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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雨河花 103-09-29 20:31

各位律師們好,我想問一下在網路上的一些事情

1.如果說我在facebook的塗鴉牆上被人罵髒話或使我不堪的字眼,我能不能提告?因為我看到有網友說facebook的主機在美國,除非facebook那邊願意提供資料,否則是沒辦法提告的!

2.如果大家在討論一件事情,接著有人在裡面回覆「說OOO的全都是XXX」,OOO為一項事件,XXX為漫罵的字句,舉個例子,假如大家在討論滷味,而我說了「滷蛋很好吃」,但有人在下方留言說「覺得滷蛋很好吃的都是些白X」,那麼我能不能對那個罵白X的人提告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專業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9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臉書公司並不會提供ip與檢察官,故除非您知道對方之真實年籍資料,不然都無法得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唷!建議您若對方顯有妨害名譽之情事,趕快蒐集跟他有關係之種種跡證,若年籍資料真的找不到,比方說照片中有無駕駛之機車汽車車牌 。

凱西 103-09-29 17:58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

今年6月份有一名不知名網友在我的露天拍賣留言

對方是大陸人 無台灣身份證

告知要借用我的露天帳號販售手機

告知賣的都是原廠 且有公司名稱要我放心

且金流都流自於本人的郵局帳戶

今年9月份我收到法院通知

告知有買家提告侵佔罪』

與大陸人詢問交易來龍去脈 才發現該位買家下標購買的手機

與收到的不符 且大陸人不願意退款 因此造成交易糾紛

當下我真的很害怕 對方安撫我 簽一張『免責申明』給我

但我透過網路查詢,根本沒有內文提到的通訊行

所幸提告的買家,雙方已於昨日以2萬元達成和解

因感於日後害怕再面對相同的事情發生

(本人有恐慌症)

於日前將密碼、郵局網路銀行密碼完全變更

讓大陸人無法登入

我將戶頭內的錢用來一一聯繫有交易糾紛的買家

進行退款,沒有用做私人用途

我想請問律師

(1)告我侵占,以2萬元和解的案子,屬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呢?

(2)我利用本人郵局帳簿(他們貨品金流來源),在沒有告知他的情況之下

用來處理買家交易糾紛退款,這點算是侵佔罪嗎?

(因為一告知他一定會全部提領走,露天帳號在我名下,日後發生交易糾紛,他一定不會處理)

再有勞律師回覆了,因本週四要去做筆錄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經和解還是可以請求檢察官釐清相關交易是存在該大陸人士與賣家之間。

2、這樣的行為並不妥,建議還是要告知該大陸人士,避免侵占嫌疑。

3、建議可以寫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凱西 103-10-01 01: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經和解還是可以請求檢察官釐 ... (恕刪)

 非常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小姐 103-09-29 17:22

網路上買了東西

收到時就不完整

要求買家退費我寄回

但我沒有用東西保護著就寄回去

運送過程中刮傷買家要我賠償

不賠就要告我,這樣是可以的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9 17:56

您好:

若可證明商品損壞是運輸業者運送不當所造成,則依民法第634條規定應是業者負賠償責任,而不是寄件人。

以上 拙見供參 謝謝

郭小姐 103-09-29 13:05

我家狗狗不見,隔天被人撿走,撿到的人帶去醫院掃晶片沒有晶片,然後就決定飼養,並花了錢做身體檢查及狗用具,我們後來投過網路有民眾說有看到狗在某間醫院,因此得知!!然後打電話請電家聯絡

p. s我們有在網路上貼詢狗啟示,但沒報警

       撿到的人也沒有去警局報案

 

請問

問題1-請問撿到的人一直聯絡不上怎麼辦?

問題2-請問他不還狗怎麼辦?

問題3-請問他買的那些用品費用我們該全額負             擔嗎??

kina 103-09-28 22:52

您好

之前在網路上租用網路機器,

事後那家網路公司寄發票給我

但是用平信寄 而且信封上寫上我家地址及全名外

還把我電話寫出來

這樣有侵犯我個人隱私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28 23:50

 對方並不是散發到公開場所,

是寄給你,並沒有將你的個人資料洩漏出去,

違法個資

kina 103-09-29 00:2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對方並不是散發到公開場所,

是寄給你,並沒有將你的個人資料洩漏出去 ... (恕刪)

但是 用平信寄 萬一搞丟了,

, 這樣也不算有可能洩漏個資嗎?

小天 103-09-28 18:41

想請問在網路遊戲上說人很笨,算構成公然侮辱嗎?

如果以他所做出來的事情為前提下去說他很笨呢?

例如:遊戲上是團隊合作,因為他聽屢勸不聽,惡意搗亂為前提!

因為是對事不對人!這樣有構成公然污辱嗎?

因為遊戲隊員都是電腦隨機分配的(所以完全不認識對方)

如果對方真的要告!會因為現在通保法修改之後!而無法查詢IP位子嗎?

我目前也是很恐慌.莫名其妙!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9 14:21

初步就您所述,若是單純針對某個「行為」表示笨,則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尚有疑義,但如果是針對特定人罵笨,就比較有可能構成,另外,罵笨的當下也要看是否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知而定。

飛勇 103-09-28 12:24

律師午安,我剛回家,警察昨天晚上突然拿著一個甚麼甚麼票來我家,我也不知道是甚麼票,就開始大搜特搜我的房間,把我房間搞得亂七八糟,也把我房間玻璃櫃精心蒐藏的模型槍全部帶走,上面也都沾滿了警察的指紋,我都擦的油油亮亮、晶光閃閃的,被搞得很髒、很不漂亮、很醜、很不帥,而且也沒有要還我的意思,說是甚麼證據,也把我帶走,說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要我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把買槍的來源全部說出來,但那真的只是我在網路上買的模型槍,我以前在部隊服役是軍械士,之前也是軍事迷,很喜歡槍,所以都會在網路上買模型槍回來,修修、改改、組組、上油、保養等,但都沒有擊發,就只是自己看著收藏很開心而已,這樣也是犯法嗎,只是模型槍而已,又不是甚麼制式手槍,也沒有擊發,更沒有甚麼子彈,這樣也犯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槍支會再鑑定看是否有殺傷力,若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即會觸犯該條例,本件後續會由檢察官接手偵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會先將該槍枝送鑑定,看是否具有殺傷力,若具有殺傷力,又非制式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犯罪,若為制式手槍為第7條;若不具有殺傷力,則視是否為槍枝之主要零件,若為主要零件為第13條之犯罪,若您有自白承認並供出槍枝來源,亦有第18條規定減輕之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清 103-09-28 07:31

律師大大你們好 : 請問我在網路遊戲中被人使用"公開頻道"辱罵 "賤女人" "不知醜" "不要臉的女人" 但因這個帳號是由我所創立(我是男的) , 可是有與網路上的老婆所共同玩 , 這樣提告的話 , 能否成立呢 ?  謝謝律師大大的解答 . 感恩不盡 !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已經涉犯公然侮辱罪,不因為實際使用人為何人受影響。

2、不過,要提告的話,必須要有對方的真實姓名(目前通保法已經修法,此類案件無法直接調閱ip),倘若無法提告,可以向遊戲公司尋內部機制檢舉

陳妮可 103-09-26 22:00

您好

今天去點交買的房屋 現場看到幾處問題

1.磁磚破裂

2.牆壁不平

3.磁磚不平整

4.電話網路孔 等 很多的電源蓋沒用好

5.廁所磁磚裂開

當時房仲 和我們說 他們副總聯繫賣方

賣方說 只會處理電源蓋那些問題

其他現況交屋  要買不買隨便我們 不然就這樣耗著

請問 是否有什麼法規 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我和房仲說 如果不買 還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嗎

現在不是我們不買 是屋主不處理

如果現在他不處理 也無法點交完成

就無法交屋

這樣他是否也算違約  

如果最後不處理 我們沒買成

可否要求所付出的費用 賣家要承擔 

因為房貸也撥款了 開始要繳貸款

代書費和和一些稅費也都繳完了

現在很僵持不下............麻煩幫我解答  謝謝您

 您好:

如果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解約之程度

而買賣契約中亦無就瑕疵部分有特別約定

則就應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請對方修繕並請求減少價金

對方如逾期不修繕就可以自行雇工修繕

再請求對方負擔修繕費用或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房屋磁磚似乎有俗稱碰共(輕者可能是敲起來空心,嚴重者會有破裂壟起的狀態)之情形,建議您要求仲介去協調,看能否以押款交屋之方式將可能之修補費用先壓在代書處,以避免日後若為瑕疵通知並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時,對方已脫產而無法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瑕疵應尚未達影響結構安全而構成解約標準,目前之瑕疵,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賣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賣方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妮可 103-09-27 14:54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瑕疵沒有嚴重到可以

 

 

您好!

是沒有嚴重到解除契約

是我列舉的瑕疵 賣方說不處理 然後說就要這樣耗著

還說 問我們到底要不要買 不要買就不要買

我回答 我們當然是要買 不然怎麼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

但點交時 房屋確實就是有瑕疵 然而提出來

賣方卻是這樣的回應  他如果不修復

我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陳妮可 103-09-27 15:0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買受之....


您好!

在我看來 是我自己的猜測 賣方 其實就是那間房仲的副總投資的案件...但我不想有過多的聯想...

因為房仲的態度......

 

是沒有嚴重到解除契約

是我列舉的瑕疵 賣方說不處理 然後說就要這樣耗著

還說 問我們到底要不要買 不要買就不要買

我回答 我們當然是要買 不然怎麼會走到點交這個階段

但點交時 房屋確實就是有瑕疵 然而提出來

賣方卻是這樣的回應  他如果不修復

我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覆..

 

 

燕子 103-09-26 10:47

我與朋友合夥出資登記小行號,兩人各出資一半,日前討論結束店面經營,只做網路經營, 合夥人改為十分之一股份,經清算資產退給他現金之後,發現合夥人私下刪除公司軟體,但苦無證據,請問我們有簽轉讓協議書,還未完成登記,我可以宣告放棄股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11:1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刪除公司軟體的部分,可以請電腦工程公司救回檔案,並且查閱刪除時間。

2、有關於放棄股份是指對方還是我方?請詳述希望協助的內容。

3、相關的權利義務人仍然依據協議書的內容為主,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文件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小安 103-09-25 19:44

你好 

我本身是開機車店 因日前跟客人修車子 車子有問題同意拆解引擎 拆解後 客人看過也議價過  表示同意修車   在修車同時也順便做機車大保養  所以議價後12000元 決定修此車   可是車修完也付錢  是後車主在網路上發佈不實言論  導致網友說是黑店  名譽受損 這可以求償嗎?

 

小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例如截圖畫面)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並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smallhsuan 103-09-25 12:22

您好

日前網路買賣貨物有瑕疵品(我在台北 賣家高雄)

我在台北匯款完 和賣家達成協議運送物品到萬華火車站

請問萬華是屬於債務履行地、契約履行地嗎?

我可依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履行地的部份,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但是法院還是可以依職權選擇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是由債務履行地的法案管轄。

2、本文建議您,倘若本件是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又關於網購的部分,可以於收到貨品的七日內主張無條件解約

 

一隻米 103-09-24 13:01

在網站上看到購物平台的行銷方法,總覺得很像涉及賭博行為,【會員可付錢購買抽獎機會,若未中獎則將所付的金額轉成網路平台的購物金,但限2週使用,若未使用則失效】,請協助解惑~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59

灰色地帶,除非你能證明你被騙。類似的網站太多了,貪心才是被騙的開端...

KIKI 103-09-24 12:29

您好~8月份繳學費請老師到日本教學批貨,但過程並非他網頁所說的那樣,

我有在網路上寫出心情,但未指名道姓.但苗訴內容相關,請問如果對方提告

我需要什麼佐證資料,證明我說的是事實.

謝謝

您好,倘若內容可具體特定某人的話,還是有可能成立誹謗罪的。建議您把一些相關證據蒐集好,與律師討論如何證明您於網路上之所述為真,方能維護您最大的權益。

大熊 103-09-24 01:12

律師們好

最近我有想自己搞網拍,所以準備用網購在大陸批一些錢包運回台灣來賣

想請問

1.錢包若是有品牌,但是該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這樣的錢包在過海關時會不會有仿冒品或違法上的疑慮?(因為我不確定賣家賣給我的是正是仿,但聽說在海關被查扣要是被發現是仿品仍會有法律問題)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品牌倘若在台灣沒有代理商、也沒有註冊商標,則應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請賣家檢附商標權利證明書,以避免發生爭議。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11:13

補充意見:

1.答:進口商品之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似乎如樓上大律師所言,理論上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但大陸是目前世界上仿冒品主要輸出來源,雖查無上述資料,不代表進口之商品為真品;在台無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僅生無人進行認定是否為仿品問題;另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基於屬地主義,原則上亦不受台灣保護。但,若不確定出口商賣給您的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若海關認定是仿品,將先移送司法機關(進口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將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目前實務對於不確定出口商所發貨物是真品或是仿品而進口,多認為是有過失,進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加以處罰。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答:不是仿冒品亦未違反其他法令,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對於貨源來歷是否有正當權源,應事先做查證,若不確定所販商品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KAI 103-09-24 00:30

你好

小弟已成年 在網路上認識一位15歲少女

雖然是我先開口的 但對方同意傳她自身性感照給我(比如 只穿內衣內褲之類的)

最近她跟我說她手機被她家人弄丟了 小弟心裡大概也有個底了

請問這樣是構成哪條罪名呢?最輕到最重判多少?有無轉圜之餘地呢?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00:33

您好,

(若有穿內衣內褲可能還不至於構成,若有露三點的其中一部份,則可能構成)

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本人上個月方接受本網站網友的委任,上訴最高法院中。

(一審判強制罪六個月,緩刑二年,二審改判二年八個月)

之前網友都是請公設辯護人而已,未料遭此重判。

主要爭執點要求女生自拍是否符合第三項被拍攝的要件。

高院有不同見解。以致刑度落差甚大。

偵查中檢察官原本告知若和解將諭知緩起訴處分,

結果又改變見解逕行起訴。

一審和解後法官論強制罪且為緩刑宣告,未料檢察官又上訴致遭撤銷改判。

建議儘早諮詢。(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實務又放的很寬,而且很容易依女方的證詞認定,

女方的證詞又容易受影響)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預防勝於治療
KAI 103-09-24 01:31

 已開頭未露三點來講

意思是如果對方提告也不會有事囉?

 雖然我是有講一句(先傳個裸照= =")

但對方有拒絕

 

隱居 (勇公) 103-09-24 07:09

沒有裸露應該就不構成猥褻的要件。

實務上應該不會僅憑你的一句話就把你入罪,這樣證據太薄弱。

除非你是用恐嚇等方式。

KAI 103-09-24 14:26

 嗯

這麼一來小弟沒問題了

非常謝謝您

千曄 103-09-23 21:57
之前向一位作家邀稿 但是後續卻因為稿費問題出現爭執 當時她要求7500 但是我之前就有說明過稿費計價的方式當時並無意義 幾天前她向我索取稿費,我表示當天晚上沒辦法但是隔天可以 但是隔天她就在網路上公開跟我索取7500的稿費 後來我也發佈資訊說明此訊息一發佈稿費按照我發佈的內容計價 她本人也有看到,但是又在隔天提出必須和她說清稿費 但是因為我已經公佈那條資訊也通知本人,因此並未去找他 之後她說23日到賬,我也在期限內把錢給她了,但是被退回說不需要 她本人也直接公佈交給我的文稿內容 請問這文稿是歸誰?而且書籍也在一周之前印刷完畢 她說要告我盜文,這是否成立?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00:17

1.您跟作家邀稿,該作家也同意撰稿,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對於稿費之數額有爭執,推測  貴刊已標明每字多少錢,須依實際出刊時之字數計價,所以答覆稿費計價的方式當時並無意義,但該作家堅持定額7500元給付稿費。初步看來,徵稿投稿契約關係是成立的。接下來,檢視貴刊對於投稿者文章之著作權歸屬有無約定?

2.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原則上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得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即有約定  貴刊為著作人,則該文章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屬  貴刊所有。惟如(假設)刊物實際上仍刊登作者姓名,則著作人格權部分歸貴刊所有,似與現實未符(未體現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3.若未約定,則以受聘人(該作家)為著作人,接著檢視有無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可以直接約定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該作家)或  貴刊(出資人)所有。

4.但若又未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該作家)所有。

5.在最後一種情形,會變成出資請他人完成著作,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受聘人(該作家)所有,此似乎有違公平原則,因此著作權法又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所以,貴刊仍得刊出該作家之文章。

6.依您所述:在期限內把錢給她(該作家)了,但是被退回說不需要。是否應解釋為作家請求退稿,如是,在當時如果刊物已送付印,作家請求退稿有顯失公平之問題,因此應解釋為不得退稿為妥。

7.如果您依約將稿費匯付予該作家,而該作家拒絕受領,參照民法第326條及第327條之規定,貴刊應向清償地(作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清償提存,以證明貴刊已對該作家清償應給付之稿費,只是該作家拒收而已。

peggyang 103-09-23 17:10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一般來說,line的對話屬於個人非公開的私密言論,若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至於動機為蒐證似乎可嘗試解釋成有正當理由,建議盡快找專業刑事律師諮詢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傻妹 103-09-23 16:53

您好 我一個半月前有在臉書跟賣家買鞋子

收到後發現鞋子裡面有刺刺的東西 穿了會刺傷人

網路上買東西 有瑕疵或甚麼的 不是可以退貨或換貨嗎

他不給退 說我退貨要在他的專業上公布我是黑名單

說要寄新的給我 也是等了一個月

在寄給我之前 說要我負擔運費 我也匯80元運費給他了

隔了兩天收到的卻是錯的 是別的客人的鞋子

我也詢問他是否寄錯 他告知我寄錯了 問我能否幫他寄給客人

於是又幫他寄給客人了 還幫他出了60元運費

我問他何時會收到我的鞋子 他告知我這禮拜一會收到 但是禮拜一沒收到

剛剛詢問他能否給我寄件單號 回答我的話實在是很無言

下面是他回答我的話

『已經寄了 免費送你一雙 你還想怎樣 我鞋子一雙成本不止你80運費

我沒叫你付錢就已經很好了 誰會這樣處理

你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說寄了你就好好等 我要上班沒空跟你在那耗

根本欺人太甚 看人好欺負 別人介紹你來也是可憐 不知道你是這種奧客

你有種東西就不要收 免費寄給你還要鬼叫 莫名其妙 

最好不要再讓我看到你密我 否則你鞋子就給我直接寄回來

幾歲的人了 還這樣子』

 

以上他的回話讓人很不舒服 而且我還是沒收到東西

請問這樣我可以告他什麼嗎?! 而且我前後還付了140的運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7: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存心欺瞞,騙取您的貨款,則可能涉犯詐欺罪。否則僅為消費糾紛

2、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另外,有關於運費的部分您也無須負擔,可以請求好的鞋子、運費、受傷的費用)

Alfred 103-09-22 22:57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2014年7月11日違反職役職責罪,9月10日被緝捕歸案,訂於9月26日在開偵查庭,並自己撰寫了答辯狀(因家境困苦),參考了網路很多資訊,但總是覺得哪裡不對,請各位律師們  給我指正~謝謝

我的案件同於葉玫,我是軍校畢業已服役6年多退伍過,並於退伍不到半年在回役,回役役期是3年,已服1年3個月。謝謝各位律師

 

一、被告涉犯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事後深具悔意,願坦承所有犯行,且被

告蕭勝政目前獨立扶養患有慢性疾病(高血壓及心臟不適)父親蕭永通先生,

且犯罪動機係因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橋梁營直屬長官因被告曾犯下地

下簽賭行為,對被告已有刻板印象,並屢次於開會及分配任務上利用職權

『留你何用、會有做不完的事』羞辱及威赫被告,讓被告在心理及行為上,

除備感壓力外,行為亦遭受一定之限制,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

具悔意等情狀,而予以從輕處斷;並審酌被告蕭勝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以被告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而宣告緩刑,予

上訴人自新之機會,被告蕭勝政亦願向 鈞院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以懺前愆。至為感禱。

您好:

建議您還是將您的案情及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詳細討論後再撰擬書狀為宜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法扶會也有委派律師僅協助辦理撰擬書狀之服務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與策略,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相關答辯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ab 103-09-22 22:16

你好, 我朋友日前在網拍販售阿膠(宮廷劇裡的補品),被彰化縣衛生局發公文,不管是不是初犯都會被罰,而且好像寫訴願書的機率成功也不大,

 1.但是否有比較機率更好的方法可以避免或是減輕罰金呢? 或在做筆錄時應該如何態度有機會可以獲得減緩?

2.想知道最低是罰多少錢(因為網路上有人說三萬有人說六萬),我朋友並未宣稱有療效,他頂多就是照阿膠盒子上所寫打在網拍

3.還有是不是要一直跑法院呢?(如果說沒有要寫訴願書的話),想請問是否就是去做一次筆錄說明後,然後跑一次法庭後就會被罰款了吧?也就是不用再一直跑法庭吧 4.請問這樣罪名會對她本身造成汙點嗎?例如顯示在良民証上或影響找工作留下前科等? 5.補充她收到公文後就趕緊下架商品一盒,此盒也從未販賣出去過,因為此物品是當初大陸家人所送,也就是她沒有把當時上架的頁面跟下架後的頁面拍照存證

謝謝你百忙抽空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申請為藥商而營業,可處罰3~15萬元罰鍰。倘若遭認定屬於藥物廣告,則可處罰20~500萬元罰鍰。

2、此部份僅能主張行為輕微,請求從輕量刑。如未實際販售出去、時間長短、因為不了解為藥物等。

3、此類案件由主管機關負責開罰,與法院無涉,是行政罰鍰不是刑事處罰,不會有案底。

 

 

Angel 103-09-22 21:26

您好:

一年前在網路上買了一台車,這2天去SUM寄賣它們驗車了才知道有大撞過..但當時前車主保證無事故無大撞過,才會購買,當時跟車主有提議要去"萊因"驗車,但對方一直說不用才作罷;這2天告之前車主這情形覺得他欺騙詐欺,希望他能有誠意回應.但對方就是一付"你去告我吧"回應,但車都買一年了..請問還能告他嗎?時間手續會花多久時間?勝算大嗎?車子估出來是沒有多少錢了,但就是一股氣,因為對方任為我們不會告他.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回應.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對方謂就具體情況告知,在刑事上,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故縱使過一年還是可提起。民事部分,則可對之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先發函為瑕疵通知,再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小嫻 103-09-22 16:45
我因為之前不懂事聽聞他人說可用不實身分証購買車票!日前被抓到但因為家裡網路是哥哥的名字所以被告是他,因為在筆錄時實在太緊張而且事情發生的時間也久遠了!所以說謊了!那時我也忘了是以什麼身分去做筆錄(關係人或證人)我也有簽名了!我知道我已經會觸犯偽造文書罪!但不知道會不會觸犯偽證罪?我想請問這兩種罪刑期加起來是怎麼樣?還有他們會去調查我之前公司和我現在公司嗎?因為我是在前公司聽聞的所以有使用過,之後換工作了!在傳票來之前在新公司也有用過假的身分証過?那請問如果此案結束了之後又查到(但犯罪期間是在我這次收到傳票之前)那會再罰我一次罪嗎?我真的很擔心

您好,提供假冒他人身分訂購車票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另外若於偵查或訴訟程序中,有具結而所述不實者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但成立偽證的前提為有具結的動作,若是在調查局或警局做筆錄,一般不會有具結動作,就不會有偽證的問題,初步回覆如上,建議盡快找專業律師面談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玫 103-09-22 16:25

我是網路賣家~A女於4月22日開始向我訂貨.(FB訊息) 並告知 "確定會購買",因此我向日本訂購商品,我以先支付款項訂貨, 商品也以到台灣,A女告知要貨到付款.寄郵局.到郵局支付款項 我把商品寄郵局。但對方一直未完成領貨, A女有多次向郵局約定提領日,但一直未去提領 因此被郵局退件回來給我,A女告知抱歉,並雙方約定好幾日要匯款 對方有在FB訊息裡明確說出"幾月幾日要匯款",”並保證不會在改期” 但約定當天一到,詢問她,她就又會改口,說她星期幾才會去匯款,並一在保證一定可以匯款完成 但至今以拖5個月,賴小姐約定匯款次數以達31次,都未如期依約定匯款 請問各律師,此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另外若A女後來不肯支付款項,我的損失該如何求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依買賣契約給付貨款,若對方於接獲支付命令後,20日未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相當於確定判決,可對其強制執行。若對方異議,即轉入訴訟程序,請求對方履行契約給付貨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玫 103-09-22 18:1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依買賣契約給付貨款,若對方於接獲支付 ... (恕刪)

您好:

我在訊息中有告知A女(約定第30次匯款時),如在未依約定日匯款,我會尋求法律解決

並公開對話於FB上,A女也回覆好,並且告知不會在更改匯款日期,後來一樣沒依約定匯款

A女在訊息中都主張,她並未欠我,因為她並沒有拿到商品,請問這樣是否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另外,我以告知會公開對話,A女回覆好的情況下公開對話,我是否觸法?

A女在訊息中有對我說  "哭喲ㄨ" 和 " 我可惡會有報應,死人(用15個骷髏頭圖案表示)讓我遇到吧" (意思讓我遇到家裡死人的事情) , 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命令時一併提告?

我以把對話內容全部用印表機列印下來,申請支付命令時,是否要一併附上?

勇往前進 103-09-22 01:04

目前與對方互相爭取小孩監護權中, 因有發現對方曾做出對小孩不當照顧的情事,也有蒐證,在家事調解庭中,對方認為這樣情事並不嚴重, 也沒有認錯的意願,後來有在網路上搜尋到與對方相似情事關於小孩不當照顧的新聞,可說明對方做這樣行為,是對小孩很不當, 並不適合當監護人

想請問各位律師 , 在家事法庭方面 , 當對方不認為自己行為對小孩會有傷害 ,我們想用相關的新聞報導來強調對方對小孩行為的嚴重錯誤, 對法官是具有說服力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新聞報導,只是陳述主張的一個輔助,並不是證據,主要的功能只是加強陳述的說服力,不是證據的問題。法官經由證據的認定之後,會斟酌您的主張是否可採。

2、本文建議您倘若考量費用成本而無法委請律師,則可以申請法扶的律師協助或是至少尋求正式諮詢,避免權益受到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勳 103-09-21 23:25

今年在網路上遭人辱罵,截圖報案後,收到法院來信希望可以調解,但我本無法律知識,想請問有關我可以要求的,我沒有想要求和解金(對方未滿20,法院來電說對方會有家長陪同),我只希望他誠心道歉,但又覺得沒有教訓(想不到更好的詞)到他,相要求對方捐款給慈善機構、流浪動物之家等等,相望他以自己的力量捐款(不希望他靠父母),捐款事成後將相關證明寄來給我看,不知上述要求可不可行?希望有人能替我解惑,謝謝~~

 您好:

建議您可以在調解時要求對方先照您的和解條件先道歉及捐款

再請其將捐款收據提供後撤回告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正 103-09-21 22:17

各位律師大人好:
我朋友最近遇到詐欺,簡稱對方為A女,原由為我朋友與A女要一起辦活動,朋友不疑有它,先代墊支付帳款,由我朋友先匯給A女5萬元,不料匯款後A女卻人間蒸發,聯絡不上,手機封鎖我朋友號碼,我朋友用他親友等其他陌生號碼打過去,第一通會通但A女不接,之後A女馬上又封鎖該號碼,其避不見面意圖相當明顯,事後我朋友用另一親友號碼傳簡訊給A女,表明要她說明一切情況,若再避不見面,準備要報案提告,但A女仍未回應,現在我朋友打算報警處理(相關匯款證明都有紀錄留存),想請問幾個問題:
=========================================
1.警局人員說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那代表已經成案,是要用單純"民事求償"提告,還是要"刑事"提告網路上還有看到一種是"刑事提告附帶民事求償",請問哪種較適合?三者間在判決上有何差異性?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已經成案,那找A女的這個行為,是會由某個員警負責找她嗎?還是沒有員警會找她,是由法院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那萬一她不理會怎辦?會變警察要去拘提到案嗎?
3.像此類案件,我朋友被詐欺一方,在打訴訟官司時,需要請律師嗎?還是不需要,又或者有什麼資源可以申請?除了往返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還有什麼費用是另外要支付的嗎?
4.如果用刑事提告,因為不是大案件,最後會改為民事案件處理嗎?可否大概說明一下整體訴訟流程!
=======================================
不好意思,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概念,一時間遇到問題,很多疑問,希望各位專業律師能夠給予指點解答,麻煩各位了!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受損金額僅有五萬元,並建議委任律師提告,不符合成本效應。

建議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合法支付命令,若對方於收受支付命力20攤內為提出異議,則可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1.一般民事訴訟求償需要繳納裁判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不需要,此為最大之差異。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刑事詐欺,會由某個員警負責約談A女,

  將來檢察官和法院也會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

  其如不理會會被警察拘提到案。

3.是否需要委任律師應視經濟情況而定,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尋求法律扶基金會協助。

  除了往返地檢署和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一般民事訴訟還有裁判費證人費等訴訟費用。

4.如果用刑事提告檢察官將對方起訴後,即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09-21 22:24

您好,謹回覆如下:

1.警局人員說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那代表已經成案,是要用單純"民事求償"提告,還是要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提告較好?兩者間在判決上有何差異性?

本人認為刑事附帶民事比較好,第一不用負擔裁判費。第二相關事證檢察官已經先行調查,

之後法院引用檢察官調查的事證即可。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已經成案,那找A女的這個行為,是會由某個員警負責找她嗎?還是沒有員警會找她,是由法院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那萬一她不理會怎辦?會變警察要去拘提到案嗎?

刑事案件檢警會傳,傳不到通常會通緝,這個部分是民事沒有辦法處理的。

(起碼刑事可以幫你找到被告及特定被告年籍資料,民事都要自己舉證)
3.像此類案件,我朋友被詐欺一方,在打訴訟官司時,需要請律師嗎?還是不需要,又或者有什麼資源可以申請?除了往返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還有什麼費用是另外要支付的嗎?

如果請律師律師會幫你分析及整理,但是金額太少,請律師不划算。如果符合中低收入戶要件可以聲請法律扶助。或者請幾千元請律師代為撰寫告訴狀。
4.如果用刑事提告,因為不是大案件,最後會改為民事案件處理嗎?可否大概說明一下整體訴訟流程!
=======================================

刑事刑事,不會改民事處理,

流程如下=警察(派出所)〉偵查隊(函送)〉地檢署(起訴或簡判)〉法院(在一審言詞辯論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若有撰狀需求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1 22:31

樓上律師們之建議均可採,可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免徵裁判費。受損金額不高,委任律師出庭固然不符經濟效益,但可請律師代撰書狀,或找免費的法律扶助。

 

ABBY 103-09-21 21:54

你好律師們,

我在2014年9月4號被臨檢酒駕,酒測值0.39

我很配合做筆錄那些,當天在派出所過夜,到早上去地院去士林地檢署開庭,可是我完全不懂完全在狀況外,法官就簡單的問我幾點幾分在哪被抓承不承認,就說會再寄通知書來,就放我走了,我完全不懂我現在要怎麼做?

現在我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我還是不知道要怎麼做?

我的紅單要去監理所先繳嗎?

可是我查網路說一罪不兩罰,所以還會有一張判決罰多少錢的通知嗎?

駕照該什麼時候去吊銷?

紅單上寫須在10月4日前到台北交通事件裁決所,我需要帶任何證件或什麼東西嗎?

 

可以請各位律師告訴我該怎麼做嗎><謝謝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本件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應釐清遭舉發之酒精濃度為多少並參照裁罰基準去確定,可參照下列連結中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表格: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千曄 103-09-21 21:22
我最近在網路上被對岸的人說不給錢 我們是一個出同人書籍的社團 先前稿費都有說清處了 但是有一位在網路的微博上說我故意不給錢並閒錢太少 同時她的另一位同樣為對岸的朋友在台灣的噗浪上也說這件事 當初我們都談好了也有提到錢會晚給 但是她們故意說我們不給,這已經嚴重影響了社團形象 這要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1 22:39

可直接向臉書公司反映!C 

千曄 103-09-22 13:15

今天又聽到朋友說他之前罵過我是婊子但是已經被刪除了,直接去找社群公司會有紀錄嗎?

黑糖 103-09-21 18:25

律師們您們好:

我大概在五月多時在網路上被人用髒話言語辱罵

後來到警局備案,前幾天收到傳票,明天要開偵察庭。

但是我當初備案時是在北部,不知道為何偵察庭確在南部開

(可能是被告住在南部?)

這樣感覺真的很麻煩,明明我是被害人,還要遷就加害人。

我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說只能在偵察庭當場向檢察官請求移轉

請問如果要請求移轉是當場口頭跟檢察官說便可以,還是要寫什麼文件呢?

另外,我在網路上查好像現在行政訴訟可以申請遠距開庭,

請問刑事訴訟也可以嗎?

如果可以,是否也是明天開偵察庭時直接向檢察官口頭提出申請呢?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先生/小姐幫我回答了,萬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明天開庭時提出移轉管轄或是遠距訊問程序。

2、或是一般而言,告訴人不用每次出庭,您可將到庭不方便的因素告訴檢察官,請求檢察官安排或是委請告訴代理人代為出庭亦可。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移轉管轄或請律師具狀整理對方之犯罪事實及代為出庭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a 103-09-20 14:37

對方被簡易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上訴二審當中 (告傷害)

附民部分通知我們下個月去調解

我在網路上查

有人說調解成功等於和解 就算一審判了  調解成功 刑事會撤告 他刑責就消失了

 

也有人和我說 已經進行到一審 上訴了  調解調解民事部份而已

刑事已經無法撤告了

 

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呢@@

調解通知書字號是 北小調

拜託幫幫我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7:18

告訴乃論案件,一審判決以後,上訴二審的簡上案件是無法撤回告訴,最多諭知緩刑而已。

所以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通常簡易庭的法官很多會開庭勸諭雙方和解

因為一判下去,就沒有辦法撤回了。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雖然也有收到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的情形,

這個是指簡易判決處刑時原本就應該判無罪或公訴不受理的情形。

「末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
    為應為無罪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既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
    第369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判決撤銷,並依同法第45
    2 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刑事訴訟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452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451-1第四項第三款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455-1第三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369第一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
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ca 103-09-20 17:37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告訴乃論案件,一審判決以後,上訴二審的簡上案件是無法撤回告訴,最多諭知緩刑而已。

< ... (恕刪)

謝謝您

所以這個調解 應該就是調解我們申請的[刑事民事]部份囉@@?

 

所以這個調解是針對民事部份調解

 

刑事對方會被法院按照程序走下去

 

這樣子嗎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19:39

對,但是和解成立,可能對方會緩刑

佳佳 103-09-20 12:39

由於我告對方妨礙名譽長期在網路發散不實訊息,巳經開庭過了..但開庭中我提供給檢查官證據中的其中一張,是他私下放置我信箱的無信封無指名誰收的黑函..但就這一張信,他就打死不承認,竟然告我誣告,因為他不承認黑函是他用電腦打字,他要求筆跡!!

請問如果下次開庭他自己擅自改他電腦裡,原本黑函內容且交給檢察官證據,我該如何向檢察官回應??

請問這黑函明明原本是我要告他妨害名譽的書證之一,他卻反告我,我會被他告成功?^^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0 21:37

您好!所提供證據無法確實證明對方犯罪,那只能說是證據不足,不會因此就成立誣告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大 103-09-20 01:05

前些日子本人因為有購買台灣網域的需求出現,於是我去PC-HOME的網站中申購了十多組的網址,全部都是.com.tw的網址,但因為申購.com.tw網址時,是會有一些相關規定及申購資格,而本人卻又無法符合TWNIC網域名稱註冊的資格,又想到說註冊單位又不會再你購買時,要你必須簡附其相關填寫資訊的証明給他。所以我就偷偷填寫了不實的假資料於註冊表上,例如....公司名稱與統編資訊,負責人姓名資訊等。

現在回想起來,我還蠻擔心這事情會因此涉及了到刑法偽造文書之罪。因為當時購買的信用卡資訊確為本人所有,所以一但相關執法單位要查証,一定會非常容易去發現到我這邊的。

所以想請問...........

一、我是不是已確定涉及到偽造文書一罪呢???

二、 假設有檢警知道了有這樣子的帳戶事實之後,屆時被問到的話,我是不是可以稱說 : 這些網址是當時某位朋友借我的信用卡去刷卡而購買的,他是跟我說要在網路中購買網址,因為手上沒有信用卡無法購買,需要借我的信用卡一用,其於的資訊我就 不是很清楚了。這樣子是不是說的過去呢?

三、目前所購的網址雖然還未到使用期限,但因本人已經沒有使用上的需求了,於是十多組網址都是處於閒置於帳戶之中的狀態,請問這樣子不去使用它的話,是不是就未構成所謂的偽造文書之罪呢?

四、以上所購之十多組網址,我是在同一帳戶中,不同的時間,依續購入的,但網址每次購入就必須填寫一次購買者資訊,因此若真涉及到刑法的話,請問是否也會構成所謂的一罪一罰論處呢?

五、那有沒有什麼方法或者是什麼說法之類的是可以盡量去必免法官這樣子判定? 爾或是被一罪一罰論處?

以下是 TWNIC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
http://www.twnic.net.tw/newdn/product/product_02.htm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0 2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資料中倘若涉及其他名義人的資料,如名稱、或是可特定的主體的資料如統編等,當然涉及偽造文書

2、這個說法,倘若您沒有辦法提供友人的名字,並做有利調查或是該公司提供IP位置等,恐不會被採信。

3、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是註冊時的問題。

4、行為的部分,目前原則上採一罪一罰。

5、本文建議您倘若日後遭該公司提出告訴,則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佳佳 103-09-19 16:27

請問:對方在網路PO文污辱本人名譽甚至長期毀謗也就算了,竟然他的同居人和同居人生下的兒子又在網路公然分享內容==

我是否可以也告他同居人和他小學六年級的兒子??請問我是要他們父子刑事的什麼罪?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8:48

您好,若對方在公開之平台上(有三人以上可共聞共見)發表貶損您人格或社會上評價之言論,乃至於分享,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並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佳佳 103-09-19 16:00

請問::我的證據中,有一張於今年故意中傷造謠本人的信,沒有信封沒指名,但對方卻咬定我這一張信是我自己亂搞出來的,用這一張黑函告我誣告,可以以時間點推斷這1年以來,他不斷在網路污辱本人,他自己也承認..而且裡面的內容都是針對本人不實的造謠被輪暴等字眼,但他臉書卻很少和黑函有共通點?..假設他手上又拿出他原本原始那張信,他又改過或添加內容的話,我是否可以於開庭時回話::1.信如果不是你放的,那你怎能確定你手中這張才是正本? 

 2.難道你真的是放黑函的人,你存檔在電腦??

3.如果他說:是別人給他的,我應該如何證明他手中的信,是又經串改內容偽造的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9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謂之誣告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故若僅係黑函而未提告,不會有誣告之問題。

佳佳 103-09-20 00:4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所謂之誣告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 ... (恕刪)

請問::我的部份早巳經告他妨礙名譽,但他就打死不承認我其中證據之一,的黑函是他寄的..他不但不承認,又巳經對黑函部份,對我提誣告罪...下次開庭如果他自己又擅改他電腦裡儲存的信,他拿出來給法官看,並說這黑函是別人給他的,我應該如何在開庭中,回答檢察官他是真的擅改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電腦檔案的相關資料,除非是無法更改的內容,否則證明力都很低,又有關於您的陳述有點凌亂,因此不利分析,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算輕。

胖胖白 103-09-19 14:38

你好:

今天收到台中衛生局來函

指出曾在露天拍賣販售武田 新表飛鳴S細粒

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這是偶爾去日本時,從當地藥妝店帶回來的

所以數量也只有幾罐而已

因為它是乳酸菌,在日本不是屬於藥品

台灣這邊的藥房並沒有賣這一款(這是日本當地才販售的)

所以,想請問一下:

若它是屬於保健食品而非藥品

網路販售(沒有標榜任何功效或療用,只是純粹貼產品照片而已)

這樣是否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呢?

如果,它在台灣也被歸類是藥品或是不能賣保健食品的話

我將會面臨怎樣的裁罰,因為月底要過去陳述說明

故想請問該如何因應以及該如何準備資料較好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9 16:21

1.是否為藥品,各國之認定可能不一致,在國內,除非主管機關濫用認定權限,否則宜以主管機關之認定為準。

2.網路係虛擬空間,您無法申請為藥商,進而不能販售藥物,在露天等網路販售藥物可能因為無照藥商而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可能被處以3-15萬元之罰鍰。

陳華明 (律杏) 103-09-30 18:24

 1. 若非藥品, 當然就不受藥事法規範了

 2. 所以這健胃整腸的產品是否是藥品, 還待衛生局認定(但我認為應會被認為是藥品, 因為醫院醫師也會開Biofermin這個藥品給病人)

3. 其實說真的, 若是為藥品而沒有台灣的藥品許可證, 就屬禁藥, 有刑事責任. 但衛生局多是以沒有藥商執照而賣藥 (這其實是指賣有許可證的藥物, 只是販賣者沒有藥商許可證而已)而裁罰三萬元

佳佳 103-09-18 18:57

您好:由於上個月無故被告妨礙名譽,但異姐沒任何書證據我有污辱她..

我反告她公然網路污辱我..她卻選一篇又反告我,現在2方的起訴或不起訴仍在進行中..

在這個時候請問林律師,我是否可以針對上個她告我妨礙名譽,卻沒實質書證來證實我妨礙她,我能否在此時2方都還在審理中,立刻對她也採取刑事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22: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誣告的部分,不論是另案審理到什麼階段,倘若證據充足都可以提起。

2、但是一般而言都會傾向取得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再提起,因為偵查階段有些證據仍不明。

3、本文建議您倘若真的要提起誣告告訴,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避免反誣告

阿手 103-09-18 16:55

您好,

我家人於今年7月底酒駕,不幸與一部機車擦撞

剛好遇上警方巡邏,經吹氣後酒測值為0.33,

對方手臂挫傷機車擦傷

至警局做筆錄時,警方要我們最好在六個月內與對方和解

我們先給了對方一萬,然後幾乎每個月皆有打電話關心,

詢問近況時,對方總說手還有點痛,然後從不提要和解

九月中時,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書,

經查網路,得知大約一個月會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

請問,在未和解的狀態下,會判得比較重嗎?

如果寫悔過書給法官的話,會有所幫助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8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即俗稱酒駕),係屬公共危險罪,故檢方乃係因為您已經超過酒測標準而駕駛而對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對方所受之受害無關,故縱使您已經和對方和解亦不影響。至於可和對方和解部分係您過失傷害之部分, 故若與對方和解且對方亦願意撤回告訴,則不會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阿手 103-09-18 22:28

感謝回答~

想再請問一下,如果6個月後仍未和解的話會怎樣呢?

和解的用意是指對方不能再提告過失傷害嗎?

那如果對方一直未要求和解也未提告,是指6個月後就不用擔心對方還會提告嗎?

還是有所謂的追訴期呢?

真不好意思,麻煩了~

 

*忘記提了,於聲請簡易判決書上有註明:對方未提告訴。

阿哲 103-09-18 07:24

律師

我目前19歲,然後之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來她被她家長發現

中間的過程不在詳加敘述

我其實非常非常的懺悔

我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

我也打了很長一篇文給他們家長看

然而我後來看網路發現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是寫,性交易,那妳情我願就沒有犯法的感覺

我說我可以承擔責任  他們就說他們不會放過我

問我要如何承擔責任

我想問的是   是否關於性行為方面的法律  我是沒犯法的

戀愛沖昏了頭   我真的非常的懊悔...

另外就是   他方父母有沒有可能以民法方式   例如監護權等等等的向我提告

我當然是希望不要走上法律這條道路

就很想問   我應該怎麼跟他們家長溝通  比較能解決問題

 

可是如果有什麼可能面臨的責任  還請律師跟我詳細敘述

我是不會逃避的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08:42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2.至於民事上,可能侵犯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教養權等身分法益(民法第195條第3

   項),可能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3.因你未滿20,侵害他人權利在民事上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還是先與自己的父母說明,

   再一同與對方家長溝通尋求和解契機。

以上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8 08:46

補充大律師所述,

性交易是只有代價的性行為,你女朋友應該不是為了錢跟你發生關係

所以不會構成此條。

其他刑事部分(略誘和誘), 用白話來說,只要你女朋友沒有跟你同居

要成罪的可能性很低。

阿哲 103-09-18 09:19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因你女友已滿16且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所以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得是您回的第二條

我仔細去看條文後發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了以後   她寫不法侵害   而且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事  我們這樣的關係  是符合條文規範的嗎?
我們發生性行為  構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的身分法意嗎
意思就是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普通性行為
發生過兩次   算情節重大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8 16:01

您好:

1.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侵害父母子女間之身分法益是被實務肯認的。

2.重點在於是否情節重大,因該用語乃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每個人的生活經驗都不同,

   站在你的立場當然覺得不算情節重大,因為我們是合意性交而且只有兩次;

  但站在對方父母的立場呢,他們可以容許自己的女兒在未成年時就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嗎?即使是

  一次都不會允許吧(假如允許就不會要對你提告了);到頭來還是要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3.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一般實務上都是用和解賠償居多;不過因為你的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被

   處罰的,難謂「不法」,相信對方家長若要對你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非易事。

DD 103-09-18 03:01

由於之前問過一次,但得到確定的答案想再問一次.... 希望能幫忙一下

我和一位網路上認識的網友交易了遊戲帳號
我賣他1萬元但他說他要下個月才湊的到1萬可以先給我5000帳號先給他玩下個月才付完另一筆5000但現在想想...... 如果他到時候不給我怎麼辦?
我們的對話內容沒有白紙黑字沒簽名只有在網路的通訊軟體裡
請問這樣契約是否是成立的?到時候沒拿到另一筆錢可以尋求法律途徑?
請各位幫忙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8 09:20

您好:

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有書面為限,只要口頭合意即可,差別只在產生爭議時有無證據得向對方請求

您若擔心剩下的5000元無法拿回,則建議仍可與對方訂立契約

載明:契約當事人、事由及還款時間,並請對方簽章

另外,網路上之對話紀錄亦可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但為確保起見仍建議簽契約為妥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