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前在網路購買嬰幼兒服飾
賣家在FB社團中,說明商品是日本進口正品
但販售價格跟日本國內差不多,就跟他購買了幾件服飾1千多元
當中有詢問為何會比台灣其他代購網站便宜?
得到的回覆是,他們跟工廠拿貨,沒有經過日本的經銷商,所以比較便宜
也提及質料很好,是"原單正品",由日本進口,大陸製造
因當初不清楚 原單的意思,由日本進口的話讓我誤信為正版商品?
但購回後覺得商品,跟其他的日本原廠的服飾有差別!!!
檢查後發現根本不是日本原廠的服飾,仿得很像幾乎一模樣~
賣家之後不正面回覆我,商品的來源與正品問題?
我想詢問,他告知日本進口,原單正品!!但對方提不出證據
可以控告對方詐欺嗎?商品確認是大陸仿品日本原廠沒有授權販售!!可以控告仿冒嗎?




消費者如果買了隱形眼鏡(雙週拋棄式),回去打開時發現鏡片破損了1片,請友人到門市更換,門市人員跟友人解釋要依其破損的片數給予更換,當時友人不是很清楚也立即聯絡此消費者,雙方也達成共識,後來此消費者到網站投訴,認為我們怎麼可以只換一片給他,當時因為上班中接電話,並未能理解電話上的內容,對於他開封的另一片怎麼辦?因為開封算起就是兩週,所以他很CARE。
網站來信最後還打上一句話「你們的服務真的爛。透。了。」
1、依經驗判斷,正常要配戴隱形眼鏡時並不會注意到鏡片的破損,因為其破損多為一小點,不易識別,而且打開就是要戴了,怎麼會去檢查鏡片?
※隱形眼鏡皆經衛署檢驗核可且有字號,是沒問題的。
2、 門市作業上,給予相同數量的更換,並沒有不對吧?
3、最後一句話,是否對我們造成言語上的攻擊? 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阻嚇他嗎?
4、現在的消費者,買了隱形眼鏡,動不動就拿任何理由要來換貨,重點是使用的狀況、及習慣我們無法得知,這種情況下,又不得不處理,不然又四處網路攻擊、負評等,為了一個客人產生不好的形象及名譽,真的很傷腦筋!!


你好:
可能會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可以將物品交由律師研判是否有侵害著作權,若無侵權之情形,可以主張無罪答辯。 若有侵權之情形,要強調並無重製行為,且購買時並不知道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非明知。由於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供出來源,並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調動而換人偵辦,是屬常見之情形,不用太擔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目前您可一概否認之,請求對方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解除契約之合法事由,若解約將視為違約,給付之訂金恐將視為違約金沒收,僅能主張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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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敘述:3月初在網路尋求一件自身店面簡易裝修(騎樓.店門入口.二樓天花板.板牆拆除:由名叫百頡工程林先生提供資訊.後協議由他提供人員及工具(網路僅提供電話及公司名稱)本來要統包.但由於材料報價太高.所以改由點工(木工).由我自己進材料.林先生負責人員及工具(有收訂金.簽單上寫林進宇).4月2日初進場施工(但只有他一人.只有簡單工具及一台空氣壓縮機).工作期間嚴重怠工.致使油漆水電拖延進度.請他趕進度他.他說他自己沒辦法.4/7日又再度請款.說要請人來幫忙.我請他簽完工協議書及怠工賠償(約定4/13完工).結果叫一臨時工.4/10天花板做好因為天花板當初沒抓水平.板與板縫隙太大.板與板重疊.請他拆掉重做(有拍照).他說他沒辦法做下去.我就報警.當地管區有來(我現場錄音.管區知情).錄音中有提到我要留押他的工具及機車.身分證.駕照.本票.他都同意(身分證本名是林百里)(約定本票時間為7/17日).結果他現在告我詐欺跟侵占!!請問我能以哪種民事及刑事告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您被告之部分,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及民事違約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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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這網路賣家買東西…之後引起後續這些
想請問雙方都算有侮辱罪嗎??
他說他拍照了有算恐嚇嗎??
我在我自己的FB版PO文發洩(只有朋友看的到)….(有罵3字經)可是從頭到尾我沒指名道姓…
之後他訊息私版我有PO說(少寫沒經過腦的文)←這句有算侮辱或是毀謗嗎??
感謝!! 詳細內容如下:買家:不好意思!!!!
賣家:怎
買家:我剛組裝的時候發現
烤箱的門沒辦法密合
賣家:你有裝好嗎
因為沒有過這問題噢
買家:試好幾次了
賣家:檢查一下看是否有哪細節接錯
可拍照嗎
如不行我跟廠商換
(圖片)
買家:右邊沒辦法對到
上面接音樂的地方也對不到
賣家:你應該接錯
因為對的話,音樂地方是可以的
買家:烤箱的門合起來會自己彈出來
賣家:你明天拿來換,
買家:家裡的人都組裝過..每個人都遇到一樣的問題
賣家:好的,那你明天拿來換
因為只有你的有問題
但無法買上給你,可能星期5
買家:這樣小孩生日都過了...換了也沒意義
賣家:抱歉
因為我拿到也不會沒經過你同意就拆開組裝
因為你們會覺得2手
但那都是新的
很少有這問題,
還是你拿來,我換新的
真的很抱歉
真的很抱歉
買家:換新的會超過4號嗎
賣家:會
因為廠商都是星期一與五
買家:小孩生日都過了補送禮物很不好.....ˊˋ
賣家:抱歉
買家:你那邊有類似的其他款嗎
(中間這段是圖片)
賣家:你們要不要拆開重新組
因為我現貨都剩遙控車
買家:重新組了好幾次
賣家:黏土可以嗎
(中間這段是圖片)
那只能等換新的
買家:我換新的要等到星期幾可以拿到??
賣家:5
你明天拿來,我星期五拿給你
買家:好吧....也只能這樣了
賣家:謝謝妳
買家:希望新的不會再有這樣的問題
賣家:我也不想
真的很抱歉
買家:小孩子很期待....結果卻是這樣ˊˋ
也沒有辦法呀.....
賣家:抱歉
買家:我明天下班在拿過去
賣家:好的,麻煩你
買家:是拿給管理員還是??
賣家:拿給管理員
買家:ok
賣家:謝謝妳
買家:不會
我可以星期五再拿過去嗎? 不想小孩子生日那天失望.........
賣家:好的
再幫我把東西裝好就好
燈不能亮嗎
買家:應該是不會在裝了... 就擺在那讓他看看外盒... 等換新的之後再給他看實體了
賣家:我知道
我是說燈也不會亮嗎
買家:點火可以
就是烤箱那裡接觸不到音樂
賣家:所以是你拍照那個問題還有呢
好的
那星期五麻煩你拿來噢
謝謝妳
買家:ok
賣家:你明天下班帶來
我星期四給你
我請廠商幫忙
你明天記得帶來
給管理員記得密我,謝謝妳
這樣應該來的及
買家:不能拿給你我順便拿嗎?
賣家:無法
因為一定要拿舊的去
買家:因為不想跑2趟 我手剛開完刀...... 是因為今天要過去拿東西 所以才騎車的
賣家:我盡最大力量了
買家:不然還是你可以跑一趟(地址)
賣家:你星期五拿給我,要星期一
我還有事,無法
抱歉
看怎樣你再告訴我
先睡了
買家:那請你退款好了....
賣家:無法退款,可以換貨
買家:可是又不是我的問題
賣家:你去店面買也都是換貨無法退款
我要給你換
買家:我東西買了就是要送禮的
賣家:是你要拿來,麻煩你
謝謝妳
買家:星期四中午到貨嗎
賣家:下午
買家:幾點
賣家:3點
你明天要拿給我
買家:我星期三拿給你
我明天有事不再高雄
賣家:晚上嗎
買家:對...星期三晚上
我拿去給管理員
星期四你直接東西給管理員
我過去拿
賣家:拿到管理員那,密我
好的
買家:我會請朋友拿去
他到後我會密你
賣家:好的
賣家:既然你fb這麼公幹我
我也不需要讓你換
你沒錢付,要我等,我有說什麼嗎
你也不用拿來
買家:我沒付錢嗎
你自己東西有瑕疵的
賣家:我一開始有說不讓換嗎
幹嚼什麼
買家:我幹嚼什麼...
賣家:Fb版面沒有嗎
隨你
買家:我指名到姓了嗎
賣家:隨你
換我不爽了
買家:所以你到底要不要處理
我會找消基會
賣家:你去店面買,要不要去店面換
還要店家去收
你真好笑
還寫一些543
買家:我有不去嗎
賣家:好啊!你星期三拿來
下星期一來拿
廠商是固定時間
星期三沒拿來,下星期一拿不到
買家:一下星期四一下星期五
到底
一直出爾反爾
賣家:剛才是幫你想辦法,想說體量你小孩生日
你這樣公幹我,我要換就不錯了
買家:你要對號入座我也沒辦法
我星期三會拿去
賣家:下星期一再來拿
買家:希望你的星期一是真的拿得到
品質也請你把關一下
賣家:是要我幫你拆開嗎
買家:為了怕會在有糾紛 所以星期一我家人過去在((當場拆)) 再麻煩你
賣家:好的,你要當場組合也行
少寫沒經過腦的文,再來刪除
都拍照了
我給你新的,就算現場拆,有問題,也是等
因為我拿新的給你
對話結束
以下是FB版PO文
不會再買妳批發的玩具了...
妳社團的團友都說妳的玩具品質多好多好之類的....
我看那些都是屁....
幹你娘...妳跩毛ㄚ
什麼叫店面也都是換貨不能退款
什麼叫我要給你換 是你要拿來
我絕對不會推薦我朋友跟妳買東西....
買東西買到一肚子氣.....
(附一張截圖內容如下)
買家:那請你退款好了....
賣家:無法退款,可以換貨
買家:可是又不是我的問題
賣家:你去店面買也都是換貨無法退款
我要給你換
買家:我東西買了就是要送禮的
賣家:是你要拿來,麻煩你
謝謝妳

DEAR各位律師您好
以前的公司(離職約4個月)在網路上販售"隱形眼鏡清洗機" 收到衛生署來函要到衛生署說明,因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口販售,但是也在第一時間下架,後來得知此案件被移送地檢署,前老闆不斷的來騷擾我(因為我是當初的經辦人員),但是我都是依照公司的規定辦理,每個步驟都有跟老闆回報,現在他一直說他不清楚狀況來煩我,擔心她在庭上會不會亂講話害我有什麼罰則問題(我真的是經辦而已,要不要進口都有老闆同意),當初貨被海關卡著,已申請辦理退運,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後來去衛生署解釋完,變成地檢署(從頭到尾我老闆都沒有現身),請問 針對公司,這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問題呢? 是不是負責人應該擔心就好? 我是經辦的人會有問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員工會被以共犯來偵辦,您可以抗辯只是內部員工,您也可以被轉成證人來訊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未取得藥證,所以不可販售藥品,而本件既已由於檢警來偵辦,即表示已進入刑事程序,應視所犯法條來主張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刑事告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被警察臨檢並查獲小量K他命,重量我不知道應該頂多1克左右 , 現場還有另外2名女性
然後3個人一起被帶到派出所
警察在凌晨3點及3點多連續完成2次的筆錄 , 但第2次筆錄上寫時間是07:00 , 警察私下說要提前做才錄音的 , 也在5點多就由派出所載到分局 ( 是否有違反規定 )
筆錄內容大致如下:
1.K他命是我帶去的 , 是另外1位說要使用才拿給她們用 , 警察臨檢時就說是誰的 ,我說是我的 , 因警察說一個女生有用所以就構成轉讓 , 且無對價關西
2.那一小包K他命是2015年4月多網路上認識的網友沒用完放我那邊的
3.我只看到有一位女性有使用K菸, 但另一位沒看到有沒有用
我不想背轉讓的罪名 , 且當時是我放桌上 , 是她自己拿去用的 , 我驗尿是陰性 , 女生是陽性反應 , 請問目前在筆錄跟檢查官面前都是這樣說的 , 請問到法庭能翻供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轉讓三級毒品之犯罪,可能涉犯藥事法之規定,可嘗試請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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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無違反意願部分作爭執,應提出雙方前後聊天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證明無違反意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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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您所述,恐係遭女子故意設陷阱,即使您提出對話紀錄,女子恐會爭辯說他只是同意跟您出去,但發生關係是被您強迫的,因此若您能提出發生關係後,女子還正常跟您對話,且還要介紹其他女生給你的對話,顯然就代表上次發生的性關係是在自願性下。
2. 您表示對方有去醫院驗傷,但必須先行檢驗驗傷報告,您亦必須回想當時是否有讓該名女子受傷的疑慮,若無,顯然就是女子自行傷害,建議您向警方要求對質並測謊,以釐清責任。此外,您必須調閱發生關係地點的出入畫面,並找尋有無人證,可證明女子當時是自願進入。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各位律師好~想請問
請問律師,之前有在網路上搜尋到相關資料,表示言詞辯論快結束時,法官會要求二造都提出爭點整理狀.
但因為今天開庭時間很短,退庭時,法官只有要對方被告的律師下次開庭前送交爭點整理狀,對於我原告的部分沒交代任何事
1.想請問,民事爭點整理狀不是要2邊都提供嗎? 可以只有一邊嗎? 對我會不
會有不利的問題?
2.因為是傷害罪,每次訴狀都有請求法官對於今後勞動力減損的部分要求囑託
鑑定到65歲,受傷程度應該是沒到殘障等級,但自己確定會對工作有減損的問
題,閱券也沒看見有函詢醫院.而這幾次法官也都沒提,今天開庭就直接說下次
辯論終結,臨時也忘了問鑑定的事,會不會連 證據都沒有就判無法賠償?還是
法官可能已經自由心證 認為已經有減損的事實?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了 謝謝




一、律師費的部分原則上的確是你說的這樣。
二、例外的情況,例如租賃糾紛,而且在契約有寫清楚說如果涉訟由敗訴一方給付,這樣因為契約自由原則及契約嚴守,就可以在訴訟上主張對方應負擔律師費用。
三、其他例外的情況要個別的查詢判決去分析判決,才知道有那些狀況是例外。
四、這邊回答是希望具體的回答個案,因為如果是要通案性的研究要花的時間會比較多,這樣一壓縮律師要回答別人的問題的時間就會少。
五、你問的問題比較抽象,沒有具體案件事實,這樣律師如果要窮盡回答的話要花的時間太多,因為不知道你個案的事實是什麼,所以我先回答到這裡。如果你願意說你的案件的事實,那麼律師再幫你判斷在你的個案裡面律師費用是不是可以請求對方負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甲行駛在路上為了閃躲對面的車,所以緊急往右轉,不小心插撞到違停在馬路上在自小客車,後來因為有急事,所以暫離,之後馬上回到車禍地點,看乙方通知警察,兩方並在現場製作筆錄‧
現在要進行和解,乙方表示和解書她們自己打,並不使用網路上的版本,和解內容如下:(1)甲方願意賠償所有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含修車費及交通費等一切費用‧(2)乙方車輛受損修復,乙方願意放棄民刑訴訟‧
目前的問題是
1.我們同意接受所有收車費用,但是和解書上要注明對方有違停,可是對方不願意修改和解書‧
2.我們沒有說要負責所有賠償責任,更不認同和解書上寫等一切費用,甲方欲修改這些文字但是乙方不願意‧
3.違停的車輛並非乙方的,所以我們要加上其它人爾後皆不可再向甲方要求賠償及訴訟等字句,只修改乙方同樣不願意‧
請問這樣我們應該如何解決?若乙方堅持不簽和解書,是否在之後在調解會上甲方提出是因為乙方不願意修改內容,導致未和解,甲方就可要求乙方修改內容並簽字和解?





然後前天因為自己有支gucci手錶 朋友送的 也沒再帶 然後自己敲哪位給藥物的拿東西 他說換2克我說好 然後因為自己經濟狀況有困難 想說賣錢 當初哪位給藥物他說I克賣2500 然後我也第一次知道這是這樣屬稱的 因為我不知道 所以我想說上去ut男同志聊天室賣 當初上去網路也沒想哪們多 因為看到有人打說玩菸 就直接跟他說我有賣 賣一克3500 這樣 2克賣7000 然後是警察它們在等的 然後警察就問我 我說這是我第一次 我也不知道 因為我沒有這樣過 因為待業中 才會去亂想這樣 然後我跟警察說我以後不會了 我知道錯了 他說初犯 是還好 然後就跟警察會警局 去做筆錄 驗尿 指印 也因為太晚 被關在拘留所 這也是我第一次這樣 從來沒這樣被關在這裡過 然後去法院 也先在男新關的地方很多人 然後叫到我時被上手拷 也是第一次這樣 我很害怕 然後就上去2樓去檢查官哪問 他就問我 毒品是我在台北市復興北路13樓被抓到 我說對 他說是我自有的嗎? 我也說對 然後我也跟他說我不知道這也是我第一次這樣 我也跟他說我有跟哪位拿藥的人的Line通訊 我可以傳給警察它們 因為一開始我也有跟警察說 我可以把這訊息傳給它們 然後檢察官問我 警察有說傳給他們嗎? 它們好像沒說話 我也忘記 然後檢察官說 我願意提供資料給他們嗎?賣藥物的人 我說我願意提供 我也說我提供完這訊息傳給警察 我就要把這個通訊刪除 他也問我這包藥要銷毀嗎 我也說好 然後就這樣 然後就又下去b2 沒多久 換另外檢察官 旁邊一樣坐書記官 他也問我同樣內容 我也跟他前面第一位檢察官這樣跟他說 我也說我第一次不知道 然後檢察官說 以後不要再犯錯誤 我說好 他就說一萬元交保 然後就交保出來.
然後我也不清楚 想說交保出來就好了 我朋友說還要等法院通知信函來 還要在上法院一次 我有點害怕 前天在拘留所 我對我說我好笨 怎們會做這事情 我很後悔 自己好奇 害到自己 然後現在也要等驗尿出尿 如果說有驗出來 聽朋友說 要勒戒 我也有上網查詢 也害怕 但因為下週有新工作要開始上班 如果勒戒我工作又不知該怎辦 我朋友說可以申請醫療勒戒 每月去醫院就不需要進去勒戒 也可以好好上班 法院判初犯我也不知道會怎判 可以易科罰金嗎?
他有說可以寫狀紙 寫我的情形 到時交給檢察官 因為我經濟狀況有困難 也要繳交房租 也有就學貸款要繳納 然後我本身是hiv的病患 都有定時回去檢查 因為沒有這樣過 所以很害怕 想詢問顏寧 律師小姐 謝謝 我是張先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涉及施用毒品,可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若涉及販賣,就比較棘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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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涉及施用毒品,可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若涉及販賣,就比較棘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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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您好,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一、您好,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因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參照)。
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因次若生父未盡其扶養責任,不僅可向其請求過去您已經墊付之扶養費用,還可向其請求未來每月之扶養費用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又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前夫竊取您的證件辦門號,未經您的同意,竊取您的證件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權利製作該號契約,而假冒或捏造您名義製作私文書,故您可收集相關證據,提起竊盜及偽造私文書罪。
2. 依民法第1118-1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子女)對負扶養義務者(父母)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故若您前夫從未盡扶養義務,之後若他需要人扶養的時候,您的子女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3. 若您現今想提告,可請求扶養費部分,雖父母離婚,但仍有扶養子女之義務,對於子女之扶養費應均分擔之,若您前夫未盡扶養義務,您可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償還您代墊支扶養費用,並請求未來之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