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過網路認識一位男網友
因為對方知道我不是很好過 加上自己帶小孩
所以以一兩千塊當做生活費用
有次其實是我缺錢
所以說了謊跟對方說
我有欠地下錢莊錢
新台幣5000
臉書有紀錄
但是他有打電話給我說 他不夠那麼多
叫我另外想辦法
我這一點就否認
畢竟錢沒拿到 我承認幹嘛
當時筆錄我卻說 沒有這回事
警察說對方有撤銷案件
重點他匯款給我的兩千塊
也說明我有錢再還
我並非刻意不還
請問 我這樣算說謊嗎?
(當時就只想說 沒拿到錢應該連這個也不需要公出來吧)
就否認有這回事
但是借的兩千 對方也知道我目前沒上班
也說好有上班再還
請問:
我這樣有構成詐欺罪嗎?
我事後想想 不對
但又沒那麼臉再進警局跟那位警察說明一切
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但是我沒有要詐欺他什麼
借我錢跟給我錢 是兩碼事
前前後後也跟他拿不到五千塊
請問他這樣告我詐欺
又撤銷告訴 後果會如何?
會常常跑法院嗎




首先必須確定的是,只有您男友的前妻聲請過保護令,在您男友打妳您前,您並未聲請過。
就您至警局報案部分,應該是提出傷害罪的告訴。而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重傷害罪則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現在這個階段,您是可以撤回告訴的,撤回後,您男友原則上沒有刑責。至於通報社會局部分,原則上會有社工來協助您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給予一定的輔導跟協助,此部分與您男友的刑責,原則上沒關。。 一件事情會有多種法律效果,您男友打你,您可以同時或擇一選擇下列追究方式:一、刑事責任部分:提出傷害告訴,這會讓他負擔刑事責任、二、家事事件部分:聲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可以要求您男友禁止對您實施家庭暴力,如果您男友再度實施家庭暴力者,您男友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公訴罪);三、民事責任部分:請求他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即要他賠償您醫藥費跟精神慰撫金。所以,上面方式中,會讓您男友負擔刑事責任的,只有傷害的告訴,如果您現在撤回傷害的告訴,原則上他就沒有抓進去關的問題。但是,您還是可以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不撤回保護令的聲請,而由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來達到保護您的效果,且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如果您男友再對您實施家庭暴力者,您男友仍有進去服刑的可能。又除非您拋棄向對方要求民事賠償責任之權利,否則,您還是可以在和解時,要求對方負擔合理的賠償費用,當然這部分要看您的選擇。 如果您與對方和解,向警局撤回傷害告訴的話,就不用再去警察局及地檢署製作筆錄,也不會有刑事案件開庭的問題。但如果您還是希望有通常保護令的保護的話,請注意和解書的內容,不宜有您放棄聲請通常保護令意旨或者否認有家庭暴力事實的字眼,且針對通常保護令部分,原則上還是要開庭的。而就您擔心開庭不便之處,因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得由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管轄,所以,您可以透過社工的協助,直接向您住居所的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這樣原則上您就不會有開庭上的不方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害債權,仍應視有無符合構成要件而定,並非不可能,仍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爸爸在102年3月30日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
我爸爸騎機車過馬路直行一段路後,被後方小客車擦撞(小客車右側鈑金凹陷),我爸爸的機車左側毀損及左腳骨折,對方沒有受傷。
於102年4月1日動手術,就在手術完當天晚上就找對方來想要和解,左腳骨折至少要休養2-4個月 對方口頭上說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且一再強調他的車已保400萬車險,跟我父親說不用擔心拿不到錢,我爸爸信以為真,因為我爸爸不懂法律,又是第一次車禍,基於怕事心理,就很草率的簽了這份和解書。(我父親填簽名蓋手印,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
和解當時對方並無簽名及填寫任何資料,就以72小時內要拿去警察局蓋章為由把3份和解書帶走. 隔天我知道後就馬上請對方送一份和解書過來.
和解書內容
甲方為小客車主,乙方為我爸爸,黑筆部分為我父親所寫,藍筆為甲方所寫。
事後想與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結果查到對方根本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而已。 和解當晚對方口頭上說保險公司會負責,所以我父親才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還以送警察局蓋章為由直接拿走和解書,隔天拿回來時卻無任何警察局蓋章,和解當天所說的一切明顯是在欺騙我父親.
以下是對這份和解書的疑問:
1.肇事經過寫得很草率,和解條件欄為空白,此份和解書還有效力嗎?
2.我父親所簽的這份和解書是否有符合撤銷和解的規定?
3.會不會因為簽了這份和解書就無法向對方提出求償(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修車費等等)?
4.若是和解書有效,那我們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是否要賠償違約金50萬給對方?



家母在躁鬱症期間,遭人慫恿當了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當初不知嚴重性,以為只是投資。
事由是這樣的,一開始遭友人推銷加入民間互助會(標會)團體,入會50萬,(我們覺得是詐騙,但家母躁症時不聽勸告),但後來互助會會員不足沒成立,友人自行將家母的50萬匯入另一帳戶,並再度慫恿可投資飯店當股東。但家母完全不知經營狀況,更是傻傻當了保人。後來清醒時知道事態嚴重,更因此事自殺住進精神病房多次。事後飯店易主,家母以為經濟部那邊撤銷股東就沒事了,事實上還是保人,現在因為借款人有時還款不固定,銀行跟法院都有寄通知過來,內容就是借款人如果再不還錢,就要從家母及其他三位連帶保證人身上求償。
他們當初是用飯店名義借款,但家母並無參與經營,這樣銀行還是可以向家母催討嗎?
如果借款人真的還不出錢,是否會先拍賣飯店才可能追到我們身上?(因為當初用飯店貸款)
眼看家母一看到催繳又陷入憂鬱狀態想不開,真的很擔心,請問我們該怎麼做??謝謝

??此文 我是以我岳母的抗告狀來說明事故的 但是法院卻以方式不對 抗告無效 現在已經準備對我們家強制執行查封,所以很急 請教律師提供意見教導我們如何處理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此糾紛來源是當初向債權人林先生借款對本人名下建物及土地設定二胎,起初債務金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整,經本人女婿協調後,並請林先生的代書事務所協助辦理房屋貸款,銀行審核後同意撥款,故本人先以保單借款在代書事務所支付林先生陸拾萬元現金後,有索取收據,代書轉達請林先生先行塗銷設定以配合銀行撥款流程,故林先生收取陸拾萬後允許本人女婿拿委託書代開本票後,立即指定代書協助辦理塗銷手續及辦理銀行撥款,經代書及銀行作業後,撥款當天本人立即領取現金六十萬元整交付本人女兒林怡君前往林先生所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尾款陸拾萬元,並領回當初房屋借款之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但卻遺漏代簽之本票及委託書忘記討回。如今林先生卻藉故使用此遺忘之物對本人作裁定,如此背信之行徑實在非常可惡!本人將保留日後追訴之權利,但此裁定本人不服因事實並非如此,希望法院明察!
但委託書內容是針對房屋二胎設定如何還款 所以我岳母僅授權我代為處理此事 此是既然已在林先生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內完成 且設定以塗消 為何林先生還可以拿委託書及代開支本票在去裁定?
再者第一次有拿取收據 第二次雖然未索取收據 但是卻有通聯紀錄 可以證明銀行撥款當日 確實有去代書事務所處理 且可以調取林先生的帳戶看看當日過後幾天內是否有此筆款項!
想請教律師 我們該如何告這位林先生 是以背信 還是侵占或詐欺 由於還款是支付現金還有哪些可以提出證明的方法 我們也想過請代書幫忙做證 但是代書應該不願趟這混水 拜託你們教教我還有什麼方法! 告他後有權利請求測謊嗎?甚至傳喚關係人那位代書一同測嗎?
在代書事務所結清尾款後 代書以交出所有資料 房屋借款之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 唯獨代簽本票及委託書在林先生那 所以忘記索取 就因為一時不查 要這樣被人玩弄真的很不甘心 希望善心律師教導我們如何懲罰這樣投機取巧的惡人 謝謝
本人與台端之債務問題早已於塗銷不動產設定後於銀行撥款當日在台端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完畢。
時間、地點、金額皆有辦理及通聯之紀錄,想必台端清楚無需贅述。清償當天本人女兒一時不查未取走委託書,且不清楚塗銷不動產設定過程中代辦人有代本人簽立本票,此委託還款事項於代書事務所辦理完畢後,台端應告知本人且歸還本票,但台端卻取巧持此本票及委託書前往法院辦理裁定,偽造本人債權未清償之假象,意圖瞞騙法院向本人惡意詐取金錢 若台端於接函七日內不願交還本票並撤銷裁定執意取巧詐騙,本人將於七日後採取法律行動,台端將負起詐騙及偽造之相關之刑事責任。望台端自重切勿自誤。
但是法院準備要查封我們家,我們真的很無力..法院傳來的資料我無法貼上 如有需要可否聯絡我 讓我用line或mail傳送拜託你們了我手機上的信箱帳號是tony992069@gmail.com line的帳號是tony994880 為了處理這筆債務 生活已經變的很糟了,現在還要被這樣玩弄..請你們幫幫我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抱歉!我不是故意一文多貼 但我真的很急 又搜尋不到自己的貼文
我再多留一個聯絡信箱 tony.2516@hotmail.com
0980994880 急於求助
????? ?

我今年要十八 (八月份才滿),我月初的時候就翹家,會翹家的原因是因為,我家的人
帶給我長期精神上的虐待,用言語羞辱我,限制我和別人聯絡,會強迫我做我不願意
做的事情,我有試著要去表達我的想法,每次話都沒說完,就被罵,導致我最後什麼
都不願意去說。
所以我跟我男朋友(男)說,我想翹家,問他能不能幫我想辦法,他一開始也希望我能
滿十八後再出來,可是我家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他最後也看不下去,才答應要幫我,
但他有叫我寫信回去給我家人,表達我的想法,也叫我打電話回去跟家人報平安,
可是我還是不願意回去,我覺得那是地獄,我不願意去看到他們,我覺得很恐怖。
但是這幾天,有警察找上我男朋友,說我家人要告他誘拐未成年少女,這樣算構成?
是我請他幫我得忙,而且我不是消失的無聲無息,這樣也算麻?
如果真的告了,我是否可以跟法官講清楚我離家原因,這樣判刑會不會減輕???
我現在租的房子,是我男朋友幫我租的,然後現在我有自己工作賺錢養自己
那我男朋友幫我租房子,這樣他有錯嘛?
離家後幾天 我男朋友有叫我打給我家人
去和他們溝通,但是他們就是要我回去
罵我為甚麼這麼不會想,說他們到底是對不起我什麼
我男朋友也有叫我打113,也有要我好好去跟家人講
找上我男朋友的是偵查隊,然後他是說,他只是要確認我是否平安
昨天我打給我家人的時候,我媽是說,我住外面沒關西,自己要小心一點
但是每天要打一通電話給她,然後她說她會去銷案
之後我也打給那偵查隊的警員,他說要我去銷案,因為誘拐未成年少女,是刑責什麼的
可是我很擔心,我一回去,就會被抓回家裡,我不知道這樣到底該不該去
銷案大概都要多久,銷案了,以後是不是就不能再去提告?
銷案程序大概是什麼?筆錄大概會問些什麼??



您好,家父最近被人提告一筆土地侵占需拆屋還地,該爭執點在於民國82年時中和地政事務所進行土地重測時,未通知家父到場指界,在地政事務所人員自行指界重測後,家父之土地所有面積短少 27.64平方公尺,左右二側之法定空地被併入相鄰地號。
家父獲知土地減少之事實後,即於民國82年5月29日行文提出異議,然中和地政事務所於82年6月3日發文通知駁回,家父遂循相關程序向台北縣政府、台灣省政府提起訴願。
台北縣政府於民國82年10月30日發文八二北府訴決字第四○○四六六號台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主文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理由摘要如后:本件訴願人對上開重測結果倘有不服應像本府提出異議,故原處分機關應將本案移由本府處理,今原處分機關逕予函復訴願人,顯有不當,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將本案移由本府為適當之處理。
台灣省政府於民國83年5月31日發文八三府訴一字第151337號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主文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妥適之處理」。中和地政事務所俟後未重新做適當之處理,且原處分亦由其上級機關台北縣政府撤銷,故由中和地政事務所公告之土地重測結果自台北縣政府撤銷日起即為無效。
在法院上將上述訴願資料呈交庭上時,法官諭知若行訴願會有「訴願決定書」,但家父未曾收到此文件。故想於答辯狀中請法院調閱該訴願決定書。
現想請問的是,因依照現行之地籍資料,則家父之土地確有侵佔原告之土地,但侵佔之原因可能為地政事務所土地重測錯誤所造成,我們想向中和地政事務所另起訴訟釐清土地爭議,請問我們可以請求法官待家父與中和地政事務所之判決確定後再行判決本案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當然可以請求法官暫緩等待另案確定,但決定權在法院,所以您們要盡量主張其關聯性,法官裁准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先生因為債務問題,銀行追討不成,因此委託資產公司告我。
我名下有一棟不動產,為避免我受到牽連因此我將此房子經由法律程序將
債權設定給一位朋友並做預告登記。
但事後法律三讀通過夫妻債務各自獨立,因此資產公司已撤銷對我的告訴。
後續我也與那位朋友將不動產債權設定塗銷並取得朋友的清償證明也到地政完成塗銷程序,但唯獨尚未塗銷預告登記,事隔一個月後才想起。
當要做預告登記塗銷時,朋友卻百般刁難遲遲不願塗銷,導致我後續不動產
無法進行買賣。
1. 請問此一問題若走法律訴訟法院是否會還我公道(勝算高嗎)?
2. 為避免自身受到先生債務牽連,因此我和朋友之間的債權是假的,此行為是否
會構成偽造文書?
3. 請問後續法律訴訟如何進行,因為我沒錢請律師,是否可具體說明訴訟步驟 ?


如果被核發了二次以上的保護令,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確實在婚姻難以維持這個部分會受到很不利的判斷,另外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所以連帶地在爭取小朋友的親權部分也是很不利的。
本案建議你們尋求律師協助,檢視一下婚姻狀況以及聲請保護令的事由,進一步討論看看通常保護令部分是否並無核發之要件,具狀、陳述意見給法院來審酌,另外最重要的當然是設法去和他的配偶溝通一下之後婚姻怎麼維繫,並檢視自身是否也該調整一下自己可能沒有發現的缺點加以改進,這樣才能挽救婚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因為我爸已經80幾歲了~ 有時記性不好~ 會找不到回家的路~ 都要依靠胸前的資料 電話聯絡我們~ 再去找回我爸~ 因為去年底~ 他把別人招牌敲壞~ 但是對方堅持要告刑事~ 想請問的是:
1. 有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 兩年前就有記憶不佳的問題~ 這樣在刑事案件上可以無罪嗎?
2. 我們也沒有說不賠償毀損的部分~ 察官當時也要幫我們安排調解庭~ 但是對方始終堅持要告到底~ 非常的惡劣~ 想請問的是~ 如果~ 對方可以撤銷告訴~ 是不是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了? 因為我看到是寫公訴起訴我爸~ 下禮拜三就要開準備庭了~ 想看看還有沒有可能在開庭前~請他們撤銷告訴~ 他們應該只是想要敲竹槓~ 想說再跟他們談條件看看~


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因此如果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法院會以不受理判決終結本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其次,本件依您所述應有刑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適用,可以參考看看。
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加重竊盜罪依刑法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加重竊盜罪是成立的話,則原本緩刑的宣告應該是會被撤銷的。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民法1020-1條
婚姻關係存續
1.第三人無償取得(除履行道德上義務)且有害另一方財產分配利益→"有害"得請求撤銷
2.第三人有償移轉→一方惡意且受益者也為惡意→得請求撤銷
民法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1.第三人無償贈與(除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2.第三人有償移轉→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請求返還
..............................................................................................................
1020-1 可用於婚姻存續中
1030-3 可用於婚姻存續中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
我搞不清楚哪時候要使用哪一條法規!
1020-1 稱為"二奶條款",適用範圍為何?!
可否舉例說明! 如果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這兩法條
有無衝突呢?!
???

律師您好:我於102年1月18日在法院民事庭中與前夫達成和解.前夫同意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元到小孩帳戶內至小孩成年.共計17萬2千元.於102年2月開始支付.如有1期未履行.其後6個月視為到期.和解筆錄也於事後法院寄發到家中.這個官司打很久了.還有一部分是不當得利.我請求200多萬.目前官司還在進行中.扶養費的部份已達成和解.就是上述金額.現在前夫連第一期都不付.我現在是要再發支付命令給他嗎?還是直接可以執行他三分之ㄧ的薪水?還有去年法院裁定後每月8000元的扶養費.他就以與現任配偶離婚為由提出抗告.他的老婆馬上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我前夫的薪水..說有贍養費240萬.他們確實是假離婚.增加假債權參予分配.讓我就算官司打贏了也拿不到什麼錢.我想請問律師像這種情形.我可以告他們毀髓債權嗎?或用民法244條"債權人撤銷權"..煩請律師解惑..感恩~~

您好,我想請問你
甲方和乙方曾是男女朋友,之前在一起時乙方曾懷孕(當時乙方宣稱自己已滿16),事後乙方家長向甲方拿取金錢墮胎(墮胎也沒有驗DNA所以也不確定孩子是否為甲方的),墮胎後,乙方家人和乙方說事情就這麼結束不追究(約一年前發生)。事後約三個月雙方分手,分手後他們還是有連絡,分手後沒多久乙方似乎金錢上有困難並向甲方要錢,只是甲方手投也緊,所以就沒有給乙方。直到去年十月,乙方宣稱家人要向甲方要錢並說那筆錢是給乙方當初補身體的錢,後來甲方有匯款給乙方(有留收據),乙方拿到錢以後就說這次事情真的結束了,今年一月,乙方不斷傳簡訊給甲方,後來乙方又說要告甲方,因為乙方覺得甲方虧欠她太多,並傳簡訊擺明報復心態、不斷的說法庭見、這是你虧欠我的、我會讓你有個不一樣的過年等等,並且說自己和家人已經拿著惰胎病例向警方備案,後來雙方溝通後(有和乙方的家長溝通,溝通過程發現她家人完全不曉得乙方向甲方拿補身體的前這件事,據說乙方把那筆錢拿去買手機),因為不想留案底,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決定和解但是乙方要求和解金10萬,並且要甲方簽切結書還要帶保證人,當天講好和解以後,乙方是說他向警局撤銷了這個案件,前幾天乙方傳了訊息給甲方又想要向甲方借錢,當時乙方還說:我剛滿16呵呵傻眼嗎?(那時候才知道乙方當初未滿16)
想請問到底該怎麼做才是最好的?
如果他真的未滿16那甲方是公訴罪吧?公訴罪還能分報案跟備案嗎?
切結書還沒簽,所以在這之前都有變數吧?,如果簽了這個切結書具有效用嗎?
乙方說話前後反覆似乎只想要錢,他那些簡訊我們可以說她是恐嚇嗎?


先父於民國99年4月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4月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國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判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審未調查審認發回原審法院更審,101年1月先父謝世,
101年5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國防部不服上訴,101年11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防部上訴
判決書內明指國防部其行政權之行使亦有怠惰之嫌,未盡指揮監督職權予以糾正,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等由
請教律師
1.我是否可提起國賠
2.我可否請求賠償律師費及打官司所耗之精神賠償(101年1月我曾在開庭時於法院門口摔傷,有醫院證明及至今在醫院復健紀錄)
3.國防部上訴跟本就無理由只是借由上訴拖延.更審之後本人未請律師,我是否可以比照之前的律師費用求償
謝謝您




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依上述規定,經撤銷其緩刑宣告時,前後兩罪所宣告之刑即應合併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一年多前,我服務的公家機關給我一個行政處分,要我繳回先前溢領的津貼,我按照該行政處分的指示,立刻返還。前幾個月,我才發覺那紙行政處分錯誤引用法規,害我多繳回了溢領的津貼,我要求機關返還溢繳的部分。我先申訴,機關自認沒錯,不願返還;再經過訴願後,訴願機關以我的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須於行政處分書送達後30天內提出),因此訴願不受理,但是在訴願決定書的理由中也指出原處分機關所做之行政處分為非法之所許,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自行撤銷。我服務的機關一直不願自行撤銷該行政處分,請問如果我要提起行政訴訟,在訴狀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才能要回我溢繳的錢。要寫成
(1)確認原處分違法
或
(1)撤銷訴願決定及撤銷原處分 (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還可撤銷嗎?)
或
(1)撤銷原處分 (我認同訴願決定書的裁定,但訴願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還可撤銷嗎?)
在吳庚老師的「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中,都沒提到這樣的案例,懇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一二審時被告及法官於訴狀或言詞辯論中均未提及「該決議是否為規約」,二審法官卻於判決書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我查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且判決已確定,還有何救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