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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ku 104-10-10 02:03

您好:
我的堂妹是屏東一間私立高職的建教班,今年高一,就讀美容科,九月被分發至北部某連鎖髮廊實習。雖然實習才一個多月,但卻發現許多問題,但家裡的人卻要我尊重職場文化,不要干涉,只能上來尋求協助。
1.該間髮廊只給予建教生每月4天的排休,若排周末,要扣假:
   9月、10月,因家裡有重要的事情,需要在周末連排2天假,公司主管告知要扣假一天,等於10月剩3天假。   妹妹9月最後一次假為9月19日,10月的第一個休假原本為10月16日 (連續工作27天),依據「高等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且每天工作的時間為早上9:30至晚上22:00,該法令也有提及『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該公司明顯違法

   且妹妹因為生理痛無法工作告知雇主,雇主要他休息,卻要扣他半天假,所以原本的10/16只剩半天休假;這兩天,因為睡過頭半個小時,又被扣了半天假(這個能理解),等於妹妹下一次的休假要多等一周,但『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

那為什麼能扣假呢???

2.若詢問學校,妹妹會被劃為"重點看顧":
   家人提及,若是告訴學校,學校就會問雇主,雇主就知道是哪個學生有問題,可能會給予刁難或故意不給學分通過,要妹妹自行忍受至3個月的受訓結束轉至正規班就讀;也說,如果我要提申訴,會造成以後妹妹無法在該職場立足(這點我是知道),但難道,我們就該忍其吞聲嗎?我能做些什麼?
 麻煩解答了~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0 1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有超時及違法扣價的問題。

2、目前有關於建教生的部分,申訴機制是優該向學校反應,倘若學校拒絕處理或是因此為不利處遇,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訴,因此倘若不跟學校反應,等同放棄救濟管道。

3、本文認為,學生與學校之前的溝通應該沒有那麼困難,還是應該要積極爭取。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小育 104-10-07 02:55

事情原委:
跑回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喝酒,並有大小聲的狀況(並不是長期酗酒)
但我也知道很多次都是這樣,我的藉口是壓力大,事情都不敢提出討論
所以長期下來 喝酒才會說平常我不敢說的事情(我知道這樣是不對的了)
我也已經給自己一個警惕了,喝酒解決不了事情!
我想提問的是:
1.我老婆堅持要離婚,但是我想要挽回,所以我不會肯簽字離婚,可以提出不履行同居義務嗎?


2.如果我也看開了要離婚,那麼我有兩個小孩(一個男生聲小學五年級,一個女生小學一年級),我能爭取到小孩監護權嗎?

3.因小孩見過我跟我老婆因我喝酒的關係跟老婆有吵過架,但並沒有打她
小孩會怕我喝酒後的狀態(我也決定不喝酒了)所以小孩都想跟媽媽,那麼我能爭取到小孩監護權嗎?


4.如果小孩跟著媽媽,我擔心的事情是:因我老婆娘家中是三房兩廳(自有房子)但因房間1是:我小舅子 房間2是:我老婆的妹妹(已結婚跟著她老公一起睡還有一個小嬰兒目前也懷孕中) 房間3是:我丈母娘(但因我丈母娘有個男朋友)我丈母娘她很年輕時就已離婚,所以有時那位男朋友會住她家,所以我老婆並沒有房間可睡只能睡客廳,如果兩個小朋友跟著她或許會一起睡在客廳地板,而我們家爸爸媽媽我妹妹(高中)都住在一起也是自有房子房間比較多我爸媽妹妹平時也能照顧小孩,(我有固定的工作)我老婆目前沒工作(因剛跑回家),如果判決離婚的話?我爭取到小那孩的機會大不大?


5.那就目前的狀況下,我如果不想離婚想挽回,她堅持離婚我可以不理會她嗎?


6.就上次她跑回家時獨自跑去學校將小孩帶走,並兩天沒有去學校上課,因為禮拜天的時候我擔心禮拜一小孩還是沒有回家沒去上課所以我並沒有告知她我會上去接小孩回來上課,但是我到她家的時候她並沒有不讓我帶小孩回家只叫我去問小孩的意願,我想竟辦法請老師跟小孩說上課的重要性,小孩才願意跟我回家,因為小孩在她們家4天中過得相當開心,想當然會開心,因為外婆 阿姨久久看到小孩一次當然會對她們很好,所以小孩不想回家也不想上課,那就她獨自把小孩帶回娘家沒讓小孩上課,這樣她有沒有違法?


7.我最終提問的目的只想知道我的權益,但我真的非常不想離婚想要挽回,想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我也能承諾接下來的日子滴酒不沾!謝謝各位律師能為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7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提起履行同居義務,只會破壞雙方的關係,倘偌您不想離婚,建議不要提起履行同居義務。

2、就您所述的狀況,酗酒+大小聲,其實已經涉嫌家庭暴力,本文認為恐不利您爭取監護權,不過倘若進入訴訟之後,法院會綜合斟酌雙方的經濟能力、環境、照料能力、子女意願等。

3、此點同上。

4、此點同上。

5、倘若不想離婚,應該積極挽回婚姻,倘偌不聞不問,日後會變成不利我方的因素。

6、應該持續的告知對方,不應該影響小孩的教育。

7、酗酒的部份可以考慮去門診治療。

你好:

如果你有虐待的情形,會構成民法第1001條但書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訴請履行同居會有困難,至於是否構成虐待要依客觀證據判斷。 法院會進行訪視,依據報告判斷何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如果你有家暴之情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不利子女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法官亦會考量。 你可以向法院說明你的環境比較能夠照顧好子女,也不會使子女脫離原有居住環境。 無法協議離婚就有可能訴請裁判離婚,屆時要判斷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1、2項離婚事由。 可以聲請子女監護之假處分。 建議你們可以尋求婚姻門診的協助。
Evelyn 104-10-05 16:41

您好: 事件經過為8月初當時上午10點左右我載著我母親行駛在省道的慢車道綠燈剛起步不久,突然前方車輛(簡稱a)無預警緊急剎車,我來不及反應擦撞到b的排氣管後打滑撞到前方最先緊急剎車的車輛(簡稱a ),當場我跟a的車輛原地倒了,我爬起來後詢問我母親是否受傷,接著詢問a有無受傷,並且拿出手機準備報警時,a阻止我報警還要求我將車移開希望各自離去,我不同意,而b也說他已經叫救護車,a只好打消念頭,當下b表示是因為a突然緊急剎車他才跟著急剎,而a則說她只是為了撿東西,後來救護車到時,我讓母親前往醫院就診,也一直詢問a是否一起前往就醫,但是a不願意且拒接並說她要自行回家擦藥,警方到場測量及詢問筆錄看我們是否要私下和解,b表示願意,但a不要,後來只好說再電話聯繫後續處理。 由於我車子的左邊剎車後照鏡還有左方龍頭都壞了,我怕自行騎去修會再有問題,所以請我未婚夫來接我,當天下午1點,a打電話表示她要修車,要求我2點時前去與她會合,我與未婚夫到場後,a的婆婆也在那裡,因為事發當下我與我未婚夫及b都有查看各自車況及對方車況,包括a的車,3個人都是摩托車,當時a的車僅後面的擋泥板跟排氣管有小破損,再我將我的車送修時有詢問一下以a的車況要修理預估3000左右(不超過3000),想說如果要和解需要我們負擔的話我可以接受,但是a及她婆婆卻在修車廠要求整台車的車體包括避震器及中間停車用的架子都要換原廠新品,估價後要13000,而a的車是已經使用了7年以上的車了,當場我及未婚夫就表示不願意支付費用,a的婆婆馬上表示她家人都是告知識份子不會做違法的事,並且說警方只會追究我後方車輛的肇事責任根本不會問原因經過,(感覺很像在恐嚇我),a則說她要去看醫生,我們就跟她一起到醫院去,由於當天我也有受傷,所以就和a一併看過醫生,我與a分別都有擦撞傷,後來因為我的血壓異常頭部又有疼痛感所以被多留1小時,出去後就沒看到a了。 到8月底,a的婆婆打來問我要如何賠償她們,我和家人覺得a突然緊急剎車停車在路中也有過失,如果她願意各自負擔修理車輛的費用或是接受少許賠償的話就和解吧,但是a的婆婆堅決不要,還說修車費我們願意負擔的話就願意接受和解的可能,不然就要告我。 在9月初接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在10號時前往調解時,由於初步判定單上判斷我的肇事原因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肇事致人受傷,b是無肇事責任,而a卻寫肇事原因待鑑定,由於a的判定不明,因此委員會認為無法調解而結束,9月19接獲車禍轄區派出所電話說a對我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並約我前往做筆錄,去的時候雖然警方給我的感覺是我的錯比較多,筆錄時,我又將車禍經過說了一次,當時有看到a在筆錄中改口說她是慢慢的將車靠在接近快車道安全島後被我撞到,這點跟當初的情況不符合,且因為我跟我母親都有受傷,所以也對a提出傷害告訴,請問如果開庭,我可以請求b出來說明當時經過嗎?a的家人認為她們根本沒有過失,真的是這樣嗎?

你好:

先將初判表跟現場圖送鑑定裁有辦法釐清何人有過失以及責任歸屬,若雙方均有過失,都會構成過失傷害。 你可以聲請傳喚b出庭作證。
元森 104-10-04 10:31

可以請問一下~如果我離職前有未休完的假包含(本來月休六天的兩天休假)跟(上個月的颱風假2天),等於是四天,我做了半年,我們公司規定是要15天前提出,但我知道好像勞基法規定是10天前就可以,

 
那如果我在10/3號提出辭職,10/10號就離開,(10/4.10/11號是禮拜天),其他的12~15號用假休掉,自認已充分交接但如果離職之後雇主認為沒交接完全,這樣會照成什麼違反法律問題嗎?雇主還是要給我15天的薪水嗎?

另問國慶公司沒有休假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20:0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依法或是依約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看公司是否受有損害而定。 2、倘若公司有短給薪資的話,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國定假日應給新。
丞丞 104-10-04 05:34

律師您好:如果有人透過群組內的人在臉書訊息欄截取訊息圖片給第三人看是否違法?

臉書訊息框只有五人,訊息有寫到xx拉基,但沒公開po文出去,這樣是否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4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擷取的內容為何來判斷,可能涉嫌誹謗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可能涉嫌公然侮辱罪,不過仍然要以前後文綜合觀之。

美美 104-09-30 22:31

發現有人利用Facebook社團販賣仿蒂芬妮之飾品....價格為800-2000不等據他本人表示,這些飾品都是正貨。

聯絡方式只有用FB私訊,他不提供手機、地址

社團為公開~

我在社團內發文警告他已違法

但他直接把我封鎖並從社團內踢除,讓我無法進入社團內提醒其他消費

還把我PO的文刪掉

明顯不在意警告,請問如何檢舉

讓他接受法律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22: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保智大隊或是商標權人舉發。

2、建議可以直接購買商品之後再進行。

ALLEN119 104-09-29 09:52

我親戚開了一家網路行銷的公司
員工底薪2萬1  每個月都有提繳勞退6%
但每個月發放獎金的部分 卻沒提繳6%
離職員工告到地檢署 ..........
但我親戚說 他真的不知道每月發放的獎金也要提繳勞退6%
重點.....該離職員工握有勞保局認定違法證據
請問律師  若我親戚 真的不知道有這種規定  可以沒事嘛?
勞保局是否有布達該項規定給公司行號呢?  可以推給勞保局?

小宇同學 104-09-28 17:45

您好!本身為職業軍人,有鑑於單位保防官的一些作法,感到不當,在此懇請各位律師們協助解惑,問題如下:

1.本人住在營區內宿舍,保防官可以在本人不在或未經本人同意下,私自或協請當日值日官搜查本人之衣櫃及包包內的物品嗎?此舉是否有違法之行為,保防官又不具司法人員身分,應當無執行"搜查"之行為吧?

2.如保防官在本人在場情況下,請本人同意搜查的話,我有權利拒絕嗎?

 

以上問題,懇請協助解惑~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8 18: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繼續服役,不建議您惹麻煩,除非您不想再服役,當然可拒絕,並請求出示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宇同學 104-09-28 19:2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房律師之回覆,本人已無打算續服現役,只是認為軍中所謂的規定或行為,應符合憲法或其他法律條文之規範,不應踰越,更不能把不合理便合理化,這樣軍中制度才能更健全,所以才想在此版請求各位專業律師針對主題的問題回覆,是否已違反哪條規定等等,感謝您^^

您好:

1.  因執行搜索行為屬於強制處分權之一種,因為會侵害基本人權,因此即使在軍隊中都必須要有搜索票才可以實施。但軍隊內部會有「安全檢查」,如檢查寢室內務等,但必須在檢查內務時,係由持有人同意並主動打開內務櫃,並由檢察人員就視線所及範圍檢查,若未經同意即搜索,恐觸犯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之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若檢查人員經過您同意,即可進行同意搜索,理論上您係沒有必須要同意的理由,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廖 104-09-26 16:47

今天在超商排了好久還是買不到瑪丹娜的門票,實在有夠生氣的!

難道真的要讓這些黃牛為所欲為嗎?  都把一些最貴跟最便宜的票價搶到一張不剩,讓真心想要看演唱會的歌迷都買不到票,看到黃牛放在網路上一張票加1500賣真得很不是滋味,但是上網查都說賣黃牛票沒違法

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專業的律師,難道賣黃牛票真的無法可管嗎?

因為我有蒐集一些黃牛加價賣票的證據,有哪集條法律可以讓這些黃牛不要再那麼囂張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6 22: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2、倘若另外以違法的方式,如冒用他人名義訂票等,另外涉及偽造文書等刑責。

阿偉 104-09-25 11:08

各位律師您好,九年前小弟從朋友口中得知有八大行業少爺工作可以做,當時去做的時候把身分證交給朋友,以為公司需要一些基本資料,但公司當時營業照申請有些困難遲遲都沒正常營業,小弟覺得不穩定所以就找別的工作,沒想到今年卻收到罰款通知單違法建築法六萬,事後我上網看可以訴願,於是就寫了訴願,對方決定書回函訴願不受理,現在要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事隔九年那些人也都找不到,無法證明我當時沒在哪裡工作,我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5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提起行政訴訟是沒有用的,應該提起民事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訴訟

2、擔任負責人必須簽立相關出任同意書及在相關申請書上用印,這些資料會在登記機關那邊,所以還是有事證可以供調查。

小龍 104-09-24 21:40

參加路跑活動因為人多被檔住路線所以在活動的跑道上頓停而意外跌倒受傷,但協辦單位(保險人)卻說保險業者判定非活動設備所造成不予理賠,請問這樣的案件在意外險上不成立的對的嗎?另外是而主辦單位沒有投保反而都外包給協辦單位,這樣沒有違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主辦單位請求提供保險契約,以供確認契約之內容的承保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古錐 104-09-24 09:47

律師您好,想請教幾點問題。

今年房子交屋之後,建商希望我們在裝潢時可以將冷氣裝在指定雨遮處,還要將其放在格柵內。並要我們在一張裝潢合約書上簽名,表示同意將冷氣裝在隔柵內。(但是後面沒有提到若是沒有裝入格柵內的罰則)

後來在裝潢時,因為我們忘記提醒電器行要裝在格柵內(神奇的是回家確認建商給的資料袋並無裝潢同意書,要是有的話我們一定會遵守,其實心中有點懷疑建商讓我們簽完就收走了),加上管理室也沒有貼出公告提醒,所以電器行就幫我們裝在格柵之上。既然已經裝了,對我們來說再遷移會有財損,所以我們是傾向維持現狀。當然維持現狀是以不違法為前提,所以後來去查了法規、問地政士,雨遮的水滴線內是我們的使用範圍,在合法的範圍之內我想沒有造成他人的困擾,就不打算移動了。但是建商委託管理委員會一直施加壓力給我們,因為建商的房子還沒賣完,他們認為我們這樣裝有礙觀瞻,所以要我們把冷氣外機移下來。還一直拿出我們當初簽過的同意書來施壓,但是我主張這是我的使用範圍,並無損及他人權益,同意書的內容都是建商單方面要求,在當下交屋的氣氛之下我就算不同意建商的想法,也要「被迫」簽下同意書才能辦理交屋,我認為這是不對等的單向條約(只有建商對住戶的要求)。我們以這點來跟管理公司談,不知是對方法律知識不足還是真以為我們簽了同意書就一定要遵守,立場非常強硬。

現在我們的困擾是,還有五萬元的裝潢保證金在管理室。裝潢保證金是只能用在公設毀損的部分,管理公司又主張我們雨遮的牆面是「外牆」(我們反問:買房子有只買雨遮下面那個平台,牆壁不算的嗎?),所以要扣住我們的裝潢保證金,直到我們移機為止才要歸還。我們覺得這是兩回事,但是很多人喜歡將事情複雜化,亂牽拖一通,實在是很無奈。

想請教律師,管理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該怎麼主張要它們歸還保證金呢?在談判的過程中是否要錄音?若是真的要採取法律途徑,我們有贏面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請您幫忙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同意書,倘若沒有顯失公平或是違反法令的話,我方既然簽立了,就可以拘束我方,因為有關於雨遮平台或是陽台的使用,因為涉及整體外觀,所以確實有些社區會規定,不得設置包含冷氣等設施。

2、不過還是必須回歸所簽立的契約切結書等來做判斷。

婷婷 104-09-24 08:46

想請問一下

常看到有人在網路上賣"客製化紙雕" "客製化FB封面"等等

都可以請賣家畫自己想要的卡通圖案 然後賣家會收費這樣

這樣沒有違法嗎???

但看到超多人這樣的!!!

 

那如果我用不織布做卡通圖案的東西也可以賣嗎?

因為在拍賣上也有看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8 2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使用他人的著作或是商標,則必須經過著作權人或是商標權人的授權才可以,否則就是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會有民刑事責任

你所說的情形屬於使用他人著作進行改作的行為,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的改作權專屬於著作權人,如果改作之前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會構成著作改作權的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對此行為提起刑事告訴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請不要隨意將此類的改作作品在網路上販售或發表,以免著作財產權人發現而對你提告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RIC 104-09-23 02:14

請問從國外購買商品(如.NIKE .ADIDAS.COACH.LV....等商品)回到台灣做販售是否違法?產品都是正品,皆有購買證明單據,在台灣有罪嗎?是否會被在台灣的分公司告呢?此種行為算是平行輸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3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是購買正品,並且有相關憑證,就商品出售的部份屬於平行輸入,應屬合法。

2、不過還是要小心使用商品銷售資訊,還是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問題,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規劃銷售的相關規定,以避免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消費者保護規範。

王祥 (Ping) 104-09-23 17:15

在國外購買正品帶回國內,此行為即屬真品的平行輸入

依國內相關法律,其效果如下:

1.專利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六款: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2.商標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3.著作權法原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例外許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4.此外,公平交易法 對於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事實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

ERIC 104-09-24 17:09

請問只要是購買正品,並且有相關憑證,就商品出售的部份屬於平行輸入,應屬合法。

其中的相關憑證是指那些東西呢?購買時的發票單據可以算是憑證嗎?

林艾妃 104-09-22 23:14
我們住了10年的房子房東在9月5號 來電要我們月底前搬出去, 我們幾乎天天都在找房子, 找了一星期終於找到, 我們在21號搬走全部清空,22號和房東說好要還他房子也會把押金還我們,房東來看說廚房的流理台有磨損要我們賠,還有牆壁的釘痕要我們賠,還要我們漆,當初他給我也就這樣,住10年要還他一間新的這怎麼可能,還一直找麻煩,(房子一定有基本磨損)我們也用乾淨還他,戶籍也不讓我們放在這個家,不知道這是否違法,今天他說他沒錢但是說好今天交屋要還給我們2萬元的租金,他要現在要東扣西扣故意找查,鑰匙也拿回去了,說真的現在他用髒用亂說是我們用的我們用的我們也沒辦法,我們的押金2萬都不還我們,我們也沒有什麼錢,住新的地方也要押金,真的不知道我們怎麼辦,是不是欺負我們沒靠山不懂法律,請幫幫忙!

 您好,

一、除你們契約有規定,否則依民法第429條出租人有修繕義務,基本上可以認定如果是自然損壞,出租人有修繕義務,就不應該扣除您們的押金

二、但若是人為損壞的,可能有有賠償義務。

三、建議還是多跟房東協調,否則只能走調解或是訴訟了!

您好,若是因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壞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自然的耗損則由出租人復修繕義務,房東無權扣留您的押金,建議先與房東多協調,若不成再聲請調解調解對方不到場或是不成立就只能提出民事訴訟,這個金額屬於小額訴訟一般審理的速度都蠻快的。 

Cheer 104-09-22 05:03
我是賣家,跟買家用簡訊聊天,確定東西要以1千元賣他了(有簡訊聊天記錄) , 但沒立契約,也尚未收取對方任何一毛錢, 在面交時間還沒到時,有提前告訴買家說:抱歉,東西因為一些私人原因不出售了 。 但他死都要我賣他(很變態),還說要告我 ! 請問我這樣違法了嗎? 他說要告我背信,這樣的我真的是背信罪嗎?會罰多少嗎?

你好:

本件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糾紛,不會構成背信或其他刑事犯罪。 買方可以催告你履行契約,催告後你會負遲延責任,買方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有何種損害,買方要自己去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0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會有背信的問題,因為你沒有受託辦理事情。

2、只是很一般的買賣糾紛,倘若是我方片面違約,至多只是賠償對方所受損失而已,無須過於擔心,倘若對方任意提起刑事告訴,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Cheer 104-09-22 03:36
我是賣家,已跟買家用簡訊聊天,確定東西要賣他了(有簡訊聊天記錄) , 但沒立契約,也尚未收取對方任何一毛錢, 在面交時間還沒到時,有提前告訴買家說:抱歉,東西因為一些私人原因不出售了 。 但他死都要我賣他(很變態),還說要告我 ! 請問我這樣違法了嗎? 如果違法的話,我本來要賣的東西是1千元,我需要要賠償對方多少錢? 我沒造成他任何損失,但他卻堅持死都要我把東西賣給他。 我知道我有錯,所以有一直向他道歉, 即便他沒任何虧損,我也需要賠錢嗎?
vic 104-09-21 20:42

你好 

本人於103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任職該公司

該公司因無打卡還要求加班也沒薪資條證明僅有幾個月是匯款其餘都發現金,故離職,但該公司還積欠一個月薪資30150元

離職後有去調勞健保投保資源發現高薪低報僅以當初最低薪資19273元來投保

所以本人有去勞工局申請勞動及勞健保稽查,結果該公司查無勞工工資清冊及出勤記錄,而勞保局也回文表示該公司高薪低報,但該公司還是未以我的薪資級距來補投健保費,請問該公司有什麼違法法律行為,而我又該怎麼做來維護自己的權力,請問勞資協調會議資料可以當做證明資源嗎?(協調會是不成立的,但裡面有該公司說謊的證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21: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接下來應該就短給薪資的部分訴請法院命對方給付,勞工局應該會有訴訟協助。

2、有關於違反勞動法規的部分,勞工局會依法開罰。

阿緯 104-09-21 19:29

各位律師您好:

現在工作的地方老闆會要求把商品掛在騎樓的天花板上.我有跟老闆說占用會被罰的.老闆回說掛在騎樓上面我又沒有妨礙到路人這樣不會違法.不然很多店家都把冷氣的馬達掛在騎樓上有違法的話不就早拆光了.

小弟想詢問一下是不是把東西掛在騎樓上就真的不會受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16: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騎樓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倘若用佔用之情形,員警可以開罰。

2、不過倘若是牆壁或是天花板,則不適用,不過外牆屬於住戶共有(倘若是集合式住宅),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才能排他使用。

Ken 104-09-21 10:44

事情是這樣,妻子因為工作不順利,常與公司一名單身同事訴苦,久而久之,兩人產生情愫,前幾天外出約會,被我跟追蹤當場堵到,兩人也坦言交往兩個月,並寫下自白書與道歉信。

該同事表示願意和解,並保證不再接觸,也願意簽下切結書,至於妻子部分,則因為狀況複雜,目前還未決定如何處理,先處理這個男的

對於和解書與切結書,我有一些問題

1. 和解金額該要求多少是合理?如何評估?我是一名外商主管,年薪約250萬,對方則為大公司基層主管,預估約150萬年薪,希望金額要能有懲法之目的,若走訴訟侵害配偶權,判決是否依據雙方的經濟條件?

2. 切結書若加上若有再接觸之事實,除了賠償外,請他離開該公司,是否違法

3. 和解書跟切結書是否應該經過律師公證才有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1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除了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之外,仍會依據侵害配偶權的情節來判斷,就您所述的狀況,是什麼樣的約會?請詳述,以利分析。

2、無法要求對方離職,縱使約定了,倘若日後對方拒絕履行,無法就此部分要求法院判決或是執行。

3、此類協議書,基於私法自治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擬定簽立即可,不過因為家事事件,必須考慮公序良俗及家庭倫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協議書,並且擔任見證人以保障權益。

Ken 104-09-21 11:0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除了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之外,仍會依據侵害配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就情節部分我再補充:

就雙方陳述,並未發生關係,只是承認交往中,到了什麼程度,雙方不願說明細節... 我的家庭比較特殊,我們有一個特殊兒,需要雙方同心協力共同扶養,對方知道狀況,但自白書中仍就稱情不自禁,越陷越深。若家庭因此破裂,則小孩將無法被雙方共同照顧,我希望能給對方一個教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24

您好:
同前述曹律師之見解,要強迫他離職恐於法無懼,如您只是想單純給他教訓,就是透過民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1、民事方面,可約定損害賠償和解協議書,不須公證,但建議找兩位證人,或委請律師為您擬稿並為見證之工作。亦可透過民事上直接到侵權行為要求他損害賠償
2、刑事上可告通姦和誘,但通姦需確實證明雙方已有性行為才能告的成;而和誘亦須證明對方已使配偶離開家庭生活,但依您所述情形,目前恐怕都不易證明,仍須蒐集更多相關事證(如有錄音錄影或是其他得證明她們關係有達前開程度)才較有提告刑事之機會,否則僅能以民事求償嚇阻之。

一、民事賠償硬是告約二十萬到七十萬左右。

二、和解金額雙方談妥即可。

三、重點是對方是否履行和解條件,有的人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和解書。

四、妻子部分若要繼續則攻心為上,若實在難繼續則以和為貴寧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私下協議沒有什麼合不合理

只有對方願不願意的問題

何況你證據也不多

打官司勝算不大

所以不如談個好價錢

至於離開他公司這是絕對沒效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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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1 16:32

 您好

 建議您和解書內容先與律師討論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0972367907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1 17: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提起四頌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金額通常不會太高,若對方願意與您簽和解書,應盡快簽立,並請求對方同時簽發本票擔保,不需要公證,有本票擔保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n 104-09-21 08:20

事情是這樣,妻子因為工作不順利,常與公司一名同事訴苦,久而久之,兩人產生情愫,前幾天外出約會,被我跟追蹤當場堵到,兩人也坦言交往,並寫下自白書與道歉信。

該同事表示願意和解,並保證不再接觸,也願意簽下切結書,至於妻子部分,則因為狀況複雜,目前還未決定如何處理

對於和解書與切結書,我有一些問題

1. 和解金額該要求多少是合理?如何評估?我是一名外商主管,年薪約250萬,對方則為大公司基層主管,預估約150萬年薪,希望金額要能有懲法之目的

2. 切結書若加上若有再接觸之事實,除了賠償外,請他離開該公司,是否違法

3. 和解書跟切結書是否應該經過律師公證?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2 09:31

 您好

建議 和解書跟切結書之內容 先請律師看過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惠小螢 104-09-20 18:04

您好~公司至104年2月起,有一位鄰居說公司馬達發出噪音影響到他的睡眠,但不論是環保局或是派出所所長至鄰居家或是公司測噪音分貝,皆無違反噪音管制分貝.近日環保局至機構,一樣無噪音,但環保局人員竟然請我們改善,都不知那位鄰居所謂的"噪音"在哪,我們也無違法,為什麼要我們花錢處理呢!那如果處理後,又有他所謂的"噪音",試想這樣有用嗎?且竟然說對方是可以告我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請問律師,我們合法,還真的會被告開罰嗎?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18: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查無不法,至多只是給勸導單,該勸導單沒有什麼法律效益,所以無須擔心。

2、倘若遭處罰屆時再提起救濟即可,倘若對方任意進行刑事告訴或是告發,日後可以考慮提告誣告罪。

惠小螢 104-09-20 18: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查無不法,至多只是給勸導單,該勸導單沒有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但環保局人員說"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警察直接開罰,並非您說的勸導單.曹律師您的意思是說,我們無不法,若對方惡告,我們可以提出救濟或是也可以提出誣告,是嗎?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無違反社會秩序法之問題,當然若被裁罰,則可以依法提出救濟,但對方則無誣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0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即使提告,您亦可加以爭執之,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unhun 104-09-19 18:50
請問親戚是租土地給別,當初沒有跟對方簽合約合約到期後地上物都沒搬走(貨櫃屋的檳榔攤)打電話也都不接,租約到期超過三個月了,完全聯絡不到人,是否可以自行處理掉?會違法嗎?

 你好:

建議先發函說明租賃契約到期,並限期遷離,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請求對方遷空並返還土地,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由民事執行處處理,擅自處分或丟棄承租人遺留在土地上之物品會有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貨櫃屋的所有權仍屬對方,所以若您自行處理,則仍會有法律上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再起訴請求拆屋還地,最後再聲請強制執行,避免產生其他問題。

Karen 104-09-18 10:53

你好,

 請問相關智產權問題,因我今年1月跟A君批發保養品,7月之後他不做批發了,但之前批發時他同意使用他的產品圖片及群組的對話截圖,因為從1月開始我就把這些圖片PO上FB,7月之後我就尋找其他廠商配合,但他9/9 就說我盜用他的圖片,因我之前PO的圖片未刪除,一直保留於FB上,跟他講完後我隨即刪除,也跟他說明已刪除了,9/17他委託律師說要告我侵權,請問這樣我算違法嗎? 因我不知道不能延用他的產品圖,一直放在FB上未刪除,他告知後我也馬上刪除了。Than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當初授權是否明確,倘若可以判斷是以合作期間為限,則我方確實涉嫌違反著作權

2、反之,則否。

3、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提告,建議我方也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確保武器對等。

 

您好,應先視您當初授權契約約定的內容明確性,但原則以合作期間為主,是否侵害對方的著作權仍視證據內容而定,另若違反著作權法有刑事民事責任。 

Karen 104-09-23 14:32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因一開始雙方合作也沒簽定合約,這樣會有問題嗎? Thanks

小小 104-09-18 00:14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一、網路資料不要太相信,你怎麼確定他是律師

二、國外公司的代理商這個頭銜看來是很閃亮沒有錯。但是問題是國外公司鞭長莫及,冠上國外二字你又覺得很酷,所以以國外當餌行詐騙之實的多不勝數,你怎麼能確定這個國外公司是個正派的公司還是個吸金公司呢?

三、如果當代理商要先繳錢,你可能還沒賺錢就被A錢了;如果這個代理商不收你一毛錢,那你要小心到時候你變成吸金案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的替死鬼。

四、從你問這些問題看來你對這個東西其實是不了解的。股神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東西。

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人通常是聽不進去律師的話的…只是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到時候被當替死鬼面對司法的時候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那天你被告刑事案件的時候記得要找律師

六、忠言逆耳,若有得罪尚祈海涵。

七、如果你本身是詐騙集團的話就勸你收手吧,請參考股神巴菲特上面說的這句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熊熊 104-09-17 09:15

我們公司在今年9月1日換了老闆,於9月8日公司召集我們所有員工開會,說明換老闆及相關事情,也在會議上說新資方面暫時不會有異動,結果我們同事於發薪日的隔天去銀行刷存摺時發現薪水跟以往不一樣,有短少之情況,於是找新老闆詢問,老闆說因為公司虧損,所以要降薪,但實際上公司是賺錢的,但現任雇主跟前雇主是夫妻關係,前雇主或許是投資失利,把負債轉嫁到我們員工身上,趁機降薪來彌補她老公的虧損,但事前已經在會議上說薪水不會有更動之情形,私底下也沒有找我們員工說降薪之問題,請問專家或律師,關於上述的真實案例:

(1)勞工方面有何主張?

(2)有違法刑法或勞基法的哪一項呢?

(3)是否可以告發侵占罪呢?

麻煩詳細說明,謝謝。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4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工資是由勞雇雙方協議議定(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屬於勞動契約勞動條件,雇主不得單方變更,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減薪,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依勞基法第27、79條命限期給付及處罰鍰。 若雇主仍不給付,可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另雇主單方減薪,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在知悉後30日之除斥期間內行使,同時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單方減薪不會構成侵占刑事責任,單純違反勞基法及勞動法之糾紛。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聖龍 104-09-17 20: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譬如說,我八月實際領25000元(舊老闆),但這個月刷存摺時只有22000元,可是九月份新老闆來時,新老闆說我的薪資只能給你22000元,那勞工方面是如何主張呢??那差額的薪資是跟前雇主要還是新雇主要呢??
丁奇劉 104-09-16 10:29

我是該社區多年的承租戶,社區每年都會進行停車位抽籤,今年管委會在抽車位的公告上特別註明"承租戶最後抽"的規定,抽籤當日我請母親去代我抽車位。抽籤時並不是最後抽,抽完後當場有人對著家母說出公告的規定,並強行將他手中的籤拿走,導致家母於30分鐘後氣憤腦部血管破裂出血腦壓升高,並於四天後去世。

請問各位高進專家:

1.管委會開會制定違法的內規,該如果對管委會提告?

2.事情發生當時到救護車送往醫院急診,有非常多的目擊證人。家母的事故是否會有舉證的問題?如果可以證明此為法規定與家母事故的關係,如何進行提告?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依你的文義,停車位應該屬共用部分,首先要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有沒有提及停車分配之議題才能判斷管委會有無違法,若有違反管委會決議無效,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但沒有實益,因為管委會可能會修改規約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你如果要爭執還要再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之訴,不見得會勝訴。 中風死亡管委會違法,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及相當因果關係難度極高,通常無法證明,提告實益不大。
finf 104-09-14 18:43

去年8月, 我母親莉用我妹妹及姐姐的信任, 拿到了她們的身分證影本厚自己可了木頭章, 像澳盛銀行申請信用卡, 並留自己的電話完成驗證, 隨後就到嘉義某間珠寶行, 用刷卡換現金的方式取得金錢, 一直到她嗎被銀行催繳才知有這兩筆款項, 已向銀行反映, 銀行也發文去聯徵中心在我姐姐及妹妹信用記錄註記, 銀行回覆已送法院但再等排程,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刷卡換現金的珠寶行是否有違法.

另外母親也到用我父親的身分證期存摺向玉山銀行申請貸款並申貸成功, 一直至今年8岳父親接到玉山銀行民事凍結命令, 及法院查封書才知道, 過程中父親沒收到任何對保通知其電話, 後才知所有催繳通知書皆被母親拿去並從不通知, 在我們這邊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向銀行要求哪些文件可作為之後的證據, 並要求銀行把此筆債務轉至我母親名下, 銀行那邊是否有疏失可作為申訴的證據

你們先考慮一下,刑事部分偽造文書詐欺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告,就無法撤回

證據部分: 可向銀行申請交付當初申貸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便於日後比對簽名。

民事部分:主張銀行對保過程有疏失,這個就需開庭時聲請調查證據,請銀行提供相關對保資料或傳喚對保的人員作證。到時候需要閱卷,詰問證人等,這些可能需要委任律師,不然你們可能連要影印哪些資料、要問證人什麼都不知道。

除非你們名下都沒有財產,也無薪資可供債權人執行,否則,還是盡量湊錢請律師比較划算。

熊熊 104-09-13 14:55

有請專業的律師解答:

問題一:一般外面的安親班拿到的國小命題光碟是否違法呢??(是從正版拷貝的)

問題二:承上題,那依法是為反哪一條法律呢??有無刑責問題呢??

 

感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3 1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則違反著作權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熊熊 104-09-13 20:3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則違反著作權法,可處6個月 ... (恕刪)

不過曹律師   通常安親班拿到的國小命題光碟都是經由一般坊間的書局拿到的

那些光碟只能給學校老師用  一般外面的書局為了討好安親班或補習班

就私下拷貝給安親班或補習班   這樣也違法嗎??????

感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該光碟內容之考題有經編輯,則仍具有著作權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van 104-09-12 22:48

您好

想請問若大樓所有權人會議有投票過半, 通過陽台加氣密窗或百葉窗 , 這樣就真的沒有違法問題嗎?

雖然公寓大樓條例指住戶可開會表決是否陽台加裝統一樣式窗戶 , 但是這樣沒有違反相關建築法嗎 ? 陽台裝上窗室內面積不就改變了 , 甚至還有逃生問題 ,請問這種情況下 , 跟政府單位檢舉拆除還有效嗎?

謝謝您的回覆~

這問題要看建築所在縣市為何地,因建築法第9條授權各直轄市、縣自行訂定免申請建照範圍,所以並無統一規定(各縣市結論會不一樣),只能先簡單回答你: 一、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陽台加窗未申請建物改建執照,一律報拆。尤其臺北市,根本就明文規定,你來申請也不會准,一定拆!
瑋瑋 104-09-12 19:29

你好~

1.我職業是護士

2.醫院與護士簽兩年約,如果兩年內離職要付違約金一個月是否屬違法?!

3.該如何救濟呢?!其管道是否為勞工局?!

拜託各位律師幫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2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久任條款是有要件的,包含必須給予補償或是訓練,並且依據職務判斷是否有特別保護雇主之必要及賠償金額必須合理等。

2、倘若有爭議,可以向勞工局請求協助。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09:54

您好:

1、是否需付違約金須視您當初所簽的兩年合約是否有規範訓練或特別補償之條款,或是否有其他條件顯不合理等事由認定。

2、您的情況確實亦可透過勞工局協調或申訴,亦可直接尋求律師協助處理。

嘉佳 104-09-12 17:10

您好我想要詢問一下

攸關於我們現在在台中沙鹿跟一位李先生承租房子住可是他說我們的租約在2月時就已經到期.他也就沒有繼續跟我們簽約..所以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沒有簽約的情況下住的 ..那這樣在"沒有簽約任何契約書"的情況下他跟我們收房租跟水電費這是合理的嗎?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當初我本人跟他租房子房屋契約的簽名處是房東自己簽我本人的名字..我看到後我有問他:那個承租人的地方不是要我本人自己簽嘛? 那時房東回說 "你等等只要負責蓋手印就好"請問他這樣有違法嗎?那如果說我去到法院之前有對他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這樣會成立嘛?如果撤告後還想再重新提告這樣可以嗎? 因為我跟他承租房子時我之前有多次跟房東反應東西壞掉要處理他們都不予理會

因為他們的代理房東有很多人 原本是一位卓小姐管理的 在這位卓小姐管理的那段期間 我有跟卓小姐反映洗澡的熱水器壞掉要修理..結果她請來的工人是直接拿鑰匙開我們的房間門..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後來也有多次跟卓小姐反映房內的電視不能看 要她更換她不理我們!遲遲都未修理及更換..桌子的抽屜也壞了也是拖了很久很久她才給我們更換. 可是每到房租日他們這些代理房東卻收前收的很勤勞都很準時來收房租 .我們不給就說要把我們趕出去 請問以上這些問題 有他們違法的地方嗎?

你好:

你們的租賃契約民法第451條規定,已經默示更新,由於租賃契約係諾成契約,並不以書面為要件,所以房東請求你支付租金、水電費並無任何問題,否則你如何繼續使用房屋、水電? 房東先幫你簽名,嗣後經由你蓋手印同意,應無偽造文書之問題。 房屋若需要修繕,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屆期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由房租中扣除,或是請求終止租約。 你要求修繕熱水器,維修人員進入房屋修繕,要主張無故侵入住居恐有難度,不易成罪。 出租人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以終止租約
小米 104-09-11 15:00

請問如果做出和圖片一樣的衣服有違法嗎??

這個問題不夠明確,這樣問會得到很多不同的解答。建議您依人、事、時、地、物的方式列出事實經過,較容易正確判斷。且智慧財產案件涉及高度專業,個案還是建議洽律師諮詢。

略提供判斷方向如下:

一、可能侵害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要個別判斷,你所謂「一模一樣」若包含「圖形」、「花紋」,則構成侵權。若依洋裁圖示將美術著作按圖施作,屬工業化應用範圍,不侵害「著作」權。)

二、可能侵害專利權。(若該洋裁圖示有申請專利專利有效期限內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不能擅自按圖施作。) 

三、可能侵害商標權。(若一模一樣包括所設計之商標,當然侵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19: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若是使用經登記商標而未經對方同意,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

 

小咪 104-09-09 21:31

不好意思,不太清楚選擇什麼主題分類才正確;

小妹最近在找工作,前日某公司主動聯繫我,希望我去面試,公司是做線上博弈事業,總部設在馬尼拉(一切金錢有關交易在馬尼拉進行),而台灣公司負責"電話客戶服務";

工作內容大致為:幫助顧客學習如何使用線上博弈網站,還有主動聯絡客戶告知公司給予的回饋;

想請問這樣的工作是否違法

我爬了幾篇文章都是在台灣研發線上博弈的軟體是合法的,但客服的合法性卻是眾說紛紜...另外爬文有查到,煽動他人賭博即算違法,那我主動聯絡客戶告知公司優惠即是違法嗎?

因為這間公司給的薪水真的太誘人了,但比起錢的誘惑我更怕留下案底,

拜託專業的律師為我點一盞明燈...感激不盡!!

律師 104-09-09 22:16

可能有方法幫到你

歡迎寫信到我信箱討論

你好:

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果凍先生 104-09-07 16:10

向外交部提出國賠請問如何寫國家賠償申請書?
請問是向外交部該主辦部門請求還是對於整個外交部?
協議失敗該向何處何種層級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裁判費如何計算?

原本合約書有提到若有犯法之行為將被取消資格,本人當時出團在印度,的確拾獲遺失物,但其發現物品之方式為趁我不在時偷翻我包包才發現,違法蒐證,然而致使我被開除並且無法繼續旅程,侵權地發生於國外但簽署合約地在台灣,後續影響地也在台灣,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效並有證據?

miriam 104-09-07 11:11

想請問我在一間足底按摩館任職已10個月,期間薪資皆是以月薪計算,6月份因要店長離職,老闆要我協助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加薪並加保勞保(6月以前都沒保勞保或就保),但老闆要求要簽三個月合約書,內容說明工作內容、薪資,三個月到期新店長來了,老闆要求要將月薪改成以時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公司之前有幫我們投保勞保,但如果轉成時薪計算,公司就不幫我們保勞保,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另外,老闆現在又強迫員工要認股,認股就是股東要一併承擔虧損,如不認股就要我們離職,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以上三個問題請求協助,如果公司違法我們可以依那些法條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7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以實際任職人數計算),若是,則屬於強制納保,反之,則公司可自由決定。

2、有關於勞動內容、條件、薪資等有所調整,都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同意,否則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3、認股的部份,我方可以拒絕,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包含減薪、調職、扣薪、解職等)

4、倘若公司有違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miriam 104-09-07 11: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健保的部份要看公司是否達5人,若是,則屬 ... (恕刪)

 謝謝曹律師回覆

公司含聘請的店長及兼職員工共有6人,但有2人自願不要加保勞健保,這樣是否還是可以強迫投保呢?

小迷 104-09-06 22:30

您好~

因公務需求,請同事協助收outlook信件,但同事卻藉機偷看其中私人信件,事後還打電話"質問"信件內容,造成個人隱私權嚴重損害,請問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以告誡他此種行為是違法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同事可能涉及妨害祕密之問題,應先確認信件內容是否非屬公領域之文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迷 104-09-06 22:4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同事可能涉及妨害祕密之問題,應 ... (恕刪)

請問"公領域"的意思是...這封email內容還是存放的位置??

email內容是私人信件,存放位置是公司電腦的outlook...

您好:

對方可能違犯妨礙秘密罪,可提刑事告訴,亦可提民事侵權訴訟,因對方已侵害您的隱私權。

JACKY 104-09-06 17:58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這段話是不是說以暴力方式或是脅迫方式叫別人做某一件事才有違法!!

如果我請人告知他,請他拆除違建,時間1個月,若他完全不理會,我將在我的土地上蓋上圍牆,這樣有犯強制罪嗎?

 

你在你的土地上蓋圍牆不會構成強制

至於對方在你的土地上蓋建築物有經過你的同意嗎

違建的部分可能需要起訴請對方拆屋還地(民法第767條參照)

mmrlaw 104-09-05 23:43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本來對方是告民事,她有找律師與對方協調。

之後有調解,但因不明原因調解失敗,故對方改告刑事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因事態緊急同一文章會同時張貼在
ILF網路法律論壇
請見諒
若有相關刑、民事經驗的大律師肯接此緊急案子
請盡速回應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41

您好!

首先要看地檢署傳票上記載的身分為何,如果您母親未出資,也未實際負責經營,單純掛名應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據實陳述即可,不宜配合其他人而為虛偽陳述。 拒絕收受刑事傳票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傳喚未到只是喪失澄清事實的機會而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傳票上雖列為關係人,但很容易開庭時即轉列被告,且看起來轉列被告的機會蠻大的,且既然其他二名負責人也同樣列為被告,則應了解一下對方之答辯方向,才能擬定您們的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mmrlaw 104-09-07 08:34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意見
我會與母親詳細討論對她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