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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i 103-06-01 03:50

我代表A股東 與B股東做討論並經雙方錄音存證,雙方同意數事項,並約定以此重新簽定新約,不料B股東於立新約時,全盤否認先前錄音事項,說之前的約定並不成立,所以想詢問

1.我再三確認地詢問B是否同意XXX不只一次,B也都答應,這樣這些事項是否成立A與B的約定?

2.B否認該新約定之行為,是否屬於續意詐欺?

或是A股東因該新約定被違反遭受損失,能否向B求償?

B因否認新約定而違反,新約定中的懲罰性條款有300萬元,能否以此求償?

3. 若有需要請到律師訴訟,請問我們相關可能付出的費用項目(或計價方式)

經雙方錄音存證,雙方同意數事項,並約定以此重新簽定新約,這樣當然有效囉,對方不履行即構成毀約疑案,你可依法提告並請求賠償。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1 1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錄音證據,且B亦明確表達同意,卻於日後要求履約時反悔,屬於違約情形,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仍置之不理,屬於違約情形,可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代理權限沒有問題  只要可以證明雙方有合意成立契約  那就有拘束雙方之效力  將來可以提出錄音為證   2.對方如果只是單純不願履約  你可以訴請履行契約 應該是沒有刑事詐欺的問題   3.如果違約違約金約定  你可以依法請求  但法院會認定違約金是否有約定過高情事  而依法酌減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泫 103-05-31 13:19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我23歲在去年10月認識一名15歲女網友 那時候她有說她的年齡

但是經過一段時間沒連絡我工作繁忙忘記他年齡

之後有跟她相約出來發生關係(我知道他高一生以為他有16歲了)

在2月底收到警察通知去做筆錄才知道被她母親提告

我與女網友沒有強制或是金錢上交易  事兩相情願的

但還是有訴訟罪   會被判多久呢?   需要賠賠償金嗎?

 

您好,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與滿14歲但未滿16歲之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與對方達成和解,以爭取緩刑的機會。

小泫 103-05-31 13:44

對方家長直接告  都無法與對方聯絡上

那就要等開庭上和解  是這樣嗎@@?

若對方不願意和解   有很大的機率會被關?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1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主觀認知對方為已滿十六歲,您可提出相關證據,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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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5-31 18:05

大大你好 你犯的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就算和解 沒有在法律上妥善處理 被關的機會還是極高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1.涉及刑法與少女性交罪  如果你明知對方年紀未滿16歲仍與之發生性行為  還是會成立犯罪   2.可能要注意檢警從女方那邊掌握資料為何  未必一概辯稱不知情  就對你有利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泫 103-05-31 19:25

我去警察局做完筆錄 回家有查一下才知道這罪的輕重,  所以剩下就是在法庭上處理?
我當時真的不知道她的年齡   也是去做筆錄時才知道的 

對方的外觀特徵足以使你以為對方為成年人或者已滿十六歲?

小泫 103-05-31 23:56

 當時我只知道她是高一     我的認知高一都滿16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1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的主觀認知,對方為滿16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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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tsai 103-05-31 10:25

各位律師 你好!

本人於今年初向曾小姐購買一間鐵皮屋,該屋土地所有權屬於鐵路局所有,地上物沒有所有權狀,但有曾小姐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名字 ,該屋是曾小姐從過世的父親繼承所得.買賣該屋時我與曾小姐共同至區公所辦理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過戶手續.該屋買賣時並無歷史交易文件證明.也不知曾小姐父親何時取得該屋.

今有一于先生從中國大陸來,持有其父親15年前住在此地的戶籍謄本,並聲稱該屋是其父親所有.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現在于先生稱其應該合法繼承該屋,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這?多年了于先生是否是合法該屋持有人? 于先生提起訴訟勝訴有多少?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于先生都未出面主張是該屋合法所有人,是否已超過追溯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31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鐵皮屋之所有權人,由原始興建之人取得之,若原始興建之人為曾小姐之父,曾小姐繼承其父之所有權再賣使用權您,目前您為該鐵皮屋之合法使用權人。即使該鐵皮屋為于先生之父所興建,若于先生之父將該屋使用權賣與曾小姐之父,您再從曾小姐購得該屋使用權,您亦為合法使用權人,且僅有戶籍登記,亦無法證明于先生為使用權人,再者經過十五年之久,您亦可主張對方違反誠信原則、時效消滅等;您可再提出相關水電費、房屋稅等收據,證明您從合法使用權人中購得該屋使用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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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103-05-30 20:20

當事人為直行野狼機車,騎腳踏車的阿伯受傷較嚴重,事後皆由兒子和律師(對造)代理訴訟

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還沒開言詞辯論,之前刑事庭以不起訴處分(經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不知腳踏車從何方向行駛至哪,無法判斷紅綠燈號誌,但從警察詢問附近店家第一時間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當事人的陳述較相符)、地院雙方均被駁回
代理訴訟律師在地院更改腳踏車行徑方向,當事人否認

瞭解高等法院是法律審,對造律師民法191條之2抗辯,表明當事人因騎乘動力車輛加損害他人,應負其舉證責任,以證明無過失。 

1.想請問不管是路人或騎乘腳踏車違規造成車禍,不管動力車輛駕駛人是否對錯,就應負舉證責任嗎?(監視錄影器不是太遠,就是擺好看的!警察還明說這是常發生車禍路口,有好心的證人幫當事人連絡家人也被路過的阿婆慫恿不要惹事幫人做證很麻煩,證人事後也和警察說沒看到發生經過~)
2.不知道能以什麼法條可以攻對造,對造應負舉證責任呢?
3.既然刑事庭不起訴、地院雙方均被駁回,在高院審理的結果大概會照之前的嗎? 
請幫忙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0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被告,您可主張被告無須自證己罪,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若相關鑑定報告資料您均為無過失,可再加以主張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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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果 103-05-30 14:21

各位律師大大好^^

有棟房子所有權人為 ABC三人

A拿房子去跟銀行抵押借款-->負債

B、C為連帶保證人

今天A擺爛(有工作薪資收入),不償還銀行的負債

A說:大不了房子法拍啊!

B、C是否有法律條款,強制要求A需清償債務?並保留住房子

有辦法對A行使民事訴訟、執行假扣押、或強制薪資繳納嗎?

ABC三人共有,且BC又是連帶保證人,當然是與此事拖不了關係的,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5-30 18:56

您好!您必須先代替債主向銀行清償,才能轉向債主求償,且拿到執行名義後才能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30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BC可代A先情償債務,再向A主張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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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a 103-05-30 07:07

原問:甲乙因汽車以及債務問題,經法院判決汽車為乙所有,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但在判決前乙將汽車變賣又另購汽車登記於丁名下 ,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 請問甲應該再上訴何狀 , 而乙丙丁三人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獲答:本案應為民事訴訟案件 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所以必須取得借名登記證據 取得借名登記證據 加上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所以 甲應該再上訴 刑事 債權毀損狀 因對方一再躲匿,故以借名登記要求反還以利強制執行上訴,民事法庭於103年5月21日因法官當庭告知,此上訴理由我方會敗訴最後撤告終結。因不明白法官為何告之若硬要上訴必會敗訴,想請問:乙於法庭上自訴為車輛使用人,丙(妹)也承認乙向來購車皆登記在丙名下(皆有法庭筆錄呈庭),102年4月22日開第一庭至102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期間,乙於102年6月將汽車變賣7萬再另購新車登記在丁(妻子)名下,且乙因不服上訴後,在103年1月20日判決確定前102年12月7日舉行婚禮並宴請賓客,而103/5/21法官應依法以隱匿蓄意妨礙債權審理,卻只問汽車現狀,乙與丙皆告102年6月賣得7萬,法官則未再問變賣金額動向,卻對我說汽車已賣,且我已取得債權憑證,不得再以汽車為由,且車輛為行政文書,非房屋土地登記狀,若堅持要審我必敗訴....等。請問是我舉證不足或是我該採取什麼行動而未採取?我該怎麼做呢?

hanna 103-07-11 03:28

 難道此事無解嗎??

皮皮 103-05-29 14:18

小弟我 在去年10月多的車禍
在一個十字路口 並未有兩段式轉彎的號誌  雙方停紅綠燈綠燈時 對方在與我對向車道左轉行駛 我方直行 因車輛過多 對方又無打方向燈 雙方發生擦撞 而後我方傷勢並無大礙 對方經過半年後 傷勢有加重的因素(醫生有說明與車禍傷害有關) 曾有詢問過保險理賠人員 人員陳述我方責任比與對方責任比是3:7 我方佔三 想請問對方這樣的情形如果要求我賠償 告上法院 那我是否會要有所賠償? 請問這算是民事訴訟嗎?請問如果這樣 我方贏得這場官司的機率大嗎?請問經過這麼久我是否還可以告他 因他沒有禮讓直行車 又無打方向燈 讓我方撞到對方?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29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肇事原因,必須依據證物作判斷,是否可以檢具員警製作的現場圖、出判表或是其他證據以作判斷?

2、倘若該次車禍事故是去年10月份的事情,仍然可以就該次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3、刑事告訴的部份則可能逾越6個月的告訴期間。

4、本文建議您應該進行正式諮詢,以利釐清相關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5-29 18: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另關於肇事比例部分,若您不服警方初判表之鑑定,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惟目前警方初判表鑑定,您過失比例較輕,除非您認為您應為無過失,再為聲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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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103-05-29 05:23

我去警察局,把我在網路蒐證資料,交給警察

警察回我,你知道現在幾點嗎? 你知道提出告訴敗訴 會被告誣告

我覺得你證據力不夠,會被告誣告

我回說:難道我要確認100%能勝訴才能提告嗎 所以沒100%勝訴把握才能提告

警察還很大聲說:不管了 ㄟ某某某 幫他做筆錄

 我覺得我被公然汙辱 提出告訴 警察還拿刑法169條誣告罪來壓我,我覺得很不公平。

想請問律師,我提出訴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我真的會被告誣告嗎? 我並不是捏造、虛構及刻意使人承擔刑事責任。 我好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9 1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提出相關證據,即無誣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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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103-05-28 14:11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Joe 103-05-28 14:19

我需要您基本的解說來判斷何者適合接案,而不是單純一句[來所洽談],因為您忙、我也很忙!我沒辦法一家家事務所去說明,請涵諒!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7: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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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戶所在是否有獨立出入口之集合式住宅,且合法之管委會也需經市政府核備在案,當然若最壞打算認為您們所成立的管委會不合法,則您們應朝向區權人大會去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e 103-05-29 06: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所成立的委員會是否合法,仍需視您們21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們將先向熱心的房律師提出委託、必要時將增加律師團,已各自強項領域回擊、屆時再請您鼎力協助!

jacko 103-05-28 03:06

因為在fb跟某a起了一些紛爭,導致其他人也一起來圍剿我

因為是一個二手社團,其中一個人說了那我乾脆去找個上流

社會的二手衣櫃賣算了,這有構成悔辱嗎還是其他的,因為

那些都只是旁觀者而我也沒也任何攻擊任何人,但卻看到那些

言論讓我不舒服我可提民事訴訟嗎?請求賠償得機率高嗎?

主要我要讓他們知道他們需要對他們的言論負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28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網路上留言侵害他人名譽,確實構成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仍然必須視對方所張貼的留言而定,本文建議您應該蒐集網頁截圖之後,進行正式諮詢,以利請求賠償.

1.如果單純你陳述的內容這樣  應該是沒有侵害名譽的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尚未構成犯罪,需更多言論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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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103-05-27 22:15

跟前夫登記結婚約兩年半~這當中受不了一直對家庭擺爛.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在昨天調解成立,離婚成功了,小孩監護權是我的(因從一出生就跟我住,是我帶的)我沒有與前夫同住過一天。

只是我很開心現在可以離婚成功,

但我想要把小孩改成我的姓氏,只是在網路上找到以下這則新聞

 

關於子女從姓,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原則上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亦可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關於父母離婚子女姓氏,原則與結婚時相同,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仍得約定改姓之。惟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之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是故,子女之姓氏已可由父母以書面自由約定,而且可以變更,甚至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可以片面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又立法院早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告生效,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是故,夫妻離婚時,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在一般子女大都從父姓之情形下,本條例之修正,不僅解決長期以來,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也為落實兩姓平等,又跨進一步。

這是代表我拿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除了去戶政事務所更改身分證的配偶欄之外,我可以"直接"更改小孩的姓氏嗎?

假如不是這樣的話~哪是否我又要再另外提起訴訟~

因為我實在不想再跟前夫有任何見面的機會,除了小孩探視的時間之外

因為如果雙方都離婚了,監護權也判給母親

為何更改姓氏,還是要雙方在場呢?

我很心急,怕夜長夢多,希望有律師大大可以給些建議!~感激不盡

莊惟堯 (名寶) 103-05-27 22:32

您好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

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更改未成年小孩的姓氏,需另外提起訴訟,由法院宣告之。

雖然你有監護權,但您的配偶仍有親權,所以若有非監護之情況產生時,例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或將未成年子女出養等事,仍需由親權人共同為之。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改姓,除非您前非同意,否則仍需經由法院訴訟程序來聲請改姓,且應敘明原姓對小孩不利之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依據過往經驗,文字問答難免有疏漏,建議電話或當面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1.你要變更子女姓氏  需要對方同意  如果對方不同意  你還是需要提出聲請請法院裁定變更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前夫不同意,似僅能提出訴訟並說明對未成年子女有何不利益之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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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 103-05-28 21:31
回覆 名寶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所以依你所言~我還在在打一次官司讓法院決定小孩更改姓氏嗎?
所以我目前無法拿著我法院的判決書去變更姓氏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8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您前夫之同意,似無法僅依該判決請求變更姓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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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ius 103-05-27 21:10

各位好,有事請教:

疑因網路糾紛收到傳票,桃園地院 宙股 103年他字第1043號

個人住土城,須在下星期到桃園地檢署接受偵訊說明

是否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轉移管轄權到我居住地的法院偵訊

若可以,書面申請應發給承辦書記官還是檢察官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6 1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涉及檢察官案件偵辦案件的分配問題,倘若您沒有更合理的事由,則僅能與承辦檢察官商討.

您可以以書狀載明案號股別遞交地檢署即可

小華 103-05-26 20:40

男19 女17未滿18

發生關係女方懷孕 雙方家長已知道 但女方媽媽說會提告

我和女友雙方自願 沒有強迫 沒有交易 沒有誘拐  女友是幫我說話的 

這樣的話會有刑責 或 民事訴訟

TT 103-05-26 11:31

弟弟在12年前欠了卡債 , 從此消失無蹤 , 而家父在四年前過世 , 留下一間40年的老房子 , 那是他與家母辛苦努力存錢買下來的 , 因此我們好不容易聯絡上弟弟 , 大家也都同意由媽媽繼承房子 , 將房子登記在媽媽名下 , 事情過了四年多 , 前兩天有一個自稱台新銀行的人員到家中按電鈴 , 告訴媽媽要到法院出庭 (媽媽已經70歲了 , 她在家完全不收信 , 所以也沒收到通知 ) , 我們猜想應該是因為弟弟的卡債 , 所以台新提起弟弟可繼承房子1/4的訴訟 , 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

我們已協議由媽媽繼承房子 , 台新銀行有權力可以主張 , 弟弟繼承1/4的房子進而要求後續拍賣償還債權的權力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5-26 12:02

您好!因為弟弟並未拋棄繼承,弟弟本來已繼承而為房子共有人,後來同意無償登記給媽媽,此部分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債權銀行可主張撤銷登記回弟弟,再向弟弟求償;本件應詳細研究對方起訴理由後,再決定回應方式。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6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弟弟無拋棄繼承,則弟弟仍為法定繼承人,弟弟該贈與行為可能遭銀行以詐害債權主張撤銷之,惟可嘗試主張時效抗辯之。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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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令弟若未拋棄繼承,則依法即有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之權利,其因協議而??未受遺產分配,則銀行應該是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遺產分配協議並請求回復登記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如果當初弟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而是你們之間辦理遺產分割協議  債權人可能認為這樣協議有侵害債權的問題  請求要撤銷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子平 103-05-25 14:18

請問律師們:

1.當我們收到稅務機關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我們如果要打行政訴訟,必需經過訴願之先行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嗎?不能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嗎?

2.若原本是要提起撤銷訴訟,誤提起確認訴訟,依法條是會轉到訴願管轄機關,但我們5年後才提起這個訴訟這樣還有效嗎?

3.如上,到底,我們要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行政命令沒有經過復查、訴願,這樣會被駁回嗎?

4.當我們是要提起撤銷訴訟,卻誤提起確認訴訟會怎樣呢?

拜託律師們~有點急,懇請回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稅務爭議,應先提請複查、次訴願、再行政訴訟,若未經複查,即提訴願將會駁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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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 103-05-25 14:5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稅務爭議,應先提請複查、次訴願、再行政訴訟,若未經複查,即提訴願將會駁回之 ... (恕刪)

若未經過複查、訴願之程序,便提起行政訴訟,是否也會被駁回。

子平 103-05-25 14:57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們:

1.當我們收到稅務機關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我們如果要打行政訴訟,必 ... (恕刪)

 如果是繼承稅金,還是要經過複查、訴願等先行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4: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符合先行程序,逕提行政訴訟,亦會遭駁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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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則可能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暫緩執行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客戶專線:0937-182-635 

HOUJA 103-05-25 00:15

你好,我有個疑問,就是假如在遊戲上發生口角衝突,然後有說到:[你在哭你家誰死了]類似的話,雙方都是以遊戲暱稱發生口角衝突,然後說這句話的人有構成犯罪嗎?毀謗罪之類的 如果有型事責任民事責任該怎負責?

民事賠償大概要賠多少?金額是誰決定?(是限制行為能力者)  這場訴訟被告有可能會贏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2: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言論內容是否有涉及公然侮辱誹謗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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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哲 103-05-24 15:05

律師你好:


家父已過世但在以前土地有筆抵押設定 但已過20年了 請問要聲請塗銷官司會打很久嗎??又此筆設定為三人各佔3分之一..如果三人其中一人或2人聲請法院訴訟 法院會受理嗎??

塗銷抵押權要看當初抵押權設定期間及是否已經完全清償了。另外,你說的設定3分之1應該是共有關係,我倒是建議你除了打塗銷抵押權訴訟外,再加上分割共有物之訴,自己取得完全的所有權
millo 103-05-23 17:20

律師您好:
民事訴訟中,手上的全部證據,是否於任一言辭辯論中提出可以嗎?還是有規定一定要在什麼時候全部都提出呢?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民事訴訟證據原則上必須於第一審適時提出,否則二審可不允許提出,如仍有疑問可來電或攜帶詳實資料來所諮詢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全部提出,避免認為遲延訴訟,進而失權不得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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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 103-05-23 16:32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二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暨自103年1月起至被告回復原告職務日止,按月給付xxx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就第二項給付,請職權宣告假執行。
想請問第四點,
1."就第二項給付假執行"是什麼意思呢?
2.假執行是否是要提供擔保之類?
3.是必須的嗎?若我出不起擔保怎麼辦呢?

謝謝


莊惟堯 (名寶) 103-05-24 00:25

您好

所謂假執行就是判決後還未確定前,為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而賦予債權人一種先為執行,而買足其債權法律規定。

是否假執行要提供擔保,這點須看判決主文始可得知,所以躺判決主文要求提供擔保始能聲請假執行的話,那就必須要擔保嚕。

如果你無法提出擔保,雖然判決勝訴了,還未確定前,仍然無法聲請假執行,但你如果可以妳的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銀行出具保證書的話,也是可以當成擔保,從而得以聲請假執行。

如有進一步詢問,歡迎來電。

您好,建議您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90條以下之規定,另文字往來難免有疏漏,如仍有疑問建議可來電或攜帶詳實資料來所討論諮詢,以維護您寶貴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4 2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假執行即為暫時執行,於判決尚未確定前,得提供擔保,先為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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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所列之三種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其實是不待當事人聲明的,故就您所述該項訴之聲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段,其實是完全沒有必要性的贅文。

另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勝訴之判決,是無須供擔保即可逕於判決確定前,以該勝訴判決書為執行名義,依其假執行之宣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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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field 103-05-23 09:26

4/23網購商品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0314221246 (已販售25個以上,應為店家,非個人二手買賣)

5/8使用7-11取貨付款,當天立即發現電池生鏽且手臂有瑕疵,反映給賣家後,對方說一個禮拜內協助換貨https://www.dropbox.com/sh/m71tg02gfbt18vr/AACJXD6bZ27yb79IPYSkpfgDa/2014-05-23_093612.gif

但兩個禮拜都未獲換貨服務,故向消保官申訴,但該店家完全不予理會https://www.dropbox.com/s/mogligrdymibor6/2014-05-23_094021.gif

請問接下來我要向法院提出訴訟該怎麼跑流程?以及要準備哪些資料打贏小額訴訟的官司?

 

Garfield 103-05-23 09:44

另外小額訴訟好像要預繳1000元,打贏官司後是否當下就由被告負擔此費用而退還費用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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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 103-05-22 17:17

您好

請問參加旅行社出國旅行

最後結束發現與原廣告上行程不一樣,變更行程導致浪費一天時間

後面兩天行程縮成一天 匆促且沒走完原本的一個行程

其中另有另外自費NTD6000機票 。及許多變更問題

已經消保官協調不成

目前打算採民事訴訟

請問是否可採命令支付方式 還是要直接進行小額訴訟程序???

因在消保官面前業者答應賠償現金退費 一人兩萬台幣,(一人團費85900)。但並沒有寫在會議記錄裡,只有約定好下次會議見面付款!只有個人錄音部分可證明業者答應要賠償,但隔幾日又反悔說與消保官那次會議沒有協議要付款!!

煩請各位可以給我些建議,改如何走下一階段?謝謝

 

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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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反覆無誠意,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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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shu 103-05-22 14:12

想請問一下:

我剛於5/20向法院遞送了一份小額訴訟訴狀,被告是一家分公司
訴訟費用 我只有寫 被告負擔

後來有朋友說:必須要把總公司也列為被告,因為分公司沒有資產,告贏了也沒有錢賠,所以要把總公司列為被告

訴訟費用 要寫 被告連帶負擔

想請問:

1.上述朋友說的是正確的嗎?

2.那如果要增加被告的話,要寫補充狀增加被告,理由一定要寫嗎?(不曉得怎麼寫理由),補充狀的案號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不用寫,因為我才剛送訴狀,還是說必須要自己去查案號

3.我現在這樣的情況,怎樣做會比較好呢?寫補充狀 ,或是可以直接把案件抽回來,修改後再重新送呢?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22 15:10

您好,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因此您可製作「民事追加被告狀」,並敘明追加被告之事實及理由。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16: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若與您有契約爭議糾紛為分公司,您提告分公司即可,除非總公司有牽連之處,您再具狀說明牽連之原因,追加總公司為被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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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 103-05-22 14:01

我的問題

3年前經過跑單幫的媒合業者(台陸合作)在大陸認識現任老婆,剛認識時相談甚歡,兩廂情願結為夫妻,結婚2年多,老婆在台灣心態逐漸改變,想回去大陸,假藉回大陸玩的名義回去,說玩2-3個月就會回來,直至今日已快回去一年未曾回台,就連過年也不回來團圓,期間有時說不回台灣了,有時又說過幾天會回來,之後又無消無息(已經不知道要相信哪一個說法了?),顯然已經有惡意遺棄的家屬的事實。我用最誠摯的心,最真的情,最實際的金錢,用生命維護的婚姻竟落得這般下場,換得如此絕情的對待。我知道我如果要提出離婚的程序可以走不履行同居義務,與法院判離的途徑,也絕對可以完成離婚,家人也都支持我離婚並勸我不要想從對方獲得賠償,但心裡就是不甘心。

感謝房律師的建議: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我已經了解了。

現在的問題:上周日(5/18)我現任妻子從大陸特地回來和我談離婚,並揚言不管這次離婚談得成或談不成,她都會回去大陸不再回來,並且以在大陸單方訴離以及行使犯罪手段(賣白粉)來對我的婚姻作威脅,我的家人更是要我趁她現在回來時趕快把離婚手續辦一辦,即使無條件也好,而我實在是已經無法挽回這段婚姻,但是對於對方造成我的損失,沒有一點負責的意願,我實在是氣不過,請問我要如何做,才可以達到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要準備收據明係嗎?沒有收據的項目如何舉證?沒有錄音的對話內容又該如何舉證?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蜜蜂 103-05-22 14:18

更詳實資料=>包括哪些資料?結婚證?對方已簽名的離婚協議書?還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14: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您目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且您為無責配偶,方有離婚損害賠償之問題,若為兩院協議離婚,除非對方願意答應您的賠償條件,否則似無離婚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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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實務上要法院判決離婚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機會並不高  除非真的是有通姦或是虐待的情形  但你所述的內容也沒有類似情形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22 14:44

 您好,民法第1056條規定:(1)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由於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屬於侵權行為,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包括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係等。其中(1)損害結果:遺棄家庭成員情形造成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2)違法行為:遺棄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綜上,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中,若您為「無過錯」的配偶,可針對您自身的損害及對方的違法行為蒐集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555 103-05-21 00:58

對於偷蓋違建 民事訴訟中之裁判費 於勝訴後 是否可跟敗訴方追討 

我先支付 勝訴後跟敗方追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5-21 09:35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0 條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第 80-1 條

 

共有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第 81 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第 82 條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請參考民事訴訟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7: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判費起訴時由原告負擔,待判決時,法院主文會分配被告分擔之比例,通常由敗訴一方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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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鳴 103-05-20 20:15

1.事情係為103年度審智字4號案,涉案被告承認在youtube llc網站,利用共同正犯網站版面,惡意公布被害人扶養未成年幼童姓名+就讀學校。

2.目前本案涉案被告認罪,但是民事訴訟部分,由於此案仍有涉案共同正犯,並有通知youtube llc公司,卻遭youtube LLC拒絕刪除涉案帳號+涉案記錄,有傳真通知記錄+存證信函OUTUBE LLc公司台灣地區業務執行單位,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公司因而遭起訴,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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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翰 103-05-20 15:13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有積欠遠傳三萬六

遠傳請外面的債務公司催討

我有跟他們詳談 因為金額對我來說很大 想請他幫忙 讓我分期

我有跟他講我的情況 也是不給我分期   

現在卻跟我講 要訴訟   請問律師大大 

這樣對我有什麼傷害嗎? 不是不繳  是沒辦法一次繳

如果訴訟 我該怎麼辦?

可以直接跟遠傳協調嗎?

 

1.縱使訴訟對方主張有道理  你也只是欠他錢而已 最多就是還錢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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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o 103-05-19 21:02

想請問,當最高法院判: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時,則是代表:
1.發回給高等法院重新審判嗎?
2.還是指上訴人勝訴了?不會再訴訟了?

勞煩了,謝謝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是表示原來第二審的判決遭到廢棄,而須重新進行第二審訴訟程序,以確認上訴人之上訴有無理由,所以上訴人並沒有勝訴,只是暫時阻止了原來不利的二審判決(上訴駁回)因此確定而已,最後的結果還是得等到高等法院更一審的判決把一審的判決廢棄了,上訴人才算是勝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後,二審程序即重新開始,仍應積極去抗辯,才能爭取到最後的勝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等於二審重新來一次  二審法院還是會通知開庭  只是由其他股別法官審理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5: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代表前次高等法院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有疑義,發回高等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之,也不一定表示您勝訴,僅是您尚有就事實及法律爭執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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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丞 103-05-17 10:3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R87y3UDCwU

這是我PO在YOUTUBE的影片

目前我打算跟對方求償,在您看來這邊誰對誰錯呢?   

我目前車子龍頭幾乎全歪,人也是多處挫傷,我要跟對方求償

後續應該怎麼處理?   

對方似乎是沒駕照的中年婦人!

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後續流程要怎麼跑?

先修車修人之後等肇事鑑定下來再談和解,還是東西都修完就可以談和解了!

因為本人已受傷,若對方不跟我和解我可以去提起訴訟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5-17 13:51

您好!責任鑑定結論為準;只要雙方有共識,和解隨時可以談;若對方有過失和解不成,可以提過失傷害告訴並請求賠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1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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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丞 103-05-27 11:24

今天跟對方電話溝通過了,對方堅持初判表出來才要談後續賠償部分

請問,如果這件事是我錯比較多的話,一樣可以依比例跟對方要求賠償

因為未擦撞,依上述對方可以跟我要求精神賠償

阿丞 103-05-27 11:3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今天跟對方電話溝通過了,對方堅持初判表出來才要談後續賠償部分

 

請問,如果這件事是我錯比較多的話,一樣可以依比例跟對方要求賠償

 

因為未擦撞,依上述對方可以跟我要求精神賠償

103-05-15 20:55

您好~

我和原告的民事案件(什麼精神賠償),因她尚在上訴中(已送高等法院),所以目前沒有其他開庭的動作,但她卻因為不滿判決,所以突然在昨天用公開mail的方式,把我的曾經離過婚,甚至把訴訟的內容也在mail中一一寫清楚,然後還在信中公然罵我,

還寄給了我的主管及同事..等等同事.

造成了我莫大的困擾,請問我該怎麼做??我是一個單親媽媽,根本沒多的錢可以再請律師,為了和對方的官司,我已在去年不斷的請假處理並且開庭,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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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對方把不相關事情公開給他人知悉  可能有侵害名譽隱私的問題  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誹謗罪,您可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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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記 103-05-15 15:07

車禍狀況描述如下:

某甲騎乘機車於十字路口六至七公尺處,違規於雙黃線迴轉(當時為紅燈,有三輛汽車停等中),某乙於綠燈方向車道左轉進入與某甲迴轉後同向之車道,某乙汽車左前保險撞擊到某甲機車後方引擎側蓋處,致使某甲靠近下體私密處有撕裂傷,送醫後進行縫合手術.並住院五日.某乙並未受傷.之後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書中指出某甲應負70%責任,某乙負30%責任.

想請問某甲如果提出刑事 過失傷害罪勝訴之可能性?

又如果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否能夠依民法第184,193,195條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5 15: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次車禍只要某乙有過失,就必須就某甲所受之傷害,附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的部份,必須扣除某甲本身過失之比例,及某乙所受損害應由甲方負責之部分.

 1.如果雙方都有肇事因素  只要有受傷  幾乎都會成立過失傷害  除非你認為沒有因果關係存在  2.民事賠償則可能有過失相抵問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過失,甲提過失傷害,仍有成立之可能,由於甲之過失比例較重,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可主張過失相抵酌減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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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5 14:22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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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不知情  應該不容易成立刑事侵害債權罪  2. 如果民事部分你願意和解  當然對方達到他的目的  案件就會結案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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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103-05-16 15:38

生平第一次收到法院邀請函(通知到庭), 難免緊張,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的專業回覆, 小弟收穫不少,再次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侵害債權之故意,刑事似應不會成立該罪;再就民事部分,對方亦須證明您姊姊有詐害債權之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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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之法師艾雅 103-05-15 11:34

據說,某知名出版社從去年便已經有拖欠稿費和員工薪水的事情,到了四月中旬,這件事情才鬧大。雖然我並不是拖欠稿費事件的受害人之一,但是我已經對他們失去信任,進而想要解除合約。(我和那家出版社有簽訂電子VIP合約)

在四月中旬,我發出一封要求解除合約的信件,但是他們的網管卻只給了「待相關人員回覆」的超級官腔回應,然後就沒有下文。於是,我又在五月三日寄出一封信,卻都沒有回應,才在5/4知道有網友證實了5/1他們的公司便沒有人再去上班。我則是在5/12才把存證信函弄好寄出去,追蹤信函的下落,發現沒人收信,已經被寄放在郵局領收。

現在那家出版社還沒倒掉,但是幾乎已經是半倒掉狀態,內部人員完全失聯存證信函也沒有寄到任何相關人員手上。就算我的筆名已經解綁,版權依然綁在他們手上,儘管不是什麼優秀的作品,但是我真的很怕合約上所說的「權利轉讓」發生。(上面寫可以轉讓給任何第三人,或是用共享的方式享有權利)

既然他們惡意失聯,那麼我能不能直接去申請解除合約?還是只能聲請調解或是訴訟來解除合約?我手上的合約,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關於解除合約的方法,在合約滿十年的前三個月,可以提出書面資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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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5 12:49

 您雖是著作人, 但著作權已因契約約定而由出版社享有(當然, 要看到您的契約才能判定), 出版社自然可以自由轉讓, 至於您的稿費等問題, 則是和出版社之間的另一問題(何況您的合約中沒有解除契約的相關規定), 除非出版社逾期不給付稿費, 才有可能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http://www.lawmed66.url.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回歸到您們當時所簽訂之契約內容來看,今若對方已違約在先,則可以發函通知對方終止本件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解除契約直接通知對方即可  但須注意將來如何舉證已經解除  2.是否可以解除  要看契約內容而定  如果單純因為對方公司內部問題  你是否可以解除  就有疑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您與出版社之契約如何約定,版權如何歸屬,若要解約流程須如何處理。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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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4 19:30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案由: 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lawlaw 103-05-14 17:11

請問

甲因被以刑法起訴, 而甲無任何前科, 也向乙承認道歉, 法官已給予緩刑, 緩刑已超過一半, 請問甲與乙因另民事訴訟中(與前案無關), 如甲不承認並表示當時是為了緩刑才承認, 是否會被乙要求撤銷緩刑? 法院是否會撤銷緩刑?

 

您好,除非被判刑緩刑才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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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0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不會因民事案件而撤銷緩起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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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仔 103-05-13 22:56

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裡面寫到「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意思是指被要求強制執行的一方,若不符該裁定,還可以藉由其他方式去改變這裁定結果,是嗎?

【全勤獎金】

公司未依調解記錄結果,於5月12號將該筆天車訓練費用9,150元匯入我的戶頭,只匯了5,150元,得知這結果,翌日旋即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狀,但也就在今天,收到了公司以掛號寄出的郵件,信件內文說道該筆4,000元扣款,是2、3月未達全勤的扣款,然而:

1.所謂全勤制度,早在102年12月時,因某位同事之故,老闆便廢除,且在當月即接下來的幾月份裡領薪資時,也未曾見同事(包含我)有因請假而被扣全勤情狀。

2.薪資明細條也沒有全勤獎金之欄位。(薪資明細條我皆有留存)

3.我於103年3月31離職,期間102年11、12月,103年2、3月領薪資時,皆沒因請假而被扣全勤一事,公司卻遲至5月13日才將這因之前調解記錄結果必須給付的天車訓練費用的差額4,000元款項給變更名目,說是2、3月份未達全勤而扣款。

以上三點。

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於法有據?我應當如何捍衛我自身權益?」

懇求律師們的專業回答,俯首再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4 1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服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提出抗告,對方得提出抗告之理由,您亦可提出反駁對方之理由,讓法院作出駁回抗告之決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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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4 16:44

爭議金額只有4000元,打官司很不划算,對方應該也是看準這一點,

不過基於成本考量,不建議提告 

angel 103-05-12 21:45

請問一下:

我最近有一個代買的糾紛 簡單來說就是對方請我幫忙買一個包包 匯款後我寄給對方 他說我尺寸買錯了 要求要退包包退錢
但是我收回包包後檢查沒有汙漬 保卡依然在 我不疑有他就把錢退給人家了 但過幾天後有人想了解這個包包 我重新檢視了一下   發現我根本就沒有買錯! 但不幸的是我錢已經退給他了 我打電話給他說   他有義務把它買回去 因為我沒有買錯!!!!! 但是對方硬是要說我買錯  還說我買大了?! 還硬ㄠ我應該要帶尺去專櫃量

我買的型號是正確的  他硬ㄠ型號各國有不同
我問他哪裡不同 又舉不出反例
一直說實品比官網標的大

因此他不履行契約跟我購買這個包包 我把包包用尺量完之後用照片傳給他   證明我沒有買錯 請他買回去  但他開始不理我  不看我給他的信
要我一個代買吸收七八千元我不喜歡的包 我實在嚥不下去 加上買方態度極差  一直說我買錯 還教訓我應該帶尺去量
詳情有關我們通聯紀綠 我都保存著 我想了解之後民事訴訟的過程 (我想了解他是否違法"不履行契約")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買方給付價金並受領標的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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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仔 103-05-12 16:50

您好:

請問一下:「該起薪資糾紛,已於103.4.25上午10時30分至12時0分調解完畢,調解結果→成立 內容如下:

1.雙方合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5.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雙方和解

2.本案調解成立,自即日起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且勞資雙方本誠信原則同意放棄其他雙方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及終止事項所產生之勞動契約、勞健保之民事請求權、刑事訴訟權及行政檢舉申訴之權利。」

今天去刷本子後,資方未按照調解記錄支付該筆金額,只支付了一部分金額5,150元(仍扣了4,000元),我應該怎麼主張我的權利?

註:該公司位於台南永康,我居住在屏東里港。

可再跟資方溝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陳華明 (律杏) 103-05-12 18:29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聲請強制執行(http://www.lawmed66.url.tw)

隆仔 103-05-12 20:13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發存證信函限期請公司給付差額, 若還是不付, 直接拿調解成立的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 (恕刪)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內容是否為這樣寫?如有錯誤,還望修改指正,謝謝。

「敬啟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勞資爭議調解乙案,業於民國103年4月25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調解合意,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所扣之訓練費用新台幣9,150元,公司將於103年5月12錢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並經台南市政府依法備查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查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給付差額新台幣4,000元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或仍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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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先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再依法院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具有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也就是等同於法院判決之效力。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以該協議書請求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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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晟 103-05-11 19:48
本人前公司水產海鮮公司,這間水產分公司在台灣就這一間公司規模就我一個業務員工,擔任負責公司進口貨櫃漁貨回台時聯繫客人及漁貨進冰庫放置位置,從100年進到這間公司任何書面文件保密機密資料約聘書我都沒有簽屬過,過了1年我才成為正式員工也享有勞健保,在第三年也就是103年由於這三年這間台灣分公司只進口一項產品,且也不是單一特色單一獨家商品,這品項只要有能力透過關係都可以進口到台灣販售算是很廣泛的一種漁貨,漁貨都是以季節性下去決定買賣量
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您所述的狀況,您恐有涉嫌利用公司機密(包含客戶資料等都算),從事交易,造成公司受有損害,此部分確實可能涉及背信罪等.

2、至於對方所述的詳細經過,縱使有錯,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jane 103-05-11 18:01

請問民國83年及與公婆同住至今,公公年輕即得腦膜炎導致兩耳重聽,近幾年一耳已無聽力,一耳幾乎微聽力,85年婆婆癌症過世,99年6月24日先生癌症過世,家庭重擔皆落在我身上,我跟大伯講好一方一個月,但情形如何導至老人家不願到老大家居住,而且婆家人都說他老人家老人已有癡呆現像番番要我多擔待,但6/3竟發生此該過去大伯處不去反亂說我壞話說先生跟他借106萬,說我不孝及斷掌剋死父母、婆婆先生,106萬還他馬上離開屋子,要求娘家弟弟出面卻拿刀恐嚇揚言殺死我再自殺,隨即報警110,北鎮派出所警員亦有到場處理,我是當天即離開混亂現場住他處,婆家人都說生氣無好話不要當真,但當晚又下樓跟大夜班管理員說同樣的話, 因他仍居住室內有一天還買了一桶小瓦斯+單口爐,此舉亦造成社區恐慌,因我自己不敢回家在朋友處借住10多天皆無法看顧小孩,也有到妹妹處踹門要其轉達要我小心一點,他要潑我硫酸,造成我精神的耗弱需借助身心醫學的藥助眠,朋友跟社工人員皆不贊成跟其同屋,現已在外租屋隨後打算把房子賣掉,但6/25跟管理員要他轉達需進屋拿取公媽神主牌,但當天卻偷換喇叭鎖,還言明我們已不能進屋,當天知情隨即叫里長警員陪同鎖匠從外破壞換鎖,6/26則自行拿取電鑽破壞喇叭鎖,已報110跟北鎮派出所處理, 旁人事情都看在眼裡但還是讓我覺得大家都認為老人家是弱者,雖在外租屋但經濟壓力過大亦無法安心,想詢問有何方法可以解決此事件安心過日子,因又換回舊的鎖,102年11下旬自行搬遷進屋居住,一切費用都不搭理,等水電通知斷水斷電才前去繳納,但管理費一概不理會,經兩次公所與其大兒子協商,結果都堅持老人家說有拿錢給我們買房,所以他堅持住我家,她無法作主,不得以現以訴訟中,原是對他大兒子態度想依法處理,但詢問之下,我跟大兒子無法律上告訴原因,只好聘請律師以歸還房屋提出告訴,但法官又在老人家自說無證據下要求我當面與他對質,這樣不是模糊焦點? 拜託能否幫幫忙

 

 

 

 

twobow 103-05-11 06:50

請教,拜託,萬分感激!
親戚(房東)出租房屋,遇到奧房客,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會達成不定期契約?
102/6/30 租約到期,房東早提前於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出租

102/7/3  房東查閱帳戶,發現沒匯款(租約規定每月一日匯租金),以為是要搬走了,忙著102/7/10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

102/8/9  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入房租

102/8/10 房東才驚覺怎麼又收到七月及八月的款項

102/8/11 存證信函告知不再續約,並描述

102/3/30當面告知不續約

102/8/12 房東將收到兩個月之款項提存到法院,並掛號通知房客領回

102/8/29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一封存證信函

102/8/30 房東第二次發存證信函告知不續約,並表示爾後匯款概屬違約金之一部分

102/9/1  房客又繼續匯第三次款項,企圖營造不定期契約之假象

102/9/16 房客於法定期限15日未反駁第二封存證信函

102/9/30 房客提不定期契約關係之訴訟,狀告房東


請問:1.七月及八月的款項會成立不定期契約嗎?2.房客未經房東同意逕自匯款行為,可主張房東默示續租嗎?
PS.經詢問銀行,帳戶不能拒絕他人匯款,除非銷戶,此為房東薪轉戶,不可能銷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2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有不再續約的合意,則對方私自匯款並不會影響雙方合意.

2、但是還是必須視證據而定,包含雙方合意不再續約的部分是否能提出證據,有關契約期間屆滿之後是否有要求對方搬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