實是我已匯款 但我沒時間回覆 後來有很多我不認識的人在內容處留言 有的罵我爛人 有人叫他傳播出去 請問這樣構成什麼案件呢?可以告罵我的人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10 08:13

其中張貼或討論的內容如有涉及個資,則可能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又若是討論的過程涉及抽象人身攻擊則為公然侮辱,若傳述具體不實事實毀損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罪,畢竟您已匯款且此也非涉及公共利益之事。

Kiki 103-10-05 11:06
你好! 我朋友最近在網路認識一個男生,約見面時他想與她交往,她無反對,認為可以嘗試看看,結果兩人互相撫摸及親吻,但因男生反覆的態度讓我朋友一氣之下離開現場!結果男生認為被欺騙感情(認識不到一個月),揚言要把女生資料電話公開在網路上,甚至在軟體上自稱是他朋友的人說他人在醫院,還說打給女生,(女生並無接到電話),請問這可以算恐嚇威脅或妨礙名譽嗎?該報警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表示要共開資料的部分,倘若不會因此遭受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危險,則不構成恐嚇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2、表示在醫院的部分應該我方無涉。

3、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提起告訴。

少年張三豐 103-10-04 23:52

海閣林 當初93年1月購買者
經過數年官司審理技然購買者全敗訴
查了4那麼久年的 海閣林 法官 竟以 "查無證據" 敗訴 300位受害者 好幾億元 資金 瞬間 從人間蒸發 不知道該怎麼辦
主嫌  王丁慶  逍遙法外
請問還有機會上速把錢要回來嗎
網路上是有人成立自救會
但是真是假不得而知
且有人自稱可以喬事
但價碼有點離譜
所以
還是請教律師該怎麼做事好

隱居 (勇公) 103-10-05 00:02
刑事判無罪確定,附民也駁了。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也過了,只能從不當得利的部分著手看看了。
但是要先付裁判費><
其他沒有根據的說法就不用相信了。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 丁 慶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吳 卿 卿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陳 文 怡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吳 卿 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
重更(一)字第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三四四一、一四五四六、一五二七○、一九五六○、
二三九二九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除同法第八條所列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情形外,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提
起上訴之理由,僅限於: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另第九條第二項併規
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
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上開規定業於
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
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此所謂「第二審法院」,包括第二
審更審法院在內。故上開規定施行後,對第二審法院所為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原審判
決有何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如未於上訴書狀內具體
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原判決違背司法院解
釋、違背本院判例之違法情形,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等利用婚友社機
會認識被害人,並刻意隱瞞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之真實狀況或藉口高額紅利吸引投
資,且公司所有支出多屬未附交易合約、憑證、收據或其他紀錄
,被告等確有假合夥興建五星級飯店之名,行詐取財物之行為。
原判決或以業務員所為係個人行為之行銷手段,或認王丁慶抽佣
與否非為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因素,或以公司帳務管理是否確實,
與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詐取財物無必然關係等情,為有
利被告等之認定,顯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王丁慶係海閣林公司之董事長,
該公司前身為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童薇庭係王丁慶之秘
書、顏簾埕(原名顏銘震)、陳音辰係該公司之總經理、洪丁旺
、魏連德、劉加恩係該公司之協理、史景裼(原名史凱文)、潘
春梅係該公司之經理、黃建樺係該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財務
)、吳濬承(原名吳俊德)、張聰智係該公司之業務主任、鄭景
峰係該公司之襄理、黃士杰、史沛蓁(原名史雅茜)、游家佩、
蔡幸(原名蔡宜庭)、吳卿卿、羅志桂、許惠玲、許嘉玟、林
宥妗(原名林詩怡)、謝曼莉、吳思瑜、黃睦云(原名黃彩惠)
、馮新捷(原名馮志群)、史翎妤(原名史恆華)、洪綺霞、吳
姿璘、吳佳穎、林妍妙、潘倩華、歐陽慧齡、陳珮琦、劉姵妤、
陳美琳、陳易璘、劉書妤、陳懿軒、陳文怡、吳智琳、李美鈺、
李蕎安(原名李裙鳳)、吳卿嫆,均係該公司之各級業務員(對
外名稱為「專員」或「主任」)。被告等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
動用少數資金在台東縣綠島鄉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共
計建地三筆、農地(應係旱地)八筆,再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
造執照,隨即以在綠島投資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為幌子,
而渠等均明知海閣林公司僅取得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自始至終無
法取得台東縣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旅館使用執照,竟仍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王丁慶總管公司業務
,童薇庭擔任秘書幫忙管理,黃建樺負責財務,顏銘震、陳音辰
、洪丁旺、魏連德、劉加恩、史凱文、潘春梅負責公司內部各級
幹部之訓練、考核與管理,並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
吳俊德、張聰智、鄭景峰負責對客戶說明,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
,由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想要和對方交往為藉口
,隱瞞沒有合法旅館建築執照之事實,不斷遊說,而向不知情之
投資人誘騙投資海閣林公司,每一投資單位為新台幣(下同)十
三萬五千元,業務員每賣出一單位可抽取獎金(專員為九千至一
萬元不等,主任為一萬三千元),另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
級可分別抽取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不等之獎金,所收入之款項均
未經過合格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以及
上開業務獎金之外,均流入王丁慶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位
於高雄市新興區○○○路二五一號十二樓之一辦公處所等大批房
地產均登記在王丁慶私人名下。嗣因該所謂五星級休閒渡假大飯
店之營業一直遙遙無期,且待投資被害人繳完款項後,業務員隨
即失聯投資之被害人始知受騙,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經檢察
官指揮警方查獲為止,共有被害人一千三百三十六人投資三千六
百五十四個單位,詐得金額總計四億九千三百二十九萬元,已查
出被害人有林政偉等一百九十六人(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
被詐騙金額,詳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因認被告等所為,
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然經審理結果
,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為被告等確有常業詐欺犯行之
證明,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等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述常業詐欺之犯行,
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依據卷內資料,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具體指摘有何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解釋、判例
情形。且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九九號
判例,係說明詐欺罪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
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
上之處分,受其損害為其成立要件;本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
六七號判例,係就法院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應如何判斷之問題,要
屬事實審法院證據之調查、取捨及其證明力判斷職權之行使。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原判決經調查、審理結果,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
告等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已詳為說明,所為論述,從形式上觀
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
援引原判決已為論述說明之供述證據,形式上雖以原判決違背判
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依其所述內容,無非對於原判決已
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而為不同
之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顯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規定「判決違背判例」,而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張 文 騰 
      黃 啟 亮
      林 政 忠
      鍾 興 倫
被 上訴 人 王 丁 慶
      吳 卿 卿
      吳 卿 嫆
      童 薇 庭
      陳 音 辰
      顏 簾 埕原名顏.
      洪 丁 旺
      魏 連 德
      史 景 禓原名史.
      黃 建 樺
      潘 春 梅
      劉 加 恩
      吳 濬 承原名吳.
      鄭 景 峰
      張 聰 智 
      黃 士 杰 
      史 沛 蓁原名史.
      游 家 佩
      蔡 幸 原名蔡.
      羅 志 桂
      許 惠 玲
      許 嘉 玟
      林 宥 妗原名林.
      謝 曼 莉
      吳 思 瑜
      黃 睦 云原名黃.
      馮 新 捷原名馮.
      史 翎 妤原名史.
      洪 綺 霞
      吳 姿 璘
      吳 佳 穎
      林 妍 妙
      潘 倩 華 
      歐陽慧齡
      陳 珮 琦
      劉 姵 妤
      陳 美 琳
      陳 易 璘
      劉 書 妤
      陳 懿 軒
      吳 智 琳
      李 美 鈺 
      李 蕎 安原名李.
      陳 文 怡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更(一)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
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
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
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因而駁回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
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判決認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K

俊達 103-10-04 19:16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她每次都很主動跟我聊天,不久就跟我約出來見面,大家相處得很愉快,後來每次就用不同的理由跟我借錢,我也都有借給她,不知不覺越借越多,我也慢慢發現有幾次的理由是騙我的,我現在想要她還我錢,可以告她詐欺嗎?

您好,感情詐欺並非刑法上的詐欺,僅為民事上您對該女有一債權而已。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之相關證據,如錄音或相關訊息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4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向您借款之原因為何?您是否因為堅信對方借款之原因而將款項貸與女方?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師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並有財產上之損失,以上各構成要件必須皆有因果關係唷!

若符合上開要件,即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告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可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

yiko168 103-10-04 16:48

我是網路賣家,我把物品A寄給對方收到後,對方一直堅稱我寄錯成同一系列的物品B,還好心要跟我收購物品B,只要我退他差額的話,因該同一系列的物品,我就只有一件物品A,且我寄出前找了很久才找到,可確定沒寄錯東西給他,對方要我退他差額或退貨還錢,而我已要求他寄回來,確認後再退錢,請問可否請警察單位鑑識,看該物品B,是否有我的指紋以確認是否是我的東西?如沒有我的指紋可否提出告訴或其他途徑救濟?

阿家 103-10-03 23:56

我想請問一下 我網路遊戲帳號盜用 物品有遺失 我想知道後續上法院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金 遊戲裝備嘛??最多能賠多少?? 遊戲物品價值超過3萬台幣 不曉得能不能要求10倍賠償金額 請專業的律師替我解答 這是我第一次發生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事賠償制度是採填補損害為目的,因此無法請求數倍的賠償

2、本文建議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Rayn 103-10-03 16:12

您好,這是網路討論區發生的事。

今天A於討論區遭許多人指正其文章含有不正確內容以及涉及無斷轉載等問題。

後發現於一公開部落格(Google之Blogger平台)上出現大量謾罵文章,且謾罵對象均是與提出反面意見者相近的ID,大都是將ID後幾個文字更改後用諸如雜碎、垃圾、人渣、敗類等不堪入目字眼連續辱罵。且此部落格可說是幾乎每有人反論就更新一篇,連續謾罵近百篇文章。

雖然A聲稱與此部落格無關,但種種跡象顯示A與此部落格發文者很可能是同一人,近百篇相近ID影射應無法推諉為巧合。若是能查出該部落格發文IP應就能確定是否為同一人物。

想請問此情況若控訴對方妨害名譽是否可能成立?

JOSH 103-10-03 08:24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劉00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00有多起竊盜侵占詐欺財產犯罪前案紀錄,民國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本院於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

    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足憑,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既已符合侵入住宅竊盜之構成要件,即不再論以無故侵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先前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因臨時起意為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職業為從事網路工程,每月收入約3萬至3萬5千元,未婚,

    沒有子女,父母親均已過世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被告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復查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中低收入戶,則可以聲請法扶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n 103-10-02 22:56

請問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雙鞋,因為太大想退貨,但是因為我只有賣家的Line,所以跟他討論到退貨的問題賣家只有已讀不回那該怎麼辦?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02 23:48

您好:

你可以按包裝盒上之寄出地址,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要求賣方處理退貨事宜。

以上 謝謝

葉子 103-10-02 19:05

公開網路上有一位回文者已"毒瘤""比餿水還臭""跟人渣一樣""可恥"等等字

眼來暗喻我,讓我的網路身分大大備受打擊,請問這樣構不構成妨礙名譽來提出告訴?

如果構成,那麼申訴流程,除了拍照存證外還有網址跟身分證這些去警察局報警這樣他們會受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2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葉子 103-10-02 19: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住在基隆市 請問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 要上哪委任律師呢?   需要手續費嗎?

 您好:

律師有加入基隆律師公會可辦理基隆地檢署轄區之案件

不過您如果只是希望律師代寫訴狀

則可以與律師協議電子郵件方式交件

再由律師教您如何向地檢署遞狀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小麟 103-10-02 00:09

律師大人您好
我有一些問題法律問題想詢問一下

之前有人在網路發表高雄氣爆事件的PO文 但是因為內容讓很多人撻伐..而我也在他的PO文裡發了這一張圖片 (圖片上有寫"我覺得你可以先吃屎"的字樣)

請問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雖然我沒指名道姓 但是也不代表是在說PO文者..也許是其他留言的人..因為留言者當中 也有人用辭偏激的 我也看不太過去...並不是完全都是說PO文者


而且這張圖我只是表達個人建議而已 並不是想侮辱任何人

煩請律師大人幫我解答 真的感激不盡!!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03 10:59

雖沒有指名道姓,但您是發文回應某個人的文章,加上用的是「你」,這就很容易被認定是在指稱特定人的情形。

applew 103-09-30 22:55

各位律師您好,
8/12資產管理公司發了支付命令(約4萬),
追討N年前(應該逾5年了)電信費及違約金,
支付命令未載明欠費之起始日期只寫到101年及102年截止有多少金額。

由於我在北部上班,家人拒收(領取時信封上面不知道誰寫的備註),
家人沒即時通知我有信寄存警局,可能也忘記了,
一直到我9/23回家,家人才想起並告知有封信寄存在警局,
9/23晚上領回,9/24就到法院提異議,
當時承辦的人員有說已過期但仍可提看看,
並詢問我約多久回家一次,有回答約1個月回家一趟。
9/30收到法院來信駁回我的異議,原因是已超過20天於法不合。 

想請問異議因超過20天被駁回後應走什麼樣的程序會比較有利?
程序應該如何辦理?

由於此事早已逾5年,有沒有欠費或有沒有繳錢我也不知道,
就算當時有繳錢那收據超過5年也都丟了。
目前僅從網路查得的駁回後是提"再審之訴"及法院有說可打"債權不存在",
或是有更有利的程序可以辦理呢?
實在不想無故要付不知是否屬實的費用或是走到被扣薪的地步。

感謝各位耐心觀看,懇請撥冗解答,謝謝各位。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3:11

再審之訴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支付命令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等於確定判決,先看有沒有符合再審的條件;假設沒有,就準備提出債權不存在(ASAP)。

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各地法扶都有義務律師可以諮詢。

以上。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非再審改判(前提是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否則基於其既判力,依法您已不得主張原先可主張的時效抗辯來拒絕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96年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比比 103-09-30 02:10

您好,想要請教,網路有許多賣家購買正版授權卡通印刷布料來製作商品販售(例如:包包)....如果已經這樣清楚讓消費者知道是經過自己手作而成的商品,還會有侵權的疑慮嗎? 謝謝您撥冗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以手工將原著作另外用在其他如包包之產品上,必須擁有著作權或改作權。

2、著作跟商標不一樣,並不是買了正版的來,就可以任意使用。

3、賣方所出售的卡通印刷布料,必須取得可轉讓著作權或改作權,並授權給您,始合法,否則就必須經過原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才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ice 103-09-29 23:10

網路上將家裡不需要的行李箱出售 , 某網友跟我說他想買
也急著付款給我 ( 我們是用面交的方法 , 但我有請他面交在給我錢,但他一直想用匯的)
然後我也收了全額的錢..但收錢後一直跟我延後面交時間
9/7號後就完全失蹤,電話,簡訊,網路完全聯絡不到人
9/21 晚上終於聯絡到了,原約9/28晚上面交..但沒約晚上幾點
接下來的一個星期一樣電話,簡訊,網路完全聯絡不到人

目前有傳簡訊(己接收),信件告知..不知有辦法可以解決嗎?

總不能我一直等他來拿東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