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
今年6月份有一名不知名網友在我的露天拍賣留言
對方是大陸人 無台灣身份證
告知賣的都是原廠 且有公司名稱要我放心
且金流都流自於本人的郵局帳戶
今年9月份我收到法院通知
與大陸人詢問交易來龍去脈 才發現該位買家下標購買的手機
與收到的不符 且大陸人不願意退款 因此造成交易糾紛
當下我真的很害怕 對方安撫我 簽一張『免責申明』給我
但我透過網路查詢,根本沒有內文提到的通訊行
因感於日後害怕再面對相同的事情發生
(本人有恐慌症)
讓大陸人無法登入
我將戶頭內的錢用來一一聯繫有交易糾紛的買家
進行退款,沒有用做私人用途
我想請問律師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呢?
(2)我利用本人郵局帳簿(他們貨品金流來源),在沒有告知他的情況之下
(因為一告知他一定會全部提領走,露天帳號在我名下,日後發生交易糾紛,他一定不會處理)
謝謝您




律師午安,我剛回家,警察昨天晚上突然拿著一個甚麼甚麼票來我家,我也不知道是甚麼票,就開始大搜特搜我的房間,把我房間搞得亂七八糟,也把我房間玻璃櫃精心蒐藏的模型槍全部帶走,上面也都沾滿了警察的指紋,我都擦的油油亮亮、晶光閃閃的,被搞得很髒、很不漂亮、很醜、很不帥,而且也沒有要還我的意思,說是甚麼證據,也把我帶走,說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要我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把買槍的來源全部說出來,但那真的只是我在網路上買的模型槍,我以前在部隊服役是軍械士,之前也是軍事迷,很喜歡槍,所以都會在網路上買模型槍回來,修修、改改、組組、上油、保養等,但都沒有擊發,就只是自己看著收藏很開心而已,這樣也是犯法嗎,只是模型槍而已,又不是甚麼制式手槍,也沒有擊發,更沒有甚麼子彈,這樣也犯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會先將該槍枝送鑑定,看是否具有殺傷力,若具有殺傷力,又非制式手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犯罪,若為制式手槍為第7條;若不具有殺傷力,則視是否為槍枝之主要零件,若為主要零件為第13條之犯罪,若您有自白承認並供出槍枝來源,亦有第18條規定減輕之適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瑕疵應尚未達影響結構安全而構成解約標準,目前之瑕疵,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賣方限期修補瑕疵,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賣方減少價金。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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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意見:
1.答:進口商品之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似乎如樓上大律師所言,理論上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但大陸是目前世界上仿冒品主要輸出來源,雖查無上述資料,不代表進口之商品為真品;在台無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僅生無人進行認定是否為仿品問題;另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基於屬地主義,原則上亦不受台灣保護。但,若不確定出口商賣給您的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若海關認定是仿品,將先移送司法機關(進口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將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目前實務對於不確定出口商所發貨物是真品或是仿品而進口,多認為是有過失,進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加以處罰。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答:不是仿冒品亦未違反其他法令,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對於貨源來歷是否有正當權源,應事先做查證,若不確定所販商品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您好,
(若有穿內衣內褲可能還不至於構成,若有露三點的其中一部份,則可能構成)
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本人上個月方接受本網站網友的委任,上訴最高法院中。
之前網友都是請公設辯護人而已,未料遭此重判。
主要爭執點要求女生自拍是否符合第三項被拍攝的要件。
高院有不同見解。以致刑度落差甚大。
結果又改變見解逕行起訴。
一審和解後法官論強制罪且為緩刑宣告,未料檢察官又上訴致遭撤銷改判。
建議儘早諮詢。(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實務又放的很寬,而且很容易依女方的證詞認定,
女方的證詞又容易受影響)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預防勝於治療


1.您跟作家邀稿,該作家也同意撰稿,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對於稿費之數額有爭執,推測 貴刊已標明每字多少錢,須依實際出刊時之字數計價,所以答覆稿費計價的方式當時並無意義,但該作家堅持定額7500元給付稿費。初步看來,徵稿投稿契約關係是成立的。接下來,檢視貴刊對於投稿者文章之著作權歸屬有無約定?
2.參照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原則上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得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即有約定 貴刊為著作人,則該文章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屬 貴刊所有。惟如(假設)刊物實際上仍刊登作者姓名,則著作人格權部分歸貴刊所有,似與現實未符(未體現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
3.若未約定,則以受聘人(該作家)為著作人,接著檢視有無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可以直接約定該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該作家)或 貴刊(出資人)所有。
4.但若又未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該作家)所有。
5.在最後一種情形,會變成出資請他人完成著作,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受聘人(該作家)所有,此似乎有違公平原則,因此著作權法又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所以,貴刊仍得刊出該作家之文章。
6.依您所述:在期限內把錢給她(該作家)了,但是被退回說不需要。是否應解釋為作家請求退稿,如是,在當時如果刊物已送付印,作家請求退稿有顯失公平之問題,因此應解釋為不得退稿為妥。
7.如果您依約將稿費匯付予該作家,而該作家拒絕受領,參照民法第326條及第327條之規定,貴刊應向清償地(作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清償提存,以證明貴刊已對該作家清償應給付之稿費,只是該作家拒收而已。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 我一個半月前有在臉書跟賣家買鞋子
收到後發現鞋子裡面有刺刺的東西 穿了會刺傷人
在網路上買東西 有瑕疵或甚麼的 不是可以退貨或換貨嗎
他不給退 說我退貨要在他的專業上公布我是黑名單
說要寄新的給我 也是等了一個月
在寄給我之前 說要我負擔運費 我也匯80元運費給他了
隔了兩天收到的卻是錯的 是別的客人的鞋子
我也詢問他是否寄錯 他告知我寄錯了 問我能否幫他寄給客人
於是又幫他寄給客人了 還幫他出了60元運費
我問他何時會收到我的鞋子 他告知我這禮拜一會收到 但是禮拜一沒收到
剛剛詢問他能否給我寄件單號 回答我的話實在是很無言
下面是他回答我的話
『已經寄了 免費送你一雙 你還想怎樣 我鞋子一雙成本不止你80運費
我沒叫你付錢就已經很好了 誰會這樣處理
你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說寄了你就好好等 我要上班沒空跟你在那耗
根本欺人太甚 看人好欺負 別人介紹你來也是可憐 不知道你是這種奧客
你有種東西就不要收 免費寄給你還要鬼叫 莫名其妙
最好不要再讓我看到你密我 否則你鞋子就給我直接寄回來
幾歲的人了 還這樣子』
以上他的回話讓人很不舒服 而且我還是沒收到東西
請問這樣我可以告他什麼嗎?! 而且我前後還付了140的運費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於2014年7月11日違反職役職責罪,9月10日被緝捕歸案,訂於9月26日在開偵查庭,並自己撰寫了答辯狀(因家境困苦),參考了網路很多資訊,但總是覺得哪裡不對,請各位律師們 給我指正~謝謝
我的案件同於葉玫,我是軍校畢業已服役6年多退伍過,並於退伍不到半年在回役,回役役期是3年,已服1年3個月。謝謝各位律師
一、被告涉犯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事後深具悔意,願坦承所有犯行,且被
告蕭勝政目前獨立扶養患有慢性疾病(高血壓及心臟不適)父親蕭永通先生,
且犯罪動機係因陸軍第十軍團五二工兵群橋梁營直屬長官因被告曾犯下地
下簽賭行為,對被告已有刻板印象,並屢次於開會及分配任務上利用職權
『留你何用、會有做不完的事』羞辱及威赫被告,讓被告在心理及行為上,
除備感壓力外,行為亦遭受一定之限制,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
具悔意等情狀,而予以從輕處斷;並審酌被告蕭勝政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以被告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而宣告緩刑,予
上訴人自新之機會,被告蕭勝政亦願向 鈞院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
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以懺前愆。至為感禱。



你好, 我朋友日前在網拍販售阿膠(宮廷劇裡的補品),被彰化縣衛生局發公文,不管是不是初犯都會被罰,而且好像寫訴願書的機率成功也不大,
1.但是否有比較機率更好的方法可以避免或是減輕罰金呢? 或在做筆錄時應該如何態度有機會可以獲得減緩?
2.想知道最低是罰多少錢(因為網路上有人說三萬有人說六萬),我朋友並未宣稱有療效,他頂多就是照阿膠盒子上所寫打在網拍上
3.還有是不是要一直跑法院呢?(如果說沒有要寫訴願書的話),想請問是否就是去做一次筆錄說明後,然後跑一次法庭後就會被罰款了吧?也就是不用再一直跑法庭吧 4.請問這樣罪名會對她本身造成汙點嗎?例如顯示在良民証上或影響找工作留下前科等? 5.補充她收到公文後就趕緊下架商品一盒,此盒也從未販賣出去過,因為此物品是當初大陸家人所送,也就是她沒有把當時上架的頁面跟下架後的頁面拍照存證謝謝你百忙抽空回答



我是網路賣家~A女於4月22日開始向我訂貨.(FB訊息) 並告知 "確定會購買",因此我向日本訂購商品,我以先支付款項訂貨, 商品也以到台灣,A女告知要貨到付款.寄郵局.到郵局支付款項 我把商品寄郵局。但對方一直未完成領貨, A女有多次向郵局約定提領日,但一直未去提領 因此被郵局退件回來給我,A女告知抱歉,並雙方約定好幾日要匯款 對方有在FB訊息裡明確說出"幾月幾日要匯款",”並保證不會在改期” 但約定當天一到,詢問她,她就又會改口,說她星期幾才會去匯款,並一在保證一定可以匯款完成 但至今以拖5個月,賴小姐約定匯款次數以達31次,都未如期依約定匯款 請問各律師,此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另外若A女後來不肯支付款項,我的損失該如何求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依買賣契約給付貨款,若對方於接獲支付命令後,20日未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相當於確定判決,可對其強制執行。若對方異議,即轉入訴訟程序,請求對方履行契約給付貨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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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
我朋友最近遇到詐欺,簡稱對方為A女,原由為我朋友與A女要一起辦活動,朋友不疑有它,先代墊支付帳款,由我朋友先匯給A女5萬元,不料匯款後A女卻人間蒸發,聯絡不上,手機封鎖我朋友號碼,我朋友用他親友等其他陌生號碼打過去,第一通會通但A女不接,之後A女馬上又封鎖該號碼,其避不見面意圖相當明顯,事後我朋友用另一親友號碼傳簡訊給A女,表明要她說明一切情況,若再避不見面,準備要報案提告,但A女仍未回應,現在我朋友打算報警處理(相關匯款證明都有紀錄留存),想請問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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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局人員說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那代表已經成案,是要用單純"民事求償"提告,還是要"刑事"提告,網路上還有看到一種是"刑事提告附帶民事求償",請問哪種較適合?三者間在判決上有何差異性?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已經成案,那找A女的這個行為,是會由某個員警負責找她嗎?還是沒有員警會找她,是由法院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那萬一她不理會怎辦?會變警察要去拘提到案嗎?
3.像此類案件,我朋友被詐欺一方,在打訴訟官司時,需要請律師嗎?還是不需要,又或者有什麼資源可以申請?除了往返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還有什麼費用是另外要支付的嗎?
4.如果用刑事提告,因為不是大案件,最後會改為民事案件處理嗎?可否大概說明一下整體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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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概念,一時間遇到問題,很多疑問,希望各位專業律師能夠給予指點解答,麻煩各位了! 謝謝!



您好,謹回覆如下:
1.警局人員說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那代表已經成案,是要用單純"民事求償"提告,還是要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提告較好?兩者間在判決上有何差異性?
本人認為刑事附帶民事比較好,第一不用負擔裁判費。第二相關事證檢察官已經先行調查,
之後法院引用檢察官調查的事證即可。
2.報警後,就等於直接提告,已經成案,那找A女的這個行為,是會由某個員警負責找她嗎?還是沒有員警會找她,是由法院發傳票給她,傳喚出庭,那萬一她不理會怎辦?會變警察要去拘提到案嗎?
刑事案件檢警會傳,傳不到通常會通緝,這個部分是民事沒有辦法處理的。
(起碼刑事可以幫你找到被告及特定被告年籍資料,民事都要自己舉證)
3.像此類案件,我朋友被詐欺一方,在打訴訟官司時,需要請律師嗎?還是不需要,又或者有什麼資源可以申請?除了往返法院出庭的交通費外,還有什麼費用是另外要支付的嗎?
如果請律師,律師會幫你分析及整理,但是金額太少,請律師不划算。如果符合中低收入戶要件可以聲請法律扶助。或者請幾千元請律師代為撰寫告訴狀。
4.如果用刑事提告,因為不是大案件,最後會改為民事案件處理嗎?可否大概說明一下整體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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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如下=警察(派出所)〉偵查隊(函送)〉地檢署(起訴或簡判)〉法院(在一審言詞辯論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若有撰狀需求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本件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應釐清遭舉發之酒精濃度為多少並參照裁罰基準去確定,可參照下列連結中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表格: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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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案件,一審判決以後,上訴二審的簡上案件是無法撤回告訴,最多諭知緩刑而已。
所以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通常簡易庭的法官很多會開庭勸諭雙方和解,
因為一判下去,就沒有辦法撤回了。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雖然也有收到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的情形,
「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 為應為無罪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既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 第369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判決撤銷,並依同法第45 2 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452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451-1第四項第三款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455-1第三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369第一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 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前些日子本人因為有購買台灣網域的需求出現,於是我去PC-HOME的網站中申購了十多組的網址,全部都是.com.tw的網址,但因為申購.com.tw網址時,是會有一些相關規定及申購資格,而本人卻又無法符合TWNIC網域名稱註冊的資格,又想到說註冊單位又不會再你購買時,要你必須簡附其相關填寫資訊的証明給他。所以我就偷偷填寫了不實的假資料於註冊表上,例如....公司名稱與統編資訊,負責人姓名資訊等。
現在回想起來,我還蠻擔心這事情會因此涉及了到刑法的偽造文書之罪。因為當時購買的信用卡資訊確為本人所有,所以一但相關執法單位要查証,一定會非常容易去發現到我這邊的。
所以想請問...........
一、我是不是已確定涉及到偽造文書一罪呢???
二、 假設有檢警知道了有這樣子的帳戶事實之後,屆時被問到的話,我是不是可以稱說 : 這些網址是當時某位朋友借我的信用卡去刷卡而購買的,他是跟我說要在網路中購買網址,因為手上沒有信用卡無法購買,需要借我的信用卡一用,其於的資訊我就 不是很清楚了。這樣子是不是說的過去呢?
三、目前所購的網址雖然還未到使用期限,但因本人已經沒有使用上的需求了,於是十多組網址都是處於閒置於帳戶之中的狀態,請問這樣子不去使用它的話,是不是就未構成所謂的偽造文書之罪呢?
四、以上所購之十多組網址,我是在同一帳戶中,不同的時間,依續購入的,但網址每次購入就必須填寫一次購買者資訊,因此若真涉及到刑法的話,請問是否也會構成所謂的一罪一罰論處呢?
五、那有沒有什麼方法或者是什麼說法之類的是可以盡量去必免法官這樣子判定? 爾或是被一罪一罰論處?
以下是 TWNIC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
http://www.twnic.net.tw/newdn/product/product_02.htm



律師好
我目前19歲,然後之前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來她被她家長發現
中間的過程不在詳加敘述
我其實非常非常的懺悔
我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
我也打了很長一篇文給他們家長看
然而我後來看網路發現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是寫,性交易,那妳情我願就沒有犯法的感覺
我說我可以承擔責任 他們就說他們不會放過我
問我要如何承擔責任
戀愛沖昏了頭 我真的非常的懊悔...
另外就是 他方父母有沒有可能以民法方式 例如監護權等等等的向我提告
我當然是希望不要走上法律這條道路
就很想問 我應該怎麼跟他們家長溝通 比較能解決問題
我是不會逃避的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得是您回的第二條
我仔細去看條文後發現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看了以後 她寫不法侵害 而且情節重大者
我想問的事 我們這樣的關係 是符合條文規範的嗎?
我們發生性行為 構成侵害他人基於父母的身分法意嗎
意思就是怎樣才算情節重大 普通性行為
發生過兩次 算情節重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