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我於上個月2013-8-20接到一位自稱是銀行委外的林專員的來電,並說明可以幫我辦理代款和信用卡,由於我之前有和銀行協商過,因為他說需要我的存褶本和提款卡(但是我沒有給密碼)及雙證件影本以便做我的銀行資料,才可以辦理貸款,隔天(8-21)也有自稱是安泰銀行的行員打電話來和我確認是否有提出貸款申請(我查證過來電確實是安泰的分行電話)。但是寄件後隔沒幾天,上星期四(2013-9-4)朋友要匯款到我另一個帳戶就說我的帳戶顯示為問題帳戶。
打電話到銀行去詢問後,銀行也說不清楚,給我通報的嘉義警局電話;請我自己打電話去詢問!這才發現我的帳戶被當成人頭帳戶了,此時也已聯絡不到林先生了。而去住家附近(我住基隆)警局報案,他們也不受理,叫我等嘉義那邊的警局通報過來再過去說明!
想請問:目前我就只能等嗎?我需要做什麼動作自保呢?我也是受害者啊!今天已經去調閱郵局和銀行自2013-8-20之後的往來明細了;確實有款項匯入和提領的動作,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法官調閱ATM的畫面嗎?
我現在該怎麼做呢?煩請專家解答,謝謝!


您好:本人從事外勞仲介業務工作,與公司屬承攬契約關係,工作內容主要是替公司承攬客戶並每以提供客戶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將該費用繳回公司就可領取報酬(繳回公司並未明定期限),現因主管藉故不發放本人獎金,因此我也就先把客戶的款項藉故不繳回公司,而公司會計人員多次電話催繳,我都明白表示:屬於公司的款項我一定會繳回,但最近比較忙所以還沒時間回去繳,而且主管又藉故扣留我獎金不發,所以我不急著繳回。結果主管就請律師寫存函給我指我業務侵佔,請問這樣成立嗎?另公司服務人員明知客戶的某些款項是不屬於公司業務項目,而是我跟客戶直接收取的(與公司毫無關係),卻叫客戶的會計人員匯至公司並從主動未告知我,這樣是否屬侵佔?另主管藉故不發放獎金,要如何處理呢?還是要委由勞工局呢?以上麻煩答覆,謝謝各位

事情經過如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01686
感謝klaw 律師的解惑
但目前有新的問題
1.和解書與錄音檔找尋困難,必須先當作暫時找不到
2.蘋果日報部分疑似有保存當時錄音檔案(須等檢方去函才可以提供)
3.基本上對方應該已經也遺失和解書(因為對方在製作第一次筆錄時.尚未知道我的姓名)
製作後警方告知還會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 .
因為我與學弟的筆錄接供稱.[車行老闆當時已經同意錄音並同意上網刊登]
就此點宣稱.警方說有必要請對方前來製作第2次筆錄的需求 <---疑似警方與車行認識?
5.在製作筆錄前.已經有先行去電過車行老闆.該通電話有雙向錄音(但未告知老闆同意).在電話上老闆承認1.不認識我(不知道我的姓名)2.僅就保留的電話提供警方3.當時糾紛確實有和解4.當時有同意錄音並刊登 <----在此的疑問是.此錄音的證據有效性?同意上網刊登部分.是否包含自己情緒的評論?
6.錄音檔為2009/1/19,而文章於2009/1/20刊登.調解至少於3週後.往後該篇文章並無繼續談論討論內容.以上是否符合klaw 律師所說的[和解後就沒有惡意攻擊對方]
7. 對方無法確定當時和解條件內有無紀錄需要撤下相關文章<---我印象中是沒有
8.警方告知.我提供的證人.因為與我有認識關係.證詞不好被採認?
9.請問依照上述狀況.請問能預估有多少機率.毀謗不成立起訴?因為家中兩老擔心遇到恐龍法官/檢察官?
10.請問毀謗的流程.是需要經過檢察官再次傳訊製作筆錄後.才能開始後續的偵查/調解嗎?
11.老人家都保持不要進法院的觀念.是否有需要先行調解的需要?有多少可能失敗的機率?
謝謝



乙與甲僅有數面之緣
某日乙於網路中尋找開趴同好時,被警釣魚約出,在身上查獲2.3級毒品即搖頭丸和k它命微量,移送時乙表達希望能藉供出賣家以減輕其刑,並配合檢警約出上游,並表示來源是向甲購買
並交代其時間.日期.金額..數量...而後立即打電話約出甲碰面,但雙方於電話中並未談及任何不法情事,乙現身等待,等甲赴約後2人尚未談上話,甲立刻被埋伏的警員逮補並進行蒐證搜索
甲(無毒品前科)被帶回警局訊問,警方於甲身上搜出隨身攜帶之感冒成藥,並將其以2合1驗毒包檢驗但盡然能驗出MDMA成分,當場轉換為現行犯身分進行驗尿和訊問,並扣押其除聯絡乙外共2隻手機門號作複製通訊錄和偵查之用,甲雖極力抗辯,但無奈只能配合,要求聯絡律師和重驗其藥物
警規定只能電聯其直系親屬,並強硬表示無任何檢驗器材可供重驗.當下就以其草率結果來作為犯意連結和移送意圖販賣之依據,甲表達不必通知家屬,希望透過朋友或表親找尋聯絡律師到場以自保,但警表達只能讓其和直系家屬通上話,不含表親在這情況下只能依法通知公設律師到警陪同偵訊,訊後以意圖販賣移送,於地院裁定交保(甲自警轉地檢皆不承認販賣之事)
請問大律師們?
Q1罪證這麼單薄情形下,檢警偵辦的依據在哪,若無其藥物檢驗是否為違法過當?即陷害教唆?
Q2而後正確藥檢出爐其警方偵查蒐集的證據,是否有其正當性?扣留甲的手機門號想要在追查通聯和補強起訴的人事物證來起訴,這有依據和正當性嗎?
Q3不讓甲在使用警局電話下,透過親友聯繫信賴之律師到場是否有其正當性?
Q4若依上述情況,是否警有過偏頗入罪的情況?若不起訴後乙要付多大責任
Q5不起訴成分多高,但若交於專業,能不提早於偵查中打掉官司,並有辦法對其過程質疑且讓乙究責?
抱歉文長,望請大律們提出見解,以作為是否須聘請律師的考量,萬分感謝

今(102)年2月初,認識一位女性網友,有意示好,所以辦了一張遠傳電信易付卡借給她使用,但申辦門號的證件資料都是使用我的名字。
到了4.5月之間,因為人生規劃,決意與這位女生疏遠,所以請她將易付卡還我。女生當時告訴我,她因為留了這支電話在醫院、政府機關等處,暫時還有聯絡必要,不能馬上還我,但過一段時間保證會停用;我因此沒有強行收回,更糟的是,後來忙著準備考試,壓根忘了這件事,也許久沒有與她連絡。
9月3日,接到一通警官的電話要我協助調查,原來女生拿這支電話援交,而且還偷客人的東西。警察接獲客人報案,電話一查便查到了我身上;我除了趕緊掛失門號,也協助指認出這位女生,警官似乎很快將請她到案說明。
我的問題是,我的心態過於疏忽,電話遲未收回,以致讓這位女生可以拿著我名下的電話在外犯罪,我是否會構成竊盜罪的幫助犯呢?
目前我的策略有二,希望能洗脫構成幫助犯的主觀意圖:一是發存證信函請求返還易付卡,利用存證信函套話,證明我和她早有停用易付卡的約定;二是調出通聯記錄,證明我這三、四個月以來,根本沒有和他聯絡,所以就她竊盜一事,我很可能完全不知道。
看到我問題的律師先生,可否也告訴我應該再作何處理,才能洗清犯罪的嫌疑?我也想知道檢察官是否會起訴我?可能的罪名和刑度會是如何?

吳大律師好 抱歉又來請教了 真的很感謝你幫我解決了那麼多的法律疑問 但有關你以下的答覆 本人實在不死心想再度與你討論一下----
法條規定的湮滅、隱匿證據等,是指故意而言,所以之前才跟你說因電腦程式運作下的覆寫及電腦處裡的催繳函件,無關故意過失,職員可能也不知道確實收件人住所,且該條"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刑165),實務以開始偵查程序後有此行為,方能成罪,所以實務上此罪成立機會甚微。不過你如果認為該職員確有犯罪嫌疑,得以意見陳述狀或告訴事實補充狀向檢察官陳明,促其發動偵查職權。------
以上非常感謝您的回答讓我知道於法庭上該如何應付被告佼辯有個底 我會找出公司配合歹徒湮滅通連紀錄的證據 因為事在人為 而電腦是公司掌握客戶資料的生財工具 如何善用該工具追蹤更正或修改 讓所有客戶資料保持最佳狀態是公司或職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而且歹徒所登記之通信住址及電話根本有問題如果帳單被郵務士退回之後 職員或店長等應該立即查覺問題才對 一個負責的公司或職員理當設法連絡客戶更正個資 同時告知客戶權利及義務等 請問有電腦幫忙還發生侵害客戶或無辜第三人之權益是故意還是過失呢
職員怠忽職守造成侵犯無辜弟三人權利 全部歸咎於電腦法官會接受嗎 檢察官會接受嗎 因為帳單從未寄達本人朋友居住地造成追查通聯記錄時機喪失 該公司完全沒人負責 且全部推給電腦這太離普了吧 最起碼該店長必需負該項責任不是嗎 因為店長沒找專責受理退件帳單職員負責追查被退件原因 因店長及職員怠惰造成侵害第三人權益造成證據滅失之後果店長不必負法律責任嗎



其實我攻擊重點之一是針對職員沒隨時更新電腦所登錄資料方面 像申請書帳單地址錯誤且透過郵差將帳單因查無此人退回原寄件人住址後 店長應該馬上警覺資料錯誤 於此情況下是否該很盡責的設法連絡原申請人重新核對其個資才對阿
因為店長沒指示同仁更新電腦檔案造成寄件通知書一直寄發同一住址長達半年 估計也將會被郵局以查無此人退件6次 如此明顯的問題一直沒適時去修正它 造成通連記錄保存期限滅失之結果 所以本人質疑是否已經觸犯湮滅證據及共犯之可能 因為他們為朋友關係阿
而且我朋友居住地完全沒接獲帳單及接獲臺灣大哥大公司連絡電話 直到第7個月才委託討債集團來函催告積欠電話費及違約金 這算不算已經構成故意呢
為何長達6個月沒更新電腦通信住址及查證歹徒遺留電話其動機到底為何呢 以過失自圓其說 可以說服法官及檢察官相信嗎 依你之法律知識及經驗推斷可以說服自己相信涉案員工對於自己有利之辨護嗎







102年4月14日接15日的凌晨,我在中壢騎車騎往延平路時,
因道路有坑洞,沒有警示標誌,造成打滑,連人帶車飛出去,當時很少車
路人見到立刻報警及救護車,
前往中壢天晟醫院:身體多處擦挫傷.下巴縫線.右眼眉毛處大瘀血縫線.左耳邊咬合群塊的骨頭閉鎖性骨折,所以建議我前往長庚醫院轉院開刀
前往後入院當天本來是女醫師要幫我開刀,但因當天手術台太多擠不進去,女醫師隔天也要出國
所以換了一個男醫生說可不用開刀也可以開刀,都有各自不同的優缺點,但最後我選擇不開刀
住了五天我要求出院,然後定期追蹤檢查我臉部骨頭的癒合狀況,這段期間只能清流質飲食很痛苦,說話也不大能,行動痛到不方便,很怕任何走路的撞擊及震動到我臉部骨頭
到現在我都不敢騎車都已開車為代步方式,我目前是護理系夜間部沒有上班的護理師都要每個禮拜中壢前往台中中台科技大學護理系來回讀書
出院後很急的去警察局做筆錄,跟我說了一堆我聽不懂的法律,然後叫我去中壢市公所填表單
到了最近八月底我才開始在辦這件事想申請國賠?程序又該如何開始?
8月底我打去中壢市公所叫我e-mail照片幫我鑑定道路坑洞,結果他說這是桃園縣政府負責的,因為算是縣道
後來我就打給1999桃園縣政府便民服務電話詢問,然後又轉給土木科
他說兩天內會請包商打給我,但兩天內我未收到電話
直到三天後我打過去在詢問一次他說他已經講過了馬上再打電話給他要求他打電話給我
然後隔幾分鐘我就接到包商的保險員打給我說給他醫療證明及收據,機車修理收據,還有車禍坑洞照片,還有列出自己要求賠償的估價名單
所以在這些情況裡,我可以要求那些條件以及錢的數目?精神賠償之類的
有沒有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提出什麼來讓我申請國賠的期限呢?
現在的傷勢最care膝蓋腳掌有四個10元硬幣差不多的蟹足腫凸疤顏色很深很醜...
右眉毛挑眉時都跟左眼不對稱讓我拍照都要遮遮掩掩
還有縫線處都很明顯...感覺很丟臉
臉部骨頭處因為是閉鎖性骨折要持續追蹤檢查是讓我最傷腦筋的....

102年4月14日接15日的凌晨,我在中壢騎車騎往延平路時,
因道路有坑洞,沒有警示標誌,造成打滑,連人帶車飛出去,當時很少車
路人見到立刻報警及救護車,
前往中壢天晟醫院:身體多處擦挫傷.下巴縫線.右眼眉毛處大瘀血縫線.左耳邊咬合群塊的骨頭閉鎖性骨折,所以建議我前往長庚醫院轉院開刀
前往後入院當天本來是女醫師要幫我開刀,但因當天手術台太多擠不進去,女醫師隔天也要出國
所以換了一個男醫生說可不用開刀也可以開刀,都有各自不同的優缺點,但最後我選擇不開刀
住了五天我要求出院,然後定期追蹤檢查我臉部骨頭的癒合狀況,這段期間只能清流質飲食很痛苦,說話也不大能,行動痛到不方便,很怕任何走路的撞擊及震動到我臉部骨頭
到現在我都不敢騎車都已開車為代步方式,我目前是護理系夜間部沒有上班的護理師都要每個禮拜中壢前往台中中台科技大學護理系來回讀書
出院後很急的去警察局做筆錄,跟我說了一堆我聽不懂的法律,然後叫我去中壢市公所填表單
到了最近八月底我才開始在辦這件事想申請國賠?程序又該如何開始?
8月底我打去中壢市公所叫我e-mail照片幫我鑑定道路坑洞,結果他說這是桃園縣政府負責的,因為算是縣道
後來我就打給1999桃園縣政府便民服務電話詢問,然後又轉給土木科
他說兩天內會請包商打給我,但兩天內我未收到電話
直到三天後我打過去在詢問一次他說他已經講過了馬上再打電話給他要求他打電話給我
然後隔幾分鐘我就接到包商的保險員打給我說給他醫療證明及收據,機車修理收據,還有車禍坑洞照片,還有列出自己要求賠償的估價名單
所以在這些情況裡,我可以要求那些條件以及錢的數目?精神賠償之類的
有沒有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提出什麼來讓我申請國賠的期限呢?
現在的傷勢最care膝蓋腳掌有四個10元硬幣差不多的蟹足腫凸疤顏色很深很醜...
右眉毛挑眉時都跟左眼不對稱讓我拍照都要遮遮掩掩
還有縫線處都很明顯...感覺很丟臉
臉部骨頭處因為是閉鎖性骨折要持續追蹤檢查是讓我最傷腦筋的....

您好:這幾個月我正在打離婚以及兩個小孩監護權官司,目前情況是對方請律師不願意離婚,他有家人可以幫他出錢,但我沒辦法,所以他請律師代他出庭,並且說不願意離婚,實際上已經在根本是無法生活下去的了。對方的薪水約68000左右,而我的薪水是40000左右,但對方的職業是賓果西餐廳電子遊藝場主管職位,而我是科技公司行銷助理的職位,並且對方有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表示無法再繼續生活下去,欲離婚的意願,但是要求我必須回去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我有存檔跟他LINE對話的內容,有他恐嚇的對話以及謾罵的對話,並且故意玩弄,就是莊孝威,當初分居時兩個小孩都是我帶著,為了要讓我回來,他欺騙我,將一個小孩帶走,目的就是要我低頭回去,還要我把當初買來送給我的車子還給他們,他恐嚇我,騷擾我的家人,還有家暴紀錄,並且還跟蹤我,打電話或傳簡訊來特地告知,我目前的行蹤等等,這些有存證的,破壞我的交通工具,以前還不給生活費,要我跟小孩喝西北風,我還有他跟別的女生脫光光親密的影片,也不知道是何時拍的,這些是在電腦裡面發現的,都已交給法官,他薪水比我多快一倍,但是他還有一個大女兒,而且提出對我不利的都不是事實,我可以完整的詳細述說所有情況,況且對方的家人無法替他照顧小孩子,他也不可能照顧小孩子,連替小孩泡個奶粉都千百不願意,並且對方曾在私下對談中說他們只要男的,女的不需要,但現在他連女兒也要跟我爭奪,我的能力可以工作同時照顧兩個小孩,兩個小孩都是我自己這樣帶大的,可我比較想知道的是,我是否可以獲准離婚,獲得兩個小孩的監護權,要求贍養費的勝算大不大,我還需要注意哪些地方。麻煩您們了!!謝謝




我去年12月在網路上遇到一個援交妹 他自稱19Y 16X 5X 再找我援交
隔幾日我約她出去後,看他跟一般高中畢業生沒什麼差別,便一起去MOTEL 然後我起頭有問他是否有再讀書他跟我說她高中畢業就沒讀書了@@,而且身上還有背房貸 所以不疑有他的就沒跟他要身分證件證明,過程中都是分開洗澡跟脫衣服,然後有過一些前戲,然後正要進行中時,我發現他好像月經來了,就立刻結束過程,雖然並沒有整個完成,但我還是有給她約定的金額
到今年6月1X日警方傳我去做筆錄說跟未成年援交有關,我7月去做筆錄時才知道女方未滿16(我有稍微問警方他實際幾歲,只有聽警方說有滿14,但實際我無法確認年齡),第一次做時只有用電話聯絡沒有即時通紀錄,但警方是透過後續他用即時通密我的紀錄(2月左右),他在問我"要不要約"的情況下調我出來做筆錄,不過即時通記錄內有提到"上次感覺不好"及"這次約金額"的字眼,然後筆錄中我只跟警察說"我有去,然後分開洗澡,要做的時候發現他大腿內側有血所以立刻終止沒做"這樣,但是有承認給他錢!!
現在收到傳票通知要開檢察庭妨礙性自主,請問各位律師們,我這情況下我是初犯,然後女方也有承認他跟所有人(聽警察說涉案的人超過50人)都說她滿18,這樣在情況下,檢察庭上我要怎跟檢察官作答辯會比較有利呢?以及我大約有怎樣的刑責?後續的流程大約還有怎樣要跑?




我的朋友在百貨公司設櫃已經3-4年,去年3月她希望我去幫忙她訓練小姐,也說若有談到適合我的百貨專櫃,可將公司名借我,讓我去經營.所有人事,貨.管理.經營全都我一手包辦,她只是借我公司名跟百貨簽合約.後來在7月份,也真的幫我談了2個櫃位.那時她說是用她的公司,所以我就很放心的下去做,結果三個月一約,我都沒有看過合約.(因為百貨公司跑合約都要2-3個月)等到我看到合約時,才發現簽定合約的公司竟然不是她的.而是她的合夥人的名字.原來她們為了分擔稅務.開了另一個公司節稅,可是因為我並不熟那個朋友,而且百貨匯款(營收)都是匯到公司戶頭,變的我的家人對於她的信任大打折扣,這中間變的大家都不愉快,但也是有協商出方法解決,變成本來她每個月匯款給我,改由開票給我.這中間又經歷2次合約,雖然痛苦,但也相安無事.
後來在今年5月份,我的其中一個百貨,因為慘賠,所以結束合約,後來我才知道,原來百貨業為了要平衡各分店的業績,談櫃位時是要先進駐一個營業額較差的分店,才能換取進駐另一個生意較好的另一個分店,當時我並不董這個,所以就接受了生意較不好的分店.剛開幕不到一個星期,她便瞞著我進駐了生意較好的那間店.果然我的櫃位生意真的很不好.一年間慘賠將近100萬..這中間雖然多次想退出.但因為她自己的分店還仍在合約,所以她一直鼓吹我繼續合約,才會賠掉那麼多.但是因為做生?本來就有賺有賠.而且我也有另一個點,雖然是沒什麼賺但是也沒有賠錢. 後來也因為合作實在越來越不愉快,她便建議我自己成立公司跟百貨自己合約,我也答應,我只知道合約是9月份到期,(因為所有合約都是寄到公司,所以我都沒有拿到合約,跟她要她也是藉故拖拉不給)
後來我7 月份要生產,所以我想要合約時她應會通知我,讓我趕快把公司申辦下來,結果我剛做完月子.8月20左右.她就忽然一堆事一起翻臉.吵的不可開交,我就趕快準備申辦公司,沒想到後來從負責合約的人口從得知他們已經簽完下次的新合約,(9月份到103年3月)我知道後馬上問她.她就說她也不知道,是她的合夥人自己蓋了章續約.但她並不知情.就在8/28,她的合夥人跑到我的櫃上跟我的員工說她們要來接 手,要我的員工繼續留下來上班,然後傳了一通簡訊告訴我,她們將在8/31將我的櫃位拿回去自己經營.,要我自己退出.(所有的貨及陳列櫃都是我自己的,要我全部搬走)之後就完全不接電話,避不見面.讓我不知所措
,我想問的是,雖然我跟他借名時,並沒有簽定合約,但中間的銀行往來記綠,我跟他的稅金往來(發票稅,員工勞健保,部份我跟她一起進的貨)我都有留下記錄,她後來沒有接電話我都用簡訊跟她連絡,內容也可以証明她們是借我公司名用,只是她現在不爽,不想再借我用了,她要把我辛苦經營一年的成果佔為己有.這樣是否能証明我跟他的借名關係?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請求借名終止,針對她後面搶走我櫃位的部份,造成我無法營業的損失提出賠償.?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你好˙˙請問一下因我朋友ㄉ電話號碼被冒用網拍,然後警察有發公文通知到案說明,但我朋友跟著她媽媽三度遷居,所以沒收到公文,所以警察直接送法院審理,然後法院通知也沒收到,直接給我朋友定詐欺罪˙˙這是台南部分。
最近台中又發生案例跟台南一樣,我朋友有去做筆錄才知道我有台南這一條,現在這警察說重新整理送法院在通知我朋友到案說明˙˙請問如果我朋友去法院會有事嗎?問題電話號碼是我朋友的但帳號不是我朋友了,且我朋友有輕度智障怎可能做做這些事呢?然後對方冒用電話打會有通話記錄嗎?這支號碼我朋友還在用對方是怎麼冒用?
台南跟台中會不會同一集團呢?
我朋友一直在台北上班做看護工作,怎可能跑去台南台中呢。
請問律師去法院會有事嗎?然後要怎麼處理這件事呢?
謝謝律師... 。

你好˙˙請問一下因我朋友ㄉ電話號碼被冒用網拍,然後警察有發公文通知到案說明,但我朋友跟著她媽媽三度遷居,所以沒收到公文,所以警察直接送法院審理,然後法院通知也沒收到,直接給我朋友定詐欺罪˙˙這是台南部分。
最近台中又發生案例跟台南一樣,我朋友有去做筆錄才知道我有台南這一條,現在這警察說重新整理送法院在通知我朋友到案說明˙˙請問如果我朋友去法院會有事嗎?問題電話號碼是我朋友的但帳號不是我朋友了,且我朋友有輕度智障怎可能做做這些事呢?然後對方冒用電話打會有通話記錄嗎?這支號碼我朋友還在用對方是怎麼冒用?
台南跟台中會不會同一集團呢?
我朋友一直在台北上班做看護工作,怎可能跑去台南台中呢。
請問律師去法院會有事嗎?然後要怎麼處理這件事呢?
謝謝律師... 。


您好:
我於102年3-4月份兩個月期間幫朋友販賣k他命,後來我就去台中工作了,那七月底休假回來,於102年8月初被拘提到案,那因為當時電話已被監聽且多位朋友也皆已承認,所以我也承認販賣k他命的部分,且有吸食k他命也有驗尿,開簡易庭後以五萬元交保..後來警方希望我能夠轉為秘密證人,所以隔沒兩天我連續做了第二份及第三份的筆錄,也配合檢方聯絡至另一名嫌疑人拘提到案~警方說我配合度高,會向法官說明我配合度高~希望法官能在這個部分減輕我的刑責!
那原先想要請律師,那警方說到時候再請免費律師陪同即可,結果昨天收到傳票,開庭時間為9/4日下午,加上這兩天假日,我怕來不及請免費律師,那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會在第一次開庭就被送去勒戒或是收押?如果會的話, 我也得先將家裡的私事先處理交待好!因為有人說會,有人說不會,所以我很煩腦~!!




事情經過:
本人於102年6月中在世貿展場詢問XX補習班上課事宜,在業務人員的話術引導下簽了服務契約書與分期付款申請契約書。並且繳了100元報名費,安排下禮拜去試聽(要繳100員才能試聽)。
試聽結束後,我請業務安排課程時間,直到8月20幾號依然沒有排定(個人時間與課程上課時間衝突),這時間內依然有與業務聯繫。對本人來說根本沒有開課。
8月26日接到信貸公司催繳電話通知,本人立即向補習班提出退費,卻被補習班告知說按規定(北市府規定)是不能退費的,因為已經超過時間,但可以向補習班申請已上過一堂課(試聽),可退70%,自行負擔30%(約兩萬),還不一定申請得到,也就是說本人上了一門試聽,補習班收費至少兩萬元,這合理嗎?
本人想問,業者一直強調他有排課,只是我時間無法配合不能去上,安排課程這個動作算是正式開課嗎?對本人而言跟本還沒開課,前幾天都還在詢問課程時間,我能夠以還沒正式開課為由來申請退費嗎?補習業者一直強調按規定不能退費,因為我去上了一堂叫做”XX座談”的課程,課程已經開始,這樣合理嗎?在法律上是怎樣的狀況? 謝謝

事情經過:
本人於102年6月中在世貿展場詢問XX補習班上課事宜,在業務人員的話術引導下簽了服務契約書與分期付款申請契約書。並且繳了100元報名費,安排下禮拜去試聽(要繳100員才能試聽)。
試聽結束後,我請業務安排課程時間,直到8月20幾號依然沒有排定(個人時間與課程上課時間衝突),這時間內依然有與業務聯繫。對本人來說根本沒有開課。
8月26日接到信貸公司催繳電話通知,本人立即向補習班提出退費,卻被補習班告知說按規定(北市府規定)是不能退費的,因為已經超過時間,但可以向補習班申請已上過一堂課(試聽),可退70%,自行負擔30%(約兩萬),還不一定申請得到,也就是說本人上了一門試聽,補習班收費至少兩萬元,這合理嗎?
本人想問,業者一直強調他有排課,只是我時間無法配合不能去上,安排課程這個動作算是正式開課嗎?對本人而言跟本還沒開課,前幾天都還在詢問課程時間,我能夠以還沒正式開課為由來申請退費嗎?補習業者一直強調按規定不能退費,因為我去上了一堂叫做”XX座談”的課程,課程已經開始,這樣合理嗎?在法律上是怎樣的狀況? 謝謝


我是被告者 在於一場交通事故 在一個轉彎處 不小心煞車位握緊 擦撞到對方機車手把 被撞著與載的人同時受傷皮肉擦傷 當下也是馬上送到醫院 我也是立即馬上到現場關心 警察都有到 也有做類似筆錄的東西
然後本人也想趕快私下和解 短期內表現誠意有負責幫忙送藥以及幫忙退還掛號費用 也聲明說願意負責 醫療費和修車費都會付到完整 對方暫時保留提告權利 醫療跟修車費已確定只差美容費 也有用電話與對方自稱親契的先生溝通過 對方聲明 可以慢慢賠償以及等待確定美容費多少再給予價錢最為賠償 到了隔天 突然對方母親與本人母親購通電話 想要談錢的事情 問我們是否可以先付點生活費補助對方 我們也是願意可努力幫助 但對方去提出的價錢是筆醫療費和本身對方賺錢多出許多 對方聲稱一個禮拜花掉三萬塊? 不但受傷處沒給醫生看卻說自己有給中醫看 差什麼草藥之類 那萬一化農更嚴重卻要我們負責嗎? 對方又在電話裡激動 本方完全好好說話 對方卻一直說我們講話不老實 然而卻直接提出要求隔天付出10萬元 不然上法院提告 請問這合理嗎? 我們也是不知所措 卻想要增加一點時間 然後談了許久 對方激動的講話方式 我們卻無力安撫情緒 卻被對方聲稱我們在激動 然後對方所一聲 掛完電話 直接用LINE傳出一句 三天之內沒有給慰問金3萬 或是想要和解一口價15萬 三天之內 沒有給予 法律上談 請問這是合理嗎?沒有看起來是在坑錢嗎??? 求解? 阿我該怎麼辦?該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