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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8-11 20:45

您好,

敝人住新竹市。

與我已經協議離婚五年之前妻向我提起他25年前嫁我時他父親贈與之現金之民事言詞辯論。當初離婚協議中已明載"除本協議書另有約訂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才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敝人五年以來也完全忠實履行離婚協議書上所有規定(贍養費、兒女生活費、教育費用,並幫他償付房屋剩餘貸款

不知敝人應該如何應對?有何注意事項? 謝謝。

p.s.當初贈與之現金並沒有任何借貸契約

你好:

他父親與你之間的贈與契約,你前妻無權介入。 贈與撤銷必須要民法第416條規定辦理,你並無撤銷之事由存在。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不列入婚後財產,更何況你前妻已經拋棄權利,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早已經過。 建議你提出離婚協議作為證據並在訴訟中提出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已有時效消滅之問題,您可以主張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2 10:32

您好:

據您陳述,您本人有許多可答辯之方式,可視對方所提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調整:

1、贈與一旦以移轉所有權所有權便在您身上,對方即無法再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主張撤銷贈與,故對方請求並無依據。

2、對方若係以夫妻財產分配請求,則您當初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雙方互相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故對方主張並無理由。

3、退步言之,縱認對方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1030-1條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對方之請求權業已釐於時效而消滅。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後續如仍有需要歡迎來電或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Ann 104-08-11 18:02

今年2月我在momo網路平台上看到一罐即期品的面膜, 它還有半年左右就過期, 但價格仍就要450元, 當下想說那如果我拿到yahoo拍賣去販售(550元)再賺取一些差價也許我可以為自己購買同時省一點錢(買2條, 其中1條賣別人), 結果不疑由它我便複製momo台上的圖片轉貼yahoo拍賣. 2/1~3/25刊期標示售1條, 只有2個人瀏覽, 沒賣出商品, 商品最後直接下架了. 沒想到5月中下旬收到警方通知我被提告違反著作財產權. 當時整個晴天霹靂. 不知道怎麼辦.  經過一段時間煎熬. 終於這個月8/3開庭, 對方在庭上態度強硬, 且實際上我使用2張圖, 對方提出的事證是3張, 也許是製檔的問題. 我本人沒有看到對方提出的事證內容. 另外, 告訴人提出我除使用他們的圖就算了還使用他們申請的"北衛廣字號",並提出廣字號每年都要付費延展(經查1000元/年), 在庭上我不知道什麼是"北衛廣字號", 檢察官當庭詢問被告訴人是否告訴人有親手打上"北衛廣字號"? 告訴人答:不確定. 當庭被檢察官罵, 其實當庭告訴人是代理出庭所以很多事都一問三不知. 所以被檢察官罵了很多次, 且還當庭嚴厲糾正其在法庭上不能有"抱胸"動作. 最後檢察官說告訴人提供的事證不足證明圖片為他們家所製作限3天內寄相關事證到法院. 當庭我也承認我的確使用圖片有這個事實. 願意和解. 我把這個想法跟檢察官說, 檢察官翻了書面說對方要求20萬. 你們要自己去和解.之後隨各自回去. 出法庭後我追上對方前去表示想和解希望能降低金額, 但對方說他也只是員工給了他們的公司電話要我自行連絡. 之後自行連絡表示願意25000-30000-50000依序漸進的金額對方都不接受強硬表示要20萬. 但我根本沒有那麼多錢. 回家之後我查了廣字號是什麼東西, 才知道那是國內廣告許可證的一種, 又看了yahoo拍賣上當初自己po上網的2張圖片並沒有廣字號. 接下來我找到留存在電腦裡原始下載的2張圖檔(很幸運沒被自己給刪了), 發現對方說的廣字號是其中一張圖檔下方揭示的小小的字+號碼. 但我只使用這張圖的中間(長形圖切三段我使用中間那一段) 所以我使用的圖剛好沒有廣字號, 其實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 這是誣告? 提出錯誤舉證還當庭對檢察官說. 且我也發現2張圖片在google上也找得到. 若主張告訴人應該是momo怎會是對方可行嗎? 因為momo網路上也沒有show出供貨的廠商, 我不知道是誰. 其實我是想和解的 但對方20萬的金額. 真的好高. 請問該怎麼辦? 該寫訴狀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7:4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的情形,本文認為可以爭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2、倘若對方要求的和解金過高,可以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豪哥 104-08-11 16:45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是提起離婚訴訟時提出,或是法院判決離婚後提出?

2.我有一棟房子最近贈與兒子,與太太離婚後,太太是否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3.我在婚前即有投資股票,一直到現在,若太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應該如何計算?

4.與太太結婚後,太太在外工作所得薪資從未拿出補貼家用,對婚後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我可據此向法院提出免除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嗎?又要如何具體舉證呢?這好像有點困難.

豪哥你好,關於你詢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則上都可以,但若你有意請求勝餘財產分配的話,建議是一併提起較妥。

2.妻子仍有可能主張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為贈與,應列入計算,此部分需就個案認定。

3.若能提出股票是婚前所購買的就不必列入分配,此部分仍然是證明跟個案認定的問題。

4.此部分恐怕很難證明家庭生活支出都是由一方所負擔,但可洽律師進一步分析說明。

以上供參。

您好

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一、離婚訴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以同時主張。

二、婚前投資股票,但婚姻關係存續中投資股票所生孳息,部分法院會列入您的婚後財產,一併算入分配

三、贈與兒子的房屋,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因離婚而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者,若係故意要減少對方財產分配者,依法該房屋還是要列入計算。

四、依據民法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與勞動情況分擔之,若太太都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先生就代墊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五、民法雖規定若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減免,可是何謂『顯失公平』,就要設法舉證,例如太太生活花費奢侈不知節制、家庭生活費用不幫忙負擔等等。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閱覽資料,若能提供更詳盡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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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曉嵐 104-08-11 14:05

律師您好:我爸跟我媽結婚30年,育有兩子皆已成年,夫妻有一棟透天厝,土地部分爸媽各登記一半,上面坐落的房子全部登記在媽媽名下,原本夫妻相親相愛30年,但這兩年爸爸外遇後越變越多,女方不斷找各種理由跟我爸借錢或要錢,爸爸除了將自己存款多次拿給女方外,當自己存款沒了以後還開始跟他的同事及朋友借錢,目前父親似乎已無心待在這個家,也不再替母親以及我們兩兄弟著想了,我們目前很擔心當父親借不到錢後會開始拿自己持分土地抵押借錢,我母親是很想跟他離婚,但是有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想請教律師:若父親拿自己持分土地去抵押借錢讓外面小三花掉,當離婚分配剩餘財產時,他的婚後負債增加,不就等於剩餘財產變少了嗎?這樣不就等於可以跟我媽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了嗎?就等於變相幫他還債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媽該如何進行適當的財產自保而不讓他請求比較多的差額分配呢?感激不盡

曉嵐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可能可以主張夫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財產應追加計算,或者請求離婚並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後相抵,或在訴訟中主張各別財產是否列入等等的作法,建議還是向律師作當面的諮詢,以便對於你的個案作進一步詳細的評估。

以上供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於追溯5年內的不當處分財產行為。

2、對於男方外遇的行為,我方多年容忍未發,恐不利訴請離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2 10:13

您好:

1、請您不用擔心,依照民法第1030-3條之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故您的母親若與您父親離婚,可以上開條文主張您父親所處分之財產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中,另外,若尚有顯失公平之處,仍可主張1030-1條第2項,主張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惟這些您父親有處分財產所留下之證據,皆應保留下來,以作為分配時可為之證據

2、另同上開曹律師之見解,若您父親外遇出軌後,您母親知悉後超過6個月未據此提告的話,依民法第1053條將被視為宥恕該行為,嗣後如要再提告離婚,恐有不利影響,故還請您母親深思後是否盡速提告,不管對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都會有幫助。

如有需要歡迎再來電或前來本所詳談洽詢

您好,請您收集相關所有證據,且您媽媽可主張配偶有意圖規避剩餘財產分配而不當處分財產,這樣就可以追加您父親的財產,如果成立您父親在您母親應得之財產清償不足時,可向您父親給付的第三方請求其所受利益之返還,加上您父親有外遇,為有過失之一方,若有證據訴請離婚,您母親應可獲得勝訴。

美美 104-08-10 17:14

請問大姐的公公30年前買了一間房子給大姐,一開始房子登記大姐的名字,但最近姐夫有外遇對象,跟大姐說當初房子是他爸爸買的,是他們家的財產希望大姐無條件歸還,還要大姐先簽一張把房屋使用權給姐夫的同意書,說不簽會告大姐,請問大姐如果不簽署也不歸還姐夫可以告成功把房子成功要回去嗎?還有大姐最近發現手上的房屋權狀是假的,真的在姐夫那,有去重新申請但期限到前都被姐夫拿正本去註銷,這樣申請不出房屋權狀對大姐會有影響嗎?目前大姐的公公人還在世

你好:

依你大姊的立場,應主張30年前是公公贈與房地給你大姊,但是你姊夫會主張當初只是借名登記,房地實際上由姊夫或公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要判斷是贈與或借名登記必須依照個案的證據、客觀情形,建議你大姊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在釐清法律關係前切勿簽署語意不明之文件。

BoBo 104-08-09 11:19

本人社區B1地下室車庫為機械三層式車位(地面一層行車層,空中一層吊高、地下一層隱藏),而本人車位屬於地面層。前因地下層一位車主準備停車倒車時(姊姊倒車、妹妹在旁觀看),空中層車位車主進入車庫取物,遂將其車輛由吊空處,下降至地面層。俟其取物後,在未確認車位回歸到吊空層固定位置時,即先行離開,而地下層車位車主妹妹因故觸碰到感應器,造成正在歸位之吊空層車位突然停止,亦未將現場車位完全復歸後,即自行離開。四小時後,內人開車準備出停車場,因吊空層車位未完全歸位,造成新車右前方A柱碰撞該吊空車位之左側拖盤,而發生損毀情事。其後,調閱監視器,發現上述情事,而吊空層及地下層車主皆一致認定,本案係本內人自己開車未注意而造成之損毀,堅不進行協調及處置;惟本人認為其雙方負有未將車位復歸至定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之情事。請問本案該如何求償

您好:

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兩位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因金額不大,建議先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監視器畫面記得備份作為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9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先至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解決糾紛;若無法以調解解決,您則需考量是否有必要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損失不高,是否有必要耗費訴訟成本及時間及是否划算,皆須列為考量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堅持 104-08-07 21:35

婚後.我的財產都給我老婆. 房子跟車子也是登記他的名下.因為一些事情他就不回家了.不是家暴或我外遇等等.她朋友跟我說要我把車子給她(都是我在開)不然她就要報失竊跟我偷竊.請問她可以這樣嗎?

您好:

你若沒有犯罪,老婆提告竊盜會構成誣告,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7 22:21

您好,若車子平時就是您在使用,只是登記在太太名下,太太恣意告竊道,會有誣告之問題。

堅持 104-08-07 22:23

她的主張是車子的費用都是由她戶頭所出.(我的錢都是存在她的戶頭)可是當初買車子是我找的業務.談的價格.買的是1800CC的車 老婆人小小的只有156公分 對她而言車子太大台了 而且當初買車的時候她沒有駕照.再來就是她可以私下將車子過戶給他人嗎 很怕這一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尚不會成立偷竊,而若夫妻倆已貌合神離,則應考慮下一步應如何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你擔心車子遭過戶給他人或設定負擔,最好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將車籍資料登記回自己名下。車子買來都是你在管理、使用、處分,不用擔心有竊盜罪的問題。

堅持 104-08-07 22:4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車子平時就是您在使用,只是登記在太太名下,太太恣意告竊道,會有誣告之問題。

 

她的主張是車子的費用都是由她戶頭所出.(我的錢都是存在她的戶頭)可是當初買車子是我找的業務.談的價格.買的是1800CC的車 老婆人小小的只有156公分 對她而言車子太大台了 而且當初買車的時候她沒有駕照.再來就是她可以私下將車子過戶給他人嗎 很怕這一點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7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蒐集證據,再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你要搜集證據證明車子是你買的,而且之前都是同意讓你使用。

二、要告借名登記比較困難,不是很建議這麼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ming 104-08-07 14:27

家人於去年11月發生車禍,對方於路口未到中心即轉彎,致撞傷腦部,現在

均需依賴呼吸器(已氣切)照護,對方保險公司看過診斷證明判斷是一級殘

請問律師

1.對方小貨車強制險200萬,任意險300萬

   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有無包含強制險,如若因生活增加支出等...判決

   金額300萬,是否扣除強制險200萬,只需再賠100萬

2.現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在法院還有調解庭,實務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判決的刑期是否都不高,對方認為等判決之後,在易科罰金即可

3.肇事者開小貨車幫家裡送貨,已提出刑事附代民事之訴,可否對他家裡

   提出附帶賠償責任

4.如需對對方假扣押,是需於何時提出?如當事人無財產需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民事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主,所以若已領取強制險,則法院會扣除.

二.本件實務判決仍可能會以易科罰金為主.

三.由於本件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所以您可以連同其所任職之公司行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但應先確認是公司還是行號.

四.假扣押現在就可以提起,若當事人已無財產,則只能取得債權憑證日後再來執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8 21:33

1. 是。

2. 若是達重傷害程度未必就可以獲得6月以下,若對方執意如此,可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3. 附民只能對本人。

4. 檢察官已起訴,已可提附民,同時假扣押也可提起,但要供擔保。不過若對方無財產,日後強制執行就只能取得債權憑證,待查有財產再行執行。

jacky 104-08-07 13:36

日據時代外公與外婆結婚後,外公收養舅舅為螟蛉子(戶籍謄本只註明外公收養)

外公去世舅舅有繼承財產,外婆與舅舅去世後,表哥於93年註銷舅舅與外婆的關係

101年外婆娘家有一筆財產繼承,現在表哥他們要打親子確認關係官司

若官司表哥他們贏了,是否就可分財產呢?

 

 

請確認您表哥是誰的孩子, 他的繼承系統為何??

您說的內容有點不確實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cky 104-08-07 14:47
回覆 jacky 的發言內容:

日據時代外公與外婆結婚後,外公收養舅舅為螟蛉子(戶籍謄本只註明外公收養)

外公 ... (恕刪)

 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註記:舅舅是螟蛉子

表哥是舅舅的兒子

1.如果確認外婆與舅舅的收養關係存在, 表哥自然就有繼承

2.您非當事人訴訟, 可能要就案子做分析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啊銘 104-08-06 16:55

我朋友父親當時中風已無自主能力也無先前就請律師分配財產但是其後母跟親叔叔竟然將他父親的動產動產私下過戶,,其父親過世後顯示無遺產,企圖掩蓋真相,請問我朋友該如何提告,,。,請律師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調閱病歷,倘若財產過戶時您的父親並無意識,可以提告刑事偽造文書

2、屆時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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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11:25

若可證明非出於父親真意的話,可能會有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等刑責,且也有侵害繼承權之情形,可由其他繼承提告要求返還遺產

JS 104-08-06 15:14

律師您好:

一、祖父生前(民83年)口頭詢問是否有人有意願繼承財產,並且回鄉蓋新房及整理老家,當時除了父親之外其他親戚皆無意願,也同意由父親繼承大部分財產,祖父病逝後(民84年)因無指定繼承人而辦理遺產分割繼承

二、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的過程中,除了大伯父以印鑑證明作為條件來換取部分田地而致辦理進度延期外,其他親戚皆無異議,直到民國94年遺產分割繼承才辦理完成。

三、今年(民104年)起,大伯父與姑姑以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為由,屢次向父親爭取財產,並且四處散佈謠言,說父親想獨吞家產,現在大伯父與姑姑準備要告我父親。

請問律師,我父親當時是透過遺產分割繼承協議而取得遺產,是否像大伯父及姑姑說的那樣已構成犯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2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後確實有約定由您的父親取得遺產,則我方不會有侵占問題。

2、至於偽造文書侵占等,則必須依據對方提告的事實進行答辯。

3、建議應該先行保留證據,倘對方提告,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您祖父於去逝時未留有遺囑遺產係由全體法定繼承繼承土地為所有人共有

2.  若當初在討論分割遺產,係由全體繼承人一同協議,並有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的分割協議書,並附具印鑑證明書向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沒有侵占的問題,倘若當初有偽造協議書或印鑑證明書等情事,未經過共有人全體同意,即處分動產,才可能涉及侵占偽造文書。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劉先生 104-08-06 14:31

大家好,想請教一下我父親因為中風無法言語且精神狀態時好時壞,狀況好聽的懂並且可以點頭或搖頭作反應,反之。現在因為這樣經濟狀況有點吃緊,想說要將父親的土地拿去農會抵押借貸,但詢問過後,因為土地都是父親名下需要本人親簽,我想問說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有辦法代辦嗎,需要提說怎樣的文件之類的。另外一件事我如果提出分家產,因為父親幾年前已告知我他已將分給母親的部分已過戶,其他都將不再分給她,因為之前有聽說過如果是父親婚前既有或以繼承土地是不算與母親共同財產,所以母親並無法律權利要求分得50%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我得準備哪些資料。請各位律師先生給我點建議,因為醫療費用很重。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14: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在議事不清楚的情況下,逕行代辦,日後可能發生偽造文書刑事爭議,建議應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取得監護宣告之後就可以合法處分父親的財產用作支付醫療相關費用

2、婚前財產及受贈的財產無需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您的敘述部份有些模糊

1.您父親與您母親已經離婚了嗎?如果未離婚, 過戶的部份要看實際狀況方可計算

2.請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待取得後再行處分

3.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pric 104-08-05 14:03

我外公、外婆已過世,舅舅繼承了一塊土地,但現在舅舅過世了,因負債金額大,決定由配偶(舅媽)單獨繼承土地,其子女均已放棄繼承,但我表哥說,我媽有繼承權,也得同時放棄繼承才可以,需要辦理戶籍騰本與印鑑證明,我有三個問題,望請指導,
第一:當初外公外婆過世時,已簽署放棄繼承,現在還有繼承其兄弟財產的權利嗎?
第二:若真有負債而放棄繼承,我本人是否也需要放棄繼承
第三:有戶籍騰本與印鑑證明,是否會造成什麼不利?例如以我母親名義借錢之類的.......
繼承法律不太明瞭,一怕拿著這些文件做什麼事,二怕真的有負債會不會牽連,對其財產,早已沒有任何想法,反被牽連倒非我所願,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14:18

1. 這是針對你舅舅的繼承,若你舅舅的子女以拋棄繼承則您媽媽(第二順位兄弟姊妹)有繼承權,還是要辦拋棄。

2. 您非舅舅的繼承人所以不用拋棄。

3. 若怕被濫用可本人親去辦印鑑證明與戶謄,在影本上書寫僅供辦理拋棄繼承之用。

 

104-08-05 09:30

您好

婚前有積欠數家銀行債務未還已有近10年之久,近期配偶欲自己創業開立小店,想請問會禍及配偶償還嗎?另未申請"夫妻財產分別登記"~若申請則對此有幫助嗎?

一、法律上妻之債務夫無義務代償。

二、所以不用太擔心。

三、但,若遇暴力討債則宜報警。

四、辦分別財產制沒有比較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01年12月修法前,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而假扣押配偶之財產,但修法後已經不行,故除非配偶對該債務有保證或契約約定連帶之情形,否則不可向債務人之配偶求償。 新聞資料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36654 約定分別財產制對夫妻雙方之財務釐清上的確較清楚,但以結果論來說,因為法律並不要求配偶要清償另一方配偶之債務,故並無實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原則上,夫妻婚前所負債務,各自負責。除前面幾位大律師提醒者外。店家設立方面,請注意負責人以及收入方面,要與負債的那位配偶做清楚切割與區分。

若需要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諮詢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104-08-05 15:21
回覆 柯俊吉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則上,夫妻婚前所負債務,各自負責。除前面幾位大律師提醒者外。店家設立方 ... (恕刪)

律師 您好~想再次請教:

關於切割、區分清楚~意即負責人且營運收入帳戶為未負債那方即可?還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小天 104-08-05 03:40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借錢給對方 七萬 對方也有親自簽下本票借據 並且壓下手印 償還日期並為期一年要償清借款金額 但要是一年後期限到的時候對方要是沒還清金額並且無工作或是名下並無任何動產 那麼我 可拿借據本票去法院提告並且請法院強制要求對方償還金額嗎?

以下是借款契約書範本 諾是對方 親自簽下這份契約書 時間到要是真的沒有還清債款 我拿這份契約書以及壓過手印的本票提告 法院會受理嗎? 案件會成立嗎?提告費用是由我方還是對方付款?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 X X X (乙方) 因週轉需要,向債權人 X X X(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借給乙方新台幣 7 萬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二、乙方開給甲方面額新台幣 7 萬元整,之本票1 張

三、借款期限:自民國104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6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雙倍借款金額 14 萬作為償還 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借款所稱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包括本抵押物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重整人、遺產管理人或債務清理人。

六、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保證所提拱擔保物,完全為合法所有,並無法定抵押權或長期押租或一般租賃權或任何足以妨礙抵押權行使,減損抵押權價值之權利存在,若有不實

,願受詐欺罪論處,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

七、義務人連帶債務人茲切實聲明,所提供擔保品,並非家屬賴以維生所必需財產,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八、本約擔保物如全部或一部份因公用徵收,得領取補償價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代理擔保提供人,直接請求領取,以抵償已到期或未到期之債務債務人及擔保提供人均絕無異議,此項委

任以本約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狀。

九、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十、倘因債務 新台幣 七萬元整 不履行,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十一、本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特約事項:本件借款契約書當於債務人及債權人親自簽署 並以私人簽章及指紋證明 以茲證明無他人冒用名義 此文件一式兩份 債務金額 新台幣 七萬元 整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未償清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債 權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債 務 人:     (身分證字號:     私人印鑑:                  指紋證明: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17

聲請支付命令,也可提告,目前支付命令雖有修法,但相對還算是比較迅速的方式。

104-08-05 01:59
我父親有一個法定配偶關係大老婆 生有一女兒 父親 與 我親生母親 沒有結婚 法定關係 從小我就讓 父親大老婆照顧養大 因此 我都叫 大老婆 媽咪 但沒有收養法定關係 我父親及媽咪 各有一間動產財產 表示以後他們 上天享福 要留給我 最近父親臥病在床 讓我想到遺產稅問題 上網查詢 發現 還有繼承順位問題 我爸跟媽咪 還有一個女兒 如果我爸上天享福了 第一繼承順位 應該是我媽咪 以後那一天 我媽咪也上天享福 那麼第一繼承順位 也就是她女兒 因為我父親跟我親生母親沒正式結婚 而我跟 媽咪 又沒 法定親屬 血緣關係 請問 以我的角色 立場 如何 完成繼承他們兩人所有財產 包括 他們女兒的特留份
沈恆 (沈律師) 104-08-05 05:32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但您不是大老婆的繼承人,除非由大老婆辦理收養。另外,女兒的特留分是無法任意剝奪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5 06:20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104-08-05 12: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已經由生父認領,生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大老婆、女兒及您共三人 ... (恕刪)

我不確定 認領收養 兩者是否相同 而且是必須經過法定文件流程才算?

我只知道 從小 監護權 就在我爸這

如我要繼承 爸爸 財產 是否 先讓他 寫遺囑 比較好?

如要 繼承 媽咪的財產 是要先 進行 所謂 認領法定關係? 還是 寫遺囑?

另外 他們 大女兒的特留份 是否有辦法 由我繼承? 例如 要她 拋棄繼承?

104-08-05 12:1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同上沈大律師所述,您要繼承您父親的該位配偶留下來的部分,除非她有對您辦理收養

認領收養 是相同一樣的嗎?

vicky 104-08-03 20:14

前男友欠我40幾萬(有簽本票,已本票裁定,尚未強執),欠銀行約100萬,地下前莊幾十萬,名下已無材財產,他家人說要他申請破產,恐嚇我要我以3折解?債務,否責破產後就算上法院強制執行也要不到錢,請問1.個人申請破產需什麼資格?2.申請破產成功,是否就真的都不用還錢了?

您好:

按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自然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必須綜合考量財產、信用及勞力(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4號裁定),法院通常會駁回聲請,難度很高。 自然人積欠卡債銀行債務,通常是依照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程序辦理,但還是要遵照法院更生方案、清算程序辦理,才有可能裁定免責,所以債權人還使可以獲得一部分之清償,不可能完全都不用還。 您的情況,對方連聲請都還沒有聲請,無須跟對方談打折。

 

checheha 104-08-02 22:02

請問信託日是以"約定日",或是完成手續日起算??

我將自己的房子信託給出嫁的姐姐(去年12.1日為信託日)

但我去地政(戶政)辦過戶時.我的產權少了一張

所以要公告一個月後再發新的.才能辦理過戶

我隔年2月去查.好像還在我名下

戶政人員說會有作業期間

那請問我過戶給我姐信託是以約定日算(12.1)
或是辦理公告一個月後那天(1.2)
或是戶政人員辦理完過戶那天算呢??


我今年12月1日去調我前一整年的財產會有房子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信託登記,所以應以完成手續登記之日為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天 104-08-02 02:21

妹妹因為婚事已談定所以硬著頭皮結婚

結婚後約半年跟妹夫坦承喜歡上別人,無法繼續這段婚姻

目前分居也約半年,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兒女

近日妹夫連絡要協議離婚,語中表達是妹妹要求要離婚

妹妹可得到她所希望的,也就是離婚

妹夫拿到他想要的,並無明確說明

妹夫有次跟蹤妹妹,有拍到妹妹與外人在公共場所,有類似情侶的互動

結婚時並未收取聘金,喜帖 禮餅 蜜月 男方喜宴 結婚金飾皆由男方支付

在談離婚協議之前,想請問妹夫可對妹妹提出任何告訴或求償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2 06:15

這種情形通常會以提離婚訴訟同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方式為之,但若是協議離婚對方有可能以此要求賠償

您好:

1.  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妹妹因為離婚恐有陷入生活困難者,若為裁判離婚時,可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但若是協議離婚,除非雙方自行協議贍養費金額,就無法要求支付。

2.  若生活並未因此陷入困難,難以請求贍養費,亦可在裁判離婚時,要求對方在這段婚姻造成妳妹妹的精神痛苦予以賠償,向法院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2 20: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雙方協議離婚,條件談不成,就難以協議離婚,可能即必須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必須提出符合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由無責配偶向有責配偶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故妹夫是否能向妹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需妹夫為無責配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2 22:13

您好,若妹夫跟他人有超乎有誼以致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妹妹可以請求妹夫跟小三連帶損害配償(要有相關證據佐證唷)。

另外,若妹妹沒有很急著離婚,妹夫很急的話,也可以跟他談離婚條件。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的妹妹與異性有親密的行為,您妹夫可能會主張配偶權遭受侵害,而請求您的妹妹與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您的妹妹應儘快與妹夫協商離婚事宜,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目前來說是不夠證據

求償也不太容易的

所以建議協議就針對離婚事項處理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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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Ryan 104-08-01 00:47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由於離職,公司將當初配給的電腦收回去,

可是裡面有私人檔案及文件,我要求他們讓我copy帶走

可是他們把筆電回收走後,說只有把開機密碼及私人檔案路徑交給他們負責備份,

我無法親自監督去看,也不給我檢查我無法準確記得的其他文件路徑,

請問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親自備份?

如果到時他們擅自刪除的話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罪名?

有人說成立,有人說公司財產所以不成立,所以無法確定,

只好來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感恩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2 1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腦是公司的,但是裡面的私人檔案是個人的,離職時可以要求取回。

2、倘若公司拒絕,並加以刪除,可能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不過通常這種案件的問題在證據就是了。

3、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返還相關電磁紀錄,再視情形提告

和平溝通解決即可不用以訴訟處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一步 104-07-31 16:54

最近大哥、二姊為了爸爸剛走的遺產分配吵得水火不容,我是家中最小媽媽一直是跟我住(中間故事就不多提),媽媽健在我們想提起剩餘財產請求但不清楚利弊。

爸爸是103年12月過世,當時爸銀行還有大約2000萬。在103年2月左右分別已經給兄、姐各100萬,在100年3月也有分別給兄姊各100萬。爸走時媽媽當時名下銀行約10萬。我們如果提出剩餘財產請求,是否能將兄姊被贈與的各200萬計入回爸爸可以被剩餘財產請求的總財產內來請求呢?

另外大哥長年在大陸經商,一直迴避爸爸遺產分配的處理,不知道是否有甚麼辦法能要求他來面對呢?如果可以,我們進入民事訴訟律師費大概需要多少預算呢?

不好意思,真的不清楚,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前輩律師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1 23: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且一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費用的部分,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SAM 104-07-31 16:15

各位律師大大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事由為我堂弟近來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簡易庭),原告是我四叔,提告的理由是我堂弟佔我爺爺的房屋自居,起因為我爺爺在民國98年過世,他名下有一間房子,分別由我父親、姑姑、三叔、四叔以及我堂弟繼承(會有我堂弟繼承的原因是因他繼承我二叔那一份),我四叔自述在我爺爺過世一年後即告知要我堂弟將他那一份產權買下,貨繳付5分之一的房租給我四叔,但我堂弟不買、不賣、不付租金,把持舊宅鑰匙使用自由進出,為行使本人財產持分的權利,要求跟我堂弟追討5年的租金共18萬元,並認為我堂弟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我堂弟返還不當得利

問題一:我堂弟本身也是繼承人之一,他與我四叔並未簽訂租賃契約口頭約定,所以需要支付此租金嗎?

問題二:如果房子出租或變賣,是否也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非我四叔一人就可以決定?

您好: 依最高法院89年上字第1969號判例:「民法第八百十八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若您堂弟並未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共有物,並不會構成不當得利。但是若有排除其他共用人使用的情形,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您堂地主張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出租共有物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可以獨自出賣共有物的應有部分。若是整個共有物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除非共有人另有約定,否則您四叔無法獨自決定是否出租或出賣共有物。

一、公同共有若未分割則無不當得利可言。

二、若已為分別共有,則有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三、你說的你堂弟一個人占了房屋不讓別人用,所以不太可不妨害到其他共有人。

四、立場不同,訴訟策略就不同,你跟你堂弟一國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麝香豬 104-08-05 11:19

請教版上律師,若無分割,則無不當利益可言

那麼想請問口頭租約是否成立?

另外則是親友會議並沒明訂白紙黑字,僅口頭同意可暫住至搬離後再處理房產,也沒提到租金與否,假設有其它所有權人可作證他所言不實,可以達到提出反訴的要件嗎?謝謝律師

 

 

SAM 104-07-31 15:49

各位律師大大好:

想請教幾個問題,事由為我堂弟近來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簡易庭),原告是我四叔,提告的理由是我堂弟佔我爺爺的房屋自居,起因為我爺爺在民國98年過世,他名下有一間房子,分別由我父親、姑姑、三叔、四叔以及我堂弟繼承(會有我堂弟繼承的原因是因他繼承我二叔那一份),我四叔自述在我爺爺過世一年後即告知要我堂弟將他那一份產權買下,貨繳付5分之一的房租給我四叔,但我堂弟不買、不賣、不付租金,把持舊宅鑰匙使用自由進出,為行使本人財產持分的權利,要求跟我堂弟追討5年的租金共18萬元,並認為我堂弟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我堂弟返還不當得利

問題一:我堂弟本身也是繼承人之一,他與我四叔並未簽訂租賃契約口頭約定,所以需要支付此租金嗎?

問題二:如果房子出租或變賣,是否也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非我四叔一人就可以決定?

小貓 104-07-30 09:59

由於離婚請求剩餘財產!深怕對方掏空財產!

1.想申請假扣押裁定~需要擔保金嗎?

   如何給法院擔保金??用支票嗎??

   知道手續費要用郵局匯票方式~~那擔保金也是如此嗎?

 

2.收到裁定後~就可以執行訴狀~請問執行訴狀要附些甚麼文件??

   除了裁定書~戶籍謄本!還有什麼??

 3.執行訴狀申請後~作業流程之後又要寫"假扣押訴狀"嗎

 

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規定,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擔保金的支付,實務上最常使用的是「現金」或「銀行轉讓定期存單」。 假扣押流程:

聲請假扣押→法院裁定准予→查對造財產→辦理提存→聲請法院查封

參考:http://ksd.judicial.gov.tw/CP.aspx?TabID=318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沈恆 (沈律師) 104-07-30 10:50

您好!

准許假扣押裁定後,需先繳交擔保金才能進行扣押,可以現金、台支或匯款向法院提存所繳交擔保金。 聲請執行時最重要的是寫清楚要執行什麼財產財產所在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貓 104-07-30 13:3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請問關於假扣押裁定訴訟費用多少呢?是否就要先用郵局匯票壹仟元呢?

2.請問假扣押裁定需要什麼文件??需要兩造戶籍謄本嗎?

您好!

准許假扣押裁定後,需先繳交擔保金才能進行扣押,可以現金、 ... (恕刪)

 

Joseph 104-07-29 21:42

各位律師您們好:最近看到臉書有一篇在罵我們家是怎樣的文章,是我對面的鄰居在PO文的!!因為我家人不想理她,可是我覺得她造謠太超過了,我想知道她在網路上公開這樣說我們會觸犯到法律嗎?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以下是她PO的全文如下:

「剛剛自來水公司來安裝水表,等今天水電師傅來接水管到家裡面就可使用了,大家看清楚了嗎,路面上新舖上去的柏油路都是屬於我的地,最右邊點白點的地方就是我的界址,地籍圖上面標示的很清楚往右邊過去還有1.8米是屬國有財產局真正的道路地,對面的惡鄰自己違法將自己的住家蓋在國家土地上還欺負恐嚇我單身一個女孩子要裝自來水要給他們5萬元,真的是有夠惡劣,害得我連哭2天,還好!感謝憐憫人的上帝保守看顧,神的公義得以彰顯,膽敢欺負壓迫孤兒,除非你們真心到神面前認罪悔改,痛改前非,保證從今以後不會再欺負村莊裡的任何一個人,阿不然你們真的慘了,看神饒不饒你們!有看到嗎,我還忙到自己背農藥桶再噴樹木,你們是沒看到我很忙嗎?你們怎麼會有那麼多的美國時間去想要用什麼方法去恐嚇騙人家的錢,我們是欠你的哦!當我們是搖錢樹哦!兩夫妻要錢好手好腳不會自己去賺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9 22: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是在哪邊張貼的文章?

2、建議可以合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賠償,否則依法提告

Joseph 104-07-29 23: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所指摘的內容很明確,但是對象不夠明確,對方 ... (恕刪)

律師您好,對方是在個人FB上公開PO文的,所以無論是否認識她,都看的到她PO文的內容,因為她的鄰居只有我們家這一戶(就唯獨我們這一戶而已) 所以很明顯對方是在指我們(惡鄰居),所以請問曹律師,她是觸犯了公然侮辱毀謗嗎?  感謝!!

新北市一名25歲的年輕男子,在臉書張貼警告訊息,要朋友晚上別出門,因為有人相約5號晚間在中和熱炒店談判,還PO上滿桌子槍枝的照片,由於訊息不斷被轉貼,加上日前才有網友拿舊照片移花接木,散佈不實治安事件,弄的人心惶惶,警方慎重找來PO網當事人查證,發現一場烏龍。

 

25歲的許姓男子說他很後悔,即使頭戴紅帽、口罩,還用手摀著嘴,就是不想被人認出來,因為5號下午他在臉書散布不實訊息,奉勸今晚少出門,對方約在中和熱炒店集合,還PO了張桌上放滿各式長短槍的照片,訊息被轉載弄人心惶惶,警方趕緊把人約談到了解。

 

原來一切都是烏龍,照片移花接木訊息聽來的,男子辯稱不知道自己行為可能觸法,警方訊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罪」移送。

 

其實暑假剛開始,包括新北市三蘆、雙和都有類似不實流言,使得民眾不安,警方呼籲不要隨意分享或轉PO訊息,以免惹來官司。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061632977.html

 

華視 – 2015年7月6日 上午6:0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51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許男或許雖悉出於善意而奉勸公眾少出門,惟依其所發表之內容整體以觀,仍有可能成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而致生危害公安之恐嚇公眾罪。故於網路上發表言論或張貼訊息之行為實應謹慎為宜。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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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馬克思 104-07-28 22:51

律師您好,
由於最近支付命令法的修改,並提供了再審機會,家人身上剛好有糾紛在,
在此跟大家請教一下以下問題:
事情緣由:
K先生在2008年報名參加了健身中心的會員簽了兩年契約,繳了首期月費後
從來沒有去過,相安無事的過了好幾年。結果在今年2015年初收到了健身中心附上支付命令影本的通知書要他繳交兩年的會費加上這快五年來的利息。這期間從來沒有接受到過法院公文,申請閱卷後發現早再2010年便已確定支付命令,而知道事情時已經快五年了。
想請教:
1.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a.在聲請閱卷後得知公文第一次名字寫錯,且寄到居住所無人接收,最
    後送至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在名字寫錯的情況下是否算合法送達?
  b.第二次訂正名字後寄到戶籍所在地,但人從來不住在那邊,最後也是送
    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總合一二次的狀況是否算合法送達?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能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之再審?

2.若算合法送達,此支付命令效力期限問題?
  a.此支付命令判決確定時間是在2010年並即將滿五年,債務部分
    是現金月繳式定型化契約,這種契約失效年限是算5年還是15年呢?

  b.因K先生無工作一直靠家養,所以身上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與查詢,要怎
    麼知道對方公司有無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
    對方有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的話,K先生是否會收到法院公文?

您好:

送達是否合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而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 會費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但可以研究是否可以適用同法第127條規定。然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消滅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您可以持身分證到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 強制執行債務財產債務人會收到民事執行處的執行命令,但核發債權憑證不會通知債務人。
笨鴻 104-07-28 22:08

律師

我因為疑問想詢問

想問假如設計鞋子  以converse為例

商標與converse完全不同  但鞋子的設計類似  包括鞋型與外觀   這樣會被控告抄襲嗎?

各大廠牌的鞋子有智慧財產權嗎?還是只要不要與商標雷同即可?如與鞋子的鞋型外觀相同會被告嗎?

假設公司要控告呢?

希望能詳細的說明  感謝

外觀的保護,並不是規定在商標法中,而是規定在專利法的設計專利著作權法的規定中。

如果某一廠商設計了鞋子的外觀,在該設計尚未公開之前,該廠商應該在他想要保護的國家申請設計專利,方能使它的產品外觀受到該國的專利法保護。另外,鞋子上的圖案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無須登記)。

你想要製造的產品,如果已經知道設計者是誰,接下來你可以就生產、銷售的國家進行設計專利的檢索,確認該產品是否有取得設計專利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翔 104-07-28 22:04

律師 你好

    我的岳父前幾日過世,後事辦完後到國稅局查帳,才得知其存款在過世當日早上被我岳父二哥領走(120萬),我們跟他溝通後,回覆是岳父生前交代他要辦後事用的,但事前沒告知我們,事後也一直不肯將喪葬費用明細給我們,也不肯將剩餘款項拿出來一直占為己有,之後就避不見面,經我們再三追查後,是岳父二哥聯合我岳母要分此筆存款,可是我岳母跟我岳父分居18年,18年來一直到生病期間也從未出現過,反倒是我妻子從小跟我岳父一起生活到出嫁,我們去警局備案,警察說要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能報案。妻子有一哥哥,從小跟岳母生活在一起,其兄個性懶散,不務正業,不想管事,只想等我們處理好再分錢。在岳父二哥與岳母串通好,故意推延時間不交出錢下,請問有何辦法解決?

 

    定期存款部分約4百萬,還有房子一棟、土地數筆,岳母主張可分得所有財產1/2,剩下子女各得1/4,請問此說法正確嗎?謝謝!

您好:

您可以提告刑事偽造文書罪,或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訴請回復繼承權。 先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繼承人有3人(配偶、兒子、女兒),每人應繼分是1/3,岳母主張容有錯誤。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關於岳母是否得主張先分二分之一,此應為剩餘財產配請求,應為計算二人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非一定為二分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9 0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另關於岳母是否得主張先分二分之一,此應為剩餘財產配請求,應為計算二人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非一定為二分之一。

小君 104-07-28 16:42

請問,

我和我先生結婚前他買了房子登記我的名字,96.2月

96.4月我們才結婚,這樣那房子算是婚前財產嗎?

要看您詳細的資料才可以確認, 您所述的部份不太精確

因為這個跟您結婚時夫妻財產的方式也會有關係, 

這類案件由於金額較大筆, 建議備其相關資料, 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妳的問題可議性很高,希望妳能夠好好的處理,對妳應該會較為有利,為了能夠更了解妳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妳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妳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8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為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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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28 12:05

父親與繼母有生了一個女兒,現在已經離婚了。

將來那個女兒可以來分父親的財產嗎?

父親並不想將財產分給她,這樣需要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對方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例如偽造遺囑、對您父親重大侮辱等),否則對方仍為您父親之繼承人,依法可繼承遺產,不過您父親可先預立遺囑在不侵害特留分範圍內,使對方可分得之遺產降到最低。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陳雲澤 104-07-28 01:39

人物:我母親、我阿姨、我母親的姪子、我舅媽等


簡介:


是發生在我母親與她姪子(以下用A稱呼)間的家庭糾紛


A沒有善盡身為孫子的責任照顧祖母(生活費也是近一年才
開始給),也不曾繳交房屋稅,卻能在將來擁有房子繼承


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目前我阿姨跟我外婆兩人
在住,兩人年事已高。我母親為娘家做牛做馬一輩子,卻
因為20年前被取消佔名,出資一部分的房子只能讓別人取
得利益,心有不甘卻也無計可施。


她很擔心有一天我阿姨和外婆其中一人過世,A把房子
走,讓其中一人沒家可住。(A就是這麼一個冷酷可怕的人)


除了鄰居證詞A不常去探望我外婆和阿姨,能提出什麼證
據消除A能繼承房子的權利呢?


前言:


我母親非台灣人,對她來說照顧娘家是生活中的一部分,
買我的衣服或鞋子時她會順便買給我阿姨或外婆、煮東西
會煮一大鍋因為要分一半給她們、買水果也是兩個家庭
起買;過年過節都幫我外婆她們準備好好......從我出生以後
,幾乎從沒見過我母親超過3天沒回娘家,她跟娘家關係密
切,說難聽一點,有時候我覺得我媽看待她娘家勝過一切
,她幾乎就像沒嫁出去的女兒一樣對待她的娘家。


我外婆和我阿姨是我媽在照顧,出了什麼事我媽第一個知
道。反觀A和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少好處
,卻對她們的日常生活漠不關心,就像沒有血緣關係的外
人。例如,有次我外婆家停電,A的母親打電話給我媽要
她去看看,或是過年過節,意思意思給我媽一點錢叫她幫
忙準備,兩母子什麼也不用管。

事情由來:


約25年前,我母親與她的兄姐集資買了房子,當時房子
登記我母親與我阿姨的名下。


後來重男輕女的我外婆(我母親出嫁讓她變本加厲更討厭我
母親),把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當時我小舅,
即A的父親已過世,但A的母親與A的戶籍還在我外婆家。)
A雖然是住在他母親的娘家,但我母親、外婆與阿姨對A的
關照無微不至。A漸漸長大,學區不在我外婆家附近,去
探望我外婆跟阿姨的次數少了(一個月不到一次),加上近
幾年我阿姨失業改以資源回收為生;外婆年紀大,有點失
智,問題就開始了。


如上述所說的我媽是個孝女,來自重男輕女的傳統家庭
她自認對娘家盡心盡力,但譬如說,當A和A的母親過年到
我外婆家吃著熱騰騰的我媽所準備的飯菜時,我媽和我們
初二去我外婆家拜年,受到的待遇卻是兩極化;或是我外
婆住院,我媽看護她時,我阿姨就會找些藉口不去交班,
而當A或A的母親去看護時(極少的時候,除非我媽打電話
去說,不然他們對我外婆的狀況都不聞不問;知道我外婆
住院,去看我外婆的同時,還不忘申請保險費,錢是入他
們的口袋),我阿姨就會提早回去接班。加上我阿姨嘴巴很
壞,老是找我媽麻煩,諸如此類,讓我母親非常不平衡。


最近A的母親還向我阿姨提出一人出一半裝潢我外婆家,
我媽認為她是想把房子出租給人。


因為A無法善盡身為孫子對待長輩的職責,房子相關的稅
務也都是我阿姨出的,於是我媽認為,這樣的孫子不該在
祖母或姑媽死後繼承財產,於是她曾要求A遷出戶口,放
房子等等,但想當然,有哪個笨蛋會不要錢?更何況是
種種作為讓旁人覺得是視財如命的A母子?


根據我媽的揣測,A與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
少油水,像是保險股票等,沒有證據,但甚至連其他不
太合法的事情或許都有了。


我母親近幾年為了這事跑遍各民代服務處,律師諮詢,得
到的答案都是”沒辦法”,還有的沒常識的白癡說她只要
錢讓她氣得要死。


於是我母親已經打從心底認為自己沒有姪子也沒有大嫂。
雖然說這件事說來說去好像都是因為錢,但我覺得我母親
是因為她真的付出很多心力,換到的卻是A無情冷血的回
饋,就像連續劇裡為男主角作東作西卻被拋棄的女二,又
氣又恨,但曾經的情意都已經煙消雲散,卻也只能從物質
方面討回自己的付出了。

因為我媽和我外婆她們的關係太過緊密,我覺得我們家也
不像一般家庭那樣溫暖又和諧,我也不是很喜歡我的母親
,但還是希望她能快樂一點就是了。


ice728 104-07-27 18:01

四十年的四層樓老公寓,二、三、四樓的外牆磁磚剝落嚴重,因怕危及來往行人,所以想進行磁磚更換的工程。我們並沒有管委會,二到四樓共六戶住戶,已有五戶同意修繕,唯有三樓的其中一戶不同意,請問在對方堅不答應的情況下我們可以修理嗎?會否有侵害對方權益的法律問題產生?我們五戶願意共同分擔所有的費用,唯一就是怕修完之後反而被對方提告侵害他的公共財產權。

另想請問,這次二、三、四樓的磁磚修理工程,是否需要一併徵得一樓兩戶鄰居的同意?我們要更換磁磚的牆面與一樓並無連結,但不知這是否牽涉到整體公寓的公共空間權利問題。

您好:

區分所有權人就算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就共用部分之修繕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外牆如無特別約定屬於共用部分,應依照上開規定分擔修繕費用,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 另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所以您僱工修繕外牆磁磚並無侵害他人權利之問題。 再者,您還可以依照無因管理之規定主張,所以不會侵害未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一、徐律師解得不錯。

二、關於外牆磁磚之修繕,未必會被認為簡易修繕,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改良行為。不過就算是改良行為,也還是有多數決的適用。多數決就是數人頭了。相關判決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三、如果是要用多數決處理,建議還是要尊重少數,一般的做法是開個會表決一下,有時候只是一個尊重,也許對方就對答應了。有的人的作法是聲請調解,這個也可以考慮。

四、但還是要看一下這個外牆磁磚的狀況,如果對行人有立即性的危險,我想就不要拖時間了吧…同意的住戶快點簽個書面,超過多數決門檻的話就快點找師傅修…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大律師所言,建議應以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usan 104-07-27 16:33
家母因罹患中風,又因為名下動產所有權遭家父扣住,因此無法變現,五年來都由我們子女負擔龐大開銷。日前她又因罹患卵巢癌需要更多醫藥費,我們只能先向親戚借貸 想請問如果家母提出離婚訴訟,進行財產分配時,是否雙方財產需先償還此借款借款契約訂立應注意那些事項?需保留那些証據?又契約是否需公証?公証後效力為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夫妻的個人債務,各自付清償責任。所以必須是剩餘財產分配完之後,我方取得財產,再清償借款

2、借據可以公證,也可以不用,差別就在,倘若公證通常會記載可以逕付強制執行,對於債權實現會很快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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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Katia 104-07-27 08:01

我們於婚後買了一台車,車子登記在我的名下,當初車貸款人的名字也是我。頭期款一起出,但每個月的車貸大多是對方出,目前貸款已經付清。

目前跟對方進行離婚官司中,由於車子在我的名下,目前雙方都沒使用該車,對方對於牌照稅、燃料稅、停車費、保險費一概不聞不問,請問

1. 我可以把車先賣掉嗎(我手上有行照、及一支車鑰匙)?我知道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所以我不打算動用賣掉車子的錢,只是不想要付這些多出來的費用

2. 會因為主要貸款是他付的而有問題嗎?還是只要車子是登記我的名字,我就可以賣掉?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27 08:31

您好!

如果是您自己的車子,您就可以賣掉,但您自己都說是一起買的車子,可能被認定為共有,對共有的車子您並沒有單獨處分權,若賣掉車子恐侵害對方的所有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lack 104-07-26 14:43

你好~

日前父親往生,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得知父親並無資產,只有2台10幾年不知所蹤的轎車,擔心日後會承擔不知名債務,所以想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該辦理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2.  父親於6/15日住院,7/11往生,在這期間有申請父親的醫療保險,6/29日醫療保險款項匯入父親帳戶,我於7/11當日提領出來支付部分醫療費用,7/15又一醫療保險款項匯入,當日又提領出來支付剩下的醫療住院費用及部分喪葬費用,請問,這樣對日後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會有影響嗎?若有,該如何處理?把錢存回去?

3.  父親有農保,農保的身故給付是否可以請領?該款項屬於遺產嗎?

4.  若辦理限定繼承,假設父親資產僅餘1萬元,債權人於登報公告期間內,申請債權100萬元,該如何清償?不足的,會由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清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日後有債權人出現主張權益。

2、基本上保險的部分,只要是用在該理賠險種用途上,都是OK的。

3、要看農保喪葬津貼亦同。

4、採取限定繼承,除非有隱匿財產等行為,否則不會用到繼承人的財產清償繼承人的債務

black 104-07-26 19: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定沒有遺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避免日後 ... (恕刪)

感謝回覆,想再請教,

在辦理拋棄繼承後,可否再請領農保的身故給付?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6 23:03

若確定無積極財產,建議直接拋棄繼承

阿偉 104-07-24 21:15

律師您好:目前我老婆的父親(是養父)已過世,她大嫂要求喪葬費及母親(養母)的安養院費用要求我老婆要跟他們要一人出一半,目前已知是我養父有一塊土地,另外我老婆的阿公那時代有一棟房子那時候是直接過戶給我老婆的唯一大哥,也就是那棟房子是我老婆她大哥的名下,平常我老婆都會拿些費用給老人家當生活費,在她養父過世後也有拿10萬元補貼喪葬費用,我們沒有要與她大哥分任何財產,也就是一毛錢都不會拿,請問後續她養母的開銷費用一定要跟我老婆的大哥平分支出嗎?如果我們沒有支出該筆費用是否會構成棄養罪? 另外如果非得要平分支出 我們是否可要求房子土地也要平分??(房子部份有證人可以證明是上一代留下來的),PS:目前我們已申請好拋棄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太太仍有扶養義務,但不付扶養費並不代表即會構成遺棄罪,而本件您太太也可以主張繼承權,當然是否主張,就看您們的考量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07-24 14:48

不好意思..想請問...先生幫大伯在銀行借款方面做保.如果大伯破產跑路了.全家人都受到牽連..全都信用破產!!

問題1>>去年曾幫先生在聯合徵信申請財產和負債資料.發現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和負債.(因為事情已經發生超過8年了)..這樣代表他沒有負債了嗎??

問題2>>除了銀行做保..先生名下還有欠信用卡債~~如果只還清先生欠下的信用卡債.他能恢復信用嗎??

問題3>>卡債金額已經累積太多.可以找誰協商還款金額呢??

目前我們仍在躲債跑路中.但還是希望能對自己的信用負一點責任.也希望能得到專業人事的建議..無限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聯徵中心的資料與實際借款無涉,其登載會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時間到就註銷。

2、基本上,銀行內部還是會有紀錄,雖然聯徵中心沒有登載,要辦理貸款等,銀行端還是會否准。

3、可以與原本的發卡銀行聯繫,看看債權是否有移轉

4、基於債之相對性,大伯欠款、配偶當保人,應該與其他家人無涉,請詳述為何全家都信用破產。

mei 104-07-24 14:12

請問未婚無子女.只剩2位兄妹.財產是由2位全部繼承嗎?如欲贈與它人.又該保留多少特留分繼承人才可以.感謝~

有爸媽嗎??爸媽優先於兄弟姐妹的繼承順為

特留分兄弟姐妹為應繼分1/3

蔡鴻燊 (David) 104-07-24 16:05

關於您所詢問題: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7 10:28

您好:

如果未婚、無子女,仍要看父母是否尚存,如尚存,則其繼承順序在兄弟姐妹之上,由父母繼承(民法第1138條參照),如有贈與則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為應繼份之1/2。
如父母已過世,則遺產確實全由兄弟姐妹繼承沒錯,各由兄妹二人繼承遺產之1/2,如您不想留給他們,當然可以以遺贈的方式贈與他人,只是如果您的兄妹要主張,亦可主張其特留份,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兄弟姐妹之特留份為應繼份之1/3,亦即他們原本的應繼分為各1/2,特留分即是再乘1/3,亦即總遺產之1/6。舉例而言,如您留下600萬之遺產,則他們可主張各100萬之特留分,其餘的才能留給遺贈人。

當然如果您真的很不希望留給他們,亦可再生前即將所有財產處分或贈與他人,就不會有上開之問題。